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三章

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三章
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三章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题型主要涉及客观题,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考核简答题。

本章复习难度不大,需要在理解基础上加以总结与对比。2019年考试中考生适当关注“合伙企业法”的简答题。

最近三年的题量分布(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8年2017年2016年

单选4题4分4题4分2题2分

多选2题4分1题2分1题2分

判断1题1分2题2分2题2分

简答————1题6分

综合————

合计7题9分7题8分6题12分

二、2019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19年教材未对本章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三、本章主要结构框架

第三章

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判断题,2011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投资的企业;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投资,也可以由法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考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答案】BCD

【解析】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行清算

投资人

【提示】不是“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

强制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相关链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相关链接2】《公司法》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不申请,股东申请。

【考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2008年)

A.投资人死亡,继承人决定继承

B.投资人决定解散

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3.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提示】此清偿顺序中没有先支付“清算费”。而在《合伙企业法》第一清算顺位是“清算费”。 4.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考题?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17年) 【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小结

第二单元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合伙企业概述(★) 1.基本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

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 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 ①经济组织法 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 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 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 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单元测试题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单元测试题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单元测试题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A、美国公民甲 B、中国公民乙 C、中国企业的分支机构 D、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 2、甲普通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约定:对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且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通过,那么2008年12月12日合伙人对签订一个合同进行表决,如下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表决办法是()。 A、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通过 B、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C、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通过 D、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3、在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下列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是()。 A、自然人张某 B、国有独资公司 C、国有企业 D、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4、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 算 5、某有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后丙因故退伙。对于在丙 退伙前有限合伙企业既有的债务,丙应承担责任的正确表述是()。 A、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 为限承担责任 C、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D、丙 不承担责任 6、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资企业 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的投资额之和 B、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 实缴的货币额之和 C、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的出资额之和 D、注册资本是合营 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7、下列规定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是()。 A、董事会中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B、总经理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各方应平均分配利润 D、合营一方转让其出资的,须经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8、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 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颁发之日起()内支付全部价款的()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 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A、6个月60% B、3个月60% C、3个月15% D、4个月30%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考点】合同的分类 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有名合同 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 称 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 的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 予名称 其他合同 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 立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银 行放贷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应 采取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 同 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如买卖合同 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如赠与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 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即能独立存在 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设立主债 务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 为从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 【2020表述调整】(了解)【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 ■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

时,同样适用。如政府采购合同 不属于《合同法》调 整的范围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 1.【要约vs要约邀请】 【思考1】某书店新上架了一套精装典藏版图书,标价888元,置于门口显眼的货架上销售。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 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但不妨碍要约所达成目的。

2017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难点

第一章总论 ―、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应是行为人有意识创设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到欺诈、受到斜坡的行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达到预期为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发了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侵权行为。确认发了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知道行为人梳理正确的行为模式,明确何种行为可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检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

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第六章_增值税法律制度

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是()。 A.将购进的月饼礼盒发放给职工作为节日礼物 B.将本企业自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C.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购进的一台生产设备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2.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销售低值易耗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5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5.67万元(未放弃减税优惠)。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62 B.0.59 C.0.56 D.0.60 3.下列承包经营的情形中,应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B.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C.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D.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销售天然气取得价税合计金额210000元;外购劳保用品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3520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元。 A.18900 B.17339.45 C.16934.49 D.19090.91 5.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A.百货商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电器 B.商贸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服装 C.手机专卖店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手机修理劳务 D.商贸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办公用品 6.2020年1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白酒和啤酒,其中销售白酒开具的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习题之第一章总论含答案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习题之第一章总论含答案 第一章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实体权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 D、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一定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一定期间为()。 A、最后6个月 B、最后9个月 C、最后1年 D、最

后2年 3、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4、下列选项中,属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基本职责的是()。 A、贯彻法定原则 B、依法调控和规制 C、不得滥用调制权和和超越规制权 D、不得放弃调制权 5、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加限定的 B、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对“市场对策权”的限制

C、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对策权”本身也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 D、“市场对策权”不存在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D、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属于()。 A、要式法律行为 B、主法律行为 C、不要式法律行为 D、附条件法律行为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六章含答案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六章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下列行业的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是()。 A.邮政服务 B.电信服务 C.现代服务 D.生活服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确定及其计算。选项ABC,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选项D,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B.单位以承包方式经营的,一律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C.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D.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纳税人。选项B,单位以承包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下列应税行为,

