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什么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什么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什么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例如,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实质上看,企业控制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及受益权。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这些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的一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我国刚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表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这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但“形式”是不是仅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呢?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可见,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英文表达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实质重于形式”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必要

1、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影响。加入WTO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我国要加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2.企业组织形式和业务的复杂化因素。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多样化发展,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融资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3、原有准则、制度存在缺陷。在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准则体系也不完善。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

“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上的应用

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上的应用相当广泛。可以说,它涉及财务会计运行的每一环节。

1、会计确认。

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的发生要进入会计系统,首先要经过会计确认。会计确认就是把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作为会计要素予以认可的一种会计行为。

(1)资产要素确认。企业融资租入一项设备,能否确认其为“资产”(指会计要素严格定义的“资产”,而不是泛指。其它会计要素类同)?根据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形式上),但企业(承租方)实质上取得了对该设备的控制权,并承担由该设备引起的风险(可能因技术进步而引起贬值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予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

(2)负债要素确认。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企业能否在销售产品时确认一项负债?以企业提供售后一定时期免费修理所售产品为例,企业并没有在销售时发生一笔修理费(形式上),但根据企业以往经验,所售产品总有一部分需返修,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实质上已承担着一项经济责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在此条件下确认一项负债。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负债并不是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未来不确定性引起企业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符合“负债”严格定义,因而不属于负债要素的范围。而上述的一项负债并不是由未来不确定性引起的,它是由现实交易而产生的。

(3)费用要素确认。企业若对上述售后服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则应为:借记产品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应计销货负债(会计实务上可专设一账户核算此类业务)。可见企业在确认一项负债时,同时确认了一项费用。

(4)收入要素确认。企业根据销货合同,将产品送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但未及时收取货款,能否确认一项收入?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贷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权利,实质重于形式,应确认一项收入。

同样有必要明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此会计确认上的区别。权责发生制是用以确定期间收益。费用和期间损益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对于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以权利形成确定其归属期。可见它是针对时间确定的一个确认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针对会计确认的前两个功能的标准,它与权责发生制不同一,更不矛盾,而是相互配合。

2、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计量模式,对会计对象的内在数量关系所做的货币定量,并产生货币定量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的处理过程。通货膨胀条件下会计计量模式由名义货币单位转向一般购买力货币单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另一个例子,企业拥有另一公司的股权不足20%,但实际上可以控制该公司(比如根据协议掌握该公司的人事权),这时股权计量应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会计操作上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采用权益法。

3、会计记录。

会计记录就是根据一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将已经确认、计量的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记入簿记系统,并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和转换的会计行为,其目的是为会计处理进入到会计报告环节奠定基础。企业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资金而购入一批有价证券,原来并不准备长期持有,

后来因某种原因(如预期该证券市价上扬),而实际持有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会计记录应否由短期投资账户调整为长期投资账户?从形式上看,这一事项符合长期投资区别于短期投资的时间界定: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但从经济实质看,它仍保持原来的短期投资的目的:为了获取现实的经济收益。这里,投资目的标准与投资时间标准有矛盾,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实质重于形式,企业没必要对此进行账户调整。

4、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的信息的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形成一组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未达账项的主要信息要不要在期末会计报告中披露?比如,企业在期末收到银行对账单对账时才发现,前期应收销货款100万已经进账,如果企业因某种原因暂未收到原始收款凭证,是不是要等到下一会计报告期才披露?如果这样,本期的会计信息就严重失真了,100万的银行存款与100万的应收账款是重大的信息差别。笔者认为,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本期末披露它。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诸环节均有应用。

此外,实质重于形式还运用于会计主体界定上,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实质在于形式原则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要求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该原则出台的背景。它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如果被过分强调,反而又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核实性,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国际会计准则》对“实质重于形式”的定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认为,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是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四项主要的质量特征,可靠性又包括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谨慎、中立性和完整性等次级质量特征。可见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概念体系中处于较次要的地位,而不应被过分强调。

2、会计人员应关注会计风险。新会计制度给了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精神和专业判断空间,势必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而个人的专业判断能力总有高低之分,因此存在即使会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仍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这就是会计风险。会计风险概念的提出,反过来对会计人员的素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合并会计报表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在会计核算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可见,制度所规定的持股比例只是形式上的标准,而是否具有控制权和重大影响才是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在对长期股权投资选择核算方法时,不但要看是否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表决权资本,而且更要看是否对对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若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的资本总额不到20%。但却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实质上的控制,则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如果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或者是控制或影响能力受到限制,即使投资达到20%或20%以上,也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母子公司体制下,母公司为了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需将企业集团作为会计主体,以母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报表。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关键问题之一即在于如何确定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是《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从《企业会计制度》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控制”,一方面是指形式上的控制,它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

