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耳鼻咽喉科等两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耳鼻咽喉科等两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耳鼻咽喉科等

两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5〕051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各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通过公开招标和专家评审,我委决定成立耳鼻咽喉科、老年护理管理两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分别挂靠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质控中心主任提名、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初审并报我委审核同意,现公布两个质控中心的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委员名单按所在医院的隶属关系排列)。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医疗机构(含部队、企业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耳鼻咽喉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

2.上海市老年护理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附件1:

上海市耳鼻咽喉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主任:吴皓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委员:董频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时海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章如新华东医院

王建中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赵霞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王德辉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周梁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邵骏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蔡昌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王家东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向明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王珮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葛荣明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李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郑宏良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范静平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马兆鑫上海市东方医院

孙广滨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专(兼)职秘书:黄治物梁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杨浦区控江路1665号新华医院 200092

附件2:

上海市老年护理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主任:张玲娟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委员:程云华东医院

许燕玲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施雁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徐建鸣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蒋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吴蓓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杨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周文琴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朱爱勇第二军医大学护理学院

周嫣上海市东方医院

杨青敏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徐伟健上海中冶职工医院

赵绍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

刘薇群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

李德夫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医院

卢萍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医院

贡东卫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医院

徐敏上海市黄浦区老年护理医院

徐英金山众仁老年护理医院

专(兼)职秘书:毛燕君崔颖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杨浦区长海路168号长海医院16号楼316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 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5.21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加强工伤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 准》的通知 (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 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长期以来为本市各企事业员工做了大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委组织

专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请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一、功能定位 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为单位员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设置(详见附件1) 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备案。 内设医疗机构设置与单位服务人数、服务功能相适应,设置分“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三种。其中: 1.服务人数超过1000及高等院校,应设置“门诊部”或“卫生所”。 2.服务人数500至1000人,应设置“卫生所”或“保健站”。 3.服务人数500人以下,设置“保健站”(医务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耳鼻咽喉科等两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耳鼻咽喉科等两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耳鼻咽喉科等 两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5〕051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各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通过公开招标和专家评审,我委决定成立耳鼻咽喉科、老年护理管理两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分别挂靠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质控中心主任提名、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初审并报我委审核同意,现公布两个质控中心的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委员名单按所在医院的隶属关系排列)。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医疗机构(含部队、企业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耳鼻咽喉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 2.上海市老年护理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附件1: 上海市耳鼻咽喉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主任:吴皓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委员:董频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时海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章如新华东医院 王建中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赵霞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王德辉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周梁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邵骏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蔡昌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王家东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向明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体检质控中心: 近期,有媒体反映个别中介机构利用医疗机构入职体检身份核实不严的漏洞,组织人员进行代检牟利,严重影响医疗秩序。针对该情况,为贯彻落实《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服务行为,确保体检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举一反三,全面自查整改 (一)全面开展自查。开展健康体检(包括入职体检)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医疗机构”)要落实对本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体检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自查,并留存自查记录备查。 (二)完善管理制度。体检医疗机构要通过自查,及时发现内部管理和工作流程上的漏洞,重点对身份核实制度、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等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体检场所的技防和人防建设,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对于疑似或查实为“代检”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用人单位,同时上报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7.04.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 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经2007年2月5日第2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编办《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的实施情况,对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

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医疗服务活动和公共卫生秩序。 (二)强化政府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对公共卫生事务的监管职能,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充实力量,整合资源,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许可与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理顺职能,调整完善目前的执法流程、执法机构和队伍;分解职权,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按照法定期限公正、高效地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强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继续做好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同时,对本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人民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五)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按照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管理构架,市卫生局已独立设置卫生监督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卫生监督科,统筹管理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以适应卫生监督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六)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性质、名称和级别。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属行政执法类事业单

卫生部关于同意设置上海禾新医院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同意设置上海禾新医院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7.12 •【文号】卫医政函[2011]210号 •【施行日期】2011.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关于同意设置上海禾新医院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1〕210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上海禾新医院项目的请示》(沪卫医政〔2011〕19号)及项目材料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联新医院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举办医疗机构的立项申请。 二、同意项目投资总额8250万元(1250万美元汇率按6.6计算)。 三、该医疗机构的级别和类别:二级综合医院; 名称:上海禾新医院; 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选址: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102号; 床位(口腔综合治疗台)数:100张(5)张;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门诊、眼科门诊、耳鼻咽喉科门诊、口腔科门诊(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门诊、口腔正畸专业门诊、口腔修复专业门诊、预防口腔专业门诊)、皮肤科门诊、康复医学科门诊、医疗美容科门诊(美容皮肤科门诊、美容中

