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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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与范围

1.1、目的:当交付后的产品可能有批量的严重的不合格(部包括存在安全危害),能及时将

有关信息通知相关方,并实施产品召回,并迅速完成地使有关产品得到控制,避免或降低公司损失。

1.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合格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回收过程。

二.职责

2.1、销售部和质量部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2.2、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批准。

2.3、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本程序的要求。

三.管理内容和方法

3.1、召回的时机

当公司某批次产品检测出不合格且已经不在公司可控范围内时(如已经交付或物权发生转移),应启动公司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产品,触发召回程序:A)客户投诉;

B)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的产品;

C)媒体报告的不合格的产品或事件;

D)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

E)其它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3.2、待召回产品的识别和评价

A)销售服务部、质量部及产品召回小组,应监视与产品召回有关的信息。

B)出现3.1情形时,公司主管应立即召集专案小组(专案小组由质量部。技术部、采购部、销售部、生产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进行召回评审。必要时,应要求最高管理者和法律顾问、各部门的其它主管参加。

C)召回评审的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来源,可信度,以往产品的安全记录,危害程度。

待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产品线和地理区域),是否启动紧急召回,一旦启动召回,还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等。

D)只要可能,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的产品留样进行复查,以证实是否安全及其不安全的原因。其结果应作为召回评审的输入。留样应保持到召回活动结束。E)有确切的信息支持时,召回评审不应超过半个工作日。

3.3、召回程序

3.3.1、召回产品溯源,以识别召回活动的相关方。必须考虑客户(包括分销商以及顾客)、合

作单位、公司内部单位(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所有员工)、供应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包括媒体和消费者组织),从产品销售、制作采购的全流程各步骤追溯,寻找所有可能的相关方。

3.3.2、根据相关方,选择合适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应在做出决策后

半个工作日内发布。合适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媒体广告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编制《召回信息发布记录》。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内容包括:

A)召回小组成员信息,包括成员名单,24小时联系方式,代表的部门和所承担的职责。B)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代号或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

C)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D)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与召回有关的费用和赔偿。

E)给经销商或客户的召回计划范本,或作为召回信息的附件,以使他们通知和协助召回。

3.3.3、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A)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回零售商,再由零售商交回经销商。应明确向公司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

B)应保持从公司到经销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中予以明确。

C)每一批(或件)召回产品均应编制《产品召回登记表》予以记录。

3.3.4、召回产品的处理

A)召回产品在处理前首应进行标识和隔离。

B)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单》,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

C)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式法为报废时,可由批发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

3.3.5、产品召回的结束和报告:

A)召回计划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召回活动结束。

B)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还应该召开专案小组会议评估召回过程的合理性(合理性为召回花费的时间、费用、资源等),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

3.4、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应编制成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正式启动。

3.5、召回的公关

为了避免损害公信,公司应对公众的报道做好准备,并指定专人(管理者代表或公司的公关人员)负责,以便恰当地向公众传达召回相关的信息。

3.6、纠正和纠正措施

3.6.1、组织应通过使用验证、模拟召回或实际召回来验证召回程序(3.3)的有效性,并记录

结果,利用结果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6.2、发生召回时,应根据召回报告,对召回程序和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纠正和

