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省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推动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根据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公费师范生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进行培养和使用。2017年的培养方向为小学全科教师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培养人数共356人,其中小学全科教师212人,初中一专多能教师144人。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推进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下同)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

一、实施范围

(一)在各地申报乡村教师岗位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生源地优先,面向全省招录高中阶段毕业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各地乡村学校持续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

(二)遴选符合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培养学制为3~4年,毕业生取得毕业证、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三)公费师范生培养方向为:学前教育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初中一专多能教师、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民汉双语教师。

二、培养计划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补充乡村教师队伍的实际需求,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衔接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公费师范生分学段、分学科的年度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9月底前,将《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统计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经费预算。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

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五)各高等学校的培养方向及年度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学科优势、培养方案等因素,在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确定。2017年的培养方向为小学全科教师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

三、经费标准

(六)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其中,本科层次公费师范生学费标准为5 0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为800元/人?年(按照6人间计),生活补助标准为4 000元/人?年(每月400元,按10个月计发)。上述三部分经费,构成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每生每年合计9 800元。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七)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按照8∶1∶1的比例,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的培养经费,州(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承担10%的培养经费。迪庆州、怒江州和昭通市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的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中由省级和州(市)级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厅和州(市)财政部门分年度拨付至生源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足额配齐所应承担资金,并及时将培养经费拨付至县(市、区)教育部门,

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培养计划,按时将培养经费拨付至公费师范生就读高校。省财政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动态调整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拨付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四、考试招录

(八)凡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有志到乡村学校任教,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均可报考云南省公费师范生。2017年公费师范生的计划性质为地方免费师范生。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后,将从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考生志愿,依据成绩排序,提取院校招生计划数不少于4倍的考生名单,通知考生参加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录取。

(九)公费师范生录取应达到当年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本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在提前本专科批次投档前进行投档录取。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五、签订协议

(十)已录取的公费师范生报到入学前,应当与生源所在地或定向就业岗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高校共同签订《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培养模式

(十一)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着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中小?W“三位一体”的协同培养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高尚师德融入育人全过程,在课程结构、学科知识、教学技能、教育实践、教学管理等环节探索改革路径。将学科学术性与教师专业性有机结合。学科学术知识和能力体现实用、够用,不片面追求难度;教师专业性方面强化理论素养、实践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培养,注重与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融合。

(十二)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按照“需要什么教什么”的要求和省教育厅发布的公费师范生培养方案编制系列指导意见,结合乡村学校实际和乡村教师教学需求,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公费师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公费师范生第2学年结束前,由学校对学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公费师范生培养资格。

(十四)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以及师范类专业中的非公费师范生,在入学2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可在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补助。

七、就业安排

(十五)公费师范生在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和教师资格证后,由定向就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当地乡村学校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6年。公费师范生服务期满6年的,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流动。

(十六)各县(市、区)要确保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内,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任教。

(十七)鼓励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在职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学位。

八、违约处理

(十八)公费师范生在高校就读期间,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学生本人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包括生活补助,下同)。公费师范生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本人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不承担违约责任,学生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

(十九)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应当按规定退还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公费师范生服务期未满6年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退还培养经费并交

纳违约金和滞纳金。

九、部门职责

(二十)各级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费师范生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履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岗位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养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人事接转工作。州(市)、县(市、区)应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需改革公费师范生培养模式,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 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 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

教育部明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范围(最新)

