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意平安、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

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依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支配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嬉戏场地及平安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意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意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便利家长接送,避开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分,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美丽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嬉戏场地的布置供应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依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嬉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便利管理,朝向相宜,嬉戏场地日照充分,制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嬉戏场地应满意下列要求:

一、必需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嬉戏场地。每班的嬉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嬉戏场地之间宜实行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嬉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嬉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嬉戏场地应考虑设置嬉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嬉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平安、美观、通透。

第3章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需按第3.2.1条、第

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

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开相互干扰,便利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表3.1.5

房间名称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

音体活动室3.60

注:特别外形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意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暖和地区、酷热地区的生

活用房应避开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表3.1.8

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

其它房间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意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接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2.1

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备注

房间名称

活动室505050指每班面积

寝室505050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151515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999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削减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

定。

3.试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纳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

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酷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3.2.5

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淋浴(位)

1446~82

第3.2.6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接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表3.3.1

房间名称使用面积

乳儿室50

喂奶室15

配乳室8

卫生间10

贮藏室6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接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 服务用房

第3.4.1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4.2

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房间名称

医务保健室121210

隔离室2×888

晨检室151210

第3.4.3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 供应用房

第3.5.1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表3.5.1

厨房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房间名称

主副食加工间453630

主食库151015

副食库1510

冷藏库864

配餐间181510

消毒间12108

洗衣房15128

第3.5.2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依据当地状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平安避难和室外嬉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表3.6.3

房间布置双面布房单面布房或外廊

房间名称

生活用房1.81.5

服务供应用房1.51.3

第3.6.4条在幼儿平安疏散和常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需实行平安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寒冷、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平安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 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常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寒冷、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幼儿常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全部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纳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常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纳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需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现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4章建筑设备

4.1 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4.2 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需实行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需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表4.2.4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201.5

卫生间223

浴室、更衣室251.5

厨房163

洗衣房185

走廊16

第4.2.4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3 电气

第4.3.1条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开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察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纳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纳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削减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

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表4.3.3

房间名称照度值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150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75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30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20地面

第4.3.4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依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平安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供应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嬉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嬉戏、节目、消遣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看、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分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行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纳“必需”;

反面词一般采纳“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纳“应”;

反面词一般采纳“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纳“宜”;

反面词一般采纳“不宜”。

4.表示一般状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纳“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肯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纳“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需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需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幼儿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7.1.2 幼儿建筑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给水系统上的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当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7.1.3 幼儿建筑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用水点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设置水箱时,必须设置消毒设备对水箱储水进行消毒,消毒设备应安全、卫生、环保、节能、便于安装检修和运行经济。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震防噪措施。 7.1.4 幼儿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7.1.5 幼儿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热水供应系统时,热水管上应安装能控制供水器具高温出水的混合阀,或采取其它防止高温水烫伤的措施(如设冷热水混合阀或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等),以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7.1.7 幼儿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排入污水管道。 7.1.8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处。 7.1.9 幼儿建筑每层应设置一台饮用水开水炉,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7.1.10 绿地和运动场地宜设置洒水栓及排水设施。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幼儿建筑采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但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应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采暖热源。当符合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可采用电采暖方式。采用低温地面辐射采暖方式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规范对于提供安全、健康和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学习环境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设计规范,可用于指导这些教育机构的建筑设计。 1.建筑面积和用途规范: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拟容纳的儿童数量来确定,要保证每个孩子有足够的空间。 -建筑内部应具备教室、室外游戏区、休息区、餐饮区、图书馆等必要的功能区域。 2.安全规范: -建筑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包括有足够的紧急出口、防火墙和消防设备。 -室内设施和家具应符合儿童安全标准,没有锐利的边角和易损坏的部件。 -室内和室外的活动区域应设有儿童友好的低儿童外墙和围栏,以避免儿童离开安全区域。 3.卫生规范: -建筑内应有充足的通风和采光设施,以确保空气质量。 -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间和更衣室,并确保其易于清洁和维护。 -设施设备和用品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4.儿童友好的设计: -建筑应具备儿童友好的尺寸,如门、窗和家具的高度应适合儿童使用。 -色彩应选择柔和且具有吸引力的色彩,以增强儿童的学习和创造力。 -活动区域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支持儿童的体育锻炼、艺术和自由游戏。 5.健康饮食规范: -餐饮区需设有适当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儿童餐桌椅、餐具和儿童专 用厨房。 -提供健康均衡的饮食,符合儿童的营养需求。 6.家长进出规范: -建筑应设置专用出入口方便家长接送孩子。 -存在明确的进出规定和权限控制,以保障孩子的安全。 7.环境友好规范: -使用可持续材料和建筑技术,如节能灯具、可再生能源等。 -建筑周围应有适当的绿化和游戏区,提供舒适的室外环境。 总结起来,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确保室内外环境的安全卫生,提供适合儿童学习和成长的空间和设施。此外,设计还应关注儿童友 好的元素,如适合儿童使用的家具和装饰、色彩、游戏区等,以促进儿童 的发展和学习。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场所,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建筑设计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以下将从空间布局、建筑材料、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空间布局 1.活动空间: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足够的室内和室外活动空间,室内空间需要考虑儿童在室内活动时的安全和舒适性,室外空间需保证儿童可以安全地活动。 2.朝向和采光:建筑设计要保证建筑朝向合理,软硬装设计需 充分考虑采光和通风的问题,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温度宜人。 3.通道和门宽:通道和门宽需要考虑轮椅、婴儿车和儿童活动 的需要,通道应保证足够的空间,门宽应不少于1.2米。 4.厨房和休息区:建筑设计要考虑厨房和休息区的大小和布局,厨房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休息区应设计在安静的地方,避免儿童受到噪音的干扰。 二、建筑材料 1.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应符合健康环保标准,合格的环保材料 能够保证儿童在室内空气质量健康。 2.涂料和地板:涂料和地板应符合环保标准,涂料要求甲醛、

