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协议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建设施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定本办法。

二、参保范围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项目(含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电力、桥梁、矿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及园林绿化等各类施工工程作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依本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的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施工人员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劳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施工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减员手续,用工单位可以继续为其办理商业性的从业伤害保险。

三、缴费比例

第四条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类别、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为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2‰;

城市道路、市政工程为总造价的0. 6‰;

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

其他类别的建设项目为总造价的1.2‰。

第五条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建设工程追加工程预算的,应当根据追加的部分按比例追加工伤保险费。项目不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完工的,应当在延长工期前30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工程延期申请,并按照月均保费缴纳延长工程期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基金收支状况和开展工伤预防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登记申报

第七条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收存相关资料复印件)、首次参保人员名册纸质档案(表)及电子档案(报盘格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填

写相关申请资料(表格),进行工伤保险登记。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会同信息中心对施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校通过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知施工企业向指定账户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人员参保。按照规定缴费到位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该项目工程发生的工伤,应享有的工伤待遇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增减员信息报备

第八条参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同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用工人员的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自然信息),作为建设项目用工的初始人员信息。缴费后,该项目用工情况发生变动的,施工企业应在人员增减同时,及时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施工人员变化情况。对于及时报备在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在足额缴费到账之日至约定的项目完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增减信息未及时报备的,所涉人员发生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九条施工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向人社局信息中心申领数字加密证书(电子加密卡)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无法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的,施工企业应当通过纸质增减员名册到基金中心办理增减员业务。

六、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项目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在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日起24小时内登录南通市工伤预防网进行网上备案,并在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日或鉴定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相关资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时,认定部门应将认定信息进行网上登记,作为支付待遇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七、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工资基数计算。

七、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记录台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对项目用工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在工程项目显著位置悬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

单位名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等内容,并告知员工有关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的查询、举报、投诉等渠道,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并做好项目参保的各项配套工作,市住建、建筑工程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参保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并已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登记申报和增减员信息报备后,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员工补办工伤保险,缴费后至合同完工期间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附则

第十六条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建筑工程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会商。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关项目工程参保的申报登记、人员信息管理、工伤认定鉴定办法、工伤待遇支付的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解释。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由市建筑工程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废止。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0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8546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0 版)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

本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七条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体制改革,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过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附件二: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①《宁乡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㈢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受理地点: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

5-10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5-10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工伤职工): 丙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年月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并在年月日最终鉴定为伤残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乙方自愿申请(或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法于年月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甲、乙、丙三方之间所形成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丙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乙方自愿承诺:在丙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甲、丙与乙方之间由编号的工伤认定书所产生的乙方工伤保险待遇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甲、丙方不再承担支付编号为的工伤认定书项下所产

生的任何乙方工伤保险待遇。 四、甲、乙、丙三方无其他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五、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与以后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符且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对本协议有溯及力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手印)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须知(1)

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一)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 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建设部门审核工程造价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2份); 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名册和已参保人员名册 2、申报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伤保险征缴窗口。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传真《事故报告表》及患者复印件。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传真,并在7日报送《事故报告表》(原表)。 二、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应提供的资料 ①《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四份、事故报告表一份; 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2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编号: 工程名称: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 建设单位: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固镇县连城镇 缴费凭证登记号: 保险期限:共天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参保证明一式四份,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总承包单位各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份。

蚌埠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缴费单位各一份 缴费单位名称 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固镇县城关谷阳路19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波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经办人姓名 电话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 固镇县杨庙乡 合同总造价 缴费比例1.2‰ 缴费金额 参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工程开工 至 年 月 日 参保人数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缴费数额(大写):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 项目名称: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施工地点:固镇县杨庙乡 总承包单位(甲方):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职工全员参保目标、根据蚌人社险【2012】32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代缴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按一式三份填写,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

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律师推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律师推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原用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新用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工伤职工(身份号码:)的工伤保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此协议,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解除与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乙方同意承接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第二条自甲方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完毕之日起,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办理完毕当日,甲方应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批复原件一份、加盖有甲方单位所在地社保经 (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给乙方,乙方应在当日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转入手续。 未在转出当日办理工伤职工材料交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未在工伤职工材料交接当日办理工伤职工转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工伤职工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工伤职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条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第六条此协议自甲方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完毕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公章):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年月曰签定日期:年月曰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doc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 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

