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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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 “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

【案例】程先生与经女士都在广西南宁市工作,去年领了结婚证,但却迟迟不敢办婚礼。原因很简单:按单位内部规定,夫妻俩不能同在一个单位,婚事让单位知道了,夫妻中的一人就必须离开单位。为了求职、保“饭碗”,南宁不少已婚人士成了“隐婚一族”。另有一公司招“综合办文秘”,小王前往面视,企业面视负责人要求小王承诺三年内不生育,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怀孕的,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须赔偿企业招聘费用。小王虽然不情愿,但是想到找工作的艰辛,就违心答应了。一年后,小王怀孕了,企业对小王说我们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吧,先把企业损失赔偿上。

【评析】企业这样做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和生育权。这一条款即使写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条款。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案例4 “身体状况与姓氏歧视”

【案例】这方面的歧视可谓是五花八门,包括身高、相貌、体型、残疾和血型等方面,如有的企业招聘时要求“五官端正”,有的要求“容貌气质佳”,这让很多长相一般的求职者徒增自卑感;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聘用条件之竟然是血型为O型或B型。一位老板有意招聘一个女孩当营业员,一听女孩姓裴,便马上改变了主意,因为“裴”与“赔”谐音,不吉利。另一老板有意招聘一男生当客户服务主管,但得知他姓“贾”时,立马不再谈聘任之事,理由是:姓“贾”会让人怀疑公司的信誉。

身高歧视:“身高X米以上”

2004年12月,广东省廉江公开招考英语老师,规定“女性150厘米以上,男性身高160厘米以上”,一名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第六的女教师因为身高差了2厘米而被拒绝录用。

2003年在湖南益阳市公务员考试中,25岁的男青年樊四平考试综合成绩第一名却被淘汰。樊四平1977年出生于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一个农民家庭,2000年7月从湖南农业大学毕业。本以为公务员考试可以改变命运,不料2003年8月9日的体检中,各方面合格的他身高被测出一个“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的数据———1.595米,离1.60米的标准差0.005米。仅仅因为这0.005米,樊四平最终被淘汰出局。

相貌歧视:张静无奈整容

张静,天津市南开区人,1993年初中未毕业出来谋生。因相貌较丑,10年求职上千次无一成功。全家四口人有四个残疾证。除去每月400元左右医药费,全家只能靠几百元维持生活,每天只吃一餐中饭,尚有1万元债务无法还清。2003年7月张静求助媒体,希望得到一份工作以养家糊口。随后,天津市一家养老院接收她为编外人员。2003年9

月她在天津市一家医院接受首次面部整容手术。此后,张静陆续接受了几次免费整容手术,包括改善眉毛、除皱、鼻尖整形等。

【评析】企业认为形象好的员工工作绩效一定比相对差的高,而事实上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形象与工作绩效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根据姓氏决定录取与否,更是咄咄怪事。对于广东廉江对教师的身高歧视,有媒体感慨:“身高只有158厘米的鲁迅先生再世,也没资格在廉江当教师。”而益阳市人事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务员身高标准是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差5毫米也不能破格!媒体报道后,公众议论纷纷:公务员选拔是选人才还是选身材?除了特殊职业对身高有确实需求,其他都属群体歧视。现实中的这诸多争执,呼唤着国家法律法规给与一个公正的解释和规定。

案例5 大中电器“减肥令”违了法

【案例】北京大中电器公司曾发出一道“减肥令”: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第一个月“带薪调整”,第二个月发一半的奖金,第三个月扣发全部奖金,第四个月仍不达标将劝离工作岗位。据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延星解释,目前体重已成为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同时也从关心员工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才制定了“减肥令”。在大中电器上班的小勤抱怨,自公司下达“减肥令”后,她和几个“胖姐妹”都开始控制食量,现在连肉都不敢轻易吃了。据了解,“过胖者”的标准是按照一个公式计算的:身高(厘米)减去100,所得到的公斤数就是正常的体重。如果员工超出标准体重的25%,就属于“过胖者”。

【评析】员工体重对销售行业并无明显影响,将其与奖金挂钩甚至劝离肥胖员工,有人身歧视的意味。该规定和《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是相违背的,公司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案例6 有无男友竟成女大学生新"求职壁垒"?

【案例】重庆交通学院为该校约4000名毕业生举办了双选会。有意思的是,用人单位有特意招聘无恋爱史的女生。“我们得向学生讲清楚,条件合适并且没有男朋友,可以考虑接收。如果有了男朋友,选择单位还是选择男朋友,那得由学生自己决定。”一家用人单位现场负责人这样说。

【评析】真是怪事!有男朋友则求职无门,无男朋友才网开一面,设下这道门坎,局外人看着蹊跷,企业则是另有算计。原来这些企业来招聘会上设摊,主要的目的不是选才,而是为自家单位的人才挑选媳妇儿。因为这些单位中一些男性人才至今仍是单身,为了不让其远走高飞,于是单位就将招聘会当成了婚介所,要选一批单身女性回去做拴住男性人才的桩头儿。

企业称自己在职场上选媳妇儿乃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颇有些理直气壮的样子。企业此举是个馊主意。且不讲男性人才至今仍是单身,有无其单身的道理?要是他们本身就不想谈婚论嫁,那么你企业就是将他们埋在女人堆里,也未必有什么用。至于留住人才,靠的是海阔鱼跃、天高鸟飞的良好创业环境。倘若环境不行,那么纵然前后左右皆是丽人,除了一见美眉就迈不动腿的登徒子,谁也该走照样走。企业怎么会想出这种馊主意,我们不得而知,然而我们不能不问的是,现在一些企业到底把女大学生当成了什么?