医科门诊、美容牙科门诊、美容外科门诊)、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新生儿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推拿科专业、针灸科专业)、全科医疗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成立后的医院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式运营后,在经济运行上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该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规定进行现场验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七、项目合作双方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院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八、本批复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此复。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计划

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计划 摘要: 一、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计划的背景和重要性 二、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耳鼻咽喉科持续改进计划的实施与成效 四、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计划的未来发展 正文: 一、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计划的背景和重要性 耳鼻咽喉科是医学中一个重要的学科,它涉及到人们的呼吸、吞咽、听觉等多个方面的生理功能。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环境的变化,耳鼻咽喉科疾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上升,这使得耳鼻咽喉科的医疗质量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医疗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在耳鼻咽喉科中,医疗质量管理不仅可以提高治疗效果,还可以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持续改进计划是医疗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断的改进和优化,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耳鼻咽喉科中,持续改进计划可以帮助医生和护士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中的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 二、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耳鼻咽喉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制定临床诊疗路径:临床诊疗路径是指针对某一疾病或症状,制定出一套标准化的诊疗流程。在耳鼻咽喉科中,制定临床诊疗路径可以帮助医生和护士更好地掌握诊疗方法,提高治疗效果。 2.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体系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措施,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在耳鼻咽喉科中,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可以帮助医生和护士更好地掌握诊疗方法,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 3.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医疗质量评估是指通过对医疗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以了解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在耳鼻咽喉科中,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可以帮助医生和护士更好地了解诊疗方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为优化诊疗方案提供依据。 三、耳鼻咽喉科持续改进计划的实施与成效 耳鼻咽喉科持续改进计划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收集患者反馈信息:通过收集患者的反馈信息,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不满意度,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2.分析医疗质量数据:通过分析医疗质量数据,了解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3.制定改进措施:根据患者反馈信息和医疗质量数据,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实施改进措施:将制定的改进措施纳入临床实践中,进行实施和推广。 四、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计划的未来发展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计划也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成立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成立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3.17 •【字号】沪卫监督[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成立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0〕10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有关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质控中心: 为了加强对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质量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市职业卫生工作,通过公开招标和专家评审,我局决定成立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和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分别设置在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2个质控中心的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委员按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排列)。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件转发至辖区内除市级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附件:1.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 2.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主任:徐孝华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 委员:彭娟娟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章敏华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检查站 孙道远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 王飞云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 谢兰兰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 王学民上海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胡蔚毅上海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邹和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朱玉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蔡建明第二军医大学 章卫平长海医院 匡兴亚杨浦区中心医院 张雪涛杨浦区中心医院 周志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陈红红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 李思惠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王祖兵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电话:65115006(总机) 联系地址:政民路507号 200433 附件2: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

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质控指标2023年版

耳鼻咽喉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质控指标 (2023年版) 一、耳鼻咽喉科医患比 定义:耳鼻咽喉科固定在岗(本院)医师总数占同期耳鼻咽喉科住院总例次数(百例次)的比例。 计算公式: 耳网8喉科回定在岗(本院)医师总数 同期耳鼻IB 喉科住院总例次数(目例次)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耳鼻咽喉科医疗资源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 二、耳鼻咽喉科护患比 定义:耳鼻咽喉科固定在岗(本院)护士(师)总数占同期耳鼻咽喉科住院总例次数(百例次)的比例。 计算公式: 耳熟8喉科回定在克体院)护士(崎)总数 同期耳鼻咽喉科住院总例次数(S 例次)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耳鼻咽喉科医疗资源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 三、中高级职称医师构成比 定义:耳鼻咽喉科固定在岗(本院)中高级职称医师人数与总医师人数之比。 耳鼻咽喉科医患比二 耳鼻咽喉科护患比二

