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迁律师与被拆迁人就有关房屋拆迁维权的咨询对话(二)

京平拆迁律师与被拆迁人就有关房屋拆迁维权的咨询对话(二)
京平拆迁律师与被拆迁人就有关房屋拆迁维权的咨询对话(二)

京平拆迁律师与被拆迁人就有关房屋拆迁维权的咨询对话(二)

2014年3月4日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一)、房屋还没有遭遇强拆和已经遭遇强拆的在补偿方面有什么区别吗?

京平律师:从补偿标准上来说,房屋已经拆迁和还没有拆迁的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列入拆迁规划中的房屋,补偿标准没有区别的,补偿标准只是针对住宅房屋和经营房屋有所不同,和是否已经遭遇强拆没有直接关系,

(二)、经营性房屋遭遇强拆时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京平律师:通常,经营性房屋遭遇强拆时候的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租金和生产、经营预期收益等,具体的补偿计算标准要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11月18日生效,其中第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5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可见,关于经营性房屋遭遇拆迁时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如果补偿标准与法律规定的类别和项目不符,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补充和修正。

(三)、住宅性房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活动时能否提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请求?

京平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可以提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请求的。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可见,对于这样的情况,全国各地的补偿标准还是不一样的,被拆迁人往往因为能力所限无法获取相应的信息,建议聘请律师进行维权,这样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会更有成效。

(四)、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不满意,该怎么进行维权?

京平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鉴定。现行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宽泛的权利,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以最大化的实现。

(五)、拆迁办公室是否有权力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京平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办公室都无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见,除了国土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

(六)、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那些基本权利?

京平律师:按照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确定评估机构、补偿方案的修改、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分户补偿情况、审计结果等;2、选择权,具体包括选择评估机构

的权利,就房屋补偿方式选择货币和产权调换的权利;3、参与权,具体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以及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4、救济权,具体包括对评估结果的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对政府的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等。可见,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还是广泛的,关键是适时提起维权措施,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因为不懂法律而错过最佳维权时机,从而导致合法利益不能及时获得保护。

(七)、如何理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概念?

京平律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对“公共利益”给予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以“公共利益”为由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行为广泛存在,这就要看具体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大多数不特定人员的根本利益,这是目前法律界定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唯一标准。但在实践中,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常常在认定中产生分歧。政府以及相关拆迁部门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实施商业项目的征收,这就需要被拆迁人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和相关调查。

(八)、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在补偿时候有什么区别?

京平律师: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我国才有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的划分,并赋予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并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至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则较为宽泛,两种在补偿时候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按照国务院部门通知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补偿也要依靠尊重历史、兼顾公平的原则来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抢建、新建的房屋一概不予补偿。

(九)、租赁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遭遇拆迁时,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

京平律师:面对这类问题时,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的。

(十)、公安干警参与强制拆迁我的房屋,我该怎么办?

京平律师:法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能参与拆迁工作,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应该保存证据,包括对公安部门参与拆迁的过程录音、录像或拍照,其次向政府部门以及上级公安部门进行复议或控告,同时提起行政监察部门对公安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强制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将我打伤,并说我阻碍政府执行公务,我该怎么办?

京平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尽量保持冷静,防止自己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同时及时报警处理,并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则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人身及财产保护。

(十二)、拆迁办公室人员欺骗我签下了补偿协议,并且不给我协议,我该怎么办?急急

京平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往往就比较被动,但并非就是无法挽回,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后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给予撤销,但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协议的非法性,这样会加重被拆迁人的举证难度,建议大家在签订文件材料时候一定要慎重,这样对律师介入维权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十三)、为什么全国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我们这里的每户人家都不同,为什么会这样?

