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保护沁河源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位于山西省沁源县西北,其范围:南起卫华仪器厂旧址北侧河沟入口,沿河沟而上,经河底村、牛翁子沟、水磨上、泉眼、北要子沟、木盆沟至将台沟。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2°00'55"-112°06'01",北纬36°44'01"-36°48'00"之间,总面积248.32公顷。其范围内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由此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均归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所有。

第四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

办法。

第五条湿地公园建设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二)做好湿地公园周边区域资源现状的普查、评价和科学规划工作;

(三)定期开展湿地资源和环境的调查、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四)保证资金正常运转,并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做到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

(六)保护湿地水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七)在湿地公园周边开展农耕及养殖活动时,应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最好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八)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

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现有的污染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局资源保护室、科研技术室、规划财务室、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及时编制或修订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保护沁河源的水体与水网形态,防止人为因素阻断动物洄游路线,改善水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三)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

源的利用效率。

(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保护湿地自然地形,严禁任何人随意改变湿地地形地貌,因科研等活动确需改变的,由管理局批准,但事后要及时恢复;

(五)农业种养殖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

(六)文化遗存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

第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公园范围,负责标明公园界区,设立公园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标。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湿地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湿地保育区实行严格保护,可进行必要的保护、修复和重建。恢复重建区主要是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营造优美的湿地景观。宣教展示区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宣传湿地有关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区可供开展生态旅游,以及其他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利用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不得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不符合主题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湿地、砍伐、采药、开矿、挖沙、采石、修坟、生产性放牧、破坏泥炭层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

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任意存储固体废弃物。

第十七条湿地公园内鼓励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

遇到突发性大范围病虫害发生等需要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公园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湿地公园内禁止捕猎黑鹳等野生动物和任意捕捞鱼类资源;禁止擅自在水面设置障碍物,确需修建相关工程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十九条严禁破坏湿地植被,切实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公园管理机构划定的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内,禁止擅自放牧和种植。湿地公园内引入生物新品种,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湿地植被的保护,做好退化湿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第二十条对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

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挂牌,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坏、盗窃和非法买卖。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突出特色、共同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对涉及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严格评审、论证。

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种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湿地公园内禁止引进外来动物和草本植物。因湿地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引进外来木本植物的,要严格控制,做好评审,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五条湿地公园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应当征求湿地管理机构的意见,且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

统。

第二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引导生产经营者调整农业种养殖业结构,从事与湿地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种养殖业,发展湿地生态农业。

第二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做好湿地公园内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禁止进入湿地公园保护重点区。因科研需要,确需进入保护重点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或者需要进入保护控制区内从事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园。

第四章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并为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资源、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登记造册,同时形成图片或影像资料,无条件保护,严禁破坏。

西安灞桥生态湿地公园五年规划

西安灞桥生态湿地公园五年规划 一、公园简介 1、公园范围 灞桥生态湿地公园位于西安市灞河城市段中游,北起东城大道华清桥,南至蓝田县界,毗邻西安世博园。规划全长15公里,总面积6.75平方公里,分两期建设。一期从华清桥到祥云桥约3.3公里,总面积达2.45平方公里,形成湿地面积1980亩,绿化面积1650亩。二期从灞河祥云桥到蓝田界,全长11.8公里,规划面积4.3平方公里。 2、公园性质 工程通过对灞河的综合治理及湿地景观的重建,彻底改变灞河流域建筑垃圾成堆、挖沙坑密布、杂草丛生、生态破坏严重的面貌,确保灞河百年安澜。灞桥生态湿地公园以灞桥、灞柳、灞水为主题文化,使灞河的历史文化和乡土风情得以复苏和发扬。灞桥生态湿地公园是西安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水利工程和生态治理工程。灞桥生态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秉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以灞桥、灞柳、灞水为主题文化,使灞河的历史文化和乡土风情得以复苏和弘扬,成为集城市防洪、生态景观、人居休闲、旅游观光为一体的景观长廊,有效改善了周边区域的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

