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中,由于存在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干预法律程序等问题,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表面上依法合规,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

2009年以来,某金融机构不良信贷客户中涉及破产重整的项目有28个,不良贷款余额28.78亿元,项目平均余额达到了10279万元,金额很大。从实施结果看有以下特点:

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多家债权银行且银行债权占大头从这些破产重整项目看,企业借款涉及银行多则20家以上,少则也有3~4家,而且金融债权占企业债务的大头,最多占至86%以上。

破产重整程序操作时间长,银行受偿结果不确定调查结果显示,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至重整方案通过的时间,一般在60~90天之间,最长者达到一年以上。重整计划执行时间一般也均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8年之久。按照重整计划方案,银行虽获得了比企业破产清算高的受偿,但若考虑延期支付的时间成本,银行实际受偿率并不比破产清算受偿率高多少,银行反而还要继续投入人力物力管理,并且承受以后很长时间的不确定因素影响。

破产重整的结果大多是银行债权损失巨大从这些经历的破产重整项目受偿情况看,普通债权受偿率大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更低。担保债权因抵押物价值被有意压低,也未获得足额的保护,银行资产损失巨大。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损失的原因

造成银行在破产重整中损失大的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资产评估价值过低。实践中可以看出,企

业破产重整受偿率一般是企业根据重生成本倒算出的受偿比率,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确定的企业合理价值。所以,在企业重整的各方利益搏弈中,金融债权往往被放于劣势地位,充当了挽救企业危机的牺牲者,银行债权损失无法避免。如论化股份在破产重整中,依据评估结果,企业总资产账面值为28.99亿元,清算评估价值仅为8.6亿元,企业以此为基础,确定出企业重整的资产价值为9.8亿元,普通债权受偿率为14.28%,分三年归还。企业重整价值仅略高于清算价值。二是股东权益被过度保护。破产重整的企业大部分已资不抵债,实际上出资者持有的股权已无任何价值。按照清偿原则,股权应较债权先行让步,对出资者权益的调整应大于债权的调整。但是在政府的保护下,大部股东权益让渡比例都低于债权人折让比例,银行债权受损失更高。这两个问题出现,其深层的原因是由于法律制度和执行操作使这些不合理的现象总能得以产生。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受不公平对待的具体表现

管理人制度对银行权益维护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一是管理人担任问题。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可以由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债务人自行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存在着管理人与主要是债权人目标不统一,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债务人自行担任管理人,其压倒一切的目标可能是确保其不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由于有政府背景,其目标是社会稳定。因此,两者担任管理人都不利于债权人的债权保护。该金融机构遇到的破产重整项目,由债务人和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占一半以上,结果都受偿率极低,就是最好的说明。

二是管理人指定及监督问题。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仅有提出异议和请求更换的权利。由于管理人工作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完全由法院选任可能出现忽视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三是信息沟通问题。我国新《破产法》中没有单独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在法文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内容。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或因不按规定执行,或因过于简单无法具体落实,都造成了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重整计划制定、批准和执行程序中有关规定不能平衡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一是债权人无法参与到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不符合知情权要求。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只能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债权

人没有权力制定重整计划,只享有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考虑重整程序的其他参与人在谈判和提出重整计划方面的能力和责任,致使在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就必然会出现方案偏于股东利益,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是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不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我国新《破产法》对强制批准给出了规定。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法条件规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满足该规定的主要依据为“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然而,在重整实践中,一个不公正的重整计划要满足这个条件很容易,因为企业破产清算清偿比例只是在假设情况下推算出,如达到上述条件,只需通过刻意压低资产价值等简单化处理即可满足强制批准的条件。

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受债权人监督。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法律上没有赋予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的监督权,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政府过多地干预。影响了重整程序的公正性甚至合法性从目前实践看,破产重整项目绝大部分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对地方影响较大的企业,政府参与的动力和热情高,有的甚至主导了整个企业破产重整程序,肯定会威胁到利益公平。如宝硕股份破产重整案,虽在最大债权人反对情况下,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方案最终仍采取强制批准方式通过了,这其中不难见政府的干预和参与作用。另外,一部分企业在重整过程当中,出现了大量的政府文件,常常被用来处理重整中出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职工安置等问题。对于这些政府文件的性质与其法律效力,仍存在很大争议。