案例7 残疾人歧视:曾利雄不妥协

【案例】曾利雄是一位天生左手残缺的长沙妹子,1997年她通过考试被广州市残疾者英语培训中心录取,最终拿到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她“像健全人一样”去人才市场应聘求职,一家港资服装企业的老板在招聘现场测试了她的英语水平后决定录用,然而第二天,偶然间知悉了她左手残缺的老板娘坚决不肯聘用她了。几经辗转终于有一家物流公司决定接受她,但到公司后仅一个月,在同事的歧视与排挤下又只得憾然离职。2002年底,曾利雄黯然回到长沙。经长沙市残联引荐,曾利雄进了一家电视机厂,但在轻视与排挤之下,两个月后她悄然退出。

【评析】“在遭拒的理由中,听到最多的是‘安排你就业可能影响公司形象’。”曾利雄说。“尽管我已经习惯被拒绝,有形无形的就业歧视甚至让我喘不过气,但越是受挫,我越想与它‘较劲’!”曾利雄近几年屡屡遭遇就业歧视,却从未放弃。作为一个残疾人,曾利雄最大的渴望是能拥有与健全人平等的机遇。“我不知道,求职路何时是尽头。”

案例8 “户籍、地域与方言歧视歧视”

【案例】北京明文规定一些行业限制使用外地人员,1996年3月28日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的第2号通告里,清楚地规定了1996年外地人员在京务工的范围,在204个工种中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只有12个。户籍歧视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农民工的歧视。一些大中城市设置的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不得使用农民工,而且农民进城务工要办暂住证、健康证等五大证,要交就业登记费、审核费等各种费,少一证就挨罚。

“河南人勿进”,一些用人单位明确贴出告示,拒绝河南人。部分企业在招聘中要求应聘者必须会讲当地的方言,如粤语、闽南语、宁波话、上海话等。

【评析】户籍歧视涉及我们国家现行的户口的管理制度和一些地方行政规定,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劳动力看作是城镇职工的竞争对手,从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限定外地人在当地就业的工种,利用户籍等条件限制外地人融入本地,因此企业有时也无可奈何。户籍歧视的另一个原因企业认为外地员工不稳定,容易流动。这对于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市场是非常不利的,也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对于地域歧视,企业的的理由有四:一是本地人的民情风俗、言语习惯比较接近,利于开展工作,不必探亲,如果是外地人则每年要有一定的探亲假,以及报销探亲路费等问题;二是本地员工稳定性强,避免人员频繁流动;三是地区信用的影响;四是如果不懂方言,怎么与只懂方言的客户或其他员工交流呢?企业的理由也是似是而非的。现在的就业大军早就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是走是留取决于就业环境,发展前景。企业如此固守一隅,目光短视,只会害人害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例9 “经历歧视”

【案例】主要是刑释解教人员常因前科失去就业竞争机会。据上海市监狱局最近统计,豫园街道1998至2002年间刑释解教人员有305人。在305人中就业只有66人,而占78.4%的刑释解教人员处于无业和就业不稳定状态,不少还是隐性就业。网上调查:“如果你是刑释人员,你现在的状态是?”选择“失业”的占六成以上;在“如果无法就业,你会怎么生活”一项中,表示“或许会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占六成,而另有二至三成要“靠家人、朋友接济”。不少在网上参加调查的刑释人员表示,就业的最大困难是“受人歧视”,约占61%。企业认为招聘了刑释解教人员,他们再犯罪风险比较大。企业不是福利机构,没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再教育。没有人愿意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真实的生活境遇。

【评析】能否正常回归社会,与监狱改造环境、帮教制度、大众接受心理有密切关系。现在很多人对监狱的了解,多是来自港片或美国电影,一说到坐过牢,就很容易将他们跟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联系在一起。人们对刑释人员存有偏见,社会对他们很排斥。这就像“标签理论”,一旦进去后,就被贴上了标签。标签过多,导致总有一部分人游离在主流社会之外。加之他们中大多数人没有文化没有一技之长,自身也有心理障碍。一旦得不到亲人的关爱,得不到社会的接纳,找不到一个倾诉的地方,又找不到工作养活自己,很容易心理扭曲而导致重新犯罪。有一个统计表明,二进宫的人有50%是在适应期间再犯罪的。对待刑释人员,社会不接纳,只会积累更多的危险因素。

案例10 恐慌性歧视: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

【案例】2003年6月30日,芜湖市人事局在芜湖境内组织实施了公务员招录考试。张先著报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在近百名竞争者中综合成绩排位第一名。按程序他被通知参加体检,被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小三阳”,医院结论“不

