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理解的重要性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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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对劳动法的

理解的重要性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西华师范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设计)题目:浅谈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理解的重要性

专业名称:法律

准考证号: 0000000000

考生姓名: X X

班级: XXXX级XXXX班

指导教师: X X X

完成时间: 2014年11月6日

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2

一、劳动法中基本名词解释3

1.1劳动者 3 1.2劳动关系 3

1.3劳动合同 4

二、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4

2.1制度与观念的偏差 4

2.2理论的不完全性 5

三、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6

3.1完善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制度 6 3.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7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

在社会体质的转变过程中,也就是由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转变,工人的概念逐渐弱化,雇员的概念迅速强化起来,劳动者身份认定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方面存在于制度中,引起了法律制度上的劳动者与社会观念上的劳动者偏差,劳动关系理论的不完全性暴露的出来。从理论发展来看,无论从属性理论,还是半依附性理论,都在于探究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理解,且不断纠正制度与观念之间的偏差,并有放宽劳动法上劳动者之趋向。我国劳动者的理论,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理论的干扰,把握劳动者的要点,然后在具体的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程序制度中让劳动者更好的理解,使理念与理论的偏差降低。

【关键词】

劳动法;劳动者;制度与观念

引言

在雇佣社会中,劳动者概念已经不是意义上的工厂劳动者,而是多样性发展,劳动者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劳动立法中的劳动者概念遭遇两个问题:一是与经营者的区分,这是企业组织内的层次界限问题;一是与企业有独立合同关系的个人事业者的区分,这是企业组织内外界限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劳动法上的普遍性问题,不仅属于劳动法长期以来的历史问题,而且是很多国家共有的问题。

一、劳动法中的基本名词解释

1.1.劳动者

劳动法上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在于劳动关系、劳动权的从属基本概念,这些词汇都可成为诠释劳动法学的关键词。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整合作用甚至达到可以为劳动法正名的程度,劳动法应称为劳工法更为体贴,劳动者作为法律术语在劳动法上的严肃性与学术性又显然不够。一方面,劳动者替代的称谓多,“既有个别意义上之称谓,如受雇人、雇员等,也有团体意义或总括范畴之称谓,如劳工、雇工、员工等。”不同的称谓在社会生活中被赋予特定的倾向性含义,另一方面,劳工立法之初,并未有塑造劳动者概念之制度环境,乃至今日作为确定性概念的“劳动者”仍未成熟,如德国法之通说认为,劳工此一观念,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种类型,它的范围无法一次、抽象地加以界定。

1.2.劳动关系

确定劳动关系与界定劳动者往往是同一个问题,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则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之范围。计划体制下,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劳动关系的意识形态色彩,认为,在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关系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它的已变成为不受剥削的劳动者之间同志合作和社会主义互相的关系。二是强调劳动关系的普遍性,认为,我国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不仅应该调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应该调整农村人民公社的劳动关系;在城镇,不仅应该调整全民与集体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应该调整个体劳动者及其按照法律规定范围内招用助手或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不仅应该包括长期工作者,也应该包括短期工作者。由此看来,新中国最初形成的劳动关系概念以排斥雇佣为前提,引入单位观念,催生了后来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地位,也影响了后来以单位为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立法的模式。

1.3.劳动合同

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有认定劳动者之功能,是因为全员劳动合同制为基础的。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改革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固定工、合同工、混岗工、临时工、农民工等一律被称为企业职工,消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身份差别。从整体上来看,全员劳动合同制消除了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区别、取消了干部和工人的区别,全员劳动合同制意味着再也不存在固定工和合同工的称谓了。这种改革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劳动关系认定上的形式主义,一九九四年《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文义逻辑是,无劳动合同则无劳动关系。在这项制度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认合同,不问事实,传统作为干部的管理人员在改革中成为劳动法上劳动者;二是无合同,难以交代,补充发展了事实劳动关系理论。二零零七年《劳动合同法》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捆绑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同时,将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转化为用工。

