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

外国宪法
外国宪法

国会是联邦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两年为一届。首届国会于1789年召开,如今是第111届国会。美国会享有以下职权:

美国国会立法权

国会通过立法,批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进行拨款,批准其赋税、贸易、征兵、财政等重要内外政策,批准政府及总统与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缔结的条约、协定,决定战争与和平。国会须经众、参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方能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须经3/4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后予以实施。国会还有权提出、审议和通过大量无须总统签署的各类决议案国会依法监督联邦政府内政、外交和人事等方面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听证会,传唤联邦政府各部门官员出席作证、介绍情况或回答议员质询,提供国会所需报告;就行政、司法部门违法、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惩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而非国会选举产生,所以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由总统领导的政府虽受国会牵制但不受国会领导,也不对国会负责,政府只对总统负责,总统只对选民负责,国会对总统不具有倒阁权,因此国会的监督权相对于英国等议会制国家要小一些。

美国国会人事权

总统对大法官、法官、内阁成员等政府主要官员、驻外使节的任命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参议院相关委员会对总统的提名举行听证会,辩论,表决,通过后,提请参院全院大会表决,批准。每届总统大选后,如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人票数未过半,应由国会众参两院议员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如总统、副总统均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职能力,国会通过立法决定代总统,直至总统恢复履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如副总统职位空缺,由总统提名人选,经国会、众参两院以过半数表决票批准。

美国国会弹劾权:总统、副总统、高级行政官员、联邦法院法官,如被控犯有叛国罪、行贿受贿罪或其他重罪,国会可予以弹劾。

提出弹劾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程序是由数名议员告发,然后组成委员会调查取证,若弹劾根据成立,委员会起草弹劾决议案并提交众议院大会审议,经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即可提出弹劾案。

参议院审判。审判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同。

审判一般文官时,以副总统(兼参议院院长)为主席;审判总统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以防止国会任意处置总统。审判时对弹劾案逐项逐条进行听证并表决,判决有罪或无罪。若无出席议员2/3以上的同意,不得作出有罪判决。

国会还可就上述官员犯有轻罪、渎职、行为不当等给予斥责和申饬等处分。

美国1789—1998年,遭众议院弹劾和参议院审判的共有16人,其中总统2人(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和1998年威廉·克林顿)、内阁部长(国防部长)1人、法官12人、参议员1人(弹劾参议员发生于1789年,当时美国还沿用英国的制度,把参议院也作为弹劾对象)。其中只有7人(全部是法官)被审判定罪并免去公职,其余9人则因对其指控不能成立而被宣判无罪。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外国宪法复习大纲 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 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 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 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 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 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多数成员是 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 有的议会席位。 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 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 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 等。

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这一体制是 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 成的。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 被称为左右共治。 《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1918年制 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 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魏玛宪 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 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 本大法。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德国基 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明治宪法》:是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颁布的“钦定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正式通过,并决定同年11月29日开始生效。这部宪法主要抄袭了当时普鲁士邦宪法。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1.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2.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明治宪法》实际上确立了日本当时的二元君主制。 《独立宣言》:独立战争的时候托马斯·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民

《外国宪法》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宪法》课程教学大纲 二、课程简介(不超过300字) 外国宪法学是法学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之一。本课为学生了解外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提供基础知识,同时帮助学生理解中国宪法和宪政制度建设。 外国宪法学是对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德国宪法、日本宪法、俄罗斯宪法等进行概括介绍,知识内容包括外国宪法的最基本原理、宪政发展的轨迹,重点问题是美国的宪法制度以及当代主要国家的宪法制度特点和公民权利基本问题。 外国宪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属于基础法学,它与必修的《宪法学》课程存在衔接关系,目的是深化《宪法学》课程的内容,通过专题的方式,使学生更系统地了解西方国家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学的基本知识内容和制度特色。 三、知识点 (一)基本知识点 1. 英国宪法 2. 法国宪法 3. 德国宪法 4. 俄罗斯联邦宪法 5. 日本国宪法 6. 大韩民国宪法 7. 南非宪法 8. 美国宪法 9. 加拿大宪法 (二)重要知识点 1.英国宪法 2.美国宪法 四、基本要求 (一)知识要求(熟练掌握、掌握、理解、了解) 熟练掌握违宪审查制度、选举制度,掌握各国议会制度和国家元首制度,理解并了解各国的分权制度和民主制度。 (二)能力要求 理解宪法基本理论与宪法基本制度中蕴含的法理基础,提升宪政意识与宪政观念。 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各国宪法制度,及其与中国宪法制度的异同、利弊。 (三)素质要求 对各国宪法史有初步了解。 五、教学模式与作业要求