破产重整:应对建议

法律制度完善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建立重整监督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职权。设立独立的监督人对重整管理的活动实施监督,应是最佳的选择。同时,对管理人行使职权进行一定限制,并在权利保护上向债权人适当倾斜,以改变当前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问题。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重整程序中确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等,以防止

重整程序成为侵蚀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同时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便作出科学的决策,也有利于企业重整成功。

二是适当增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批准和执行中的权利,进一步平衡各方利益需求。

赋予债权人一定权力或途径参与到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给予债权人一定的发言权,吸收利害关系人参加重整计划的拟定工作,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可以考虑参考美国和日本的做法,这样不仅提高了重整计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也考虑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

慎用强制批准规定,强化债权人保护意识。更加严格规范强制批准条件,避免司法权力滥用或误用。

借鉴国外经验解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制。美国破产法典规定。重整过程中,由各种债权人和股权持有人组成的委员会有权与托管人和经管债务人参与制定重整方案并就方案的接受或否决向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建议,委员会在重整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银行内部管理方面一是积极反映金融机构在破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新《破产法》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之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将目前面临的上述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力争使新的司法解释能够反映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呼声,通过完善立法给金融机构更加坚强的保护。

二是建议进一步放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处置权利。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的权利;赋予商业银行市场化转让不良资产的权利;赋予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投资权利。目前我国现有规定中,商业银行一方面不允许折价转让,另一方面对受让主体有严格限制,受让方只能是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企业重整过程中,有时新的战略投资者需要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重组,有时需要银行对企业投资,按照现行规定则难以实现,建议改进。

三是积极推荐合适的管理人选,帮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银行作为债权人特别是最大债权^时,应积极向法院推荐具有成功重整经验的管理人,督促其制定出合理公正的重整计划草案,确保计划草案顺利通过。帮助企业积极推荐和引进有意向的战略投资者,提高银行在重整要约价格上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力度。

四是高度关注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内容,采取积极方式增强维权的力度和效果。全面充分地考查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重点观察和把握企业资产评估方法、价格,股东权益让渡水平,还款资金来源及期限安排。同时,银行要充分发挥债委会及债权人会议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作用,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协议制定、审核及表决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发挥联合维权的优势。

在执行工作中,如债务人未按协议的规定执行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银行债权安全的重大风险事项的,要及时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协议执行,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篇一: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债券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23字)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 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440字)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三: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41字)

