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理大纲(陈景辉)

法理学原理大纲(陈景辉)
法理学原理大纲(陈景辉)

《法理学原理》教学大纲(陈景辉编) ——关注每章的思考题

第一编法概念论...................................................................................................................... - 2 - 第一章法概念的重要性.................................................................................................. - 2 -

一、法律概念的意义.................................................................................................. - 2 -

二、法律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 2 -

三、法律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与实证主义.............................................. - 2 -

第二章自然法.................................................................................................................. - 2 -

一、概说...................................................................................................................... - 2 -

二、古希腊的哲学自然法.......................................................................................... - 3 -

三、神学的自然法...................................................................................................... - 3 -

四、近代的自然法...................................................................................................... - 3 -

第三章实证主义.............................................................................................................. - 3 -

一、概说:.................................................................................................................. - 3 -

二、约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 - 4 -

三、汉斯·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 4 -

四、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 - 4 - 第二编法规范论...................................................................................................................... - 4 - 第四章规范与法律规范.................................................................................................. - 4 -

一、规范与规范性陈述.............................................................................................. - 4 -

二、语句的基本类型.................................................................................................. - 4 -

三、规范性语句的性质.............................................................................................. - 5 -

四、规范性语句与规范.............................................................................................. - 5 -

第五章法律规则.............................................................................................................. - 5 -

一、规范的基本类型.................................................................................................. - 5 -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 5 -

三、法律规则的类型.................................................................................................. - 6 -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 6 -

第六章法律原则.............................................................................................................. - 6 -

一、德沃金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7 -

二、阿列克西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7 -

三、原则与自由裁量.................................................................................................. - 7 -

四、原则的适用.......................................................................................................... - 7 - 第三编法方法论...................................................................................................................... - 7 - 第七章法律渊源.............................................................................................................. - 7 -

一、概说...................................................................................................................... - 7 -

二、法律渊源与司法裁判.......................................................................................... - 8 -

三、法律渊源的推理功能与依法裁判...................................................................... - 8 -

四、正式法源与依法裁判.......................................................................................... - 8 -

五、非正式法源与法律漏洞...................................................................................... - 8 -

六、综合讨论.............................................................................................................. - 9 -

第八章法律事实.............................................................................................................. - 9 -

一、“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 - 9 -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 - 9 -

三、法律事实的获得过程.......................................................................................... - 9 -

第九章法律推理............................................................................................................ - 10 -

一、法律推理概说.................................................................................................... - 10 -

二、演绎推理............................................................................................................ - 10 -

三、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 - 10 -

四、实质推理............................................................................................................ - 11 -

第一编法概念论

第一章法概念的重要性

一、法律概念的意义

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其实就是在不同程度上扩大或者缩小法律的范围,进而对于民众的行为附加不同的法律效果。

1.法律的定义或者法律范围的划定,其实等同于如何在法律、宗教、道德、习惯之间划定界限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2.即使我们给出了一个法律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在面对着国际法与习惯法时,缺乏充分的解释力度。

二、法律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一)三个争议点:其一,法律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其二,由于共享同样的语词并且有时存在共同的要求,那么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成为法律;换言之,法律与规则之间的区别何在?(二)法律和命令

1.相同点

2.不同点

(三)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1.最经常使用“义务”一词的领域,除了法律之外,就是道德领域。因此,很容易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的基础之上。

2.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结果并非必然等同,因为法律评价的结果是“合法”与“违法”,而道德评价的结果是“好”与“坏”。

(四)法律与规范

1.法律是否仅仅由规范组成?与规范相对的实际情况能否被视为法律的组成部分?2.“法官运用法律规范做出判断”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法官真的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吗?

三、法律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与实证主义

(一)基本分歧:自然法坚持“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

(二)自然法简说

(三)实证主义简说

本章思考题

1.法律与命令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2.法律与道德有哪些共同点?

3.法律的概念争论与司法实践有哪些关联?

第二章自然法

一、概说

1.“自然法”是英文Natural Law的对译。由于Natural一词的词根nature有本质的含义,因此自然法其实就是对于法律本质的研究,或者说,是对于“法律应当(ought to)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研究。

2.由于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使得作为现象的法律与作为本质的自然法之间同样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我们将前者称为自然法,将后者称为实在法。

3.自然法的三个特征:

(1)实在法之外有自然法

(2)依据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法

(3)实在法违反自然法将丧失约束力

4.自然法的三阶段:

二、古希腊的哲学自然法

1.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对于世界的本质问题情有独衷,他们将对于法律的认识容纳入对于世界的解释之内。因此,必须根据世界的本质解释法律。

2.柏拉图认为世界由现象世界和理念世界组成,理念是现象的本质。理念是具有一贯的、先验的内容。这个对于世界的解释应用于法律领域,其结果就是,变动不居的法律现象都必须符合不变的法律理念;换言之,只有理念中的自然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自然法保持一致。

3.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城邦的动物,因为只有城邦是自足的、自然的、本质的。于是,自然法由理念中的事物转变为蕴涵于客观存在的事物之中。这种观念必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因为每个人都要出于特定的城邦之中。

三、神学的自然法

1.中世纪的神学家将他们的宗教信仰与古希腊两个层次的法律观念结合起来,形成了新的自然法观念;或者说,他们将上帝的意志或者理性与法律的两个层次联系起来,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理论。

2.奥古斯丁认为按照效力的等级,法律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永恒法、自然法与人法(实在法)。

3.托马斯·阿奎那为了确定教会的地位,认为除了上述三个层次之外,还存在着神法(即圣经)这个掌握在教会手中的法律。

4.不管那种神学自然法理论,都认为上帝是法律的最终来源。

四、近代的自然法

近代的自然法观念是一种世俗化的自然法,它是以“上帝不存在”为基础的观念。

1.理性成为自然的核心含义。这种理性的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自然法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将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

2.理性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主要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思想家,例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以及卢梭等人。

本章思考题

1.自然法的基本主张是什么?