(一)教学模式 讲课、讨论 (二)作业要求 至少完成四次作业。 六、成绩评定及权重分配(卷面(%)+平时测验(30%)+课程论文(40%)+平时与作业(30%)) 七、学生学习建议 (一)先修课程 宪法学、外国法制史 (二)学习建议 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相结合,熟识各高校外国宪法考研真题。 (三)学生课外阅读的参考资料 [1] 李步云.比较宪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曹沛霖.比较政府体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3] 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4]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 韩大元:《外国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知识要点(基于教材) 第一章英国宪法 英国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法学学说与著作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制定以后,英国逐渐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这一政体的特征是,国家保留了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国王的地位:国王享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相当于专制制度下的君主。这些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各方面,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英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与内阁手中英国议会组成:下议院、上议院英国司法机关体系:一、按按审理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及专门法院系统;二、按照审级划分可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第二章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美国国会构成:众议院;参议院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第三章法国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也宣布了国民主权的概念法国违宪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和其他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是否抵触国际条约以及法律是否抵触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法国半总统制特征:半总统制是指政府不仅要向总统负责,也要向国会负责。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第四章德国宪法 德国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增设联邦宪法法院;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规定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德国联邦立法:可分为专有立法权和并行立法权P184 德国

外国宪法考试整理

1.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2.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论述题 英国议会内阁制的产生: 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年) 1.首相兼任财政大臣的惯例 2.加强与辉格党联系,形成了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的惯例. 3.他加强与下院联系,使下院权力逐渐加大. 4.开始首相入主唐宁街的惯例 5.其辞职成为对议会负责惯例 一、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1、含义: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 (1)起源: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 (2)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 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3)发展:18C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惯例 (4)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3、内阁的权力 制定(政策);提交(议案);行政(最高行政权);协调(政府职权);紧急状态下紧急行动;必要时宣布提前大选 4、内阁的地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最高立法动议机构。19--20世纪以来,成为英国现代政治权力核心。 5、内阁制的原则 (1)产生方式: 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2)统治方式: 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 (3)去留方式: 内阁失去下议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下令解散下院,重新进行大选。 6、议会与内阁的关系: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后来发展内阁控制议会 二、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 1、代议制的含义: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 2、英国宪政(或政治制度)的特点: 1、虽然三权分立,但是议会处于优势地位,至少在宪政原则上至高无上。 2、立法与行政并非绝对分立,而是实行相容原则,内阁成员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3、在三权之外还有一个王权。作为国家元首,常常扮演三权之间的协调者的角色。 3、历史意义(影响)

外国宪法作业一-四答案[1]

