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

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

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

(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

(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

(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

(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

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第1:107条:本原则的类推适用

本原则经适当修正适用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单方允诺和其他的表意陈述和行为。

第二节一般义务

第1:201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一)各方当事人均须依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为。

(二)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第1:202条:协助义务

为了充分落实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向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三节术语与其他规定

第1:301条:用语的含义

在本原则中,除非上下文要求具有其他的含义:

(一)“行为”包括不作为;

(二)“法院”包括仲裁机构;

(三)“故意的”行为包括重大过失的行为;

(四)“不履行”意指任何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无论是否被谅解,并可包括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没有协助以使合同得到充分的落实。

(五)一件事情,如果是处在当事人位置的通情达理之人本应知道它将会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依被提议的条款缔约或者是否缔约的,则为“重大的”。

(六)“书面”表述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作出的能够对双方的表述提供可读性记录的通知。

第1:302条:合理性

依据本原则,合理性是指由善意行为并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的状况下之人加以判断所会认为是合理的情况;在权衡何谓合理者时,应特别考虑合同的性质与目的、案件的情况以及所涉交易或行业的惯例和习惯做法。

第1:303条:通知

(一)通知得以任何与具体情况相适合的方式作出,不论是书面的或其他的方式。(二)在符合第四款和五款的前提下,通知自到达于受通知人时起生效。(三)通知被送交到受通知人或其营业场所或通讯地址,如若其没有营业场所或

通讯地址,送交到其惯常居所时,为到达受通知人。

(四)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因为另一方的不履行或者因为此不履行已被前方当事人合理地预见到,而且该通知是恰当地发出或作出的,则该通知在传送过程中的迟延或不准确或没有到达并不妨碍它的生效。通知应从它在通常情况下本应到达的时间起生效。

(五)如果对通知的撤回是在该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受通知人,通知不生效力。

(六)在本条中,“通知”包括允诺、表述、要约、承诺、要求、请求或其他的声明。

第1:304条:时间的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在书面的文件中规定的由受领人答复或作出其他行为的期间由该文件载明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载明日期,则该期间从该文件到达受领人时起算。

(二)在计算期间时,在该期间内发生的正式的节假日或正式的非工作日亦包括在内。但如果该期间的最后一天在受领人所在地或者在所要求的行为的履行地为正式的节假日或正式的非工作日,该期间顺延至此后该地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以日、星期、月或年表示的时间期限应自该期间第二天的零时开始至该期间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终止;但向规定该期间的一方当事人所作任何答复的到达,或者所要作出的其他行为的完成,必须在该期间最后一天在相关地点的正常营业停止之前。

第1:305条:被归咎的知晓与故意

如果某人在缔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了合同的缔结,或者被缔约一方当事人委托履行或者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了合同,该人

1.知道或预见到了某事实,或应当知道或预见到该事实;或者

2.故意地或具有重大过失地或者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地行为,

这些知晓、预见或行为归咎于该方当事人本人。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01条: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即成立而无须其他的要件:

1.当事人意欲在法律上受有拘束,以及

2.它们形成了充分的合意。

(二)合同无须最终形成书面的形式,或以书面的形式证明,或是符合其他的形式要件。合同可采用任何方式加以证明,包括证人。

第2:102条:意思

一方当事人欲在法律上受有拘束的意思要依被对方当事人合理地理解的该方当事人的表述或行为加以决定。

第2:103条:充分的合意

(一)如果条款:

1.已被当事人充分地界定进而使合同能够被强制执行,或者

2.能够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即为存有充分的合意。

(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达成合同,除非当事人在某种特定的事情上形成合意,则不存在任何合同,除非对上述事情的合意已经形成。

第2:104条:未经个别商议的条款

(一)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只有当使用此类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达成之前或在达成合同之时已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提醒了对方当事人的注意,始得被用来对抗不知存有此类条款的一方当事人。

