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检验员

1. 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一样,《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承认,全国通用,它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体现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2.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哪几个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5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3. 《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作用?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工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有效证件;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时必须查验的有效证件。

4. 怎样才能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者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途径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试)和职业技能竞赛,其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途径。只要全部通过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即可取得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单相合格者,其成绩两年内有效。

5.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职业技能鉴定(俗称国家职业技能考试),它是以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内容为理论知识要求和操作技能要求二个方面。其采取的方式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方法均为百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两项均及格者为鉴定合格,鉴定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对象?

(1)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范围的毕(结)业生,凡是需要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职业(工种),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2)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7.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基本资格要求?

申请参加不同级别鉴定

的人员,其相应的申报条件也有所不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条件,确定申报的级别。不同级别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初级:二年生产工作实践;或学徒期满;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或有职业训练中心的结业证;以及部分技工学校毕业生学生。

(2)中级:六年生产工作实践;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经中级工培训获得结业证;及部分技工学校毕业生。

(3)高级: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工培训获得结业证(否则须连续工作5年以上);及部分大专、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8.什么是就业准入制度?

所谓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一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初、高中毕业的青年实施全面的就业准入控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9.国家对新生劳动力就业有什么要求?

根据规定,今后凡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人员,只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就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10.已经在岗的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没有《职业资格证书》,怎么办?

用人单位已经招用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需要,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这批职工参加职业培训,使他们逐步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对职工个人而言,应要求他们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11.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12.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有哪些(技术监督专业)?

目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与质量技术监督专业相关的职业有: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衡器计量检定工、衡器操作工、长度计量检定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锅

炉操作工、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等。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一般流程

⒈ 鉴定报名

(1)、个人或集体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

(2)、查验被鉴定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原件;(3)、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交2寸近期免冠照3张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⒉ 鉴定申请

(1)、鉴定所根据报名鉴定的人数、职业(工种)、等级,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

(2)、鉴定所对申请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

(3)、鉴定所应在正式鉴定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向省技能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

⒊ 鉴定准备

(1)、鉴定所通知被鉴定者有关事项及发放准考证;

(2)、推荐考评组成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

(3)、做好考场布置、仪器设备及原材料落实等考务工作;

(4)、做好试卷准备(到国家题库提取试卷并密封保存好),通知考评员具体鉴定日期和考场的安排。

⒋ 理论知识考试

(1)、考务人员负责鉴定的考务工作;

(2)、考评员负责理论知识(笔试)的监考,质量督导员巡视检查考场;(3)、考评组成员(考评员)负责阅卷、评分。

⒌ 操作技能考试

(1)、考务人员做好操作技能考试考核过程的服务后勤保障工作;

(2)、考评员负责监考,质量督导员巡视检查考场;

(3)、考评员做好实际操作的评分、评价等鉴定考核记录;

(4)、在鉴定考核过程中,由考评组组长负责鉴定协调工作。

⒍ 填写证书

(1)、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鉴定成绩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填写《职业资格证书》。

⒎ 发放证书

(1)、发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和《职业资格证书》;

(2)、将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个人申请鉴定手续

第一步:个人(包括从业人员、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和社会青年)凭身份证、学历证或结业证、从事该职业(工种)的工作年限证明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已经取得技术等级证的,申报高一级的考核鉴定,须带原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到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鉴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步: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申报人数、职业(工种)等级、级别,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登记表”,报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业技能省鉴定中心审批。省鉴定中心审批后交回鉴定所,由鉴定所组织安排鉴定和

发放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

第三步:组织实施鉴定,鉴定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实际操作鉴定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分批进行,也可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

第四步:职业技能鉴定所将被鉴定者的成绩汇总录入后,与被鉴定者2寸照片、考场情况记录等一起报职业技能省鉴定中心审核制证。

第五步: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科均合格者,凭相关证件到鉴定所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单项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其成绩两年内有效。

——集体申请鉴定手续

第一步: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校、中专、职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与鉴定所联系申报手续。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社会办学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特有工种在职人员的培训单位,培训开课5天内,由培训单位统一到鉴定所联系申报手续。各办学机构和培训单位,根据有关公告和规定到相对应工种的鉴定所报考、缴费和确定鉴定时间。

第二步:鉴定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级别安排鉴定时间、场所,发放准考证。

第三步: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对申报鉴定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以及阅卷评分。

第四步:职业技能鉴定所将被鉴定者的成绩汇总表格、2寸照片、考场记录等报职业技能省鉴定中心审核制证。

第五步: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课均合格者,由申报鉴定单位到鉴定所领取被鉴定者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单项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其成绩两年内有效。



相关职业(工种)的定义和范围

1. 食品检验工——(6-26-01-08[职业代码下同])

职业定义:

使用检测设备,用抽样检查方式对粮油及制品、糕点糖果、乳及乳制品、白酒、果酒、黄酒、啤酒、饮料、罐头食品、肉蛋及制品、调味品、酱腌制品、茶叶等各类食品的感官、理化、卫生及食品内包装材料等指标进行检验的人员。

从事的主要工作:

(1)采集样品;(2)配制标准溶液;(3)使用培养液;(3)使用培养箱、显微镜等仪器设备检验样品的微生物含量;(4)检验样品的微量金属元素、微量非金属元素及理化指标;(5)记录、计算、判定检验数据;(6)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7)检查、维护仪器设备;(8)负责检验室卫生、安全工作。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热带作物初制品检验工(07-027[工种代码下同])