二、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制度与观念的偏差

制度上的劳动者与社会生活中的劳动者是有很大出入的,也可以这么说,制度上的雇员与社会生活中的雇员意义是不同的。这种不同让法律在客观上歪曲了生活、造成了生活中劳动者的混乱。例如:认定公司经理或主管为劳动者,这种做法与国际上之一般做法差别很大。有人说,目前,关于事业单位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的问题,可能与劳动者概念不明确有关。再例如说:承包人,尤其是内部承包人,其承包机制沿袭为行业惯例,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农民工群体需要特别的关注,一方面,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另一方面,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民工到农民工称谓变化背后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在计划体制下,民工就是农民,让社会知道他们曾经工人过,在市场体制下,农民工就是工人,让农民工在制度上受到了很大的歧视,如此的观念不一致,我们有理由将社会上的劳动者与制度观念缺失的农民工联系在一起,而这些是我国劳动法上极为特殊的现象。还有,下岗劳动者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相似,在劳动法上的主体身份也比较特殊,既不是没有地位,又与下岗劳动者相似,农民工群体需要更特别的关注。

2.2理论的不完全性

混乱的劳动者制度与观念使我们应该反思我国的劳动关系理论。在理论和实务中,有时候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有时候不作区分。在区分两者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特指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时候劳动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是这时的“劳动关系”具有划界的意义,直接决定劳动法干预社会生活的范围。解释劳动关系的意义往往在于大致划定劳动法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却并不能解决谁是劳动者,谁不是劳动者的问题。

从调整对象到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则往往不作区分,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至此方成为劳动理论与实务中的重要概念,并成为一大理论焦点。劳动关系理论的焦点在于区分,而极少类型化,其意义在于劳动法的可适用性判断,也难怪用劳动关系置换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从此,有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有了事实劳动关系理论,有了劳动关系的灰色地位。然而,无论理论如何,劳动法实务受到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影响,确立了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属于劳动关系,则为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属于劳动关系,则非劳动法上的问题。进一步的说,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问题转化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问题,劳务关系中无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劳动者范围的重要补充。

相较比较来说,计划体制下以工人为核心的劳动制度与政策无法治观念,有一套劳动者理论,虽然劳动关系范围大,但是以编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不会发生劳动者身份上的认知混乱。而市场体制下以雇员为核心的制度客观上有严重的书面合同倾向,书面合同之表述对于作为事实的劳动关系认定极为重要,从逻辑上来看,有因果颠倒的疑惑。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劳动法的制度内容重置,劳动法的主体理论偏差,作为劳动法上劳动者理论之重要语境的从属性还未进入司法。

三、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

3.1完善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制度

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是由他的社会地位决定的,劳动法上劳动者理论的难题根源于社会生活中传统产业工人形象的异化。在我国的情况来看,制度化的工人劳动者观念被简单化了,职工控制和管理企业的观念虽然在改革过程中试图制度化,却很快被忽略。一方面企业的现代产权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另一方面传统的企业产权观念被抛弃,换一句话说,劳动者既无主人翁精神,也无效忠基础,劳动者的企业地位低到极限。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政治意义上的工人群体在弱化,随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界限也开始模糊,雇主与雇员的身份模糊,用人和要物的界限模糊,不仅从合同形式难以识别劳动者,而且从两造关系中识别劳动者也始有局限。在这个意义上,完善就业制度,塑造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成为劳动法上劳动者理论的重要内容。

在具体完善就业制度上,有两类制度需要特别强调:一是职业训练法律制度,一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职业训练法律制度上,既应当有职业训练机构,也应当有职业技能鉴定制度,通过职业资格制度塑造劳动者身份。职业训练法律制度的意义首先在劳动者职业职能之提升,他的附带品则是会塑造劳动者身份,就是可以把企业内承包人、无集中工作地点劳动者纳入进来,而且可以把具有委任关系的董事、经理剔除出去。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上,就产业受雇人而言,则不应当有户籍上之区分,切实有效地实现农民工的身份转化。对农民工而言,社会身份的转化是其法律身份转化的基础。