合格”。在随后的解放军86医院复检中,结论还是“不合格”。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做出的行政行为。”11月10日,张先著向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天后,张先著接到了立案通知书。

在庭审中,张先著及其律师提出,张先著所谋求的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的职位,这个职位与乙肝没有联系。除了1984年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患者不能输血之外,其余法律都没有对乙肝患者所从事的职业有限制。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另一方面,芜湖市依据安徽省人事厅1999年做出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规定。

【评析】我国约有1.2亿人属于乙肝感染者,他们在就业和生活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并不鲜见。严格地说,在这起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中,人事局侵犯的不是乙肝患者的劳动就业权,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乙肝歧视案的社会意义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具有意义。

这起“乙肝歧视案”展现了公民的维权观念渐趋理性化。乙肝歧视案的诉求从“我到底是不是乙肝小三阳”,转成了“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这样个人的权益,就和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宪法权利联系了起来;是《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而不是芜湖人事局在歧视乙肝人群。不是拒绝原告的行为构成了歧视,而是拒绝的理由和规则构成了歧视。

“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一方面是公众懵懂且滞后的认识,谁都不想和它们沾上边,属于恐慌性歧视。“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而上世纪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另一方面,有关法律、制度明显滞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1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与此同时,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甩在了身后,而法律又使1.2亿以上的乙肝病原携带者成了另类群体。

现实的案例告诉人们,在公民平等权问题上,劳动和行政关系的主体之间出现了某种紧张的对立。旁观的人们即使是用朴素的正义观念都已可以看出就业困境现象中的不

合理性,而现行的法律制度更应当也必须做出某种程度的响应。这才是我们应该引起足够警醒和关注的关键和核心问题。

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状背景

二.现状/背景 传统教育认为,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两性社会地位会向着平等的方向发展,但事实不容乐观。当女性接受了高等教育,提高了人力资本后,却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初就遭遇了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对歧视的定义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性别歧视是歧视的一种。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是指,女大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因其性别遭受到的显性的或隐性的有区别对待或排斥。显性歧视是指将歧视的行为通过文字、话语等直接表现出来的歧视行为;隐性歧视是指用各种手段掩饰歧视行为,但结果上是歧视的行为。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有以下三种表现: 1.就业机会的性别歧视 首先,女大学生就业空间相对狭小,不少用人单位干脆在招聘启事中声明不招女生。除了这些明目张胆的显性“性别歧视”外,还有许多用人单位则采取了阳奉阴违的办法,表面上一视同仁,不论男女,求职简历来者不拒.但在面试通知时却是有男无女。用人单位有意或无意地对女大学生进行职业上的分流、隔离或封锁。制造高学历依然无法跨越的职业门槛,使得很多女大学生只能集中在办公室内勤、小公司秘书、餐饮美容行业、市场销售等传统型的与专业不对口的职业上。其次,女大学生在找工作时,没有拥有与男生相同或相等的就业机会(即“同民同工”)。也就是说,女大学生找工作的难度要大于男同学。有些用人单位对男性的偏向十分明显,也许是受到所谓的“女人是弱势群体”这种观念的影响,在男女生同等条件下、甚至男生处于轻微劣势的情况下也倾向于录用男生,或者提高录用女生的标准,给女大学生增加了比男同学要高得多的求职、就业成本。 2.职业待遇的性别歧视 在相同的工作中,女大学生无法得到与自己工作能力相符的工资报酬(即“同工不同酬”)。签约单位对男生拟付的月工资水平要高于女生。性别对女大学生报酬率的影响比对大学生就业率的影响更为显著。目前存在着部分女大学生就低谋职的现象,为了能得到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女大学生宁可降低门槛。与男同学相比,女大学生就业质量要低得多。 3.发展机会的性别歧视 相对男大学生来说,企业认为女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较短,工作的连续性较差,不论是生理的还是心理的条件都不如男大学生优秀,特别是由于人为的歧视因素,女性获取高层次职位的机会远远少于男性。从总体上看,女性在智力型职业中的比例小,在体力型职业中所占比例大。由此可见,发展机会中的性别歧视在就业中是极为严重的。

