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证据“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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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证据“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一、关联性的涵义界定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然而,这样的界定过于简单,不能准确地说明关联性的实质内涵。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一)证明性所谓证明性,换言之,就是具有证明价值,指的是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倾向性,是依据逻辑或者经验而使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为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影响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要准确地理解证明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明性本身并不是法律问题,它存在于法律之外,是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是“按照事物的正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与事实相联系,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这种事实上的关联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是主观臆断的结果。(2)证明性并不是一条“单行道”。对于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来说,证据的证明性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也就是说,特定的证据,有可能是使有关的事实主张成立,也有可能是使有关的事实主张不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性可以分为肯定的关联性和否定的关联性。如果某项证据可能表明待证明的某项争议事实成立或成为可能,该项证据与该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是肯定的关联性;反之,则为否定的关联性。(3)证明性必然涉及到概率。这里的证明性,是指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而非确定性。甚至有学者认为,关联性最根本的理论基础在于概率理论。(二)实质性所谓实质性,就是指证据欲证明的主张指向的是对案件裁判具有法律意义的待证事实。至于何为案件待证事实,主要由实体法所决定,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表现出来。就裁判者而言,他不可能预先就知道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真相。裁判者只能从被说服者的视角出发考虑问题。即使原告所提出的控告是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在裁判者看来,也仅仅是一种有待证明的关于过去事实的命题。比如说,原告起诉说被告欠了他一笔钱,到期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其债务。但是,原、被告之间是否确实存在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呢?裁判者不可能预先就知道。既然不了解“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又怎么能依据“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确定证据的关联性、确定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呢?因此,裁判者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所指向的绝不可能是客观意义上的案件事实,而只能是起诉主张所描述的关于历史事实的命题。证据的关联性不可能是相对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注重的是(而且必然是)证据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三)证明性与实质性的关系关联性是证明性和实质性的结合。其中,证明性是由证据与案件之间客观存在的逻辑联系所决定的,体现的是证据与案件之间的逻辑联系,因而可以说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案件待证

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决定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对案件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待证事实主张,证据才具有实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质性体现的则是实体法对证据的要求。可以说,证明性涉及的是逻辑问题,实质性涉及的是实体法问题。证明性和实质性相结合,证据才具有关联性。它们作为关联性的两个基本构成要素,无论欠缺二者中的哪一个要素,证据的关联性都不成

立。就实质性与证明性的关系而言,有证明性未必就有实质性。一些证据可能与待证事项存在微弱的关联(即有一定的证明性),但是,这种关联太遥远,以致于对证明该待证事项几乎没有什么真正的法律意义,因此,这些证据也被认为是不具有实质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实质性描述的是关联性的程度。距离案件太遥远、证明性微弱的证据,就不具有实质

性。二、关联性的判断对关联性的判断其实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这只是一个经验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常识与经验来判断。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主要依据一般的逻辑和经验进行。这是我们探讨如何判断关联性的总的前提基矗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探讨一些比较具体的判断方法。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

性。(一)证明性的判断如何判断某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呢?学者们提出了诸多的判断方法。无论如何,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因此,尽管学者们提出的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最终都落实到可能性大小(也就是概率大小)的比较问题。概括地讲,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美国著名证据法学者麦考米克教授曾经提出两种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还是更不可能?”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如果我们用E来表示该声誉证据,用H来表示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假设,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在考虑证据E的情况下,假设H成立的可能性比不考虑证据E时的可能性要校用符号来表示,即:P(H|E)<P(H)。E改变了伤害的可能性,因而E具有关联性。然而,有时E对于H成立的可能性的影响并不是如此明显,因此,这种直接推理模式运用起来较为困难。(2)将假设视为成立,在此情况下,来考虑证据出现的可能性,即P(E|H),而不是P (H|E)。与H不成立的情况相比,在H成立的情况下更有可能出现的证据可用来证明H成立;与H不成立的情况相比,在H成立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的证据则可用来证明H不成立。无论哪一种证据,对于H来说,均有证明价值。但是,如果证据在H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况下出现的可能性相当,则该证据对确定H成立与否毫无用处-该证据就不具有证明性。由于“关于实质性事实问题的直接证据总是相关的(有证明性)”,因此,只有间接证据才可能因缺乏证明价值而不具有关联性。间接证据也可能有证明价值,只要该证据能够合理地影响到推断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所谓间接证据由于缺乏证明价值从而不具有关联性,是指认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关于待证事实的任何合理的推论是正当的。涉及到这类证据的情形非常少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能作出许

