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监管对策与立法建议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监管对策与立法建议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监管对策与立法建议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监管对策与立法建议

舒细麟1李波2

(1.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深圳 518028;2.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成都四川 610071)摘要:在全球化并购浪潮风起云涌和中国资本市场发生制度性变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呈加速发展和日益市场化态势。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环境中,我国吸收合并在市场层面和制度层面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了规范和保障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适度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借鉴海外市场吸收合并法律规定,文章从立法原则、程序制度、股东和债权人保护、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以及市场监管层面提出若干法律建议。

关键词:公司并购;吸收合并;并购监管;并购法律

作者简介:舒细麟,供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方向:证券法。李波,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投融资。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and Legal Proposals for Merger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Abstract: under the tide of the global M&A and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institutional reforms in the domestic securities market, the merger of listed company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a common activity. Nevertheless peculiar to the emerging and transitional market, there still exist urgent and imperative issues to be tackled both to the market environment extent and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To du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under the merger scenario, the author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gulatory framework and specific articles relating to merger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overseas market and puts forward legal proposals on the basic principals, procedural system, minority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protection, fiduciary obligations held by directors and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in domestic merging activity.

Key words:

对规模经济的追求是现代企业本能的欲望,而并购是企业实现外部成长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化并购浪潮风起云涌和中国资本市场发生制度性变革的背景下,吸收合并特别是换股吸收合并已经并将持续成为中国并购市场的主流模式。但目前我国有关吸收合并法律规范还不完善,许多重要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缺乏吸收合并的专门规范,难以满足吸收合并的现实需求。本文在反思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现状及其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借鉴海外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法律制度和监管架构,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立法建议和监管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现状与反思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公司,主并公司存续,被并公司解散的法律行为。吸收合并是公司而非股东行为,是公司意思自治的结果。被并公司丧失法人地位,其权利与义务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合并主体中至少有一方为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则为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一、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现状

早在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就开始出现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迄今已经出现60多例上市吸收合并案例。在股权分置前后,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呈现出显著不同的特点。

在股权分置时代,股权分割导致上市公司合并前后难以确定不同股份性质,须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确定不同的折股比例,因此上市公司合并的客观难度较大。在实践中,“一股独大”致使合并更多地体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利益博弈,上市公司合并的主观动力不足。股改以来,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发生了有利于吸收合并的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呈现加速发展态势。第一,在全流通市场中,股权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市场定价功能恢复,限制吸收合并换股比例确定的因素基本消除了。第二,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采用包括吸收合

并在内的多种方式做优做强。1第三,近年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则,取消了部分限制吸收合并的规定,体现出鼓励上市公司并购的价值取向。第四,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同业同质同构性,客观上要求采用吸收合并加以整合。从作用方式上看,股改迄今的上市吸收合并大体上可分为五种类型(参见表1)。

表1 吸收合并作用模式与运作模式 作用模式 运作模式 代表性公司

利用吸收合并完成股改 股改+吸收合并+退市 湘火炬、山东铝业、兰州铝业和延边公

路等

利用吸收合并回归A 股 吸收合并+IPO 中国铝业、潍柴动力、上电股份等

吸收合并+IPO 上港集团、TCL 集团等

上市公司间吸收合并 攀钢集团、云天化集团等

集团公司借壳整体上市 中软集团等

利用吸收合并整体上市 复合模式 -

股改+资产剥离给大股东+回购大股东股权+吸收合并 广发证券、东北证券、长江证券等

股改+资产剥离给大股东+券商换股上市公司资产+吸收合并 国金证券、首创证券等

利用吸收合并借壳上市 资产剥离给大股东+吸收合并 海通证券

主动私有化 吉林化工、中原油气等

利用吸收合并实现私有化 被动私有化

攀钢钢钒(曾有被动私有化的风险)

二、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反思

反思和梳理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实践,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1.国企整体上市非市场化色彩依然明显

吸收合并是国企实现整体上市的重要途径,但整合过程非市场化色彩依然明显。首先,在换股吸收合并过程中,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在换股时间选择和换股价格的确定方面存在着大量“套利”行为。其次,当前国企全面改革和全面转型并未完成,带着历史包袱整合不仅难以发挥整体上市的优势,反而会拖累国企并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再次,少数国企的业务范围差异过宽过大,不利于实现资产的有效整合和业务链的有效衔接。最后,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并不明确,带来系列后续问题。

2.吸收合并估值定价缺乏足够的弹性和灵活性

我国吸收合并估值定价经先后历了以净资产为定价基础、兼顾净资产与市场价格、“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三个发展阶段。目前,吸收合并以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依据,确定换股价格(比例)、增发价格和现金选择权价格。这种表面上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三个后果:一是由于定价参考基准期较短,期间股价容易被操纵;二是只要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期,公司就能轻易操控并获得自己希望的价格;三是定价受短期大盘走势影响极大,大盘高位确定相关价格偏高,可能给企业合并带来障碍。由于“20日交易均价”难以体现股份内在的真实价值和公平价值,削弱了该定价机制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僵化地据此确定换股价格,尤其是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可能增加吸收合并的成本。

3.吸收合并中违法违规现象较为严重

吸收合并中违法违规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1)信息披露不规范。随着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等融资手段不断创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频频发生,信息披露内容不断变化,频率不断加快,信息披露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公平性问题日益突出。2(2)股价异动和内幕交易。在吸收合并过程中,由于参与主体众多,时间跨度较大,内幕信息容易泄露。在吸收合并正式实施之前,大部分股票股价提前出现大幅异动,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的风险大幅增高。3(3)存在大量非公允或其他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迄今,换股吸收合大多在国有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在中介机构默许甚至配合下,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以评估价格、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交易定价,人为调控交易价格,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4.吸收合并中的投资者保护任重道远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尽管上市公司采取了诸如现金选择权、委托投票等投资者保护措施,但在实践中这些措施大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并不明显。4吸收合并导致公司组织形态发生重大变更,而现行立法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者动态保护的规定。例如,现行《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涉及公司组织形态发生重大变更如何调整权证行权比例及行权价格,给解决实际问题带来了实质性的障碍,甚至引发投资者群体性事件。此外,由于相关机制的缺失、社会传统思维以及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社会舆论对监管者的压力,导致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出现保护过度倾向。

5.服务吸收合并的中介机构发展相对落后

与国际同类机构相比,国内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相对较低,构成换股合并的一大阻碍。在现有机制下,财务顾问成为程序性工具,中立地位被削弱,自身的责任意识和权威性降低,无法有效发挥其价值发现者和市场引导者的作用。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缺乏信任,导致其被迫对吸收合并实施过度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立法及其问题

从整体上考察,我国吸收合并法律制度存在空缺和漏洞,缺乏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专门法规,未形成完善、有机的吸收合并法律体系。从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吸收合并法律规范存在以下问题:

1.合并方案和合并协议的内容存在立法空白

现行《公司法》没有就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合并方案及合并协议的具体内容作

出规定。尽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合并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难以适用于一般的公司合并。理由是其效力层级太低,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内容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与公司法的规定无法很好地衔接。

