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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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仪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

(二)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

(三)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及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需求数;

(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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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镇、房屋产权单位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监察、审计、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市住建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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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征收办会同实施单位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房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作出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市住建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经规划红线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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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分户和户口迁入;

(五)房屋和土地的转移变更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住建局应当将上述事项书面通知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市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市住建局。

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后10日内,市住建局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不含本数)户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征收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府办牵头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发改委应当牵头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不含本数)以上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凡属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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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一)发改委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认可材料;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城乡规划的认可材料;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可材料;

(四)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修订的征收补偿方案;

(五)市发改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意见;

(六)征收补偿费用的存款证明、已落实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证明(期房安置的,需提供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后,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现场接待地点、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十六条负责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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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建局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市住建局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告知市住建局;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市住建局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市住建局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市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十九条负责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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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房屋评估报告必须逐户送达,送达回执必须存档。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征收评估时应当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使用类型、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予以考虑。

被征收房屋已经装修的,评估报告中对装修补偿费用应予单独注明。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评估结果必须在征收现场公示5日,公示期内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估价师须在现场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并送达申请人;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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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XX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根据鉴定意见,对评估报告作出修正。

第四章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发改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且货币补偿金额(不含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搬迁奖励和各类补助费)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总价标准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最低补偿总价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最低补偿总价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我市经济适用房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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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我市低保特困户条件的,由实施单位在相应批次的安置房源中提供一套最小户型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进行安置,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如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仍无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产权,则由被征收人按本市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超出50平方米以外部分的房屋租金。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其房屋产权属市直管公房管理所所有。自征收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有权按征收时安置房价格购买其承租部分的房屋产权。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程序优先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第二十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不可兼选。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的补偿;装修和附属物增加30%的补偿。

征收公有(直管、自管)房屋,对被征收人只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可对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采取继续承租公有住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补偿安置形式。承租协议另行约定的,按承租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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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由进行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同样的方法、时点和技术路线等进行评估确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未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合法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凡属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数和面积,结合被征收人常住人口情况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对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只提供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四条对被征收的工业、仓储企业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规划的,可参照我市“退城进园”的相关政策执行。

以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工业、办公、仓储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相应土地价款。

第三十五条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征收生产用房,对其大型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定制设备或拆除后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残值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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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对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让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第三十七条产权调换房屋的栋号和房号,由被征收人根据搬迁让房的顺序号依照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面积标准自主选择,搬迁让房的顺序号应予公示。

第三十八条应按以下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24个月。如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实施单位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最高不超过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分别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即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义务: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资金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随时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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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已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即可办理交付手续;

(三)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按约定交付房屋。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章征收补偿协议

第四十条市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等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对非全部征收的房屋或土地,由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的配合下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后的证照交还被征收人。

第四十二条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市住建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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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四)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五)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征收活动中征收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评估单位、房地产评估师等征收当事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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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修订稿)(仪政发〔2014〕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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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 第一条为了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标准。 第七条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 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专业所限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项目,但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并附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12374721.html, 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 核心内容: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下面,赢了网拆迁安置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对房屋拆迁在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项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现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归纳如下: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

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隆政发〔2011〕XX号 各相关单位: XX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XX项目征收决定》(隆政发〔2011〕XX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XX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三、房屋征收部门:XX房地产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1年X月XX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XX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一年X月XX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征收公告 XX 2011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附件: 《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更好的改善XX基础设施,提高本地区的人居环境,根据XX有关开展XX工程建设,按照XX专项规划,XX结合实际,决定在XX,经XX 房屋征收办公室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 一、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的实施意见》; 3、XX省XX厅《关于XX指导意见》; 4、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XX规划; 7、XX专项规划。 二、征收部门 XX房产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最新房屋征收人员考核题库含答案习题集

精品文档 第一部分《细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是( C )。 A、规范本市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B、规范本市郊区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C、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D、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2、下列( A )不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效率优先 B、决策民主 C、程序正当 D、公平补偿 3、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管部门是( D )。 A、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B、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D、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4、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为( B ),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A、区(县)人民政府 B、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C、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D、房屋征收事务所 5、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 C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A、房屋拆迁公司 B、建筑施工单位 C、房屋征收事务所 D、开发商 6、对违反《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A )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A、任何单位和个人 B、只有房屋征收事务所 C、只有房屋所在地居委会 D、只有物业公司 7、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 D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A、房屋征收事务所 B、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C、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8、根据《细则》第八条规定,以下不属于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的是( C )。 A、防灾减灾需要 B、教育、卫生设施建设需要 C、娱乐设施建设需要 D、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9、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其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精)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补偿、搬迁三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经过以下23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第二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人代会期间 第四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步政府公布方案征求意见(30日 第七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一般为7天 第八步是听证会(至少8天 因旧城区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听证会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步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诉权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另外搬迁期限一般是15天 第十四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步调查结果公布(一般为7天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八步提供周转房、安置房 第十九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第二十步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专被征收人房 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二步公告补偿决定(一般为7天 第二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改造项目?如何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流程 特别说明

