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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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姓名:章峰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等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生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分析现行法律的立法缺失,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实践问题完善建议

在现代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逐渐弱化,财产关系日益增强,传统的亲属法的固有性能逐步消亡,基于此,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倾斜。1其中,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内容是显而易见的。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中,夫妻财产是使得夫妻感情、家庭和睦稳定、生活物质水平得以实现的保障。同时也涉及到对第三人的权益,社会交易安全等问题。因此,各国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都相当的重视,均将其作为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条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兼夫妻约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敏感,加之经济水平、传统思想等多种因素的束缚,自1980年来婚姻法实施的二十年以来,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并不多见。但是,改革开放的浪潮带来的巨大经济发展,以及人们价值观的改变,夫妻双方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样。由此而来的财产纠纷纷至沓来,其中许多都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客观上有要求灵活多样化的方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解决财产纠纷,以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稳定。同时,个体主体意识的增强,现代夫妻财产独立的要求不断增强,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空间越来越广,因此,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是刻不容缓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及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发展概况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及西方国家的历史沿革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制度,它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

夫妻约定财产制最早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夫妻婚姻契约罗马法的嫁资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允许婚姻当事人自由协商签订夫妻财产契约,只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不违反嫁资制的基本精神下订立嫁资契约或婚姻赠与契约。而日耳曼法则不同,日耳曼遵循一般契约自由原则,“契约优先于普通法”。2可以看出,日耳曼法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具有任意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契约理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以契约理念为价值取向的夫妻分别主义和夫妻约定财产制逐渐成为了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和理想的模式。3契约的主体是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妇女摆脱了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夫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才可能真正成为夫妻财产契约的主体;从现实的经济条件看,妇女开始走向社会从事职业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拥有自己的财产,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提供了物质条件。约定财产制明晰夫妻财产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对民事权利主体的尊重,相比较夫妻法定财产制而言更具有灵活性。因此,继法国、德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仿效。如今,法国、德国等国家在立法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非常重视,在其民法典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都作了详尽、系统的规定。4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发展概况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1曹诗权:《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法商研究,1999年4月。

2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93年版114页。

3刘向林,曹新川:《在身份与契约之间——我国夫妻财产制之透视》,《西安石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1(4),81。

4庞红:《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中国知网。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5

新中国成立后,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目前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发展。6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精神来看,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设定,但是法条并没有明文直接作出规定。1950年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设定。相反,对于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设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所有权与处理权的一个重要表现。由此可见,我国1950年《婚姻法》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的。7

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诞生,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有涉及到夫妻约定财产制。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不过,它只作了“但书”规定,具体在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国家只是原则性的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有较大的修改,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19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原约定制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

1.《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2.《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婚姻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

3.《婚姻法》就夫妻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却没有此内容。8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立法现状分析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制在实践中的问题

80年代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人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也知之甚少,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是法定财产制的附属和补充。新《婚姻法》将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地位,对旧《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但在实践中人们采用约定财产制碰到的许多问题在新《婚姻法》仍旧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财产归属形态的变化及孳息

夫妻约定财产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具体的存在形式可能会出现几种变化:第一,约定财产保持原先的存在形态。比如,房产、汽车,夫妻双方约定该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或者约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维持该财产的原有形态,直至婚姻关系终止。不论其升值还是贬值都不曾改变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二,财产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如甲乙夫妇二人约定,甲婚前的30万银行存款与某小区内的一套商品房A,另一两凌志越野车归甲所有。郊区一套别墅归乙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其他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假设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甲将商品房A卖掉并银行存款30万又购置一处店面屋B租与他人,每月收取租金。甲还因凌志越野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遭受损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10万元。那么,店面屋A和其每月的租金、保险赔偿金10万元是否还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若发生争议,又该如何处理?