多推论”并不足以使证据失去关联性。比如,被告人逃离犯罪现场,可能意味着被告人确实有罪;也可能意味着被告人是无辜的,但出于其他原因而逃离。不过,因为存在证明被告人确实有罪的可能,所以,该证据对该结论来说,就具有证明性。因此,绝大多数证据都具有一定的证明性。(二)实质性的判断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

实”。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

性。英国学者AdrianKeane则将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归结为三类:(1)“争议中的事实”。有时也被称为“主要事实”。在任何案件中,争议中的事实就是原告为获得胜诉而必须予以证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为成功抗辩而必须证明的事实。某一案件中的争议中的事实,不是由证据法所决定的,而是由实体法和当事人的主张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中,通常可以藉由当事人的诉答状来辨别争议中的事实。(2)“相关事实”。有时也被称为“与争议相关联的事实”、“证据事实”,指的是可以从中推出争议中的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证明相关事实,那么,当事人的许多请求或抗辩都可能会不成立,因为能直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的证据(即直接证据)很可能找不到。能得到的证据证明的往往是与争议中的事实相关联的事实。比如,关于丈夫是否枪杀了妻子,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此人在枪杀案件发生前一天买了一支枪,案件发生后警察发现了埋藏在此人屋子的花园里的这支枪,并且专家也证明此枪上有此人留下的手樱如果这些相关事实成立,就可推断出争议中的事实(此人是否枪杀了其妻)存在。(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A.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B.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C.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例如,文件的副本要具有可采性,首先必须证明文件的原件已经毁损或者经适当寻找而不可得。研究争议事实的意义,主要在于:特别注意除争议中的事实以外的其他争议事实,与这些其他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也具有实质性。从实践来看,如何确定这些其他争议事实,从而确定有关证据是否可以采纳,会遇到一些困难;另外,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还存在“法官常常只倾向于接受和认定直接证据,而对许多间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认为这些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的误解情形,因此,要充分重视不同的争议事实。只要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都具有实质性。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证据规则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十七、十八世纪后,以两种途径传播到世界各地。其途径之一是,伴随着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扩张,英国开始在其殖民地强制推行包括证据法在内的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继受普通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基本上沿袭了普通法上的证据规则,一些国家甚至根据本国的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较大的发展,如美国通过宪法判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二是,基于完善本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主动吸收、借鉴英国法的一些合理做法,也开始确立了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经过数世纪的发展,证据规则已经超出了某一个特定国家,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为多数国家所共认的证据规则。 在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建设中,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作法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因为“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仅反映对抗制诉讼的要求,也体现了发现客观真实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建立、健全证据规则的立法需求,本文以下将对西方国家普遍认同的一些主要证据规则予以介绍。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历史悠久、形式完备,在具体论述时,将主要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同时兼及大陆法系国家。 相关性规则,又称关联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美国学者格雷厄姆。C.雷丽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融汇于证据规则中带有根本性和一贯性的原则。……由于相关性这一涵义适用于所有所举出的证据,因此,也渗透于庭审的全部过程。所有具备可采性的证据必须先与要证事实具有相关性,至少当对方举证就证据的相关性质疑时,必须首先证实其具有相关性。”相关性规则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相关性规则涉及的是特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该证据的存在形式。因此,相关性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证据资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第二,相关性是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尽管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资格(或曰可采性),但是,没有相关性的证据却必然不具证据资格。 理解相关性规则的关键在于正确地认识何谓“相关性”。在英美法国家,由于相关性问题属于法官负责的事项,判例很少关心相关性的语义界定。事实上,学者一般是在日常语义上使用该术语的。在判例中,相关性被理解为“被提出的证据对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逻辑上的可能性(Logically Probative)’,或者说,就此目的而言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Logically relevant)”。“有关