(3)母公司直接拥有、间接控制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

另一方面是指实质上的控制,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达成协议,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根据章程和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在这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合并报表中会计主体的界定非常重要。在公司股份分散在许多股东手上的情况下,一家企业购买了另一家企业30%左右甚至25%左右的有投票表决权股份,就足以达到控股的目的。这样,30%或25%就是控股比例。因此,完全控制一家企业经营和财务方针所需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我们在进行判断时不能只根据形式上是否拥有50%的股份,而是要看其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X上市公司拥有江苏X公司45%的股份,另一投资者A拥有江苏X公司7%的股份。A和X上市公司经磋商达成委托协议,X上市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江苏X公司7%的股份,加上原有的45%,X上市公司实质上已拥有江苏X公司50%以上的股份。这种情况下,X上市公司对江苏X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了控制权,使江苏X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会计处理上,X上市公司股权计量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江苏X 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

以上案例表明,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应该纳入合并范围,持股比例不是绝对唯一标准。在持股比例不足50%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往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达成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被投资企业,从而最终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案例二:A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对上海X公司没有绝对控股权,而B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上海X公可拥有绝对控股。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A上市公司对上海X公司拥有经营管理权,并负责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这种情况下,A上市公司也就是取得了上海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

控制权,使上海X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会计处理上,A上市公司股权计量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A上市公司应将上海X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

以上案例表明,现实中实质控制权可能不是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中。如果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决定其未来发展方向,则即使是第二大股东,也实质上拥有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的编报范围。

案例三:X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外国X公司为收购X业务,从外国几家银行取得人民币十几亿元的银团借款。根据相关协议,外国X公司在贷款本息全额偿还之前必须维持一定的财务比率,除日常经营用资产以外不得发生其他重大资产收购,如业务收购或股权收购等。同时在贷款本息全额偿还之前,外国X公司不得宣告或分派股利,并不得发生除债权人特别允许以外的其他债务。X上市公司对外国X公司的股权证已交由外国X银行托管,在外国X公司全额偿还借款本息之前,X上市公司对其控股权不得低于51%。由于股利分配或股权转让等情形而产生的股份或财产将交由外国X银行托管。很明显,在外国X公司全额偿还借款本息之前,外国X公司资金调度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X上市公司股权计量上,不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也不应将外国X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

在某些情况下,母公司虽然形式上拥有一些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母公司并不能有效地对其实施控制,或者对其控制权受到限制,为避免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依据实质重与形式原则,母公司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内。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体现。这些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2)购入子公司时股权转让手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

案例三表明,对投资对象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但不一定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企业会计制度》第12条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案例三所示的情况,因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股权计量上不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也不应将该投资对象纳入合并的范围。

案例四:X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香港X公司2004年收购了C公司持有深圳X公司37.5%的股份,成为深圳X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款在2004年已经付清,深圳X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由X上市公司委派。但是,深圳X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本)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手续和修改合营合同、章程应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于深圳X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反对意见,并拒绝在修改合营协议、合同、章程上签名盖章,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有关股权转让手续尚未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深圳X公司的修改合营合同没有依法成立,是无效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本)第2条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圳X公司不能够向香港X公司汇出香港X公司应分得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X上市公司为深圳X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对深圳X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了控制权,但由于深圳X公司向境外资金调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我国外汇管制,X上市公司在股权计量上,不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也不应将深圳X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

以上案例表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济性质特殊,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较多,如投资、利润分配、外汇业务等。这种情况下,应慎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目前,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都投资有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按照所有权理论,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即采用比例合并法对经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企业会计制度》在第158条中也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但是,投资企业将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前提是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实质控制权。合营企业由于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特殊,任何合营一方均不能够实质控制合营企业。对按比例合并进来的这部分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和现金流量,实际上投资企业单方面控制不了。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005年7月,财政部公布了《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比例合并法,要求对于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应以能够客观、公允、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力求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为标准。

第二,不要过分注重实质而放弃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但是,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则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等十个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重要性这三个原则是对其他十个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被过分强调。