京平律师:这样的情况我们经常也会遇到,因为对土地以及房屋的拆除补偿标准往往都是由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并参照省级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来做出的,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很难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对于同一地域的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出现问题中提出的情况,在同一被拆迁地域中,每户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这种状况的出现肯定是不对,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建议被拆迁人向当地的国土部门进行咨询,要求给予解释。并可以选择聘请律师维权,来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如何聘请律师,聘请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f15977131.html, 如何聘请律师,聘请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当您遇到法律问题而无法自己解决时,您应当想到借助律师的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但聘请律师也应注意一些问题,以免出现聘请的律师不认真负责或没有足够的能力承办您委托的事项等情况,造成您时间、精力的不必要浪费。那么在聘请律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如何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要及时。 聘请律师及时,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在遇到法律方面的疑难时存有侥幸心理,待到事态恶化时,再来请律师,此时往往由于证据难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坏,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特定诉讼程序,律师也无能为力。 2、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注意查看是否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了解某位律师在哪些方面具有长期经验及良好的职业素质;律师有专职、兼职、特邀三种,委托人要查看律师执业证有没有经过年检注册,最好留存一份复印件,以备在律师有不法行为时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不管是自己点名,还是别人介绍,当事人应当前往正规律师事务所洽谈并办理委托手续。 3、签署规范完善的委托协议。 当事人要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费用、工作要求、赔偿责任、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通常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因此,当事人在填写《委托授权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注意写清代理权限。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造

中国拆迁征地律师

中国拆迁征地专业律师 【宋金玉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执业理念】 责任在心,使命必达 【顾问单位】 目前: 1、北京水木缘文化发展顾问有限公司; 2、韩国再生能源环境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 曾经: 1、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2、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3、诺迪克公司; 4、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5、塔塔信息技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6、波音(中国)有限公司; 7、安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从业经历】 选择 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2006年,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夕。被推荐至香港中文大学公费攻读博士学位。 工作...还是继续求学...? 考虑照顾家人,而最终遗憾放弃攻读博士,选择进入社会从事法律工作。

从事的方向是什么? 在对自己进行了细致的SWTO分析的基础上,宋律师决定主攻“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公司顾问”业务。 起步 “业精于勤,更精于专”,在房屋拆迁维权领域,宋律师用心担负每一次委托。在案件诉讼辩护中,宋律师既有“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办案手法、也有面对难案“出奇制胜、柳暗花明”的点睛之笔。其多元化的诉讼模式,最大程度上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也因为用心,当结案时宋律师已经成为了他们的朋友。在公司顾问业务中,因其法律知识的专业性、系统性、前瞻性,宋律师得到了国内外企业的赏识。先后被波音(中国)有限公司、诺迪克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韩国再生能源环境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聘为企业法律顾问。 专注 在事业上升之际,宋律师并没有急于拓展业务,而是认真思考、总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她认为目前该类案件诉讼的基本模式是“死扣法条,运用技巧,赢得诉讼”,但该类案件的胜利不应只停留在“钻法律漏洞”、“耍诉讼技巧”层面。这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博弈与平衡中冲突的表现,应进一步探究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只有抓住了本质,才能为当事人做出更好的辩护。 深造 于是,宋律师辞去了数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的职务,婉拒了当事人的委托。专心考取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经济学硕士,在社科院导师的指导下,从经济学角度,潜心探索我国土地征用管理、房屋拆迁、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赔偿、补偿等政策。经济的最大效率,来自于公平与秩序,这正是法律追求的目的,也是国家法治的理念。 奋斗 “剑胆琴心”,宋律师现作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迄今为止(2014年1月),宋律师维权案件遍及吉林、北京、上海、山东、福建、四川、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等十几个省市,成功维权案例百余件。凭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多角度的分析能力、精湛的诉讼技巧,宋律师为当事人赢得了一次次诉讼,更收获了业内的认可、百姓

