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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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主体:

1、专门机关:公检法

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3、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原则: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轻罪赦告死他没事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盲聋哑、防卫避险过当、预备犯罪、中止、协助犯、胁迫...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二次补侦,仍然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经一次补正,仍然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在发现新证据时可以再次起诉。(不管诉不诉均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不起诉的救济:被不起诉人:向原决定机关申诉

公安:向原机关复议,向上级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上级申诉仍不起诉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法院。

2、审查起诉阶段处理:公安侦查案件--不起诉--建议重新侦查

检察院自侦案--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判决和裁定只能由法院作出,检察院公安只能做决定

三、管辖:

立案管辖

(法院立案管辖)

自诉:1告诉才处理案件:侮辱诽谤虐待侵占(职务侵占由公安管辖、无论侵占有多严重,均属于自诉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案件(3年以下):遗弃、妨害通讯、

重婚、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轻伤)、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自诉转公诉--证据不足或可能3年以上的由公安立案)法院直接报给公安或告知被害人报公安

3公诉转自诉:侵犯个人人身财产案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可以自诉。(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检察院立案管辖):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领导渎职由公安)如: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解救\阻碍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包括聚众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特殊主体由检察院侦查,一般主体由公安侦查)(公安立案管辖):国有公司负责人渎职、涉税案、商业贿赂、行贿、职务侵占等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被国安盯上后很恐怖将死无葬身之地)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两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移送被告主犯罪地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指定管辖只能定同级以上的法院管辖,不能再降。(检察院管辖权可以下放,法院不能下放。分州市检管辖权下放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批准)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争议)管辖明确(不宜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内解决,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法院审判。

---案件材料原路返回(洗衣机)自诉案件直接转移特殊案件的管辖:领域外的中国船舶、飞机内犯罪由最先停泊或降落的法院审理。

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判决宣告前还由漏罪,由原审地法院管辖。

新罪: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的,并发现再逃脱时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回避:申请回避应当提交证据。(请客吃饭送礼、会见、推荐介绍律师、借钱、要钱行为申请人需举证)

程序一次原则:1、参加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的人员调到法院工作后不得再担任本案审判员

2、曾经参与过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其他程序

3、原审法院发回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

4、例外:发回重审案件,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或死刑复核的,原第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的组成人员不受程序一次限制。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无权申请)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谁的人谁决定回避,谁聘请谁决定。(院长--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委会)

回避期间不停止侦查。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辩护与代理(辩护三层次:1、基本人权2、犯罪人权3、辩护律师权)律师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人数一般为1~2人

不得担任辩护人:1绝对排除:被国家、大自然抛弃的人(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人、无人、限人) 2相对排除(被告人近亲属除外):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员(不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没有本院二字)、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3法检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离任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终身不得再原任职法检代理案件(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侦查阶段只能请律师做辩护人(维护诉讼权利,合法权益)。(采取强制

措施、第一次讯问时可请律师)

律师与非律师的区别(矮半截):1、阅卷权--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起可以阅卷--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技侦批准文书,(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不得查阅)

2、会见通讯权:时间--侦查阶段,三证会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但是国安恐怖特别重大贿赂(50万以上)会见需要批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允许会见一次。会见时不被监听,律师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3、调查取证权--律师①亲自收集:律师需要经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可以收集。②向控方证人取证:需经法检和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证据。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的证人不同意的,法检认为有很必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在场。③律师申请法院取证条件:1法院认为有必要2律师执行取证确实有困难或不宜3应当同意(律师可以在场)

4、提出意见权:审查起诉阶段和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起诉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直接听取无需要求)。

5、律师涉嫌犯罪的,法检应当报请同级或上级承办,不得给下级。

6、律师在代理中发现被代理人正在或预备(曾经犯罪的无需告知)实施国安、公共、暴力等犯罪的应当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的种类:1委托辩护: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3日内,法院受理案件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指定辩护:应当指定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拿枪打、积极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检法均有责任指定)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只有法院才有责任指定

3拒绝辩护:指定辩护--可以指定的情形只要拒绝辩护就应当允许。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查明原因,理由正当应允许,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没有另行委托的,法院另行指派律师。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不予允许。

委托辩护:当庭拒绝辩护,要求另行指派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没有另行指派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可以继续庭审。