第三,有些企业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主观性,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变成粉饰会计报表的工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挡箭牌”。审计人员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注意企业运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意义的分析

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强调了其重要地位。《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我国在制定准则、制度时虽然遵循这一原则,但一直未将其明文列示于会计原则部分,这次统一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列为会计原则的第2条,可见其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也采纳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么就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我国已加入WTO,要进一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如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等,它们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

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但是,我国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能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企业资产不实,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例如,已被淘汰或者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各项资产减值等,这些形式上的资产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能作为企业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长期以来,有些企业账面很好看,实际上虚资产很多,虚盈实亏很严重。

2.按原有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这样的收入确定条件实质上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交付,而不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也就不能按照正确的标准确认和计量收入。这使得有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虽然已经知悉购买企业将无力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仍然确认收入,虚列收入,必然导致利润虚增。

3.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而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及无形损耗的具体表现来确定,这样拘泥于形式的核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和经营成果。例如,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致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足。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对已有会计核算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我们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这一原则。但是由于各个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现金流量也许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因所在。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如果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承。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但在具体运用该原

则时,也要注意适当。

1.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要求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该原则出台的背景。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如果被过分强调,反而又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核实性,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可靠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方面不一致,甚至发生背离。这一方面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困惑,在选用会计政策时无所适从,因为制度所赋予的不是对交易或事项的绝对的规范;另一方面也给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精神和专业判断空间,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因此,会计人员应注重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培养高标准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应用研究

[摘要] 如今,会计准则和制度尚不完善,经常出现真实性和合法性相悖的事例。仅仅根据表面情况做出合法的判断是远远不够的,很多情况下合法的处理并没有达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目的。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是用于规范这种问题的处理方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该原则产生以及适用的原因主要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差异的存在,会计准则及标准中难以消除的界线规定,特殊事项的客观存在。目前,该原则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融资租赁的处理,委托代销方面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方面的核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以及独立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等多个方面。本文的重点就在于归纳总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关键词] 实质重于形式;真实性;合法性;会计确认

目录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概述 (1) (一)含义 (1)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产生的原因分析 (1) 1.真实性和合法性差异的存在 (1) 2.会计准则及标准中难以消除的界限规定 (2) 3.特殊事项的客观存在 (2)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意义 (2)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 (2)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 (2)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承 (3)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3) (一)资产的定义与内涵方面 (3)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记录 (3) (三)自建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3)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用 (4) (五)收入的确认原则 (4)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确认 (4) (七)合并主体和合并范围的确定 (4) (八)有关资产项目的处理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5)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完善 (5) (一)相关准则的改进建议 (5) (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6) (三)提高职业判断水平 (6) (四)建立会计信息检查制度 (6) 参考文献 (8)

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

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 (2014-04-27 21:21:53) 载转▼标签:分类:财会与税务 转载 原文地址:作者: 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一些xx会计公报对交易事项的判断,揭示和 核算进行制定了特别的标准。例如:(1)披露合并会计报表而非组成法律实体的个别会计报表;(2)融资租赁;(3)当票据的面值不能合理地反映付出或收到的交易对价的现值时,要反映合理的利率。尽管xx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前身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公报没有构成xxGAAP的组成部分,但APB在第4号公报中阐明了对实质重于形式 的观点:“即使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不同,财务会计强调的是经济实 质并建议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尽管财务会计对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和法律效果都很关注,且更多的惯例是基于法律规定,但当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不同时,通常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但有时实质和形式不同。会计强调这样以来会计信息才能更好地反映其代表的经济活动。实质而非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例1 教学案例

读书时老师讲的,企业向银行借款,先借半年,再借半年,再继续借半年……这样下去连续好几年。嗯,根据借款合同,这得列为短期借款,但由于不断展期,这钱,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列为长期借款才合适。 简析:虽然这钱一直都没还,但在银行账面,由于不停地借新还旧,所以银行的某些指标是非常不错。虽然这企业的还款能力肯定没表面这么好。此案中,纸面的短期,xx了指标,粉饰了报表,掩盖了偿债能力,否则企业不会闲得自找麻烦每半年签一次借款合同。 例2多项合同的合并 某A公司要买xx,签署了20个合同,都是购买某B公司的资产,这些合同履行后,B公司就没什么了。看单个合同,都是买资产;但从整体角度看,这是购买了整个B公司。大家知道普通购物和企业合并的区别。 简析:如果无人告知,20个合同又分散在合同台账里,那么一眼看穿的几率不会是100%。不怕麻烦签那么多合同的原因可能是:规避重大重组等监管,不想做成企业合并什么的。 例3如何做到实际控制 xx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本公司日以聘用所有员工的方式对同一控制30 月11 年2008 于 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下的xx莱客软件有限公司进行了业务合并。为保持相关利润指标的可比性以及让投资者更为全面的了解本公司的成长性,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公司将莱客软件纳入合并范围,编制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内封面) 题目: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学生姓名:学号: 院(系):管理系专业:财务管理 入学时间:年月 导师姓名:职称/学位:副教授/学士 导师所在单位: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现代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机遇与挑战,怎样更好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总结其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改善意见。 关键词:实质;形式;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