案例3:巴林银行倒闭(1995年)与金融衍生品的操作风险

案例3;巴林银行倒闭(1995年)与金融衍生品的操作风险 案例简介 巴林银行集团是英国伦敦城内历史最久、名声显赫的商人银行集团,素以发展稳健、信誉良好而驰名,其客户也多为显贵阶层(包括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它当初仅是一个小小的家族银行,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银行集团。巴林集团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巴林兄弟公司,主要从事企业融资、银行业务及资本市场活动。(三)巴林证券公司,以从事证券经纪为经营目标。(三)巴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以资产管理及代管个人资产为目标。(四)该集团在美国一家投资银行拥有40%的股份。巴林银行集团的业务专长是企业融资和投资管理,业务网络点主要在亚洲及拉美新兴国家和地区,在中国上海也设有办事处。到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全部资产总额为59亿英镑,1994年枕前利润高达1.5亿美元。 巴林银行是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金融机构。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既为客户提供资金和相关信息,自己也从事买卖股票、土地及咖啡的业务。由于经营灵活变通、富于创新,巴林银行很快就在国际金融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业务范围也相当广泛,无论是到刚果提炼铜矿,从澳大利亚贩运羊毛,还是开掘巴拿马运河,巴林银行都可能为之提供货款。但巴林银行不开发普通客户存款业务,故其资金来源比较有限,只能靠自身的力量来谋求生存和发展。在1803年,美国从法国手中购买南部的路易斯安那州时,所有资金就出自巴林银行。尽管当时巴林银行有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即犹太人开办的罗斯柴尔德(Rosechild)银行,但巴林银行还是成为了各国政府、各大公司和许多客户的首选银行。20世纪初,巴林银行又荣幸地获得了英国皇室这一特殊客户。由于巴林银行的卓越贡献,巴林家族先后获得了5个世袭的爵位。 尼克·里森于1989年正式到巴林银行工作。这之前,他是摩根斯坦利银行清算部的一名职员,进入巴林银行后不久,他取得了到印度尼西亚分部工作的机会。由于他富有耐心和毅力,善于逻辑推理,能很快地解决以前未能·解决的许多问题而被视为期货与期权结算方面的专家,伦敦总部对里森在印度尼西亚的工作相当满意,并允诺可以在海外给他安排一个合适的职务。1992年,巴林总部决定派他到新加坡分行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 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本有一个账号为" 99905 "的“错误账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这原是一个金融体系动作过程中正常的错误账户。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个电话,要求里森另设立一个“错误账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于是里森马上找来了负责办公室清算的利塞尔,向她咨询是否可以另立一个档案。很快,利塞尔就在电脑里键入了一些命令,账号必须是五位数的,于是,账号为“88888”的“错误账户”便诞生了。 此后,伦敦总部配置了新的电脑,要求新加坡分行还是按老规矩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账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账户刚刚建立就被搁置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账户存于电脑之中。而且总部这时已经注意到新加起分行出现的错误根多,但里森都巧妙的搪塞而过。“88888”账户提供了里森日后制造假账的机会,如果当时能及时地取消这一账户,则巴林银行或许会躲过一次劫难。 1992年7月17日,里森手下一名加入巴林仅一星期的交易员金·王犯了一个错误:当客户(富士银行)要求买进200日经指数期货合约时,此交易员误为卖出200,这个错误在里森当天晚上进行清算工作时被发现,若纠正此项错误,必须买回400合约,以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其损失为2万英镑,并应报告伦敦总公司。但在种种考虑下,里森决定利用错误账户" 88888 ",承接了400日经指数期货空头合约,以掩盖这个失误。然而,如此一来,里森所进行的交易便成了“业主交易”、使巴林银行在这个账户下,暴露在风险部位。数天之后,更由于日经指数上开200点,此空头部位的损失便由2万英镑增为6万英镑了(里森当时年薪还不到5万英镑)。此时里森更不敢将此失误向上呈报。 另一个与此如出一辙的错误是里森的好友及委托执行人乔治犯的。乔治与妻子离婚后沉浸在

论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

论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 作者简介: 袁翠——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律师事务部律师。 摘要:在破产程序中银行不良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及法律意义,我国《企业破产法》与银行不良债权保护有关的制度主要有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以及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等制度。破产法虽规定了以上制度,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不足以起到对银行不良债权的现实保护作用。针对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银行不良债权保护遇到的现实问题,笔者从启动再生企业的信用记录重建机制、揭开公司面纱、扩大银行债权人参与机会、规范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之规定、加强刑事打击力度等6个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银行不良债权破产程序保护 引言 国务院《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的依法处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同时对企业退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积极处置“僵尸企业”的大环境下,根据现有的破产法相关的制度,如何解决在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就银行债权保护遇到的问题,如何实现银行不良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意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即按照风险等级高低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银行作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债权人,一般银行债权金额巨大,由于银行是我国企业的主要资金支持主体,因而形成了大量的银行不良债权,如若银行债权得不到保护,不仅影响了银行特有职能的发挥,还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相对于一般的债权,银行不良债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企业破产法》从立法宗旨上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综合本位的变化过程。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破产法成为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破产程序中不能受偿的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义务,因此,这也使得企业破产银行不良债权保护变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银行不良债权已有的保护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我国《企业破产法》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分析

巴林银行倒闭案例分析 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回顾 1995年2月27日,一个全世界震惊的日子,英国经营了233年的皇家银行---巴林银行突然宣布倒闭。它给金融界造成的恐慌是前所未有的。 巴林银行:英国老牌银行,伊丽莎白女王也信赖它的理财水准,是它的长期客户。 尼克李森:国际金融界“天才交易员”,曾任巴林银行驻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总经理、首席交易员。 1994年下半年,李森认为,日本经济已开始走出衰退,股市会有大涨趋势。于是大量买进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和看涨期权。然而“人算不如天算”,1995年1月16日,日本关西大地震,股市暴跌,李森所持多头头寸遭受重创,损失高达2.1亿英镑。 这时的情况虽糟糕,但不至于能撼动巴林银行。只是对李森来说影响其光荣的地位。李森凭其经验,为了反败为胜,再次大量补仓日经225期货合约和利率期货合约,头寸总量已达十多万手。 要知道这是以“杠杆效应”放大了几十倍的期货合约。当日经225指数跌至18500点以下时,每跌一点,李森的头寸就要损失两百多万美元。 “事情往往朝着最糟糕的方向发展”,这是强势理论的总结。 2月24日,当日经指数再次加速暴跌后,李森所在的巴林期货公司的头寸损失,已接近其整个巴林银行集团资本和储备之和。融资已