当代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研究综述

当代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研究综述

当代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研究综述 社工1101 张赛明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今天,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凸显,大学生就业率持续下降,而在性别歧视之下,女大学生与男大学生,其就业问题更加突出。本文从福西特( Fawcett,1918) 开始研究性别差异到1981 年贝克尔的家庭经济理论模型建立, 进行了国外的相关研究综述; 并着重对国内关于歧视问题的研究从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的综述。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综述 Review on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of female university students Abstract Employment is the people's livelihood. Of scale in higher education and graduate employment system reform Graduates Employment highlights the employment rate continued to decline under the Sex Discrimination, female students and male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issues become more prominent. From Fawcett (Fawcett, 1918) began to study gender differences in 1981 Becker family economic theory model to establish a foreign-related Research; focusing on the domestic study on discrimination from economics, law, sociology Review of Studies on different perspectives. Keywords female college students,employment,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Review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概念界定: 联合国早在1979年出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抵制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法律,其中对女性歧视的相关界定是:“对妇女的歧视就是基于性别所作的任何区分、排斥或限制,其结果和目的是损害或否认妇女(无论婚否)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性别歧视定义能够高度概括其在各个领域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表现,并且得到各学科各专业广泛一致的赞同和认可。 从我国《劳动法》第二章第13条可以看到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 尽管我国就业法明文规定:“就业单位不得歧视女性,在工酬上实行男女平等”,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企业单位在录用人员的时候,会偏向录用男性,这个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担心女大学生刚好是到结婚生育的年纪了,就业后会有很大一段时间不工作,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增长和人事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他们录用男性就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所以想要实现男女真正的平等,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一)女大学生就业准入遭到性别歧视 自1999年我国高校实行扩招政策以来,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增长了好多,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没有相应的增长,然后劳动力市场就出现了供大于求现象,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女大学生的处境更为艰难,她们因为将要结婚生育,在体力和耐力上又比不过男性,在这些与生俱来不能逃避的原因下,她们在就业过程中不断地遭受到歧视,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故意找茬,提高门槛,把女性拒绝在门外。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 “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

学生工作广角 总第258期 DOI编码:10.3969/j.issn.1007-0079.2012.35.068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率下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女性就业尤为困难。因此,促进高校大学生就业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显得紧迫而重要。 一、就业与就业歧视的内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阶段内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进行的活动。就业人口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受雇于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被雇佣者和自我雇佣者。根据国际标准,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的人,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视为实现了就业:在规定期间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有收入的职业的人;有固定职业,但因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矿工,或因气候不良、机器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工的人;雇主和自营人员,及协助家庭企业或农场而不领报酬的人,在规定时期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 的1/3以上者;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者(有报酬或收入)。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和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一言以蔽之,“就业歧视”就是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现象。根据美国联邦反就业歧视法律的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制禁止的歧视类型有:种族与肤色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原国籍与公民身份歧视;年龄歧视;身心障碍歧视。这六种就业歧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与生俱来,无法改变的特质。 二、中国就业歧视的突出表现 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种情况在高学历的大学生甚至研究生中更 为普遍。[2]以2008年上海文化研究中心实习生招聘启示为例,招聘 人数:3人;招聘要求:一是硕士及以上学历,党员,男性优先;二是对文化领域的人才工作、产业政策、行业状况、公共文化管理方面有一定研究;三是有较强的责任心。招聘要求中的第一点就提出了男性优先的原则。这些例子不胜枚举,如被誉为中国最权威、最公正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测试,即平常通俗所说的“国考”和“省考”,也存在这一问题。 女性受歧视有以下两种表现:一是行业的隔离;二是职业的隔离(同一行业,高低职位)。从农业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共性规律:一是女性担任职位低、工资少的工作;二是当女性在某一职位占多数 时,少数男性则在这一职业占据领导地位;多数男人脱离这种职业时,这种职业的社会地位随之降低。 三、性别歧视产生的理论成因1.社会习俗论 洪晃提出中国社会家庭的理想模式是:男人挣钱,女人持家,这也是中国发展的必经之路。其实,追溯到原始时代奴隶社会就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二元对立局面。“男主外”是一工具型角色;而“女主外”是一情感型角色。角色分工是很早就确立起来的。尽管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女性地位急剧提升,有很多职场女性也做得很出色,也能兼顾家庭和事业,出现了女子能顶半边天的许多口号,但毕竟这些是个案,或者是一小部分。这就给在职场就业的市场上,女性受歧视,特别是高学历女性不能和同学历的男性甚至稍低学历的男性受到平等待遇的问题找到了理论支撑。 2.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Lester C.Thurow,P. B. Doeringer,M. J. Piore等人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劳动力市场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具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其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教育和培训能够提高其收入,而对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接受教育和培训对于提高其收入没有作用;并且,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较少。而男性具有劳动稳定性,女性因为身体原因、家庭因素、怀孕待产等缺乏劳动稳定性,故而男性居内部劳动力市场即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居外部劳动力市场即次要劳动力市场。 3.利润最大化理论 利润最大化是古典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经济学家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这一概念来分析和评价企业行为和业绩的。但在这里我们把男性和女性作为自变量,把企业通过雇佣他们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因变量来考察哪种性别能够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结果显示:女性供给弹性低于男性;女性的要价空间不如男性;对女性劳动力的能力不足或有误而产生的不确定感和偏见。这些因素造成了在选择人才、提供任职机会时企业和招聘市场会更青睐于男性的原因。 4.个人偏好歧视理论 该理论是贝克尔歧视理论的发展。这种理论把歧视看作是歧视者的一种偏好,指的是个体偏向与不同某些特定种族或性别的成员打交道。认为歧视来源于个人,包括雇主、雇员和顾客。 贝克尔认为,歧视作为一种社会习俗,与稳定的经济结构关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陈?双 摘要:在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高校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高校就业问题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从女大学生就业受歧视的现状着手,追根溯源先后找到社会习俗论、个人偏好歧视理论等理论原因,然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 作者简介:陈双(1988-),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农业大学科技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128)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5-0133-02 网络出版时间:2012-12-06 12:41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22487331.html,/kcms/detail/11.3776.G4.20121206.1241.150.html

