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金融频道申请认证! 财富值双倍 检索优先 专属展现 同行交流 赔偿,?施救费用、?诉讼支出及其他费用也应包含在补偿内。(见《保险法》第41条) ③损失补偿不仅应能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且也应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物上代位权与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及关于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制度均为禁止得利的体现。 (3)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必然存在人的生命、?身体的损失与精神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能像财产损失那样用金钱来衡量,也难以得到完全意义上的补偿,但并非完全不能补偿。所以我们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2.试论金融法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答案要点: 这里所谓国际惯例,取其广义,包括:?(1)为众多国家广泛采用并确属科学合理的立法例,如在中央银行独立性、保护投资者利益、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等方面各国的立法措施。?(2)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层面上产生的、对中国不具有条约约束力但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法律文件,如“巴塞尔协议”。?(3)任意性的国际成文惯例,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4)国际公认并通行的不成文习惯和习常作法。 为什么必须重视并厉行国内金融立法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呢? 第一、国际惯例通常是成熟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经验的结晶,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失误,提高我国金融立法水平和金融监管的质量。 第二、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助于改善我国的金融法制环境,减少和降低涉外金融交往中与外方不必要的冲突与摩擦,促进金融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创造条件。 第三、放眼世界,谋求各国金融制度某种程度的统一,确立最低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并以此降低因各国制度差异所形成的竞争扭曲的程度,已然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而国际惯例无疑是各国金融制度趋同发展的重要依据。 3.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答案要点: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这样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拥有的资本和资产,可依法经营业务;同时,它又是国家行政机关,即在我国的中央政府──国务院领导下监督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中国人民银行性质

的双重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只行使单一职能,即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金融监管职能一般由财政部门或政府单独设立的机构履行,或中央银行与几家机构并同履行监管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我国国情,从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职能的立场出发,对其相对独立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这一规定,深刻提示了确立中央银行独立地位的必要性。其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既提出了独立性原则,又体现了对于政府"相对独立"的精神。其三,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的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样规定,既保证了中央银行货币金融政策与政府总体经济政策的统一和协调,又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比较大的独立决策权。其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接受总行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这一规定,?有利于限制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施加不当干预。其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关系上对于政府财政的独立性,维护货币的经济发行,杜绝财政发行。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的规定,也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4.试论储蓄存款的原则。 答案要点: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同样的原则。 (1)存款自愿原则。?存款自愿原则是指个人对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是否存入储蓄机构,存入哪一个储蓄机构,存多少,存多久,采取何种存款方式,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储蓄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迫和干涉。 (2)取款自由原则。?取款自由原则是指储户取存款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储蓄机构必须保证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付或者拖延兑付,不得查询储户支取存款的目的和用

途,不得限制储户支取存款的数额。 (3)存款有息原则。?存款有息原则是指储蓄机构吸收的个人储蓄存款,应当根据储蓄存款的种类和期限、法律规定的计息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向储户计付利息。 (4)为储户保密原则。?为储户保密原则是指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姓名、地址、?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存款变动情况及其余额、预留印鉴、密码等与存款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储蓄机构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储蓄存款的这四项原则,集中反映出一种立法精神,就是强调对储户利益的保护。?我们注意到,对储户利益的法律保护,?在《商业银行法》中已经有了新的突破。《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无疑,这项规定使我国保护储户利益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六、案例分析题 1.某房地产公司欲购土地150亩,但缺乏资金,经与某银行商定,同意联合经营,利润平分。于是双方签订了联营协议,由金融服务部出资500万元,以贷款方式提供使用,月息7.6‰。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房地产公司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贷款及利息。?问:1.双方所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 (1)双方之间实际存在两项合同,一是联营合同,一是贷款合同。联营合同超越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属无效合同。?贷款合同虽然形式上合法,但500万元贷款的本质是投资款,贷款其实只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活动,亦属无效。 (2)法院应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500万元本金;同时对于银行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应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罚。?2.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A公司经理李某与Y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李某提议王某向X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Y银行于是就从X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Y银行又将拆入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且未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请回答: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答案要点: 首先?《商业银行法》?禁止利用拆入的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或者投资,而Y银行却将拆入资金用于发放房

地产贷款。 其次,《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经理李某和Y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A公司都是Y银行的关系人,而Y银行给A公司发放信用贷款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3.1997年5月8日,李四到某储蓄所要求查询并挂失止付一笔定期付款,但他声称由于存款时间距今很长,已经记不清确切的存款时间、存取、账号和金额。储蓄所职员王某为其进行了查询,查到一笔存款人为李四的定期存款,金额为1万元,存期为5年,但要到1997年9月8日才到期。王某随即为李四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核对储户的地址。后来,李四持单位介绍信,将挂失款全部取走。1997年9月8日,又一个名为李四的人持有该日到期的为期5年、金额为1 万元的定期存单来该储蓄所取款,储蓄所以该笔存款已被一个李四取走为由,认为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已经作废,拒绝支付。 问: 储蓄所对第二个李四拒付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案要点: 储蓄所拒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个李四应得到支付。第一个李四到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所的职员王某没有严格按照挂失的程序办理,比如没有核对储户地址,因此,储蓄所存在过失。而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表明其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个李四没有到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存单不应作废。储蓄所不能因为自身的过失而否认与第二个李四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储蓄所必须向第二个李四支付存款本息。 4.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支持。?B公司又恰好有一笔富余资金。B公司于是委托Y银行向A公司贷款。?B公司与Y银行签订了委托协议,?Y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是,?A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 请回答:B公司能否要求Y银行归还贷款?B公司能否直接要求A公司归还贷款??答案要点: B公司不能要求Y银行归还贷款。?由于这笔贷款为委托贷款,因此贷款风险由B公司承担,Y银行并没有担保贷款能收回的法律义务。 B公司也不能直接要求A公司归还贷款。因为借款协议的当事人为Y银行和A公司,?B公司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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