2.为什么自然法的发展被划分为三个阶段?

3.近代自然法有何种特征?

第三章实证主义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主张与理论发展的脉络,掌握法律实证主义对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基本看法。

一、概说:

1.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的自足性,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并不受制于法律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准,无论这些标准是事物的本质、神的意志或者理性、还是人的理性。

2.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这也不能成为解除实在法之法律属性的理由,人们依然

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所以,实证主义其实是对于“法律实际上是(is)什么”之问题的研究。

3.在不同的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律是不同的实际存在的事物。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约翰·奥斯丁、汉斯·凯尔森与哈特。

二、约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

1.法律就是由服从习惯保证实施的、主权者颁布的命令。

2.那些无法展现为主权者命令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用“法律”的语言加以描述。

三、汉斯·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1.命令的约束力并非来自于命令者的实际优势地位,而是因为他已经被授权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

2.命令者之所以被授权,是由于预先存在一个授予他这种权力的规范。因此命令的约束力并非来自于自身,而是来自于规范。

3.法律就是由最高效力的基本规范通过层层授权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四、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

1.反对将法律视为命令的观点,

2.法律是由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结合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

本章思考题

1.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什么?

2.哈特理论的主要贡献是什么?

3.约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的重要意义?

4.汉斯·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编法规范论

第四章规范与法律规范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与语言运用、尤其是与语句之间的关系,并掌握法律这种规范性语句与其他语句之间的区别,并进一步明晰规范性语句的特征,以及规范性语句形成规范的基本条件。

一、规范与规范性陈述

1.规范之于法律的重要性:虽然法律是通过设定权利、义务与责任或者确认某些权利、义务与责任获得法律效力的方式实现法律指引人们行为的目的,但是这些相关的设定与确认必须与某些法律规范联结在一起才能够发生意义,因此规范就成为法律的核心概念。任何的法律所要达成的目的,必须通过规范的方式才能够实现。这就意味着,要想理解法律,首先必须理解法律规范。

2.规范并非如同客观事物一样摆在那里,因为它不具备客观事物的可供观察的物质属性;我们只能够通过陈述来研究规范,这就意味着规范是以语句的形式存在的。

二、语句的基本类型

(一)语句

(二)可证明的语句/语句的真与假与不可证明的语句

1.所谓的证明,是指语句所要表达的内容是否存在着客观的事实与之相符

2.描述性语与证明

3.非描述语句与证明

(三)理性的语句与非理性的语句

1.价值判断语句与理性化

2.价值判断语句与非理性化

三、规范性语句的性质

(一)规范性语句的概念

1.告知人们应当或者可以做什么的语句就是规范性语句。规范性语句可以分为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

2.命令语句直接规定了人们的作为与不作为。命令语句可以细化为命令和禁止两个类别:规定作为的是命令,规定不作为的是禁止。

3.确定语句在语法结构尚表现为条件句的形式:如果出现特定的条件,就会引发相应的后果。

(二)规范性语句的属性

1.规范性语句是不可证明的语句,因此无法运用真/假的判断来针对规范性语句

2.规范性语句可能与某些价值判断发生关联关系,因为在其背后隐含着语句制订者的某种断定或者评价。

3.即使规范性语句与价值判断发生关联,这也不表示规范性语句就等于价值判断。

四、规范性语句与规范

1.并不是每一种规范性的陈述,都构成某种规范。

2.只有在某一规范性陈述指向一群人的时候,这个陈述的内容才构成规范。

本章思考题

1.规范性语句与描述性语句、价值判断语句之间的关系?

2.规范性语句的特征是什么?

3.规范性语句就等于规范吗?

第五章法律规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规则的基本性质,并掌握法律的基本类别,以此为基础,明了法律规则对于法律实践的意义。

一、规范的基本类型

1.规则

2.原则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概说:

1.包含法律规则的规范性陈述一般表现为条件句的形式,即规定了这个陈述或者规范适用的对象或者行为基本特征,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的结构应当具备两个基本要素:行为模式与法律效果。简单的说,就是T(行为模式)→(引致)R(法律效果);或者,每一个T都适用于R。

(二)行为模式

1.行为模式又被称为构成要件。所谓的行为模式,就是对于特定行为的类型化总结的结果。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必须来自于社会实践之中,因为某些行为模式同样可能包含某些原来没有的内容。

3.甚至很多的行为模式根本就不存在与之相应的社会事实,这些行为模式完全就是法律创设的结果。

4.根据法律规则的目的,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不得、应当(必须)和可

以。——前两种是命令式的,后一种是权利式的。

(三)法律效果

1.所谓的法律效果,必须附随于某一构成要件;换言之,法律效果就是某一行为模式所引发的法律上的评价结果。因此,可能存在没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但是不存在没有行为构成的法律效果。