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关联性.doc 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属于证据。证据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证据对案件的正确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正如英国学者朱克曼教授所指出的,公正的判决是将正确的法律适用于真实的事实。诉讼证据是法院查明和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准确查明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当事人诉讼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主要依赖于其举证是否充分。不论是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答辩或提出反诉,还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都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证据。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法庭辩论,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 1999年,红叶公司向该市某建设银行支行借款200万元用于设备更新,借款期限为1年。红叶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该建设银行支行提起诉讼,要求红叶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并且要求红叶公司支付相应的罚息。在诉讼中,该建设银行支行提供了借款合同书等证据,红叶公司亦承认借款20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但是,红叶公司反对支付相应的罚息,其理由是之所以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是因为其他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未能及时偿还,导致本公司暂时丧失偿还银行借款的能力。同时,红叶公司多次向银行说明了上述情况。为此,红叶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证明其他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书面材料以及该公司向该建设银行支行所发的说明情况的传真的复印件。但是,法院最终未采纳这些证据,仍然判令红叶公司在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同时,要支付相应的罚息。 本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就是红叶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罚息,而这又涉及到红叶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根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红叶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自然应当支付逾期偿还期间的罚息,这样对建设银行支行来说才公平合理。红叶公司若要达到不支付罚息的目的,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上的理由,比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曾经特别约定,当红叶公司因暂时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按时清偿借款时,建设银行支行可以免收罚息,或者红叶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是由于建设银行支行的过错导致的等等。 从表面上来看,红叶公司所提供的其他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书面材料,似乎也证明了红叶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清偿建设银行支行借款的原因。但是,在本案中,这只能被看作是事实上的说明,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该证据证明的事实至多只能达到引起原告同情心的作用,不能对本案的最终判决产生任何的影响。因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红叶公司和建设银行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而红叶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能够证明的事实是红叶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这样来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那些人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第三讲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第三讲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学时:2学时 一、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掌握证据的相关性基础理论,掌握相关性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原因,理解品格证据排除的规则的适用。掌握证据的可采性,理解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关系。 二、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是证据相关性的概念及相关规则;教学难点是品格证据规则。 三、教学方法:讲授式 四、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证据可以被采信的最低要求有哪些? 2、如何理解“相关性是作为大浪淘沙,犹如磐石岿然而始终不动的证据属性” 3、为什么要有相关性限制 4、品格证据有相关性吗?有哪些规则? 5、什么是证据的可采性?什么是证明力?其关系怎样? 五、参考资料 1、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高忠智: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黄士元、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 一、证据的属性之争 (一)传统的证据属性说 1、传统三性说――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传统二性说――客观性、关联性 3、新二性说――关联性、合法性 (二)证据属性新说 1、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2、采用标准说 3、证据要求说 4、证据可采性说 二、证据采纳标准――相关性、可采性 批判性思维:自由心证VS采纳标准 思考:大陆法系国家证据采纳标准有吗? 源于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极度反感,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自由心证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法官既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证据的取舍,也可以仅凭良心、经验和理性来评判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往往缺乏独立而又详尽的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统一法典,以免对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没有“相关性”的概念,并不先于其否认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这一属性。也许在立法者的眼中,相关性是任何证据理所当然应当具有的属性,那些与证明对象无关的事实则根本上不能称这为证据。这是日常生活中不言自明的事。 此外,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也妨碍了证据采纳标准的发展,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不实行