杭州遭遇征地拆迁找行政诉讼律师专业团队

今天我们收集了一些近期咨询比较多又存在每一位被拆迁人身上的问题,告诉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怎样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除了能给自己一个心理安慰的信访外,我们还能做什么。 行政复议 一直关注我们了解相关法律的朋友肯定经常看到一个词“行政复议”,对于这个词肯定不陌生,我们几乎每一篇文章中或多或少的都能提到,什么是行政复议呢?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如果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就完全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院发布了一条数据统计了近几年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占比,通过数据不难看出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得到认可,什么是行政诉讼?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对拆迁方的违法点提起诉讼,例如拆迁方本应该根据规定向被拆迁人下发补偿公告,如果没有任何公告,被拆迁人就可以对这个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可以针对行政复议的结果进行诉讼,也可以直接跳过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选择行政诉讼的应当特别注意“行政诉讼期限、主体资格”等问题。 合理举报 说到举报,估计很多人都不会去考虑,因为他的作用和信访没有区别,甚至还会引来报复,不可否认的是,群众举报也是一个最直接解决方式,当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举报方法,妥善举报,是可以作为一个小途径。 专业事情专业人来做 最后我们要说的是,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很多人因为一点律师代理费就放弃了自己高价的补偿,实在得不偿失,因为拆迁律师常年都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涉案范围广泛、经验丰富,可以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网络上经常有人说律师拿钱不办事,我们再次重申,如果你遭遇征地拆迁,如果你要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来维权,请记住!!!不要聘请当地律师,当地律师受当地政府管辖,你认为他会帮你告自己的领导吗?如果遇到有良知的直接拒绝你,碰到黑心的,拿了你的钱,耍的你团团转,所以请每一位被拆迁人了解。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f15977131.html,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 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7日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

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

北京拆迁律师论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拆迁律师论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拆迁纠纷案件拥有多年处理经验的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认为在拆迁维权事件中,遇到过一些地方法院经过专门研讨得出来的应对拆迁户维权的临时方法,为了结束漫长的拆迁纠纷诉讼案,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往往做出的判决有违法律法规。所以了解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每一个拆迁户需要去事先做的事情。这样才能有法在手,不怕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下文就拆迁的法律法规做了一个系统的介绍,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首先,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见到对于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 其中,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等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另外,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指出,如果对于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后,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还补充了以下面对拆迁纠纷时,应该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如: 1、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4、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旧村酒店改造拆迁补偿赔偿标准

旧村酒店改造拆迁补偿赔偿标准 作者:路永强大律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镇建设越来越快。对于城中村的改造,涉及到赔偿的问题。赔偿一直是个非常大的问题,对于房屋所有者也非常的重要。那么旧村酒店改造拆迁补偿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路永强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旧村酒店改造拆迁补偿赔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 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郑重声明:本文章由路永强律师原创文章,禁止转载以及伪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成都24小时律师在线咨询

经常有人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有的是通过微信或者电话,也有的是与律师面谈。咨询的问题五花八门,或者与人签了合同遭遇违约,或者别人借他的钱不还,或者合伙纠纷,或者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等等,所以很多网民都需要一个24小时律师在线咨询,来满足他们的需求。那我们在咨询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接通电话,或者见到律师,向律师描述自己遭遇的事,说别人欠钱不还,说别人违反合同约定,说别人种种的不诚信不仁义。接下来就问律师:“我的事能起诉么?起诉了能赢么?” 其实,可以转换一个场景设想一下。比如张三去找医生,说孩子感冒了,问医生该怎么办?能不能吃某某种感冒药?吃这种感冒药能好么?诸如此类,但是就没领孩子来。试想,医生该怎么诊断?怎么治疗?怎么回答你? 再比如一个人要让别人给他解一道数学题,他给人家说:“我这里有三个数字,1,2,3,你看看相加是等于几啊?是不是等于6?”这样的问题,小学生都会,还用问律师吗?被问的人除了顺着你说之外,能有其他结论吗? 即使有结论,不是与你的结论一样吗?这种解答有什么意义? 1、那问题出在哪里呢? 两个方面,一是咨询人说的“三个数字”对不对?二是这个事情,是不是就是要运用“加法”来计算,为什么不是乘法,或者除法,或者各种运算方式的混合运算? 回到法律咨询上来。找律师咨询的人,他自己认为,他陈述的就是法律事实,