约定的财产其存在形态发生变化,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现今社会,市场交易活动频繁,投资渠道丰富,个人的投资意识较之以前增强,很多家庭、个人都在运用各种渠道投资,努力使其财产保值、增值,这就促使夫妻财产不可避免的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因此也引发了转变形态后财产归属的纠

5黄松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6同上。

7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8黄松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72页。

纷。如果婚姻当事人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在财产约定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在约定某项财产归属的同时,对其将会产生的权益归属不发生变化,一旦当事人对此类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就按当事人约定处理,原财产归个人(或共同)所有,因其转变而来的另一形态财产或者孳息仍归个人(或共同)所有。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当事人很少会意识到这一步,不可能在财产约定时对此作出约定,更不用说作出让双方都觉得合理的处理结果了。

在上述案例中,店面屋B是甲用其个人财产婚前银行存款30万与卖掉商品房A所得款项合并购置的,每月租金也因此店面屋而来,10万元是因越野车损毁获得的保险赔偿金。若乙认为这些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视作夫妻共同所有。而甲则认为,这些财产是因其个人所有财产转换而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双方互不相让,那么该如何处理该问题?

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都能通过一定的金钱价值表现出来。支配一定的金钱价值与支配具体的物品在实质意义上是同等的。9人们越来越看重财产的价值所在,不断地通过市场交易使一定的金钱转化为一定的实物形态,在通过交易使一定的实物形态转化为一定的金钱价值,如此周而复始,实现自己财产得到增值的目的。如购买房产,部分人是购买是为了居住,另外的一部分则是通过购买房产的形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值、增值。这是一种投资手段,将房子出租取得租金,或待房价上涨将其卖出以赚取差价。就社会而言,生产经营对实物的依赖程度降低,财产的价值日益重要而居主导地位。在此社会背景下,物不再局限于具体的实物性,更多地体现其价值性。因此,物(财产),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10。财产利益都可通过一定的形态(实物形态或者价格形态)表现出来,货币、房屋、家具、汽车、股票、票据等都是财产利益的载体,是财产利益的具体存在形态。在可识别的前提下,形态的不同不影响财产利益的同一性。11

30万存款与商品房A、店面屋B,越野车与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都是同一财产利益的不同表现形式,既然,财产利益是同一的,那么所有权的主体也应该是同一的,即房屋B和保险赔偿金10万元都是属于甲个人的财产。这一结论不但符合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设立的初衷和约定财产制的功能。夫妻约定财产制设立的目的在于婚姻当事人能灵活处理夫妻约定财产制关系,清晰财产归属和明确双方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方便夫妻一方在对个人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时,免受他方的干预和阻碍,使夫妻双方能够更自由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促进市场交易的活跃与繁荣。

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孳息的权属界定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孳息系从物,根据从物随主物的物权法原理,既然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孳息或增值应属个人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为从物,但与增值一样,均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许多孳息、增值也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孳息、增值的归属应视不听情况处理,对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生产的孳息、增值(如存款利息)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婚后共同管理、付出劳动产生的孳息、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2从其他国家的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定来看,其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天然孳息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财产属个人财产;《瑞典民法典规定》,“自有的财产收益归入共同财产”13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租金是由店面屋B附随而来,店面屋都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了,更怎能有租金系店面物B从物属夫妻共同财产之理,当然也属甲的个人财产了。

2、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甲女,离异,有一儿子。乙男,离异,有一女儿。甲乙二人结婚时签定一份有关财产的协议:为保证乙永不变心,甲的一切收入由其自行保管,乙不能动用,此款留作儿女的读书费用,平时无特殊情况不能支取;乙的所有收入由甲管理,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都要善待对方的子女。但好景不长,2001

9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42页。

10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42页。

11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45页。

12刘萍:《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认识及施行中难点探讨》,《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万鄂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

13杨晋玲:《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若干问题探析》,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第54页。

年9月,儿子小刚与女儿小洁都上了初中,学费骤然增长了许多,增长的部分从哪里支出就成了问题。甲提出:“我的工资存了定期没法取,从这个月的生活费里开支吧,日常生活可以省一点。”乙大吃一惊,日常生活已经够省了,孩子正在长身体,哪能再省!当初的协议难道是签了玩的!可是,无论乙如何说理,甲就是不听,最后她还翻脸了:“我的工资存着是为孩子上高中和大学做准备的。你别老打我的主意,女人嫁汉图的就是穿衣吃饭!”乙拗不过妻子,僵持了一会儿也就算了。那个月由于生活费大幅度减少,全家一个月没有沾荤腥。