《外国宪法》平时作业(一) 一、简答题蛇口分校2006春法学本科: 1、为什么要学习《外国宪法》课程? 答:第一、法学教学的需要;第二、中国入世的需要;第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2、英王在法律上的至尊地位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国家元首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他权力(统率英国的武装力量及对外宣战,听取政府的工作报告)。 3、“议会主权”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 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4、英国内阁和议会的关系是什么? 答:在议会主权时代,议会和内阁的关系为: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时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行政集权时代,议会和内阁的关系为: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移位,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不断下降,政府(内阁)是英国的实际权力中心。 二、论述题 1、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结构? 答: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又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的形式。 英国宪法的构成: (一)宪章;(二)议会的制订法;(三)判例法;(四)惯例;(五)常规;(六)权威性著作的阐释。(七)公民投票 2、英国司法体制的多元性结构体现有哪些方面? 答:英国只有英格兰和威尔士完成实行普通法,而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都不适用英国法,苏格兰实行的是罗马法,同欧洲大陆国家更为接近,北爱尔兰的司法体系同英国法较为接近。在英国,不存在与法院并行的检查机关,在苏格兰,所有刑事程序概由苏格兰检察长负责,警察当局不能作出任何起诉决定。 3、试论英国宪政体制中变色镜会和内阁关系的演变? 答:英国宪政体制中议会与内阁之间关系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家提出了“议会主权”的理论,试图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这体现在: ①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 ②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 1834年,英国开创了首相自行组阁的先例,至此,责任内阁制作为惯例被肯定下来,并已基本形成。在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建立标志着行政权已从国王手中转入内阁,再进一步则转入了在下院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手中。这时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第二阶段:随着政党政治的出现,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移位,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不断下降,现在可以说政府(内阁)是英国的实际权力中心。这体现在: ①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 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

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篇一: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 1 2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

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1、 2(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 2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

外国宪法论文

论文题目: 美国《独立宣言》研读心得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课程外国宪法研读 2012年12月19日

摘要 美国《独立宣言》是北美洲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宣告脱离大不列颠王国,并宣告独立的纲领性文件。1776年7月4日,此宣言由第二次大陆会议在费城批准。7月4日从此以后成为美国独立纪念日。《独立宣言》的原件由大陆会议出席代表共同签署,并永久展示于美国华盛顿特区美国国家档案馆。宣言为美国最重要的立国文书之一。 关键词:美国、独立宣言、宪法 ABSTRACT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sthe guiding document that North America 13 British colonies declared break away from the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which is a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n July 4, 1776, the declaration was approved by the 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 in Philadelphia.July 4, since then, became the independence day. The original copy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was signed by the 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representative, and permanently displayedin the National Archives in Washington,D.C. Declara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one of the founding documents for the United States. 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he constitution

外国宪法心得体会

外国宪法心得体会 篇一:外国宪法感悟 外国宪法期中作业 姓名:杨煊宇 班级:13级法英3班 学号: 13009085 1、《论宪政的宽容精神——从和谐社会的视角看宽容的宪政价值》周叶中,邓联繁;宪政中国初论[J];中国法学;XX 年06期 我国宪政制度的内在机制还有待完善, 对于多元利益的平等对待和合理整合还没有真正做到制度性的“宽容”; 对于宪法学的研究而言, 关注宪法典的完善固然重要, 但关注制度的长期发展能力及其对社会关系变迁的包容性, 则更有利于发挥理论本身的实践功能。通过 我国法学界长期的探讨, 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已被人们普遍认识并接受。司法独立包括机关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部分。从机关独立的意义上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独立与三权分立制度下的司法独立显然有着重要的区别。 2、《宽容:宪政的内在精神》 姚芳;鸡西大学学报;XX年4期 宪政是一个开放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它承认人的多