3.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者对合同的判断力影响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关注从集体劳动关系法走向个别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担当了个别劳动关系法的角色,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理应成为认定劳动者的状态。然而一味的追求合同,必然会影响劳动法上劳动者身份的判断。在劳动合同的区界上,应当抛弃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观念,重新审视童工、退休返聘者在劳动法上的主体问题,重新审视主体不合格者所签订劳动合同之现实问题。童工问题主要是人权问题,退休返聘者问题主要是就业政策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均是从制度内容出发的,不应该关系到劳动者之身份。应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效力、构建劳动合同制度与其他劳动法律制度的体系和谐发展,把童工和退休返聘者作为劳动法上之特殊主体,他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作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具有特殊性。政府也应当主动提供就业如附补贴公益劳动者,制度和观念上是错位的情况下,应当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中,将补贴特殊主体给以一定的规范化。

结束语

塑造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已经刻不容缓。而就劳动法之适用而言,在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中,传统术语“雇员”被“劳动者”所替代,在英国,用这种替代来扩张法律所保护的雇佣关系。在日本,则强调劳动基准法、工会法、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上不同的劳动者范围,在我国则更多纠结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这些看似相差较大的问题,实质上均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问题,即以界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为目的,塑造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理论。下文着眼于劳动者身份,统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研究视角,并秉持为特有的路径选择和观念取向,以塑造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理论和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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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嘉.社会法评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69.

[11]李传海.人民司法[J].2010(8).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

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 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③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 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 ①内容合法 ②程序合法 A、经过讨论; 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七大不利后果 1. 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规定,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为11个月。 2. 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 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 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 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6. 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被迫与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将造成较大影响。 7. 在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十分被动。不签劳动合同,责任主要在是企业。一旦产生劳资争议,企业拿不出重要依据——劳动合同,违法在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好处 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随时解雇你,而且不用赔偿。 如果签订了合同,公司无故解雇你,就需要额外赔偿。 而且如果你想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公司不能向你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劳动合同是保障个人,而不是保障公司的,一切违背劳动法的劳动合同都以劳动法为准,所以也不用担心劳动合同的不公平。可以依法保护员工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可以到劳动管理部门申诉,从而得到保护。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大的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利。

肯尼亚劳动法要点

参照依据:The Employment Act 2007 1.招聘 1.1试用期 1.1.1签订试用期合同 1.1.2试用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若任要延长需与雇员签订协议,可延长 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1.1.3试用期间合同的终止:任何一方在试用期间可若需终止合同可向对方发出 不少于7天的合同终止通知或赔付与七天工资相等的金额。 详见就业法: 第42条Termination of probationary contracts. (2)A probationary period shall not be more than six months but it may be extended for a further period of not more than six months with the agreement of the employee. (3) No employ shall employ an employee under a probationary contract for more than the aggregate period provided under subsection (2). (4) A party to a contract for a probationary period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by giving not less than seven days’ 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or by payment, by the employee, of seven days’ wages in lieu of notice. 1.2 临时工: 1.2.1 合同最短为一天,连续工作6个月后,若双方同意可在进行6个月适用。 1.2.2 临时工在连续工作六天后应享有一天的带薪休假且任何公共假日和带薪休 假都将算为连续工作的一部分。 详见就业法: 第37条Conversion of casual employment to term contract. (2) A causal employee shall be deemed to be entitled to one paid rest day after a continuous six days working period and such rest day or any public holiday which falls during the period under consideration shall be counted as part of continuous working days. 2. 雇佣期: 2.1 年假:雇员在连续工作了12个月后可享受不少于21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或雇 员连续工作两个月后可享受每个月不少于1.75天的带薪休假。年假可连 休21个工作日也可分期休假。 详见:第28条Annual leave (1)An employee shall be entitled- (a)after every twelve consecutive months of service with his employer to not less than twenty-one working days of leave with full pay; (b)where employment is terminated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wo or more consecutive months of service during any twelve months’ leave-earning period, to not less than one and three-quarter days of leave with full day, in respect of each completed month of service in that period, to be taken consecutively. 2.2 病假:雇员连续工作两个月后可享受不少于7天的带薪病假。在下一个7天中可 享受半带薪休假。(需提供请假条) 详见:第30条Sick Leave