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精品文档】

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判决书是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后出具的一种司法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判决书作用是,1、写明案子的案由;诉讼请求;和理由。2、判决书认定了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5、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盖人民法院公章。判决书完成并下发给当事人,才表明案子审理结,是案子的收尾工程,判决书的作用不可替代。如果败诉方不执行判决,可以作为法院执行庭执行的必要的依据。 法治的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当原有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变化, 新的争端和纠纷出现时,最终的裁决便是法律的调整,因为判决的意义既是对特定冲突做出法律上的解决,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不少当事人在输了官司以后,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不认同。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文化程度或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外,法院判决文书格式化语言过多、针对性不强也是重要因素。判决文书讲法、讲理不充分,一般的当事人很难读懂, 于是就按照自己的意愿上诉、申诉、缠诉。法律是神圣的、严肃的, 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了强制执行力,这就是法律的权威。但是, 权威不是简单地靠强制手段建立的,还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力量和充分的说理来维护。当事人之所以到法院打官司,相信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因此法院不仅要对案件做出判决,更要充分说明判决理由。这样, 当事人才能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接受判决,执行判决。充分说明判决理由,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办案质量。 关于证据,目前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这么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上述证据是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审理(复议)案件,做出正确判决和决定的重要依据。如果证据确凿、真实可信,那么印证的事实就是清楚的;反之证据不足,有明显缺陷,那么印证的事实就不清楚。可是在实际审理(复议)案件中,由于争讼的原告与被告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了赢得官司,都在千方百计地寻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确或者是无辜的,同时用以指控对方的行为是违法或者错误的,这就不能排除所提供的证据中有不真实,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作者:邓颖 对于电子邮件的可采性,也就是它是否可以成为证据这一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即使是对证据要求非常严格的英美国家都顺应形势承认了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可知,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的一种,自然也可作为书面证据。但关于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对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和内容双方没有异议,由于当事人具有某种民事处分权,法院对该证据可以采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尽管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对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且对电子邮件所证明的事实不表示异议,但法院还应该结合其他证据考察该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 二、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 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当事人存在异议的情况来考察法院应该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1.发送人和接受人分别或者都不承认发送或收到该诉讼电子邮件。 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应查清该电子信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如果是收费信箱,在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收发件人的个人资料备案(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密码等),如果能够确认收发件人就是该信箱合法的用户,就可以认定该邮件已被合法地发送和送达,法院可据此作出判决。但是,由于ISP 提供的E-mail地址一般都很长,通常是一大堆域名和子域名,记忆和使用都很不方便。而免费电子邮箱则可以让用户选择一个称心如意的账号,并且它提供的域名相当精简。正因为如此,免费邮箱在电子信箱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如果免费邮箱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能够输入真实的信息,那么同收费邮箱一样,纠纷事项是很容易查证的。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大部分人都是随手填写,惟一需要注意的是在输入身份证号码的时候前四位是所在地区的区号,第七位开始是出生日期,除此之外的虚假信息一般多不会被拒绝。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查实真实的收发件人就会相对困难一些,因为收发件人只要拥有该信箱的地址、密码和一台连网的计算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发送和接收。还好,根据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到相关的背景资料,如可以确定是由哪一个IP地址发送和接受的(IP地址是全球认可的计算机网络标识方法,由32个二进制数组成,具有惟一性)。这个IP地址,有可能是一个点,也有可能是一个中介——如网吧、计算机房、学校的局域网等。如果局域网有一个管理电子邮件的server备份的话,同样是可以查出是由哪一台计算机在特定的时间发送和接收的,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则只能保证可以将使用计算机的人的范围排除到最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结合别的证据予以最终的认定,如谁会上网、谁有可能上网等。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1996年发生在北京某大学的学生甲以学生乙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美国大学留学邀请的E-mail,致使学生乙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虽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在对证据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就运用到了排除的方式。 2.双方当事人对E-mail收发时间有异议。电子邮件在网络上传递的时间分为两部分:一是邮件在网络上运行的时间;二是邮件送达至接受者阅读的时间。电子邮件用时比电话的即时传送慢,但比普通邮件要快得多,容量不大的邮件通常只需数秒即可发送完毕。在一般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出电子邮件的发送及接收时间,因此当事人关于收发时间的争议较易解决。 3.双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内容存在争议。相对于前两种情况而言,实践中对电子邮件内容的争议可能更为常见。由于人为的或者非人为的原因,电子邮件的内容可能会被修正、更改或者补充,这些行为给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审查带来很大的不便。正如现任美国counterpane systems公司总裁brucescheirer先生所说的那样:“电子邮件是网上用得最广泛的网络服务,可能也是最令人放心不下的,在电子邮件所经过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系统管理员或黑客都有可能截获和更改该邮件,甚至伪造某人的电子邮件。每个人所有的安全性就是以中途各点处人员的诚实、对信息的不了解和漠不关心为基础的。他可能是一名系统管理员、一个聪明的计算机窃贼。他可以坐在终端前查看经过他的计算机上的各种电子邮件,不管这些邮件是发给谁的。”正因为如此,为了解决电子邮件取证难的问题,需要通过协助调查义务人来作为双方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下面,我们来依次探讨三种人,即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数据的鉴定机构和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在电子邮件证据认定中可能发挥的作用。 (1)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邮件的发送过程同邮电系统传递常规信件是非常类似的。通常我们写好一封信投入邮政信箱后,信件将由当地邮局接收,通过分检和邮车运送转发,中途经过一个又一个邮局,最后由收信人所在地区的邮局把它传送到收信人手中或投入他人的信箱。正如我们发送一封电子邮件,使用一台联网的电脑,使用一个密码和账号,通过一条电话线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打开电子信箱,书写电子邮件并发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电子邮件的发送和接受都要经过一个所谓的中间商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用户的任何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服务中心来加以传递。 由于网络服务中心一般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先进设备,采用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使信息交换得到最可靠的安全保障,所以,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网络服务中心存放的数据资料电子档案有资格作为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 在诉讼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可否被采纳的标准。因此,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也是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时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本文仅就有关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主要理论问题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关联性规则的涵义 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才能用以证明诉辩双方所争议的案件事实。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被称之为关联性规则。也就是说,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将被排除在可采纳的证据之外。大陆法系的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排除规则意义上的关联性规则,但该规则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的基本要求,则在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被普遍承认和采纳。关联性规则的意义在于明确证据的范围,避免当事人在不相关的问题上过分拖延、浪费时间,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及时排除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材料。 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给相关证据所下的定义为: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定的正义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注:参见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1月版,第215页。)美国学者华尔兹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正义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注:(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英国学者斯蒂芬认为:“所应用的任何两项事实是如此相互关联着,即按照事物的通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或与其他事实相,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注:转引自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杜20XX年5月出版,第440页-441页。)美国的有关法律和英美学者从不同角度为关联性下了定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中,所谓关联性或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属性。

