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第九条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职工或配偶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0%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

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第十六条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提取声明》。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供如下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提供租赁证明、租金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发票等。

(二)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百度搜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网上预约”或者“提取”。 进入登录界面,凭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 选择“个人提取”-->“提取业务预约”。 选择提取原因和受理机构,然后选择预约提取日期和时间,点击右上角“提交”。 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目录 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4) 1.1 浏览器设置 (4) 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4) 1.1.2 浏览器设置 (5) 1.1.3 禁用保护模式 (5) 1.2控件安装 (5) 1.3证书用户登录 (6) 二、归集业务 (6) 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6) 2.1.1 功能描述 (6) 2.1.2 操作流程 (6) 2.1.3 办理规定 (6) 2.2单位比例变更 (6) 2.2.1 功能描述 (7) 2.2.2 操作流程 (7) 2.2.3 办理规定 (7) 2.3 基数调整 (7)

2.3.1 功能描述 (7) 2.3.2 操作流程 (8) 2.3.3 办理规定 (9) 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9) 2.4.1 功能描述 (9) 2.4.2 操作流程 (10) 2.5 个人开户 (10) 2.5.1 功能描述 (10) 2.5.2 操作流程 (10) 2.5.3 办理规定 (11) 2.6 个人开户取消 (11) 2.6.1 功能描述 (11) 2.6.2 操作流程 (11) 2.6.3办理规定 (12) 2.7 个人资料变更 (12) 2.7.1 功能描述 (12) 2.7.2 操作流程 (12) 2.7.3 办理规定 (13) 2.8 个人封存 (13) 2.8.1 功能描述 (13) 2.8.2 操作流程 (13) 2.7.3 办理规定 (14)

2.9 个人启封 (14) 2.9.1 功能描述 (14) 2.9.2 操作流程 (14) 2.9.3 办理规定 (15) 2.10 个人补贴开户 (15) 2.10.1 功能描述 (15) 2.10.2 业务流程 (15) 2.10.3 办理规定 (16) 2.11 个人转移 (16) 2.11.1 功能描述 (16) 2.11.2 业务流程 (16) 2.11.3 办理规定 (17) 2.12 个人转移撤销 (17) 2.12.1 功能描述 (18) 2.12.2 业务流程 (18) 2.12.3 办理规定 (18) 三、缴存业务 (18) 3.1 单位汇缴登记 (18) 3.1.1 功能描述 (18) 3.1.2 业务流程 (18) 3.1.3 办理规定 (19) 3.2 个人补缴登记 (19)

建行公积金提取材料明细

建设银行提供公积金 1、公积金(补贴)支取业务,仅限于本单位员工本人,配偶方非本单位员工的不在办理范围内。 2、当天受理购房支取公积金(补贴)业务,建设银行将于次日第一个工作日集中处理,资金将直接转入支取人公积金龙卡中;还贷支取将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处理,3-5个工作日到达贷款账户,相关支取的回单,如有需要,请于一周后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3、公积金(补贴)支取所需准备资料: (1)公积金购房支取所须提供材料 在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双方的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的购房支出且支取后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元。房屋使用功能为住宅 1.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黄色封面)和首付款发票。以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二手房或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现售合同。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公有住房:房屋所有证,全额购房专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以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2 本人身份证,如代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 支取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二联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 4购房人只有一人,若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5.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其中一人已提取过公积金,其他购房人提取时:若与已提取人为夫妻关系请提供结婚证;若与已提取人为父母子女关系请提供户口本或家庭关系证明 特别说明: 1.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支取公积金。 2.结婚证上姓名或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不一致的,请提供户口本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出具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封面、第1、2和最后一页)(2)还贷支取所须提供材料 1 支取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二联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支取额应小于贷款余额,且支取后余额不得少于1元 2 贷款证明原件(贷款银行出具并加盖业务章) 3 贷款合同原件(非抵押合同) 4本人身份证原件,如代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5如贷款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特别提示:若结婚证上身份证号、姓名和实际不相符还需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证明)公积金只可还住房贷款,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每年只可办理一次(每年为1-12月为一个周期) (3) 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现金) 申请条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提取须知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阿克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阿克苏地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廉租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办理场所:阿克苏城区内单位在阿克苏市南大街信诚大厦B座3楼地(市)直管理部办理;各县单位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职工凭证明材料领取: 1、《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职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