关于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文献综述

关于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文献综述 一、引言 随着高考扩招,我国的大学生数量激增,导致供过于求,大学生也再不是稀缺资源,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了21世纪影响中国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在这其中女大学生就业问题除了劳动就业问题以外,还附带有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1]。这严重违反了就业平等权,并且造成人力资源配置的变形扭曲,已经成为了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当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分析,探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目的在于探讨有助于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相关对策,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一、就业歧视相关定义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除或者限制,其作用是为了妨碍或者破坏妇女基于男女平等、无论已婚还是未婚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3、就业性别歧视,在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中首先提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 4、刘秀英、孙水裕、金更欢(2009)认为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毕业生的各个环节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生或提高对女生的录用标准而导致女生平等择业机会的丧失及其他损害的情况。 刘秀英;孙水裕;金更欢;我国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研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5期 二、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 孙慧敏;田保状;张小村;张安涛 1、刘秀英、孙水裕、金更欢(2009)认为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大学毕业生的人数逐年增加,据江苏省妇联针对本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周年情况进行的专题调研显示,有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有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经历。许多被调查者指出,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要求“只要男生”或“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签约率明显高出女生8个百

(完整word)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

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 一、专题界定 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歧视条款也是五花八门。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的公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的即使钻了法律不健全的空子,但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专题针对比较典型的歧视行为,对这一现象作了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在获得就业、职业培训、特定职业时,在就业条款和条件方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原因存在剥夺或妨碍劳动者享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各种区别对待做法。但是,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采取的区别对待做法,以及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或援助的措施不视为歧视。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

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成因与对策

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中 性别歧视的成因与对策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姓名:王晶莹 邮政编码: 300384 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成因与对策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社会就业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日益呈现。其中,女大学生由于自身生理特征、社会观念等因素,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逐步体现。这不仅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更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本文通过透析女大学生就业中遇到性别歧视的种种现象,深刻总结成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以期引起公众对于此问题的注意并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成因;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

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可以说,我国关于女性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均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已经上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面。这一规定不仅是对于女性的尊重,更代表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较为原则,故在具体实施中尚有诸多领域不能完全实现,其中,就业领域尤为显著。 在就业领域中,由于劳动力供求矛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仍呈现供过于求的阶段。由于用人单位占据着优势地位,故其在招录员工的时候在体现出偏好性的同时,个别单位也体现出一定的歧视性,在这种歧视性中,性别歧视则更为显著。 本文着眼于高校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遇到的性别歧视,通过研究高效女大学生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客观现象,深入总结其中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吸引前人研究成果及自我创新,从客观角度阐述解决高校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遇到的性别歧视的对策。 一、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

女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分析及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女大学生就业难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低、职业性别隔离、性别歧视等是其主要表现。结合阻碍女大学生就业的各种因素来看,从文化政策、公共政策、法律建设、教育改革和自身修养等方面,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妥善解决矛盾,以促进女大学生就业,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难构建和谐社会公共政策 近年来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学生本是社会建设的新力量,却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极大压力。其中,女大学生更成为了就业大军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女大学生面临就业困境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由此带来的后果不仅是个人也是社会的发展障碍。 一、女大学生就业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 女性可撑半边天,她的社会角色并不局限于妻子与母亲,女大学生接受了国家高等教育,分享了国家重要的办学资源,其中不乏精英,但女大学生却一再面临就业难的尴尬处境,这于女性本身和社会发展都是不利的。女大学生就业难会造成严重的人力资源浪费和打击女性投入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女性的政治参与度和家庭婚姻地位,这显然不符合时代进步的潮流,最终也会转为社会成本,阻碍社会发展。 和谐社会讲求人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讲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而女大学生就业难却一再反映了社会中性别歧视、权利保护不健全等问题,违背了男女平等和同民同工,同工同酬等制度,不利于社会文明建设,不利于和谐文化的构建。实现充分就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目标和任务之一,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应该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表现 (一)就业率低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调查显示,女大学生初次就业率明显低于男大学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04 年的大学毕业生有280万,有80万人不能及时就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女大学生;2005 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达到338