无渠道,亏损已无法挽回,李森畏罪潜逃。 巴林银行面临覆灭之灾,银行董事长不得不求助于英格兰银行,希望挽救局面。然而这时的损失已达14亿美元,并且随着日经225指数的继续下挫,损失还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各方金融机构竟无人敢伸手救助,巴林银行从此倒闭。 一个职员竟能短期内毁灭一家老牌银行,究其各种复杂原因,其中,不恰当的利用期货“杠杆效应”,并知错不改,以赌博的方式对待期货,是造成这一“奇迹”的关键。 虽然最后抓住了逃跑的李森,但如果不能抓住期货风险控制的要害,更多的“巴林事件”还会发生,包括我们个人投资者中的小“巴林事件” 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 一,公司内部原因 (1)巴林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在新加坡分行,李森既是清算部负责人,又是交易部负责人,一身二职,说明巴林银行内部管理极不严谨。同时,巴林银行也没有风险控制检验机构对其交易进行审计。巴林银行管理层知道李森在关西大地震后仍在增加仓位,却继续在1995年1月至2月间将10亿美元以上资金调拨给新加坡分行,充分说明巴林银行风险意识薄弱。巴林银行设立新加坡分行,在组织形式上也欠周详考虑,如果注册为全资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也就不会招致巴林银行全军覆没的后果。 (2)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存在监管漏洞。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 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资料《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制定、表决与裁定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3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 二、破产重整案例相关案例的简要介绍 1、S*ST朝华 股票简称 S*ST朝华 股票代码 000688 破产重整申请人债权人杨芳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日2007年11月16日期 1、对于公司10%的债权本金由重组方建新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清 偿,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破产重整申请书3篇

破产重整申请书3篇 (421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元,流动资金元,应收帐款为元,资产总计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三:破产重整申请书(213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_内部控制

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 ——从内部控制角度的分析

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 ——从内部控制角度的分析 (一)巴林银行倒闭案简介 英国巴林银行是英国伦敦城内历史最悠久,名声显赫的商业银行集团,其业务专长是企业融资和投资管理,业务往来点主要在亚洲及拉美新兴国家和地区。到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全部资产总额为59亿英镑,1994年税前利润高达1.5亿美元。但到了1995年2月26日,巴林银行因其新加坡支行(Barings.Futures.Singapore,BFS)交易员里森(Nick.W.Leeson)违规从事衍生品业务而遭受巨额损失,无力继续经营而宣布破产。一个有着233年经营史的良好业绩的老牌商业银行自此在伦敦城乃至全球金融界消失。 里森1989年开始到巴林工作,由于其业绩突出,1992年,里森被巴林管理层派到新加坡建立期货部,并任总经理,拥有雇佣交易员和后台清算的权利。里森建立了一个秘密账户“88888”,并多次用以隐藏员工的操作失误和未经授权的交易,从而使大量的交易损失未能在账户上得到反映而是进入秘密账户。1994年12月,BFS未在账户中确认的累计损失超过2亿英镑,其中仅1994年就达1.85亿英镑。但如果此时采取有效措施,巴林也许就不会倒闭。1995年1月18日,日本神户发生大地震,其后数日,东京日经指数大幅度下跌,里森一方面遭受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从伦敦获得大量资金购买更大数量的日经指数期货合约并卖空日本政府债券,希望日经指数会上涨到理想的价格范围。但事与愿违,日经指数并未如里森预期的那样上涨。1995年的前两个月中,BFS累计未报告损失翻了三番,2月27日,达到了8.27英镑,加上相关成本,BFS未经授权的交易损失累计达到9.27亿英镑,是整个巴林银行全部资本和储备金的1.2倍。尽管英格兰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拯救措施,但这个闻名于世的银行最终还是破产了。(二)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分析——内部控制问题 巴林银行之所以倒闭,从表面上看,是因为里森个人的越权行为所导致,而实际上这反映出现代银行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体制的缺陷。巴林银行的管理层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失职现象,外部审计师和监管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体上来看其主要有人事问题、监管任务的执行问题。 1、人事问题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 (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 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 (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