本科法学《证据学》期末复习题库

证据学》期末复习题库 判断题: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一种法律推定。X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习惯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X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X 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是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X B本案的鉴定人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V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X 无罪推定理论的内核是抓捕前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X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X K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X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J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X 证明对象是证明制度的构成环节。V 鉴定人必须接受委托的鉴定工作,不能拒绝。X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V D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X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属于鉴定人。X 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X 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V 自认可以向侦查人员作出。X L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就是贪污贿赂案件。X 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包括对当事人和对法院两方面的拘束力。V T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 出的推断是事实上的推定。X 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X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V 制定证据规则有利于实现完全的自由心证。X 在同一个诉讼中,本证和反证可以同时为真。X 行政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V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X 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能在公安司法机关。X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X 精神病人不能做证人。X 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X 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X 证据的收集是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前提。X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V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V 证明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X 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X 鉴定是一种证据,而不是收集证据的方法。X

如何确认证据“关联性”

如何确认证据“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一、关联性的涵义界定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然而,这样的界定过于简单,不能准确地说明关联性的实质内涵。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一)证明性所谓证明性,换言之,就是具有证明价值,指的是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倾向性,是依据逻辑或者经验而使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为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影响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要准确地理解证明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明性本身并不是法律问题,它存在于法律之外,是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是“按照事物的正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与事实相联系,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这种事实上的关联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是主观臆断的结果。(2)证明性并不是一条“单行道”。对于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来说,证据的证明性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也就是说,特定的证据,有可能是使有关的事实主张成立,也有可能是使有关的事实主张不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性可以分为肯定的关联性和否定的关联性。如果某项证据可能表明待证明的某项争议事实成立或成为可能,该项证据与该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是肯定的关联性;反之,则为否定的关联性。(3)证明性必然涉及到概率。这里的证明性,是指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而非确定性。甚至有学者认为,关联性最根本的理论基础在于概率理论。(二)实质性所谓实质性,就是指证据欲证明的主张指向的是对案件裁判具有法律意义的待证事实。至于何为案件待证事实,主要由实体法所决定,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表现出来。就裁判者而言,他不可能预先就知道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真相。裁判者只能从被说服者的视角出发考虑问题。即使原告所提出的控告是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在裁判者看来,也仅仅是一种有待证明的关于过去事实的命题。比如说,原告起诉说被告欠了他一笔钱,到期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其债务。但是,原、被告之间是否确实存在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呢?裁判者不可能预先就知道。既然不了解“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又怎么能依据“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确定证据的关联性、确定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呢?因此,裁判者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所指向的绝不可能是客观意义上的案件事实,而只能是起诉主张所描述的关于历史事实的命题。证据的关联性不可能是相对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注重的是(而且必然是)证据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三)证明性与实质性的关系关联性是证明性和实质性的结合。其中,证明性是由证据与案件之间客观存在的逻辑联系所决定的,体现的是证据与案件之间的逻辑联系,因而可以说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案件待证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证据作为法律上进行判定的依据,十分重要,不是随便的任何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对于证据的要求,法律规定得十分细致,必须满足这些规定,证据才合法。可是很多人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总是容易误解,引起很多问题。因此下文将详细介绍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证据的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