2.法律效果不存在肯定性的与否定性之分。因为当你的行为被归属于某一行为模式的时候,法律效果将会落实到你的头上,而无论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强制实施的情形。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是因为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后果。

三、法律规则的类型

(一)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表现为行为模式与法律效果的相连。除了最为完整的法律规则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法律规则的类型。虽然这些法律规则结构上存在问题,但是它们依然具备产生规范性效力的能力。

(二)完整的法律规则:行为模式+法律效果

(三)不完整的法律规则:并不完全具备上述成分的法律规则。

1.定义性法律规则:以描述某一具有或者可能引发法律效力之事物的规范。

2.引用性法律规则:需要参照其他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3.法律推定:对于某种不同行为的同类化处理。

4.权限规范:规定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

5.权利分配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分配。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

1.依据“法律规则适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划分为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其中,行为规则的拘束对象是行为主体(法律上的“人”),裁判规则则拘束裁判者(法官)。2.由于裁判机关进行裁判时,当然必须以行为规则为其裁判的标准,故行为规则在规范逻辑上当同时为裁判规范,否则,则行为规则所预示之法律效果不能在裁判中被贯彻,从而它便失去命令或诱导人们从事其所欲命令或诱导之作为或不作为的功能。

(二)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依据法律规则与其所约束之行为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将法律规则划分为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其中,调整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来自于对于调整行为类型的抽象;与此相反,构成性规则的行为模式来自于法律的创设。换言之,理论上,调整性规则与其调整的行为可分,即无规则有行为;构成性规则与其调整的行为之间不可分,即无规则无行为。(三)任意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

1.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依据行为人能否根据自己的意志排除规范适用的标准,法律规则可以被划分为任意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又被称为授权性法律规则,强制性规则又可以被划分为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

本章思考题

1.规则的逻辑结构是什么?

2.规则有哪些类型?

3.为什么说所有行为规则都是裁判规则?

第六章法律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掌握法律原则这种规范类型的特殊性质,同时并了法律原则的运用必然与自由裁量发生紧密的关联,因此应当对于原则的运用

进行适当的限制。

一、德沃金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1.应用方式上的差异: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all or nothing)的方式被应用于特定案件的,而法律原则的应用方式并不相同。

2.规则与原则同其例外的关系存在差别:理论上规则必须将全部例外列举出来,以便进行补充说明;补充的越多,特定规则的表述就越准确。而原则却是可以同与其相反的事例共存,因为原则的内容如此宽泛,以至于即使将例外列举出来也不会使得原则的表述更为准确或更为完整。

3.法律原则具备分量或重要性(weight)的向度,而法律规则并不具有这个特点。

二、阿列克西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规则是确定性命令(definitive commands),而原则是最佳化命令(optimizing commands)。1.可以依据规范矛盾解决方式的不同,区分出规则与原则。

2.规则与原则的初步性特征(prima facie character)不同。

三、原则与自由裁量

(一)自由裁量的类型

1.因为某些原因,官员们不能机械地应用其必须采用的标准,而是被要求运用自身的判断2.某些官员拥有做出某种决定的最终权力,并且其他任何官员对此无权监督或者撤销3.官员完全不受由权威机关设定的标准的约束。

(二)原则与自由裁量的关系

1.原则的应用等同于第三种自由裁量

2.与依法裁判准则的矛盾

四、原则的适用

(一)普遍性条件

1.原则特定情形下的普遍优先

2.只有这种优先关系是普遍的,才能对于法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二)比例原则

1.适切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狭义的比例原则

(三)不得违反法律的体系性要求

1.法律具有体系性的属性

2.体系性要求同样会限制法官的选择空间,不致倒向任意裁判

本章思考题

1.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是什么?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2.为什么说法律原则必然与自由裁量发生关联?

3.如何有效的限制法律原则的运用?

第三编法方法论

第七章法律渊源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渊源的基本理论,尤其着重掌握法律渊源的推理功能,并了解法律渊源与依法裁判准则之间的关系,并且能够依据这种关系有效的区分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一、概说

1.法律渊源(法源)是最为常见的法律概念之一,不但法理学而且几乎所有部门法学都在

频繁使用这个专业术语,“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之类的表述更是屡见不鲜。同时,教科书中有关法律渊源的定义更是惊人地相似,它们都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法律的表现形式,致力于以一种罗列式的、纯粹形式化的方式展现法律的内在结构,于是法律渊源成了以静态方式描述法律内在具体结构的语词。由于法律渊源被等同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因此有的教科书建议直接将法律渊源更名为法律形式,以便避免发生概念混淆。那么上述等同能够成立吗?换言之,法律渊源只具有静态的含义吗?

2.对于法律表现形式和内在结构的描述绝非法律渊源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这个概念对于法官的司法裁判具有更为关键的意义;换言之,法律渊源的首要功能在于为法官的裁判提供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只有将司法裁判与法律渊源结合起来,才能全面解释这个概念所应当具有的理论向度,并且展现其所面对的理论困难。其中,最为重要的难题在于,非正式法源能够满足判决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要求吗?