样性和社会的多元化,主张兼容并蓄.而宽容作为一种高尚的人文精神,它凝结着人类祖先世代相继的生活知识和政治艺术,它经过历史的蒸馏而沉淀于宪政中的共同内在精神.宽容存在一个从宗教宽容到宪政宽容的发展历程,美国的制宪运动使得宗教宽容精神上升到宪政层面,宪政蕴涵着宽容精神,当今社会应构建体现宽容精神的中国宪政. 3、《宪政秩序的宽容品格》 陈斯彬. 宪政秩序的宽容品格[J].理论导刊,XX,(12). 宽容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价值.现代社会应当以宽容为价值取向来建设宪政.但是,历史上宽容和宪政曾经分离.实际上宪政秩序蕴涵着诸多的宽容价值,这首先体现在宪政的价值基础是维护人的尊严.其次,各种宪政权利包括自由、平等,都维护着宽容在现代社会的实现. 4、《民主政治宪法特征论要——对法治实践问题的宪政理论反思》梁忠前;[A];新世纪优秀学术成果评选暨交流大会论文集[C];XX年 民主政治是当代法治主义国家立国治政的根本原则。然而,民主政治赖以有效实践的可操作性宪法特征是什么民主政治与宪政、法治及法制之间的实在法理逻辑关系又是什么这是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略的一个问题。为探求我国法治化实践的内在逻辑,本文着力研究并求证了民主政治有效实践的宪法性法理基本特征,并慎审、关联地考察了民主政治与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凡实行法治的国家,无不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因这一制度实施的结果,多以裁判的方式作出,并常有两造当事人,所以又常称之为宪法诉讼制度,尽管有些活动并非真正的诉讼。这种制度至少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有一个或多个有组织的、专司宪法裁判之职的机构(包括普通法院);二是有广泛的宪法案件受理范围;三是有一套健全的程序制度。 由于各国的政治背景、历史发展、文化传统不同,其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也各有特色,但仍可归纳为五六种模式。本文只择三种最主要者简要介绍。 普通法院模式 由普通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出现最早、历史最长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制度的鼻祖是美国,始于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尽管这一先例的确定颇费一番周折,但其在世界法制史上的贡献是非凡的。 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多为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二战后美国对其制宪活动的绝对影响,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的

终审权力。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也由普通司法机构司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同于违宪审查权)。 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来源,最早并不是来源于宪法的规定(指美国),而是法院“自授的”。鉴于这一历史经验将法治带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一些国家将普通法院的这种权力以宪法形式确立下来。 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通常不是抽象地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而是通过审理具体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现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因此,其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当然,宪法和法律也为这一事关重大的诉讼设立了一些特别程序,如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 宪法法院模式 20世纪20年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在审视了美国模式及本国国情以后,欧洲的奥地利、德国等国都建立了独立的宪法审查机构。二战后的欧洲重建也包括了对法制的重建,更加完善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制度,便是欧洲大陆国家重建法制的成果之一。德国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是两种主要的模式。

外国宪法学自学指导

外国宪法学自学指导 郑州大学王钰 现代宪法学包括本国宪法、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三大要素。外国宪法就是研究中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宪法制度的一门学科。它是连结本国宪法和比较宪法知识的桥梁,着重研究外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遵循的共同原则与具体的运作过程。以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标准,我们要研究的外国宪法主要是指资本主义宪法。在当今“一球两制”的现实环境和我们对外开放的历史环境下,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就必须对资本主义的国家根本制度进行批判性的研究、资本主义宪法是规范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法律依据,因此就要对资本主义宪法进行学习和研究。 由于历史,社会和文化环境不同,各国宪法具有不同特点,学习外国宪法要有科学合理的方法。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正确观察和分析外国宪法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而从外国宪法学科本身的性质出发还有以下方法:(一)历史分析法。从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具体历史背景和历史事实中了解不同国家的宪法性质、内容与具体特点,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考察宪法发展的轨迹。任何一部宪法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历史和时代的特征。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分析都不能离开对历史事实的认识和评价。这种方法有助于我们从历史的角度理解宪法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获得有关宪法发展的丰富历史知识,进而探讨宪法发展的不同途径和特色。我们要掌握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领域知识,同时掌握影响、制约宪法发展的社会史、经济史、哲学史和文化史等相关知识。(二)功能分析法。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国各种利益和政治力量集中对比的体现。宪法的至上性经常与一国现实的社会生活发生冲突。人们常对宪法的这种现实功能进行分析以评价其存在的意义。(三)文化分析法。宪法受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性决定,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因素,它还受地理、历史传统、文化环境等因素影响,特别是文化因素。文化方面的差异形成各国迥异的宪法文化。而这又源于不同社会价值观的宪法差异。如在权力配置方面,美国强调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而日本则强调权力间协调与合作.英国和德国在权力分配上也有融合因素。从政体模式上,美国、韩国、俄罗斯等实行总统制;日本、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实行议会内阁制,法国实行半总统制。在宪法保障机制上,美国和日本实行司法审查制;韩国、德国、俄罗斯则实行宪法法院制,法国实行宪法委员会制等。 外国宪法的考试题主要有主观试题和客观试题两种。为了学以致用、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把握好试题类型和相应的回答方法也是在考试中获得成功所必要的。客观试题的答案是唯一的和客观的,答案与评分都无选择余地,这类题目,题量大,分值小,主要是基础性和知识性内容。客观题的题型一般是填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三类。客观题的掌握主要靠识记和理解,靠考生对教材中的基本概念、范畴、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试卷覆盖面主要靠这类试题来体现。这一部分题得分容易,失分亦容易。它是考试过“关”和获取高分的基础,如果这一部分把握不好,也很难真正理解和把握主观试题的内容。主观试题的答案比较灵活,考生凭自己的理解和分析能力答题,解答此类题,应注意:首先,名词解释要求考生以简练而明确的文字清晰地表达出名词的基本含义,它不要求有详细的论述和发挥。回答这类题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识记。其次,简答题就是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按照试题要求,问啥答啥,不需要从理论到实际,从历史到现实,详细地分析论证,也不求发表什么独到的见解。简答题要求简而全,一般答题的内容除答上要点的标题以外,还应稍加解释。再次,论述题,论述题不仅要答出基本观点,且要概念清楚,观点正确全面,还要对基本观点展开分析和论证,把这一观点的来龙去脉从理论到实际,从历史到现实等,分析得越深刻,