预防措施。

四.相关文件

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中间产品储存期限验证方案

中间产品储存期限验证方案 1.概述:我公司根据实际生产安排制定中间产品储存期限标准管理规程,根据GMP要求,对 中间产品储存期限标准管理规程中中间产品储存期限进行验证。 2.验证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 《生产过程内控质量标准》; 3.验证目的 通过验证证中间产品储存期限标准管理规程各产品储存期限设定合理,在生产过程中按照此规程中产品储存期限存放,不会对产品质量造成任何影响。从而确保产品质量 4.验证内容 4.1物料储存期限验证,选择最难储存产品物料进行验证,故选择进行验证 验证批次:连续3批。 验证方法:分别在5天,7天时取样,进行水分,微生物检测。 可接受标准:水分:;微生物 .。 结果见记录1 4.2浸膏储存期限验证:选择最难储存产品物料进行验证,故选择进行验证 验证批次:连续3批。 验证方法:分别在7天,10天时取样,进行微生物检测。 可接受标准:微生物 .。 结果见记录2 4.3生药粉储存期限验证:选择最难储存产品物料进行验证,故选择进行验证。 验证批次:连续3批。 验证方法:分别在7天,10天时取样,进行微生物检测。 可接受标准:水分:;微生物 .。 结果见记录3 4.4干膏储存期限验证:选择最难储存产品物料进行验证,故选择进行验证。 验证批次:连续3批。 验证方法:分别在3天,5天时取样,进行微生物检测。 可接受标准:水分:;微生物 .。 结果见记录4 4.5干膏粉储存期限验证:选择最难储存产品物料进行验证,故选择进行验证。 验证批次:连续3批。 验证方法:分别在15天,20天时取样,进行微生物检测。 可接受标准:水分:;微生物 .。 结果见记录5 4.6总混后药粉、颗粒储存期限验证:选择最难储存产品物料进行验证,故选择进行验证。 验证批次:连续3批。 验证方法:分别在15天,20天时取样,进行微生物检测。 可接受标准:水分:;微生物 .。 结果见记录6 4.7素片储存期限验证:选择最难储存产品物料进行验证,故选择进行验证。 验证批次:连续3批。 验证方法:分别在7天,10天时取样,进行微生物检测。 可接受标准:水分:;微生物 .。崩解时限: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产品召回系统,规定紧急召回产品的范围、程度、程序、实施及召回产品的处理管理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范围:适用于我厂任何一批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产品召回的管理。 责任:质量部、供应部、销售部、生产部、仓库及有关生产车间。 内容: 1.建立产品紧急召回管理规程的目的:企业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产品。以及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2、紧急召回产品的范围 2.1因为生产过程中的差错或产品稳定性原因,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而危及客户的生产安全及质量问题的产品。 2.2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产品。 3、召回产品的程度分类 3.1程度I:需召回的产品具有高度的风险,易对方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或质量造成影响的。 3.2程度U:因为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产品。 4、产品召回的级别分类 4.1应根据两项程度分类情况确定产品召回的级别。 4.2产品召回的级别分二类 4.2.1级别A:直接向产品使用者召回。 4.2.2级别B:向外销商召回。 5、召回产品的程序 5.1产品召回由指定质量部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并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召回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5.2当产品召回因素发生以后,产品召回负责人迅速查阅产品发运记录,并由质量部根据需召回产品的质量缺陷和不良反应程度的严重性,分别进行召回程度、召回级别的确认,并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召回该批产品的请求报告。 5.3根据主管副总经理的批示,质量部应立即向销售部发出处理单,处理单须包括

23 中间产品储存条件与储存期管理规程

文件名称 编制人 编制日期 制订部门生产部中间产品储存条件与储存期管理规程 审核人 审核日期批准人 批准日期文件编号GB-SC-023-D 生效日期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各车间 目的:建立中间产品的储存条例及储存期管理规程,防止中间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变质、污染。 范围:适用于中间产品的储存管理。 责任: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各车间负责本规程的执行。 内容: 1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包括中药材浸膏、灭菌后中药细粉、颗粒、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加蜜料坨、素丸(小蜜丸、水丸、水蜜丸、浓缩丸)、口服液混合液、中药渗漉液、酒剂配制液、已熬制糖浆、炼蜜等。 2中间产品应按规定贮存条件妥善保管。 3根据重点产品的稳定性规定贮存期,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特殊要求规定贮存期。 3.1中药浸膏:密封,贮存在0℃-6℃的冷库中。贮存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贮存期复验合格后贮存期30天。 3.2中药渗漉液:密封,贮存温度0℃-6℃的冷库中,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超过贮存期后复验合格后贮存期为30天。