近日,教育部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范围。 相关高校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 《方案》指出,招收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高等学校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 本方案所指教育类研究生是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01)、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1)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3)。 本方案所指公费师范生是指入学前与培养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享受国家或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师范生。 在校期间将统一组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方案》指出,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另行印发),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在过程性考核方面,将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重点考核师范生思想品德情况及师德素养、教师教育课程学业成绩、累计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完成情况、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情况(含教育部推荐的线上教师教育专题培训免费课程完成情况)等。 《方案》指出,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所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要求、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参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确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统一命题,统一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合理控制考核合格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命题组应包含校内外教师教育专家、一线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等。 对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3年,内容包含思想品德及师德情况、任教学段和任教科目、有效期起止时间等,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样式。 《方案》强调,《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b17541719.html,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7年第09期 各州市教育局、司法局、普法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落实《大纲》各项工作要求,提高我省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大纲》深刻阐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确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拓展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途径,健全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系统化、科学化水平的纲领性文件。各州市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宣传栏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形成全社会了解《大纲》、熟悉《大纲》,按照《大纲》要求系统、科学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分阶段分学段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 《大纲》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阶段目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 色学校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5]2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5.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环通〔2015〕285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教育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决定》(云环〔2013〕11号)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省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鼓励在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省级绿色学校的通知》(云环通〔2015〕219号)精神,云南省绿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州市组织推荐的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认真评审,决定对昆明市第十二中学等105所学校进行命名和表彰。 附件: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附件 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昆明(17)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 2.昆明市西山培奇全纳幼儿园 3.昆明市西山区福海杨家中心学校 4.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小学 5.昆明市五华区第三幼儿园 6.昆明市第十二中学 7.昆明市官渡区东华二小 8.昆明市盘龙区古幢小学 9.昆明市盘龙区东庄小学 10.昆明市第三十四中学 1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小学 12.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中学 13.昆明市石林县长湖镇维则青联希望小学 14.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全面开学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全面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各地各校要提前谋划,周密做好各项开学准备工作,确保学校全面如期开学。 (一)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校教学日历的通知》(云教发〔2020〕38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二、高三年级学(略)报到,9月1日上课;高一年级学生9月6日报到,9月7日上课。 (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开学时间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执行,中职学校开学时间参照普通高中安排执行。 (三)高校按照“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原则,周密安排开学工作,所有高校须于9月10日前开学(新生可在9月底前开学)。 二、科学精准做好校园疫情防控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教体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开学前疫情防控准备、开学后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大对边境地区、条件薄弱学校防控硬件条件保障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校内各类风险隐患,确保防疫人员到位、设施设备到位、防疫物资到位、防控制度落实到位。 (二)做好开学准备。开学前,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20〕18号)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人一档”建立师生员工返校前14天信息台账,掌握师生员工暑期行程轨迹、健康状况。对排查中发现的高、中风险人员,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要求返校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 (三)做好入校查验。开学当天,指导师生员工做好返校途中的自我防护。学校全面梳理所有入校通道,加强管控。在校门口设置临时等候区,为入校时出现可疑症状的人员提供临时处置场所。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师生员工进校门一律核验身份、扫健康码、测量体温。 (四)强化日常防控。开学后,要严格日常管理,严格守好校门,严格活动管控。强化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清洁消毒和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晨、午(晚)检制度和因病缺勤跟踪登记制度。指导师生员工科学佩戴口罩。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重点节点、重点事”的防控,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高发时节等关键环节管理。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机制运转顺畅,做到疫情在校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问题说明

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 革实施方案的相关问题说明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 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教育部教师 司负责人就《实施方案》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办法, 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今年8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推动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建立健全教师教育院校对师范生 教育教学水平实行考核的制度。 教育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办法,实施教育类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 (以下简称“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 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教师资格准入的把关关口前移到培养院校。 与此同时,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考核制度,提升师范生教育 教学水平水平,提升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让真正乐教、适教、 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后备军,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 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过程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个阶段。一是组织研究起草。成立由部分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高等院校教师教育专家共同组成的起草 小组,在初步调研成果的基础上,集中研究起草形成《实施方案》。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今年4-7月,调研征求了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教师教育专家、一线校长教师及教师资格认定部门意见,

对《实施方案》实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是修改形成定稿。8月份,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方案》印发稿。 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方案》对免试认定范围、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考 核制度、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免试认定范围。教育类研究生生源质量有保障,培养 院校把关严格,符合教师学历提升趋势要求。公费师范生入学前已与 培养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接受了完整的师范教育培养, 毕业后需回指定地区履约任教一定年限,是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渠道。 《实施方案》指出,招收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高等学校 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 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展开教育教学水 平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水平考核 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部或部分科目。 教育类研究生是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01)、教 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1)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3);公费师范生是指入学前与培养学校以及教育行政 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享受国家或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 政策的师范生。 第二,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考核制度。实施教育类研究生和 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是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重 要举措,将教师资格考试关口前移,压实培养高校主体责任,增强培 养过程考核,并由学校统一组织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测试。 《实施方案》要求,各高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水平标准,建立 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考核制度,考核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 增强培养过程性考核。重点考核师范生思想品德情况及师德素养、教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省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推动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根据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公费师范生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进行培养和使用。2017年的培养方向为小学全科教师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培养人数共356人,其中小学全科教师212人,初中一专多能教师144人。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推进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下同)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 一、实施范围