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一、参保单位情况 二、参保项目情况 三、参保情况 四、备注 一 式 四 联

附件2 编号:350××××××××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项目名称: 项目工程总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样式) 甲方(伤残职工、): 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用人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

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上一版下一版 广东省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知识问答 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 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

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现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解答如下。 一、政策解答 问题 1 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 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重要意义体现在: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 问题2 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 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 问题3 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问题4 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代缴工伤保险协议书(修改版)

代缴工伤保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焦作市万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为甲方员工代办工伤保险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任何一方需要延期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遵守当地政府相关委托业务政策规定。 2、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含 ___ 日)将当月人员增减表传真或发邮件至乙方。向乙方提供其员工有效的相关资料。 3、甲方在协议生效后 ___ 日内按年度将代交保险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和服务费汇至乙方帐户。代缴保险人员的名单具体以附件为准,(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4、甲方按照劳动法和当地对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实施管理,且甲方需提供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供乙方备案。 5、代缴工伤保险及服务费其标准如下:缴纳工伤保险费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缴纳,其员工办理的工伤保险基数由甲方附件清单上注明为准,服务费按实际人数支付:____元/人/(月)年。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按当地政府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甲方委托业务,并有义务将政府相关规定提供给甲方,与甲方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2、乙方在收到甲方员工的工伤保险费及服务费用后再为甲方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3、乙方应确保每月业务准确办理,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迟办、漏缴工伤保险的,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甲方委托人员进行立册登记,做好社会工伤保险代收代缴的管理,便于查询及核对。 5、乙方在每月收到当月人员增减表后,每月11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名册及票据。(1日-10日为保险系统对帐日)。 6、乙方须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社保费及服务费后开具发票,并按月提供社保人员增减花名册及缴费收据复印件给甲方。 7、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当地劳动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地址:厦门长青路号劳动力大厦十二楼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对象 厦门市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办法 建筑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地税管征局办理工伤保险,填写报送《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份),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标段、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报送资料: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份、地税网站表报栏―社保费类中查找下载、网址:); ()招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时间:申报缴费:每月6-日 申报报备:每月—日 、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缴费额: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扣费方式: ()自带单扣费:地税柜台开具税票,各单位自行到银行缴费; ()电子托收扣费:地税柜台根据托收帐号通过地税电子托收系统直接扣费。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企业缴交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管理局工程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报送资料: ()盖有地税机关印戳、日期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银行缴费单或电子托收单(属每月—日人工报备的,在每月日后补缴费)。 四、报送项目工地职工花名册 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及时向地税管征局报送施工工地上的职工花名册;增员时也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新增职工花名册。 、报送资料:《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一式份,可下载) 、申报时间、地点:每月工作时间、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发生工伤的,应当到税务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录入工伤职工个人信息。 、报送资料:(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原报送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 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且已加盖 地税部门受理章)。 、申报时间:每月6-日 、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五、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或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并向企业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预付和工伤认定。 、医疗费用预付申请: 用人单位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用预支申请表》(可登陆下载)报送至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转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doc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二) 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 2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doc

2019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更新:2018-10-07 12:06:48 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昨日,人力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被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因工作环境、人员状况等原因,需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员工社会工伤保险事务。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和谐协商一致,特制定如下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遵守。 一、代理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可视同续订同一期限的协议。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服务内容: 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报销、工伤等级鉴定、理赔。 三、甲、乙双方需履行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经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代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作为参保依据,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甲方应认真查验,做到准确无误,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有甲方承担。 3、协议期内,甲方员工增加应即时申报给乙方参保,减少参保人员在每月25日前必须告知乙方(休息日顺延),乙方每月25日前制作好经甲方认可的结算清单并发给甲方。甲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向乙方缴纳下一个月的代理服务费及工伤保险费。 4、代理服务费元/月/人(备注:含社会工伤保险费),当月增加的人员必须增加当月的保险费及代理服务费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乙方应出具公司有效收据,甲方如需正式税票,则需按规定缴纳税金(开设社保账户的保险费由甲方缴纳,乙方只收取代理服务费元/