计算公式: ×100% 意义:中高级职称医师是医疗活动中的骨干,是反映医疗机构人员配置及服务能力的指标之一。 四、一类切口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率 定义:一定期限内一类切口手术预防性使用抗生素在所有一类切口手术中所占比例。 计算公式: 一类切口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率二 TW 口手术礴性使用抗菌药物患者例次7[nnoz X1uu%一类切口手术患者例次 意义:是衡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的重要指标,按照国家卫计委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规定,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为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除感染高危因素外,I 类切口手术原则上不需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五、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AUD ) 定义:以平均每日每百张床位所消耗抗菌药物的DDD 数(即DDD/1OO 人天)表示。 计算公式: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 中高级职称医师构成比二 回定在向(本院)中高级职称医师人数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七届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改选换届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七届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改选换届任冬冬;韩朝 【期刊名称】《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 【年(卷),期】2017(017)003 【总页数】1页(P226) 【作者】任冬冬;韩朝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耳鼻喉科上海200031;复旦大学附属 眼耳鼻喉科医院耳鼻喉科上海2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2017年2月18日,在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五官科医院)召开了 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七届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改选换届会议。主要内容有:①前任主任委员迟放鲁教授总结第六届委员会的工作成绩;②成立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七届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③选举产生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七届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及常务委员;④讨论第七届委员会工作计划。参加会议的有总会领导、新任委员和青年委员。 会议由总会吕文良秘书长和前任主任委员迟放鲁教授主持。吕秘书长首先感谢中西医结合学会第六届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在过去几年为中西医结合耳鼻咽喉科发展做出的出色贡献,因在总会上百个专业委员会中表现突出而被评为优秀专业委员会。学会在迟放鲁主任委员的带领下,开拓新思维,以新的眼界发展壮大,从几百人发展到上千人,学术影响力大大提高。独创的专家委员会发挥了巨大的活力,学术活动丰富多彩。

前任主任委员迟放鲁教授对上一届工作进行总结汇报,指出学会主要业绩有3点。第一,组织发展壮大,成立了11个专家委员会,各个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都是国内该领域的翘楚。专家委员会的建立,有效地扩大了学会队伍,目前有 800多名成员。第二,组织了专门学术活动,如嗓音和耳内科疾病等。第三,通 过传统媒体及新媒体扩大了中西医结合耳鼻咽喉学科的影响力,如微信群、学术杂志,组织制定了中西医相关疾病的诊治指南。最后,迟放鲁主任委员向大家介绍了本次换届会议的具体流程,经过前期推荐、常委会反复讨论、总会审阅、局部调整,最后推选出最终名单。 迟放鲁主任委员总结报告结束后,在吕文良秘书长的主持下进行了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七届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领导班子。主任委员迟放鲁,副主任委员李明、阮岩、骆文龙、高下、周慧芳,秘书长张天宇,常务委员高志强等24人,委员黄永望等93人,秘书韩朝、丁秀勇,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宇、任冬冬,青年委员刘大昱等37人。 选举符合总会章程,顺利结束。吕文良秘书长做总结发言:此次会议对过去工作汇报翔实,重点突出,成绩骄人;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有序、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新一届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生机勃勃,在迟放鲁主任委员的带领下必将取得新的辉煌;提出今年主要任务是筹备和参加第五次世界中西医结合大会和推进中西医诊治的标准化委员会。 最后,迟放鲁主任委员感谢中西医结合总会对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大力支持和肯定,重视发展中西医结合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相信在新的一年会更上一层楼。会后新一届委员会进行了简短的常务委员会议,迟放鲁主任委员布置了今后的工作。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3.26 •【字号】沪卫监督[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沪卫监督〔2010〕16号)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呈交的《关于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请示》(沪疾控办〔2010〕18号)我局已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自批复之日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委任郭常义同志为质控中心主任。 请你单位和郭常义同志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质控中心副主任、质控专家组成员、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的聘任及办公设备的配备,并于40日内将前述事项上报我局。 我局为促进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特制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见附件),一并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规范 第三章质控规范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质控中心是指在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技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外省市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三)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质控中心的设置和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予以公示。

上海临床病理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和运作

上海市临床病理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和运 (作者:单位:邮编:) 【摘要】全文介绍了上海市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及临床病理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模式,对申请挂靠质控中心的条件及管理和考核要求进行了介绍,对病理质控中心近年来开展的工作情况、所取得的成就及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叙述。 【关键词】病理学 上海市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是在上海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最早1986年成立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病理质控中心成立于 1994年,全市现有各类临床专业质控中心36所。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专家管理的模式,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通过打擂台的方式挂靠在相关专业优势明显、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 1申请挂靠质控中心的条件 上海市对申请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了条件限制,具体为:①质控中心主要挂靠在上海市三级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疗机构,并设立由全