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二、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3)证据的来源合

证据的可采性

专家证据的可采性 内容提要:证据的可采性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问题。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理论、判例和规则代表了普通法系专家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本文介绍了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般理论,梳理了一百多年来美国法上有关专家证据可采性的若干重要判例及联邦证据规则的演进过程。对涉及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专家证据的依据、专家证据的范围、审查专家证据可靠性的主体、专家证据可靠性的标准等基本法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专家证据在诉讼中呈现出迅速扩张的趋势。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受委托人的聘请,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成为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实践中,“专家提供的意见一般都有利于委托人”,(注: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3页。)“法庭所听到的不是专家的意见,而是有利于各自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注:John Basten,“The Court Expert in Civil Trials:A Comparative Appraisal”,(1977)40 Modern Law Review 174. )事实上,专家在诉讼中扮演着“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的角色,几乎没有案件不受专家意见的影响。为防止假冒专家和“垃圾科学”混入法庭,影响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专家证据必须接受严格的可采性审查。由于专家证据涉及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法官必须根据自己对法律和科学的理解,运用普通人的经验和逻辑,遵循判例和规则,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做出判断。近一百年来,美国立法者和法官们一直努力寻找某些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以帮助法官判断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在不断吸收、排除和阐释过程中,联邦法院形成了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国会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这些判例和规则的演进反映了法律与科学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研究这些判例和规则的变迁及其法理依据,对于制定我国证据法,特别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般理论 证据的可采性,亦称容许性,(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译为“证据的容许性”。参见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6页。)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的资格。华尔兹教授指出:“‘可采性’是涉及何种事实和材料将准许陪审团听、看、读甚至可能是摸或闻的一种决定。”(注:[美]乔恩·R. 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也不允许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听见,因而也就不会产生证明力。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可采性是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可采纳性是一个反面、消极的、纯粹法律性的概念。这一概念意味着‘排除规则’的存在,按照各种排除规则,一项证据虽同时是重要的,有关联性的,也不应该接受。”(注:沈明达:《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通常,不可采纳的证据包括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和应受排除的证据。 专家证人可用意见形式作证是意见排除规则的一个例外,其合理性在于“借助其专业知识,专家有能力就特定事项表达意见,且该意见被合理地期待着可能是一种准确的认识;而且,通过运用其知识和技能,该专家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以供事实裁判者在对事实问题作出裁断时使用,缺少这些帮助,事实裁断者将无法对此做出裁断。”(注:宋英辉、吴宏耀:“意见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四”,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第61页。)在当事人

