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偷税罪的定义是什么呢,偷税罪是怎样处罚的呢,偷税处罚如何规定的呢,分层次处罚是怎样的呢,偷税漏税是什么意思呢,偷税漏税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修正案(七),本罪已被取代。

处罚

规定

根据本条及刑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

举报偷税漏税的后果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举报偷税漏税的后果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税收着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收入,主要投入在了国防、医疗、教育等民生类的投入中。我国对这类税收有着严格的规定,对偷税漏税的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举报偷税漏税的后果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一、偷税的行为有哪些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以,公司不设账簿、不开发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

个人逃税的经济学分析_谢晓敏

经济与法制 摘要:个人逃税现象不仅影响我国税收收入,同时导致对诚实纳税人的实质不公。因此,治理个人偷逃税行为十分有必要。在分析个人偷逃税的种种原因之下,运用A-S模型、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模型、制度经济学模型对个人偷逃税进行经济学分析,包括纳税意识、税负不公、税收征管不力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抑制我国个人逃税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逃税;经济学分析 Abstract:Personal tax evasion phenomenon not only affects our country tax revenue,and leads to substan-tial injustice of honest taxpayers.Therefore,the governance personal tax evasion is necessary.Under A variety of reasons,the analysis of the personal tax evasion by using the model of A-S model,institutional economics,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game theory model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model.The causes of the personal tax evasion include tax consciousness,unfair tax burden,lack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Based on this,offering some suggestions to advance our country personal tax?system. 一、个人偷逃税的成因及经济学分析 1.个人逃税的原因 ①纳税意识不强以及社会纳税教育不足。在我国公民普遍不履行纳税义务,其中原因之一便是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作为一个有限理性人,一般情况下公民会尽量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大多数公民有着自私的心理,希望能不付任何成本或很少成本来享受公共服务。而且因为公共产品一般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因此人们在消费此类产品时都会抱有不付费的动机,而倾向于成为“免费搭乘者”。社会税收教育以及纳税人身边亲朋好友的纳税行为对纳税人有着一定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始于1980年,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所以我国对公民的纳税教育完全跟不上,社会的纳税氛围薄弱。同时,如果纳税人身边的朋友或同事大部分都存在逃税行为,那么纳税人也会情不自禁地选择加入逃税大军。 ②税收模式存在的不公平。分类税制的不公平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逃税。首先,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致同等收入而来源不同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负,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劳务报酬收入者之间。其次,等额收入但支付方式不同: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支付两者之间所缴纳的税费也存在差异。例如,甲给某企业提供劳务获得劳务报酬,企业按每月800元,分10个月支付,共8000元;乙同是给某公司提供劳务获得劳务报酬8000元,但该公司是一次性把劳务报酬支付给乙的。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不用缴纳任何税费,而乙却要缴纳的税费为:8000×20%-(8000×20%×30%)=1120(元)①。假如甲乙付出同等的劳动,那么这对乙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再次,分类所得税制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按纳税人的能力课税,从而不能较好的体现税收公平。一个收入来源多的人就可以通过不同项目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从而达到少缴纳税的效果;而对于一个收入渠道单一的纳税人来说,其就难逃缴纳税款的厄运。 ③税率结构之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项目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收入项目的税率等级过多,边际税率偏高。工资、薪金的税率的等级为七级,从5%到45%。一方面,税率计算过于复杂,导致纳税人不愿意为纳税花如此之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工资薪金收入的最高税率为45%,这样的高税率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纳税人不得不铤而走险,想方设法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分类税制对不同税收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致使劳动所得的名义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的名义税率。比如,工资薪金所得名义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名义税率为5%-35%;劳务报酬所得名义税率为20%-40%,而对于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使用权费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的名义税率均为20%。相比之下,前者劳动所得的名义税率远比后者非劳动所得的名义税率要高。 ④征税机关稽查率低及逃税处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人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很低,不足以打击逃税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在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机制过于弹性,税收征管人员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对逃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往往很随意。一般在执行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处罚很少超过3倍,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威慑力,难以达到惩治违法行为的目的。现实生活中逃税的往往以富人居多,税收征管人员为避免节外生枝,通常会采取以补代罚的方式来处理逃税行为。对纳税人来说这样的逃税成本不高,从而助长其逃税行为。 2.经济学分析在个人逃税中的应用 对税收流失影响因素进行一般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是由阿林厄姆和桑德姆于1972年最先提出的预期效用最大法模型和斯里尼瓦桑与1973年提出的预期所得最大法模型确立的,简称A-S模型。由于A-S模型的前提条件是假设该模型中的纳税人都为 个人逃税的经济学分析 □谢晓敏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州510632) 175 2013年11月Special Zone Economy特区经济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经典案例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经典案例 首页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罪名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主体分析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区别界定 ?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界定 ?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相关博文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挥霍、赌博导致不能退还之定性 ?本案挪用公款数额应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问题探讨 ?对挪用公款罪进行营利活动的认定 ?挪用公款过程中出具“借条”的行为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用于与网友同居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经典案例 ?高剑凌、武永奎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挪用公款罪案例 ?巫山法院:被告人梁平挪用公款罪案 ?许福元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区华昌犯挪用公款罪上诉案 ?上诉人杨后芬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一般逃税罪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般逃税罪犯罪构成要件是怎 样的 1、客体上,是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侵犯。 2、客观上,有虚假纳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3、主体上,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客观上,过失和故意都有可能构成。 一、一般逃税罪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二、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对于行为人有多次逃税行为的,只要是没有经过处理的,则都可以按照累计数额进行计算。而实践中,逃税行为主要也可以