2.公司合并中股东决议制度存在立法缺漏

关于吸收合并的表决,现行《公司法》仅对表决通过比例(2/3)做出了规定,存在以下立法缺漏:(1)没有规定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不同种类的股东,其表决权不同。没有区分股东类别,立法失之粗疏。(2)没有规定股东大会出席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有效比例。这为控股股东顺利通过有利于自己的决议提供了便利。 (3)存在利益关联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回避表决,立法层面上对此未加规定。(4)没有规定简易合并程序。无论合并企业规模大小如何,均需通过合并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增加了合并的手续和成本,拉长了合并的周期,影响了合并的效率。(5)股东大会征集投票表决权流于形式。在目前诚信制度尚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中,现有法规在重复委托、变更撤销委托、出现有偿委托时如何处理等方面尚属空白,征集投票表决权容易出现异化。

3.公司合并中董事注意义务和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

尽管《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但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禁止股东滥用权利”,但没有规定控股股东应对公司和少数股东承担信义义务。董事注意义务和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相关制度支持,导致在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董事和控股股东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益。

4.公司合并中异议股东保护制度有待完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中异议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但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明确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于被并方还是合并双方的异议股东。(2)股份回购请求权“合理价格”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3)对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规定股份回购的“合理价格”,也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诉权。(4)没有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例外情况作出规定。(5)作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的替代性制度安排,有关现金选择权的规范也十分薄弱。在实践中,现金选择权方案通常由财务顾问制定,依据交易所有关业务指引实施:5一方面,交易所业务指引层次比较低,法律效力有限;另一方面,现行规范相对简单,无法有效应对现实中出现的复杂情况。

5.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仍有障碍

《公司法》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呈现出不同程度的障碍:(1)没有规定债权人公告的媒体和具体内容,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起算时点不明确。6 (2)没有明确仅被并公司债权人,还是合并双方债权人都享有清偿或担保请求权。(3)未区分不同性质的债权,并明确排除不宜享有异议权的债权。(4)没有明确债权人提出异议是否应以合并对债权人债权产生实质危害为条件。(5)未对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的具体适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规定“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及补救措施。

6.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制度存在法律空白

《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制度。虽然在合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可以依据《合同法》诉请法院确认合并无效。但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制度更能给包括利害关系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更全面、更公正的保护,也有利于约束公司的合并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立法建议

完善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律规范,应借鉴海外有关公司吸收合并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现实特征,选择和确定适合我国的吸收合并规制方法和监管手段。

一、确立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立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由于无法准确预知公司合并后的实际效果,海外国家和地区对公司并购立法均持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中立态度。国内学者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在吸收合并后没有明显的变化,部分公司吸收合并后资产盈利水平并无大改观,有的甚至出现明显下降,吸收合不一定能给上市公司创造价值。尽管国家政策可以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在特定阶段从政策上支持鼓励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但作为立法应当着眼长远并保持适当的稳定性,总体上保持中性的态度,坚持中立的原则。

2.市场化原则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生深刻的制度性变革,吸收合并的市场化色彩日益增强,行政化色彩日渐减弱,吸收合并立法理应反映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立法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上市公司在吸收合并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和商业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合理划分上市公司商业决策事项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突出市场中介机构在吸收合并中的地位和作用,降低监管机构对吸收合并的不当干预。

3.公平与效率平衡原则

公司是多方利益的平衡体。在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需要法律对少数股东、异议债权人、职工等相对弱势主体提供倾斜性保护,不能以牺牲弱势主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上市公司的发展,以体现立法的公平性。在保护相关利益主体时,立法应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兼顾吸收合并的效率和成本,不能片面强调利益相关者保护,从而影响甚至阻碍吸收合并的进行。

4.自由与管制平衡原则

公司合并本质上属于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行为,基于经济自由和合同自由的考虑,基本上是以自由为原则,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宜过度介入。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维持竞争秩序、保护债权人的考虑,法律还必须设定一些实质上的及程序上的限制。例如,特殊行业的企业(如证券公司)合并,必须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涉及多个相关部门法的系统工程,建议以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为契机,构建以其为核心,多个部门法相互配合、有机协调的吸收合并法律体系。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程序法律制度

1.规定吸收合并方案和吸收合并协议的基本内容

合并方案和合并协议是吸收合并的法律基础,建议借鉴《澳门商法典》第273条、《韩国商法典》第523条、《日本公司法典》第749条和第751条的规定,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吸收合并方案和协议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供公司吸收合并时选择和参考,一方面利用标准文本可以简化谈判程序,另一方面也便于监管机构监管。

2.完善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股东决议制度

(1)确保股东投票前享有足够的知情权。当要求公司股东投票决定是否并入其他公司并接受后者的股份时,需要广泛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对吸收合并作出正确的决策,加强公众股东对吸收合并的监督,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公司与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建议借鉴《韩国商法典》等海外公司立法,规定董事会通过通知、备置资料、提供查询等多种途径,使股东充分了解合并计划的内容及公司合并相关的信息。

(2)完善吸收合并股东大会表决制度。吸收合并是公司重要的组织变更行为,海外公司法都对公司吸收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做出了细致的规定。针对现行立法关于股东大会表决制度的缺漏,借鉴海外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第一,增加类别股东表决规定。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公司法要求合并经过类别股东同意。建议在对类别股东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要求社会公众股东和全体股东对吸收合并事项分别表决,同时获得2/3以上多数通过决议。

第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有效比例,从远期考虑,建议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对股东大会出席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有效比例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再对表决通过比例作出实用性的调整;从近期考虑,建议先扩大运用网络投票等多种投票形式,完善征集投票的相关规定,增加中小股东投票的便利性,降低其投票成本,提高其投票积极性,构建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机制。

第三,限制关联大股东对公司合并的表决权。为了从程序公平角度体现对股东实质平等的追求,排除关联股东可能出现的不当干预,提高公司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建议从法律层面规定,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企业或控股股东企业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吸收合并的时候,交易的最后决策应由其他股东投票决定,控股股东不得参与投票。

第四,为了保证征集投票权产生实际效果,应完善有关重复委托、变更撤销委托、出现有偿委托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中小股东自行征集投票权,不管其初衷是反对还是支持合并,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公司运作都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3)引进简易合并程序。鉴于在某些吸收合并中,合并一方或双方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实质变化,要求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没有实质意义。借鉴海外公司立法,建议我国分两种情况引进公司合并简易程序:

第一,母子公司吸收合并。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7建议母公司持有子公司90%以上的股份,省略双方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无论如何也阻止不了该兼并, 合并对母公司股东利益影响不大,因而表决是不必要的。

第二,小规模合并。借鉴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11.03条和《韩国商法典》第527条之3的规定,建议存续公司合并后新增股份不超过存续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0%的,省去存续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同时对被并公司股东提供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理由是小规模合并对存续股东利益的影响不大,但对被并公司影响巨大。

3.增加合并无效之诉制度

针对现行法律中合并无效之诉的缺失,建议立法增补这方面的规定。

(1)提起合并无效之诉的主体。将有权提起合并无效之诉的主体限定为与公司合并利益攸关的股东和债权人,排除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监事等提起合并无效之诉。已经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或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不得提起合并无效之诉。