(二)在一份合同文本中仅仅提及参照此类条款,该条款并非合理地提醒了对方的注意,即使对方签署了该文本。

第2:105条:合并条款

(一)如果书面合同包含有一个经过个别商议的条款,声称书面合同体现了全部的合同条款(合并条款),则任何未从文字中反映出来的事先的陈述、保证或合意并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如果合并条款未经个别商议,这只能确立如下假定:当事人并非想让它们事先的陈述、保证或合意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此项规则不得被排除或限制。

(三)当事人事先的陈述可用以解释合同。除非采用个别商议条款的形式,此项规则不得被排除或限制。

(四)一方当事人可因其陈述或行为而被阻却主张此种条款,只要对方当事人业已合理地信赖了它们。

第2:106条:只许书面变更

(一)书面合同中如有条款规定协议变更或者终止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只是假定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协议若非采取书面形式便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行为已被对方当事人合理地信赖了,则该方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前款规定。

第2:107条:无须接受即具有拘束力的允诺

一项意欲无须接受即具有拘束力的允诺是有拘束力的。

第二节要约与承诺

第2:201条:要约

(一)一项建议一旦符合下列要件即构成要约:

1.它意欲在对方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并且

2.它含有相当确定的条款以形成合同。

(二)要约可以向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的人或者向公众作出。

(三)一项由职业性供应人以公开的广告或价目表或者以商品展示的方式作出的以特定价格供应商品或服务的建议,被推定为是按此价格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要约,直至库存商品售罄或者供应人提供此项服务的能力告尽。

第2:202条:要约的撤销

(一)要约可得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其承诺之前或者,在以行为表示承诺之场合,在依第2:205条第二款或第三款形成合同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可以用与发出该要约时采用的相同的方式撤销。(三)但如存有下列情况,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

1.要约已表明它是不可撤销的;或

2.要约已确定了承诺的时间;或

3.受要约人合理地信赖该要约为不可撤销的并已基于对要约的信赖作出了行为。

第2:203条:要约的失效

要约于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失效。

第2:204条:承诺

(一)受要约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或行为,一旦它表明了对要约的同意,即为承诺。

(二)沉默或不作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

第2:205条: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一旦承诺已由受要约人发出,合同自该项声明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二)在以行为表示承诺之场合,合同自有关该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三)如果根据要约、当事人之间业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者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履行某种行为来对要约作出承诺而无须通知要约人,合同自开始履行该行为时成立。

第2:206条:承诺的期限

(一)对要约所为的承诺如欲有效,须于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二)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任何期限,承诺须于一合理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三)在以依第2:205条第三款履行某种行为表示承诺的场合,该行为须于要约人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履行;如果没有确定期限,则在一合理的时间内。

第2:207条:迟到的承诺

(一)承诺虽迟到仍得为有效的承诺,只要要约人不曾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他将

它作为承诺。

(二)如果带有迟到的承诺的信件或书面材料表明,如果传送正常它会按时到达要约人,则此迟到的承诺仍得为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不曾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它认为它的要约已经失效。

第2:208条:变更了的承诺

(一)受要约人所作的答复,如言明了或隐含了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且这些条款会实质性地变更要约的条款,则为拒绝并构成一个新的要约。

(二)对要约作出的明确地同意的答复,尽管它对要约言明了或隐含了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只要它们并没有实质性地变更要约的条款,仍构成承诺。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但如果答复符合下列情形,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

1.要约明确地将承诺限定于要约的条款;或

2.要约人不曾迟延地反对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或

3.受要约人对其承诺附有条件,要求要约人对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表示同意,而该同意没有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到达受要约人。

第2:209条:相互冲突的一般条款

(一)如果在要约与承诺中除关于相互冲突的合同一般条款外当事人已形成合意,合同仍然成立。只要一般条款实质上是一致的,它们便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但如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合同不成立:

1.事先已明确地且并非采用一般条款的形式表示其不欲基于第一款而受一份合同的拘束;或

2.不曾不合理地迟延地通知对方当事人它不欲受此种合同的拘束。

(三)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为不定数量的特定类型的合同事先已制作完毕的且在当事人之间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

