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是XX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世远。

书名:合同法总论

图书编号:861304

出版社:

定价:

ISBN:750364756

作者:韩世远

出版日期:XX-04-01

版次:1

开本:16开

本书以我国《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总体上属“解释论”的著述,惟少数地方涉及“立法论”的探讨。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原理为目的,在阐明主流学说立场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将作者个人的认识展示出来,并力求揭示出目前学术研究的到达点。

前言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第五节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有效合同

第三节无效合同

第四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债权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第二节不可抗力

第三节情事变更

第四节履行迟延

第五节履行不能

第六节拒绝履行

第七节不完全履行

第八节债权人迟延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债权让与

第四节债务承担

第五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解除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第四节强制履行

第五节赔偿损失

第六节违约金

第十一章合同解释

第一节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狭义的合同解释

第三节补充的合同解释

第四节修正的合同解释

第十二章合同法及其周边

第一节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第二节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主要文献

法条索引

事项索引

人名索引

后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

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 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2003 年第 1 期)等 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

合同法总论期末模拟试题(1—2)

合同法模拟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A.行纪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培训合同 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 A.电报或信件的受要约人接收的日期 B.电报到达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C.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D.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 4.上海A公司与北京B公司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B公司带回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A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自B公司签字盖章后,A公司收到时成立 5.A公司应B公司之邀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如愿签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A.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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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 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正式)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课程中文名称:合同法课程英文名称:CONTRACT LAW 课程类别:课堂理论教学课程编号: 课程归属单位:法学院 制定时间:2010年6月25日 一、课程的说明 1、课程属性:《合同法》是贵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 修课。 2、教学任务:本课程以讲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 心,在授课过程中注重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做到在系统、全面地讲解理论知识的同时,给学生详细分析合同法各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 3、教学基本要求:通过合同法的理论和案例教学,使学生理解合 同法的基本知识,掌握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结构。在此基础上,一方面,要使学生能熟练地运用合同法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务中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实务操作能力; 另一方面,拓宽学生关于合同法的知识面和理论视野,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 4、适用专业及学时数:本课程适用于法学专业的本、专科。本课 程课内学时40,学分2分,其中,案例分析讨论2学时。

5、本课程与其他课程关系:合同法属于民法领域之一重要部门 法,因此,学生在学习本课程前应该具备民法总论的基础知识; 因合同法主要与债法相关联,所以,学生除掌握民法基本知识外,还须具备一定的债法基础知识。 6、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1)教材: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参考书: 陈小君:《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易军、宁红丽:《合同分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黄立主编:《债编分则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主要教学方法与媒体要求:本课程以教师理论授课方式为主, 采用ppt多媒体和板书结合教学;课中兼采诊所式案例教学法、学生试讲及专题讨论等方式,以期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所授知识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合同法体系。掌握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3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 观点二: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2条并没有采纳债权协议的观点,而是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特点(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3、合同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区分意义: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义务的内容不同。3)主体要求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崔建远韩世远 上传时间:2001-12-16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我们认为,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00条可以并存,具体的优劣可由债权人依具体案情判断,选择有利者适用。 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但在第三债务人破产场合,由于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债权人当然可以代位申报加入破产债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从比较法来看,《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理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也很广泛除了债权之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形成权(如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甚至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本身又可以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并且不仅限于私法上的权利,甚至包括一些公法上的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对于上述内容我国《合同法》第73条应予调整而未作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对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填补。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除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完整word)韩世远合同法

合同法讲座(4)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韩世远博士:) 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因为一方有付款的义务,而另一方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如果不是这种义务内容的话,一方付款而另一方交付标的物供对方使用、收益,这就成了一种租赁关系。这说明给付义务中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来决定合同关系基本类型的这样一种义务,就称为主给付义务。除了主给付义务以外,还会发生从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并不决定合同关系类型,其出现是为了促进债权人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这么一类义务。它的发生可以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如我们的《合同法》第136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就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另外在《合同法》分则中的第401条、第404条在委托合同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转交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从给付义务,也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此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比如甲购买乙所经营的一家企业,购买时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甲购买的同时乙应当向甲提供其原来客户的名单。这就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从给付义务。另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而产生。比如买卖的标的物是一匹血统很好的名马,就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得出出卖人除了交付马以外,还应当交付这匹马的血统证明书。这就是通过解释合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来得出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主给付义务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作为合同义务中最核心的内容而出现。从给付义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外层的一种义务。而附随义务是在从给付义务之外,更外围的一层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这项义务的内容。附随义务的发生根据普遍地是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将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作一下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主给付义务从合同关系一成立就是确定的。如买卖合同关系一成立,买卖中的主给付义务--付款、交货就确定了。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的。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4) These Principles may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issue raised where the system or rules of law applicable do not do so.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Article 1.102 - Freedom of contract 第1:102条:合同自由 (1) Parties are free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and to determine its content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and the mandatory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se Principles.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2)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Principles or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ir effect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se Principles.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是XX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 是韩世远。 书名: 合同法总论 图书编号:861304 出版社: 定价: ISBN:750364756 作者: 韩世远 出版日期:XX-04-01 版次:1 开本:16 开 本书以我国《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总体上属“解 释论”的著述,惟少数地方涉及“立法论”的探讨。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原理为目的,在阐明主流学说立场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将作者个人的认识展示出来,并力求揭示出目前学术研究的到达点。 、,、. 前言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第五节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有效合同 第三节无效合同 第四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债权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合同法通则比较研究