最新整理房屋拆迁征收工作流程讲解学习

新华社区二期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发展改革局核发); 2.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国土资源局核发); 3.该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确定规划红线。(区规划局核发); 4.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区财政局出具)。 (二)依据以上有关规划,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冻结通告,送达相关部门。 (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

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金城街道、新华社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同时组织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非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公示。 2.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发布评估通知,同时提供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库内),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 3.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区政府报送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注意事项 (一)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二)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三)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四)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由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环保、政府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六)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七)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十)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2.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派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三)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

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法

国有土 地房屋征收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

正确的征收程序流程图

正确的征收程序流程图,系统检索你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 面临征收,朋友们最大的困惑也许就是不知道自己的补偿合理不合理?征收过程合法不合法?一个合理合法的征收程序对补偿金额是至关重要的。【国有土地征收】 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小编将正确的征收流程给大家梳理一下,做一个简单的说明讲解,朋友们可以对照自己实际生活的征收过程进行检索,如果发现有的征收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那么请抓紧联系律师,帮您在自己利益受损之前,规范法定程序。 法定的征收程序就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的进行补偿,如果补偿出现不合理,那么可能是某个征收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就成了我们工 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有土地征收】 接下来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小编就给大家说说什么是正确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规定,【国有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就: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施房屋征收是要有利于我们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地方整体经济的提升,这样的征收也是大家想要的。【国有土地征 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名词解释 1、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5)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6)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我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5、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6、什么是征收人? 征收人是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 7、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分工? 一般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8、什么是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9、什么是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 公共利益的需要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 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房屋征收工作 领导小组确定征 收计划 由项目单位申报拟征收项目申请并附申报时持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证明材料,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批准下达到相关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部门 拟定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送政府;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征收项目,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单位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申请房屋征收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由政府批准的危陋房改造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4、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 作,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政府批准并公布;起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书并送达被征收人 政府对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不少于30日)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及时 公布 政府组织研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以政府名义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布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政府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且拒不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 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 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拆除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清场验收 项目单位持房屋征收计划办理征收所需的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征收费用在调查登记前拨付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流程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流程图(补偿、搬迁程序暂略)

根据目前急需报项目所用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期间建议完成以下工作: (1)告知。县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房屋征收部门、一镇一办组织相关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分工负责,分片包干,逐户上门宣传、告知。通过告知征收方案,宣讲补偿安置政策,取得被征收人支持配合。(正在进行) (2)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需要、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时基础资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同时建议邀请房地产评估公司(非程序招标上评估公司)、测绘等部门协助完成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的工作。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同时,应继续向被征收人讲清征收补偿政策,征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 (3)调查、认定和处理。县政府组织县国土局、规划局、住建、房管局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座谈。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座谈讨论,听取意见,对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集整理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答复并初步补充完善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扩、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上述情形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一年. 附: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表(参考)

项目名称:被征收人:编号: 房屋征收调查 登 记 表 xxxxx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参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月日 调查人: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筑物征收价值评估

论文题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筑物征收价值评估专业资产评估专业2015级 姓名 学号 任课老师 课程名称不动产评估 2016年1月16日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也越来越快,农村经济建设不断推进,国有土地征收也随之加快了脚步。但是近几年来,拆迁补助及土地征收频繁引发纠纷事故,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时价值评估的公平公正要求更高,因此房屋及土地评估制度仍需健全。本文主要讲述了国有土地征收时的基本流程,借助房地产评估的一般方法,以住宅类住房征收评估作为案例分析,总结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筑物征收的现状和得出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国有土地征收;住宅住房;工业类房屋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urbanization is also developing rapidly, continuously push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ral economy, state-owned land acquisition also will accelerate the pace. But in recent years, the demolition subsidies and land expropriation disputes frequently lead to accidents, be imposed when the land acquisition for the fair value assessment of the just demands of higher housing and land evaluation system and therefore remains soun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asic flow of state-owned land acquisition time, usually by means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method to residential housing levy assessment as a case study, summarized the status quo on state-owned land and buildings housing levy and draw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real estate assessment; state-owned land expropriation; residential housing; industrial ho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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