审计证据相关性判断的逻辑学分析

审计证据相关性判断的逻辑学分析 蓝晓斌【摘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直接影响了审计证据的质量,而审计证据的适应性是指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其中的相关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理解和掌握。本文基于注册会计师角度运用逻辑学的相关理论对审计证据相关性判断进行分析,主要结合经验逻辑、逻辑代数、推断逻辑这几个逻辑学理论来具体阐析。旨在提高审计证据质量水平,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审计证据相关性逻辑学 一、引言 审计报告公认度一直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目标,达到高的社会公认度,是作为审计人员的职业追求,审计报告要达到高的社会公认度主要取决于审计报告的质量,高质量水平的审计报告所产生的审计期望差距必然小,反之亦然。而审计质量水平的高低除了取决于审计程序的合理化,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审计内外部环境等之外,作为整个实际审计工作流程的起点——搜集审计证据,决定了整个审计工作流程的起步和审计方向的偏差程度,对审计质量水平极其重要。为此确定有效真实可靠的审计证据,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职业界和学术界都做过很多努力,目的均在于获取较真实充分相关性水平高的审计证据。 尽管职业界和学术界在这方面都做过很多努力,但是我国的审计证据在搜集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方面:一、我国的审计历史远远短于西方,对审计制度上的完善还不及西方经济国家;二、我国学术界以及职业界对审计证据搜集这方面有所讨论研究,但从重视程度上来说远不及西方国家;三、中西方文化的异同使得人民思考方式的不同,西方大部分国家一直以来倡导实证为主,主观性为辅,例如,我们初中学过的数学证明,而我国却相反,中国人源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对一件事物的看法往往第一判断从主观上进行判断,第二判断或者第三判断才会从实证上面进行推断,例如,狄仁杰对案件的推断。 综上可见,我国的审计制度需要日益完善,不可能一簇,我们需要做的是对审计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加强研究讨论,促进我国审计健康发展,本文便是出于对此的职业信念,浅析逻辑学在审计证据搜集上的结合运用,以提高审计质量水平。 二、经验逻辑在审计证据相关性判断上的运用 经验逻辑,有的称为实证逻辑,实证逻辑认为哲学是一种活动,即对概念和命题进行逻辑分析,目的是澄清概念和命题的意义,清楚无意义的概念和命题。哲学上通常把命题分为形式命题和经验命题两类。逻辑实证主义以经验为根据,以逻辑为工具,进行推理,用概率论来修正结论。例如:老实人往往伴有不爱讲话的特点,由于甲不爱讲话,所以甲肯定是个老实人。又如:爱打扮者往往伴有怕脏怕累的特点,由于乙爱打扮,所以乙肯定是怕脏怕累。诸如此类,在哲学中均归类为经验逻辑。 在注册会计师搜集审计证据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对某一类或某一个证据是否与后期审计工作或者审计结果具有相关性需要判断,在无人参与决断的情况下,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均会运用以往的审计经验进行推断,判断该证据是否有效,是否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具有重大相关性,以此作为衡量该证据是否为审计证

专家证言的可采性

专家证言的可采性 [摘要]专家证言需具有可采性,其可采性受到专家证言的相关性、有用性、可靠性的影响。相关性即要求专家证言所说明的事实,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有用性即要求专家证言要针对专门性问题和这一专门性问题是事实裁判者需要辅助的问题两个方面;专家证言的可靠性较为复杂,其既影响可采性,也有关证明的效力,法律应该对能够排除的不具有可靠性的专家证言加以明确的排除。 [关键词]专家证言;可采性;相关性;有用性;可靠性 专家证言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法律概念,对应于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专家证言与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两项证据形式均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判断意见。本文将结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分析。 一、专家证言可采性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判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1]专家的概念就是在特殊领域中具有相当知识和技能的人,而专家证言则是具备专家资格的人所发表的意见或以其他形式作证的内容。 证据的可采性,亦称容许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的资格。 [2]能够在法庭上提出是证据体现其价值的前提。如果证据想要在法庭上发挥证明作用就必须符合可采性的要求。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的审判制度,即法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实行两步认定,第一步是证据的采纳,即对证据的可采性的认定,认定审查证据能否进入诉讼,该步由法官决定;第二步是证据的采信,即证据进入诉讼后,判断其证明效力,认定其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部分由事实裁判者认定,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由陪审团判定。从大的范畴来看,专家证言是证据的一个种类,因此,专家证言也必须具备可采性。 二、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要求 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既要符合对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要求,同时还要满足作为专家证言的特殊要求: (一)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要求 虽然证据有多种存在类型,但是在证明活动中依然存在共性的采纳标准——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联

