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身份证,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

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

取对象为职工本人和配偶(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夫妇双方(共有权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

房价格。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

件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购买住房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

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

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

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

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

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

权证》办理。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

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

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

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

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房屋所有权证》。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

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2、职

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

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夫妻

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4、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

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

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

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还贷采取集中

批扣的形式。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大致相等时一次性办理,采取转帐方式,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目录 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4) 1.1 浏览器设置 (4) 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4) 1.1.2 浏览器设置 (5) 1.1.3 禁用保护模式 (5) 1.2控件安装 (5) 1.3证书用户登录 (6) 二、归集业务 (6) 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6) 2.1.1 功能描述 (6) 2.1.2 操作流程 (6) 2.1.3 办理规定 (6) 2.2单位比例变更 (6) 2.2.1 功能描述 (7) 2.2.2 操作流程 (7) 2.2.3 办理规定 (7) 2.3 基数调整 (7)

2.3.1 功能描述 (7) 2.3.2 操作流程 (8) 2.3.3 办理规定 (9) 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9) 2.4.1 功能描述 (9) 2.4.2 操作流程 (10) 2.5 个人开户 (10) 2.5.1 功能描述 (10) 2.5.2 操作流程 (10) 2.5.3 办理规定 (11) 2.6 个人开户取消 (11) 2.6.1 功能描述 (11) 2.6.2 操作流程 (11) 2.6.3办理规定 (12) 2.7 个人资料变更 (12) 2.7.1 功能描述 (12) 2.7.2 操作流程 (12) 2.7.3 办理规定 (13) 2.8 个人封存 (13) 2.8.1 功能描述 (13) 2.8.2 操作流程 (13) 2.7.3 办理规定 (14)

2.9 个人启封 (14) 2.9.1 功能描述 (14) 2.9.2 操作流程 (14) 2.9.3 办理规定 (15) 2.10 个人补贴开户 (15) 2.10.1 功能描述 (15) 2.10.2 业务流程 (15) 2.10.3 办理规定 (16) 2.11 个人转移 (16) 2.11.1 功能描述 (16) 2.11.2 业务流程 (16) 2.11.3 办理规定 (17) 2.12 个人转移撤销 (17) 2.12.1 功能描述 (18) 2.12.2 业务流程 (18) 2.12.3 办理规定 (18) 三、缴存业务 (18) 3.1 单位汇缴登记 (18) 3.1.1 功能描述 (18) 3.1.2 业务流程 (18) 3.1.3 办理规定 (19) 3.2 个人补缴登记 (19)

南京市住房公积提取须知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

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南京公积金租房提 取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一)租住私房需要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4、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5、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6、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7、无房产登记证明。 (二)租住公租房需要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租房租赁合约》;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4、无房职工一年可提两次公积金支付房租,但需要提供当年的 全部租金发票。 (注:南京职工租房时提取公积金,没有“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的限制,也就是说,有租房需求的职工,只要名下无房,且实际发生房租,都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 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 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 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 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对于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 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一)客户需先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选择每月托收方式汇缴的客户还需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 (二)专办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我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专办员来柜台办理缴存登记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专办员办理单位缴存登记需带资料清单 (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 (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选择托收方式缴存的客户) (4)不同性质的单位按照表格右侧的分类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家机关: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并携带该清册的电子文档到我行公积金专柜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单位完成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cn/gongjijin/jiangsu/nanjing/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提取须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 2、3、4、7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

南京江宁公积金提取程序

南京江宁公积金提取程序 很多朋友在公司购买了住房公积金,想去提取的时候却不知道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既然是这样的话,下面就不妨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公积金提取程序吧!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持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5、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

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具体您可以点击《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进行查看更多关于公积金方面的信息您也可以咨询800j金融中心,咨询电话:87284190。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其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身份证,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 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 取对象为职工本人和配偶(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夫妇双方(共有权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 房价格。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 件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购买住房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 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 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 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 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 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 权证》办理。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 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 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 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 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房屋所有权证》。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目录 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5) 1.1 浏览器设置 (5) 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5) 1.1.2 浏览器设置 (5) 1.1.3 禁用保护模式 (9) 1.2控件安装 (9) 1.3证书用户登录 (10) 二、归集业务 (11) 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11) 2.1.1 功能描述 (11) 2.1.2 操作流程 (11) 2.1.3 办理规定 (13) 2.2单位比例变更 (13) 2.2.1 功能描述 (13) 2.2.2 操作流程 (13) 2.2.3 办理规定 (16) 2.3 基数调整 (16) 2.3.1 功能描述 (16) 2.3.2 操作流程 (16) 2.3.3 办理规定 (19) 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19) 2.4.1 功能描述 (19) 2.4.2 操作流程 (20) 2.5 个人开户 (21) 2.5.1 功能描述 (21)