The use of the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modern enterprises face a growing number of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how to better follow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of the enterprise is a worthy exploreproblem. Analysis of the essence of this paper i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problems of the form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use of accounting, and put forward the views of the points to improve on the basis of summing up the causes of their problems. Keywords:substance; form; debt restructuring; non-monetary transaction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现实意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现实意义 杨玫 (华能国际山东分公司,济南250002) 摘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要求,更是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贯穿 会计运行的各个环节;它涉及企业内外部的各种经济事项;它还扩展到了与会计相关的各项业务中。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154(2oo5)01—0094-03 The Operation Significance of”Principle of Regarding Substantiality more Importan t than Formality” YANGMei (Huaneng Power Intemationa1.INC Shandong Branch,Jinan 250002,China) 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garding substantiality more important than formality (the”PRSMITF”)is a basic rule in financial ac— countings.Presentation of the”PRSMITF ”is not only a requirement in accordan 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Marxist philosophy but also the nee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 d intellectual economy.Also。the”PRSMITF”has been widely used in corporate accounting practices by running through every links of accounting activities,stepping in every business matters inside an d outside of an enterprisean d expandingitsinfluenceinto every businessthat concerns accountings.The”PRSMITF”pLay8 auniqu e rolein businessactivitiesengagedinan enterprise。oreveninan industryan din alocal~sinn. KeyWords:”PrincipleofRegardingSubstantialitymore:ImportantthanFormality’’:AccountingInformation;Quality 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产生的背景 (一)涵义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会计 原则委员会(APB)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一 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APB指出,财务会计应强调 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性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 律形式是否与其经济本质相符。我国首次提到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是在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 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企业会计制度》中

银行高管知识题解--案例分析题

银行高管知识题解案例分析 1、某年物价指数为97,同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8%。 问题: 此时实际利率是多少? 通货膨胀率=(97-100)/100=-0.03 实际利率=(1+名义利率)/(1+通货膨胀率)-1=(1.08/0.97-1)=11.3% 2、某省交通厅2005年启动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140亿元。2005年5月该项目在A、B、C三家银行获得贷款,贷款余额分别为10亿、14亿、8亿。后经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05年7月才取得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批复的环评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 问题: 1、上述银行在项目贷款发放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ABC银行在该项目贷款发放中,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工作,对 该项目尚未取得国家有权审批部门合法批件的情况未能发现,霍发现后 位于已足够重视,在贷款审批和贷款决策方面管理放松,为银行信贷资 金安全埋下较大隐患。 2、针对上述银行存在的问题,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管理? 第一做好尽职审查,特别要注重项目合法合规星等情况。第二强化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权限制约”等原则建立严格的授信管理机制,加大对贷款审查事项的管理。第三严肃追究责任,对问题贷款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违规性质严重性,对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2010年7月30日,某行某州分行向该州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1.9亿元,用于古镇五、六、七期项目开发建设。2010年8月26日,借款人向该行申请842万元贷款支付,根据借款合同和委托支付协议的约定,该笔借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问题: 你认为上述事实存在哪些问题? 上述事实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摘要 由于会计标准日趋国际化,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越来越复杂,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这就要求把实质原则会计实务正确的应用到企业会计实践中。 本文将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这一问 题进行讨论。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概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原则在该物质的缺陷,建议在形成正确的应用物质的原则。其中,本文将重点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三个方面。在会计确认主要归纳了三个要素,资产、负债和收入;主要分布探讨了资产减值会计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的成本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报告主要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合并会计报表,每股收益来自三个方面。通过以上内容的研究,发现该物质的形成原理和缺点提出了相关的建议。通过本文的讨论,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掌握交易和事件的性质,会计活动进行测试贸易创新和时代的变化,真正的、永恒的新鲜活力。 关键字会计实务;会计实质;会计形式;应用ABSTRACT