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

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南京公积金租房提 取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一)租住私房需要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4、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5、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6、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7、无房产登记证明。 (二)租住公租房需要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租房租赁合约》;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4、无房职工一年可提两次公积金支付房租,但需要提供当年的 全部租金发票。 (注:南京职工租房时提取公积金,没有“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的限制,也就是说,有租房需求的职工,只要名下无房,且实际发生房租,都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 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 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 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 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对于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 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附件2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程序。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符合销户条件的,提取额到百元为止: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购买、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8、还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按管委会规定间隔期内提取的; 9、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10、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本人(共有产权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如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尚不足的,还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他人办理的,必须同时出示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三)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证明;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自谋职业证》、《失业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一)客户需先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选择每月托收方式汇缴的客户还需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 (二)专办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我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专办员来柜台办理缴存登记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专办员办理单位缴存登记需带资料清单 (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 (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选择托收方式缴存的客户) (4)不同性质的单位按照表格右侧的分类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家机关: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并携带该清册的电子文档到我行公积金专柜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单位完成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cn/gongjijin/jiangsu/nanjing/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提取须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 2、3、4、7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持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本人提供。提取事由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租赁自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离、退休;□出境定居;□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工作;□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6个月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非广西户籍或非城镇户籍或合同期在一年内的;□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转入集中封存户届满6个月。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遵守下述承诺: 一、委托人承诺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一切资料、证件内容无虚假成分,并授权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公安身份证登记、商业银行房贷核算系统等外部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及配偶相关信息,核实住房消费、还贷等真实性,因材料错误、信息虚假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如所提交材料、证件虚假,委托人应无条件退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发生遗失、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绑定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对伪造合同、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委托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申请人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人(指模): 手机号码: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其业务主要包括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为保证员工公积金业务顺利办理,保障员工权益,现将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提示如下: 一、开具公积金证明 1、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登记并留本人联系电话。 2、总厂人力资源部将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盖章工作,员工于第五个工作日以后(含第五个工作日)的时间,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取证明。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员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房产共有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需偿还代还款本息或分期付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不超应还金额或分期付款当期实际付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分期付款最后一期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发票(银行开出的当月还款明细加盖公章)、契税完税发票、分期付款发票、贷款合同;若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配偶单位证明。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公积金,申请使用公积金应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准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权属证明。 (三)、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新旧房屋有差价的可以申请提取不超过新旧房屋差价的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回迁协议、缴款单据。 (四)、职工参加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或集次建房的,经过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并经中心批准后,参加购房的职工在购房一年内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申请、建盖该经适房或集资房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员名单。 (五)、职工已经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可以申请办理注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离、退休证,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提取转移证明。 (六)、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户口在昆明户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已经满两年或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男职工已满50岁,女职工已满45岁;户口不在昆明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人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

南京江宁公积金提取程序

南京江宁公积金提取程序 很多朋友在公司购买了住房公积金,想去提取的时候却不知道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既然是这样的话,下面就不妨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公积金提取程序吧!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持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5、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

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具体您可以点击《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进行查看更多关于公积金方面的信息您也可以咨询800j金融中心,咨询电话:87284190。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其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 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计算。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男职工年满周岁、女职工年满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 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 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 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身份证,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 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 取对象为职工本人和配偶(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夫妇双方(共有权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 房价格。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 件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购买住房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 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 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 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 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 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 权证》办理。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 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 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 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 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房屋所有权证》。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目录 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5) 1.1 浏览器设置 (5) 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5) 1.1.2 浏览器设置 (5) 1.1.3 禁用保护模式 (9) 1.2控件安装 (9) 1.3证书用户登录 (10) 二、归集业务 (11) 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11) 2.1.1 功能描述 (11) 2.1.2 操作流程 (11) 2.1.3 办理规定 (13) 2.2单位比例变更 (13) 2.2.1 功能描述 (13) 2.2.2 操作流程 (13) 2.2.3 办理规定 (16) 2.3 基数调整 (16) 2.3.1 功能描述 (16) 2.3.2 操作流程 (16) 2.3.3 办理规定 (19) 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19) 2.4.1 功能描述 (19) 2.4.2 操作流程 (20) 2.5 个人开户 (21) 2.5.1 功能描述 (21)