2.5.3 办理规定 (24) 2.6 个人开户取消 (24) 2.6.1 功能描述 (24) 2.6.2 操作流程 (25) 2.6.3办理规定 (26) 2.7 个人资料变更 (26) 2.7.1 功能描述 (26) 2.7.2 操作流程 (26) 2.7.3 办理规定 (28) 2.8 个人封存 (29) 2.8.1 功能描述 (29) 2.8.2 操作流程 (29) 2.7.3 办理规定 (31) 2.9 个人启封 (31) 2.9.1 功能描述 (31) 2.9.2 操作流程 (31) 2.9.3 办理规定 (34) 2.10 个人补贴开户 (34) 2.10.1 功能描述 (34) 2.10.2 业务流程 (35) 2.10.3 办理规定 (36) 2.11 个人转移 (37) 2.11.1 功能描述 (37) 2.11.2 业务流程 (37) 2.11.3 办理规定 (39) 2.12 个人转移撤销 (40) 2.12.1 功能描述 (40)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教程文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下文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欢迎阅读!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

南京公积金提取范文

南京公积金提取范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 | 注册发布 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常说“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提取条件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2、租住公共租赁房; 3、租住私房; 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南京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职工; 2、偿还贷款应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南京不可提取公积金条件

1、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4、首付款发票; 5、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南京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3、《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

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看看你要交多少

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看看你要交多少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根据南京市公积金中心发布的通知,2017年度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将发生变化,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职工和单位来说,了解公积金交多少很重要! 调整标准 2017年度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6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2500元),不低于南京市2017年职工工资标准(2017年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整步骤

(一)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送交各银行网点。 4、各银行网点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修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二)网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 1、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击“归集业务”—“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直接点击“提交”

南京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1.目前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为保障《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期顺利实施,该中心正在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就包括《条例》的实施细则、网上操作系统的升级等工作。逐月提取还贷的具体操作办法也在制订之中,但其中的大体原则已基本确定。其中的重要一条是,目前逐月提取还贷,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逐月归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暂不在此范围内。 2.须与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在条例实施以后,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方式将有三种,即柜台直接办理支取公积金归还、逐年提取还贷和逐月提取还贷。柜台直接支取还贷款是在每年3月份至6月份每个月的上半月办理,逐年委托支取还贷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规定的时间代为办理,免除老百姓到柜台支取还贷的奔波。显然,如果借款人将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那么一年将要跑12次以上。因此,从方便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在《条例》实施以后,我市将要求借款人与相关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这样,便省去了老百姓一趟趟的奔波之苦。 3.个人公积金账户上要有一定余额 据介绍,可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第一个条件将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证至少有一定的余额。这个余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暂定为: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额×12。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且都有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则为按这个公式分别计算出来的总和。比如,若仅一人缴存了公积金、且一个月的缴存额(包括单位和个人)是300元,那么其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就是3600元;若丈夫一个月缴存300元、妻子一个月缴存150元,则他们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总和至少就是(300+150)×12=5400元。 4.扣除应留余额后有两种还贷情况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扣除至少应留余额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月缴存额大于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则由受委托的银行直接从中划扣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第二种情况是,在扣除应留余额后,月缴存额小于当月应还款额,这种情况下银行划扣月缴存额度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外补足。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不足部分没有按期补足,则视为逾期,借款人将面临罚息。 5.委托逐年提取还贷的可转为“逐月”

南京提取公积金租房、还房贷可以这么用!

南京提取公积金租房、还房贷可以这么用!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7年6月1日起,对于在南京缴纳公积金的朋友们有福利了。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消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偿还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全部延长至全年,缴存职工随时都可以申请办理。而之前南京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6-12月份,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年1-12月份的上半月。那么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流程是什么?偿还住房贷款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要件: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一)一年期以上贷款还款 办理流程:本月应还款额存入还款存折或还款卡—贷款银行代扣收。 计算公式:一年期以上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还款。还款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合同履行期间,一年期以上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二)一年期贷款还款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期内不做部分提前还款。 计算公式: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年数×年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奖励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业务承办银行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奖励工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考核奖励对象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业务承办银行。 第四条考核容主要为单位缴存情况和银行承办业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缴存先进单位的考核奖励