Because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the organization form and business of enterpris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the uncertainty of accounting objects is increasing. This requires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ve taxation, accounting practice to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in accounting practice. The main problems include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overview about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in the accounting practic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defects in the material, in the form of matter suggest correct principles. Among them,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in accounting practice, mainly reflected in accounting recognition, accounting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其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和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性质的一般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就是这一原则出台的背景。根据职业判断,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必要 1、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影响。加入WTO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我国要加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2.企业组织形式和业务的复杂化因素。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多样化发展,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融资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3、原有准则、制度存在缺陷。在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准则体系也不完善。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

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 (2014-04-27 21:21:53) 转载▼ 分类:财会与税务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作者: 实质重于形式案例分析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一些美国会计公报对交易事项的判断,揭示和核算进行制定了特别的标准。例如:(1)披露合并会计报表而非组成法律实体的个别会计报表;(2)融资租赁;(3)当票据的面值不能合理地反映付出或收到的交易对价的现值时,要反映合理的利率。尽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前身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公报没有构成美国GAAP的组成部分,但APB在第4号公报中阐明了对实质重于形式的观点:“即使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不同,财务会计强调的是经济实质并建议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尽管财务会计对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和法律效果都很关注,且更多的惯例是基于法律规定,但当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不同时,通常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但有时实质和形式不同。会计强调实质而非形式,这样以来会计信息才能更好地反映其代表的经济活动。例1 教学案例 读书时老师讲的,企业向银行借款,先借半年,再借半年,再继续借半年……这样下去连续好几年。嗯,根据借款合同,这得列为短期借款,但由于不断展期,这钱,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列为长期借款才合适。 简析:虽然这钱一直都没还,但在银行账面,由于不停地借新还旧,所以银行的某些指标是非常不错。虽然这企业的还款能力肯定没表面这么好。此案中,纸面的短期,美化了指标,粉饰了报表,掩盖了偿债能力,否则企业不会闲得自找麻烦每半年签一次借款合同。 例2多项合同的合并 某A公司要买东西,签署了20个合同,都是购买某B公司的资产,这些合同履行后,B公司就没什么了。看单个合同,都是买资产;但从整体角度看,这是购买了整个B公司。大家知道普通购物和企业合并的区别。 简析:如果无人告知,20个合同又分散在合同台账里,那么一眼看穿的几率不会是100%。不怕麻烦签那么多合同的原因可能是:规避重大重组等监管,不想做成企业合并什么的。 例3如何做到实际控制

实质重于形式 论文终稿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of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in Accounting Practice

目录 摘要 (Ⅰ) ABSTRACT.......................................................... I I 前言........................................................... - 1 -第一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概述................................ - 3 - 1.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 - 3 - 1.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意义...................... - 3 - 第二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 4 - 2.1 资产方面的应用.......................................... - 4 - 2.1.1 资产的确认......................................... - 4 - 2.1.2 自建固定资产方面的应用............................. - 4 - 2.1.3 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应用............................. - 4 - 2.2 负债方面的应用.......................................... - 5 - 2.2.1 负债的确认......................................... - 5 - 2.2.2 长期借款方面的运用................................. - 5 - 2.3 损益方面的应用.......................................... - 6 - 2.3.1 收入方面的确认..................................... - 6 - 2.3.2 售后租回、售后回购方面的运用....................... - 6 - 第三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9 - 3.1容易被企业规避和滥用 .................................... - 9 - 3.2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 9 - 3.3会计教育的缺陷.......................................... - 9 - 第四章正确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建议......................... - 11 -

试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e1020358.html, 试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 作者:史洁 来源:《北方经济》2009年第14期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概念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也采纳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IASB认为,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么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事项,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在其第一章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样,“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一次被写进我国的会计法规文件中,正式确立了它较高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无论这之前还是之后,这一原则早已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会计理论和实践中。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中的应用 (一)资产的定义与内涵方面 新会计制度中规定:“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关于资产的定义是一致的。首先,制度规定资产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所谓控制是指虽然本企业并不拥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该项资产上的收益和风险已经由企业承担,例如,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等。将企业虽不拥有、但行使控制权的资产纳入会计核算的范畴,反映了客观的经济实质,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次,制度规定资产应该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照这一规定,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企业的一些已经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如陈旧毁损的实物资产、已经无望收回的债权、已经盘点财产损失但尚未处理的资产等,都不能再作为资产来核算和陈报。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记录