华师网络2014年9月课程考试《外国宪法》练习题及答案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学院《外国宪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护法 2、德国基本法 3、明治宪法 4、法国半总统制 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6、俄罗斯国家杜马 7、英国《权利法案》 8、制宪会议 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10、明治宪法 11、德国基本法 1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13、自由大宪章 14、联邦制 15、半总统制 1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17、俄罗斯国家杜马 18、日本和平宪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 2、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 3、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4、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5、简述英国的司法体制。 6、法国总统制的主要特点。 7、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 8、简述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9、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 10、试析法国总统与总理的关系。 11、日本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2、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三、论述题 1、传统力量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试述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程序。 3、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及其影响。 4、试述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 5、德国基本法是在什么基础上制定的?它所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宪政体制? 6、分权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如何实现的。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护法——1679年资产阶级提出并迫使英王查理二世签署的《人身保护令》,全文共20条。该法规定,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得开释的决定;经(拘禁人)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或法官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拘禁的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为英国后来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体制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 2、德国基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德在总结了魏玛共和国宪政实践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即联邦德国基本法。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它的结构、主要条款、一些基本原则都保留了魏玛宪法的规定,而针对后者的缺陷作出了若干补救,它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到首位,并精心设计了既防止专制独裁有抑制政权频繁更替的宪政体制。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统一宪法。 3、明治宪法——1889年2月11日,天皇颁布了由伊藤博文仿效德国宪法起草的“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构成,共计76条。这部宪法有两个基本特点: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4、法国半总统制——也称行政首长制,1958年9月由人民公决,批准通过的以扩大总统权力为核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起来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法国宪政体制。在该体制下,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大为削弱,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只能要求政府总理辞职而不能动摇总统的地位,从而使法国政局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中确立了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取得了宪法解释权。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便不言而喻地对于所有其他政府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为司法独立提供了保证,使司法部门得以真正同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而且为美国的宪政体制提供了保证。 6、俄罗斯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两院之一,又称议会下院。国家杜马经全民选举产生,代表俄罗斯联邦全国居民的利益。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国内占主导地位相适应,国家杜马在某些问题上形同虚设,成为民主的“装饰品”。 7、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的《权利法案》,全文800字,共13条,它确认了英国人自古以来应享受的13项权利和自由,确立起英国现代君主立宪政治体制。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8、制宪会议--为了克服邦联政府的弱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邦联各州于1787年5月-9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几个月的斗争和妥协,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邦联国会于9月28日提交各州批准。该宪法草案就是美国宪法。 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法国现行宪法新规定的一个国家机构,就机构的性质而言,该机构兼有司法、监督、咨询等多重职能,它具有不同于其它西方国家的宪法法院的特点。宪法委员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职能:第一,监督选举。第二,审查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第三,咨询磋商。