他认为他陈述的就是1、2、3,而在法律上却不一定是,或者在法律上不一定能够证明。 一方面,每个人的认知差异对事实的陈述会有很大的偏差,尤其作为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他说的仅仅是客观事实而已。 或许,在律师或者法官看来,你说的那些所谓事实,其实是A,B,C而已,并非你说的1,2,3。客观事实,在法律上不一定有用,只有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是有距离的,这个距离的连接,就是证据。也就是说,只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再者,很多时候咨询者对于法律事务的处理,自己颇有想法,想让律师来论证。但是,咨询者很多关于处理的想法,是建立在他自己对法律、对自己事实的认识和理解基础之上的,它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一定是最好的法律方案。这就像上面举的数学运算的例子,你说的运算法则不一定是正确的。 所以,按照咨询者陈述的事实、设计的方案,一般会得出咨询者要的结论。 也有的找律师咨询,说:“律师你帮我写写吧,几句话就行。”也有人说:“刘律师,你找人给我写个诉状就成了,其他的我自己办,就不委托你们了。”这里面也有两个方面。 一是,律师写材料哪里是随便写写就行的啊?那要研究事实,那要适用法律,除了引经据典,还要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你的事,律师随便给你写半页纸,你敢用么? 这诉讼仲裁案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写诉状啊,这里面包含了事实调查、证据分析、思路选择、法律适用、法院或者仲裁委的选定……这样的工作,你给律

行政许可涉违法 拆迁律师介入提补偿和解结案

行政许可涉违法拆迁律师介入提补偿和解结案【基本案情】 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是贵州省A县人。2012年,根据A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为加快旧城改造项目,有效地消除住房隐患,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决定对XX街道(东起XX路至XX路)进行国有土地征收。为解决原居住地的老干部住房和老干局办公驻地问题,XX街道临街的四栋老旧四层楼房需要整体拆除。2013年4月7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要求被征收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的住房均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需进行腾房拆迁。因补偿款极低,双方对拆迁补偿标准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故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为代表的16户住户至始至终没有签署任何协议。2013年6月28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A 县人民政府关于钟X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与次日送达,剩余15户居民收到同样内容的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年8月16日,A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强制拆除。房屋被强拆,看着灰尘漫天,暗无天日,犹如此刻大家的心情。 经四处打听,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作为被强拆户的代表找到了在拆迁领域著名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与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电话沟通之后,于2013年5月7日,三人带着相关材料亲赴北京与贾启华主任面谈。在两个多小时的面谈后,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进行维权。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和雪莲、张海东律师作为此案的承办律师,为16户当事人维权。 【办案掠影】

“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段话,来自清代戏曲家孔尚任所作《桃花扇》中的一段唱词,充满哲理、回味无穷。正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的背后是大量老旧小区被拆迁。拆迁历史就是在这新与旧、盛与衰、拆与建的过程中,除了变得越来越厚重,还参杂了一些违法、一些暴力、一些血腥。 和雪莲律师是凯诺拆迁律师团的元老级拆迁律师,在拆迁领域造诣颇高,实践办案经验极其丰富。张海东律师是凯诺拆迁律师团新晋成员,媒体资源广,法律理论扎实。两人搭档,取长补短,事半功倍。 此案经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后,在两位律师严谨分析之下,紧抓A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多处违法点,针对不同的部门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诉讼程序等。日前,此案已经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凯诺拆迁律师团将每平米的补偿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到了7600元,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因此案情复杂,所涉维权程序较多,故只截取其中一部分程序,展现与读者。 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拿到了A县规划局、A县国土资源局、A县人民政府等关于此项目从立项到征地的所有文件资料,一方面,详细梳理资料;另一方面,实地走访调查。两位律师发现在没有对16户当事人进行安置补偿的前提下,此块地竟然进行了招拍挂,出让给XX房地产公司。2014年3月6日,A县规划局向XX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5月28日,A县规划局向XX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至始至终未对16户当事人进行安置补偿,A县规划局在作出两次行政许可审核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也未听取听当事人的意见。A县规划局并未遵守《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涉嫌严重违法。