二、绿化保洁 1、公园绿化 灞桥湿地公园内植被丰茂,绿化覆盖率高,生态环境优越。在植物配置上,应考虑到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和因地制宜,尽量采用本地植物,避免外来种。本地植物适应性强,成活率高。其他地域的植物,可能难以适应异地环境,不易成活;在某些情况下又可能过度繁殖,占据其他植物的生存空间,以致造成本地植物在生态系统内的物种竞争中失败甚至灭绝,严重者成为生态灾难。 在物种搭配上要满足生态要求,做到对水体污染物处理的功能能够互相补充,又要注意主次分明,高低错落,其形态、叶色、花色等搭配协调,以取得优美的景观构图。根据灞河水量,因地制宜,种植适宜植物,既要符合各种水生植物的特性,又要满足审美的需要。灞河泥沙较多,可以采用发达茎叶类植物以有利于阻挡水流,沉降泥沙,发达根系类植物以利于吸收等搭配。在沿岸边缘带一般选用姿态优美的耐水湿植物,如柳树、水松等进行种植,以低矮的灌木和高大的乔木相搭配,用美学原则组织其色彩、线条、姿态等,创造出丰富的水岸之立面景色和水体空间景观构图效果,同时又能在水中产生一种动人的倒影美。 在湿地公园,应尽量发挥地被植物的作用。地被植物一般是指低矮的植物群体,铺设于空旷场地或适于阴湿林下和林间隙地等各种环境覆盖地面的多年生草本和低矮丛生、紧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条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湿字[2010]1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北京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依据 1.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1.1.6《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1992年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1.1.8《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 1755-2008》2008年 1.1.9《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LY/T 1754-2008》2008年 1.1.10《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导则》(林湿综字〔2010〕7号)2010年 1.1.1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通知》(京绿保发〔2010〕2号)2010年 1.1.12《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DB11/T 768-2010》2010年 1.1.13《北京市级湿地公园评估标准DB11/T 769-2010》2010年

1.2 指导思想 为促进北京市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北京市湿地公园设计的内容与流程,更好地指导北京市湿地公园的设计工作,制定本导则。 北京湿地公园规划设计的任务是通过对湿地公园所在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综合考察,确定该湿地公园的范围、规模和性质,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明确保护与恢复措施,设置必备的科普宣教设施,科学指导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湿地在生态和环境改善、科普教育和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作用,以实现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和谐统一。 1.3 基本原则 北京湿地公园的规划设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布局,分步实施;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设计原则 2.1保护性原则 湿地公园规划应维护湿地生态系统过程、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及其栖息地,从防止湿地退化的目标出发,通过适度人工干预,保护、修复或重建湿地景观,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科学性原则 北京湿地公园规划应尊重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统筹规划、合理分区和布局,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 2.3因地制宜原则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项目提要 (1) 1.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2) 1.3主要建设指标 (3) 第二章基本情况 (6) 2.1自然地理条件 (6) 2.2社会经济条件 (8) 2.3历史沿革 (10) 2.4湿地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 (10) 第三章湿地资源 (12) 3.1湿地类型、面积与分布 (12) 3.2湿地生物多样性 (13) 3.3湿地景观与文化资源 (15) 3.4湿地生态系统评价 (18) 第四章湿地公园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 4.1湿地公园的资源条件 (19) 4.2湿地公园的资源利用条件 (20) 4.3建设湿地公园的管理条件 (21) 4.4湿地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1) 第五章总体布局 (24) 5.1湿地公园范围 (24) 5.2湿地公园性质定位 (24) 5.3规划指导思想 (24) 5.4规划原则 (25) 5.5规划依据 (25) 5.6规划期限 (27) 5.7规划总目标与分期目标 (27) 5.8功能分区 (29) 5.9公园分区建设目标与发展 (29)