(一)在各地申报乡村教师岗位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生源地优先,面向全省招录高中阶段毕业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各地乡村学校持续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 (二)遴选符合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培养学制为3~4年,毕业生取得毕业证、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三)公费师范生培养方向为:学前教育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初中一专多能教师、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民汉双语教师。 二、培养计划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补充乡村教师队伍的实际需求,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衔接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公费师范生分学段、分学科的年度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9月底前,将《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统计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经费预算。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 云教师[2005]8号 各州、市教育局: 为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04]4号)的精神和《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首批实施工作的批复》(教师司[2005]24号)要求,以及省教育厅《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并结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决定在我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制定下发《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见附件1),请各州(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该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

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从2005年开始,组织我省部分州、市、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到2007年底,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 该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省教育厅成立了由师范处、电教馆和招考办等处(室)共同组成的云南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和计划实施专家组(见附件3),对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该计划项目办公室设在省电教馆,负责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启动实施该计划是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证该计划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请我省首批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州、市级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和《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的部署,结合本州、市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和项目办公室。

新时代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制度保障和现实意义

新时代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制度保障和现实 意义 20xx年8月10日,《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正式颁布,这是与时俱进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对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调整和进一步完善,是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新时代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制度保障,對于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深厚氛围,培养造就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必将产生引领作用和形成示范效应。 一、国家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主要成效 自2007年国务院决定在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以来,师范生免费教育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推动了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开创了为基层学校特别是中西部基层学校补充高素质教师的新途径,还引领和带动了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 首先,这一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六所部属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模式改革,并引领和带动了地方高校教师教育的全面改革。各高校根据高素质专业化教师的培养标准,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培养新体系;打破传统封闭式的教师教育模式,建立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探索高校、地方政府与中小学校协同培养教师的新机制。 其次,这一政策的实施促使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优秀师范毕业

生走进中西部中小学校,充实了中西部地区的优质教师队伍。免费师范生采取提前批录取,各校在各省录取的分数线均高出重点线,优质的生源质量、科学的培养体系保障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据不完全统计,六所大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除极少数确因身体原因毕业违约外,其余的绝大多数都到中小学任教,其中到中西部地区中小学任教的超过签约人数的90%。 此外,这一政策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示范效应,带动了地方免费师范生教育的实施。各省市根据本地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实际,比照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因地制宜地实施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据统计,全国已有28个省份实施了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包括公费培养、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地方免费师范毕业生大多进入到贫困地区乡镇中小学校,较好地缓解和改善了贫困地区乡镇中小学师资队伍的现状。 二、新时代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现实意义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吸引优秀人才选读师范专业和从事教育工作,培养造就大批“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国务院根据新时代教育发展的要求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决定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既是对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肯定,又是与时俱进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进行适时适度调整的科学决策,承载着新时代的国家期待和社会担当。 首先,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有利于吸引乐教、适教的优秀人才选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2020年)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2020年) 招生学校: 学生姓名: 专业名称: 定向就业市:

甲方:(招生学校)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定向就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我省在省属高校面向师范本科专业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为农村中小学校培养造就优秀教师。根据《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9〕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有志于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公费教育相关专业。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依据公费师范生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一份以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各份文本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将公费教育经费拨付甲方,甲方免除乙方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中生活费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修读期间,公费教育经费标准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关心乙方学习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或应丙方要求向丙方反馈乙方培养情况。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服务网高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使用说明