(2)合并无效的原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成为合并无效的原因。例如,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债务人违反《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无效原因的补正。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关系,在判决合并无效之前,法院应给予当事人以补正的机会。如当事人在判决前补正了合并无效的原因,法院应确认合并有效。如果因此给股东造成了损失,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并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法院作出合并无效的判决,则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恢复到合并前的状态。消灭公司从存续公司中分离,存续公司进行变更。第二,无效判决的溯及力的限制。合并无效的判决只对将来有效,不影响此前存续公司以合并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三,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投资者保护水平

在我国公司合并实践中,如果股东反对公司合并,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和第三方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卖出所持股份,获得现金后离开公司。除了股票投资者以外,吸收合并中还应加强对权证等衍生品投资者的保护。

1.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持异议少数股东固有的、法定的权利,非经股东本人同意或放弃不得剥夺。从历史发展来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从最初服务于少数股东流动性要求的退出功能,现在演变成主要保护股东投资的公平价值。功能定位的改变要求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估价标准以及权利行使程序充分反映这种转变。

(1)明确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鉴于吸收合并对合并双方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吸收公司股东也面临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结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建议平等赋予合并双方异议股东以股份回购请求权。但是,异议股东应当限定为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特定日期登记在册的股东,并且在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之前不得将股份转让或出售。

(2)综合采用多种方法确定股份回购价格。从估价原则来看,首先股份回购价格应按照其所涉交易发生之前一刻的时间来确定,不应考虑该吸收合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其次,估价应当是对公司股份价格进行整体估价,不应因少数股东的身份或无市性而打折,避免将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公平地转移给控股股东。从估价方法来看,如果异议股东无法就股份回购的“合理价格”与公司达成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公司股价、财产价值、未来收益、同行业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股份回购的合理价格。8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会计师或评估师对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

(3)增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例外规定。一是就简式合并而言,尽管其省略了吸收合并双方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但并未就此减损对被并公司的影响,建议赋予简易程序中被并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二是就市场例外而言,即使存在可转让的流通市场,异议股东不一定能够成功地利用其退出公司。如果预期有大量股份将在市场上抛售,或者合并本身受到不利评价,那么股价会立即下跌。在剧烈波动的市场中,公开市场上的股价可能很难反应股份的内在价

值。因此,建议不承认“市场例外”。

(4)完善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法律程序。股东接到公司就公司合并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至迟应在公司合并决议通过前书面反对公司合并,说明他愿意以何种价格出售股份,以便让公司及要求公司合并的股东提前知晓有多少股东反对公司合并,并作好相应的资金准备或者对公司合并议案作重新权衡。如果就回购价格双方协商不成,建议由法院综合运用上述多种估价方法,评估回购的公平价格。异议股东应当参加股东大会并投反对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异议股东反悔转而赞成公司决议,则原来的反对通知失效。即使异议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决议时也应将其加算在反对票之中。

2.完善现金选择权立法

鉴于现金选择权在现实中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吸收合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举措,且具有灵活简洁的优点,建议立法保留并完善和规范该制度,以增强其可预见性。

(1)现金选择权的适用对象限于异议股东。只有在股东会上提出异议,并且在申报前持续持有股份的股东才能申报现金选择权。这样可以抑制利用现金选择权进行的投机行为,缓解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资金压力,降低上市公司被动退市的风险,在异议投资者保护与合并效率及合并成本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2)灵活确定现金选择权的价格。尽可能灵活选择计算市场价格的基准日和期间,增加选择权价格的弹性和灵活性,确保现金选择权价格的公允性,既要确保不因价格过低而虚置,又要防止因价格过高吸引过多股东行权,导致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不堪资金压力,甚至引发上市公司被动私有化退市的风险。监管机构应注意加强监管,防止在基准期间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被操纵。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的功能都是将异议股东所持股票以公平价格转换成现金。二者的区别在于,资金提供方是参与合并的公司还是第三方,并且现金选择权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更具灵活性。鉴于现金选择权具有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同的功能,尤其是具有分流股份回购资金压力的优点,建议二者并行不悖。但对同一公司的异议股东而言,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价格应当相同,否则应当由异议股东自行选择价格较高者行权或出售股份。

在有效市场里,理想的结果应当是仅有少数股东选择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或现金选择权。如果两种制度本身设计合理,而合并又具有商业价值,可以期待出现理想的结果。如果出现大多数股东选择行权,其原因要么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或现金选择权制度(或方案)设计不合理,要么是公司合并本身的商业价值或控股股东发起合并的动机值得怀疑。

3.完善衍生品投资者的动态保护机制

权证持有人和股票投资者同属投资者范畴,并购重组导致公司组织形态发生基础性变更,改变了权证行权的标的证券,直接影响权证持有人的利益。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和合同,加强权证等衍生品投资者的动态保护:第一,根据《证券法》的授权性规定,借鉴日本《公司法》上的新股预约权回购制度,由国务院出台《权证发行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组织形态发生重大变更时,异议权证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以公正价格回购其所持权证;第二,在《权证发行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标的证券因配股、增发、送股、派发红利、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发生基础性变更时,权证发行人应根据事先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调整权证行权价格或者行权比例,并及时披露;第三,参照台湾地区《认购(售)权证公开销售说明

书应记载事项要点》,要求上市公司在权证等衍生品发行文件、公司组织形态变更方案或变更协议中,对权证等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作出具体安排,并充分披露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以民事契约约定的方式,提前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适度保护公司吸收合并中债权人的利益

按照适度保护债权人,合理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利益、合并效率的原则,建议从如下方面弥补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缺陷。

1.确保债权人充分享有知悉权

为了维护债权人对合并事项的知悉权,上市公司履行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都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针对现行立法缺漏,建议:第一,对公告媒体作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明确公告媒体级别为指定证券信息公开媒体。第二,明确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债权人的异议申诉权和合并概要。合并概要通常包括公司合并中的资本关系、主要营业内容、合并方案等,这是债权人赖以决定是否提出异议申诉的重要依据。第三,明确债权人异议期间的起算时点为股东大会决议之日。

2.明确异议债权人的范围

基于简化吸收合并程序和降低吸收合并成本的考量,仅应赋予被并公司债权人以异议权。理由是:第一,尽管公司合并对合并各方债权人均会产生影响,但被并公司债权人所受到的不利影响通常比吸收公司债权人大。第二,吸收合并产生概括继承的效果,没有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其债权消灭,仍然由存续公司承担。由于被并公司财产全部进入吸收公司,其偿债能力一般来说更强。第三,赋予吸收合并双方债权人以异议权,可能提高公司合并成本,影响公司合并效率。

3.明确可提出异议的债权范围

针对我国立法异议债权范围不明的情况,建议排除特定类型债权的债权人的异议权:第一,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第二,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劳动债权如何处理属合并合同重要条款,通常应在合并中解决,加之其处于优先清偿顺序,故不宜再赋予其异议权。第三,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相似的国家债权也不宜享有异议权。这些债权依据行政关系产生,通常应在合并中处理,且其处于优先清偿顺序,已有较充分的保护。

4.确立债权人行使异议权的条件

依据债权人适度保护的原则,建议借鉴欧盟立法,规定债权人只有在表明合并对满足其要求产生危害时,才能享有异议权,同时适当降低债权人的举证要求,在保护债权人债权安全的同时,防止债权人滥用异议权利。如果让公司进行大量的清偿或担保,会增加公司合并的成本,影响公司合并的效率,损害公司未来的经营能力,甚至使公司合并半途而废。