外国宪法分论美国部分

外国宪法分论——美国宪法 第一节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现代宪法的共通的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保护财产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1、含义:人民主权原则又叫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制度保障:⑴财产神圣;⑵普选制(代议制);⑶公民知情权、参政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事物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或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一词的英文是Sovereignty,它来自拉丁文Superanus,其意思为较高和最高。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16世纪法国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在其《论共和国六书》中提出的。他说:“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不丹的主权理论的基本点是:⑴主权是除上帝和自然法之外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⑵主权是绝对的权力;⑶主权是永恒的权力。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制,君主应按照上帝的意志和自然法律实行统治。如果违背上帝的意志和自然法律,侵犯臣民的财产,就是暴君制。由此可见,不丹主权学说的宗旨是既要求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又必须维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 到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针对“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的理论,让-雅克·卢梭等人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卢梭从社会契约出发,认为人们最自由、独立、平等地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霍布斯是性恶论,讲自然状态下人的标志是利己主义的企求和恐惧。“人对人是狼”,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普遍战争”状态。卢梭则是把自然状态美化为自由、平等和幸福的“黄金时代”,把自然和文明对立起来(《论科技是否有利于敦风化俗》),认为文明社会破坏了人的自然本性,提出回到自然去。但卢梭并不是要复归原始状态,而是对未来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幸福社会的渴望。私有制是不平等的起源。产生私有观念的人犯下了人类社会最大的恶],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不平等。为了消除不平等,保障个人权利,人们便签订契约,建立国家,把自然权利交给社会,同时又从社会那里得到社会的自由、平等和生命、财产的权利。他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属于人民,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不可代表,主权是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废除原来的契约,重新建立契约,组织新政府,卢梭心目中的人民主权当然是资产阶级的统治,他在资产阶级的革命时期,成为广大人民群群众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赢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强大武器。在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后,又把它写在了自己的宪法中,成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体现:1787年美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主权的原则,但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和宪法序言都体现了这一思想。 《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享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发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 1787美国宪法序言:“我们美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备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一般福利,并谋我们和我们子孙享自由幸福起见,特制定和确立这部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

外国宪法思考题

外国宪法思考题 1、外国宪法的产生条件 (1)思想基础:具体指人人自由平等的思想 (2)经济条件:近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 (3)政治条件:建立了自由民主制度 (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整合需求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 2、宪法的主要特征 (1)宪法是公法(针对私法而言) (2)宪法是授权性法律 (3)宪法是保障每一个人的社会权利契约 (4)宪法是基本法(规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5)宪法相对稳定(宪法即基础法) (6)宪法是无处不在的 3、结合女王,谈英国国王制的作用 首先,英王是国家统一的象征 其次,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 再次,英王是英国政党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缓解器 最后,英王通过咨询、鼓励、忠告等形式,对内阁的执政活动作出了实际影响 具体结合影片谈,自主发挥 4、司法独立原则(英) 司法独立原则在英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法官应独立于政府和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法官的独立,法官的报酬按法律规定支付并且有高级工薪审计部审核;法官的任期也必须有保障;法官免受政治上的压力和胁迫;法官不为其判决政府履行职责的方式承担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 公民被赋予在合理时间内接受“独立和中立”的法院或裁判所公平公开的审判的权利5、法国宪法的特点 (1)多变:自1791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为止,法国历史上共出现过15部宪法这反映了法国政体演变的历史,也揭示了法兰西民族的某些 民族特性 (2)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任命总理,总理对议会负责 (3)行政权二元化:总统与总理共同行使行政权 (4)司法权双轨制: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互不隶属 6、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 (1)不按行政区划设置:这样一来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减弱,同时便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在我国可以打破现行的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旧 体制,按司法管辖区设立行政法院。最大限度地行使司法监辖区与行政管辖区 相分离,使行政法院远离与案件相关的社会关系网,排除行政机构的干扰,保 证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2)法官来源于行政官员:这些法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丰富的行政经验。 他们对行政机关的运作十分了解。行政诉讼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一种救济。受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处理时就必须了解行政管理的 复杂特性。因此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相互渗透值得我国借鉴,例如在法官招聘 中为经验丰富的律师保留名额

