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答辩状

工伤认定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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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局长 因张迎伟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答辩人所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是该门面的经营户,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本案的原告并不是答辩人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所以其不具备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决定查封的门面仅涉及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754号及752号门面,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的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因果关系 原告提出门面被查封后损失租金收入677600元,这一损失与答

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造成的,致害人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原告的租金损失并不是由答辩人的职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应当属于其与租户之间的民事纠纷,与答辩人无关。 四.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答辩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只对门面贴上了封条,并未采取其他措施,没有对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造成任何损毁。因此,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对原告的这一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不是提起本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2017年10月23日

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 行政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以下是CN人才网给大家分享的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王××,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我受法定代表人赖××的委托,对李××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李××违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19××年×月×日李××的西邻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19××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李于19××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刘××、刘×、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 .99m2×2,共超出7m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1】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

2020年民事答辩状(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现就甲公司诉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作为生产者应当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并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所以本案中原告应当首先证明自己的产品具备了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其所出售的是合格产品。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户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要求赔偿,而生产者是否有过错,由生产者自己举证。本案中被告只需证明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后果,即对产品提出的质量问题,存在的许多不良后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存在的许多缺陷。 、原告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问题 根据原被告 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约定:卖方交货时间为 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而实际上原告 在年月日才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间与合 同约定不一致,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迟延交货,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于卖方原因延误了交货期,每延误七天,买方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卖方处以罚款,不足七天的,按七天计。此款项从货款中直接扣除。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超过一个月未交货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 失。因此被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直接从货款中扣除人民币 ______________ 元。 四、被告已经付出的货款金额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纠纷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

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一审行政答辩状汇总

一审行政答辩状汇总 一审行政答辩状汇总【1】 答辩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答辩人根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转来的的刘某某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的上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刘某某2012年12月12日9时10分在铁西区某小区院内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 2012年12月14日,答辩人受理杨某报案称辽A33***与辽A79**发生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造成后车撞损后离开现场,2012年12月17日答辩人对杨某的车辆进行了鉴定,车辆损失金额共计1036元,属于有交通事故发生,为了作痕迹鉴定对比,要求上诉人刘某某将其车开到交警大队未果。 2012年12月20日,答辩人接到杨某的报案称辽A33***车辆停放在某小区,随即赶到车辆停放地点将刘某某车辆扣留并于当日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以上事实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诉人辩称其不会驾驶汽车,也无驾照,事发当天未在现场属于

混淆视听,经过答辩人调查取证,辽A33***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某,答辩人扣留辽A33***机动车是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是答辩人依法履行职权行为,与上诉人刘某某是否会驾驶汽车,是否在案发现场无任何关系。 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单凭杨某的报案不能认定辽A33***碰撞辽 A79***的观点不能成立。 答辩人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警鉴字【2013】75号已证明了上诉人车辆刮碰杨某车辆的事实。 二、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受案、通知、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答辩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无违法行为。 上诉人辩称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观点根本不成立。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反而上诉人刘某某从案件发生后一直拒绝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答辩人秉公处理,无违法行为。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书写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应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 2 文书样式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全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就(原告)诉我单位 一案, 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对起诉状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说明 此致 (人民法院全称)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附:答辩状副本份 证据目录清单、依据目录清单 合同编号:_________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

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

行政答辩状格式范文

行政答辩状格式范文 行政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林业局地址:区劳动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60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址: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27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址:__________ 关于被答辩人_____、_____不服答辩人甘林罚书字(20____)第 0___号、第056号《甘肃省林业行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违法事实 20____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____镇____村九社,有人要拉运木材到兰州出售,车号为甘G-_________号,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处,随后我局派稽查人员到张肃公路巡查。于当日下午在新墩镇高速公路路口将该车辆查获,经调查,_____、_____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雇用甘G-14738号汽车拉运原木(白杨木)20.9m3(其中_____18.365m3,_____ 2.535m3)运往兰州出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运输合同、木材检尺清单,货到兰州的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从事木材运输活动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实物和运输工具。 二、被答辩人主张不明确,应驳回复议请求。 三、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 1、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律授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2、程序合法 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程序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合法。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供认不违。 4、适用法律得当。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没收被答辩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条款适当。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