第2:210条:专业人士的确认书

如果专业人士已达成合同,但尚未将其形成最终的文件,而一方不曾迟延地向对方发出一份书面形式,意在作为合同的一份确认书,但它含有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这些条款将成为合同的构成部分,除非:

1.这些条款实质性地变更了合同的条款;或

2.受领方不曾迟延地对此表示反对。

第2:211条:非经要约承诺形成的合同

尽管合同的形成过程无法解析成要约与承诺,本节中的规则经适当修正仍得适用。

第三节磋商责任

第2:301条:悖于诚信的磋商

(一)当事人有磋商自由,对没有达成合意不负责任。

(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所为磋商或终止磋商有悖于诚实信用,则要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三)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真实意图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从事磋商或继续进行磋商,则为有悖于诚实信用。

第2:302条:违反信任

如果在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透露了秘密信息,无论事后是否达成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不透露该信息或为自身目的使用该信息。对违反此义务的救济,可包括赔偿所受损失以及返还另一方当事人取得的收益。

第三章代理人的权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01条:本章的适用范围

(一)本章规范代理人或其他中间人的权限,此处其他中间人使委托人受其与第三人的合同的拘束。

(二)本章不适用于由法律授予的代理权或由公共的或司法的权力机关授予的代理权。

(三)本章不适用于代理人或中间人与其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第3:102条:代理的类型

(一)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者,适用直接代理的规则(第二节)。在代理人行为时或者以后是否透露了委托人的身份,则是无关紧要的。

(二)中间人依委托人的指令并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并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者,或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知道中间人系作为代理人而行为者,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则(第三节)。

第二节直接代理

第3:201条:明示的、默示的和表面的授权

(一)委托人对以其名义行为的代理权的授予,可得为明示的,亦可得为由具体情事默示的。

(二)为实现授权目的,代理人有权依具体情事从事各种必要的行为。

(三)如果委托人的言语或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地且善意地相信代理人已被授权从事其所从事的行为,则视为委托人已经授权。

第3:202条:代理人对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在由第3:201条界定的授权的范围内行为,其行为直接拘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代理人自己并不对第三人负有义务。

第3:203条:未被透露身份的委托人

如果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合同而委托人的身份要在日后透露,在经第三人要求后代理人没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透露委托人的身份的,则代理人自己受合同的拘束。

第3:204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一)以代理人身份从事行为者如未经授权或超越了对它的授权范围,则其行为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并无拘束力。

(二)如果未能依第3:207条而由委托人追认,代理人有责任向第三人支付损害赔偿,以使第三人处于如同代理人有权行为一样的状况。如果第三人已知或本不应不知代理人缺少授权,则本规则并不适用。

第3:205条:利害冲突

(一)如果由代理人达成的合同涉及代理人的利害冲突,对此第三人已知或本不应不知,则委托人可以依据第4:112条至第4:116条的规定宣布该合同无效。

(二)如有下列情形,即推定为具有利害冲突:

1.该代理人同时作为该第三人的代理人;或

2.该合同是与该代理人自己达成的。

(三)但如有下列情形,委托人不得宣布合同无效:

1.委托人已同意或者本不应不知代理人如此行为;或

2.代理人业已向委托人揭示了这种利害冲突,而委托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表示反对。

第3:206条:复代理

代理人具有默示的授权来任命复代理人,以完成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并且不能合理地期待代理人亲自完成的任务。本节的规则适用于此种复代理;复代理人在它的以及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相互受有拘束。

第3:207条:委托人的追认

(一)如有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为而未经授权或超越了对它的授权,委托人可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二)基于追认,在不使他人的权利受有损害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即被认为是已经授权了的。

第3:208条:第三人对确认授权的请求权

在委托人的言语或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由代理人从事的行为是经过授权的场合,但第三人仍怀疑该授权,它可以向委托人发出一份书面的确认书要求其确认。如果委托人没有表示反对或不曾迟延地回答,则代理人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授权。