劳动法意义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这部《劳动法》,首次将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政策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确立了劳动法制的基本框架,可以说是适应了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各项劳动制度的改革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1)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严格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2)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已经形成;(3)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行为,均有了明确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资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为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 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劳动法》提出了新要求 但是,这部《劳动法》至今已经10年了。《劳动法》实施的10年,是就业格局、就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10年,也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10年。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反映的是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劳动力市场尚未完全开放且不成熟的状况,对超前性的内容只能作原则性规定。比如,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在工资报酬、劳动标准、工时休假、辞职及解雇条件等方面,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以维护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但是,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尚未受到普遍重视,在法律上也未占重要地位。 10年来,国内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发生巨变,随着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也日益复杂化,并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资冲突正在成为新的社会焦点问题与新的社会矛盾,现阶段乃至未来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都将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1)《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目前就业格局、就业形式的新变化。目前,我国就业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灵活就业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2003年底,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从业人员40%,达1亿多人。而目前针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劳动法》要适应这种变化,作出调整。 (2)《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形势。这包括:如何遏制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改善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如何建立适应农民工,包括失地农民、乡镇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问题。 (3)《劳动法》修改,要适应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方向。目前,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进入我国,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引发了劳动标准的国际冲突问题,首当其冲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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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 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合同 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现在我们是以一个大学生的身份在这个城市中学习和生活,而毕业后我们必将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所需要的,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所以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

浅谈我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我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满怀着对前途的信心,对事业的渴求,对理想的抱负,即将迎来就业的季节。当我们静下心来时,都不可不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不论是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还是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先学会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了解,通过什么方式了解,怎么样才能迅速的提高认识,我想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习《劳动法》,学习劳动法,可以增长我们的知识理论和社会见识,为以后走上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下就是我学习后的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活力,但也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在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等。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与实施,恰恰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开门立法,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如针对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并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力图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更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解雇的保护;针对违约金条款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仅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适用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 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特点: (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 (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 (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 (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 2特征: (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 (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类型: (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关系 (3)产业类型的劳动关系 (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 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 (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 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 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 (1)劳动法总则 (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 (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保护弱者;倾斜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劳动法》颁布对我们大学生的好处

新《劳动法》颁布对我们大学生的好处 当今社会经济,科技,教育都在飞速发展,人们的知识及文化素养都大肆地提高,这些条件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和谐的社会。但并不是完美的社会,其中总会有负面的影响,所以就需要一种东西来制约和制裁这种负面的影响——法律 当今的社会是靠着物质基础来发展,而物质之源就是人民群众的劳动成果,因此《劳动法》与我们息息相关,首先来让我们了解什么是《劳动法》! 劳动法是一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和与劳动相关法律系的法律部门,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被违反有完善的保护和救济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而劳动合同法就是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拥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劳动者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才能实现生存权,而用人单位的经济优位、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人身属性又使劳动者在人格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大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中应当将劳动法作为必选课,以提高大学生在兼职和就业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其综合素质。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新《劳动法》。新修改的2013版《劳动法》对2008版的《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九十二条进行了修改。涉及的4条,集中在劳务派遣方面。2013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对比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派遣单位的严格管理上,控制临时工的适用以及劳动者报酬权保障方面。 新《劳动法》全文共有十三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不仅要懂法,更要学会用法律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对即将毕业,快要步入社会从事工作的学生,一定要对新《劳动法》有深入的了解!《劳动法》里与毕业生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社会保险的购买,试用期的规定与工资,劳务派遣等。要认清新法的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力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的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认为新《劳动法》的颁布对大学生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就业与创业的作用中,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客观上需要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一方是现代化的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而且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通常供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