外国宪法

国会是联邦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两年为一届。首届国会于1789年召开,如今是第111届国会。美国会享有以下职权: 美国国会立法权 国会通过立法,批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进行拨款,批准其赋税、贸易、征兵、财政等重要内外政策,批准政府及总统与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缔结的条约、协定,决定战争与和平。国会须经众、参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方能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须经3/4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后予以实施。国会还有权提出、审议和通过大量无须总统签署的各类决议案国会依法监督联邦政府内政、外交和人事等方面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听证会,传唤联邦政府各部门官员出席作证、介绍情况或回答议员质询,提供国会所需报告;就行政、司法部门违法、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惩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而非国会选举产生,所以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由总统领导的政府虽受国会牵制但不受国会领导,也不对国会负责,政府只对总统负责,总统只对选民负责,国会对总统不具有倒阁权,因此国会的监督权相对于英国等议会制国家要小一些。 美国国会人事权 总统对大法官、法官、内阁成员等政府主要官员、驻外使节的任命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参议院相关委员会对总统的提名举行听证会,辩论,表决,通过后,提请参院全院大会表决,批准。每届总统大选后,如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人票数未过半,应由国会众参两院议员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如总统、副总统均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职能力,国会通过立法决定代总统,直至总统恢复履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如副总统职位空缺,由总统提名人选,经国会、众参两院以过半数表决票批准。 美国国会弹劾权:总统、副总统、高级行政官员、联邦法院法官,如被控犯有叛国罪、行贿受贿罪或其他重罪,国会可予以弹劾。 提出弹劾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程序是由数名议员告发,然后组成委员会调查取证,若弹劾根据成立,委员会起草弹劾决议案并提交众议院大会审议,经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即可提出弹劾案。 参议院审判。审判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同。 审判一般文官时,以副总统(兼参议院院长)为主席;审判总统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以防止国会任意处置总统。审判时对弹劾案逐项逐条进行听证并表决,判决有罪或无罪。若无出席议员2/3以上的同意,不得作出有罪判决。 国会还可就上述官员犯有轻罪、渎职、行为不当等给予斥责和申饬等处分。 美国1789—1998年,遭众议院弹劾和参议院审判的共有16人,其中总统2人(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和1998年威廉·克林顿)、内阁部长(国防部长)1人、法官12人、参议员1人(弹劾参议员发生于1789年,当时美国还沿用英国的制度,把参议院也作为弹劾对象)。其中只有7人(全部是法官)被审判定罪并免去公职,其余9人则因对其指控不能成立而被宣判无罪。