5.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异议的法律后果

关于债权人异议的法律后果,建议作如下规定:第一,如债权人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对已到期债务,公司应当予以清偿,如果债权人同意,也可仅提供担保;对未到期债务,公司应当提供担保,如公司自愿,也可提前清偿;如公司怠于或拒绝提供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第二,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合并后存续公司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第三,如合并后的存续公司不能对债权人及时、充分地给予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对违法合并负有责任的公司合并各方的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既

可通过补充提供担保、扩大义务人的范围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又可在对债权人适度保护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合并的效率,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在公司合并中的实现和平衡。

6.取消现行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规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吸收合并中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规则作出了相同的规定。9据此,吸收方对被并方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被并方的债权人是否申报了债权。我们认为,在公告期内给债权人课加申报债权的义务,不仅会增加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而且直接使债权债务的法定概括承受失去效力。纵使被并方有隐瞒、遗漏债务的情形,吸收方仍然应当概括承担被并方的所有债务,吸收方与被并方之间再进行权益分割,不应涉及合并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因此,上述关于吸收合并中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规则明显不合理,应当予以废除。

7.补充关于公司债债权人保护的特别规定

借鉴法国和韩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债权人的异议由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债债权人普通大会可以委托集团的代理人对合并提出异议,并可申请延长异议期。关于债券回售低于票面价格,按照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并不禁止。但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建议提前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债券回售的定价机制和增加担保方案作出明确规定。

五、确立董事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明确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

1.确立董事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

为了判断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董事是否恪尽注意义务,建议借鉴美国的商业判断原则,从以下方面加以识别:第一,董事会应当合理了解合并计划和合并协议,特别是合并对价的相关信息。第二,董事应当尽可能考虑与可供选择的交易相关的所有因素,对各种可供选择的交易形式进行比较,并对股东会提出合理的建议。第三,董事在同交易相对人进行合并谈判时,应勤勉尽职,争取最有利于公司的合并价格。不过,在目前僵化的定价机制下,无法争取有利于公司的价格。第四,在合并谈判或条款起草时,董事有义务诚实公正地做出判断,诚实公正地在股东间分配合并的对价。在公司合并中,如果董事没有做到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况下的注意程度时,应对其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及股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

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扩展适用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要求控股股东在实施其存在利益冲突的合并中,向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披露一切能够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并相关事项,并回避表决。在我国欠缺诚信义务的法律传统和背景下,建议借鉴美国在确定司法审查标准时所考虑的因素,考虑对控股股东实施的不同类型的交易规定不同标准的司法介入程度,对于控股股东存在利益冲突的合并交易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要求交易在程序和实质上对少数股东而言都是公平的,由控股股东对交易的公平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监管对策

1.规范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行为

为了解决通过吸收合并实现公司整体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1)慎重选择整体上市对象。母子公司吸收合并要求母公司已经是比较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各自的业务范围差异不宜过宽过大,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已经明确并符合政策

要求。(2)确保换股定价公平及公开。在换股吸收合并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确保定价公平;另一方面要保证信息披露,确保定价公开。(3)加强资产评估管理。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工作的法规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政策从严审批,加大监察和立法力度,一方面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渠道,另一方面确保交易价格公平。(4)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合理设置现金选择权价格,防止投资者盲目炒作“整体上市”概念。

2.培育并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在吸收合并中的作用

吸收合并过程总是伴随着大量的投资策划工作、资产评估工作和法律咨询工作,而这些工作靠企业自身是无法完成的,往往需要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大量增加并日益市场化,应进一步培育市场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吸收合并中的积极作用。建议:第一,从市场准入层面提高中介机构的进入门槛,例如由证监会举行财务顾问主办人等资格考试;第二,从事后制裁层面加强对违规中介机构的约束,例如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违规中介机构,或“冷淡对待”其提交的文件;第三,在稳妥的前提下,监管机构逐步降低行政管制的程度,加强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

3.加强对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估值定价的指导

如前所述,在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以参与合并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基础确定换股比例。这种定价机制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难以适应现实需求。为了增加估值定价的灵活性,建议考虑:(1)重新确定估值定价的基准日,目前的估值定价以首次董事会召开日为基准日,可以考虑以股东会召开日为基准日;(2)适当延长估值定价的基准期,目前估值定价的基准期为20个交易日,可以考虑延长到60个交易日,甚至更长;(3)法律不对估值定价的确定过程和计算方法作出统一的规定,监管机构在加强指引的同时,强制要求合并双方披露估价方法和估价过程,以保证双方股东的知情权。

4.简化吸收合并审批程序,提高吸收合并审批效率

并购在商业上从来都是“闪电战”,而监管却不能提供“及时雨”。为了简化合并审批程序,提高合并审批效率,建议将吸收合并中发行新股、公司合并、申请豁免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等一系列审核或核准事项合而为一,只需一次性审核或核准即可。对于简单、清晰的交易,合并双方可在财务顾问的协助下组织好相关材料,监管部门可通过减少审批环节,迅速完成审批程序。

5.遏制吸收合并相关的二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提升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的二级市场监控功能,遏制二级市场的违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监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吸收合并过程中二级市场的信息提前泄露、非公平披露。在现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并购重组后持续信息披露内容。在跨境吸收合并中,由于不同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可能不一致,10因此合并各方应在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信息披露日期方面协调行动,避免信息披露不一致对投资者产生不公平和股价不合理波动。根据新稽查体制的变化,建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监管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促进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

发挥辖区监管责任制体制优势,强化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全过程监管力度。对吸收合并过程中出现的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从严处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注释

1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从具体措施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

2据深交所统计,2007年达到105号文的资产重组的公司信息披露优秀率为0,给资产重组公司发的约见谈话函占全部公司80%以上,协助调查函占全部公司近90%,监管函占全部公司70%以上,在2007年有资产重组行为的公司占全部公司的60%左右。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07年年报专题研究报告》,深交所内网2008年5月30日,第64页。

3据统计,2007年信息披露前一周出现连续涨停的股票约占全部被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57%,内幕交易根本就是并购的潜规则。例如,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吸收合并过程中,广发证券前总裁涉嫌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又如*ST长运拟吸收合并西南证券,复牌之后其股价连续出现45个涨停,股价上涨近7倍。4例如,在第一百货吸收合并案中,尽管引入了委托投票制度,但在股东会之前实际上仅有8位第一百货的流通股股东和1位华联商厦的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委托。尽管第一百货提供了现金选择权,但现金选择权的价格较两公司停牌前的市价均有近20%的折扣,因此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现金选择权只有象征意义,实际上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流通股东数量微乎其微。

5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6例如,在清华同方、新潮实业等吸收合并案例中,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对债权提示期的起算点应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还是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7参见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11.04条、《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5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6-2条和《企业并购法》第19条的规定。