苯等有害物质含量低,地板要求不易滑倒,防护措施完备。 3.卫生间:卫生间内地板要求不易起翘、不易磨损腐蚀,墙面 要求平整、光滑,同时安装通风设施和隔断设施。 三、安全设施 1.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建筑设计中重要的一环,应符合国家 标准,安装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并确保通道畅通,方便疏散。 2.电气设施:电气设施应符合GM8973-1996《幼儿园电气安全标准》,应采用防水、防污染、防电击等特殊设计。 3.防盗设施:建筑设计应考虑防盗需求,安装窗户、门、门锁、报警器等设备,确保儿童的安全。 总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需要充分考虑空间布局、建筑材料、安全设施等方面,以创造更舒适、健康、安全的学习环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3章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1987年9月3日) (87)城设字第4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 =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 园建筑设计规范 (1987年9月3日) (87)城设字第4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 =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 筑设计规范》 和总平面设计原则 为了确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质量,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和美观等基本要求,本规范制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并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和每班人数。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并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和防灾能力,同时符合节约土地、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除了符合本规范外,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方面,本规范规定了幼儿生活用房、幼儿生活单元和多功能活动室等术语。

在基地和总平面设计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保建筑设计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注意环境保护和儿童安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3.1.1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设基地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 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建在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不应建在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 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 场所相毗邻; 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卫生、防护标准 的要求; 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应为300米至500米。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 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合理地功能分区、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 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设置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 措施。 3.2.3 托儿所和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以下 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平面设计 托、幼建筑的使用对象是六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间构成、建筑组合、造型及细部处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应结合儿童教养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设计,为幼儿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场所。 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房间组成及面积确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 托、幼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应设置下列用房: (1)幼儿生活用房。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分乳儿单元(由乳儿室、喂奶室、配乳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托儿单元(由活动室、卧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幼儿活动单元(由活动室、卧室、贮藏室等组成)。 (2)服务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一般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个制作兼陈列室、传达、值班及职工厕所等房间。 (3)供应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必不可少的辅助用房。一般由幼儿厨房、主、副食库房、炊事员休息室、卫生间、开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组成。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发智力,进一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已倍受重视,幼儿园可设置电教室、计算机室、音乐教室、美工室及图书室等专用房间。 4.1.2主要房间的面积确定 房间面积大小的确定,一般应根据房间的容纳人数及活动情况、家具及其布置、设备占用面积、交通面积等主要因素决定。此外,还与各个时期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及经济条件等因素有关。 (1)建设部、国家教委1987年部颁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幼儿园主要房间面积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 (2)1988年7月,国家教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见表4—2。 •寄宿制幼儿园在表4—2中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定额的基础上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见表4—3。 •乳儿班主要房间的设置及其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的规定。

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和幼儿园是提供儿童学前教育和照护服务的重要场所,在建筑设计上应该注重安全性、教育性以及舒适性。下面将从以上三个角度来讨论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一、安全性 安全是儿童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内成长的基本保障,建筑设计应该考虑以下要点: 1.门窗设计 门窗应该符合儿童身高,且门的开启方向应该缩小锐角,这样可以防止儿童撞到角落而受伤。另外门的开关应该设计成无法被儿童轻易开启,保证儿童的安全。 2.楼梯和栏杆设计 楼梯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儿童的特殊需求,一方面保证楼梯的坡度不过陡,另一方面栏杆的高度应该符合儿童身高。此外,楼梯间的落地窗应该安装防护栏杆,避免儿童从窗户跌落并受伤。 3.卫生间和洗手间设计 卫生间和洗手间是儿童容易发生意外的地方,卫生间的地面应该采用防滑、耐磨的材料,同时卫生间的门的设计也需要考虑到儿童的高度和安全,以防止儿童受到裸露的线路电击或者其它意外伤害。

二、教育性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地位不仅仅是照顾儿童,更加重要的是给儿童提供一个学前教育的机会。因此,在建筑设计上,应该考虑以下要点: 1.活动室和教室的规划 活动室和教室是托儿所和幼儿园最重要的功能空间,应该根据儿童的年龄和人数来规划。同时,教室的风格设计也应该符合儿童审美的特点,比如采用鲜艳的颜色、可爱的图案等等,以吸引儿童的注意力,更加有效地促进他们的学习。 2.图书馆和艺术体验室的设计 图书馆和艺术体验室可以促进儿童的想象力、创造力和表达能力的发展。因此,在设计上应该考虑到儿童的需求,比如,图书馆应该有地方能让儿童自由地坐下来阅读,艺术体验室应该为儿童提供村笔、画纸让他们自由发挥想象。 三、舒适性 舒适的环境能够提高儿童的学习和生活质量,因此,在建筑设计上,应该考虑以下要点: 1.采光 良好的采光是舒适环境的基础条件,因此,在建筑设计时应该在建筑规划中保证儿童接受到适宜的自然光。 2.通风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来源---众智建筑资源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前言 1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XJGJ39-87 第1章总则 第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X。 第条本规X适用于城镇与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与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X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与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X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与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与安全防护设施。 第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与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分,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466号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国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火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l~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问;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同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罱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垒、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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