公诉案件(被害人、法代、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法代)、附带民诉(原被告、法代)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告人一般只能委托辩护人,只有强制医疗程序才有委托代理人。

--多名被告部分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有辩护人的继续进行。

--再次拒绝,可以允许但不得再次委托,需自行辩护。

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允许。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15天为准备辩护期,记录审限。

刑事证据---证据是证明材料。基本原则①证据裁判②自由心证

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主体、手段、形式)。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效力:行政机关(纪委)执法过程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可以做证据使用,言辞证据不能直接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只查明不做排除证据处理。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决定查不查,什么时候查非法证据。当事人申请个调查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让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或者侦查人员主动出庭。

法庭调查中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自己调查(审判员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让公诉人证明证据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可以休庭或延期)公诉人的证明责任:法院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院应针对性的播放讯问录音录像,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公诉人提交的说明材料应签名

盖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物证、书证:区别看以什么角度证明,先看罪名。

排除:1真伪不明2来源不明3不能解释补正:没有注明、说明、签名

证人证言:单位不能做证人①证人不可代替性②证人优先原则(既是法官又是证人,证人优先)

应当保护证人:国安、恐怖、黑毒应当保护证人(一般案件,申请才保护)

排除:1没有个别询问2没有核对确认3聋哑人没有懂手语的人在场4询问方言文字人的没有懂方言的人。

补正:1没有填写姓名、时间、地点2地点不符合规定3没有告知权利义务4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讯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排除--1没有核对确认2聋哑人没有懂手语的人在场3询问方言文字人的没有懂方言的人。补正--1讯问笔录填写有误2询问人没有签名3没有告知相应权利义务

鉴定意见:只有排除、没有补正,有问题的直接排除。专门知识人拒不出庭作证(可以通知行政管理部门,不给鉴定费),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参考。

勘验检察笔录:只有排除、没有补正,有问题的直接排除。

辨认:排除--1不是侦查人员支持补正:1主持人数量少于二人

2辨认前相互见到2没制作笔录或没有签名盖章

3没有个别进行

4辨认数量不符合规定

5明显暗示

6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排除--真伪不明、来源不明、

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传来证据:不是直接

来源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

2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反映案发过程(什么人干了什么事或没干什么事)。间接证据反映案发片段,一般是多个。

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时:⑴证据查证属实⑵相互印证不存在疑问⑶形成体系⑷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可认为有罪

3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实物证据:书证、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对象:免证1常识(当地人免证、外地人需证)2判决裁定文书3法律法规4规律定律

证明责任:⑴只有检察院、公安有证明责任⑵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⑶法院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1立案--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据已有部分查证属实。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定罪量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真实独立来源)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规则)

强制措施:1、扭送不是强制措施(现行犯、在逃犯、通缉、越狱、追捕的可以扭送)

2、拘传: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均为公检法。法院据传对象只有被告人。传唤在民诉上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在刑诉上不是,异地拘传应通知当地司法机关协助,可以拘传到指定地点,一次不得超12小时,特别重大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会见至迟48H,拘传不超12H,其他均为24H)

3、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累犯、主犯、自杀、暴力犯罪不能取保)累、主、自、爆不取保除非病孕或超期。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行选择保证方式(人保或财保)

程序:被告方申请(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 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起诉概述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 (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 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 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 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 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⑤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节约诉讼资源。 2.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 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 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 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 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 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 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 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 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

自考刑事诉讼法笔记

自考刑事诉讼法笔记 篇一:自考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1、刑法分类:1)广义、狭义(法典)2)普通(法典)、 特别(单行、附加)3)形式、实质 2、刑法性质:1)特定性2)不完整性3)最严厉性4) 补充性 3、刑法任务:保护法益;方法:禁止惩罚犯罪 4、刑法机能:行为规则;法益保护;自由保障 5、刑法体系:组成结构 6、刑法解释:对真实含义的说明。方法:文理;论理(扩 大、缩小、当然、历史、反对、补正、体系、比较)二、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为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2、罪刑法定原则内容:1)法律主义;2)禁止事后法; 3)禁止类推;4)禁止不确定刑期;5)明确性;6)禁止处罚不当;7)禁止不均衡残酷刑罚。 3、罪刑法定实现:1)树法治观;2)建合理司法体制; 3)合理解释刑法;4)正确定罪量刑。 4、平等适用刑罚: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允 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平等原则内容:平等保护;平等认定;平等载量;平 等执行 6、罪刑相适应:罪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责

