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详细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详细流程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 第一条为了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标准。 第七条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 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专业所限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项目,但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并附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土地征收手续流程

前期部手续流程 一、房屋征收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 ↓ ↓

回迁区土地证办理 一、征地手续流程(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 1,土地局耕保科提供组卷批次号 2.政府同意旧村改造的批复 3.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 4.发改委立项、核准证 5.界定图平面图 6.测绘报告 7.收回旧土地证 8.耕地需报政府申请用地指标 9、组完的征地卷报区土地局,由区土地局报市局市局报省厅批复 审批程序桥西国土局经办人→科长→局长→市局耕保科→主管局长→局长→报政府 二、划拨方案报市政府批复 1、申请 2、省厅征地批复 3、划拨方案 4、征地卷 市局耕保科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报政府 三、签订划拨合同 1、申请 2、宗地界址图 3、缴纳征地管理费凭证 4、划拨方案批复文件 5、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6、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有效证件 审批程序市国土局利用科经办人→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划拨土地证办理 1、填写地籍调查表包括:区地籍科实际现场测量,四邻及土地勘测单位到场,填写地籍调查法人证明书、指界委托书。 2、填写国有土地权证申请表 3、法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 5、宗地图 6、土地划拨合同 7、征地管理费缴纳凭证 8、政府关于划拨方案的批复 审批程序市国土局地籍科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出让区土地证手续流程 一、网上办理土地出让合同 10个工作日(出让) 1、申请 2、成交确认书 3、招拍挂公告和须知 4、宗地界址图(3份) 5、土地出让价款缴款凭证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8、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有效证件 9、交地协议 10、土地评估报告 11、承诺的开发总额 12、两种用途以上的规划部门确定每中用途的土地面积 13、与房管部门签订的保证性用房协议 审批程序市国土局的利用科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出让合同上报市政府批复 10个工作日 三、政府批复后办理土地证 10个工作日

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b1940840.html, 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 核心内容: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下面,赢了网拆迁安置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对房屋拆迁在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项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现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归纳如下: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

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隆政发〔2011〕XX号 各相关单位: XX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XX项目征收决定》(隆政发〔2011〕XX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XX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三、房屋征收部门:XX房地产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1年X月XX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XX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一年X月XX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征收公告 XX 2011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附件: 《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更好的改善XX基础设施,提高本地区的人居环境,根据XX有关开展XX工程建设,按照XX专项规划,XX结合实际,决定在XX,经XX 房屋征收办公室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最新房屋征收人员考核题库含答案习题集

精品文档 第一部分《细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是( C )。 A、规范本市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B、规范本市郊区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C、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D、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2、下列( A )不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效率优先 B、决策民主 C、程序正当 D、公平补偿 3、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管部门是( D )。 A、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B、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D、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4、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为( B ),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A、区(县)人民政府 B、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C、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D、房屋征收事务所 5、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 C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A、房屋拆迁公司 B、建筑施工单位 C、房屋征收事务所 D、开发商 6、对违反《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A )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A、任何单位和个人 B、只有房屋征收事务所 C、只有房屋所在地居委会 D、只有物业公司 7、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 D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A、房屋征收事务所 B、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C、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8、根据《细则》第八条规定,以下不属于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的是( C )。 A、防灾减灾需要 B、教育、卫生设施建设需要 C、娱乐设施建设需要 D、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9、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其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精)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补偿、搬迁三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经过以下23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第二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人代会期间 第四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步政府公布方案征求意见(30日 第七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一般为7天 第八步是听证会(至少8天 因旧城区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听证会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步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诉权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另外搬迁期限一般是15天 第十四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步调查结果公布(一般为7天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八步提供周转房、安置房 第十九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第二十步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专被征收人房 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二步公告补偿决定(一般为7天 第二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改造项目?如何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流程 特别说明

农村征地工作流程图

1 / 3 农 村 征 地 工 作 流 程 图 一、征地前准备工作 受领任务接收资料 制定征地工作方案 组织落实业务培训 召开四会发布征地公告 受领任务、收集征地项目要件: (1)征地红线图 (2)市政府批文(含通知) (3)区政府转文 (4)勘界报告 (1)现场勘察明确征地范围、摸清基本情况(2)拟定征地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班子,明确负责人,确定调查登记人员 (3)拟报区政府征地公告 (4)确定安置房源地址、面积 召开征地前动员会,组织政策培训及警示教育、严格纪律 开好四会,做好宣传 (1)发布张贴征地公告 (2)部门工作会 (3)镇村社干部工作会议 ,推荐社员代表 (4)社员代表会(5)社员大会 (6)公布举报电话 调查登记 资料整理汇总 集体研究相关事宜 汇总资料数据公示 二、调查登记公示 调查登记五个要求: (1)要求采取3+1的组织机构 (2)要求实测平面图 (3)要求入户调查户籍及家庭情况、产权征、实测等登记 (4)要求被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注明日期 (5)要求登记资料清晰当天移给专人 (1)实测资料汇总、输入微机,计算补偿金额,输出补偿表 (2)发现问题,进行复核 (3)汇总调查资料及数据提交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 组织有关单位(1)推荐拟定农转非人员名单 (2)调查城市人员住房情况、拟定住房安置人员初步名单及方案 (3)拟定参保人员名单 (4)编号征地经费测算报告 (1)对登记汇总资料和农转非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张贴、接受群众监督 (2)同时对登记资料进行复查或复核、更正收集被告征地村(居委会)、社的意见