二、法律渊源与司法裁判

(一)法律渊源的认识功能与推理功能

1.强调法律渊源对于司法裁判的重要意义,不等于否认这个概念对于法律表现形式和内在结构的展示,我们将以上法律渊源的两种功能命名为推理功能与认识功能。其中,推理功能的实现是以认识功能的存在为条件的。为此,说明法律渊源的认识功能及其内在所应遵循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揭示其推理功能。

2.对于任何非实体性存在物的理解,都必须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入手方始可能。法律就是这样的非实体物,因此对于法律的了解必然开始于对于其表现形式的认知;换言之,只有从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入手才能认识抽象的法律。因此,从认识规律的角度看,先有法律的表现形式,后有抽象的法律。所以当我们从形式上回答“法律来自于哪里”的问题时,“抽象的法律概念是通过认识其表现形式而获得的”就是一个恰当的答案,这恐怕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为何被叫做法律渊源的主要原因。显然,法律渊源的内部结构并非杂乱无章,而是具有非常严格的组成方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位阶理论”。

三、法律渊源的推理功能与依法裁判

1.法律渊源是法官判决的正当性基础;

2.法律渊源是对于当事人之间形式平等性的保障;

3.法律渊源是对于法官行为任意性的约束,所有法律规范都是裁判规范;如果裁判只是法官的私人意见的话,则人民生活在社会中将不能确切地指导他所承担的义务。

4.法律渊源是提高判决的可预测性,为当事人与他人的批判提供基础,避免对于法官的任意怀疑。

5.法律渊源有助于减少法官的论证负担

四、正式法源与依法裁判

(一)正式法源符合依法裁判的要求

(二)理论基础:权力分立、法典化运动与概念法学

1.权力分立与“法制定”同“法适用”的分离

2.理性自然法与法典化运动:制定法之为唯一的法源

3.从历史法学派到概念法学:对于法律形式结构的强调

(三)缺陷:

1.价值因素的忽视

2.法律漏洞的存在

五、非正式法源与法律漏洞

(一)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的性质与非正式法源的概念

(二)非正式法源、法律漏洞与依法裁判

法律漏洞与合法性同正当性之间的分离

(三)解决办法:以正当性取代合法性作为解释约束力的理由

1.区分合法性与合理性:自由裁量

2.合并合法性与合理性:道德上的正当性

六、综合讨论

(一)两个解决办法的区别:是否区分合法性与正当性

(二)实证主义的优越性

1.正当性的非确定性无法摧毁法律的合法性

2.正当性的个案裁量与同等对待的平等原则

3.确立正式法源的基础

本章思考题

1.法律渊源与法律推理存在何种关系?

2.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的区别何在?

第八章法律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围绕法律事实产生的一系列争论,并且掌握“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存在的种种缺陷,并在区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学习获得法律事实的基本方法。

一、“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

(一)“客观真实论”的基本结构与理论推衍

1.“客观真实论”的基本结构:独立于人(心灵)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排除价值判断干扰的主体,以及保障存在对于客观真实唯一恰当而正确描述的客观性概念。

2.“客观真实论”的理论推衍:法律事实的发现等同于对于客观事实的发现以及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两分

(二)“客观真实论”的实践难题与“法律真实论”的理论结构

1.“客观真实论”的实践难题

2.“法律真实论”主张法律事实是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

理论上讲,客观事实可以反复出现,而与特定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实则无法原封不动加以再现。1.在客观事实领域,首先回答的问题必然是“有关事实的陈述是否为真”;而法律事实的领域与之不同,必须回答的问题变成了“法律事实是否得到验证”。

2.客观事实所在的自然科学的过程与法律事实所在的法律(诉讼)过程也存在极大的差异。自然科学的过程必须如实陈述,以满足“真”的要求;而对于法律过程而言,它不但要排除与待解决之纠纷无关的、具有误导性的内容外,还为满足法律程序的要求将那些不公正的与具有偏见的东西剥离出去。

3.客观事实要想进入法律领域转变为法律事实,必须依据法律制度的运行方式。

三、法律事实的获得过程

(一)资料阶段:法官最初接触到某一案件时,获得的有关此案的一系列情况

(二)事态阶段:某一案件的资料一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就会被认为是法官获得法律事实的正面材料;相反,如果资料与证据规则不符或者没有相关证据规则的支持,它就不会进入到法律事实的获得过程。

(三)法律事实阶段:有关(法律)事实的陈述必然是以某一(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选择某一(法律)事实而不是另外一些(法律)事实是一个规范性活动

本章思考题

1.“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的主张是什么?存在何种缺陷?

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一回事吗?为什么

3.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获取法律事实?

第九章法律推理

通过本章的学习,全面了解法律推理的一般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掌握以演绎推理为主的司法三段论,并且学习克服演绎推理的其他法律推理的方法。

一、法律推理概说

(一)法律推理的意义

1.获取判决的法律效力:即判决强制执行的效果

2.获取判决的正当性基础:完成说理的任务

(二)法律推理的条件

1.法律规范:普遍性效力

2.法律事实:具体化

(三)法律推理的类型

1.形式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2.实质推理

二、演绎推理

(一)演绎推理的特征

1、由一到多的推理:普遍的法律规范到具体的法律事实

2.特征:前提真、则结果必真

(二)演绎推理的结构

1.T →R…法律规范的要件化内容

2.S=T ……案件事实的具体化归属

3.S→R ……具有法律效力之判决

(T:法律要件R:法律效果S:案件事实)