8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10例如香港联交所和大陆的证券交易所在披露时间、披露标准及披露方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H股公司的股东大会通常要求45天通知期,而A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只要求15到20天通知期。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战略并购将成主流模式-----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并购案例的选择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文拟以新办法实施后即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案例的统计分析中寻找具有共性的典型特征以及一些案例的个性化特点。 一般而言,从目前发生的多数并购案例看,若以股权发生转移的目的区分,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出于产业整合的目的进行战略并购;二是以买壳收购为手段,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后以再融资为目的的股权变动。本文分析的重点将结合控制权转移的途径,侧重于从收购目的即战略并购和买壳收购入手。也就是说,本文分析的第一层次以目的为主,第二层次将途径及其他特征综合作分析。基于此,我们统计出共有49例并购案例,其中战略并购30例,买壳并购19例。战略并购类案例控制权尽管通常发生了改变,但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改变。收购人实施收购的目的主要有:提高管理水平进行产业整合、投资进入新的产业、其他(如反收购、利用上市公司作为产业资本运作的平台、MBO等)。买壳收购类案例主要包含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和政府推动下的资产重组(重组和收购方也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都会发生重大改变。上市公司收购案例的统计分析均来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战略并购案例分析 一、并购对象的特征 1、行业特征----高度集中于制造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所有1200余家上市公司分别归属于22个行业大类中(由于制造业公司数量庞大,因此细分为10个子类别)。在本文研究的30个战略并购案例分属于其中的12个行业,行业覆盖率达到了55%。占据前4位的行业集中了19个案例,集中度达到了63.3%,接近三分之二。 从统计结果看,战略并购在高科技、金融、公用事业等市场普遍认为较为热门的行业出现的频率并不高。相反,战略并购却大部分集中在一些传统制造行业(如机械、医药、食品等)。在8个制造业子行业中发生的案例共有25项,占据了83.3%的比例。由此可以认为,战略并购对象的行业特征相当显著,有超过80%的案例集中于制造业。 如此鲜明的行业特征自然而然地让人联想到全球制造业基地向中国转移的大趋势。可以预见,正在成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将为上市公司在制造业领域的战略并购提供一个广阔的舞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及相关规定

整体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做出了很大改进,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遏制某些公司出于利润操纵的动机而不将某些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有助于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并未最终完成,市场经济运行环节还存在大量政府干预行为,企业的会计报表合并完全的“拿来主义”尚不可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尽量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和法律惯例传统,减少一蹴而就的“大跃进”,从而稳健地推进会计准则的建设,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本市场状况逐步推进会计准则的完善工作。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影响范围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生产要素的国际间流动和产业转移的跨地区发展日益加快,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迫切需要我们从深化经贸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在认真总结我国会计审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会计审计准则,为深入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扩大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提供标准趋同、可比互通的统一信息平台。两大准则体系的发布,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审计技术桥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更好更多地“走出去”,有利于稳步推进我国会计审计国际化发展战略,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一、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改新准则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与此同时,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 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在1995年2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在《暂行规定》中,“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自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新准则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同时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信托基金等)也视同子公司。可以看出,新准则中是基于”控制“概念对子公司进行定义的,当母公司能够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该母公司就具有控制权。 既然新准则中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准,势必将对合并报表产生较大的影响。原会计制度规定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如相关比重小于10% )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特殊业务的子公司,如金融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新准则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这样将增加合并报表的资产和权益,收入和利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较大的影响。 同时,由于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使得上市公司很难利用股东股权变动为由分合报表,美化财务状况。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可以说,新准则加强了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另外,新准则对合并报表的质量和精确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深层次的剥去关联交易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往往交易频繁,特别是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往来业务很多。按照新准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基本原理及作用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基本原理及作用 摘要:在我国资本市场制度逐渐成熟以及并购国际化的潮流背景下,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这个经济环境的优势,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好的平台,也取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开拓了市场。在“新兴加转轨”制度的支持下,我国上市公司有了更好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市场和制度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需要规范地进行吸收合并,切实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制度,主要包含立法原则、股东义务、程序制度以及市场监管等。 关键词:并购法律;吸收合并;公司并购;并购监管 Abstract:In China's capital market system gradually mature and merger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background, listing Corporation make full use of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bringing a better platfor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but also has higher economic benefit, to open up the market. In the "system of emerging and transition" support, China's listing Corporation have a better development, but there also exist some problems, mainly in the market and the system of the two aspects of the problem. Listing Corporation needs to carry on standard absorption merger, earnestly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to establish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ompany, mainly includes legislative principles, obligations to shareholders, system and market supervision. Keyword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law; merg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erger regulation

合并财务报表通俗理解 给大家分享! 不收藏 绝对吃大亏!