工伤举证通知书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回复单屯留县人社局: 贵局送达我公司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13年12月下: 1、李震系我公司劳务人员于2013年7月28日至2013年11月30日在屯留颐龙湾10号楼做木工。 2、李震于2013年11月17日在10号楼十层干活,在吊运材料时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左手大拇指被钢丝绳挤伤,我方派人带他到医院检查,经屯留县协和医院和屯留县医院拍片诊断为皮肉伤。 特此证明 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处 2013年12月11日篇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编号: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 你单位职工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1 年月日篇三:【工伤认定文书】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 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 编号:[ ] 号————————: 你单位职工已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诉称年月日时分许,在贵单位上班从事工作时受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现要求本局调查核实,依法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对受伤职工身份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地址:,电话:)作出书面答辩,说明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无异议而自愿放弃申辩权利和举证责任,本局将按《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17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年月日 附注:本告知书(亦称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收,另一份留存工伤认定机构归档。一般适用于未依法参保且不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用人单位。篇四: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构成工伤存有争议,能否认定工伤,存在着有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因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不可能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了解得很详细充分,而工伤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有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设备才能取得这方面的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不能为劳动者保护其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为了确实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的不同阶段,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不同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其行政程序是基于先取证后裁决,行政机关在充分调

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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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范文】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那么,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x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xxx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xxx6年至xxx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xxx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x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xxx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x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xxx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

行政诉讼文书答辩状

行政诉讼文书答辩状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住所地: 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因一案,(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年月日附:本答辩状副本份行政答辩状范本答辩人X X省X 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 X县X 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 X,主任。因郑X 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年X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X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X年X月X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X 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XX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 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整理版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 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 《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 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上诉答辩状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因上诉某某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日作出的(**** )粤**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根据上诉人的诉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颁证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规定“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因此,答辩人向**** 颁发华府集用(2011 )第0099709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答辩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所认定事实清楚 2010 年11 月25 日**** 向*** 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土地登

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书、土地权属来源证

明等申请材料,就涉案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经*** 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核实后,2010 年12 月10 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异议,2011 年12 月08 日答辩人依法向申请人**** 颁发了***府集用(*** )第****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被上诉人依法不具备主体资格 1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一直未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一直管理使用涉案土地。2、被上诉人提交的**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所证明的土地与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四至不符。3、答辩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土地是位于** 村上排,而被上诉人是*** 村下排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土地,需要召开集体会议,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才可以使用。但是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依法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县公安局所在地址:XX镇南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对原告张某X诉XX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一案,答辩如下: 1、张某X具有违法事实,对张某X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张某X于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XX县XX 镇居民张某X%^&*(简要案情) 。张某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XXX条第X款项第X项之规定,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张某X行政拘留十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罚,无滥用职权行为,系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 2、张某X提出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张某X的赔偿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张某X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裁

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雄关市春江区地质矿产局 地址:雄关市韶瑶路10号 电话:8865930 负责人:杨能(该局局长) 因梁浩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梁浩作出的雄春地矿罚字[2005]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浩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在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浩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 ②我局在对梁浩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2005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 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

民事答辩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出生1963年5月30日,汉族,住xxxx。 为唐xx诉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的起诉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有必要论述全部事实真相,并提供更为规范的法律依据供法庭参考。 2010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位于xxx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416800元,所有税费及中介费由买方承担; 并约定同月11日双方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等。而后2010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16800元,原告应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一并交付,在交房时被告预付房款366800元给原告,余款50000元于房屋过户时结清。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唐xx已于2018年3月12日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房屋以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被告也如约将房款366800元给唐并于同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房屋尾款5万元的欠条一张。根据以上相关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答辩理由如下: 一、原告违反合同义务在先,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并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首先《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必须在2010年7月19日来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费,保证房屋过户不存在其他问题,否则视为违约,必须付给乙方双倍房款。“唐xx明知合同约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日期为2010年7月19日,却一直拖延至2010年11月24才去办理,并于同日委托张xx办理房屋过户

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

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 纠纷答辩状实用合同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

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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