公司进出口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公司进出口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公司进出口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公司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是对直接责任人判处三年到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1、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3、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4、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5、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6、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7、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8、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9、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10、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11、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12、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13、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14、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我国现在的进出口贸易量每年都在不断的上涨,国家经济已经由过去的高速发展进入到了一个相对平稳的状态,各种因素就导致进出口贸易方面的偷税漏税现象还是比较猖獗的。公司第1次偷税漏税之

工厂倒闭之前偷税漏税会怎样处罚

工厂倒闭之前偷税漏税会怎样处罚 【为你推荐】茶陵县律师新田县律师海拉尔区律师喀什市律师武功县律师南山区律师化州市律师宜宾县律师偷税漏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要受到严惩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为了一时的利益,而铤而走险。那么,▲工厂倒闭之前偷税漏税,会进行处罚吗?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工厂倒闭之前偷税漏税,会进行处罚吗? 可以对责任人进行依法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

次以上,又偷税的。 根据本条及刑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自然人 自然人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对单位

浅谈企业偷税手段及其预防措施

浅谈企业漏税手段及其预防措施 【摘要】 税收是支持我国财政收入正常运转的主要支柱,是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财产投入等社会服务性行为的经济基础和根本保障。税收,由国家征收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根本责任。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商品经济也在不断发展,但是伴随的商业税收却并没有同步增长。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多数企业的“态度”问题——认为税收是其经济运转中很重的外在负担。所以,不法企业想法设法,通过各种可能途径偷税漏税。本文简述了企业偷漏税的相关特点及常用方法,并针对这些方法,提出了个人对于税收征管体制的相关建议以达到防治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目的,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发展。 【关键词】企业偷税漏税辨别防治 目录 前言 任何一个国家和政权,其正常的运作都是建立在赋税的基础之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目前处于发展中,在赋税方面作了积极的调整以便适应社会不断的发展。在1994年在原有税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建立起了我国现今依然使用的企业所得税体系,使企业所得税独立出来,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从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税种后,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泛滥不止,让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环境处于非健康状态,甚至产生了“要想干企业有财富,就得会偷税漏税”的流行语近些年,我国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更是日趋增多,且违法的程度也是越来越严重,导致我国的财政系统产生了很大的漏洞无法弥补。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大中型企业,国有及其集体企业,中小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偷税漏税性质的违法行为。因此,国家应采取相关措施,抵制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 一、偷税漏税的主体