合并财务报表通俗理解给大家分享!不收藏绝对吃大亏!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放在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看,实际相当于企业内部资产的转移,没有发生损益,而在各自的财务报表中分别确认了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该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将有关项目的影响予以抵销。 首先总结一下常见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抵销事项(一)与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抵销处理 1、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调整和抵销 2、母公司内部投资收益与子公司期初、期末未分配利润及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二)与企业集团内部债权债务项目有关的抵销处理 1、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付债券投资;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 2、内部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抵销(三)与企业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有关的抵销处理 1、内部商品交易: 内部销售收入与存货中包括的未实现内部利润的抵销 2、内部固定资产交易: 内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摊销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利润的抵销(四)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减值准备的抵销因内部购销和内部利润导致坏账准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计提减值准备的抵销下面分项目分析调整分录的编制 一、内部投资的抵销(一)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1、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类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第一种情况不需要将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调整为公允价值反映的财务报表,只需要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即可。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应该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调整步骤包括: (1)以合并日为基础确认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和合并商誉。 注意调整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2)按权益法对被投资方净利润作出调整,按调整后的净利润确认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投资收益差额借: 长期股权投资贷: 投资收益(3)收到现金股利借: 投资收益贷: 长期股权投资(4)子公司除净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借(或贷): 长期股权投资贷(或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当于母公司将资本划拨下属核算单位,不引起集团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 对于母公司而言,一方面反映为其他资产的减少(比如银行存款)一方面反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简化的会计分录就是: 借: 长期股权投资贷: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2020年最新】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 一、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东航、上航两个难兄难弟实在有太多的相似点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寒流中都分别披 星戴帽,而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均立足上海,放眼全国,业务上存在颇多重叠之处,重组是个双赢的选择。但实际中,由于东航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上航属于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这两个属于不同娘家的国有企业最后能够走上重组之路,这与上海对局部利益的放弃和 打造一个国际航运中心的迫切需求是分不开的。 (一)交易结构 1、东航发行股份吸并上航,上航注销法人资格,所有资产和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东航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 2、双方的换股价格均按照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对接受换股的上海航空股东给予 25%的风险溢价作为风险补偿。 3、方案赋予东航和上航的异议股东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包括H股和A 股股东,异议股东可以按照换股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无风险补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要求: ①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②持续持有股票至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4、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等领导要求东航需要非公发行融资,方案采取换股吸收合并和A+H非公开发行两个项目并行操作,且相互独立,不互为条件,达到"一次停牌、同时锁价"的目标 (二)几点关注 1、上航被吸收合并的资产东航由东航通过其设立全资子公司上航有限来接收原上海航空主 业资产及债权债务,并重新领域新的行政许可证照。上海有限为东航的全资子公司,这我就不理解了,为何不干脆直接采取控股合并上航的方式,反而绕了一圈却需要重新办理几乎所 有的经营许可证照?难道是吸收合并有强制换股的味道但控股合并可能不能干干净净的换 股,可能个别股东因这那原因不会办理换股手续?这可能也是某一个全面要约案例中的原因, 在那个案例中,有部分股东就是没有接受控股股东发出的要约收购,控股股东在要约收购取 得90%左右的股权后没有办法,只能将公司注销后重新设立一个公司将相关资产装进去。 2、在日常业务中,有几个优先权需要充分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差错,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方优先购买权等。 3、2009年11月4日,发审委审核通过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5亿股A股股票事宜,2009年11月30日,重组委审核通过关于吸收合并事宜。这两次审核独立分开办理。这里有一个问题被有意无意回避了,东航发行股票吸并上航,发行股份的数量已逾十人,构成公开发行A股,这种情形下是否仅由重组委审核而无需发审委审核即可发行? 二、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百联股份 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均为上海国资委下属从事百货超商类业务上市公司,友谊股份由友谊复星和百联集团分别持有20.95%和6.31%的股份,同时发行有B股。百联股份由百联集团持有 44.01%的股份。这两家公司在百货业务上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一)交易结构 1、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 2、友谊股份换股吸并百联股份 3、由海通证券向友谊股份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向百联股份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一、引言 企业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行为,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100 多年的历史了,经历了五次并购高潮。每一次并购高潮都显示出了它强大的经济推动力。我国从二十世纪 90年代推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一批批企业逐渐壮大。2001年加入WTO 的成功,为我国这些大企业在全球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使中国经济逐步成为全球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2004年底发生一宗跨国并购案——联想集团并购IBM PC 部门,在全中国乃至全世界引发了极大的争议!种种结论——看好、保留、不看好——也皆来自于形形色色的判断理由。到底如何看待这些评论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战略的问题,也关系到我们怎样理性地评价并购个案的方法与原则问题。 本文的产生正是基于对联想集团公司并购IBM PC案例的浓厚兴趣,为了寻求科学有效的并购案例的评价方法而展开的。本文运用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方法,依据有关的企业并购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借助于图表、统计、对比等分析方法,对联想购并IBM PC部门案例的收益与风险作了系统化的深入剖析。 文章首先介绍了企业并购方面的有关理论知识。然后作者在掌握联想集团并购案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之上,按照有关并购的动因理论和风险理论结构化地分析了联想集团并购案的利弊得失。 二、联想并购IBM—PC业务背景介绍 (一)并购背景简介 % 2004年12月8日,在中国个人电脑市场占有近30%市场份额的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的现金和股票收购知名品牌I BM的全球台式电脑和笔记本业务,及5亿美元的净负债转到联想名下,交易总额达到17.5亿美元。届时,IBM将持有联想集团18.9%的股份,成为联想的第二大股东。 此次联想收购IBM全球PC业务,将组建起继戴尔,惠普之后的世界第三大个人电脑厂商。并意味着联想的个人电脑年出货量将达1190万台,销售额将达120亿美元,从而使联想在目前个人电脑业务规模基础上增长4倍。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交易,将对全球PC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并购双方概况 联想集团成立于1984年,由中科院计算所投资20万元人民币、11名科技人员创办,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在信息产业内多元化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2002财年营业额达到202亿港币,目前拥有员工14000余人,于1994年在香港上市(股份编号992),是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2003年,联想电脑的市场份额达28.99%,从1996年以来连续9年位居国内市场销量第一,至2004年3月底,联想集团已连续16个季度获得亚太市场(除日本外)第一(数据来源:IDC),2003年,联想台式电脑销量全球排名第五。 IBM,即国际商业机器公司,1914年创立于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工业跨国公司,目前拥有全球雇员30万多人,业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0年,IBM公司的全球营业收入达到八百八十多亿美元。但联想收购的其个人电脑业务在过去三年半里持续亏损。2004年12月3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档案显示,到2004年6月30日为止,IBM的个人电脑业务亏损总额已高达9.73亿美元。 三、联想收购lBM—PC业务的动因 (一)联想集团面临的危机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LenovoGroupLimited)创建于1984年,一直是中国PC市场的龙头企业。