月/人)。 5、出现工伤伤残事故,甲方必须及时组织救治(在工伤职工就诊定点医院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备案。职工工伤事故后20天内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手续,由乙方帮助办理工伤申报及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费用报销等。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工伤人员要求帮助工伤人员申报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地点在靖江市,鉴定费及车旅费由甲方支付),达到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由靖江市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甲方工伤员工医疗期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应当支付的部分由甲方支付,市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额为甲方工伤员工最终赔偿额。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6、甲方如果无故拖欠保险费及代理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协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7、甲方无故终止本协议要承担人民币10000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8、乙方只承担代理甲方职工工伤保险业务的责任,并热心、优质、快捷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互通情报,相互理解。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提供工伤保险政策咨询。 9、乙方及时把甲方缴纳的保险费缴至市人社部门,如甲方有遗忘,乙方应及时通知。通知无结果,乙方有权终止服务,此协议随之作废,责任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没有及时将甲方缴付的保险费缴至市人社部门造成后果的,乙方则应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10、乙方每月25日前有专人与甲方核对下月参保人员名单,经甲方联系人确认后制作结算单送交甲方(或者发电子档)。 11、乙方及时对甲方申报的工伤事故进行登记,跟踪服务。在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甲方办好规定的业务。 12、乙方无故终止此协议需赔偿甲方人民币10000元。如遇靖江市政府、靖江市人社局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终止办理此项业务,乙方可以告知甲方终止协议,不对甲方作任何赔偿。 13、申报的材料在全部理赔结束后由乙方移交给甲方。 四、双方未尽事宜: 1、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出现协议纠纷,双方和平协商解决,如有一方有异,可以通过乙

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 广东省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知识问答 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 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

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现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解答如下。 一、政策解答 问题 1 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 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重要意义体现在: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 问题2 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 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 问题3 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问题4 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工伤保险代理协议(通用版)

工伤保险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被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因工作环境、人员状况等原因,需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员工社会工伤保险事务。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和谐协商一致,特制定如下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遵守。 一、代理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可视同续订同一期限的协议。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服务内容: 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报销、工伤等级鉴定、理赔。 三、甲、乙双方需履行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经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代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作为参保依据,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甲方应认真查验,做到准确无误,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有甲方承担。 3、协议期内,甲方员工增加应即时申报给乙方参保,减少参保人员在每月25日前必须告知乙方(休息日顺延),乙方每月25日前制作好经甲方认可的结算清单并发给甲方。甲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向乙方缴纳下一个月的代理服务费及工伤保险费。 4、代理服务费元/月/人(备注:含社会工伤保险费),当月增加的人员必须增加当月的保险费及代理服务费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乙方应出具公司有效收据,甲方如需正式税票,则需按规定缴纳税金(开设社保账户的保险费由甲方缴纳,乙方只收取代理服务费元/月/人)。 5、出现工伤伤残事故,甲方必须及时组织救治(在工伤职工就诊定点医院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备案。职工工伤事故后20天内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手续,由乙方帮助办理工伤申报及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费用报销等。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工伤人员要求帮助工伤人员申报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地点在靖江市,鉴定费及车旅费由甲方支付),达到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由靖江市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甲方工伤员工医疗期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工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申请表(工申13-1表)

工申13-1表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申请表 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变更类型:□登记□变更 填报人(签章): 年月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申请表》 主要指标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登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时填写使用。 二、主要项目填写说明: 1、“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2、“变更类型”:首次按项目参保在“登记”前的□中打√;按项目参保后发生相关信息变化的在“变更”前的□中打√ 3、“开户银行”:填写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4、“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等有效备案材料中“项目名称”栏目的内容 5、“工程类别”:在相应栏目前的□中打√ 6、“合同信息报送编号”: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的唯一编号,即《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等有效备案材料中的“合同信息报送编号”栏目中记载信息 7、“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编号”: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等有效备案材料中“报建编号”栏目的内容 8、“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等有效备案材料中“所在区县”栏目的内容 9、“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等有效备案材料中“开、竣工日期”栏目内容 10、“合同价(元)”:《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等有效备案材料中“合同价”的金额; 11、“追加投资日期”、“追加投资金额”: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需填写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日期和金额。 三、注意事项: 变更工伤保险登记信息的,仅需填写“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合同信息报送编号”以及申请调整变更的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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