适用3%征收率的是()。 A.进口货物 B.销售旧货 C.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D.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征收率。选项A,进口货物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选项BC,减按2%征收增值税。 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第一章总论 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记忆口诀】: “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口诀解释】: “财、税、银、发”调控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二商一检”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记忆口诀】:超能大鞋 【口诀解释】: 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大(达):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 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鞋: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 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口诀解释】: 还本付息: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 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限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改解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第三章含答案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第三章含答案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只能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 B.美籍华人王某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C.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田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如果陈某是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那么陈某不可以是该企业的经营者 2.王某投资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委托宋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宋某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后来,宋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30万元原材料,

乙企业不知甲企业对宋某权利的限制。下列关于合同效力及甲企业权利义务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合同无效,甲企业有权拒绝支付30万元货款 B.合同部分无效,甲企业向乙企业出示授权委托书后,有义务支付20万元货款 C.合同有效,甲企业有义务支付30万元货款 D.合同效力待定,甲企业追认后方有义务支付30万元货款 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 B.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 C.全体合伙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

合伙事务 D.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该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更多中级会计师备考资料、讲义课程、考前试卷等,加入加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群:928029464,更有专业老师协助报名。 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方式是()。 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至第五章知识点要点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至第五章知识点要点对比汇总 比较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2/3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 修改公司章程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 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中级经济法(2016) 第6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中级经济法(2016)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是()。 A.将购进的水果发放给职工作为节日礼物 B.将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C.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2. 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4月销售边角废料,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收入5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7.8万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25 B.0.37 C.0.30 D.0.38 3.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A.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B.供应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C.缝纫业务 D.污水处理劳务 4.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销售食用盐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2000元;外购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17元,则甲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元。 A.1363.53 B.1380.53 C.1726.58 D.1743.58 5.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销售其使用过的包装物一批,取得含税收入117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20600元,已知该小汽车于2013年6月购进,下列关于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正确的是()。 A.1170÷(1+3%)×2%+20600÷(1+3%)×2% B.1170÷(1+3%)×2%+20600÷(1+17%)×17% C.1170÷(1+17%)×17%+20600÷(1+3%)×2% D.1170÷(1+3%)×3%+20600÷(1+3%)×2% 6.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举例】某出售电脑的广告宣传为“买一送一”,但是并没有说明所送为何物。顾客理解为买一台电脑送一台电脑,商家却解释为买一台电脑送一个鼠标垫,此时就是“不一致的理解”。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举例】房屋买卖合同是格式条款,为一个示范文本合同,假设后来又增加一个补充文本条款,该补

【2018年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背诵版)

2018年中级经济法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背诵版 【考点一】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2.增值税优点 (1)中性税种; (2)道道课征,税不重征; (3)增值税税负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合理分配。 【考点二】增值税的类型 区分增值税的类型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考点三】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 【解释】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提示】自2015年3月30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考点四】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 (一)一般规定17% 销售货物17%: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二)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例】:甲企业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委托乙商场代销,乙商场将该批货物以110万元的价格对外售出,同时收取10万元手续费。代销完成后,开具代销清单,以100万元价格与甲企业结算,同时收取手续费。代销和委托代销都视同销售货物,有增值额都应缴增值税。 【评析】代销和委托代销紧密相连,从经济交易顺序看,甲企业委托代销在前,乙商场代销在后;从纳税顺序上看,乙商场代销行为首先视同销售,委托方甲企业收到清单或货款后也视同销售。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解释1】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解释2】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解释3】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 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 【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P12)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4.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7. 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P13)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 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P15)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 1)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2)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016年中级经济法汇总1-5章分解

2016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解释1】(1)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2)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3)社会团体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释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解释】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不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解释】某些行为,法律上并不以意思表示作为要件的,不属于法律行为;例如,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

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违法行为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 一、经济法概述 【概念解析】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解释: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 (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概念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事实行为:指无须表现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 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管合同。(见第5章)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解释: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间歇性精神病的民事行为,证明没发病期间实施,认定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提示: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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