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f15977131.html, 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据了解,《新版本》要求拆迁人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就拆迁地块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和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拆迁的实施期限、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房源信息等拆迁事宜进行明确阐述,让拆迁在阳光下进行,让市民更有知情权。... 拆迁补偿标准须参照周边楼价 广州今年起加大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力度,但其进度如何往往受制于拆迁工作。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已进一步完善了拆迁公示政策,舍弃原有的房屋拆迁计划版本中的不足,制定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新版本(以下简称《新版本》),今后每一个旧城改造拆迁项目都要参照《新版本》的格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向被拆迁人公示。 目前荔湾区源溪旧城改造项目就在推行《新版本》试点,这个月已经进入为期三个月的第二轮征询意见阶段。随着新一轮旧城改造的

推进,广州已经逐渐探索出一套具有广州特色的“阳光拆迁”模式。 《新版本》 ■细化拆迁事宜■参照周边楼价 ■防止项目烂尾…… 亮点一 拆迁人看到拆迁方案不会“蒙查查” 据了解,《新版本》要求拆迁人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就拆迁地块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和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拆迁的实施期限、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房源信息等拆迁事宜进行明确阐述,让拆迁在阳光下进行,让市民更有知情权。 按照广州的旧城改造相关规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要实行两轮事前征询制度:第一轮征询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方可启动改造;第二轮征询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最新制定的《新版本》就明确了每个拆迁改造地块在

赵健律师《简述征地拆迁中行政行为可诉性》

赵健律师《简述征地拆迁中行政行为可诉性》 在偌大的中国,拆迁烽火处处起,随之点燃了沉寂了几千年的“民告官”之风潮。由于历史中无法抹去的“天朝子民”行为心理,“民告官”至今仍未从“敏感”的边界里彻底得到解禁,但也因此被人们多多少少地认为是一件快意恩仇事儿。 不可不察,“民告官”实为公民权面对公权力扩张甚至越界时退无可退的反弹、对抗。今时今日,行政诉讼法已然为“民告官”铺就了道路。不过,完善的立法非能一蹴而就,而即使相对完善的立法,在程序机制乃至于整个社会体质处于发展中状态的情况下也会遇到“抗令不遵”的窘境。因此,21世纪早期的国人们走上民告官之路时,仍然是逆水行舟。古语有云,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行政诉讼的先天劣势,使得人们势必注重诉的方法论,否则将被大风大浪迎头拍下。 在征地拆迁类行政诉讼中,人们应当掌握的诉讼方法论的第一篇章即为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诉、哪些行政行为不可以诉。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一般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文表明,我国行政诉讼法允许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式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 (一)法律对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刑事拘留生病了怎么办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f15977131.html, 刑事拘留生病了怎么办 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了就要一直待在拘留所里面,那么如果生病了会怎么办呢,生病了可以出去治疗吗,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可以出去呢,是取保候审吗,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会做出的呢,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拘留生病了怎么办 当事人及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拘留所条例》规定,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期间生病的,拘留所应当提供医疗保障。如果病情严重的,经过决定机关同意后,可以提供担保出所治病。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五十七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企业拆迁100问:企业承租土地自建厂房遇到拆迁确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看律师怎么维权