(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 (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 (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 (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十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整。 第十一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六)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七)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八)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案例1巴林银行破产案

案例二巴林银行破产案 1.背景介绍 巴林银行是由弗朗西斯·巴林爵士于1763在伦敦创建的。它在英国历史上地位显赫,曾经为拿破仑战争提供资金支持,客户包括众多的达官显要,其中就有伊丽莎白女皇二世。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由于巴林银行的卓越贡献,巴林家族先后获得了五个世袭的爵位。这可算得上一个世界记录。1995年2月的一个星期,巴林银行被迫宣布破产,原因是损失了大约12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其资本额的两倍。这笔损失应当归咎于其新加坡分行的28岁的前任期货交易员尼克·里森。 里森于1989年7月加入该银行,之前曾经在伦敦为美国银行摩根斯坦利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作为一个掌管交易结算的职员,里森过去的业绩证明他具有过人的条理性,他在巴林银行后台的工作也给上级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进入巴林银行后,他很快争取到了到印尼分部工作的机会。1992年,巴林总部决定派他到新加坡分行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这家分行非常积极地参与日本东京和大阪交易所以及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Exchange, SIMEX)的期货交易。 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本有一账号为“99905”的错误账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个电话,要求里森另设立一个错误账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于是里森便设立了账号为“88888”的错误账户。但是几周之后,伦敦总部又要求新加坡分行按老规矩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账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账户刚刚建立就被搁置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账户”存于电脑之中。“88888”这个被人忽略的账户,提供了里森日后制造假账的机会,如果当时取消这一账户,则巴林的历史可能会重写了。 1992年7月17日,里森手下一名加入巴林仅一星期的交易员King犯了一个错误:当客户(富士银行)要求买进20份日经指数期货合约时,此交易员误为卖出20份,这个错误在里森当天晚上进行清算工作时被发现。欲纠正此项错误,须买回40份合约,表示按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其损失为2万英镑,并应报告伦敦总公司。但在种种考虑下,里森决定利用错误账户“88888”,承接了40份日经指数期货空头合约,以掩盖这个失误。如此一来,里森所进行的交易使这个账户暴露为风险头寸。数天之后,由于日经指数上升200点,此空头部位的损失便由2万英镑增为6万英镑了,里森当时年薪还不到5万英镑。此时里森更不敢将此失误向上呈报。

(金融保险)巴林银行倒闭案例分析

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及教训[论文宝] 巴林银行事件发生后,英国监管当局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形成了一份300余页的研究报告《巴林银行倒闭的教训》(Lessons Arising From the Collapse of Barings),对改善跨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要求。 巴林银行的倒闭看起来像是因为个人的越权行为所致,实际不然,巴林银行事件反映出现代跨国银行管理和内部控制体制的缺陷。巴林银行的管理层可谓在各个层面、各个步骤都存在失职现象,外部审计师和监管者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巴林银行事件的原因并不在衍生业务的复杂性,而主要在于业务人员的行为超出了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外部审计师的行为准则在英国审计业务委员会的相关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对银行审计师的特殊要求。但其中缺乏内部审计师与外部审计师工作关系的标准和要求,造成实践中内外审计的脱节,内外审计师之间无法实现重大审计信息的有效沟通。为此,英国银行监管部门总结了如下五条重要的经验教训: 1、管理层必须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现今跨国银行的业务正日益复杂和多元化:(1)以前在同一国家内以同一实体经营的业务现在可以在多个金融中心以不同法律实体的形式经营,这意味着以前仅受一国监管机构管辖的业务现在必须由多个监管当局联合管辖。(2)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3)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巴林银行的教训在于高级管理层与业务操作人员的信息沟通渠道严重脱节,高级管理层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即使是在一些危险的信号出现时,管理层也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建议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巡视从事相关交易的海外分支机构。巡视包括向交易员、风险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了解情况,进入交易所进行实地调查,对分支机构和交易员的具体业务情况有所了解。 2、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报告特别指出,对于“矩阵”(matrix)组织结构的银行,即由一名业务人员负责多项业务的部分或全部的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管理职责的明晰。巴林银行无疑就是采取“矩阵”模式的典型,它的主要教训有三个:(1)在跨国银行组织系统内,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必须承担一线监管责任。尽管业务人员可能不直接对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负责并报告,但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情况及其后果有清醒的认识。(2)对于银行的非主流业务(activities out of mainstream),即所谓的创新或表外业务,银行管理层必须有足够的并表和监控措施;(3)在“矩阵”模式下,可能存在着“多头汇报”的信息沟通体系,即业务人员可能既向当地管理层汇报,又向总部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因此在接纳信息的管理层之间必须要有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_应用文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并证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证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务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包头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 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元,被申请人书写相应借据,没有提供财产担保。20xx年月日约定借款日到期,1 / 3