任相适应。源于因果报应观念,朴素公平意识。三、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一国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有效。 2、空间效力原则:A国内:属地原则;B国外:1)属 人主义;2)保护主义;3)普遍主义; 3、对外国人犯罪的承认:A.积极承认:将外国判决移至 本国,执行外国原判;B.消极承认:不管外国判与否,仍对同一行为审判,已经执行的予以考虑。 4、时间效力:何时起,何时止有效;(生效;失效;朔 及力;限时效力)四、犯罪概说 1、特征:A.传统:危害性、违法性、受罚性;B.当前中 国: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2、犯罪分类:A.理论:重刑、轻刑犯;自然犯(明显违 反道德)、法定犯;间隔、非间隔犯(隔时、隔地犯);B.法定分类:国事犯、普通犯;单位犯、自然人犯;身份犯、非身份犯;亲告、非亲告犯;基本、加重、减轻犯;五、犯罪构成 1、构成要素分类:客、主;记述、规范;积极、消极(表 述反正反面);共同、非共同;成文、非成文; 2、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所侵犯的利益。分为: 一般(一切行为所侵犯)、同类、直接(简单、复杂:一行为数利益) 3、客观要件: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刑法上因果 4、不作为:1)负有法律义务:a.明文规定、b.法律行 为、c.职业业务、d.先前行为;2)能履行;3)不履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行为(圣才出品)

第六章刑事诉讼行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1.诉讼行为理论的产生 一般认为,诉讼行为理论源自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较早在理论上实现对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突破的是l900年德国学者贝宁出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该书首次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分类及效力。 2.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诉讼行为理论的产生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合格 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形式合格 行为内容合法 法定无效和实质无效 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刑事诉讼行为的要素原始无效和后发性无效 补正和追认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放弃异议 诉讼状态的变更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诉讼行为之语言文字 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期间的意义 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诉讼行为之时间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恢复 诉讼文书的概念和意义 诉讼行为之文书诉讼文书的种类 诉讼文书的送达 刑 事 诉 讼 行 为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从现有资料来看,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能引起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就是诉讼行为。第二种观点将诉讼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行为,但不要求是合法行为。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比较妥当。 刑事诉讼行为的范围既包括法院和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而且,除法院、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外,起诉前的侦查行为和审判后的执行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行为。它们都是刑事诉讼程序必要的组成部分。 3.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刑事诉讼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主体的不同,诉讼行为可以分为法院的行为、控辩双方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 (2)根据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之间关系的不同,诉讼行为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产生某种诉讼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行为后果的发生与主体的意思表示直接相关的诉讼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行为后果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的诉讼行为。 (3)根据作用和功能的不同,诉讼行为可分为决定性行为、条件性行为和执行性行为。决定性行为是指那些旨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人的意愿性行为。条件性行为是指那些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施或者某种决定性行为效力的产生取决于某种条件性行为的完成的行为。执行性行为是指赋予某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实质的物质性表现的行为。 (4)根据作用机理的不同,诉讼行为可以分为实质性行为和声明性行为。实质性行为是指通过事实状况的变更而产生诉讼效果的行为,声明性行为则是指通过行为人的意识活动才能产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 (一)两阶层体系 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详图: 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 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 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 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6.整体的评价要素 7、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共性还是个性要素) 客观(违法)阶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责任)阶层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刑事诉讼法课程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课程读书笔记 书名:《程序与民主》 作者:皮罗.克拉玛德雷 学生:曹俊波 专业: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号:13020101150249