市若干名专业专家组成的精干的专家小组,实行专家管理。②质控中心所挂靠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本市领先地位。③ 质控中心主任由担任或曾经担任全国或本市医学会相应专业学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任职。④挂靠医疗机构应为质控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专职和兼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支持。⑤挂靠医疗机构应按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质控中心开办费及日常经费投入的50%的比例,对本单位的相关专业进行专项投入,以支持其专业的领先优势。 同时,上海市卫生局对成立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规定了一些管理和考核要求:①各临床专业质控中心每年根据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市卫生局医政处的组织指导下,修订有关质量控制标准,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考核方案,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②质控中心主任按有关条件由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同行专家推荐。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质控中心主任召集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对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及咨询意见。③各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质控设备由上海市卫生局装备,其产权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每年向各临床专业质控中心提供适当日常工作经费。④每年末,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各临床专业质控中心工作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完成年度计划不理想、质控经费使用不当的临床专业质控中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⑤各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设置3年为1个周期,经评估后决定继续设置或重新招标;中心的领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任免,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2年版)--耳鼻咽喉科专业基地细则与入轮转科室教育指南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 (2022年版) 耳鼻咽喉科专业基地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所在医院基本条件 设有耳鼻咽喉科门诊及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 (二)耳鼻咽喉科专业基地基本条件 1.科室规模 (1)总床位不少于40张(各亚专业建议床位:鼻科不少于10张,耳科不少于10张,咽喉头颈外科不少于10张)。 (2)年收治病人(病房)不少于1600人次。 (3)(3)年住院手术量不少于1300台次。 (4)年门诊量不少于50000人次。 (5)年急诊量不少于4000人次。 (6)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5%。 (7)平均住院日不超过8天。 2.诊疗疾病范围 门急诊疾病种类和例数(含病房),见表1。

表1门急诊疾病种类和例数要求 疾病种类最低年诊治例数 耳鼻咽喉外伤其中鼻骨骨折)* GDi)> 耳前痿管继发感染. 20 急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中耳胆脂瘤含颅内外并发症)* 80 分泌性中耳炎•60 突发性聋. 20 町耳宁栓塞及外耳道胆脂瘤. 40 梅尼埃病及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 IO 变应性鼻炎’40 急慢性鼻窦炎・40 鼻窦炎颅眠并发症5 鼻出血•GO 急慢性鼻炎. 40 鼻鼻窦良恶性肿瘤IO 急慢性咽喉炎■40 喉良性增生性病变•40 急慢性扁桃体炎•40 腺样体肥大. 20 喉癌前病变. IO 喉癌及下咽癌IO 鼻咽肿瘤5 急性会厌炎. IO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IO 耳鼻咽喉异物・20 气管或食管异物20 颈部肿物包括腮腺颌下腺卬状腺等)* IO 注:,耳鼻咽喉科专业基地必须具备的病种及数量 (2)门急诊手术种类和例数见表2。 表2门急诊手术种类和例数要求 疾病种类最低年诊治例数耳鼻咽喉清创外伤缝合术30 鼻骨骨折复位术30 耳前座管切开引流术IO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 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4.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我局将于今年启动新一轮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新一轮的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将分年度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学科,在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专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拔和建设40个重点社区项目。现将《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具体申报日期及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上海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招标指南 3.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和发展上海医学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上海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2010年将上海建成亚洲一流医疗中心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九五”医学领先专业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社区”的原则,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作为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三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层次、分类型择优立项,经3年的重点扶持和建设,造就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 第四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兼顾布局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团结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学科设置和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总量为100个左右,名额分配如下: (一)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陆续选拔并建设重点学科30个左右; (二)在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包括部队及企业职工医院)中选拔并建设重点专科30个左右;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选拔并建设重点社区项目40个左右。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 者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1.25 •【字号】沪卫人事〔2021〕180号 •【施行日期】2021.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者为守护人民健康、城市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激励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献身卫生健康事业,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授予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等50个集体“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周峰等100名同志“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敬佑生命、救死扶

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为奋力夺取抗疫斗争的全面胜利,为全面推进卫生健康事业接续发展,再立新功。希望全市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持续奋进、再攀高峰,为上海建设成为全球公共卫生最安全城市之一,为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层次、更高品质的医疗卫生民生需求,让人民群众更有健康获得感,做出更加突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附件: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附件 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 先进集体(50个) 黄浦区 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部 徐汇区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 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护理部 静安区 上海市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信息中心 长宁区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皮肤科基本标准的通知(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 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doc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务需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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