企业承租土地自建厂房遇到拆迁确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看律师怎么维权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浙江宁波东钱湖街道的某企业拆迁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希望我们能帮助其维护权益。该企业早期和村里签订了一个土地租赁协议,租赁的是村里的荒地,平整之后在上面盖了一个厂房投资生产经营。经营了七八年时间并且缓解了村里剩余劳动力安置的问题,双方合作非常愉快。没想到2012年底2013年初被确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企业主不能理解,自己跟村委会租赁的是非耕地,并在上面建了厂房,取得了营业手续,乡镇经常将其作为标杆性企业视察,现在又认定是违章建筑要拆迁呢?老百姓虽然不懂法律,但明白道理,所以到北京聘请我们为其维护权益。 在实践当中能遇到很多这种情况,特别是江浙沪一带。从维权的角度应该怎么做呢?我们上一期主要讲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次讲一讲拆迁维护权益的思路方式。 首先要求政府出示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文件,现在的城管只口头下达相关决定,不敢给文件,或者不便给法律文件,为什么说不便给文件呢?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达文件后可以在2个月内复议,6个月内诉讼。按照我国2012年《行政强制法》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不能执行的,所以征收方就想利用基层的政治手段和办事方式吓唬、恐吓、威胁来达到目的。 我们当事人在此次拆迁中维护权益的决心比较强烈,首先,我们要求城管局出具相关的认定,第二,提复议和诉讼的程序。我相信现在地方性城管局认定违章建筑的时候,不是严格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城管局迟迟不出示文件,也不找当事人谈话。我们在当地滞留了几天,城管局避而不见。城管局又不着急了吗?不是要强制拆除拆迁吗?为什么不出示文

2017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f15977131.html, 2017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2010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是根据什么制定的,想知道2010天津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吗,快来看看吧。 为加强对天津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修订后,补偿金额将按照评估时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 价格评估确定。 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 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

费。 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 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拆迁双方要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协议内容包括: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 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5、搬迁期限;6、临时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f15977131.html,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何为人肉搜索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

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 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 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防盗记” ——北京创为律所带您抵制诱骗房屋拆迁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一次商洽、一回融合、一场战争,因为不同的需求与限制,为了争取最大化的自我权益,双方各自为营,而房屋拆迁律师则成为了双方执拗的链接,平息硝烟,还社会一份公正。 创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房屋拆迁争议问题的终结者,秉持着创世济民,为仁为义,律政先锋,师出有道的理念精神为许多有需求的被拆迁人救助了梦想家园。这里给大家讲述一个创为律师团队曾经遇到过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案例,希望可以为更多的人筑御攻防: 王先生,家住江西永丰县,近几年一直在外地工作,兢兢业业。2013年9月份,王先生的家里打电话说他们居住的老房子要面临拆迁,因为家庭条件较为贫苦,这所即将要面临拆迁的房屋承载着其一家老小5口人的生活起居,但是其家里人对围绕拆迁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合同文本等一窍不通,更不知道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所以手足无措的家人盼着王先生赶紧回家处理此事。事态紧急王先生无奈辞掉了工作往家里赶。刚到家第二天,拆迁办拆就主动带着拆迁补偿协议找到王先生家商议赔偿的问题,拆迁协议条理不明,按户口补偿条款的不平等协议将王先生剔除在补偿范围之外。拆迁办的人言词分明地对王先生说:“这次拆迁是依照户口补偿的,补偿方式就是以房换房,每人30平米,没结婚的不给补偿,你们家不算你4口人也就是120平米。”王先生听到没有自己的补偿后心急如焚,辩解道:“这样肯定不成,我的户口在这,这是我的家,都养了我三十年了,怎么可能不算补偿?”后拆迁办故作为难的同意添加王先生的补偿面积,也就是给了150平米,但是作为交换条件要马上签字,并承诺先签协议的选安置房的时候可以优先选择一个好的位置,等过了时间不签字,后悔都来不及。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的人“热情”劝导和特殊“恩惠”的诱导下,王先生即可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事后王先生怎么想都不对,突然发觉这个补偿协议似乎是一个设防的“陷阱”,就房子而言原来的面积就有200多平米更何况还有一个10多平米的小院子,这些都没有补偿不说,折换下来的房子还没有原先大,突然就意识到了事情并不像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说自己家占了多大便宜,而像是一个组织完善的,分工明确的“骗局”,于是便不同意搬迁,成为了家喻户晓的“钉子户”,特立独行,王先生一家成为了村里的