从29个无罪判例看挪用资金罪的23个有效辩点

无罪辩护研究 | 从29个无罪判例看挪用资金罪的23 个有效辩点 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 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佳博: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编者按: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笔者经过裁判文书网、无讼网、法宝等搜索关于此罪无罪判例,发现该罪被检察机关作为案由提起公诉时时常伴随其他罪名,且该罪脱罪的比例不小,当然,挪用资金罪作为单独案由的情况也存在于司法实务当中,这种情况下案情相对简单,也具有一定的辩护空间。因此,笔者认为通过研究挪用资金罪的无罪判例归纳总结辩点对于律师展开辩护工作十分必要,故整理如下,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目录 一、主体不符合 1.1主要辩点:与被害公司处于平等民事关系的被告人不属于被害公司的职工,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2.1主要辩点: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3.1主要辩点:存在承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二、客观上不符合 (一)没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4.1主要辩点:以个人名义用单位资金购置物业作为单位办公用地,并非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5.1主要辩点:截留单位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开支,属单位行为,并非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6.1主要辩点:行为人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挪用公司钱款用于发展本公司销售业务,并非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节“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罪,多半的知识点与贪污罪相同。下面主要讲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要点。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 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都是法律拟制,大家自己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和认定与贪污罪相同。重点讲一下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公款 一、公款与公共财产概述

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重点讲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四种形态。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小于贪污罪,简单的说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就是公共财产中属于“款”的那部分。 有很多同志认为挪用的是自己单位所有或者占有的公款。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践中发生的挪用公款案件大多数是挪用自己单位的款,法条却没有这个限制。挪用公款是贪污类罪中的一个,贪污罪的规定是适用于挪用公款的。在贪污罪中讲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要管得着就行了,钱是谁所有、控制都可以。举个例子,县长要求镇长将镇里的钱借给某人做生意,这个钱的所有权人是乡镇,不是县财政局,县长利用了他对乡政人财物行政管理的权力,县长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乡长定不定挪用公款呢?不一定,可能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们在讲量刑情节时再讲。 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款不能认定为公款。其实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钱也是公款,如果挪用人具有国家工人员的身份,那也要定挪用公款。我举个例子。村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期间,把已经付给村里的一笔土地补偿款给挪用了,是挪用公款。实践中有村干部挪用村里的钱定挪用资金的案例,这不是说村里的钱不是公款,而是村干部这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扶贫、救济、优抚等款是不是公款?是的。在贪污罪中这些款讲过,不重复讲了。

公司偷税漏税去哪个税务局举报

公司偷税漏税去哪个税务局举报 题要 公司偷税漏税到当地税务稽查局举报。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偷税漏税去哪个税务局举报 1,带上举报资料可以直接到当地税务稽查局举报,。 2,也可以进税务网站举报,举报需要有公司偷税漏税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过去,。 3,还有一种就是打电话匿名举报,把,知道的怎样偷税漏税的真实情况说给他们听,税务稽查马上会行动起来。 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

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按照目前的偷税罪规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 摘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根据税收公平理论,深入剖析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缺失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制度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9月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未曾预见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税种设置的效率,甚至违背了该税种最初设计的本意,未能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调节。2005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大方面。

(一)横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纳不同的税收。所得来源多的人分别按不同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涉及税目单一的人却因扣除金额少要多纳税。如一人工资2.6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1.600元工资再加10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第二,因来源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乙两人,甲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15%-125=535元,乙该月获得劳务报酬所得也是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x(1-20%)x20%=960元。可见,甲乙两人取得数量相同的劳动性质所得,但由于适用税率不同,导致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第三,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所得性质不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月工资收入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600)x30%-3,375=11.145元,乙彩票中奖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x20%=10.000元。甲的工资所得与乙的中奖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同为利息所得,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偷税漏税罚款没钱交怎么办