《程序与民主》读书笔记 作者:皮罗.克拉玛德雷 《程序与民主》是意大利著名政治学家,法学家皮罗.克拉玛德雷讨论现代诉讼程序的著作。该书篇幅虽小,但影响甚大。本书并非平行地讨论程序和民主,而是从程序的视角讨论民主。这里的民主,也不是政体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尊重人的权利这样一种态度和行动。这是一本检讨性的著作,是对自由主义理念支撑下的形式主义程序观的一个反思。 此下本人分六个方面来对此书进行简要概述和评论。 法律程序与司法习惯 法律程序规则实质上只是由逻辑和常识的原理被转化成为有约束力的规则的技术性结论。法定程序法,本质却是是法庭前良好的推理技术。这里,笔者引入一个名词—诉辩均衡,其应该受强势当事人之专横行为或更为隐晦之托词的干扰。当国家首次感到有必要作为决斗审判的仲裁者进行干涉以确保较量之公正时,法定程序由此起源。 法律程序的整个历史实际上就是司法习惯向法律程序法典转型的历史。卸载法典中的司法过程只是空洞的模型,根据置入其中的特定内容,它产生不同的结果,地方传统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导致成文程序的实施呈现各不相同的歧异局面,它增加某些规则的重要性,减损另

一些规则的重要性,甚至完全无视某些规则。 习惯被看作变量之一,在对程序法作历史解释时,必须考虑该变量,这种解释是司法过程演进中的因素之一。实际上,司法过程的典型体貌不是程序法赋予的,而是那些实施它的人的心灵习惯赋予的。 司法与政治:判决与情感 法官是旁观的在场者,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在上者。他不受与冲突中的一方利益相关的,任何自私的个人利益的驱动;相反,通过合法且和平地解决争议,他服务于最高的整体利益。至为关键的是,他应与争议无涉,且不受当事人压力的影响。他们努力通过争议原则解决手头争议,而不在法律中为判决寻找依据;因为他们不受法律约束,而只听命于内在的正义感,后者为他们建议解决眼前案件的最恰当且公平的办法。他们并未被要求去确定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去评估它的可取性。 有些时候,法官们根据政治标准,根据其后进行的政治斗争的需要来判决,由此,甚至是法官的判决,也变成了革命行动的工具。他的判决来源于他作为政治人的情感,他生活于社会中,并分享着社会的经济和道德渴求,这个社会的喜好和憎恶,以及它的荒诞,所有这些可以合称为当时的政治气候。 事先制定的法律是刺激法官心智的因素之一,但它并不是唯一因素。这解释了判决为什么会缺乏一定的一致性。因为虽然法律对两个人都是一样的,实事也是相同的,但把法律和实事结合起来的法官个

刑事诉讼法笔记:公诉

刑事诉讼法笔记:公诉 第一节公诉的一般理论 一、概念和意义 、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法律活动 、性质:代表国家刑事指控权的检察机关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提出控告 、从权力上看,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向法院提出控告惩罚犯罪是国家赋予专门机关行使的职权。 、从程序上看,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纽带,是公 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历史发展:它是在刑事诉讼历史发展中产生的 ()公诉取代自诉成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是有历史的必然性的 . 它是国家义务的体现,公诉制度是国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 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罚权难以实现,公诉是实现刑罚权的保障 . 公诉制度可以避免因被害人缺乏举证能力而由国家代行侦查权,实现控审分离,保持刑 事诉讼的合理结构 ()我国公诉制度的特点: .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 公诉与自诉互为救济 . 公诉权由检察机关单独行使 . 公诉机关兼有法律监督职能 、公诉的意义: . 通过度犯罪的追诉,为审判和处罚犯罪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以实现国家对犯罪的追究 . 体现控诉犯罪和审判的分工,调整了起诉和审判的关系

. 确定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嫌疑人成为被告人,这一过程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被告 人面临国家审判,并可能收到刑法的制裁,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区别于罪犯,由纠问式诉讼中的诉讼客体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二、刑事公诉权 随着两个基本变革而产生 . 起诉和审判的分离 . 公诉的发展及其于私诉的分离 、定义和内容 ()定义:是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力, ()内容: . 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公诉机关的法定职权 . 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 是一项追诉犯罪权 、公诉权权能 刑事公诉权是公诉权力要素的结合体,从横向看,分为积极的公诉权和消极的公诉权,前者为起诉权,后者为不起诉的权力。从纵向看,分为:.公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抗诉权 三、公诉的原则 (一)国家追诉主义 含义:刑事案件的起诉由国家垄断,个人含犯罪的受害人无向法院直接控诉犯罪的权力,检察机关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代表国家为日本 (二)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 前者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排除检察官的自由裁量, 又叫起诉合法主义,是世纪前各国通用的制度。 意义: 、与有罪必罚的报复性刑法观念相联系 、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究的问题上统一标准,防止检察机关徇私舞弊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第二讲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 (一)两阶层体系 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 行为主体正当防卫 客观(违法)阶层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 客观(违法)阶层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等 危害结果 犯罪故意责任年龄 主观(责任)阶层 犯罪过失责任能力 主观(责任)阶层阻却事由 无罪过事件------------------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 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 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 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6.整体的评价要素 7、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共性还是个性要素)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 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 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 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 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 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 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