第六章保护规划 (32) 6.1 规划原则 (32) 6.2水系和水质保护规划 (33) 6.3水岸保护规划 (34) 6.4栖息地(生境)保护规划 (34) 6.5 湿地文化保护规划 (34) 6.6 保护管理能力建设规划 (35) 第七章恢复规划 (38) 7.1 规划原则 (38) 7.2 栖息地恢复规划 (38) 第八章科普宣教规划 (40) 8.1科普宣教设施 (40) 8.2解说标识系统 (42) 8.3标识系统 (43) 第九章科研监测规划 (44) 9.1科研规划 (44) 9.2监测规划 (44) 第十章合理利用规划 (48) 10.1规划原则 (48) 10.2资源利用方式 (48) 10.3环境容量及游客容量预测 (49) 10.4客源市场及游客规模分析 (50) 10.5旅游项目规划 (52) 10.6游览线路规划 (52) 10.7旅游设施规划 (53) 第十一章防御灾害规划 (56) 11.1有害生物防治规划 (56) 11.2洪涝防治规划 (57) 11.3防火规划 (58) 11.4应急救援安全规划 (59)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最新)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是全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应享受国家和地方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 级设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

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面积40%。 (三)拟建湿地公园区域内无土地和资源使用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有规划区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函;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县及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函。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及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湿地公园管理服务方案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服务方案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服务方案 总论: 湿地公园的建设是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也是湿地保护和保育理论的实践成果,湿地公园应该保持该区域的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并趋近于自然景观状态,维持系统内部不同动植物种的生态平衡和种群协调发展,并在尽量不破坏湿地自然栖息地的基础上建设不同类型的辅助设施,将生态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教育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最终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境界。现在的湿地公园 加强了人文景观和与之相匹配的旅游设施,各地尽力开发本地资源。 湿地和人的肾一样,可以很好的净化大气,河流和一些难以净化的污 染。为了积极配合肥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肥城城市湿地

公园打造 成独具特色的郊游公园,特别制定本方案。 1 / 69 1/69页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服务方案 一、肥城城市湿地公园简介 2 / 69 肥城城市湿地公园位于肥城县城北新城中心腹地,占地面积1800亩、水域面积780亩。公园包括肥城花谷、生态湿地、水舞倾城、休闲乐居等四个主题,拥有在水一方、青纱翠岸、临峰映月、山林野趣等特色八景,将于2016年春节前完成主体工程,2016年5月前全面竣工投用。公园集旅游性、生

态性、主题性为一体,将成为肥城的城市“会客厅”,为肥城打造城市特色、传播城市魅力、带动城市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市民“吹吹风、看看水、想安静、想放松”的好去处。 肥城县按照“全域生态化、全域景区化”的思路,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公园绿地。肥城城市湿地公园是肥城县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景观建设,营造多样化绿化景观特征,结合“绿海明珠、百园之市”工程打造的特色景观。公园以黑龙滩水库为水源,建成后将组成纵横交错的水网系统,园内奇峰罗列,展现出山水相融的绿化景观。 “肥城城市湿地公园的设计主题为‘仁者乐山,寿者乐水’。在设计中充分保留和雕琢了肥城美好的山水资源,将古朴的肥城文化元素与现代简洁的设计风格融入其中,呈现出一幅象征新时期肥城生活风貌的山水画卷。”设计秉承着将生态节约型园林引入复合绿道的理念,以花海、湿地、山川河流的自然景观特色赢得市民的喜爱,优化方案设计策略遵循四项优化原则:生态性原则,尊重场地,依山就势,减少硬质场地,硬质驳岸;经济性原则,土方就地平衡,适地适树,控制

