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房胎盘处置流程

产房胎盘处置流程

产房胎盘处置流程

按照病理性废物管理,由医疗废物暂存点专职人员回收胎盘,回收的胎盘放入暂存点冰柜内冷冻,并通知殡仪馆及时转运处置,双方签名确认。

孕妇及其家属入院后,医护人员告知《产妇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相关内容,产妇及家属在知晓的基础上选择自己胎盘的处置方式,并在《产妇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自己处理

感染性胎盘由医院处理

授权医院处理

准备清洁消毒容器交产房,产妇分娩后及时将胎盘放于自备的经消毒的弯盘内,交给产妇或授权人处置,签名确认

产妇分娩后,胎盘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包装,并及时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专职人员完成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置于双层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内,袋外贴醒目的标识。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专人人员完成交接,并签名确认

告知胎盘领取人,胎盘不能久置于病房,应及时处置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死产□死婴□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畴) 2.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3.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五、处理意见选择 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院处理□ 本同意书经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已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产妇(或其授权人)签字:医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同意书为意见稿,征求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产科等部门、科室意见,认同后实施。 各方签字: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胎盘处理制度文档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在孕妇分娩后在本院的《河南省医疗保健结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 3、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 4、根据《河南省医疗保健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 5、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6、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物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1

婴儿遗体的处置流程 死婴处置流程:婴儿在产房或者产科死亡者分别由产房或产科值班医生、护士2人,家属1人(婴儿直系)在病程记录上三人签名。然后死婴交给家属处理。家属拒绝处理者,科室值班人员上报院办公室。由院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护理人员在死胎死婴登记本上登记,值班护士签名,病人或直系家属签名。 弃婴处理流程:住院病人家属将婴儿遗弃在产房或产科者,由产房或产科值班医生及护士2人在病程记录上签名,签名后由值班人员负责上报医院办公室,由院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2

胎盘处置管理规定

胎盘处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ⅹⅹⅹ县人民医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 院后签署胎盘处理意见。住院医师要协助每位在我院住院 分娩的产妇签署《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此单随病历保 存。 3、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 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垃圾袋外粘贴标签, 注明产妇姓名、住院号、分娩日期、时间、科室等信息。 4、对于临床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无传染性疾病的,其胎盘可 根据产妇或家属意愿自行带走或由医院处理。 5、对于经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病毒携 带者的,其胎盘具有疾病传染性,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 产妇,必须由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病理性医疗废 物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带回家处置。由当班医生向产妇或 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情况紧急,相关化验检查结果暂不知晓者,其胎盘不 可交予家属自行带走,由科室冷藏暂存保管。 7、胎盘的交接和去向有登记,有签字。各相关科室建立《胎 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 8、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 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 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 认签字。 9、医院处置胎盘应指定专人回收,科室工作人员与回收人员 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 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死胎及死婴的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 ________ 年龄_____ 科别______ 床号 _____ 住院号 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 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口死产口死婴口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 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

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篇二: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xxx医院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 根据国卫办医发[2020]21号有关规定,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xxxx田xxxx医院 (7100) 由于目前我国法规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因死胎、死婴处理问题引起医疗纠纷时有报道,也引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关注,现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谈以下看法,愿与同道讨论。 1、纠纷案例 例1 2005年3月,焦某在北京航天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医院未经焦某同意把死胎处理掉了。因此,焦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该院未经焦某同意,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例2 2007年5月,产妇王群英在四川省简阳人民医院剖腹产一死胎,后因故产妇死亡。其丈夫(毛金水)迫切希望见到死去的胎儿,但医院的答复是: “死胎为女性,已经作为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要看到她是不可能了。”在法庭上,毛金水提出2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其中产妇赔偿金16万元;胎儿处理赔偿金5万元。因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例3 2007年10月,产妇白某在西安市某医院产一重度窒息男婴,经抢救无效婴儿死亡。后产妇及家属对医院诊治过程提出异议,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医院讨论,认为院方存在不足,经协商给予产妇一次性经济补偿2万元。事后家属提出要回该死婴,医院已按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办法集中销毁。事前院方虽向产妇进行口头告知,但未填写知情同意书。最后经协商给予患方死婴处置补偿金8000元。

例4 2008年9月,产妇赵某在西安市某医院,经剖腹产一死胎。 经告知家属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并填写知情同意书。但事后家属对医院死胎处理方式提出疑问,当时医院并未明确告知将死胎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家属认为医院处理;按农村常理应是土葬,对焚烧火化无法接受,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医院虽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不充分,引发医疗纠纷。 2、如何处置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xx市第二人民医院胎盘处置管理规定及流程