(三)演绎推理的条件

1.法律体系的无漏洞

2.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法律与事实的对应性

3.大小前提性质上的相符

(四)演绎推理的缺陷

1.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2.法律与事实的对应性存在问题

3.大小前提性质上不符

三、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

(一)在法律推理中的功能:对于演绎推理的补充

1.归纳推理补充前提

2.类比推理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对应

(二)归纳推理

1.由多到一的推理形式

2.目标:获取法律规范

3.特征:具有错误的可能

(三)类比推理

1.大小前提不符→无法获取具体的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的要件化比照

A:a、b、c、d →R

B:a、b、c≈R

不适用于刑事领域: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比推理

四、实质推理

(一)实质推理的条件

1.法律规范的体系属性

2.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两个均具正当性结论之间的冲突(二)实质推理的形式

1.衡量

2.论证任务

(1)内部论证:符合推理规则的要求/结果来自于前提(2)外部论证:选取的前提在某种类型中具有更强的正当性本章思考题

1.法律推理与一般的推理存在何种差别?

2.演绎推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存在何种缺陷

3.实质推理为什么是必要的?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基本特点以及学习的途径.

《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基本特点以及学习的途径 2008-01-20 摘要:法理学这门课程具有三种基本的属性:法律性、理论性和学术性。相应的要求同学们掌握法律思维的特点,学会法律思维,具有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以及较高的学术素养。学习途径主要包括学习西方法学理论,扎根本土资源,学习法律史以及关注现实等。 关键词: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律史;现实生活 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不少同学感到法理学这门课比较抽象,难懂,不容易理解和掌握,从而在学习过程中产生了畏难情绪。同时,在同学们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部门法学课程,而相对轻视法理学课程的倾向。这也许是由于法理学与社会现实距离比较远,对同学们毕业以后找工作关系不大的缘故。这两种情况对法理学的学习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长远来看势必会影响同学们法学整体素质的提高。 有不少同学曾向我请教“法理学这门课到底应该如何学习”的问题。我感到自己有责任整理自己的思路,与同学们进行交流,给同学们一些启发和帮助。如何学习法理学,这确实是一个不容易讲清楚的问题。下面我主要根据个人多年来在法理学的学习、研究及教学过程中的一些体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同学们参考。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同学们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尽管也有不少人称法律为科学,如我国西北政法学院的刊物的名称就是《法律科学》,但严格来讲,法律这门学问,法

08011102x《生理学》教学大纲学分3学时48

08011102x 《生理学》教学大纲学分:3 学时:48 一.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 1、目的:生理学是研究正常机体生命活动规律的科学,是重要的医学基础理论课之一。通 过学习生理学,使学生掌握和了解人体生命活动规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学习医学专业的其他后继课程奠定基础。 2、要求: (1)第一章《绪论》要求了解生理学研究的内容。掌握机体内环境和稳态的概念。 掌握人体功能活动的主要调节方式。了解人体功能自动调控中反馈调节机制的 重要意义。 (2)第二章《细胞的基本功能》要求掌握细胞膜物质转运的方式和原理;静息电位和动作电位的形成;兴奋传导和传递的原理;兴奋-收缩耦联和收缩的机制。 了解细胞膜的构成:细胞膜的跨膜信息传递的方式和机制;肌肉收缩的力学分 析。 (3)第三章《血液》要求掌握血液的组成和理化特性;生理性止血。掌握血细胞生理。了解血型和输血原则。 (4)第四章《血液循环》要求掌握心肌生物电、心肌特性与心脏的射血功能。了解各类血管的功能特点以及血流动力学的概念。掌握动脉血压形成的原理及影响 因素;掌握心血管活动的调节。了解微循环的生理功能。 (5)第五章《呼吸》要求了解呼吸的概念,呼吸的三个环节,肺通气的结构和功能; 气体在血液中运输的形式。掌握肺通气、肺换气的原理;呼气节律的产生和呼 吸运动的调节。 (6)第六章《消化和吸收》要求了解消化和吸收的概念,消化的两种形式,消化道平滑肌的电生理特性。掌握食物在胃内和肠内的消化过程。了解消化道的神经 支配;唾液的分泌及作用。 (7)第七章《能量代谢和体温》要求了解机体能量代谢的测定原理。掌握影响能量代谢的主要因素,机体的产热和散热过程,掌握基础代谢的概念。掌握体温的 概念及其正常变动,了解体温相对稳定的机制。 (8)第八章《尿的生成和排出》要求掌握肾小球的滤过功能;肾小管和集合管的物质转运功能;尿生成的调节。了解肾脏的功能解剖和肾血流量;尿液的浓缩和 稀释;清除率;排尿反射。 (9)第九章《感觉器官》要求了解感受器的概念。掌握感受器的一般生理特性。掌握视觉和听觉的感受原理。了解前庭器官的感受功能节其他感受器的功能。 (10)第十章《神经系统》了解中枢神经元联系的方式;兴奋在反射弧中枢部分传布的特性;中枢神经系统的感觉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对内脏活动的调节功能。掌 握突触传递的原理;中枢神经系统对躯体运动的调节功能。 (11)第十一章《内分泌》要求掌握激素的作用原理;生长素、甲状腺激素、糖皮质激素、盐皮质激素、胰岛素与甲状旁腺激素等的生理作用;甲状腺激素的合成、 释放及分泌调节;下丘脑的内分泌机能及下丘脑与垂体的功能联系。了解肾上 腺髓质激素、降钙素与胰高血糖素的生理作用。 二.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理论课讲授48学时 实验全部安排在《医学机能实验学》课程内。 1.绪论(2学时) 生理学的研究的任务及其与医学的关系,生理学研究的不同水平。内环境与稳态的概念。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著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著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