3.3酒剂配制液:密封,贮存在0℃-6℃的冷库中,贮存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贮存期后复验合格后贮存期为30天。 3.4已熬制糖浆、炼蜜:贮存期为2天。 3.5蒙脱石散:中间站贮存期为10天。因该品种易吸潮,超过贮存期后重新烘干处理。 3.6灭菌后中药细粉,密封保存,灭菌后7天内使用,超过7天重新灭菌后使用。因生产情况或生产计划灭菌后近期不生产的,密封保存,贮存期为90天,超过贮存期后复验理化项目合格后贮存期为30天,灭菌后使用。 3.7颗粒、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胶囊、素丸等:密封保存,贮存期为90天,超过贮存期后复验合格后贮存期为20天。 4复验合格后的中间产品,执行复验后的贮存期规定。 5中间产品存放时就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待验、合格、不合格品应分开存放。 6变更记载 文件编号 GB-SC-013-C GB-SC-013-D生效日期 2007年7月26日 ——是否新增 否 否增加范围和责任变更内容 —— 7相关文件无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它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它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她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能够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经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产品模拟召回报告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产品模拟召回报告 产品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 生产批号: ZL016901 召回日期: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模拟召回报告 1、目的:当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时,能够迅速有效的做出反应,将危害程度和范围消除或降低。 2、依据:《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3、职责:召回小组全面负责、各部门协助。 3.1总经理负责召回产品命令的下达及召回工作的协调。 3.2质量授权人负责召回工作的实施、跟踪与协调。 3.3生产部负责召回产品的生产记录提供及查找生产技术原因,提供技术咨询。 3.4客服部、销售部负责销售记录的提供及同客户方进行沟通、协调以及召回产品的运输过程。 3.5质量部负责召回产品的质量记录提供及对库存产品、召回产品的控制、取样、检测工作,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3.6仓库负责货物的收发存核对工作及问题产品的登记、隔离、存放、保管。 4、模拟召回内容: 4.1模拟召回的准备 2015年10月16日,公司决定进行一次模拟召回测试,以验证产品召回管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整改审核不符合项。 假定已经发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微生物不合格),会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决定召回。 4.2模拟召回的实施 4.2.1启动召回

1、10月16日上午9:00:化验室针对2015年 5月19日生产的洁面乳(批号:ZL016901 规格:100g )产品,进行留样产品检查时,微生物结果不合格;经重新取样复检,仍然显示微生物结果不合格。 2、9点10分,质量部将问题汇报给质量负责人xxx,告知问题的严重性,建议启动产品召回。 3、9点30分,召回小组执行组长迅速召开召回紧急会议:总经理/质量受权人xxx、生产负责人xxx、质量/技术部负责人xxx、仓务/销售负责人xxx讨论评估后,决定实施产品召回。 4.2.2信息汇总分析与召回产品情况的确认 10点20分,经xx查出库记录、发货记录,产品情况确认如下: 产品批号:ZL016901 规格:100g 生产数量:1000支 库存数量:565支 销售数量:435支 销售方向:长沙 质量问题:部分产品微生物不合格。 4.2.3 召回实施 1、10点50分,总经理签发《产品召回指令》。 2、11点00分,经召回小组组长授权由质量部制定药品召回计划。11点30电话告知xxxxx有限公司,提出对xxx洁面乳产品实施召回,请求协助同时做好电话记录,并传真《产品召回通知单》。 2、11点50分xxxxxxxxxx有限公司反馈:xxxxxxxxx洁面乳产品共4件加尾数35支共435支,还未进行销售,存放在库。产品信息与公司各项记录相符。 3、了解到此情况后,17点00分电话告知客户我们进行的是召回模拟测试,此批产品没有任何问题,由此带来的麻烦请求谅解。客户表示这是公司管理规范的体现,可以理解。 4、11点00分仓库xxx将该批的库存产品移至隔离区,挂上隔离标识牌。 5、11点10分质量部对同期其它批次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结果都合格。 6、后续处理:对于分析结果(产品存在或潜在危害)处理 1)销售部联系将本批次销售的产品全部召回,并确认召回数量;填写《产品召回记录表》。 2)召回小组对召回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评估,处理。 3)销售部和顾客沟通进行索赔、补偿事宜。 5、结果评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2002年10月25日12:51 产经网-中国国门时报 (上接第二版)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1.车辆识别信息 1.1VIN编码规则 1.2每台车辆的VIN编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日期及详细配置信息1.3整批次车辆配置信息,包括: 1.3.1发动机类型(汽油或柴油机,汽缸数和排气量等)及型号 1.3.2变速器类型(手动或主动变速器)及型号 1.3.3车辆驱动形式(前/后轮,四轮) 1.3.4制动系统 1.3.5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 1.3.6巡航控制系统 1.3.7气囊和安全带 1.3.8车轮尺寸、轮胎品牌与型号