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 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 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 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

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 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 第三节拆迁诉讼 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 制订目的 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

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1.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improving housing demolition contractors lawyers business services, guidance and counsel for demolition of housing-related litigation and non-litigation business, according to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perty Law" an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nd Management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with the demolition process and operational experience, to enact the guidelines. The guidelines for lawyers in legal services for the demolition of reference and draw on, not mandatory requirements. 2. 概念界定 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3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4 拆迁单位:取得依法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企业。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1.1 制订目的 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 (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

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1)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案件的代理心得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案件的代理心得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吴少博律师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年来从事企业拆迁、拆迁维权,特别公司、企业、工厂、商铺等非住宅拆迁,违章建筑拆迁维权;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案件执行和再审程序。吴少博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对许多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从事去企业拆迁领域多年,对拆迁中遇到的违章建筑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评估报告问题、强拆偷拆等有自己的诸多办案心得,经手的拆迁案件均为当事人获得了理想的拆迁补偿。可以为被拆迁企业、工厂、商铺等量身策划专业的拆迁方案,专业为被拆迁企业维权。除企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外,吴律师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公房租赁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城管、规划委、镇政府拆除违章纠纷等诸多业务中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吴律师对各项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有着深入的理解,深谙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心理,帮助被拆迁方积极地应对拆迁房所施予的各种压力。在诉讼方面,吴少博律师领导我所骨干诉讼律师,胜诉率高,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吴少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业务涉及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江西、河南、辽宁、吉林、天津等多省市。吴律师通过高超的攻辩技巧和对于事实证据的把握运用多次使二审的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此外,吴律师也积极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热心地将自己在拆迁维权业务中的办案经验和维权技巧无私地贡献出来,获得了广大网民的一致好评。 “从事拆迁维权事业多年,什么样的当事人都遇见过。有很多人对拆迁律师产生了一种依赖,几乎任何事都要向律师汇报,寻求律师的意见,即使这件事和案件本身没有多大关系。”从事拆迁维权工作近十

一般拆迁纠纷律师收费标准0328

聘请拆迁律师有作用吗?2020年一般拆迁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聘请拆迁律师有作用吗? 许多被征收人在实际操作征收维权时,是不愿意请律师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请律师需要支付费用,不愿或是无力承担。第二,自学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相信依靠自己的力量即可以处理维权问题。第三,不愿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等途径维权,而是选择上访、借助媒体曝光的方式进行。第四,先自己尝试自行维权,如果自己无法解决再寻求律师的帮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征地拆迁案件是属于行政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是政府部门,另一方为普通公民。这样就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在征收补偿维权中,最重要的是能够需找到征收方存在的违法行为,以此作为突破点。但是由于被征收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知识较为艰深、晦涩,被征收人一般都对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可能会存在错误的想法。因此是无法利用专业知识、技能来查找征收方的违法点,也就很难维权成功。此外,维权的过程是普通民众与政府互相较量的过程,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般的公民都不自觉地会对政府产生天然的畏惧心理,担心会得罪政府对自己生活产生影响,也就会从某一方面影响维权的效果。 其次,征地拆迁维权案件是非常复杂的。俗话说,小病小医,某些简单的纠纷在不请专业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学习的基础法律知识也是可以顺利解决的,例如公民之间的借款纠纷等。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征地拆迁纠纷存在于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涉及问题、事项众多,仅仅依靠基础法律知识是无法解决的。一般都需要一整套、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有方案、有步骤地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