XX市第二人民医院胎盘处置管理规定及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临床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无传染性疾病的,其胎盘可根据产妇或家属意愿自行带走或由医院处理。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胎盘处置相关知识,并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2、对于情况紧急,产妇未做相关化验检查者,其胎盘不可自行带走,要由医院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并由当班医生对产妇或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3、对于经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病毒携带者的,其胎盘具有疾病传染性,必须由医院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带回家处置。并由当班医生向产妇或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4、各住院医师要协助每位在我院住院分娩的产妇签署《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此单随病历保存。 5、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6、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XX市第二人民医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 ___________:(产妇姓名) 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置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如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愿放弃本人胎盘,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置。 2.如分娩前无相关医学检测结果或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胎盘,必须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经医学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并经消毒的器皿。 3.胎盘自行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产妇自负,与接产医疗机构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第_____种处置方式 □第1种处置方式;□第2种处置方式;□第3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医务人员签字:日期:年月日

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ⅹⅹⅹ县人民医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 院后签署胎盘处理意见。住院医师要协助每位在我院住院 分娩的产妇签署《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此单随病历保 存。 3、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 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垃圾袋外粘贴标签, 注明产妇姓名、住院号、分娩日期、时间、科室等信息。 4、对于临床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无传染性疾病的,其胎盘可 根据产妇或家属意愿自行带走或由医院处理。 5、对于经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病毒携 带者的,其胎盘具有疾病传染性,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 产妇,必须由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病理性医疗废

物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带回家处置。由当班医生向产妇或 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情况紧急,相关化验检查结果暂不知晓者,其胎盘不 可交予家属自行带走,由科室冷藏暂存保管。 7、胎盘的交接和去向有登记,有签字。各相关科室建立《胎 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 8、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 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 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 认签字。 9、医院处置胎盘应指定专人回收,科室工作人员与回收人员 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 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 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死产□死婴□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畴)

2.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3.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五、处理意见选择 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院处理□ 本同意书经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已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产妇(或其授权人)签字:医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同意书为意见稿,征求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产科等部门、科室意见,认同后实施。 各方签字: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 书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 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死产□死婴□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畴) 2.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3.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五、处理意见选择 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院处理□ 本同意书经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已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产妇(或其授权人)签字:医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同意书为意见稿,征求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产科等部门、科室意见,认同后实施。 各方签字: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 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德江县民族中医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院 后签署胎盘处理意见。住院医师要协助每位在我院住院分娩 的产妇签署《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此单随病历保存。 3、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后 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 产妇姓名、住院号、分娩日期、时间、科室等信息。 4、对于临床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无传染性疾病的,其胎盘可根 据产妇或家属意愿自行带走或由医院处理。 5、对于经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病毒携带 者的,其胎盘具有疾病传染性,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 必须由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不得自行带回家处置。由当班医生向产妇或家属做好解释工 作。

6、对于情况紧急,相关化验检查结果暂不知晓者,其胎盘不可 交予家属自行带走,由科室冷藏暂存保管。 7、胎盘的交接和去向有登记,有签字。各相关科室建立《胎盘 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 8、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 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 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认签 字。 9、医院处置胎盘应指定专人回收,科室工作人员与回收人员交 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 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10、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Microsoft Word 文档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太平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

处理胎盘的四种方法

处理胎盘的四种方法!第一次听说(收藏) 孕妇生产完后,胎盘怎么处理?很多新爸、新妈都不知道,或许有些人听过吃掉,但如何吃?有没有什么要注意的?吃是最好的选择吗?下面跟着上海舒心妈妈一起来了解胎盘的处理方法。 方法一,交给医院处理 2005年卫生部曾颁发《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医院会询问你是否要带胎盘回家。在生产的时候,医院会有一些表格给大家填写,里面有一项就是关于胎盘怎么样处理的。 方法二,埋在树下 如果你家有一个很大的院子可以种树,那么你可以种一棵小树,把胎盘埋在树下,胎盘化作养料滋养着树,树和宝宝一起长大。 有一个很美的典故,古时江南的人家,生儿子在院子里种一颗梧桐树,生女儿则种一刻香樟树。儿子长大了,梧桐树引凤凰,娶只金凤凰双宿双飞;女儿长大了,香樟树砍了做成樟木箱,给女儿陪嫁。这种方式还有种生命循环,生生不息的意味在里面。不过在此要提醒下,就是埋胎盘一定要埋得深一点,因为胎盘在转成养份的过程中会腐化,而且埋深些可以防止到你院子里来觅食的那些食肉小动物。 方法三,吃掉 好处:现代医学研究认为,胎盘含蛋白质、糖、钙、维生素、免疫因子、女性激素、助孕酮、类固醇激素、促性腺激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能促进乳腺、子宫、阴道、睾丸的发育,对甲状腺也有促进作用,对肺结核、支气管哮喘、贫血等亦有良效,研末口服或灌肠可预防麻疹或减轻症状。对静脉性肝硬化腹水及血吸虫性晚期肝硬化腹水也有一定的疗效。总之就是对身体有好处。 坏处:不过有医生表示,“新鲜胎盘尽量少吃。”人体讲究阴阳协调,健康人如果不适量服用,不仅不能滋补,反而会使体内阴阳失调,干扰内分泌,危害健康。另外,现在传染性的疾病比较多,胎盘有丰富的血液可以带菌,如果制作得不好,或者煮的过程中没有彻底灭菌,就可能会传染乙肝、丙肝、戊肝、艾滋、梅毒等疾病。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很多现代科学没有查出的病菌,如果盲目食用很可能会患上传染病。 注意:胎盘的清洗 拿回家之后首先要把脐带剪下来,脐带首先要把里面残留的脐带血挤出来,然后好好地洗干净,洗到变成白白的为止。把胎盘上的胎膜剥离,胎盘有两面,一面是长有脐带的那一面,比较光滑,胎膜就在这一面,还有一面是附着在子宫上的那一面,比较毛躁,如果胎盘等级3级以上,在这一面就会有一些白色的钙化点,处理的时候也要清除掉。胎盘的两面都清理干净以后,就可以开始清除胎盘里面的血水了,这是一个反复的过程,需要购买一个类似洗菜篮子一样的漏水盆,反复清洗、挤压、沥水,一直到胎盘由原先的棕色变成白白的肉色为止就差不多算洗好了。 方法四,做成艺术品收藏 胎盘上有无数的血管毛细血管,拓在纸上很像一颗繁茂的大树,主干,树枝,细枝,密密麻麻,妈妈的养料就是由血液承载,通过这些密密麻麻的生命供给线供给宝宝。有专门的艺术家提供这样的服务,胎盘娩出后拓在专门的纸上,倚着这个印子发展成画。