第六条考核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达50万元以上;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100人以上; (三)考核年度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五)无有效的职工投诉、举报; (六)近三年未发生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现象;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考核程序。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和分中心按标准初审、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统计、审计和日常监督情况进行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奖励数量。按全市缴存单位总数的2%以确定。 第三章业务承办银行的考核奖励

第九条考核标准。业务承办银行的考核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金管〔2012〕13号)要求。 第十条考核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建专门考核组,在银行自查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帐、抽查凭证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督与审计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奖励数量。考核得分最高的前三分之一银行评为先进承办银行。同时,按照归集(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支行(网点)总数的20%以确定先进支行(网点)。 第四章奖励形式和经费安排 第十二条奖励形式。对先进单位(缴存单位、银行、支行)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江苏CA发证系统在线延期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C A证书在线延期及常见问题解答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言 本系统仅支持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苏CA)签发的证书延期。 操作系统建议使用windows7及windowsXP系统。 延期的客户请先安装最新版行助手软件,行助手的功能有识别KEY,和在线延期系统所需的DLL文件。 如何安装行助手:登录江苏CA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4680406.html,下载中心—第1个安装完成后请插入江苏CA证书即可执行证书延期流程。 延期办理 1、进行延期操作时,请使用32位IE(开始—程序—没有标注64的IE,或C 盘—ProgramFiles(x86)—InternetExplorer), 或360安全浏览器/搜狗浏览器兼容模式(打开延期网址,点闪电标志,改成兼 容模式e) 延期网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44680406.html,:6443/

2、点击 3、在弹出的数字证书登录窗口中,点击选中证书名称(企业名称,或个人名 称),颁发机构是JSCA_CA,点击【确定】按钮。 4、在数字证书窗口,输入正确的口令(证书密码),点击【确定】按钮。 5、确定之后,弹出证书基本信息界面(不用修改,在线改不了),系统会自动 根据证书应用项目,判断是否需要支付延期费用。 (1)界面中显示证书的基本信息(如下图),点击【下一步】按钮。

(2)弹出延期界面,其中标明新证书的有效期,点击【开始延期】按钮。

6、弹出证书延期界面(如下图),点击【证书延期业务办理】按钮。 弹出证书选择窗口,选择需要延期的证书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开始为证书延期

南京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流程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2015-12-30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本市缴存的两个单位之间 办理事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2.《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本市转往外地 办理事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证明; 2.《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外地转至本市 办理事项:职工由外地调动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转移到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接收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一个月; 2.接收单位或职工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4680406.html,)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后,将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寄送原单位或原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南京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解答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有 关问题的解答 作者:撰写时间:2009-11-25 一、什么叫委托提取还贷? 答: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职工通过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委托管理中心通过银行间的转账方式由贷款银行将自己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余额提取出来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二、委托提取还贷的方式? 委托提取还贷的方式分为委托逐年提取还贷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两种。 1、委托逐年提取还贷:贷款职工及配偶在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每年一次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做部分提前还款处理。选择委托逐年提取还贷方式的职工,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还应选择提取还贷后是缩短贷款期限还是减少月还款额。 2、委托逐月提取还贷:贷款职工及配偶在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每月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两种委托提取还贷方式的相同点? 两种委托提取还贷方式都是采用贷款职工及配偶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由贷款银行每月或每年以转账方式提取贷款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的固定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 四、两种委托提取还贷方式的不同点?

1、还款对象不同:逐年提取还贷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做部分提前还款处理;逐月提取还贷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2、具体的要求不同:逐年提取还贷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凡10元以下的尾数仍须留在该职工的账户上(无10元以下尾数至少保留1元钱),且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逐月提取还贷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余额以下的金额仍须留在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上。 五、哪些职工可以办理委托提取还贷? 答:凡在本市(县)各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和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委托支取还贷。 六、委托提取还贷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2007年1月起,开始受理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签订,职工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后,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则2007年3月15日由贷款银行操作;以后签订的,于协议生效后操作。选择逐年提取还贷的,则每年10月8日由贷款银行操作。 七、办理委托支取还贷须携带和提供的材料 答:须携带以下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及配偶的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和个人住房补贴帐号,或者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申请参考

账户设立、变更、注销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 办理事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经办人的身份证。 办理流程:单位到管理中心指定服务网点领取或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4680406.html,)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办理事项: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携带要件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三)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办理事项:本市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为失业); 4.本人单独缴存社会保险证明。 办理流程:自由职业者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四)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信息变更 办理事项: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单位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办理事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 办理事项:每个职工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若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将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

南京公积金提现流程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流程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 __,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 __。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对象为职工本人和配偶(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夫妇双方(共有权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房价格。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购买住房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

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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