就业歧视的原因

( 一) 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影响 当前我国就业歧视愈演愈烈与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无关系。就业歧视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地域歧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在制订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 如公务员招考限定户籍等) 。还有些地方为了追求GDP,以劳动力数量充裕、成本低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会用一些带有歧视性的霸王条款压低工 人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 二) 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中国人习惯于服从强势者的安排,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缺乏维权意识,即使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在遭遇就业歧视时,不是考虑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从表面上看,这种对自己权益的漠不关心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和中国人千百年来积淀的文化心理有着密切联系。正是这种遭受歧视时的冷漠和退缩,助长了就业歧视之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 三) 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 我国目前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严重滞后,缺乏界定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与歧视性行为的标准,为受歧视者提供救济的制度尚未建立。在处理涉及就业歧视的劳动争议时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即使企业有歧视性行为,在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理时由于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有关部门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敷衍了事,使违法者免于法律制裁 二、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 ( 一) 要通过开展反就业歧视宣传,提高各方的思想认识就业歧视之所以成为我国就业领域的顽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就业歧视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1.要提高民众对就业歧视危害性的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们国家之所以普遍存在,与国人面对此类事件时的漠然有关。因此法制宣传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科研单位必须广泛利用书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人们进行宣传,尤其是要对一些就业歧视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请专家就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讲解,拿出解决对策,增强劳动者的权利 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自觉性。当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了解之后,当再遇到此类问题时,就会以较为积极的态度去应对。 2.要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以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其中应该把企业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强调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密不可分,一个企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应该教育企业管理者把眼光放长远些,使他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经济状况、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等因素的制约,没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企业也就不可能有长远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可以为自身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而且可以吸引大量的人才和资金,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3.要强化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 管理部门对就业歧视危害性认识不足,就不能起到带头作用,更谈不上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因此我们一是要通过广泛宣传,使政府管理部门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机关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反对就业歧视,在诸如工作人员录用等工作中自觉权衡利弊,

贵州震惊世界的十大未解之谜!

贵州震惊世界的十大未解之谜! 一、三都产蛋崖——石头也能生蛋 贵州三都县有一座山崖,千百年来不断地生出石蛋,据说每30年生一次,迄今为止,山 崖生蛋之谜仍然没有破解。 位于三都县三合镇姑鲁寨背面的登赶山十分奇特,满山绿树成荫,唯独山腰上裸露出一块崖壁,更奇怪的是,这块崖壁上布满凹陷的石窝,而这些石窝每隔30年就会自动脱落出 与恐龙蛋相似的石蛋,因此当地人都把它叫做产蛋崖。为什么石头会生蛋?2009年,三 都县曾悬赏50万元征集破译者,但至今没有结论。 产蛋崖所产石蛋表面光滑、个大、圆浑、厚重,没有被风化的痕迹,这与国内别的地方发现的石蛋有明显区别。学者曾经怀疑是恐龙蛋;也有人认为在寒武纪,三都是一片深海,海底的软泥经过化学作用成了泥岩,结核成石蛋。这些大胆的猜测和推断使得产蛋崖之谜更加扑朔迷离。 二、占里换花草——能决定生男生女? 在贵州,一个叫占里的侗族自然村落,创造了建国来两项令世人惊叹的零记录:一是人口自然增长率始终几近为零;二是刑事案件发生率为零。原来这里面有一个近乎神话的秘密来解释这一切…… 在占里侗寨,几乎98%的家庭的孩子均为一男一女,很少有双男双女的现象。真有这么 巧合的事情? 其实,这里面有一个近乎神话的秘密隐藏在里面,那就是用一种叫做“换花草”的草药来平 衡胎儿的性别。在整个侗寨占里,并非每个人都知道“换花草”的庐山面目,能有资格知道 的也就只有一人,这个人被寨里人称为“药师”。并且“药师”通常都是传女不传男的。 三、关岭红崖天书——黔中奇迹 在贵州关岭县龙爪村晒甲山的一块岩壁上,分布着20多个怪异而神奇的古文字,内容无 人能解,人称“天书”,因刻有“天书”的岩壁呈红色,又被称为“红崖天书”。 红崖古迹被誉为“黔中第一奇迹”,关于这部神秘天书,自明代以来不断有学者对其考察研究,一直没有间断。 红崖天书有多种说法:一说是殷高宗伐鬼方纪功刻的“纪功碑”;一说是大禹治水时的遗迹;一说是诸葛亮南征时当地少数民族所作的图谱;一说是蜀汉时,牂牁爨族首领济火协助诸葛亮南征有功,用古爨文书写的济火“纪功碑”。

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调查报告

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调查报告 发布机构:需求网调研社区 发布时间:2015年7月

目录 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调查报告 目录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方法 (1) 2.1 数据来源 (1) 2.2 数据清洗 (1) 2.3 数据分析方法 (2) 三、研究分析 (2) 3.1用户的基本属性分析 (2) 3.2用户对其专业与就业的态度及就业的计划情况分析 (3) 3.3用户就业的歧视现象分析 (4) 3.3.1用户就业的歧视情况与解决途径分析 (4) 3.3.2用户就业的工作地点及是否愿意从事服务性行业的情况分析 (5) 3.3.3用户对他人的收入高于自己的心理情况及对工作的重要性态度分析 (6) 3.4女性用户就业时的作用因素、劣势及用户心理障碍分析 (7)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9) 图表索引 (10)