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 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笔记汇编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主体: 1、专门机关:公检法 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3、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原则: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轻罪赦告死他没事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盲聋哑、防卫避险过当、预备犯罪、中止、协助犯、胁迫...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二次补侦,仍然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经一次补正,仍然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在发现新证据时可以再次起诉。(不管诉不诉均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不起诉的救济:被不起诉人:向原决定机关申诉 公安:向原机关复议,向上级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上级申诉仍不起诉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法院。 2、审查起诉阶段处理:公安侦查案件--不起诉--建议重新侦查 检察院自侦案--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判决和裁定只能由法院作出,检察院公安只能做决定 三、管辖: 立案管辖 (法院立案管辖) 自诉:1告诉才处理案件:侮辱诽谤虐待侵占(职务侵占由公安管辖、无论侵占有多严重,均属于自诉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案件(3年以下):遗弃、妨害通讯、

重婚、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轻伤)、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自诉转公诉--证据不足或可能3年以上的由公安立案)法院直接报给公安或告知被害人报公安 3公诉转自诉:侵犯个人人身财产案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可以自诉。(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检察院立案管辖):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领导渎职由公安)如: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解救\阻碍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包括聚众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特殊主体由检察院侦查,一般主体由公安侦查)(公安立案管辖):国有公司负责人渎职、涉税案、商业贿赂、行贿、职务侵占等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被国安盯上后很恐怖将死无葬身之地)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两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移送被告主犯罪地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指定管辖只能定同级以上的法院管辖,不能再降。(检察院管辖权可以下放,法院不能下放。分州市检管辖权下放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批准)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争议)管辖明确(不宜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内解决,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法院审判。 ---案件材料原路返回(洗衣机)自诉案件直接转移特殊案件的管辖:领域外的中国船舶、飞机内犯罪由最先停泊或降落的法院审理。 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判决宣告前还由漏罪,由原审地法院管辖。 新罪: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的,并发现再逃脱时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笔记:回避

刑事诉讼法笔记:回避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指同案件有关的法定的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检察、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案件或者参与该案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二、意义 1. 有利于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徇私舞弊的情形,保证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 2. 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进而防止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 3. 当事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可以有条件的进行选择,有利于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体现刑事诉讼的公正 4. 使裁判者摆脱尴尬乃至自我折磨的道德困境 回避理由: 1. 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接触 2. 不得对本案当事人有偏见或歧视 3. 不得事先了解案件,不得先入为主,不得预断 4. 不得承担与公正裁判相冲突的诉讼职能 5. 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有关任何人有利害关系 第二节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一、对象 1. 审判人员 2. 检察人员 3. 侦查人员 4. 书记员 5. 翻译人员 6. 鉴定人

(1)如何理解回避对象 书记员、翻译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被指派或聘请参加诉讼的人员 (2)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理想中应审、判合一,即合议庭审理并判决,但现实中,是由合议庭报请院长或庭长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判决,导致合议庭指审不判,审判委员会只判不审,审判分离。 检查人员包括正副院长,正副庭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院组成人员,但却应当发挥重要作用,现实中却没有发挥作用,但它参加审理的时候,若符合相关理由,也应回避。 法院中的勘查人员,执行员若符合回避理由,也应回避。 (3)关于律师的回避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律师法》中规定,律师不得违法会见法官,检察官,曾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2001.1.31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供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 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扩展到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1. 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同学,老乡,领导,同事及一些其他关系

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

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 概论 1.刑事诉讼的含义:国家专门机关(公、检、法)在当事人及其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按照不同的法分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3.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4.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5.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 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刑事诉讼中的收集和应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 6.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 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7.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 刑事诉讼理论。 8.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 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诉讼效率。 9.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或宗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 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

社会秩序。 10.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1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二、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性质: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 判活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P57-58 ●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 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组织体系及监督体系: a)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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