为了缓解经济上的矛盾,乙想让甲拿出点钱来买辆三轮车,自己下班后拉拉活,挣点外快钱贴补家用。可他刚刚提出来,甲就说:“我们都这样了,哪里还有钱买车!”乙很无奈,只好向弟弟借了3000元买了辆二手三轮车。可甲不相信买车的钱是借来的,硬说是乙藏的私房钱。为此两个人又吵了一架,吵完之后,甲的心里还有了芥蒂。从此,乙不论酷暑寒冬,每天晚上都蹬着三轮车满城转悠,靠这样一份微薄的收入,他们的生活才不至于入不敷出。

2006年4月,甲因工厂倒闭,得到6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她毫不犹豫地将这笔钱存到了自己的账户上。有了这笔钱,无论对于甲,还是乙都是一种安慰。可是,正是这笔钱导致了这个脆弱的组合家庭的分崩离析。5月9日上午,乙有个朋友要去外地定居,愿意将一个小吃店门面低价转让。乙想,妻子没了工作,买下这个门面做点生意多好!

朋友急于定下来,这天甲又回了娘家,乙顾不得跟甲商量,就跟同事借了2000元,作为定金付给了朋友。

晚上,乙兴冲冲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甲。哪知甲脱口就说:“要我做生意,难道你给我出本钱?”乙懵了:“我身上还有钱吗?那笔补偿金难道不可以拿出来做本钱?”

甲马上就火了:“你想得美,那是我下半辈子的保命钱,一分都别想动我的!做生意有风险,要是赔了你还给我吗!”不管乙怎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甲就是不答应。乙终于光火了,跟甲大吵一架。

吵完之后,甲负气去娘家住了,丢下儿女让乙在家照管。已白天上班,晚上拉活,还要照顾两个孩子,真可谓疲于奔命。

一天晚上,乙偶然发现了甲写的日记,日记上写道:如此攒钱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挽回第一次婚姻中的损失,获得心理上的平衡。乙恍然大悟——甲如此攒钱不是为了家人——不由得打了个寒颤。5月20日,甲回家了,乙不依不饶地说:“你不想做生意,就把补偿金分出一半来,我来买门面做生意。”甲没想到乙还会提这件事,把他大骂了一通,还说要离婚。乙绝望了,于2006年7月2日将甲告上了市人民法院,一是要求离婚,二是要求分割甲的存款。理由是甲私欲膨胀,将协议中规定用于孩子教育及家庭生活的存款据为己有。

在法庭上,甲显得底气十足,她辩称,我把工资留到孩子上高中和大学时用,并未违反协议。至于补偿金,那是工厂为保障我失去工作后的生活用的,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乙无权分割。

法庭经审理认为:他们签订的财产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因为甲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略了自身的义务,以“将来用于孩子教育”为由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全部存在自己名下,在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时,甚至在孩子需要开支教育费用时也不拿出来。

至于那笔补偿金,虽然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也是甲以后的生活、医疗和养老的基本保障,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6年9月7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准许乙与甲离婚;双方的子女各自抚养;甲的工资存款4万元及6万。

对于此案有人质疑: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谈不上什么公平不公平,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违法,就应视为有效,许多判例也说明了这一点。为什么此案法官以公平为由将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约定判为无效?

还有人质疑:那笔补偿金怎么能够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适用此案吗?14

14《婚前约定是否有效》:https://www.360docs.net/doc/bd17817069.html,/list.asp?unid=388

本案中关键的是要弄清楚这个关于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本案当事人以书面约定的方式确定双方的财产问题,本身是合法的。

但夫妻约定财产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约定要产生效力,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关于约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合法。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约定才能产生效力。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内容本身存在一定的歧义。“我的一切收入不能动”可以理解成“我的一切收入全部归我个人所有,而所有的生活费用全部由对方承担”也可以理解成“我的一切收入全部由我保管,对方不能动用,将来用于双方子女的读书费用”。这两种解释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相同。

关于第一种解释,如其本意是女方所有的收入归其自己所有,而以男方的收入用于共同生活。这种约定本身并不违法。但本案中的约定还包含了另一种含义,即女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在男方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女方也以事先有约定为理由,拒绝以自己的收入承担家庭费用。正因如此,该约定实际上是免除女方法定扶养义务的约定。

