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目 录

引 言 (1)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3)

(一)近亲属 (3)

(二)关系密切的人 (4)

(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7)

(四)国家工作人员 (8)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14)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16)

(一)影响力 (16)

(二)不正当利益 (21)

(三)职务行为 (22)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未遂问题 (24)

(一)受贿罪的既未遂 (25)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未遂标准 (26)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关系 (29)

结 论 (34)

参考文献 (36)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38)

致 谢 (3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引言

引 言

近年来,由于我国官商勾结、官官相护、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一些非法利益链的腐败现象严重,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影响了党群关系,甚至已经严重影响我党执政之基的地位。一直以来,尽管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反腐工作亦取得过阶段性成果,但腐败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没能根本遏制,相反腐败花样翻新,大有蔓延之势。其中国家公职人员的亲友或者离职的公职人员意图利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亲密关系,通过其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屡见不鲜。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行为人)之间则就形成了利用影响力的交易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廉政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其腐败性质不言而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应当给予非难。

在国际社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罪对缔约国而言具有指导性,200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加入该公约,积极响应国际社会的号召。而在我国,对于影响力交易罪所抵制的恶行屡见不鲜,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不具备身份的特殊主体借助自身的影响力对公权力的公正廉洁发起了挑战,严重损害了公民对国家公权力的信心。基于此,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单独受贿犯罪立法化,《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主体范围的扩大对于遏制和打击领导干部身边的人利用其影响力进行交易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个别案例加以佐证,望有益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实务的完善。

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规定了受贿罪,使得经济高速发展下的受贿案件得到了有力的解决,随着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犯罪的活跃程度提高,《刑法修正案(七)》进而提出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此来规制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行为。今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完善我国反腐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不仅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改,更是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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