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著,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法理学起源于西方近代,据此观之,中国古代无法理学之说乃顺理成章。“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发展到近代的产物。正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学的发展中,就逐渐出现了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法的一般理论,17、18世纪在西欧出现了分析法学派的‘法理学’”。;法理学才由此而发展起来。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但有可以归之于后来称为法理学学科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观察法律现象的法律思想,一般说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如中国古代法学对法的概念、作用的论断和罗马法学中关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证都是法理学产生的萌芽形态。”;“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法理学的出现,那是19

法理学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法理学I课程法理学1大纲

法理学1教学大纲 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一)教学目的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深刻认识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要素、功能、作用和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 2、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法治作为文明的核心要素、社会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控制方式的意义。 3、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真正拥有良好的专业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性、职业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方式。 (二)教学要求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指导教学实践。 2、了解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提高和深化对法理学的理论和理论框架的认识,从宏观上深刻认识法理,促进对法律的原理、原则、价值、精神的深入研究。 3、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学术状况,关注理论界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积极参与法理学的研究和讨论。 4、以问题为中心,深化对某些问题的研究,独立思考,独立探索,能够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想法,进行系统的论证;通过以点带面,促进理论的深化和思维能力的提高。 5、关注社会,关注现实,关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实践,积极探索新领域、新现象、新问题。 6、深入学习部门法学知识,深入其他理论法学、边缘法学的学习,与比较法学、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等学科紧密结合,形成既广泛又深入的知识结构。 二、本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法的特征;法律要素;法律部门;法律关系;人权;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法律责任;法的效力;法的实施。 教学难点:法的渊源;法的效力层次;法系;法律解释;法的继承和移植。三、本课程采取的主要教学方法手段 本课程教学以启发式的课堂讲授为主,并注意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法,以讨论、辩论、案例分析等形式培养学生运用法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 四、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学时和分配方案 本课程教学计划学时为42学时。具体分配见计划学时分配表。 五、参考书目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法理学》,孙笑侠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法学基础理论》,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法理学》,孙国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生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生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生理学 课程类型: 必选课 总学时: 36 讲课学时:36 学分:2学分 适用对象: 生物技术专业 先修课程:生物化学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生理学是生物科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生物机体正常生命活动现象及机体组成部分正常功能的科学。 人体生理学是研究正常人体生命活动规律和生理功能的科学,研究机体多种系统在正常条件下的功能以及它们受到哪些因素的调节和控制等问题 通过生理学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生理学基本理论,了解生命科学发展方向,为以后其它相关学科和临床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教学要求分三个层次:掌握、熟悉、了解。考核内容对应三个相应的层次,要求掌握的内容占80%,熟悉的内容占15%,了解的内容占5%。

四、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绪论 重点:人体生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研究方法及与医药科学的关系 难点:人体生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研究方法及与医药科学的关系 第二章细胞和基本组织 重点:1.掌握细胞的基本形态结构 2.掌握上皮组织的一般特点、分类及功能; 3.掌握骨骼肌、心肌形态结构特点; 4.掌握神经元的形态结构、化学性突触的光、电镜下结构; 难点:神经元的形态结构、化学性突触的光、电镜下结构; 第四章人体的基本生理功能 重点:1.静息电位和动作电位的概念及产生机制 2.神经肌肉接头处的兴奋传递 3.内环境理化性质相对恒定的重要意义 难点:1. 静息电位和动作电位的概念及产生机制 2.神经肌肉接头处的兴奋传递。 第五章血液 重点:血液凝固、体内抗凝血作用、体外延缓或促进凝血过程、纤维蛋白溶解系统。难点:血液凝固、体内抗凝血作用、体外延缓或促进凝血过程、纤维蛋白溶解系统第六章循环系统生理

法理学提纲

法理学,也称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律师专业的必考课程。 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的学科。它首先研究的是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即主要讲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历史、本质特征、方法以及地位等;其次是法的一般原理,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内涵论,主要介绍的是法的概念、价值、作用、资本主义的法等,这部分的内容是主要是基本原理,是本书的核心理论部分;其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外延论,主要讲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相互关系;再次是法的制定,也可以称之为立法论,主要从静态的角度来考察法的产生的过程以及相关问题;最后是法的实施和监督,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实施论,主要讲法律在产生后如何从静态的、纸上的、死的法变成动态的、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的过程。 考试大纲

【字体:大中小】 第一编 第一章法学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全书的绪论,是纲领性的一章,主要阐述法学学科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所包括的原理和原则,对其后各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是重点章。学习本章,应注重理解法学的性质和特征,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学科划分,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概括而集中地了解法学是门什么样的学问。 学习内容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 一、法学释义 法学的含义和特征法学产生的条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色 二、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 各个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学的共性和个性西方古今法学及人们 对法学的不同认知中国古今法学及人们的认知