而在实际情况中也是如此,甲将其工资存为定期不动用分毫。而日常的生活开支与子女的学费负担全由乙一人承担.夫妻相互扶养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帮助、互相扶养的义务,它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约定财产关系是夫妻间资源选择的一种财产所有、管理方式,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影响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新《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要求对方付给扶养的权利。”按照规定,夫妻间的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对方的扶养义务和领受扶养的权利是对等的、相互的,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当自觉承担这一义务,有扶养能力一方如果拒绝不承担义务,有需要扶养的一放有要求付给扶养费的权利。15

根据《婚姻法》,夫妻之间互相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有抚养的义务,这些义务都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加以变更或免除。所以,该约定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这个案例另一方面反映的问题是职工卖断工龄款归属问题。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有些地方在企业改制中出现买断工龄的现象,各企业的具体做法不一,而且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的规定,实践中对职工卖断工龄所得款项的归属问题颇为困惑。职工卖断工龄的基本做法是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给付给该职工一笔款项,以此“一刀两断”与该职工的关系,此后无论该职工发生任何事情均与该企业无关。在2003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前,实践中普遍认为买断工龄款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如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十予以分割,会对该职工将来的生活造成困难,亦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一般均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前述司法解释颁布后,因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卖断工龄款是对职工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一种生活保障,其性质与破产安置补偿款颇为类似,后者作为企业在破产时对职工的一种安置,也是用以解决职工月企业脱离关系后若干年时间内的一种生活保障,因此,卖断工龄款也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15邓书云:《夫妻财产约定不影响相互扶养义务》,中国妇女报,2002年05月09日第003版。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可以通过订立相关协议的方式,来对夫妻的财产进行一个相关的约定,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有哪些呢?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律伴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定义和基本类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基本类型 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3、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二、协议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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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doc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三)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法律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法律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我对此认为法律应当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使其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比例为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认为它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五、如何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 (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 (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论文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其确立充实完善了夫妻财产关系,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笔者就此种制度,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法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来析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

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2.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第二条、机动车归属 登记在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 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方名义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方所有。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XX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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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中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 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 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 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 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 经过约定自愿

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1.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 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依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探其原因: 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 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 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律师最新整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律师最新整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年月日出生,现住 _______________ 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系夫 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 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届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届 1、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 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 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 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第二条、汽车归届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女方所有。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男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票、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万元存款转移到女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码:)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归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勺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部归男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试谈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项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从立法形式上,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当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情况下,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在这里,我们主要就约定财产制进行一下探讨: 一、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只是在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在第一条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异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无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实践问题。但并未写入《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婚姻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以的形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的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做清偿。 2、对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从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三个方面理解: 1)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可以约定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其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中外立法看:约定形式有两种,一是需要夫妻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协议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才产生法律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定理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夫妻财产约定应以公证形式确定,公证应由夫妻双方后一方住所地或协议地签订公证机构管辖。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在订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之后,如果要变更或撤消此协议,则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夫妻约定制并无时间上的限制,夫妻在婚前,结婚登记时以及婚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对财产的归属问题做出约定。夫妻在订立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效,并且该协议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协议,视为无效。 3)约定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 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在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对于协议,夫妻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夫妻离婚时,应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其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产制度之规定聊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和概念………………………………第三页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第四页 三、我国夫妻财产应注意的问题…………………………………………第五页 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第六页 注释………………………………………………………………………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页 论文摘要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目前的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随着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的大型民意,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

夫妻财产约定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 男方:T,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 女方:D,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经双方协商,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自愿达成如下约定: 1、双方婚后购买北京市崇文区(现为东城区)东区号楼单元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该房产权登记在D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之日起该房屋归D个人及儿子S共有,为D及S的共同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婚后购买凯宴小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京),该车所有权登记在T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之日起该车辆归T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婚后购买沃尔沃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该车所有权登记在T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之日起该车辆归D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本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男方配合将车辆所有人变更为女方。 4、女方名下有存款万元,存于如下帐号内: 双方约定从本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之日起,上述帐户内的存款共计万元归D个人及儿子S所有,为D和S的共同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D可为自己及儿子S生活、教育等支取、转移、使用该存款。 5、除上述存款外,男方还掌握有40万元人民币,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40万元归D个人所有,为D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男方将该40万元实际交付给女方。 6、其他现在及将来双方在婚后的所得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7、签订本约定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8、本约定原件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由

双方各保留一份。 签名: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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