安然事件案例及分析

安然事件案例及分析 就在我们为中国资本市场系列造假案忧心忡忡的时候,太平洋彼岸的美国也“不甘寂寞”地爆出了当量巨大的假账丑闻。总部设在德克萨斯州休斯敦的安然公司(Enron)曾被《财富》杂志评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该公司2001年的股价最高达每股90美元,市值约700亿美元。但在安然公司前任财务主管因涉嫌做假账,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的消息公布后,公司的盈利大幅下调,股价急剧下跌至26美分。安然公司被迫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以资产总额498亿美元创下了美国历史上最大宗的公司破产案记录。 一、做假手段 (一)隐瞒巨额债务 安然公司未将两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的资产负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处理,但却将其利润包括在公司的业绩之内。其中一个SPE应于1997年纳入合并报表,另一个SPE应于1999年纳入合并报表,该事项对安然公司累计影响为高估利润5.91亿美元,低计负债25.85亿元。SPE是一种金融工具,企业可以通过它在不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情况下融入资金。华尔街通过该方式为企业筹集了巨额资金。对于SPE,美国会计法规规定,只要非关联方持有权益价值不低于SPE资产公允价值的3%,企业就可以不将其资产和负债纳入合并报表。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企业对SPE有实质的控制权和承担相应风险,就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事后安然公司自愿追溯调整有关SPE 的会计处理看,安然公司显然钻了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空子。 (二)安然公司利用担保合同上的某种安排,虚列应收票据和股东权益12亿美元。 (三)将未来期间不确定的收益计入本期收益,未充分披露其不确定性 安然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中,很重要的部分就是通过与能源和宽带有关的合约及其它衍生工具获取收益,而这些收益取决于对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预期。在IT业及通讯业持续不振的情况下,安然在1999年至少通过关联企业从互换协议中“受益”5亿美元,2001年“受益”4.5亿美元。安然只将合约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计入财务报表——这其实是数字游戏。尽管按照美国现有的会计规定,对于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实现的收益可以作为本期收益入账,但安然公司缺少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合理预期,也未对相关假设予以充分披露。 (四)安然公司在1997年未将注册会计师提请调整的事项入账,该事项影响当期利润0.5亿美元(1997年的税后利润为1.05亿美元,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采取了默示同意的方式)。 (五)利用金字塔构架下的合伙制网络组织,自我交易,虚增利润13亿元 (六)财务信息披露涉嫌故意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一)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之一,对会计核算行为予以规范。本文拟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作以下探讨。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无处不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固定资产确认中的运用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2.自建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无形资产的确认变为“有形”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①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然而,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的,为企业实际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就应当加以确认。同时,非专利技术以及由企业自创的生产上的秘密诀窍,虽然未经公开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二、确认损益时同样需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取决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这些条件强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如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大多数的零售交易都是在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随之转移;相反的情形是,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二)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并不能确认为收入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事实上这也是购货方购买货物的前提)。在货物购回之前,从法律形式上讲,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但从经济实质上讲,由于补充协议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商品,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出售方实质上仍然要承担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且,出售商品时往往会出现售价高出商品实际价值的情况,若将其确认为收入将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因此,虽然该项交易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收稿日期]2004-01-12 [作者简介]陈 静(1972-),女,黑龙江五常人,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财务理论研究。 [财务与会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陈 静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是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以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本文在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涵义及产生背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财务会计实务,详述了该原则在会计确认等方面的广泛应用。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会计确认;会计实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04)03-0060-03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to the Practices in Accounting C HEN Jing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 Abs tract:Subs 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requires enterpris es should not be basis of legal form but of ec onomic s ubs tance of exchanges in the course of ac -counting calculation .This article,based on the brief account of the connotation of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and i ts background information,and in co mbi nati on wi th prac tices i n financial accounti ng in our country,thoroughly discusses the wide applications of the pri nciple to accounti ng confirmation and other aspec ts. K ey words:subs tance over form;accounting confirmation;accounti ng practice 我们知道,会计原则必须应用于实践。而实施这些原则时,会计人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难,为了帮助会计人员解决这些具体困难,会计又采用了一些惯例,对那些基本会计准则进行适当修正(这些惯例也就称为修正性惯例),以使会计处理不必太拘泥于形式,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某种意义上,会计在应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同时,也就应用了修正性惯例。所以修正性惯例也是基本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是一个典型的修正性惯例。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 根据 国际会计准则 解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指,如果资料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因为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与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的明显外表并不总是一致的。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 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经济和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和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简言之,当某一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发生冲突时,会计强调经济实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尽管到目前为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没有谨慎性、重要性原则那样在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 中提到理论高度,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广泛应用。 1 长期投资核算。企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例是确定采用 60 2004年第3期总第76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 OMMERCE No.3,2004Serial No.76