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中国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业绩股票的概念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我国上市公司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对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其中业绩股票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在目前已实施了股权激励制度的86家上市公司中,有24家企业采用了业绩股票的激励模式,其行业和地域分布见表1和表2。可见采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高科技企业和非高科技企业数量相差不多,但在地域上多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 业绩股票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最先得到推广,其主要原因在于:(1)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其工作绩效与所获激励之间的联系是直接而紧密的,且业绩股票的获得仅决定于其工作绩效,几乎不涉及到股市风险等激励对象不可控制的因素。另外,在这种模式下,激励对象最终所获得的收益与股价有一定的关系,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放大作用,激励力度较大,但与此相对应的是风险也较大;(2)对于股东而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责、利的对称性较好,能形成股东与激励对象双赢的格局,故激励方案较易为股东大会所接受和通过;(3)对于公司而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所受的政策限制较少,一般只要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较低。另外,在已实施业绩股票的上市公司中有将近一半为高科技企业,它们采用业绩股票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股票期权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受到较多的政策和法律限制,存在较多的障碍。 案例分析 业绩股票虽然是不同类型企业都可使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但它受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双重影响,每个企业的行业背景、发展阶段、股权结构、人员结构、发展战略与公司文化等都会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要素设计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企业仔细分析自身情况,合理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否则,再完美的方案也会因为不符合企业自身情况而失效,甚至出现负面影响。从我国已经实施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的上市公司来看,各公司的激励方案各有特点,但要真正做到符合企业自身情况似乎又不那么容易。以下我们对福地科技、天大天财和泰达股份的业绩股票激励方案作一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1.福地科技(000828) 福地科技是我国首家披露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3月的董事会公告中,福地科技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及奖励基金的分配方法:1999年度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以年度计一次性奖励,按经会计师审计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公益金后按1.5%的比例提取,其中所提取金额的70%奖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0%奖励监事。其中奖金的80%用于购买福地科技股票,20%为现金发放。福地科技同时还披露了获得奖励的16位高管人员名单及其所获奖励数额。 分析福地科技的激励方案,可以看出其优缺点:(1)激励模式选择较为恰当。福地科技是彩色显像管的重要生产基地,由于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业内企业的业绩多数趋向平稳或略有下降,因此采用业绩股票模式较为适合。(2)激励范围过窄。福地科技业绩股票的激励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未将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A股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各方在上海市正式签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甲方、乙方合称为“合并双方”或“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甲方同时为一家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流通股。 2.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乙方同时为一家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股份总数为万股,其中B股股份数为万股,占股份总数的47%;非流通股股份数为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3. 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注册资本为万元,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 4.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持有甲方股A股股份,占甲方股份总数的%;上海**持有乙方股国有法人股股份,占乙方股份总数的%。上海**系甲方和乙方的控股股东。 5. 合并双方决定,甲方(作为合并方)向乙方(作为被合并方)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份,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乙方(以下简称“本次合并”)。本次合并中,作为本次合并的存续方,甲方安排丙方承继及承接乙方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A股股份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作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乙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6. 为推动本次合并工作的进行,各方已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协商,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本次合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及专项调查、制作合并方案,并对本次合并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以保证本次合并工作合法、规范、有效地进行。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合并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 释义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案列分析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一、引言 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所有业务,包括门户网站、雅虎搜索、即时通讯、拍卖业务,以及3721网络实名服务等。根据协议,雅虎将拥有阿里巴巴35%的投票权和40%的经济获益权,同时向阿里巴巴支付10亿美元,雅虎因此成为阿里巴巴最大的战略投资者。 二、并购双方简介 (一)阿里巴巴简介 阿里巴巴()是全球企业间( B2B )电子商务的著名品牌,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2003年5月,阿里巴巴投资 1 亿人民币推出个人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 2004年7月,又追加投资亿人民币。截至 2005 年7月10日,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 800万件、网页日浏览量突破 9000 万、注册会员数突破760万、2005 年二季度成交额达亿人民币,遥遥领跑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2003 年10月,阿里巴巴创建独立的网上交易安全支付产品支付宝(),目前,支付宝已经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以及国际的VISA 国际组织等各大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 (二)雅虎简介 雅虎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通讯、商贸及媒体公司。其网络每月为全球超过一亿八千万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网上服务。雅虎是全球第一家提供互联网导航服务的网站,不论在浏览量、网上广告、家庭或商业用户接触面上,雅虎都居于领导地位,也是最为人熟悉及最有价值的互联网品牌之一,在全球消费者品牌排名中位居第 38 位。雅虎还在网站上提供各种商务及企业服务,以帮助客户提高生产力及网络使用率,其中包括广受欢迎的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网站解决方案的雅虎企业内部网;影音播放、商店网站存储和管理;以及其他网站工具及服务等。雅虎在全球共有24个网站,其总部设在美国加州圣克拉克市,在欧洲、亚太区、拉丁美洲、加拿大及美国均设有办事处。 三、并购背景及其动因 (一)并购背景 1.雅虎: 雅虎中国当时已经进入了一个很严重的瓶颈期,在本地化的道路上步履艰难,因此作为投资一方的软银公司本着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考虑,自然希望能够将其优化整合。从雅虎的角度出发,把自己处理不了的中国业务盘出去,正好有利于集中精力在其他市场竞争。 2.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本身在国内的B2B领域是无可非议的老大,在业务上与雅虎无大冲突,同时雅虎强大的搜索功能与国际背景还将对阿里巴巴的发展大有益处,因此进行内部处理也就显得合情合理了。 3.国际背景: 百度在美国上市,股票表现抢眼之极,中国概念在纳股再度成为助推力,而阿里巴巴作为中国下一个极具潜力的网络企业,不应忽略,在合并案中,雅虎只是以业务并入和现金入股的方式进入,并不影响阿里巴巴原有董事会的结构与权利分配。 (二)并购动因 一般而言,企业并购的动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二是实现企业特定的发展战略,三是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就阿里巴巴而言,我们认为,其收购雅虎中国的动因有两方面。 1.站在集团战略发展角度,构建一个综合性的网络大国,使其在国内网络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 收购雅虎中国后,阿里巴巴的业务范围将拓展到除了无线、游戏外的所有互联网领域。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上,阿里巴巴的B2B、C2C已经成为市场领导者,即时通讯工具有雅虎通和淘宝网,搜索是第2名,这时,挤进四大门户的行列也非难事;同时,以阿里巴巴积累的商务用户为基础,加上淘宝网用户群和雅虎中国以白领为主的受众群,若要发展广告业务,其竞争力已与很多门户网站不相上下;另外,有了流量基础,定位可以不再局限于电子商务。

2020年(财务报表管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财务报表管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主编张新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北京第1版) 主编(张新民)简介 张新民,1962年12月20日生。管理学博士,企业财务状况质量分析理论的倡导者,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院长、会计学教授,并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大陆高等院校唯一一位拥有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资格的现职会计学教授。 其出版的专著有:《企业财务状况质量分析理论研究》、《企业财务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中国会计热点问题》;主编了《税务会计》、《中级会计英语》、《会计学原理》、《当代企业会计丛书》和《布莱克韦尔会计学百科辞典》等10余部专业书籍和辞典;主译了《高级会计实务》、《企业财务报表解释》、《绩效管理》等书。 在《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等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前言 本书从理论、政策与实务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以及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分析方法。在内容上形成了以下风格与突出特点: 1.在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分析时,按照资产质量分类的观点,除了对各资产项目进行一般分析外,还对主要资产如商业债权、存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展开质量分析; 2.在对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时,强化了对利润质量的分析内容,并对企业利润质量下降的种种表现进行了分析; 3.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时,侧重于对现金流量的质量进行分析,强调现金流量的整体观,注重将企业现金流量的状态与企业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相结合进行分析; 4.在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整体分析时,强调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对信息分析以及非货币信息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战略并购将成主流模式-----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并购案例的选择 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10月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从20xx 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文拟以新办法实施后即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案例的统计分析中寻找具有共性的典型特征以及一些案例的个性化特点。 一般而言,从目前发生的多数并购案例看,若以股权发生转移的目的区分,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出于产业整合的目的进行战略并购;二是以买壳收购为手段,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后以再融资为目的的股权变动。本文分析的重点将结合控制权转移的途径,侧重于从收购目的即战略并购和买壳收购入手。也就是说,本文分析的第一层次以目的为主,第二层次将途径及其他特征综合作分析。基于此,我们统计出共有49例并购案例,其中战略并购30例,买壳并购19例。战略并购类案例控制权尽管通常发生了改变,但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改变。收购人实施收购的目的主要有:提高管理水平进行产业整合、投资进入新的产业、其他(如反收购、利用上市公司作为产业资本运作的平台、MBO等)。买壳收购类案例主要包含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和政府推动下的资产重组(重组和收购方也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都会发生重大改变。上市公司收购案例的统计分析均来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战略并购案例分析 一、并购对象的特征 1、行业特征----高度集中于制造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所有1200余家上市公司分别归属于22个行业大类中(由于制造业公司数量庞大,因 此细分为10个子类别)。在本文研究的30个战略并购案例分属于其中的12个行业,行业覆盖率达到了55%。占据前4位的行业集中了19个案例,集中度达到了63.3%接近三分

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报表作为企业集团规定编制的正式会计报表,需要反映企业集团 综合业绩,其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报表使用者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是 否准确。近年来,上市公司购买、处置子公司等行为而引起的产权结 构变动事件频频发生,使得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范围的频繁变动。而合并范围的改变,使各期编制的合并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主体范围不 一致,从而导致各期合并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失去了可比性和一贯性,这就使本已可能失真的个别报表会计信息在合并后再次产生失真。 当前,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于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范都属于 原则性的,弹性很大,留有较大的会计操作空间,很容易被利用操纵 利润。所以,当前亟需规范合并范围变动的操作,以限制部分上市公 司利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动来调节利润的不当行为。 一、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中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规定 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企业编制合 并会计报表时,应该将符合如下条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 并范围:1、母公司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和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 的(不含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母公司虽然不持有被投 资企业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 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根 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有权任免董事会等 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半数 以上投票权,即取得了该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理应将该被投资 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根据《暂行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于下列特殊 情况的子公司,母公司能够不将下列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1、已经关 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 已经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 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

上市公司收益分配案例分析(作业版)

市公司收益分配 案例分析 班级: 财务管理一班学号:113 姓名: xx 、中外收益分配政策对比一)、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红方式。在证券市场建立的初期,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较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公司越来越多。 案例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摘录) 1、分配年度:2010 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15,646,6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3、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 0.06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4元。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 D,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054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