外国宪法复习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护法 2.德国基本法 3.明治宪法 4.法国半总统制 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6.俄罗斯国家杜马 7.英国《权利法案》 8.制宪会议 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10.明治宪法11.德国基本法 1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13.自由大宪章 14.联邦制 15.半总统制 1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17.俄罗斯国家杜马 18.日本和平宪法 19.英王 20.君主立宪制 21.内阁 22.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 23.左右共治 24.《魏玛宪法》 25.《美国权利法案》 26.《明治宪法》 27.《独立宣言》 28.德国《基本法》 二、简答题 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 英国宪法的特点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司法原则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权力 美国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如何实现的《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与历史意义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运作及职能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与作用及联邦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方式 德国基本法确认的基本原则 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日本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 法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 美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护法——1679年资产阶级提出并迫使英王查理二世签署的《人身保护令》,全文共20条。该法规定,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得开释的决定;经(拘禁人)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或法官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拘禁的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为英国后来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体制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 2.德国基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德在总结了魏玛共和国宪政实践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即联邦德国基本法。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它的结构、主要条款、一些基本原则都保留了魏玛宪法的规定,而针对后者的缺陷作出了若干补救,它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到首位,并精心设计了既防止专制独裁有抑制政权频繁更替的宪政体制。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统一宪法。 3.明治宪法——1889年2月11日,天皇颁布了由伊藤博文仿效德国宪法起草的“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构成,共计76条。这部宪法有两个基本特点: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4.法国半总统制——也称行政首长制,1958年9月由人民公决,批准通过的以扩大总统权力为核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起来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法国宪政体制。在该体制下,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大为削弱,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只能要求政府总理辞职而不能动摇总统的地位,从而使法国政局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中确立了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取得了宪法解释权。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便不言而喻地对于所有其他政府部门 1

外国宪法课件美国宪法

外国宪法课件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 本章要求学生了解美国宪法在世界宪政史上的地位及影响。掌握美国宪法的制定、原则、国会、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重点是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原则,难点是美国总统制度。 一、独立宣言 17世纪,大约有百多名清教徒赴新大陆建立殖民地,在赴美船中,起草了“五月花号公约”,这被称为美国现代成文宪法的始祖。18世纪,北美殖民地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美利坚民族形成,与英国的矛盾日益激化,要求先实现各州自治。1774年,北美12个(除佐治亚州)的55个代表在费城召开第一次大陆会议,通过了“权利和决心宣言”,要求给予一定的自治权利,但英国仍采取野蛮的殖民统治。1775年,北美爆发独立战争。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称北美13个殖民地中断与英国的一切附属关系,成为完全独立、自由的美利坚合众国。 二、1777年《邦联条例》 《独立宣言》没有解决北美13个州之间的关系,1777年《邦联条例》通过。主要内容:(1)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彼此之间是独立关系。(2)为便于管理,各州派出2—7名代表,组成合众国国会。(3)合众国国会享有一定的权力。该条例起到了双重作用:(1)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并对10年后制定联邦宪法作了准备。(2)合众国国会的权力是形式上的,并受到各州的限制,因而缺乏宪法的权威。 三、独立初期州宪法的制定 从1776年—1780年,有11个州制定了本州宪法。在各州宪法中,都宣称本州具有独立主权,就公民权利作了规定,受“三权分立”学说影响明显,但赋予立法机关以较大权力。这些对后来联邦宪法的制定都有影响。 四、1787年宪法的制定 (一)制宪会议召开的背景 1.在政治上,1786年马萨诸塞州爆发农民起义,但合众国国会由于没有财权无法建立一支军队,对此爱莫能助。 2.在经济上,合众国国会无权制定统一的关税,因而国内贸易混乱,国外商品大量输入,打击了美国本土经济的发展。 (二)制宪会议的具体情况 1787年5月,除罗德岛州外,其他各州55名代表到达费城,制定美国宪法。 1.代表情况 这55个代表都是有产者,大多数有丰富的政治经历,半数以上的人受过大学教育,多数人有过法律生涯,而且平均年龄约40岁。这使得美国宪法是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但同时又具有先进的政治理论,并具有操作性。 2.主要议案之争 主要有大小州之争、自由州与蓄奴州之争、联邦与州权力之争等。 (三)1787年宪法的批准 在批准宪法的过程中,联邦派与反联邦派展开了论争。在经历了两年半的时间后,才被13个州所批准。而且,几个政治上有实力的大州是以微弱优势批准宪法的,并且有的大州还是在宪法已经被九个州批准的情况下批准宪法的。 五、1787年宪法的基本内容 该宪法由序言和七条正文组成,全文约7000字。以前四条内容最为重要。前3条分别规定立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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