湿地公园设计说明

湿地公园设计说明 一、项目概述 某某县位于xx中部偏xx,xx地区南部。地处xx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xx接xx,xx,南接xx,xx。西毗xx,北靠xx。地理位置的气候风貌为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分,雨量充沛,全年气候温和湿润,非常适宜景观水景的设置和各类大中型灌木,xx,地被的种植。 “某某湿地公园”位于某某县城xx某某头两侧,南靠xx大道,xx 某某xx,规划总面积: 33万余平米;其中,陆地xx滩面积约206亩,约14万余平米;规划区域内某某xx水域面积约:19万余平米。 二、项目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2、国家《公园设计规范》 3、《xx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4、政府对该项目的批文批示, 5、建设方提供的水文地质和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6、建设主管单位的指导意见 7、对现场初步踏勘后收集的资料 三、规划设计基本原则 1、人性化设计原则 湿地公园是位于某某xx内,其建设目地之一是为了提高和改善市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因此不仅需要注意物质性的硬环境,还需注意精神文化的软环境。不但应具有景观环境,而且要具有浓郁的人文气息和xx的感情色彩,使之成为市民放松身心,融合自然,享受生活的场所。充分利用环境的心里学,行为学和人体学等原理,从人的角度上寻求行为上的舒适,视觉上的xx和心灵上的愉悦。 2、和谐共存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把自然、人、社会紧密结合,相互渗透,让生态服务功能和历史文化信息继续随着某某xx流淌,使市民生活在一个充满生机并富有文化精神的环境中。 3、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现有的地形,地貌特点,因势利导地引导某某县湿地公园的建设,合理组织游憩空间,并根据当地的气候和资源条件合理进行绿化环境建设。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 1 总则 1.1为促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成果,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地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可参考本导则。 1.3国家湿地公园面积应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1.4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任务是通过对湿地公园所在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综合研究,确定该湿地公园的范围、规模和性质,科学合理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与恢复措施,设置必备的科普宣教设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5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5.1保护优先原则是指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防止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5.2科学恢复原则是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湿地修复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湿地公园实际,引入先进的恢复技术和措施,使退化湿地得到科学修复。

1.5.3合理利用原则是指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1.5.4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使湿地资源既能满足当代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对湿地资源和生态利用要求的水平,使湿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6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和旅游规划等相协调。 1.7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首先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报送国家林业局;其后,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对总体规划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总体规划最终稿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2术语 2.1湿地 根据《湿地公约》,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及咸水水体,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2.2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 (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游客须知 XX湿地公园是一座开放式郊野公园,为了给广大游客提供一个优美、安全的休闲环境,请自觉遵守以下游园须知: 一、自觉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二、爱护公共设施,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公园环境整洁优美。如 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严禁携带任何危险品进入园区。 四、禁止任何车辆进入园区。园区门口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公园 不提供停车服务。 五、自觉爱护公园花草树木,不攀爬折枝、不摘花采果、不踩踏 损毁草坪、不挖取苗木。 六、园区树木、建筑上,严禁张贴广告,严禁牵挂标语横幅,严 禁牵绳挂物。 七、自觉爱护景区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八、禁止在公园内景观水池中钓鱼、捕鱼、电鱼、捉鱼。 九、注意园区安全警示标示,做到安全游玩。严禁翻越、攀爬及 倚靠栏杆、桥梁护栏等。严禁在园区河内游泳、戏水。 十、注意护林防火安全,禁止在公园内露营、野炊、烧烤。 十一、未经许可,严禁在公园内开展经营性的展示、宣传等活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活动。 XX湿地公园