胎盘处置管理规定

胎盘处置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ⅹⅹⅹ县人民医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 院后签署胎盘处理意见。住院医师要协助每位在我院住院 分娩的产妇签署《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此单随病历保 存。 3、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 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垃圾袋外粘贴标签, 注明产妇姓名、住院号、分娩日期、时间、科室等信息。 4、对于临床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无传染性疾病的,其胎盘可 根据产妇或家属意愿自行带走或由医院处理。 5、对于经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病毒携 带者的,其胎盘具有疾病传染性,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 产妇,必须由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病理性医疗废 物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带回家处置。由当班医生向产妇或 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情况紧急,相关化验检查结果暂不知晓者,其胎盘不 可交予家属自行带走,由科室冷藏暂存保管。 7、胎盘的交接和去向有登记,有签字。各相关科室建立《胎 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 8、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 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 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 认签字。 9、医院处置胎盘应指定专人回收,科室工作人员与回收人员 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 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和卫生部相关要求,为了进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二、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工作 三、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垃圾场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交接、签字,由垃圾场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垃圾场冰柜内暂存,并进一步运送至殡仪馆焚烧处理。 (二)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垃圾场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交接、签字,由垃圾场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垃圾场冰柜内暂存,并进一步运送至殡仪馆焚烧处理。

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

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 ___________:(产妇姓名) 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置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如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愿放弃本人胎盘,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置。 2.如分娩前无相关医学检测结果或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胎盘,必须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经医学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并经消毒的器皿。 3.胎盘自行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产妇自负,与接产医疗机构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第_____种处置方式: □第1种处置方式;□第2种处置方式;□第3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医务人员签字:日期:年月日

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1、凡进入产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更换产房的专用衣、鞋、戴口罩、帽子方准入内,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产妇入产房须更衣、鞋,所用物品一人一用一消毒。 2、经常保持产房内整齐、清洁,定时消毒,室温保持在24-26℃,相对湿度50%-60%,无菌区每日用500mg/L的84消毒液擦拭2次,各室内每日用紫外线消毒2次,每次60分钟,每周大扫除1次。 3、室内备无菌包,摆放整齐,物品超过1周须重新灭菌。产包打开30-60分钟未用者须重新更换,器械、敷料灭菌。棉球罐每日更换,氧气湿化瓶每日用后浸泡于500mg/L的84消毒液30分钟,清水冲净晾干备用。 4、每次分娩结束后,及时整理、清洁、消毒产床及各种物品,室内进行通风。接产后的接生器械用清水冲洗干净,送供应室消毒。一次性物品装黄色垃圾袋焚烧。 5、凡患传染病的产妇按隔离产妇处理。用过的接生器械浸泡于2000mg/L的84消毒液中60分钟后取出送供应室消毒后备用。一次性物品及胎盘装有标记的双层塑料袋内焚烧。布类装有标记的双侧塑料袋内送戏一方消毒清洗。产床及各物表、地面均用1000mg/L的84消毒液擦拭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严格执行室内各种管理规定、无菌技术操作原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无差错事故、无交叉感染发生。 7、助产人员严格熟练掌握助产技术,产后会阴切口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8、每月进行空气、物表、手细菌检测1次,84消毒液每天检测一次,紫外线定期监测,每日擦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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