偷税漏税罚款没钱交怎么办 题要 偷税漏税罚款没钱交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偷税漏税罚款没钱交怎么办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所以单纯地没有缴纳罚金是不会改判,除非检察院抗诉或者判决本身出现错误,或者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偷税漏税的量刑标准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漏税是可耻的,也是犯法的行为。会计偷税漏税是

偷逃税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_1

偷逃税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 简要:本文试图从学角度一个理性的纳税人为什么要偷逃税,并如何最佳偷逃规模;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偷逃税的根源,并提出一些治理措施。偷逃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或逃避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造成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中国家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偷逃税,各国政府都为此不断完善税收法制、加强税收征管。我国税务实践表明,每年以偷逃税为主的税收流失占到应收税额的三分之一,一度造成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降低。因此,如何应对税收偷逃问题是我们乃至今后一段时间不得不研究解决的问题。一、偷逃税的危害偷逃税的危害绝不仅仅在于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会带来一些更深层次的不利。 1.偷逃税会破坏税收公平对于同样所得,诚实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相对多,税后收入相对少,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同等纳税能力的应该税负相同);偷逃税的存在,使税收固有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无法发挥,不利于实现公平;偷逃税减少政府可支配收入,减少了政府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加剧收入分配的纵向不公平(不同纳税能力的应承受不同的税负)。 2.偷逃税会影响资源配置偷逃税会增加偷逃税的税后净利润,高额的利润会吸引更多的资源流入,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偷逃税行为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信息产生扭曲,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因此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纳税人为偷逃税款,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而税务机关为减少偷逃税,不得不额外投入各种软硬件设施,增加税务征管、稽查人员,导

致税收征管成本增加。从全社会角度看,这些用于偷逃税和反偷逃税的各种资源纯粹是一种虚耗与浪费。偷逃税款削减政府可支配收入,使其无充足的财力有效弥补市场缺陷,不能保证经济高效运行。 3.偷逃税款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削弱经济宏观调控的力度为了偷逃税款,纳税人会向税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信息数据,这就使得政府各经济部门统计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数据并不能真实、完全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进而影响政府宏观调控决策的正确性。而且偷逃税减少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也削弱了其进行宏观调控的财政能力。各国普遍实行税务稽查,而且税法中都规定了对查出的偷逃税的处罚,但都不能杜绝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本文试图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个理性的纳税人为什么要偷逃税,其最佳偷逃规模如何;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中国偷逃税的社会根源。根据经济学不确定性原理,由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偷逃税行为面临两种不确定的结果。一是偷逃行为被查获的收入水平,二是未被查获的收入水平。作为经济的纳税人追求的是不确定情况下的收入预期值最大。经济学家斯里尼瓦桑提出的逃税模型从上解释了纳税人偷逃税的原因及选择预期收入最大化的偷逃比例。该模型假设实行累进税制,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是风险中性者,追求税后预期收入最大。设y为真实收入,T(y)为对真实收入课征的税收;λ是隐瞒收入的比例,P(λ)为惩罚系数,因此λP(λ)y即为对未申报收入的λy 的罚款;π为查获的概率;Α(y)为预期纳税和受处罚后的所得。A (y)=π[y-T(y)-λ P(λ)y](l一π。){y一T[(l-λ)y]}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26123248.html,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至于对犯挪用资金罪行为人量刑多少,取决于该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多少,那么,在实践中,我们认定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司法解释实施日期是在1995年12月25日,即在新《刑法》颁布之前,但该司法解释至今仍然有效。 另外,由于上述司法解释是针对如何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解释的,而《决定》中第十一条只规定“数额较大”的情况,并无规定“数额巨大”的问题,因此上述司法解释也只对“数额较大”的情况进行解释,并无解释“数额巨大”的情况。虽然新《刑法》颁布后有规定“数额巨大”的情况,但司法解释至今并未对此做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延伸补充: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