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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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单位,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已于201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大局,认清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重要意义,持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上述两个部分规章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分工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政策研究,做好与原有政策的对比对照,明晰各项新规定、新政策、新变化、新要求,调整各项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流程,对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领会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的目的、背景、意义和有关具体措施,并向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工作。此外,还要做好与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等有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研判,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医师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保证医疗安全。同时,要对本单位医师和有关人员开展宣贯工作,引导广大医师积极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

三、切实依法履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从而形成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无缝衔接的闭合管理环路。我委将适时对各区卫生计生委和行政审批局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区域注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卫医政〔2016〕459号)于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之日废止。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结束——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 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计生行业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8日 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行为,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

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工作中,医疗卫生机构负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党政领导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单位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 第二章医药代表管理 第四条严禁医药代表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物资科、药学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代表需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部门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记录、接待流程(以下简称“三定两有”),并严格执行。原则上接待人员为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行政负责人(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对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动信息。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并公示举报途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经查实的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多措并举,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大对“九不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风警示教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的; (二)未建立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的; (三)未建立“三定两有”接待医药代表制度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24 •【字号】津财规〔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津财规〔2018〕13号 各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加强天津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绩效评价,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为4.3万元/人/年,其中: (一)学员生活补贴标准为0.25万元/人/月,用于学员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单位,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已于201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大局,认清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重要意义,持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上述两个部分规章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分工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政策研究,做好与原有政策的对比对照,明晰各项新规定、新政策、新变化、新要求,调整各项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流程,对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领会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的目的、背景、意义和有关具体措施,并向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工作。此外,还要做好与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等有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研判,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医师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保证医疗安全。同时,要对本单位医师和有关人员开展宣贯工作,引导广大医师积极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 三、切实依法履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从而形成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无缝衔接的闭合管理环路。我委将适时对各区卫生计生委和行政审批局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区域注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卫医政〔2016〕459号)于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之日废止。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结束——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营养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营养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 理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营养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7〕5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7〕68号)要求,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营养科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医疗机构营养科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营养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自觉增强担当意识,主动作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卫医政〔2014〕136号),建立健全本机构营养科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营养科医疗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任务,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别是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将临床营养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 工作的意见 正文: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办〔2016〕26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加大儿科医师的招聘引进培养力度,深化医改,让儿科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加强儿科服务的有效供给,努力扩大儿童医疗服务资源,补齐民生短板。 二、工作要求 一是加大本市高等医学院校招生力度,增加儿科医师培养数量。二是加大儿科医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力度,2018年底提前达到每千名儿童儿科医师0.69人的规划目标,2020年达到每千名儿童儿科医师0.73人

以上。三是提高儿科医生待遇,将儿童专科医院绩效工资水平提高到全市中上等水平。四是加大儿科医疗资源供给,加快儿童医院原址改扩建工程,加强综合医院儿科建设。五是有序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六是加强儿科体系建设,加强资源调配和管理,上下联动,防控结合。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儿科专业高层次人才培养,解决儿科医师资源不足 1.增加临床医学5+3一体化儿科方向及临床医学儿科定向实习培养的数量。积极争取教育部支持,力争在本市高等医学院校每年培养60名的基础上,从2018年开始将培养数量增加到每年120名。 2.增加儿科专业硕士招生数量。在本市高等医学院校每年招收30名的基础上,增加研究生招生计划,从2018年开始将招生数量增加到每年80名。 3.增加儿科专业硕士生导师数量。我市高等医学院校根据培养需求,在医疗机构中遴选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儿科医生担任导师。 4.继续开设同等学力等多种形式的研究生教育。由我市高等医学院校每年选拔不少于50名儿科医师,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 (二)加大儿科医师招聘力度,改善儿科医师短缺现状 1.逐步提高儿科医师引进数量。按照有关儿科医师配备标准要求,合理核定各医疗机构儿科医师配备数量,全面拓宽儿科医师引进渠道,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增儿科医师500人,以满足儿童健康服务需求。 2.简化儿科医师公开招聘程序。依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儿科医师作为急需引进的紧缺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简化程序进行招聘,做到应招尽招。 3.继续实施定向公开选拔措施。2018年起在卫生计生行业开展面向全国医学院校临床本科毕业生选拔儿科医师,选拔工作按照《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4.采取多种方法招聘儿科人才。启动实施知名学府校园行计划,组织医疗机构赴国内知名医学院校进行儿科医师公开招聘,面向国内外发布招聘计划,大力引进儿科人才。 5.鼓励支持儿科专家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依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政策,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身体健康、技术精湛的儿科医师,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其中,对具有特贴专家、突贡专家等省部级专家称号的正高级儿科医师退休年龄可延长至70周岁。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三)提高儿科医师待遇水平,改善儿科医师职业感受 1.提高儿童专科医院医师待遇。合理确定儿童专科医院薪酬水平,确保2018年进入卫生计生行业前列,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不断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现就规范医疗服务系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对保障人民健康的思想认识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自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医疗质量管理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连续化管理。 二、守住底线,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意识,经常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基三严”等培训考核和自查整改工作。医务人员开展执业活动要严格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专业诊疗规范等要求,保证各项诊疗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严格把握入院出院指征 要认真掌握患者入出院指征、转诊条件和手术适应症,患者入、出院应由具备资格的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患方要求自动出院的,要完善相关手续方可离院,严禁以各种违背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理由推诿病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质量 正文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