乳品检验工(07-034)

食品检验工(30-024)

水产品质量检验工

(*)

2. 化学检验工——(6-26-01-01)

职业定义:

使用化学分析仪器和理化仪器等设备,以抽样检查的方式,对试剂溶剂、日用化工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涂料染料颜料、煤炭焦化、水泥和气体等化工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中间过程进行检验、检测、化验、监测、分析的人员。

从事的主要工作:

(1)采集样品;(2)配制标准溶液和化学试剂;(3)进行外观视检;(4)使用理化仪器等设备,测试样品的理化性质;(5)使用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方法,对样品进行组分含量测定;(6)记录、计算、判定化验数据;(7)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8)检查、调试、维护仪器设备;(9)处理检验过程中的故障;(10)负责检验室卫生、安全工作。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林化化验工(08-062)

电厂水化验员(11-009)

水质检验工(13-055)

煤气化验工(13-072)

锅炉水质化验工(13-082)

分析工(16-143)

化验分析工(17-110)

印染化验工(17-297)

产品化验分析工(18-497)

海洋化学分析工(27-002)

化学检验工(30-023)

理化检测工(36-182)

仪器分析工(39-252)

火工化验工(41-117)

3. 纺织纤维检验工——(6-26-01-12)

职业定义:

使用检测设备和纺织纤维实物标准,用抽样检查方法对棉花类、毛绒类、麻类、茧丝类和化纤类等针纺织品原辅料的性能指标进行检验、验配、分类、分级、分析的人员。

从事的主要工作:

(1)抽取样品;(2)使用仪器或通过视检,检验纤维的长度、细度、成熟度及强力度;(3)使用纤度仪、公量仪检验纤度丝的强伸力、烘干、抱合、质量等指标;(4)进行选茧、纤维分类分级、定等、验配及物理性能检验;(5)记录、计算、判定检验数据;(6)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7)检查、维护仪器设备;(8)负责检验室卫生、安全工作。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纤维验配工(17-023)

纤维含量分析工(17-070)

原料检验工(17-137)

纤度丝检验工(17-161)

选茧质量检验工(17-164)

纤维分析工(17-175)

纺织纤维分类分级检验工(30-030)

纺织纤维物理性能检验工(30-031)

4. 衡器计量工——(6-26-04-03)

职业定义:

使用检测设备和衡器计量标准对天平、砝码、磅秤等计量衡器、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检查、校准、调整、修理,及从事司磅、检斤、计斤的操作人员。

从事的主要工作:

(1)检定天平、砝码、磅秤、计量衡器等器具的示值或标称值;(2)检查衡器计量器具的外观;(3)使用高等级的衡器计量器具校准较低

等级的衡器计量器具;(4)调整衡器计量器具的可调部件使其达到规定的指标;(5)修理或更换衡器计量器具的零部件;(6)使用衡器计量器具计量物件的物质;(7)记录、计算、判定计量检定数据;(8)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定报告;(9)检查、维护仪器设备;(10)负责检定室卫生、安全工作。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司磅员(03-017)

天平、砝码计量检定工(30-006)

衡器操作工(30-007)

检斤工(32-052)

检斤工(39-256)

5. 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6-26-01-06)

职业定义:

使用仪器仪表,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产品、元器件等的寿命、平均无故障时间和可靠性能等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

从事的主要工作:

(1)参与制定可靠性能试验方案:(2)检查、维护设备、仪器及试验室条件;(3)抽取试验样品;(4)进行样品预检;(5)试验中的首次性能进行检测、中间性能检测或监测;(6)进行失效时的处置;(7)进行试验结束后的检测;(8)记录试验中的有关数据;(9)进行数据统计处理;(10)协助主检人员出具检验报告。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物理金相试验工(09-039)

光学玻璃物理化工性能测试工(09-078)

电机(气机)试验工(09-083)

低压电器及元件试验工(09-092)

高压电器及元件试验工(09-093)

变压器、互感器试验工(09-096)

电焊机试验工(09-099)

蓄电池试验工(09-107)

绝缘子、避雷器试验工 (09-124)

轴承试验工(09-151)

电气试验工(11-057)

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30-028)

有线通讯产品可靠性能试验工(36-048)

型式试验工(36-139)

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试验工(36-174)

汽车道路试验工(44-003)

发动机检验工(44-006)

6. 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6-26-01-07 )

职业定义:

使用仪器仪表,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机电等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易燃安全性能、机械安全性能、化学毒性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查的人员。

从事的主要工作:

(1)检查试品外观和标志;(2)使用仪器设备或通过视检,检验试品的结构、元件、内部布线、电源软线;(3)检验试品的电气安全性能;(4)检验试品的耐热、耐燃、耐漏电起痕迹等易燃安全性能;(5)检验试品的稳定性、机械强度等机械安全性能;(6)检验化学毒性安全性能;(7)记录、计算、判定检验数据;(8)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9)检查、维护仪器设备;(10)负责检验室卫生、安全工作。

下列工作归入本职业:

绝缘检查工(09-178)

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30-029)



《招用技

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利益职业(工种)(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2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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