1.3.9车身形式(双门、四门、旅行车、货车、厢式车) 1.3.10整车质量 1.3.11车辆尺寸 1.3.12其他信息 1.4对于进口或引进车型(含组装和改装车),还应提供该车型在原产地的原型车名称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销售的车型名称及投放市场时间。提供与该车型同平台生产的其他车辆的名称。 2.车辆技术资料 2.1车辆规格与技术参数 2.1.1发动机型号与技术参数 2.1.2变速器型号与技术参数 2.1.3其他系统规格与技术参数 2.1.4整车车辆型号、技术参数 2.2技术服务信息通报 2.3维修手册 2.4配件目录 2.5其他技术文档 3.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

3.1各地经销商及维修站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负责人。 3.2维修站的营业时间和月平均维修能力。 3.3每台车辆所销往地区及经销商名称。 4.车主信息 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车辆的VIN码,车辆购买时间。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制造商名称) 决定将本报告中说明的车辆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陷。 1.制造商信息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 网址召回联系人姓名(签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2.召回车辆信息: 2.1车辆识别信息 厂牌 车型 年款 型号

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的管理规程

某某制药有限公司GMP文件 目的:建立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的管理规程,规范各品种检验工作,从而保证产品质量。 适用范围:适用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 责任人:仓库保管员、质量保证室人员,中心化验室检验员 程序: 1.质量保证室人员按《取样管理规程》对所有进厂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在产的中间产品及成品进行取样、送样。 2.中心化验室依据<质量标准>,按照<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3.中心化验室各室主管在接到样品时,应核对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送验日期等,核对无误,将检品分发给相关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4.原辅料、包装材料 4.1凡生产用的各种原辅料、包装材料进库前均应经过仓库保管员初验,不符合规定不得进库。初检合格方可进库由仓库保管员填写“请验单”交给质量保证室取样。 4.2质量保证室接到“请验单”和供方全检合格的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取样并送达中心化验室。 4.3由质量保证室将中心化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连同“物料放行单”一并送交仓库保管员。 5.中间产品 5.1中间产品指按工艺规程生产的在产产品。 5.2中间产品应由车间主管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及时填写“请验单”由QA检查员取样并送至中心化验室。 5.3由中心化验室对中间产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企业内控标准,质量保证室将“中间品检验报告、放行审核单”一并交车间。 5.4此时车间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生产,中间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流入下步工序。 6.成品 6.1接到车间“请验单”后由质量保证室QA检查员按《取样和送样管理规程》在生产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分别取样,同时取好留样观察所用的样品并转交中心化验室。 6.2“成品检验报告”复核无误后交质量保证室。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3、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由厂质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5、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单位有关食品

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6、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7、对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8、生产车间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内容。 9、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当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10、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1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12、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食品召回制度计划和召回公告及记录文本等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目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范围: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 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召回级别以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计划、召回公告(通知)。 3、产品的召回: (1)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表5 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产品召回标准管理规程

目的:将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患者造成伤害。 应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发现质量问题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责任人:总经理、质量部经理、储运部经理。 内容 1 质量部在留样观察过程中或接到用户投诉时,经检验和分析确认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立即通知库管员停止放行有质量问题的同批号产品。 2 召回情况的分类及时间 2.1 当药品的质量问题不至于对其患者造成危险,可采用一般情况产品召回方式(如外包装印刷错误,批号印字错误等),此种情况要求15日内完成。 2.2 当药品的质量问题可能严重危及患者身体健康时,采用紧急情况产品召回方式,要求在5日内完成。 3 一般情况 3.1 QA人员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TABLE-ZL-011-1),经质量保证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指定一名QA人员专门负责召回工作,立即开始产品召回工作。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产品出库。营销部销售人员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3.2 《产品召回通知单》(TABLE-ZL-011-1)下发后,QA人员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经质量保证部经理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3 储运部销售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产品召回记录》(TABLE-ZL-012-1)及时向QA报告召回工作情况,统计召回差额及未召回品的去向。 3.4 召回产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保证部经理批准后结束。 3.5 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存在不合格品区,经质量保证部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4 紧急情况