会计案例分析1

会计案例分析作业一 1、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1)可靠性。又称客观性,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相关性。是指企业会计信息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联。 (3)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信息的使用者理解和使用。(4)可比性。是指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5)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形式。 (6)重要性。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7)谨慎性。又称稳健性,是指企业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2、你如何看待会计人员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的职业道德要求? 答:(1)客观就是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的意见所左右。公正就是平等、公正、没有偏失。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要有端正的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2)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3、如何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

答:(1)建立货币资金的预算机制。企业应根据经营预算和资本预算,对公司资金的取得和投放、收入和支出、经营成果及分配等资金运作做出统筹安排。 (2)严格管理货币支出和收入。特别是对于各项费用、支出要根据管理权限,授权能够审批的额度,通过严格审批,能够使得资金不至于浪费和滥用。 (3)提高资金利用效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资金周转,加速存货周转、缩短 应收账款周期,延长应付账款的付款期。 (4)建立风险指标监控体系。资金管理过程中,会是涉及到的风险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及营运风险。要时刻关注市场、环境等各方面的信息,对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变化,要及时采取有利措施予以规避。 (5)加强货币资全的日常控制。包括遵守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遵守现金收支的规定和做好银行存款的日常管理等。 二单项案例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会芳服装厂拒绝支付波氏公司货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会芳服装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的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会芳服装厂厂长对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试论新会计准则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试论新会计准则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经济业务的复杂化使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许多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方面不一致,甚至发生背离。一方面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困惑,他们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面对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选择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给会计人员余留了可以操作会计信息的空间。我国加入WTO以后,客观上更加需要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中大量应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再次确定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地位和作用,是继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之后,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定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坚持适度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结合新准则,研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准则中的应用情况及其得到的一些启示。文章一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导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文章贡献和不足。 研究背景是新准则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再次肯定。研究意义在于形成一个对实质重于形式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深入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精髓,以便合理运用该原则,乃至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都大有益处。研究思路是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论分析入手,然后结合新准则分析有关具体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点以及怎么样应用作归纳总结,以及对会计信息产生的影响做适当分析,最后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情况得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文章以规范研究方法为主,同时运用归纳总结、比较分析、举例说明和图表等辅助方法。 第二章是实质重于形式的文献回顾这一部分先以文献回顾的方式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国内外研究现状做评述分析。国外研究主要从美国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的界定进行汇总,国内研究主要从经济实质、法律形式以及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的关系进行文献汇总,最后针对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做出评述,得出实质重于形式内涵认识的分歧点。第三章是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论分析这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产生原因是

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 题 《企业会计制度》确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在会计业务处理中带有较多的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会计实务工作者留下了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笔者认为,贯彻运用这一原则和相应的规定,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常是社会上评判某一具体事项的标准,如税务处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仅对会计核算而言。“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这里按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是唯一的,按法律形式进行会计核算则不是唯一的。 一般认为,会计核算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在会计确认环节,应当根据经济实质判定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应在会计主体中记录、何时记录以及记在什么科目。例如企业购入非专利技术以及生产上的秘密诀窍,虽然未经公开注

册,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但在实质上,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在购入时应该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又如融资租赁问题,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在一项不可取消的融资租赁关系中,融资租赁资产的大部分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获得由于使用该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而应视同自有资产在承租方作资本化处理;再如,对企业收入的确认,不是以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是否收取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等形式来判定,而应以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管理和控制权是否保留、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收入和成本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实质为标准来判定。 在会计计量时,同样应注重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或人为形式来判定以什么标准计量,记多少金额。如资产减值准备处理,首先要判断资产价值是否可能减值以及减值的程度,若有证据表明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市价或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就说明资产已经受损或减值,为了反映经济真实,就应计提准备作减值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划分不仅要看其持股比例,更重要的应看其是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还是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实质;再如有的上市公司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实施对外股权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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