第3:209条:授权的存续

(一)代理权持续至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1.代理权已被委托人、代理人或二者终止;或

2.授权从事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者授权的期间已经届满;或

3.代理人已破产或在自然人之场合已死亡或无能力;或

4.委托人已破产。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况已被以与当初授权采取的通知或公布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加以通知或公布,则第三人被视为知道了代理权已被终止。

(三)不过,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代理人仍然有权从事那些为保护委托人或其继承人的利益所必要的代理行为。

第三节间接代理

第3:301条: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的中间人

(一)如果中间人从事行为系

1.基于委托人的指令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但并非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

2.基于委托人的指令,但第三人对此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

中间人与该第三人互相受有拘束。

(二)仅当符合第3:302至3:304条规定的条件时,委托人与该第三人始互相拘束。

第3:302条:中间人的破产或对委托人的根本性不履行

如果中间人沦为破产,或者如果它对委托人根本性不履行,或者如果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情况表明将会发生根本性不履行,

1.基于委托人的请求,中间人应将第三人的名字和地址告知委托人;而且

2.委托人可以行使中间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对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但应承受第三人可得对中间人提出的抗辩。

第3:303条:中间人的破产或对第三人的根本性不履行

如果中间人沦为破产,或者如果它对第三人根本性不履行,或者如果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情况表明将会发生根本性不履行,

1.基于该第三人的请求,中间人应将委托人的名字和地址告知该第三人;而且

2.第三人可对委托人行使该第三人对该中间人拥有的权利,但应承受中间人可得对第三人提出的抗辩以及委托人可得对中间人提出的抗辩。

第3:304条:通知要件

第3:302至3:303条中规定之权利的行使,要求须向中间人以及向第三人或委托人分别发出行使诸此权利的意思的通知。在接到通知之后,第三人或委托人不再有权向中间人进行履行。

第四章有效性

第4:101条:未受规制的事项

本章没有规定因不合法、不道德或缺乏能力而发生的无效。

第4:102条:自始不能

仅仅由于合同成立时所负债务的履行不能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关涉的财产,合同并不无效。

第4:103条:关于事实或法律的错误

(一)如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可基于合同成立时存在的关于事实或法律的错误而宣布合同无效:

1. (1)错误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给出的信息造成的;或

(2)对方当事人已知道或本应知道该错误,而且让错误方陷于错误状态有悖于诚

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或

(3)对方当事人也犯有相同的错误,以及

2.对方当事人已知道或本应知道,如果错误方知道了真实情况,错误方就不会缔结该合同或只会以完全不同的条款缔结合同。

(二)然如有下列情况,当事人不得宣布合同无效:

1.在该具体情事中,它的错误是不可原谅的;或

2.此种错误的风险已被它承担,或在该具体情事中应当由它来承担。

第4:104条:传达的信息不准确

表达或传送陈述中的不准确应作为制作或发送该陈述之人的错误,适用第4:103条。

第4:105条:合同的改订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布合同无效,但对方当事人表明它愿意或者实际上的确按照有权宣布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所理解的合同加以履行,则该合同被视为按照错误方所理解的那样缔结。在被告知了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方所理解合同的方式后,以及在该方当事人基于对宣布合同无效的通知的信赖业已从事行为之前,对方当事人须立即表明它愿意履行或实际提供此种履行。

(二)在这种表示或者履行之后,宣布合同无效的权利即丧失,而且任何先前的宣布合同无效的通知不生效力。

(三)在双方当事人犯有同样错误的场合,法院可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使合同符合如果错误未曾发生所会达成的样子。

第4:106条:不正确的信息

因相信对方当事人给出的不正确的信息而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可依第4:11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请求损害赔偿,即便该信息并没有依第4:103条产生出基于错误而宣布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给出信息方有理由认为该信息是真实的。