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018年11月9日 天津市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 一、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 (一)首诊负责制的责任主体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 (三)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相应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号与医师、科室不符的情况。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四)急危重症需抢救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借用他人信息挂号的患者如病情危重,医师应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五)对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症患者,在尚未明确主管科室之前,首先由首诊科室负责抢救。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在实行抢救同时,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相关科室必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擅自离开。各科室所做的相应检查和处理应及时记录。诊断明确后及时转往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如有争议,由医疗管理部门根据病情决定收治科室。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抢救。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师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师行政许可 事项下放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4.05.08 •【字号】津卫医政[2014]198号 •【施行日期】2014.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师行政许可事项下 放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4〕19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要求,我局已下放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师行政许可事项。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加强下放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下放行政许可内容 (一)二级医疗机构(不含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急救中心、医学检验所等特殊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等行政许可工作。在下放前已经我局设置许可的医疗机构,由我局负责其执业登记。该机构在执业登记后应当下放区、县卫生局的,由我局再进行下放。 (二)由区县卫生局负责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备案、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短期行

医、台湾地区医师来大陆短期行医等行政许可工作。 二、调整并明确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局制定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对已下放的医疗机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区、县卫生局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对我局下放的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重新核准,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变更至我市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由负责拟执业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在本市不同机构之间变更医师执业注册的,且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医师执业注册分别由不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按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由负责拟执业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原《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记录”中注明变更后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变更后执业地点和变更日期等信息,同时加盖公章,不换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的许可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调整为由负责拟聘用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在已经完整填写内容的《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负责第二、第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1.20 •【文号】国卫纠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 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卫纠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11月20日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

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统方管理,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药营销人员、非行政管理部门或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提供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或科室的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并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向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组织提供的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应当是以机构为单位的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以及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用相关信息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个环节的信息安全。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对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等统计功能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的权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 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市卫生计生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规范诊疗行为,加强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对我市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取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 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要求,确定本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要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和《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规定,结合医师资格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19 •【字号】津卫办〔2021〕154号 •【施行日期】2021.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持续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巩固《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办〔2016〕266号)和《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津卫办〔2018〕22号)取得的成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儿童优先的工作理念,助推本市儿童医疗服务发展,持续着力提升本市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不断强化儿科人才队伍,医疗机构用好用足儿科作为紧缺专业人才、直接考核的招聘政策,保障儿科医师薪酬待遇,不断优化和强化全市儿科专业人才队伍;发挥专业龙头优势,深化儿科医联体建设水平,服务全市、辐射周

边;巩固全市医疗机构加强儿科建设成果,盘活现有医疗资源,提升各医疗机构儿科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巩固强化儿童季节性就诊高峰应对,完善并落实儿童季节性就诊高峰应对各项制度措施,推进儿科信息化建设,方便患儿就医。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加强儿科医师队伍。各设置儿科的医疗机构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中儿科医师作为急需引进的紧缺人才,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政策,加强儿科医师招聘工作,加大招聘力度,应招尽招。持续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持续实施知名学府校园行计划,大力引进儿科人才。鼓励支持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的儿科专家按程序批准后,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加强儿科人才培养。各设置儿科的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儿科医师继续教育和学力提升工作规划,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支持鼓励优秀儿科医师攻读儿科高层次学历学位,不断提升儿科医师学历学位水平。积极配合医学院校遴选医疗机构中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儿科医生担任导师工作。 (三)助推儿科高层人才引育。医疗机构加大引进儿科专业高层次人才引育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积极落实来(留)津博士、进(出)站博士后奖励资助,鼓励支持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匹配经费。医疗机构在评选推荐国家和我市相关专家称号、人才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儿科人才予以优先。 (四)提高儿科医师待遇水平。提高市儿童医院儿科医师待遇,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将向儿科医师倾斜的薪酬分配办法作为制度长期实施,保证儿科医生薪酬在本院同级医务人员平均水平以上。 (五)巩固优化儿科服务资源。巩固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科建设成效,持续推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综合服务类医院儿科建设的通知》(津卫医政〔2019〕153号)的各项工作要求,强化儿科建设,提升儿科服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中医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中医药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疫情防控形势 近日,我市新增1例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中医医疗机构务必清醒认识病毒传播的不确定性和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复杂形势,时刻绷紧思想之弦,坚持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始终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防控措施,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 各中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四早”要求,进一步完善预检分诊工作,安排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的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及时排查并将发热患者及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规范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进一步规范发热门诊设置和管理,二级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要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发热门诊,设立醒目的标志。进一步完善发热门诊功能。 三、进一步严格患者住院管理 各中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市工作要求,进一步梳理完善入院管理流程。患者入院前,要再次为患者测体温、询问流行病学史、旅居史等,并结合有关症状和检查结果进行排查。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要落实好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住院前进行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的工作要求,确定已排除“新冠肺炎”后方可收入院;住院患者到达住院科室办理手续时必须签署承诺书。对于急诊住院患者,无核酸检测报告的,可先行收入隔离缓冲病房救治,在排除新冠肺炎可能后,转入普通病区,确保医疗安全。 四、进一步提升核酸检测能力 各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加快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争取快速达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条件,具备独立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开展室间质评,强化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暂不具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的中医医院要与具备独立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合作开展核酸检测。各中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扩大检测范围,对发热门诊患者、门急诊中高度怀疑感染新冠病毒患者、入院患者、陪护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对其他人群实施“愿检尽检”。 五、进一步做好中医药救治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建立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从我区医疗服务供需实际出发,科学调控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区人民公平、合理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符合我区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格局。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