4.1 此种情况发生时,QA立即召集由总经理、质量保证部、营销部,组成紧急召回领导小组,必要时请医学专家参加,负责紧急召回全过程领导决策。 4.2 批准签发《产品召回通知单》(TABLE-ZL-011-1)立即下发至库房停止发运。营销部销售人员立即停止销售该批产品。 4.3 QA人员立即查阅该批产品的销售记录,库存情况,12小时内拟定出紧急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营销部销售人员开始紧急召回工作。同时以公司公文形式将《产品停止使用、销售通知》,发至各收货单位,并将召回产品的资料及《产品停止使用、销售通知》等资料上报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 营销部销售人员负责在接到《产品召回通知单》(TABLE-ZL-011-1)1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E-mail等方式将《产品停止使用、销售通知》内容通知到销售记录中所记载的该批产品的收货单位,并要求收货单位于12小时内将通知转发到各分销单位,公文原件随后发出或送达。 4.5 在颁发及转发《产品停止使用、销售通知》的同时,开始召回药品并做好《产品召回记录》(TABLE-ZL-012-1)随时统计召回数量,召回率。并每天向紧急召回领导小组汇报产品召回情况。当确定己召回所有应召回的药品后,由紧急召回领导小组宣布召回工作结束,并将紧急召回在记录整理汇总后归入产品质量管理档案中。 4.6 总结报告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7 紧急召回的产品暂存于成品库的不合格品区,经QA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5 变更历史 6附录 《产品召回通知单》(TABLE-ZL-011-1) 《产品召回记录》(TABLE-ZL-012-1)

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编制/日期 建立一个产品召回管理规程,以规范药品召回,加强售后服务,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因质量原因不合格或其他不宜临床使用(紧急报道的药品不良反应而要求临床停用的)的药品市场召回过程管理。 3. 职责 3.1 企业负责人负责组建药品召回工作小组及召回指令的批准。 3.2 质量受权人负责制定拟召回准备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整个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药监部门汇报并备案 整个召回过程,负责提交召回报告、调查评估报告、日常召回进展报告、变更报告、产品召回总结报告等。负责安排召回产品的后续处理事宜,召开总结会议,以及负责安排并协调召回工作小组的各项工作。 3.3 质量管理部负责参与制定召回准备方案,配合完成召回产品清单、复核产品召回情况、对召回产品进 行检验,并负责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召回报告及总结。 3.4 销售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召回准备方案,配合完成召回产品清单,负责市场药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召回 过程与客户进行沟通、与客户协商替代性供应方案或补偿方案等。 3.5 储运部负责参与制定召回准备方案,配合完成召回产品清单及召回药品的贮存与管理工作。 3.6 财务部负责参与制定召回准备方案,召回药品的货款及帐务处理等。 3.7 制造部负责参与制定召回准备方案,负责按替代性供应方案的生产(必要时)等。 3.8 其他部门配合好药品召回的相关工作。 3.9 专业人员负责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为召回决策组织机构活动提供支持。 4. 内容 4.1 术语或定义 4.1.1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4.1.2 根据召回活动发起主体不同,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 主动召回: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信息的收集分析,调查评估,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在没有官方强制的前提下主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做出召回。 责令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潜在安全隐患,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企业召回药品。 4.2 程序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 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 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 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

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由客户处退回货物的交接程序,做到退货与召回整个过程中物物有人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适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召回过程。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近有效期、终止业务等原因而引起的退货产品。 3职责与权限 1.质检部负责不合格品的归口管理与控制,负责外部损失、退货及收回品的分析 与处理。 2销售部、技术部等业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 3.销售部部、生产部(含车间)、质检部、技术部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与处置。 4具体程序 4细则 4.1召回或退货原因 4.1.1产品发出前已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经评审发货,后又被客户退回的。 4.1.2产品检验合格后发货,在对生产记录的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确实存在质量 问题或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能用于生产的。 4.1.3产品符合原质量标准或用户要求,但因为用户有了新的要求或因沟通问题 产生异议而造成的退货。 4.1.4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产品召回的情况 4.2产品退货 4.2.1产品退货必须填写《产品召回(退货)通知及处置单》及《客诉单》经销 售副总批准方可将产品退回,未经批准不得退回,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形成损 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损失。 4.2.2经批准退回的产品退回后直接退至后工序,由后工序接收并通知品质部进 行复检。 4.2.3品质部接到请验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产品进行复验,分析原因,出具复 验报告,并提出返工、返修处置方案或报废处理意见,报生产副总审核批准后执 行。