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

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 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4) These Principles may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issue raised where the system or rules of law applicable do not do so.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Article 1.102 - Freedom of contract 第1:102条:合同自由 (1) Parties are free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and to determine its content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and the mandatory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se Principles.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2)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Principles or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ir effect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se Principles.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2003 年第 1 期)等 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 一 欧洲合同法原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该原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1995)。该原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第二部分并没有以单行本的方式问世,相反,一并出版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合订修订版(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andII,1999)。目前第三部分也已问世。该部分共计69条,起草时间从1997年延续至2002年,其间共召开5次委员会会议,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多方债务人和多方债权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转让、抵消、时效、不法、条件及复利等内容:(参见:Ole Lando,Eric Clive,André Prüm,Reinhard Zimmrmann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II,2003)。同上述前两部分一致,该原则第三部分也由Kluw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与第二部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doc

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 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合同法体系。掌握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3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 观点二: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2条并没有采纳债权协议的观点,而是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特点(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3、合同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区分意义: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义务的内容不同。3)主体要求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欧盟合同法,讲座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欧盟合同法,讲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 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 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崔建远韩世远 上传时间:2001-12-16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我们认为,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00条可以并存,具体的优劣可由债权人依具体案情判断,选择有利者适用。 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但在第三债务人破产场合,由于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债权人当然可以代位申报加入破产债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从比较法来看,《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理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也很广泛除了债权之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形成权(如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甚至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本身又可以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并且不仅限于私法上的权利,甚至包括一些公法上的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对于上述内容我国《合同法》第73条应予调整而未作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对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填补。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除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简析狄更斯《远大前程》中的浪漫主义特征

最新英语专业全英原创毕业论文,都是近期写作 1 论英语新闻中的模糊语言 2 英汉习语渊源对比及其常用分析方法 3 《小妇人》中的家庭教育及它对现代家庭教育的意义 4 从《瓦尔登湖》看梭罗的自然观 5 简奥斯丁《爱玛》中的爱玛形象分析 6 《彼得潘》中彼得潘形象分析 7 解析《老人与海》中的桑提亚哥形象 8 完美管家还是他者—浅析《长日留痕》中的管家形象(开题报告+论) 9 《德伯家的苔丝》中苔丝之死的必然性 10 An Analysis of Main Characters in Wuthering Heights 11 小议《呼啸山庄》中希斯克利夫人性的回归 12 英汉思维模式差异的对比研究 13 A Study of Hawthorne’s Notion of Science as Shown in “Rappaccini's Daughter” 14 爱与孤独的互生——舍伍德安德森《曾经沧海》与戴维劳伦斯《马贩子的女儿》对比研究 15 The Study of Humor in The Adventures of Huckleberry Fin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 16 从主人公的悲剧命运看《推销员之死》的现实意义 17 从理解文化角度翻译英语习语 18 书面语言输入与输出对英语词汇习得的影响 19 浅析当代美国跨种族领养的现状 20 爱伦坡侦探小说的特征与影响 21 关联理论视角下《生活大爆炸》中言语幽默的汉译 22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ea Culture of China and English-speaking Countries 23 《简爱》中的女性主义意识初探 24 The Poet’s Identity in Keats’s Six Odes 25 Doomed Tragedy out of Desire-Driven Morbid Personalities in Nabokov’s Lolita 26 论《荆棘鸟》中的女性意识 27 英汉委婉语中体现的文化异同 28 从中美管理方式的不同透析中西方文化差异与整合 29 论个人主义对美国英雄电影的影响 30 产品说明书的翻译技巧 31 《喧哗与骚动》中凯蒂悲剧的分析 32 伊丽莎白.贝内特与简.爱的婚姻观之比较 33 论跨文化交际中的中西文化冲突 34 外语学习焦虑与口语成绩的相关性研究 35 形成性评价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36 《都柏林人》的“顿悟”手法解读 37 翻译中的字词选择 38 爱情,悲剧和战争——《永别了武器》关键元素的分析 39 从贫穷到堕落——解读嘉莉妹妹中嘉莉的奋斗历程 40 Cultural Issues in Interpreting