(四)分级原则。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 (五)中西医并重原则。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六)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制定扶持政策,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境外资本举办有关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设置要求 (一)加快建设和发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塘沽、汉沽、大港和开发区、保税区现有医疗机构布局,结合滨海高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滨海旅游区、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北塘经济区、轻纺经济区等区域的居民区规划情况,推进各个区域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中医医院、儿童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妇产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 (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有关医疗机构。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和老年护理、康复、保健、中医等特色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吸引境外资本到新区举办医疗机构,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设立提供高端和特色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按照天津市急救中心三级网络组织模式,建立滨海新区急救中心,并按院前急救时限和服务半径设置急救站和急救点,形成覆盖滨海新区的一体化院前急救体系。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包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10万人口)设置一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4个居委会(或1万名以上居民)设置一个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和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逐步实现布局合理、标准统一、全面覆盖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五)每个镇设立一所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一所卫生室。 (六)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规划要求。相同类别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0米,其中相同类别的专科医院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0米;含有相同诊疗科目的门诊部、诊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0米。各类别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门诊部、诊所之间不受距离限制。 (七)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按需设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医疗机构,不受设置距离限制。 (八)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体现公共卫生性质的医疗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 (九)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应向社会开放,不受设置布局限制。该类医疗机构如向社会开放,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十)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应有专用的诊疗场所,不得与生活美容混用。 (十一)不得在药店、眼镜店、百货店、旅店、浴馆及其它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内设置医疗机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即时检测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即时检测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即时检测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即时检测的临床使用,提高医疗机构即时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现就即时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强化属地化管理职责,将文件精神第一时间传达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并统筹规划,持续推进即时检测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宣贯培训工作,加强即时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即时检测管理工作,重新梳理医疗机构内部即时检测设备临床应用情况,建立健全即时检测设备临床应用有关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即时检测可行性分析、准入及终止管理、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标本管理、检测结果报告管理、废弃物处理、仪器和试剂管理、风险管理、质控管理、性能验证确认和监测等,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宣贯培训,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保证即时检测质量。 二、即时检测是在患者附近或其所在地进行的,其结果可能导致患者的处置发生改变的检测。临床使用的床旁检测设备仪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即时检测管理委员会,由医务、护理、检验、预防、供应、信息、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院内即时检测管理工作。即时检测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 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 二、服务内容 (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畅通就医绿色通道。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拓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津卫家庭〔2017〕237号)要求,明确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天津医院、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为试点单位,为纳入天津市计划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行政单位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行政单位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7.04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行政单位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管理有关 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78号 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实行基本医保总额控制的有关要求,结合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行政单位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机构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为服务本单位工作人员而内设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定点机构”),可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总体控制、协商分配、结余结转、超支不补”的原则,实行医保总额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完善预算分配 (一)医保经办机构依据行政单位定点机构总体服务能力情况,按照不高于同区域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运行水平的原则,核算该类机构年度医保预算总额度,并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算总额度中列支。 (二)医保经办机构在与行政单位定点机构协商沟通的基础上,依据其近三年实际运行数据和服务能力等情况,将医保预算总额度分解到各行政单位定点机构。 三、加强管理服务 (一)行政单位定点机构仅限为内部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联网结算服务,要切实树立总额控制理念,结合实际制定医保预算额度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加强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双控管理,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医保服务协议中,与行政单位定点机构明确医保预算额度以及服务量、人次人头比、个人负担率等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监测并定期通报各项指标变化情况,通过费用审核、约谈警示、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 (三)医保监督检查机构应将行政单位定点机构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医保经办机构。 四、严格考核清算 (一)年终清算时,医保经办机构在与行政单位定点机构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可在该类机构医保预算总额度不增加的前提下(因政策调整需增加医保预算额度的除外),对各机构医保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我市医保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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