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服务网高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使用说明1.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向各系院提供一个系院管理员的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云南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首页(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cb17541719.html,),点击“云南毕业生服务网”。 4.学生登陆点击首页右上方“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图标进入上报系统页面,选择你所在学校名称进入学生登陆页面(登录前先阅读“电子档案上报系统常见问题解答”),输入学号及密码(都是学号),登陆学生信息管理页面。录入推荐表、基本情况和深入了解的信息,信息填写完之后保存和上报到班主任。 5.学生电子档案上报完成后由班主任审核学生推荐表内容是否完整,信息完整后班主任审核(打勾)并上报到院系。 7.院系审核(打勾)后把数据传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中心可点击院系、班级页面,查看院系及班级上报审核情况,审核(打勾)后上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 8.各级使用自己的用户名进入到自己的管理页面后对各自内容进行修改。 9.学生使用自己的用户名进入后,能修改自己的资料及密码(学生用户名为学校代码+学号,密码为用户名,登陆后可自行修改)。 注:①手机号码必填。系统会自动发送一条包含教师或学生的短信息到教师或学生手机上。教师信息有:学校、专业、班级、用户名、密码。学生信息有:学校、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密码。教师和学生的密码可登陆后自行修改。②各级管理员的用户名、密码长度为6—12位,数字、字母均可。③如有疑问,请致电:0871--5121759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王敏、吴炜老师。 必须11月10号前完成,逾期后果自负! 楚雄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点击数:5920 次更新时间:2012-06-07 https://www.360docs.net/doc/cb17541719.html,/chn201004051531556/article.jsp?articleId=15994590 登记编号:云府登966号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2 号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 月5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优秀教师,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参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在山东省省属高校面向师范本科专业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学生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培养管理制度。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一专多能的初中短缺学科教师、学有专长并胜任多学科教学的小学全科教师、擅长保教的幼儿教师。 第三条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招生录取 第四条凡热爱教育事业,大学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任教,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开足开全课程对师资的需求和农村中小学编制使用等情况,确定公费师范生需求计划及学科分布,经县级政府同意,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市级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遴选确定培养高校,统筹安排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六条我省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省相关分数要求,并承诺毕业后到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鼓励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被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公费培养

云南省教育厅2019年云南省地方公派

云南省教育厅2019年云南省地方公派 出国留学选拔简章 一、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提升教育对外开放质量,更好地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人文交流内涵发展,强化教育对外开放高端引领,立足选派云南省八大产业急需专业人才,加快高层次人才和“双一流”人才的培养,支持与推动云南省经济、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地方发展特色,做好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云南省教育厅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选派计划 2019年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计划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将在全省教育系统范围内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100人左右。 (一)选派项目及计划 1.“双一流”学科建设出国留学项目 选派目的:为加强一流学科建设,提升云南省高校在周边国家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推进我省高校“双一流”人才培养,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着眼于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

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国际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促进高端智库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1.资助计划:40人; 2.资助期限:6-12个月,成组派出(6个月); 3.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含医疗保险); 4.派出方式:自行对外联络,个人派出或成组派出(3-4人); 5.资助方式:省教育厅全额资助; 6.派出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 2.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项目 选派目的:为加快推进云南省新时期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支持建设高校积极参与国家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把云南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区域教育辐射中心和来华留学的重要目的地为目标,拓展深化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内涵发展。加大通晓南亚东南亚国家语言、国情、法律及贸易规则等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支持国别区域研究中心建设,肩负起“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使命,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与周边九个国家建立的合作机制框架下,更好地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建立宽领域、深层次合作关系。 1.资助计划:20人; 2.资助期限:6个月; 3.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含医疗保险); 4.派出方式:自行对外联络,个人派出;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2xx8) 编号: 来源省份: 学号: 学生姓名: 专业名称: 甲方:xx师范大学(招生学校)地址:xx市新街口外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董奇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公费师范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2018部属公费师范生协议书

附件1 贵州省公费教育师范生报考协议书 报考公费师范生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高考分数 户籍所在市(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教育师范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要求,为做好公费师范生入学等有关工作,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省内中小学校任教,服务期六年以上。凡安排在县城及以上学校任教的公费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内须到乡(镇)中小学校支教至少2年。 三、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省内中小学任教,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四、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六、各市(州)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省编办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公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七、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八、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公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 九、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报考公费师范生考生、户籍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涂改无效。签字、盖章处代签、复印无效。报考者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其监护人须同时在协议书上签字。 - 1 -

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

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录取公费师范生。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由市财政承担乙方在校期间(规定学制年限)学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六条按照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 第七条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并领生活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时由甲方推荐,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毕业后在本市从事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限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本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就业前和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其他类型的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提出公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2012年1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选拔录取 第四条教育部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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