2.5.3 办理规定 (24) 2.6 个人开户取消 (24) 2.6.1 功能描述 (24) 2.6.2 操作流程 (25) 2.6.3办理规定 (26) 2.7 个人资料变更 (26) 2.7.1 功能描述 (26) 2.7.2 操作流程 (26) 2.7.3 办理规定 (28) 2.8 个人封存 (29) 2.8.1 功能描述 (29) 2.8.2 操作流程 (29) 2.7.3 办理规定 (31) 2.9 个人启封 (31) 2.9.1 功能描述 (31) 2.9.2 操作流程 (31) 2.9.3 办理规定 (34) 2.10 个人补贴开户 (34) 2.10.1 功能描述 (34) 2.10.2 业务流程 (35) 2.10.3 办理规定 (36) 2.11 个人转移 (37) 2.11.1 功能描述 (37) 2.11.2 业务流程 (37) 2.11.3 办理规定 (39) 2.12 个人转移撤销 (40) 2.12.1 功能描述 (40)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教程文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下文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欢迎阅读!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

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市中心各部室、各区县管理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已通过中心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兼职复审岗,复审岗负责复审提取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和系统下账金额的合规性,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以上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12月12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化、合法化开展,提高服务效能,特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 归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资料原件专人复审制(县区管理部根据人员情况可设兼职复审岗),坚持提取业务三级审批制。前台应建立《接件登记簿》,坚持对外承诺工作制。在办理业务中应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如有重复账户,应先合并再办理相关业务。 一、单位开户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

5、填制加盖单位公章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 开户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缴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缴存单位所转入的资金须及时准确地分配到个人账户。当月未分配的暂存款,在下月缴交时冲减抵缴,并分配到职工账户,不得清退;同时,缴存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交公积金中心留存备查。年终时,各缴存单位暂存款必须为零。 (一)汇缴 缴存单位应当每年年初填制《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同时报盘,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职工当年的缴存基数,每月按基数汇缴。单位所报基数必须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对缴存基数

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指南

目录 公积金归集业务 (2) 一、单位开设账户 (2) 二、单位个人帐户的设立 (3) 三、单位基本信息的变更 (3) 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 (4) 五、单位缴存状态变更 (4) 六、职工公积金的缴存 (5) 七、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是对于低5%,高于12%的比例的审核) (6) 八、单位降低比例、缓缴的要求: (7) 九、单位欠缴公积金有关规定 (7) 十、职工公积金的转移封存 (8) 十一、职工公积金的对账、查询、计息 (8) 十二、公积金归集的相关罚则 (9) 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 (10)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的 (10) 二、购买开发商自住住房并全额付款的 (11) 三、购买房屋取得产权证的 (13) 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15) 五、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7) 六、夫妻离婚提取的 (18) 七、拍卖购得自住住房的 (20) 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1)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23)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4) 销户提取业务 (26) 一、离休、退休 (26) 二、出境定居或赴港公积金澳台地区定居的 (27)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8)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30)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31)

公积金归集业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一、单位开设账户 开户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一份到市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填制的并加盖单位印鉴《单位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单 位开户登记表》可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a89106395.html,上下载) 4、单位管理员(单位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专人)身份 证 5、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5%----12%的缴存范围

南京公积金提取范文

南京公积金提取范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 | 注册发布 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常说“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提取条件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2、租住公共租赁房; 3、租住私房; 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南京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职工; 2、偿还贷款应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南京不可提取公积金条件

1、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4、首付款发票; 5、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南京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3、《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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