XX湿地公园物业管理小组 岗位及职责 XX湿地公园物业管理小组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派出的管理机构,由公司直接管理。 一、管理小组组长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XX湿地公园物业管理工作。 2.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各项工作任务的安排、实施、 监督、检查,有义务协助小组成员工作,保证工作任务的完 成。 3.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相关工作制度 和劳动纪律要求对员工进行考核。每月1日向公司办公室上 报员工考勤表。 4.负责公园管理所需各类材料、工具、机具及其他生活、工作 用品的计划、申报、接收和使用管理。 5.负责公园内外部的工作协调。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小组副组长 1.在组长领导下,协助组长完成公园各项管理工作。服从组长 指挥。 2.负责公园的日常工作检查,指导、督促并协助小组人员完成 各自工作。 3.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小组工作人员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WetlandPark),是指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该湿地公园是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生态公园。 第三条湿地公园分为以下两级: (一)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湿地生态环境优良、湿地景观特别优美,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对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且生态旅游服务设施齐全; (二)省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且湿地生态环境良好、湿地景观有特色,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对区域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且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 坚持对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并适应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公园申报和建设 第六条申报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保护、恢复和重建湿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二)以湿地利用、科普宣育、弘扬湿地文化为主题; (三)湿地及其它土地、地被物权属清晰; (四)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50%以上; (五)兼有湿地生态旅游服务功能; (六)投资主体明确,投资基本落实;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有关图表、照片等资料。 第七条申报审批程序 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决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工作”,湿地保护包括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是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建设湿地公园应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一)建立国家级湿地公园,提供湿地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有关图表、照片等资料,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备文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批后在国家林业局备案。 (二)建立省级湿地公园,提供湿地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相应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依据林业部门的批件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按分工管理权限报计划部门批准后,按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湿地公园主题工程建设和湿地保护及所需的必要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工程设施。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功能分区和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LY/T 5132-199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湿地wetlands 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做成或成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3.2 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 拥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兼顾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蕴涵一定文化或美学价值,可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湿地区域。 3.3 国家湿地公园 national wetland park 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 4 总则 4.1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防止湿地退化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适度人工干预,保护、修复或重建湿地景观,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展示湿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要根据湿地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等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湿地的地域特点和保护目标合理布局;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可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期建设。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重点突出湿地景观,保留湿地的生态特征;最大限度维持区域的自然风貌,体现特色;在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湿地自然景观和湿地人文景观营造时要因地制宜。 4.2建设目标 在对湿地生态系统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示范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公众提供体验自然、享受自然的休闲场所。 5 设立的基本条件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规划成果大纲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规划成果大纲 规划成果: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成果文件,由摘要、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三部分组成。 一、摘要 简述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编写参考提纲如下,规划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内容进行调整,并鼓励规划单位以此为基础增加创新性内容。 第一章总则 规划主要内容(摘要)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1节自然地理条件 第2节社会经济条件 第3节历史沿革 第4节湿地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 第三章湿地资源 第1节湿地类型、面积与分布

第2节湿地生物多样性 第3节湿地景观与文化资源 第4节湿地生态系统评价 第四章湿地公园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1节湿地公园的资源条件 第2节湿地公园的资源利用条件 第3节建设湿地公园的管理条件 第4节湿地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第五章总体布局 第1节湿地公园范围 第2节湿地公园性质定位 第3节规划指导思想 第4节规划原则 第5节规划依据 第6节规划总目标与分期目标 第7节功能分区 第8节公园分区建设目标与发展

第六章保护规划 第1节规划原则 第2节水系和水质保护规划 第3节水岸保护规划 第4节栖息地(生境)保护规划第5节湿地文化保护规划 第6节保护管理能力建设规划 第七章恢复规划 第1节规划原则 第2节水体修复规划 第3节栖息地(生境)恢复规划 第八章科普宣教规划 第1节科普宣教设施 第2节解说标志系统 第九章科研监测规划

第1节科研规划 第2节监测规划 第十章合理利用规划 第1节规划原则 第2节资源利用方式 第3节环境容量及游客容量预测第4节客源市场及游客规模分析第5节旅游项目规划 第6节游览线路规划 第7节旅游设施规划 第十一章防御灾害规划 第1节有害生物防治规划 第2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3节洪涝防治规划 第4节防火规划 第5节应急救援安全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2)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湿发[2010]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 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 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湿地公园项目运营方案