法理学(朱苏力)修正版

xx 教学大纲《法理学》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频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视频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频 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第四讲法律的起源(视频 7、8 一、前提条件 1. 劳动分工 2. 剩余劳动 3. 国家统一? 二、新问题 1. 代理问题 2. 信息问题 3. 意识形态问题第五讲法系问题视频 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xx 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 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3、14 六、自由的责任 七、个人主义 八、自由主义的发生九、自由主义对法律的贡献 十、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第八讲社群主义法理学视频 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xx 的社群主义问题第九讲xx 法理学视频 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xx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xx 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xx 的经验第十讲xx 问题视频 19、20 一、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 xx 问题二、xx 之后(从人治到法 治) 1. 魅力型政治(人治) 2. 传统型政治(法治) 3. 法理型政治(法治)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一、名家名著导读课程的缘由 1、司考是一门考试,考试必须有标准答案。而纷繁复杂的法 学,特别是理论法学中,几千年鲜有定论,如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问题就争论了三千多年。矛盾解决方案是法学名家 (出题人)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 2、名家名著的导读还有利于关注热点时事和法治趋势,能让 法律人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3、《法理学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中的重要观点 法理学体系图:

一、法律是什么? 1、法律的定义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第91题)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万国答案】 B 2、法律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制定、认可、解释形成的。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机制。 3、法律的本质 (1)法律的意志本质: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的社会经济属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3

二、法律有什么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011年可能考点】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中,义务模式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而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2)管理公共事务的作用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人的因素 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②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③法律是为人制定的,而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并且是通过人来实施的,因此,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2)社会因素 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 ②同样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的自身因素 合法而不合理。漏洞或“滞后性”。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4、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大纲修订过程中已经被删除,但是由2010年真题进行了考察,2010年超纲考点。)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

生理学教学大纲第五版

四年制医学工程专业生理学教学大纲 (第七版) 说明: 1.本大纲根据《生理学》统编教材(第七版)内容改编。适用于四年制医学工程专业的教 学需要,其它年制临床医学和非临床医学专业可作参考。 2.本专业生理课总学时105,其中理论课教学时数为90 学时,实验课教学时数15 学时。 授课章节包括绪论、细胞的基本功能、血液、血液循环、呼吸、消化与吸收、能量代谢与体温、尿的生成与排出、感觉器官的功能、神经系统的功能、内分泌和生殖等章节。 3.本大纲所列内容与三级分类要求,是教师组织教学实施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进行自学、复习考试的指导和依据。课程内容虽有重点与一般之分,但学习内容应是全面的,而且重点与一般内容往往是相互联系的,不能截然分开。学生应该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在此基础上再突出重点。 第一章绪论(2 学时) 学习要求: 掌握要求: 内环境 稳态 正、负反馈的定义和意义 熟悉要求: 人体生理活动的调节方式和特点 反射和反射弧

旁分泌、神经分泌 体液的组成 生理学研究的三种水平 前馈 第二章细胞的基本功能(10 学时) 学习要求: 掌握要求: 细胞膜的单纯扩散、经通道易化扩散、经载体易化扩散、主动转运和继发性主动转运功能: 钠泵的生理意义; 第二信使的概念和几种常见第二信使; 静息电位的定义、产生机制; 动作电位的定义、特点、神经动作电位形成的机制; 1 动作电位传播的机制; 阈电位的概念; 兴奋和兴奋性的概念; 刺激和兴奋的关系,及组织兴奋性的变化神经肌接头兴奋传递的过程 兴奋-收缩耦联的概念和过程 熟悉要求:

细胞膜的组成; 出胞和入胞式物质转运; 离子通道型受体、G 蛋白耦联受体和酶联型受体介导的信号传导系统的基本过程局部电位的特点; 骨骼肌收缩的外部表现和力学分析。 了解要求: 横纹肌收缩的基本过程和影响横纹肌收缩效能的因素 平滑肌的收缩机制和神经支配。 第三章血液(5 学时) 学习要求: 掌握要求: 血液的组成 血细胞的生理功能 生理性止血的基本过程 熟悉要求: 血型和输血原则 了解要求: 血液凝固 纤维蛋白溶解 第四章血液循环(15 学时) 学习要求: 掌握要求:

法理学基本原则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法理学 英文名称:Jurisprudence 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 学时:3学时/周 学分: 3 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宪法学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 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法理学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 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英文简介 Jurisprudence is the leading discipline in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i t belongs to the subject of thought and thinking, and it is relative to the department law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Specific issues of jurisprudence is not the answer to the legal practice, such as how case hearing, how to carry out the program, citing, what kind of legal sanctions and so on, for which, it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blem of legal principle,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 it is the theoretical and thinking of.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属于理论课程,但是也与实践有关。教学目的如下: 第一,提供系统、全面的关于法学和法律的概括性知识,特别是有关当代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学教育的布局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概括情况,为学生今后继续全面、深入地学习其它法律知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起一个引导性的法律知识入门课程的作用;

《法理学》课程简介

《法理学》课程简介 课程代码 课程简介: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本课程教学目的是使学生能够掌握法的概念、法的本体、法的起源和发展、法学方法论、法的运行、法的作用和价值、法与社会等法理学的基本论题和问题;初步掌握通贯整个法学体系的法学基本范畴,诸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等基本概念。本课程安排四次课堂专题讨论,安排五次课堂作业,以帮助学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前沿问题有比较全面、深刻的掌握。 Jurisprudence,which means the philosophy of law,or legal theory,or Methodology of legal theroy, is a study of the nature and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law. This course will apply the concepts and techniques of philosophical analysis to an examination of the nature of law and issues surrounding legal reasoning, and the relationship among law, morals and theories of justice. It is our main aim that students have an initial command of basic concepts of mordern jursiprudence, such as law, rights and obligation, legal relationships, legal procedure, Legal values,and so on. There are four seminars and five homeworks in this course in order to help students have a good command of the fundermental knowledge and frontiers of legal theory.