三、实施补偿安置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报批补偿安置方案和转非 人员 实施补偿安置督促拆迁 (1)依据征地拆迁调查资 料和公示情况,草拟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张贴公 示 (2)张贴听证告知通知, 需要举行听证的,依法申请 组织听证(3)督查安 置房源落实情况(4) 确定过渡费发放标准、时间 (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经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 批准(2) 会审转非人员名单,报送公安 部门审批 (3)督促安置房选址建设等 (1)发出补偿安置通知 (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3)现场办理拆迁补偿 (4)会同社保局办理农转 非人员社保手续 (5)发放个人应得安置补 助费 (6)委托评估公司对企业 设备等进行评估 (7)办理住房安置 (8)组织安置对象选房入 住 发出拆迁通知,拆除房屋、 处理青苗构附着物 四、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归档专题研究会依法处置遗留问题总结结算资料归档 由征地部门根据征地项目 中的政策未涵盖特殊问题、 实施补偿具体问题、来信来 访及群众举报,组织相关部 门专题研究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补 偿,不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拆迁户,经反复工作无果的, 由征地实施单位报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并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统计该项目各种数据,总 结工作情况,编制上报征 地费用做结算报告,报请 审计、监察部门审查 征地红线图、市政府批文、 区政府转文、登记资料、补 偿资料、农转非人员及住房 安置名单以及需要归档的 资料整理归档 2 / 3

最新整理房屋拆迁征收工作流程讲解学习

新华社区二期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发展改革局核发); 2.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国土资源局核发); 3.该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确定规划红线。(区规划局核发); 4.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区财政局出具)。 (二)依据以上有关规划,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冻结通告,送达相关部门。 (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

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金城街道、新华社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同时组织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非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公示。 2.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发布评估通知,同时提供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库内),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 3.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区政府报送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

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征地工作流程范文

征地工作流程范文 1 2020年4月19日

征地报批工作流程(整理) 征地申请政策审查勘测定界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调查社会保障情况调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报批缴纳报批费用 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项目征地申请报告、:村镇建设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市国土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市发改委项目备案确认的通知;省发改委项当前期工作的通知。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 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 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见征占林地流程 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

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国土测绘中心地籍科规划科法规科耕保科 建设局规划处 国土测绘中心: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内容包括用地界、村界、林地界(国有、国合、民营)等。 建设局规划处:接到国土测绘中心土地勘测定界图,现场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符合情况,符合后发出规划同意书及规划图。 地籍科: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图确定地块性质。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村庄等。 3 2020年4月19日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法

国有土 地房屋征收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

正确的征收程序流程图

正确的征收程序流程图,系统检索你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 面临征收,朋友们最大的困惑也许就是不知道自己的补偿合理不合理?征收过程合法不合法?一个合理合法的征收程序对补偿金额是至关重要的。【国有土地征收】 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小编将正确的征收流程给大家梳理一下,做一个简单的说明讲解,朋友们可以对照自己实际生活的征收过程进行检索,如果发现有的征收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那么请抓紧联系律师,帮您在自己利益受损之前,规范法定程序。 法定的征收程序就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的进行补偿,如果补偿出现不合理,那么可能是某个征收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就成了我们工 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有土地征收】 接下来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小编就给大家说说什么是正确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规定,【国有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就: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施房屋征收是要有利于我们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地方整体经济的提升,这样的征收也是大家想要的。【国有土地征 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名词解释 1、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5)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6)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我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5、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6、什么是征收人? 征收人是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 7、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分工? 一般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8、什么是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9、什么是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对如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感到困惑,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变化,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进行了梳理汇总,仅供大家参考交流! 一、根据修改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公告后,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调查结果 征收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

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征收部门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1.方案拟定、修改和报批 征收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之后修改完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告内容一般包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 公共利益的需要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 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房屋征收工作 领导小组确定征 收计划 由项目单位申报拟征收项目申请并附申报时持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证明材料,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批准下达到相关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部门 拟定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送政府;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征收项目,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单位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申请房屋征收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由政府批准的危陋房改造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4、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 作,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政府批准并公布;起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书并送达被征收人 政府对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不少于30日)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及时 公布 政府组织研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以政府名义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布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政府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且拒不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 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 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拆除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清场验收 项目单位持房屋征收计划办理征收所需的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征收费用在调查登记前拨付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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