(完整word)韩世远合同法

合同法讲座(4)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韩世远博士:) 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因为一方有付款的义务,而另一方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如果不是这种义务内容的话,一方付款而另一方交付标的物供对方使用、收益,这就成了一种租赁关系。这说明给付义务中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来决定合同关系基本类型的这样一种义务,就称为主给付义务。除了主给付义务以外,还会发生从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并不决定合同关系类型,其出现是为了促进债权人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这么一类义务。它的发生可以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如我们的《合同法》第136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就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另外在《合同法》分则中的第401条、第404条在委托合同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转交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从给付义务,也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此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比如甲购买乙所经营的一家企业,购买时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甲购买的同时乙应当向甲提供其原来客户的名单。这就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从给付义务。另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而产生。比如买卖的标的物是一匹血统很好的名马,就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得出出卖人除了交付马以外,还应当交付这匹马的血统证明书。这就是通过解释合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来得出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主给付义务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作为合同义务中最核心的内容而出现。从给付义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外层的一种义务。而附随义务是在从给付义务之外,更外围的一层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这项义务的内容。附随义务的发生根据普遍地是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将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作一下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主给付义务从合同关系一成立就是确定的。如买卖合同关系一成立,买卖中的主给付义务--付款、交货就确定了。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的。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 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 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 (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 (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 (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 (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第1:107条:本原则的类推适用 本原则经适当修正适用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单方允诺和其他的表意陈述和行为。 第二节一般义务 第1:201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一)各方当事人均须依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为。 (二)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第1:202条:协助义务 为了充分落实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向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三节术语与其他规定

论合同法国际化

论合同法国际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越来越明显。世界贸易交往变得更加频繁,世界各大经济实体通过资本、金融、商品等大量的输出与输入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全球市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随着国内经济结构的转型,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分隔越来越小,在这种现状下的交易急需一种规则的统一,以此来避免由于规则不统一造成的不必要的争端,降低交易的成本和费用,并在争端发生后,有足够完善,有足够说服力的法律来解决争端。 合同法作为在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它在订立之时就确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后追究合同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也是以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为重要依据。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法律等环境都会有所不同,所以如果国际合同在订立时因无统一的规则,就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说订立合同所用的语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都符合双方国家所设定的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合同中交易所用的货币等问题。如果不但能给予现有的交易者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而且能使得更多的具备潜在市场参与能力的交易者更加容易地加入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为了适应这种开放性的市场经济,不能只着眼于国内,更应该与国际合同法接轨,形成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给交易者一个良好的方便的有依据的法律凭证,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正如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的,“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和相伴而来的跨国公司在这种市场上的经营,就产生了走向相对统一的全球化契约法和商法的一些活动。" 在合同法国际化的进程中,已经有了一些实践和探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不断的借鉴和融合,一方面,英美法逐步借鉴大陆法的理论。例如,英美法历来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而并没有重视其合意的本质。近几十年来其也借鉴大陆法合同的概念,强调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另一方面,大陆法也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例如关于预期违约等制度。尤其是两大法系在许多规则上出现相同之处,例如对于要约的非实质性的变更并不构成反要约,对此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 在200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它可为各国立法参考,为司法、仲裁所适用,是起草合同、谈判的工具。它是各国努力寻求解决国际合同法律冲突方法的创新,在很多情形下,可以直接介入国际贸易关系并直接调整国际合同法律冲突。 1988年生效现今已有60多个国家参与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的目的就是使各缔约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并且照顾到了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并为此制定统一规则。此公约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就是关于国际合同方面的统一规则,这种非立法方式是寻求国际合同法律冲突的一种新的尝试。欧洲合同法原则作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的文件却又与其它非法律文件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它虽然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却具有不可磨灭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是国际商事合同方面的统一规则。在实践中不仅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援引作为支持他们主张的论据,而且在判决或仲裁裁决中也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以论证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同法的国际化不是各国合同法的简单的汇集、解释,而是一种全方位的整合、发展,具有很强的学理性,其并非简单地考虑哪一种规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而是考虑哪一种规则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哪一种规则最具有说服力,哪一种规则最适合国际商事贸易。它综合的考虑到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是XX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 是韩世远。 书名: 合同法总论 图书编号:861304 出版社: 定价: ISBN:750364756 作者: 韩世远 出版日期:XX-04-01 版次:1 开本:16 开 本书以我国《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总体上属“解 释论”的著述,惟少数地方涉及“立法论”的探讨。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原理为目的,在阐明主流学说立场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将作者个人的认识展示出来,并力求揭示出目前学术研究的到达点。 、,、. 前言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第五节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有效合同 第三节无效合同 第四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债权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完整word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远大前程