《合同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合同法学》 学分:3 总课时:54 开课时间:大学三年级上学期 教材: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或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必读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主要是《解释》(一))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3学时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6学时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6学时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 2学时 第五章合同的解释-----------------------------2学时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4学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6学时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学时 第九章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终止---------------3学时 第十章合同的法律适用-------------------------2学时 第十一章合同法分则----------------------------18学时 教学基本要求: 本课程以讲授我国合同法为主,适当介绍普通法系合同法、大陆法系合同法和国际统一的合同法规则,并对中外合同法作适当比较分析。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全面掌握我国合同法规则,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与国外合同法的主要差别,能运用我国合同法规则正确地分析、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并具备初步的合同法理论研究能力。

合同法总论期末模拟试题(1—2)

合同法模拟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 行纪合同 B. 融资租赁合同 C. 收养合同 D. 培训合同 2. 甲公司 7月 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 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 7 月 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 16 万元的支票于 7 月 28 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 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 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3.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开始计算。 A. 电报或信件的受要约人接收的日期 B. 电报到达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C. 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D. 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 4. 上海A公司与北京B公司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B公 司带回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 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 自A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时成立 C. 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自B公司签字盖章后,A公司收到时成立 5. A公司应B公司之邀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如愿签 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A. B 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B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A公司自行承担 6.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 2月 1日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前欠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购买其产品,并约定如果 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 2月 10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 10万元前欠货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合同,下列各项中符合 法律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A. 2月1日 B. 2月10日 C. 3月1日 D. 3月10日

大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参考书

课程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版。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第一章契约与契约法 第一节契约与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法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 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 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 ——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 *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 3、契约与合同 ①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 有学者提出, 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广为流传, 而‘契

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 ②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 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 *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③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 考虑现有的语言习惯及法律涵义的微妙区别,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词语应是可以接受的。 我国目前的争论多数是以“契约与合同同义”为前提的,至少是大部分重合的。 4、多义性——契约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

合同法参考书目

合同法参考书目 篇一:民法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 一、民法学方法论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典 6.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XX年版。(该丛书共分八卷九册,分别是: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 7.《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XX年版。 8.《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学总论 9.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民法总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0.李开国: 1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2.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13.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XX 版。 14.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年版。 1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7.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共八册),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8.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9.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20.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三、人身权法 2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 年版。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是XX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世远。 书名:合同法总论 图书编号:861304 出版社: 定价: ISBN:750364756 作者:韩世远 出版日期:XX-04-01 版次:1 开本:16开 本书以我国《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总体上属“解释论”的著述,惟少数地方涉及“立法论”的探讨。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原理为目的,在阐明主流学说立场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将作者个人的认识展示出来,并力求揭示出目前学术研究的到达点。 前言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第五节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有效合同 第三节无效合同 第四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债权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第二节不可抗力 第三节情事变更 第四节履行迟延

合同法上的履行不能问题韩世远

合同法上的履行不能问题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4-2-20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 9 9 9年颁行以来,无论是我国的学术研究还是实务经验,都较以前有了更多的积累。适时地梳理相关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可展示学术研究的新进展,另一方面可提出实务中的新问题,进而增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的互动。为此,本版特开办“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专题” 。本专题是开放式的,理论界及实务界来稿均在欢迎之列。来稿就合同法的具体问题,可梳理学说构成,可描述实务现状,可比较中外差异,亦可揭示理论与实务的距离。但求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一、传统民法中的履行不能问题 履行不能是民法上的基本问题。将履行不能加以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系德国19世纪注释法学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所接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深受其影响。这种理论将履行不能区别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并交叉结合成四种类型,分别探讨相应的法律效果。例如,甲在1月2日卖某名画给乙,约定在1月5日交付。如果该画在1月1日灭失,便构成自始客观不能;如果该画在1月1日被盗,则构成自始主观不能;如果在1月3日灭失,则为嗣后客观不能;如果在1月3日被盗,则为嗣后主观不能。 自始不能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原则上合同无效。这是大陆法系学说上的通说见解, 其依据在于罗马法上的Impossibilium mulla obligatio e st(对于不可能的物不产生任何债)教条。该教条为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等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依缔约上过失责任相关规则处理。自始主观不能是否亦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存在争论,有力说倾向于承认合同有效。嗣后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根据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分别处理。如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则作为一种风险,依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如果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作为债务不履行(违约),由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二、合同法是否采纳了“自始不能合同无效”教条 在中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上,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原第306条或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前段那样,明确规定以不能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学说关于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通常对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采当然解释,解为有第四项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这体现出学说对于“自始不能合同无效”教条的继受。 既然我国法对于上述教条没有明文认同,时至今日是否仍采上述当然解释,则值得反思。从新近的合同立法趋势来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 )已放弃履 行不能的类型化,而赋予同一的法律效果,即无论其为何种履行不能,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务人应负违约责任。CISG关于自始不能并未作出直接的规定(亦无关于嗣后不能的规定),不过,在关于“风险移转”的第6 8条,显然是以自始不能场合(合同缔结时标的物既已灭失或者毁损时)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PICC )第3.3 条与《欧洲合同法原则》(简称PECL)第4: 10 2条更明确规定,自始不能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第3 11a条第1项后段)亦循此路径。中国 政府批准加入CISG,这一事实便已表明中国法在一定程度上已接纳了放弃履行不能类型化而赋予同一法律效果的做法。而合同法以“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

合同法韩世远_1[工作范文]

合同法韩世远 篇一:韩世远合同法 合同法讲座(4)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韩世远博士:) 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 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

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因为一方有付款的义务,而另一方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如果不是这种义务内容的话,一方付款而另一方交付标的物供对方使用、收益,这就成了一种租赁关系。这说明给付义务中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来决定合同关系基本类型的这样一种义务,就称为主给付义务。除了主给付义务以外,还会发生从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并不决定合同关系类型,其出现是为了促进债权人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这么一类义务。它的发生可以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如我们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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