申请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请人因经营恶化,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并有多起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重整。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债权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债务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加工承揽关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元及利息(自20XX年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值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元,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 / 3

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日 3 / 3

企业破产重整 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中,由于存在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干预法律程序等问题,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表面上依法合规,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 ?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 ? 2009年以来,某金融机构不良信贷客户中涉及破产重整的项目有28个,不良贷款余额亿元,项目平均余额达到了10279万元,金额很大。从实施结果看有以下特点:? 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多家债权银行且银行债权占大头从这些破产重整项目看,企业借款涉及银行多则20家以上,少则也有3~4家,而且金融债权占企业债务的大头,最多占至86%以上。? 破产重整程序操作时间长,银行受偿结果不确定调查结果显示,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至重整方案通过的时间,一般在60~90天之间,最长者达到一年以上。重整计划执行时间一般也均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8年之久。按照重整计划方案,银行虽获得了比企业破产清算高的受偿,但若考虑延期支付的时间成本,银行实际受偿率并不比破产清算受偿率高多少,银行反而还要继续投入人力物力管理,并且承受以后很长时间的不确定因素影响。? 破产重整的结果大多是银行债权损失巨大从这些经历的破产重整项目受偿情况看,普通债权受偿率大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更低。担保债权因抵押物价值被有意压低,也未获得足额的保护,银行资产损失巨大。? ?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损失的原因? ?

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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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及教训[论文宝] 巴林银行事件发生后,英国监管当局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形成了一份300余页的研究报告《巴林银行倒闭的教训》(Lessons Arising From the Collapse of Barings),对改善跨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要求。 巴林银行的倒闭看起来像是因为个人的越权行为所致,实际不然,巴林银行事件反映出现代跨国银行管理和内部控制体制的缺陷。巴林银行的管理层可谓在各个层面、各个步骤都存在失职现象,外部审计师和监管者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巴林银行事件的原因并不在衍生业务的复杂性,而主要在于业务人员的行为超出了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外部审计师的行为准则在英国审计业务委员会的相关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对银行审计师的特殊要求。但其中缺乏内部审计师与外部审计师工作关系的标准和要求,造成实践中内外审计的脱节,内外审计师之间无法实现重大审计信息的有效沟通。为此,英国银行监管部门总结了如下五条重要的经验教训: 1、管理层必须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现今跨国银行的业务正日益复杂和多元化:(1)以前在同一国家内以同一实体经营的业务现在可以在多个金融中心以不同法律实体的形式经营,这意味着以前仅受一国监管机构管辖的业务现在必须由多个监管当局联合管辖。(2)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3)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巴林银行的教训在于高级管理层与业务操作人员的信息沟通渠道严重脱节,高级管理层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即使是在一些危险的信号出现时,管理层也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建议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巡视从事相关交易的海外分支机构。巡视包括向交易员、风险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了解情况,进入交易所进行实地调查,对分支机构和交易员的具体业务情况有所了解。 2、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报告特别指出,对于“矩阵”(matrix)组织结构的银行,即由一名业务人员负责多项业务的部分或全部的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管理职责的明晰。巴林银行无疑就是采取“矩阵”模式的典型,它的主要教训有三个:(1)在跨国银行组织系统内,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必须承担一线监管责任。尽管业务人员可能不直接对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负责并报告,但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情况及其后果有清醒的认识。(2)对于银行的非主流业务(activities out of mainstream),即所谓的创新或表外业务,银行管理层必须有足够的并表和监控措施;(3)在“矩阵”模式下,可能存在着“多头汇报”的信息沟通体系,即业务人员可能既向当地管理层汇报,又向总部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因此在接纳信息的管理层之间必须要有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