论文大纲 一、序论 (一)、中心论题:分析小说《远大前程》中女性人物的形象、地位及她们悲惨命运的成因。 (二)、写作意图:狄更斯小说《远大前程》旨在开导、教化人们从善,本文通过对小说中女性人物分析,进一步引导女性朋友正确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 二、本论 (一)、引言 1、简述小说《远大前程》中主人公的人生经历,并阐明小说是紧紧围绕人道主义思想来写。 2、引出两部文献中分别对《远大前程》作出的点评,并概述自己的观点。 3、阐明本文写作意图及中心论题。 (二)、主题 1、小说中女性的形象分析。 (1)、分别对小说中主要女性人物形象进行分析点评。 (2)、引用文献资料进行全面阐述。 (3)、通过对比文献资料阐明自己的观点。 2、小说中女性的地位。 (1)、引出文献王新春在作品《笼中鸟》中对小说女性地位的总评。 (2)、阐明自己的观点,对女性地位进行分析。 (3)、引出许多读者对狄更斯是否对女性地位持有偏见的质疑,分析对比阐述自己观点。 3、小说中女性人物对主人公的影响。 (1)、引出文献李宇荣指出狄更斯小说是以人物为中心写作,因此《远大前程》中的几位主要女性都是围绕主人公皮普展开描写的。 三、结论 总结本文所写主题,再次归纳所有评论家的观点,阐述自己的主见,并呼应开头,再次点题。 浅析《远大前程》中的女性人物 一、引言: 《远大前程》是英国小说家狄更斯的晚年作品,小说主要讲述了主人公皮普人生的三个阶段,从小的时候对上层阶级生活的憧憬、羡慕开始,到他成为“上等人”,最后又恢复到下层阶级淳朴劳动者的身份。小说中劳动者的淳朴形象与当时英国上流阶级人们的自私形象形成鲜明的对比,作者狄更斯抓住人道主义的观点来批判当时的社会,其中女性所遭受的磨难,她们对爱情、婚姻的绝望以及她们道德的沦丧与最终远大前程的破灭有着密切的关系。作家王新春在试析《远大前程》的女性形象中点评狄更斯的小说是以深刻的笔触去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弊端,强烈刻画了下层人民的悲惨生活。郭春林却点评说:“狄更斯之所以生动

合同法通则比较研究

《合同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合同法学》 学分:3 总课时:54 开课时间:大学三年级上学期 教材: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或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必读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主要是《解释》(一))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3学时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6学时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6学时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 2学时 第五章合同的解释-----------------------------2学时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4学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6学时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学时 第九章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终止---------------3学时 第十章合同的法律适用-------------------------2学时 第十一章合同法分则----------------------------18学时 教学基本要求: 本课程以讲授我国合同法为主,适当介绍普通法系合同法、大陆法系合同法和国际统一的合同法规则,并对中外合同法作适当比较分析。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全面掌握我国合同法规则,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与国外合同法的主要差别,能运用我国合同法规则正确地分析、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并具备初步的合同法理论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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