一、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中就存在着性别歧视,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现的性别歧视,即女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男生,或女生就业数量少于男生。女生就业时劳动力市场没有向她们提供数量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与能力相符的劳动岗位,致使一定比例的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了男生多于女生的比例,甚至言明男生优先,这种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潜在的性别歧视,即女生获取工作机会时在岗位、工资待遇等方面做出让步或牺牲,也就是说女生就业质量低于男生。于是,我们设计了《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调查问卷》来了解实际生活中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情况。 二、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调查报告”是根据《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调查》问卷,此问卷于2015年5月30日放置在需求网上,数据分析于2015年6月25日从后台取数,共收集了7358条有效用户答题样本数据。 2.2 数据清洗 为了使数据更为客观有效,我们对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做了如下处理: 1、问题超过一条未填答的样本一律删除; 2、删除线上用户多次填答的样本:同一用户多次填答的样本仅保留其第一次填答的数据; 3、问题回答时间30分钟以上以及5秒以下的样本一律删除; 4、逻辑前后矛盾或不合常理的样本一律删除; 5、同一时间段内,答题样本完全一致的样本一律删除。 6、因此次问卷仅针对女性,故男性用户不在调查范围之内,男性样本数据一律删除。 7、女性用户中,学历为“高中及以下”的不属于就业调查范围,故其样本数据一律删除。 经以上数据清洗,《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调查问卷》共获得用户有效样本2661条,样本有效率36.2%。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日期:2014-12-29] 来源:作者:周斌,劳动报[字体:大中小] 一、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上千员工大罢工 【事件回放】4月14日,广东东莞最大鞋厂裕元鞋厂上千员工罢工,员工们拉起红色横幅,上面写着“还我社保,还我住房公积金”等字眼。东莞裕元鞋厂是广东东莞最大的鞋厂,隶属于台湾宝成集团,是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世界名牌运动鞋的最大的生产基地,为全球30多家著名品牌鞋类产品公司进行代工。这次停工维权缘于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按照东莞社保局的规定,工人的社保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保缴费率规定企业需缴纳员工总收入的11%,员工个人承担8%,而他前不久查了自己的社保缴费,发现工厂只帮他缴了他自己所缴的部分,但没有缴纳企业应该缴纳的那一部分。而部分工人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纷纷发现裕元鞋厂缴交的社保额度不足,缴交的标准很混乱。 【点评】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对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进行依法整改,国家有关部门也将指导广东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还应搭建劳资协商平台,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沃尔玛常德店关门“解散”之说引争议 【事件回放】3月5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宣布,因该店经营效益不佳,决定于3月19日关店,同时为员工提供转岗安置和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安置方案。对于安置方案,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工会和部分员工提出质疑,认为店方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的法定义务,事先也未就安置方案和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纠纷。4月25日,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69名员工和分店工会分别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概念界定: 联合国早在1979年出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抵制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法律,其中对女性歧视的相关界定是:“对妇女的歧视就是基于性别所作的任何区分、排斥或限制,其结果和目的是损害或否认妇女(无论婚否)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性别歧视定义能够高度概括其在各个领域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表现,并且得到各学科各专业广泛一致的赞同和认可。 从我国《劳动法》第二章第13条可以看到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 尽管我国就业法明文规定:“就业单位不得歧视女性,在工酬上实行男女平等”,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企业单位在录用人员的时候,会偏向录用男性,这个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担心女大学生刚好是到结婚生育的年纪了,就业后会有很大一段时间不工作,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增长和人事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他们录用男性就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所以想要实现男女真正的平等,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一)女大学生就业准入遭到性别歧视 自1999年我国高校实行扩招政策以来,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增长了好多,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没有相应的增长,然后劳动力市场就出现了供大于求现象,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女大学生的处境更为艰难,她们因为将要结婚生育,在体力和耐力上又比不过男性,在这些与生俱来不能逃避的原因下,她们在就业过程中不断地遭受到歧视,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故意找茬,提高门槛,把女性拒绝在门外。 女大学生就业准入性别歧视的表现是: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即使女大学生比同等学历的男性在人力、物力和精力上花费的更多,但是都无法与同等学历的男

女性主义视角下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女性主义视角下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文章阐述了当代女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分析了女大学生遭受就业歧视的原因,提出了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的对策。应完善有关女性就业的法律政策;打破传统性别偏见;充分发挥女性优势,强化自我意识。 标签:女性主义;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一、当代女大学生的就业现状 1、门槛歧视 新华网曾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对75家企业的调查显示,在工薪相同的情况下,有42家企业愿意招收男大学生,仅有3家企业愿意招收女大学生”。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就业过程中要注重男女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单位会明文规定“只限男性”,有些虽然没有堂而皇之地规定出来,但往往会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提高女性的就业门槛,这种有形无形的性别歧视更是存在于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之中。 2、机会不平等 全国妇联网2010年发表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中表明:“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平均每投出44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意向协议;平均每投出8—10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次面试的机会,而男生仅需2—3次”。数据的差异表明了用人单位在简历筛选阶段对男性的偏好,同时也反映出对女大学生就业机会的剥夺。相对于门槛歧视,用人单位在简历筛选这一环节对女性歧视的方式更为隐蔽,同时也大大减少了女大学生进入笔试或面试的机会。与此同时,这种广种薄收的现象也提高了女大学生的就业成本,因为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将要花费更多的打印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3、录用性别率较低 就业状况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女性就业率则反映了一个国家女性的社会地位与性别平等状况。在全世界范围内,女性在1980年、1995年、2000年的就业率分别比男性低30.1%、25.9%、24.9%。2002年,复旦大学对一千多名大学毕业生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同等条件下,女大学生的就业机会只有男生的87%。国内大学生就业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麦可斯调查研究表明:“在对2012届不同学历的大学毕业生的调查中发现,女性的签约率普遍低于男性,男女毕业生的签约率高职高专分别为48%、38%;硕士分别为41%、28%”。数据的差异表明了录用性别率的不平等,说明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了性别歧视。 4、就业层次歧视