4.3产品召回 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主动召回产品,由业务人员与客户联系进行产品召回,召回后业务人员办理退货单交财务部。 4.4客户因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而拒收、扣损或禁退(要求现场报废)我公司产品时,业务人员应及时报告业务经理或品质部经理,由其权衡利弊评审后作出收回或同意扣损意见。此情况,业务经办人应立即写出《客户反馈信息表》找相关领导签字认可,否则不予办理退库和扣损处理。擅自作主同意扣损的,由相关人员按成本价承担扣损。 4.5公司批准退回或召回产品业务人员应及时通知营销部由其安排司机负责将产品运回公司,司机负责退回装车产品数量的清点。 4.6经品质部复检需要返工、返修的产品,由后工序负责对产品进行返工、返修,返工后的产品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经返工返修挑选减数部分由成品仓库办理退货单并经生产副总签署意见后交财务部。 4.7经品质部复检需要报废的产品由品质部填写产品报废处置单,经生产副总批准后执行。产品报废处置单应传递至生产部及财务部,以方便报废及账务处理。 4.8产品运回后,为了便于追溯相关信息,相关经手人必须在单据上签字,经手人发现此单信息不全可拒绝签字接收并要及时反馈,签字后即代表认同单据上交接内容,出现问题后以此为处理依据。不签字的按20元/次进行处罚,在传递过程中如出现此单丢失的情况则按50元/次处罚责任人。 4.9品质部在接到质检单后必须及时派人去产品进行复检,并在单据上标明复检结果,因复检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50元/次处罚责任人。 4.10生产部必须严格按照客户要求或质检标准对退(召)回产品进行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再次发货,客户反馈仍不合格的,由相关人员承担全部损失(含返工、返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承担比例为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返工、返修人员=1:2:7。 4.11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品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管理规程,做到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合理储存,避免发生保管、发放的差错。 范围:车间生产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品。 职责:制造中心、综合制剂车间、提取车间、供应仓储部、QA人员。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一百三十 一、一百三十二条。 内容: 1 定义: 1.1 中间产品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1.2 待包装品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它加工工序的产品。 2 中间品分类: 提取工序中间产品和制剂工序中间产品。 3 各工序生产结束后,生产操作人员按规定将中间品、待包装产品放入各工序规定 的容器(或按各工序规定进行包装),每个容器(或包装)挂上状态标志,标明 内容物的品名、批号、规格、重量(毛重、皮重、净重)或数量、工序名称、交 料人、日期等,送到中间站,履行交接手续。 4 移交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容器(或包装)表面必须清洁干净。 5、中间站管理员填写“中间站物料收发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物料 来源、物料去向、数量、容器数、物料名称、交料人、接料人。 6、储存 6.1 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存放于相应的专门区域,并有明显标记。 6.2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必须根据不同的状态、分别存放。状态分为:待验、合 格、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存放在不合格品区,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6.3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必须按品种,批号码放在一起,摆放整齐。不同品种、批 号之间要有一定距离,且不同批号产品不能存放在同一货架上,并于每个品种, 每个批号产品前挂牌注明品名,规格,批号,容器数,入库日期等。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房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销售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安全隐患药品主要包括:研发缺陷或生产不当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且该药品尚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药或劣药。但确认前药品生产企业已实施药品召回的,应适用本制度。 4.职责:质管部、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房接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召回通知后,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召回计划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召回记录。 5.2药房因客户投诉等市场流通药品质量信息或药品养护质量信息收集中,发现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药房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5.4药房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销售明细单、投诉记录、养护记录等。 5.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某药品过程中,要求经营药房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的,药房将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5.6经市药监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效果进行审查、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药房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发生重大情况将及时报告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7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5.7.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5.7.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5.7.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GMP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产品召回管理规程,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范围:有重大质量疑问的已销售产品。 职责:质量管理部负责编制; 质量管理部部长审核; 质量副总经理批准; 相关部门及人员执行。 内容: 1 召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 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 由质量副总经理担任产品回收负责人,负责产品回收的实施工作,销售部、物控部等 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执行批准的产品回收工作程序。 3 产品召回决定作出后,质量副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成立产品召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由生产技术部、质量管理部、销售部、物控部负责人或骨干人员担任,负责产品召回全过程的领导决策和异常情况处理。 4 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4.1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4.2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4.3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 的工艺是否一致; 4.4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4.5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4.6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4.7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5 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5.1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5.2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5.3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5.4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5.5危害导致的后果。 6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6.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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