生理学 教学大纲

生理学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生理学(physiology) 学分:理论5+实验1.5 总学时:130 理论学时:80 实验学时:50 先修课程要求: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物化学 适应专业:临床医学八年制、临床医学五年制、麻醉医学、口腔医学、精神卫生 参考教材: 1.朱大年,王庭槐主编. 生理学第八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2.姚泰主编. 生理学(长学制规划教材),第二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3.罗自强等主编. 机能实验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 4.Kim E. Barrett. Ganong's Review of Medical Physiology,24th Ed,Lange Medical Publications,2012 5.John E. Hall. Guyton and Hall Textbook of Medical Physiology ,12th Ed,W. B. Saunders Company, 2010 一、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目的和任务 生理学是研究生命活动规律的科学。其任务是研究人体及其细胞、组织、器官等组成部分所表现的各种生命现象的活动规律和生理功能,阐明其产生机制,以及机体内、外环境变化对这些活动的影响。生理学是医学科学的重要主干基础课之一,与其他医学基础课和临床课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了解和掌握了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规律,才能理解和掌握机体异常的生命活动及其规律,所以生理学为后继医学学科及以后的医疗工作奠定了基础,因而,生理学的目标应该使学生

掌握正常人体生命活动的基本规律。由于现代科学和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相关学科间的相互渗透,极大地推动了生理学研究向微观的细胞分子水平深入发展和向宏观的整体水平加快扩展。在教学中,也要及时向学生介绍生理学的重大进展,使学生对生理学的发展动态有所了解。教学内容的选择,应根据学习医学的需要,参照本科医学教育的国际标准和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着重强调生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思维模式、科学态度、科学的实验方法、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以适应新的医学模式的转变,重视从心理、社会的角度观察和理解人体的生命活动。此外,要求学生掌握一些常用的生理学英语专业名词,以加强学生专业英语的学习。 生理学教学包括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二、课程基本要求 1.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 (1)了解人体生理学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人体生理学与医学的关系,掌握内环境和稳态的概念及其生理功能调节的三种方式,熟悉机体内的控制系统。 (2)掌握细胞膜的跨膜物质转运功能,生物电现象及其产生机制,组织的兴奋和兴奋性,信息在同一细胞上的传导和细胞间的传递方式与原理,肌肉收缩的原理。熟悉肌肉收缩的外部表现和力学分析。了解细胞膜的结构,骨骼肌的超微结构。 (3)熟悉血液的理化特性、生理功能和血量正常值。掌握内环境的概念、生理性止血、血液凝固、纤维蛋白溶解、人类血型及输血原则。掌握红细胞的生理,生理性止血,血液凝固与抗凝以及纤维蛋白溶解与抗纤溶,ABO血型系统, Rh血型系统,输血的原则。熟悉血小板的生理特性和功能。了解血液的组成,造血过程的调节。 (4)掌握心脏的泵血功能及调节,各类心肌细胞的生物电现象及形成机制,

法理学难点解读

法理学难点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生理学教学大纲

生理学教学大纲 (供临床、护理、口腔专业本科学生用) 一、前言 生理学是研究正常机体生命活动规律的科学,是重要的医学基础理论课之一。通过学习生理学,使学生掌握和了解人体生命活动规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学习医学专业的其他后继课程奠定基础。生理学共128学时,其中理论课72学时,实验课56学时。 二、课程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绪论 目的要求: 1.了解生理学研究的内容。掌握机体内环境和稳态的概念。 2.掌握人体功能活动的主要调节方式。 3.了解人体功能自动调控中反馈调节机制的重要意义。 教学内容: 生理学的研究的任务,生理学研究的三个水平。机体内环境与稳态。机体生理功能的调节,神经调节、体液调节和自身调节。体内的控制系统。 学时:2 第二章细胞的基本功能 目的要求: 1.掌握细胞膜物质转运的方式和原理;细胞膜的跨膜信息传递的方式和机制;静息电位和动作电位的形成;兴奋传导和传递的原理;兴奋-收缩耦联和收缩的机制。 2.了解细胞膜的构成;肌肉收缩的力学分析。 教学内容: 细胞膜的结构概述,物质的跨膜转运。细胞的跨膜信号转导。静息电位和动作电位的概念及其产生机制。兴奋的引起和兴奋的传导机制。神经-肌肉接头处的兴奋传递。骨骼肌细胞的微细结构。骨骼肌的收缩机制和兴奋-收缩耦联。骨骼肌收缩的外部表现和力学分析。平滑肌的结构和生理特性。 学时:8 第三章血液 目的要求: 1.掌握血液的组成和理化特性;生理性止血。 2.掌握血细胞生理。 3.了解血型和输血原则 教学内容: 血液与内环境的演化。血液与内环境稳态。血量。血液的组成及其理化性质。红细胞的数量形态和功能。血细胞比容。红细胞生成的调节。白细胞生理。血小板生理。血细胞的破坏。血液凝固。抗凝系统的作用。纤维蛋白溶解。表面激活与血液的其他防御功能。血小板的止血功能。 学时:4 第四章血液循环 目的要求: 1.掌握心肌生物电、心肌特性与心脏的射血功能。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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