化学世界的10大未解之谜

化学世界的10大未解之谜 绝大部分最精深的科学问题,以及一些对人类而言最为紧迫的问题,都与原子或者分子有关。 1.生命从何而来? 距地球上第一种生物从无生命物质中诞生,至今已近40亿年,但最初的生命是如何出现的,至今仍是个谜。那些相对简单的分子,最初如何从“原始汤”里创生出来,并形成越来越复杂的化合物?这些化合物又如何开始进行能量代谢,并完成自我复制(这两者是定义生命的两个特性)?当然,在分子水平上,所有这些步骤都是化学反应,也正因为如此,“生命从何而来”成了一个化学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对科学家的挑战不再是构想出那些看似合理的假说,因为这样的假说已经太多了。例如,有研究者推断,在第一种能够自我复制的聚合物(类似DNA或蛋白质一类的分子,是由许多更小单位构成的长链)的形成过程中,泥土等矿物质可能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还有人认为,正是因为深海热泉源源不断地提供能量,才会产生结构复杂的化学物质。此外,还有研究者提出,地球上曾存在一个RNA(核糖核酸)世界,这个世界出现在DNA和蛋白质诞生之前。在这个世界中,DNA(脱氧核糖核酸)的近亲RNA(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酶,并且可以像蛋白质那样催化化学反应)无处不在。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找到一种方法,在加热的试管里面触发化学反应,验证上面提到的那些假说。科学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他们的研究表明,一些化学物质可以自发排列,形成更加复杂的结构——例如氨基酸,还有众所周知的核苷酸(nucleotides,DNA的组成单元)。2009年,现供职于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剑桥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的约翰·萨瑟兰德(John Sutherland)所带领的团队已经证实,在“原始汤”中,确实可能存在自发的核苷酸合成过程。[在2015年最新一期的《自然·化学》(Nature Chemistry)上,萨瑟兰德的团队报道,要生 S)和紫外线(UV)就够了。此成核酸前体,只需要氰化氢(HCN)、硫化氢(H 2 外,萨瑟兰还称,能生成核酸前体的反应条件也可以生成构成天然氨基酸和脂质的基本物质。这意味着一个系列的反应可能就同时生成了生命形成所需的大部分基本构件。]

浅析女大学生就业遭遇性别歧视的原因和对策

浅析女大学生就业遭遇性别歧视的原因和对策 浅析女大学生就业遭遇性别歧视的原因和对策 【摘要】当今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女大学生就业时遭遇的性别歧视使得她们就业困难更大,虽然情况稍稍有所好转,就业歧视依然为社会的不和谐发展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是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基于劳动经济学的视角,社会、用人单位和女大学生自身都是就业歧视的原因,追本溯源才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关键词】劳动经济学;女大学生;就业歧视 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问题已经是一个世界性问题,私有制产生之初,囿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经济与社会分工定势,性别社会角色由此被逐渐概念化并延续至今,传统文化的影响力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也超越了政治与社会的变迁,人们对女性的偏见、歧视也是亘古不休。即使在当今的开放时代,性别歧视问题有所缓解,但是这个现状仍不能忽略。 一、女大学生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大,毕业生的竞争也日益激烈。由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存在,女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比男生更大,进入某行业或领域的门槛更高,同样工作工资待遇不同,就连退休后的待遇也不相同。本科毕业的女生无力与男生竞争,为获得同工同酬的机会,许多女大学生开始更高等的教育,如今女研究生、博士生的招生比例逐年增大,这种现象与社会中的就业歧视问题息息相关。 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撑起了校园“半边天”。虽然女大学生在校学习认真刻苦,自我约束力强,成绩也比男生更优秀。但就业的机会远低于男生。国内某大学最近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约有70%以上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遭受了性别歧视。在歧视情况排名中,政府机关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

就业歧视典型案例备课讲稿

就业歧视典型案例

就业歧视典型案例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乙肝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身高歧视、残疾歧视、相貌歧视、属相歧视、酒量歧视等等时常见诸报端,“就业歧视”也已经成为就业市场上的关键词。就业歧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反就业歧视诉讼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社会热点。 典型案例 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最初比德创展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去工作。经过慎重考虑,高先生表示同意。此后,高先生还完成了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来的一份测试卷,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 不久后,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比德创展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高先生将比德创展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比德创展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双方观点 原告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 被告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以及其他综合因素,不符合上岗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比德创展公司要求高先生进行体检时,公司的培训已经结束,如其公司确实是因为培训原因而拒绝录用,则其在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要求高先生进行入职体检与常理不符。而且,比德创展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在邀请原告应聘后又拒绝录用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因此,法院确定,比德创展公司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 法院还认为,高先生有理由对比德创展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信赖利益损失。 此外,比德创展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利用高先生的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比德创展公司确因乙肝歧视而拒绝录用高先生,依法判决其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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