关纳税证明文件: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0 元。 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二)、国外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在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分红收益分配方案大致可以分为4 种形式。 (1)现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红时向股东分派现金。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分红的主要形式。但是在确定分派现金比例时,往往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分派现金过多,受到股东的欢迎,但是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就会减少,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分派现金过少,虽然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增加,但是股东的眼前利益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这种分红形式即送红股的形式。所送红股是由红利转增资本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形成的,属于无偿增资发行股票。由于所送股票是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每位股东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发生变化。同时,这种分红方式只是使公司帐户上的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并未受到影响。送红股方式的好处在于,现金股利可保留在公司内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又扩大了公

跨国公司并购典型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并购典型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并购典型案例分析 在全球化并购浪潮中,已不仅仅限于大企业吞并小企业,更多地出现了大企业之间的并购。这种大企业的并购常常对一国或几国的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对一些国际上著名的大企业并购典型案例的分析,能使我们获得一些重要的启示,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以下我们来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一)波音公司并购麦道公司 1996年12月15日,世界最大的航空制造公司美国波音公司,宣布并购世界第三大航空制造公司美国麦道公司。并购总价值133亿美元。并购后,每份麦道股份变为0.65波音股份。麦道品牌只保留100座的MD一95型客机,其余民用客机一律改为波音品牌。从此,有76年历史,举世闻名的麦道公司不复存在。波音公司总经理于1997年2月出任新波音的主席和总经理,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干部由波音派出。新波音拥有20万员工,500亿美元资产,净负债仅仅10亿美元。当时预计在1998年,新波音公司可望有

530亿美元的进账,可牢牢稳住世界民用和军事飞机制造企业的龙头老大的地位。 波音公司成立于1916年,至今已有89年的历史。波音经过多次的研究开发,发展成为一家设计并制造民用及军事飞机、导弹、直升飞机及其他相关产品的多种经营公司。在今后的20年中,波音将以每年5%的速度发展空中交通事业,并在原有全球民用客机交易量64%(1995年)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提高。 麦道公司成立于1920年,一直在军用飞机制造领域拥有霸主地位。但是在1996年以后,市场占有份额急剧下降,竞争能力迅速削弱,从而面临着被其他企业并购的危险。 波音并购麦道计划已经讨论了三年。麦道曾经两次拒绝波音,然而,在过去的几年,在与波音和空中客车的激烈竞争中,麦道一路败北,世界市场份额从22%下降到不到10%。1996年,麦道只卖出40架民用客机。1996年10月,麦道承认自己的300座MD一11无力与波音的400座747竞争。12月,麦道放弃了自己440座MD 一11的计划,开始作为波音的"下承包商",帮

C16056 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实务及案例分析(上)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进行并购时,可能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 A. 商务部 B. 发改委 C. 国资委 D. 以上均涉及 描述:三、交易结构/政府审批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并购交易谈判的本质是() A. 符合买方的战略规划 B. 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 C. 达成理想的交易价格 D. 完全满足一方的利益诉求 描述:二、并购谈判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选择并购标的时要明确买方企业的并购战略 B. 要综合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及长期发展趋势 C. 仅需考虑企业的战略规划,无需考虑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基础 D. 初步确定并购的目的和并购标的池的范围 描述:海外并购的四大原则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标的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的优点是() A. 较强的可控性 B. 资产以及盈利规模较好 C. 信息披露透明 D. 需要考虑更多的监管机构审批 描述:三、交易结构/标的资产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 并购交易涉及的利益方通常包括() A. 买方企业 B. 标的公司股东 C. 标的公司管理层 D. 标的公司员工 描述:二、并购谈判 您的答案:C,B,D,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确定海外并购战略时,需要考虑的重点因素包括() A. 总体发展规划 B. 投资方向 C. 国内市场的变动及对策 D. 被并购企业的基本面信息 描述:一、并购标的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企业并购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 B. 企业并购涉及到财务、法律、评估、税务等各方面的问题。 C. 企业并购是一个标准化的产品。 D. 每笔并购交易都有其独特之处。 描述:三、交易结构 您的答案: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上市公司综合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综合管理案例 君安投资入主申华实业 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上海市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公司主要经营:公共客运、房产物业、酒店旅游及事业贸易等业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00万元人民币,后经不断配股、送股,资本迅速扩张,到1996年时股本总额已达1.8亿元。由于公司前身为集体企业,因此改制后的申华实业既无国家股、法人股,也无象样的大股东,成了名符其实的“三无”概念股,公司也因此成为易被控股或收购的对象。 在1996年以前,申华实业就发生过多次股权变动。但1996年下半年由于广州三新实业公司和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先后介入,以及申华实业董事内部的意见分歧,使申华实业的股权变动沸沸扬扬,为人瞩目。 一、“申三”事件 1996年10月23日,广州三新实业公司因所持的申华实业公司股票数量超过申华公司股产总额的5%,而向社会发布了公告,由此拉开了哄动一时的“申三”事件。广州三新实业总公司系广东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业。1996年7月,该公司出于拓展上海房地产市场的考虑,有意在上海寻找一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合作伙伴,并聘请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作为顾问。8月下旬,三新公司与申华实业公司部分董事进行了接触,之后便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申华股票。9月,申华公司部分董事回访了三新公司,并达成初步合作的意向。10月份三新举牌中华。 随后申华董事长翟某应三新公司邀请,亲自赴广州考察三新公司。

11月4日,申华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长秘书李某应七名董事(包括李某本人)要求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同时附上“七董事致董事长及董事长秘书,关于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函”,会议时间定于第二天即11月5日上午9时整。主要议题为:1、审议《关于广州三新实业总公司进入本公司董事会、参与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协议书的方案》(协议书主要条款包括申华公司增补三新公司四名代表出任申华公司董事,并选举三新公司董事代表为董事长;三新公司购买申华金融大厦一定比例的股权或产权;申华公司和三新公司合作在上海开发房地产项目等);2、审议《关于邀请广州三新实业总公司委派4名代表出任本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月5日上午8时30分,翟某以董事长身份发表声明: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时限由董事长决定”的规定,为便于全体董事全面了解和审议七名董事所提出的两条议案,建议各位董事于近期内全面考察广州三新公司的经营策略、资产状况及管理水平,而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具体通知方式及时限由董事长决定。翟某同时声明。任何未按董事长决定的通知方式和时限展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及形成的任何协议均属违反《公司法》和申华公司章程的行为,因而无效。 然而11月5日七董事按时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仍一致通过了前述的两条方案。 同日,广州三新公司发布公告称增持申华实业股份360万股(即2%),其持股比例已达7.038%。 11月8日,翟某又以董事长名义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应l/3以上董事要求,定于1996年11月30日召开申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前述两条议案。同时,为充分审议以上议案,翟某通知提案董事于11月22日前向董事会提交一份有关广州三新公司的经营策略、资产状况及管理水平的考察报告。 11月9号董事长翟某通过新闻媒介,对三新公司未能提供经营、资产等背景材料表示疑虑。次日,三新公司即表示自愿锁定其所持申华股份,并于11月11日与中华公司签订股份锁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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