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观后感

《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观后感》 巴林银行倒闭的背后原因何在?表表外业务究竟是好还是坏?表外业务的风险到底有多大?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呢?带着这些问题我进行了较为宏观的了解和分析。 巴林银行的倒闭直观上是操作员的操作失误带来的巨额负债造成的,但是操作的失误为什么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呢?关于这个我们就不得不提到表外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了,银行的表外业务是一种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形成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其中一部分还可能转换成银行的实有资产和实有负债,巴林银行在新加坡分公司的负债就最终转化为了实有负债,体现在了资产负债表中,然而负债数额如此巨大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造成的,金融衍生产品是以保证金进行交易的,交易所用的资金只需满足基础资产价值的某个百分比即可进行交易,起初里森(致使巴林倒闭的交易员)作为期货的经纪人本应只赚取佣金收入,风险由客户承担,而最终由于盲目自信和对错误的掩盖导致其利用巴林银行的88888账户进行期货买卖,将风险有自身承担,一方面成功将带来巨大收益因为减少了中间的经纪人环节,另一方面,一旦亏损将自负盈亏(例如:里森看涨日本期货市场,如果与里森预期一致,那么巴林银行将赚取巨大的差价,然而天不遂人愿,日本神户大地震是日经指数狂跌,巴林银行就要在到期时按原来交易价格进行交易,损失无疑也是巨大的)并且里森没有及时止损这也是巴林银行倒闭的重要因素。由此我们看到,包括承诺类业务、担保类业务、委托代理类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类业务等业务的表外业务,既有为银行赚取利润的巨大潜力,同时当监管不严,或操作不当时导致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灾难性影响,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界定表外业务的优劣,但是如果注意以下几点,那么表外业务将与传统业务相得益彰: 1.将交易和清算等有利害关系的基本工作进行有效的隔离

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

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试论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一、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受到限制的原因 1.立法博弈的影响 由于不同利益集团对改革成果的预期不同,他们都要求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破产重整制度的出台,即是不同利益集团进行博弈的结果。 在破产重整中,由于主体、债权性质、优先性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利益:债务人利益、债权人利益、社会利益。而重整制度的出台也反映了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 —破产重整的价值目标向债务人和社会利益倾斜,债权人的利益要受到一定限制。对此,有学者认为,重整制度旨在通过贬低债权人的程序地位以挽救困难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价值目标[1]57。不过,重整制度的创立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债权人的妥协、让步甚至一定程度上利益的牺牲也是必须的[1]57。这与现代破产法基本理念的转变相吻合—— —即从传统的破产还债向企业重生转变,通过和解、重整手段防止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被破产清算,帮助其起死回生、焕发生机,重新走上发展之路[2]。 所以,对于银行有担保的债权,应当得到比普通债权人更优先的法律保护,债务人公司濒临破产倒闭,正是其优先性价值凸显的时候。但是,由于重整制度与众不同的价值理念和立法博弈结果,决定了银行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无法正常行使其担保权,担保优先权的效力微乎其微。正如美国学者Q·哈特和J·穆尔在谈到破产法改革时所说:“修改破产法的目的在于带来最高的事后总效益,使每个人情况都更好……我们也不认为担保债权人应该有权获得抵押财产,因为这会由于‘个人第一’式的争夺,无效率地拆散公司的财产。”[3] 2.企业重整的要求 一般而言,银行享有担保债权的担保物都是价值较高的大型生产设备及厂房等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物质资料。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在破产重整中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存在利己心理和风险厌恶偏好。当企业陷入危机时,通常认为,担保债权人倾向于选择清算而不是重整,因为在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实现时间会被 第22卷第4期2010年8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TV University Vol.22No.4 Aug.2010 试论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朱明阳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摘要:企业破产重整中对银行担保债权进行限制与保护都有一定的学理基础。在实践中,则要努力实现银行担保债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从对银行担保债权进行更好保护的角度来说,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健全对银行担保债权的补偿机制;扩大银行等债权人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确立银行对重整过程的监督权。 关键词:破产重整;银行;担保债权;债务演变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82(2010)04-0037-05 收稿日期:2010-07-08 作者简介:朱明阳(1955-),男,上海市人,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doi:10.3969/j.issn.1008-6382.2010.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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