目录 引言 (1)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1)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2)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二、目前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上存在的问题 (2) (一)《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2)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缺陷的问题 (3) (三)现行劳动监察机制存在不足的问题 (4) 三、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的相关建议 (4) (一)完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 (4) (二)加强对劳动关系的适度干预 (5) (三)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5) (四)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 (6) 结语 (6)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很多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经颁布和使用,劳动合同法就是其中之一。现代社会的竞争当中,人才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好的人才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不规范,这样一来,不但劳动者本身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也导致很多用人单位的利益无法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目前来看,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谈起,结果目前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之后产生的问题,提出一些能够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立法;方向;建议 引言 自实施《劳动合同法》起到现在已经有四年时间了,在这四年中,全社会对于这部法律从开始的分歧争议到正式实施前很多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再到目前社会各界慢慢用客观理性的眼光看待这部法律,《劳动合同法》发展道路可谓是曲折坎坷。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然而在实际法律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及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化解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分歧,我国劳动行政部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制度缺陷,像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另外,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目的在于减少矛盾分歧,加强《劳动合同法》

HR必备的50条劳动法要点

HR必备的50条劳动法要点 1、处分、解雇员工,往往员工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答:员工拒绝就处分签字的,可书面通知到其联系地址,保留邮政送达回执;可报工会经同意后在工厂范围内公示,并拍照记录。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答: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保留员工作证据。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答:违规违纪员工,一则厂内批评教育,要求员工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二则报工会处理或在宣传栏张贴公示,三则保留违规违纪证据,要有照片。 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答:事实调查需要有证据支持,错误不断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书面处分单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直接由员工本人提交《检讨书》,事实调查包括找员工同事及直接上司、员工本人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答:违纪员工,建议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处理,但这个时间的要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固定下来,以公司的规定为准。《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需要列明员工违纪事实经过,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加上工会意见等。最后交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HR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6、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

浅谈我国《劳动法》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性

浅谈我国《劳动法》在现代企业中的重 要性 《劳动》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便于用人单位健全自身体制和劳动纪律,树立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观念。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以及社会安定团结;合理解决劳动争议。 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及目前我国现代企业中《劳动法》贯彻现状 (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 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最早起始于1956年。当195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后,劳动部也相应地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主要工作失酝酿劳动法草案和收集各国劳动立法资料等,这一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到1958年中途夭折了。第二次起草劳动法的工作始于1979年,1983年7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一草案,但由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刚刚处在创造经验阶段,很多问题人士难以统一,草案并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工作再一次半途而废。20世纪90年代我国劳动立法进入辉煌时期,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

事,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登上了一个新台阶。我国《劳动法》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是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二)目前《劳动法》实施情况 1、我国《劳动法》自实施以来,职业培训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劳动者的就业及再就业能力得到了提高。 在《劳动法》的规范下,中国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对规定的职业制定了职业技能标准,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等。这一系列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推动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了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多种技能的渠道。从而使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有了可持续提高的保障,其就业与再就业能力会逐步增强。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依赖企业过多的观念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自立、自强的观念过渡,据统计“九五”期间,“再就业工程”成就突出,共分流安置下岗和社会人员近50万人。 2、各企业在《劳动法》实施期间,也相应出现了不按法规规定的事情。 比如说用人单位出现了不按规定给付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每逢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三倍工资”等节日加班工资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各界和众多媒体关注的热点。《劳动法》关于节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与劳动者权益在现实中得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3年09月18日|作者:于全律师|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浏览:1518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于全﹡[1]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款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时过渡性规定,用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但是,由于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从时间跨度看,同一情形,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适用标准看,同一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需要援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仅以“当时有关规定”一语带过,导致操作性不强,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至今仍百家争鸣、众说纷纭。故有人在2011年12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希望《针对“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仅回复:“‘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利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正确适用,避免出现司法审判的不一致。我们研究认为,网友的提议很有意义,我们将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予以调研,时机成熟后再作规定。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对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款对经济补偿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点,确定了“分界点前后分别判断、分段计算”原则:即分别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性质、分别确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以何种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对应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下面就此谈谈浅见,求教于各位。 经济补偿适用法规及标准 就适用法规及标准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济补偿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解读68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994 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也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了法律认可的凭证,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思考 ——为什么要着力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高票通过。在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曾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里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收到的意见共19万多条,其中65%以上都来自普通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这部法律正式实施。2008年“两会”期间,《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什么一部乍听起来似乎平常的法律,会引起人们如此热切的关注?因为这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法律的实施,关系到千百万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存。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 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比如说,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各自的利益诉求能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得到有效实现;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的利益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有什么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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