九、项目运营方案 第一部分运营管理原则 运用统筹学原理和思路,采用统筹运营管理模式,实现项目内部各环节问、各行业问、人员安排上、日常运营与应急管理问、短期效果与长期效应问的协调统一,实现最高运营管理效果和效率。 主要原则包括: 时间最优化原则:通过合理安排运营班次、人员配置,并制定运营管理应急预案,实现人员配备合理化、高效化,并在突发事件出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节约时间成本。 资源最优化原则:通过统筹管理、合理调配运营所需物资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并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仪器设备、备品备件,实现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成本最优化原则:通过时间最优化、资源最优化,在保证运营效果的前提下实现成本控制,发挥运营体系的最大价值,为政府节约运营资金,同时能够保证运营的长期持续。 决策最优化原则:通过运营期项目公司的合理构架、运营资源的合理调配,借助智慧管理系统,将项目运营方案与项目建设方案、耿马县湿地环境运营管理有机结合,对运营需求、运营安排、应急处理等做出最优决策。 能动性最大化原则:以绩效考核长期达标为目标,发挥项目公司的最大能动性,变受政府指挥的被动型运营为以绩效达标为导向的主动性运营。 第二部分运营管理制度 2.1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2.1.1员工轮班制度 第一条生产运行实行轮班制度,维修工配合生产运行巡视。当班运行工在中控室监控生产运行状态,并按运行管理制度定时现场巡视; 第二条运行班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应提前共同进行现场巡视,并在中控室进行书面的交接工作; 第三条每班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巡视和填写相关记录,包括:交接班记录、巡视记录、水体修复的运行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对丁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 领导汇报。

湿地公园设计说明复习课程

湿地公园设计说明

聚龙山湿地生态园景观设计说明 湿地是生命的摇篮、自然之肾”水禽舒适的乐园、物种的基因库、粮食和原料之乡、暂时储水和舒缓洪水的宝地,地球上一种重要的、独特的和多功能的生态系统。本方案将原有的自然形态和景观要素作为湿地的特色景观进行规划设计。整个规划设计在恢复、利用、保护这些景观要素的基础上,以不破坏原有生态系统为出发点,以展现农村田园风光为主题,进一步打造融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园。 一、项目定位、设计指导思想 该项目基本定位:休闲、旅游、文化。本设计以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自然优先原则为出发点,并在尽量不破坏湿地资源的基础上建设不同类型的辅助设施,将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生态旅游、生态环境、教育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使黄河景观湿地具有主题性、自然性、生态性等特点。 1、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地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地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地重要基础。在湿地公园建设中,必须坚持生态优先地原则。 2、坚持最小干预原则 三江口湿地历经了上千年地发展,是湿地生态体系与人类渔耕、农耕文化交合演替而形成,具有非常突出地独特性,在湿地公园建设中应尊重这一特性,尊重湿地自

然生态地演替过程,尊重人类在三江口湿地上千年地渔耕文化、农耕文化地历史沉淀,在建设中应对湿地地原生形态尽量保护与恢复、坚持最晓干预地原则。 设计指导思想 1、整体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 2、在保护中分阶段开发的原则; 3、恢复沙枣林区,尽可能扩大红柳林片区的原则; 4、强调生态注重湿地景观区域原始的生态功能,体现河流景观、地质地貌生态群落的多样性,做到保护与开发、整治与利用的有机结合。 5、突显黄河景观湿地万亩红柳的特色景观,以独特的人文景观、民俗风情和自然风光相结合,营造湿地景观区的深厚文化内涵。 6突出主题,以保护自然景观、生态旅游为核心,兼有文化旅游等多功能,创造一个富有个性、生态系统完整、旅游功能完善的景观湿地区。 二、景观规划内容 我们将黄河景观湿地定位于生命之岛,一个自然自己自由的原生态栖息场所。岛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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