证据与证明根据的关系

第33卷第3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3 2012年3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r.2012 论证据与证明根据的关系 兰庆亚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摘 要: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并非都是证据。证明根据是证据的属概念,它包容了证据。证据只能是承载了待证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区分证据和证明根据,明确两者之间应有的区别,有利于厘清诸如证据概念等若干证据法学的基础理念,有利于司法实践关于证据的正确运用,有助于推动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事实信息;证据;证明根据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3-0145-03 证据的概念,历来是证据立法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立法上,除前苏联等少数国家以成文法形式规定证据概念外,大部分国家主要以判例法或者从诉讼程序的角度对证据概念加以规范和界定。在学理上,古今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对证据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讨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其中主要有事实说、材料说、根据说、统一说等。但是,由于每个观点自身固有的缺陷,迄今为止,大家对证据的基本概念仍然是莫衷一是。 “从汉语的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1]然而如果对证据的认识就这样戛然而止,难免有些肤浅。众所周知,科学定义应当是揭示概念内涵或者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证据的定义应当揭示证据的本质属性,说明证据的内涵,明确证据概念的外延。此外,“根据”一词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不够具体、明确,过于抽象,明显的偏离了证据这一用语本身所应具有的基本含义。因此,将证据简单解释为证明根据显然欠妥。 实际上,证据的确是证明的根据,但这只是事物的表象而已。[2]在科学的定义证据之前,我们必须厘清:证据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证明根据是否是证据?如果不是,它和证据又有什么关系? 一证据的基本原理 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根据虽然符合人们对证据的基本认 收稿日期:2011―09―12 作者简介:兰庆亚(1986-),女,河南南阳人,蒙古族,重庆邮电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知,但这毕竟是对证据定义的肤浅理解。如果想揭开证据“神秘”的面纱,就必须借助于事实信息理论,研究证据的本质,重释证据的基本概念。 (一)证据的证明原理——如何证明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甚至其他类型的诉讼理论和实践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查明案件事实是所有的诉讼活动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诉讼中的所谓案件事实,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及其相关的各种客观情况,在人的大脑中的客观呈现,是主体依据现有的法律概念、理念,对于发生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客观情况的主观觉察而得到的一种正确的、符合实际的命题判断。[2]虽然这只是从刑事诉讼领域对案件事实下的定义,但非刑事诉讼领域中的案件事实有着与其相似的本质。 需要指出的是,案件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美国历史学家贝克尔在其《什么是历史事实》中阐述到,“我们说它是一个历史事实,而不能说它过去是一个历史事实。不管真实事件和历史事实两者联系多么紧密,它们却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这个真实事件发生在过去,并且永远消失了,绝不会再现于现实之中,再也不会为活着的人所经历和证实。而史学家所关心的恰恰就是诸如此类的、永远消失了的事件、活动、思想和感情。那么,史学家又如何能叙述已经消失了的客观事实呢?他之所以能这样做,就是因为这些已经消失了的客观事实被关于它们的暗淡的反映和模糊的印象或观念所代替,而且这些触摸不到的、暗淡模糊的反映和印象都是发生过的真实事件所留下的全部东西……它们存在于他的头脑中,否则它们就不存在于任何地方……总而言之,历史事实僵死地躺在记载中,不会给世界带来什么好的或坏的影响。而只有当人们,你或我,依靠真实事变的描写、 145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96001035.html,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作者:王佳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6期 【摘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证据法上的两个重要概念,我国对证据证明力有法律上的 规定,在证据法上采用“法定证据规则”,使法官无法做到完全的自由心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混淆,西方的证据制度的冲击,都严重制约我国庭审的良性发展,有使法官沦为审判机器之嫌,所以进一步界定二者区别,推行自由心证愈显重要。 【关键词】证据能力;证明力;自由心证 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非常特殊的作用,它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所有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在庭审中决定成败的关键在于证据。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现实生活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概念不清,影响到审判工作。我国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对事实问题作如此规定,略显多余和冗长,这样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并且法官应保持中立,少受外界干扰,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作出最终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 (一)证据能力的含义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 (二)证明力的含义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我国证据规范上把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如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当事人亲属及有亲密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与区别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 我国定案根据的资格条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每一份证据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通过查证属实,出示、辨认与质证,相对应的证明力是指证据的真实性与相关性,证据能力又称“证据适格性”指证据的合法性,即是否有法律资格。

证据的关联性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判断标准(2018年)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96001035.html, 证据的关联性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判断标准(2018年) 证据的三大特性分别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审查,肯定是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关联性的,因此知道怎么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判断是十分重要的。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证据的关联性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判断标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对关联性的判断其实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这只是一个经验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常识与经验来判断。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主要依据一般的逻辑和经验进行。这是我们探讨如何判断关联性的总的前提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探讨一些比较具体的判断方法。

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如何判断某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呢?学者们提出了诸多的判断方法。无论如何,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因此,尽管学者们提出的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最终都落实到可能性大小(也就是概率大小)的比较问题。概括地讲,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美国著名证据法学者麦考米克教授曾经提出两种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还是更不可能?”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如果我们用E来表示该声誉证据,用H来表示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假设,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在考虑证据E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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