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摘要:

今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实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酒驾入刑,醉酒驾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是什么呢,本文将着重分析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法律价值;意义

一.醉驾入刑实施情况

“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仅就五一”期间,全国道路交通情况平稳,未接到发生严重拥堵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双下降。

这一个多月以来,,因醉驾被诉甚至被宣判的案例开始不断出现和增加,大量的醉驾案件将进入了司法程序。自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醉驾被捕的案例,其中不乏高晓松醉驾案,公务员醉驾,白领醉驾等具有示范性的醉驾案例,可以说,醉驾入刑一个多月来,无论是醉驾的减少还是对社会产生的良好反应来说,都取得了巨大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效果。

态度决定一切,全国各地警方,检方和法院都对醉驾者采取了一些刑事拘留措施,有的进入了审判阶段,这样的执法态势很好。目前的这种多元、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势应该保持,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不法醉驾分子,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酒驾行为,在法律层面解决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醉驾入刑的法律意义和价值

经济越来越发展,汽车也越来越多,可人的素质并未与经济同步增长,经济处罚、拘留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据报道,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

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开车。

(一)醉驾入刑在有关醉驾执法层面的意义和价值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

1.酒驾肇事终身禁驾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

2.两次酒驾吊销驾照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

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驾吊销驾照五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醉驾可能被解除合同

“醉驾”正式定为刑事犯罪,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届时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长可处6个月拘役。“醉驾”入刑,醉酒司机就是犯罪,无疑会影响当事人一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就面临被开除公职。《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5.学生醉驾终身禁考公务员

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那么他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也将被开除党籍。

6.公务员醉驾或被开除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提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二)醉驾入刑的司法意义和价值

1.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2.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2010年的张明宝酒驾案和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

3.设立“危险驾驶罪”既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从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三)醉驾入刑的法治意义和价值

2011年05月17日从公安部公布,自《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从法律执行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2011年5月23日,最高检通过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表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会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最高法、公安部、最高检以上就醉驾入刑分别表态,表现出可喜的宪政法治意义。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社会政治运行的状态或过程.。目前在依法治国方略框架下,中国的宪政在中国特色的健康发展之中。对于“醉驾入刑”命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职能性质的履责表态,亦具有了宪政意义的积极层次。经由醉驾入刑议题,导引出此波的发酵式全国大讨论,不仅使人们认知了讨论平台的时代性和对社会普遍性问题的大辩论之理性,而且对于社会危害性的醉驾行为基于被害方的不特定性及与每位公民的咫尺相近性使之此波辩论尤为期望甚深。

难能可贵的是,专司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刑案的侦查、公诉、审判的高层职能部门从基本法律规定的职能角度,积极予以辩论意义的表达,使得此波辩论客观上获得了宪政意义导向的评价。在单独议题讨论上,公安部最高检分别就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的“一律立案侦查”和“不存选择性”的依法公诉的表态,实为正常不过的履行法定职责,而对于最高法的表态关注过甚。其实最高法的表态,也是正常的法定职责履行,但因个案的司法活动的细微复杂性,使得舆论关注更多地包含了对危险驾驶罪等刑案四百多个罪名的司法解释成为普遍性的渴求式期待。

由此而呈现的宪政意义上的大辩论状态,是法治社会下官方表态民间热议公民参与舆论关注多方关切的一副现代“清明上河图”景象,其中的积极法治意义正逐渐走向突出。

(三)醉驾入刑的社会价值

醉驾入刑的另一重意义,在于从法律的角度促进和提升了国民规则意识和法律的提升。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让人们对醉驾等行为深恶痛绝,但“醉驾”该不该入刑,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人的观点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醉驾入刑似有打击过度之嫌。但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彼此绝缘的两种社会规范,当某一种行为上升到足以危害他人生命的时候,就必须要由最严厉的法律——刑法来制裁。更重要的是,首先素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也不能单纯依靠个人的自律,还必须要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倒逼。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以及河北的“李刚门”,无数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放任国民规则意识的自我发展,只会走向危险的境地。因此,本次醉驾入刑对于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无疑是巨大的,社会价值难以衡量,只有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道德素质也才会相应的逐步提高,这样才能让立法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从而为法治建设而服务。

醉驾入刑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法制体现,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有利于进一步唤起人们对生命的尊重,是依法治国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引导性,有利于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有利于实现人车和谐,社会和谐。

三.醉驾入刑要求贯彻理性司法观念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根据修正案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原则,刑事政策走向及社会形势的要求,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动机与目的,去体会和理解司法的价值取向。而无疑地,醉驾入刑促进了理性司法观念的发展,同时也要求严格贯彻理性司法理念。

其一,审理醉驾案件必须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原则。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表明,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必须坚持区别对待。醉驾入刑虽然从立法角度实行的是双罚制,即主刑与附加刑并用,但主刑却选择了最短刑的拘役刑种,本身即具备当宽则宽的刑罚要求,如果在这些条件下认真悔过,可以扩展“从宽”的幅度,不一定非选择刑罚方法不可。

其二,审理醉驾案件必须考虑社会生活的现实倾向。一方面,中国人的尚酒习性积淀太深且习酒群体比重过大,纠正这种积习,如滴水穿石,短期很难见放。醉驾入刑仅为制裁手段,彻底扭转生活倾向、教育人们改掉不良习性,才是司法之真谛。另一方面,中国的驾驶人员几乎十人八酒,不单是好酒,其生活压力之大、生活单调之烦及工作疲累之苦,也是嗜酒的重要原因。一个国家面对两亿多驾驶人员,且每个驾驶人员都承担着养家糊口的生活重担,光靠刑罚手段很难奏效。如果凡是醉驾即判刑入狱,至少要在全国增加一倍的关押场所,这不单对醉驾者及其家庭是灾难,对于国家而言更是灾难。因此,司法必须为国家分忧,为社会把脉,坚持理性司法。

其三,审理醉驾案件必须考虑当今刑罚的国际走向。时下国际刑事司法的走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废除死刑的呼声极高。全世界目前已有95个国家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而且已有46个国家在10中没有执行过死刑。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己减少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应了世界人权保护的总趋势。

二是向非监禁刑方向发展。美国对多数罪犯实行非监督刑,截止2010年9月30日,全美监狱服刑人员只有127324人,尚不足我国一年中判刑入监的1/3。我国目前创造的社区矫正就是解决非监禁刑的矫正问题。

三是国际轻刑化步伐加快。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醉驾入刑,即为典型的轻刑化刑罚适用,属自由刑中刑期最短、刑种最轻的犯罪

四是微罪不罚的趋势明显。在美国比较普遍,可判可不判的一般以无罪判决结案。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规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确立了微罪不罚的原则。这对醉驾入刑坚持理性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就醉驾情形言,如果行为人偶尔饮酒驾车、他人劝酒后驾车、醉驾时间极短、悔罪态度诚恳,愿意接受处治等,都有可能不施以刑罚方式,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实行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4月22日表决通过的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

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即使未达醉驾标准,也得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因之,刑事追究与行处罚的衔接,也是理性司法的必然要求。

在醉驾入刑的司法过程中,必须贯彻上述理性司法理念,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司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四.关于醉驾入刑的个人思考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车的行为屡禁不止,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撞击着人们的心灵,这给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轻描淡写”,直接降低了酒驾、醉驾的犯罪成本,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喊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因此国家立法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范畴也是合乎国情和现状的,是一种紧扣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表现,是一种保护民生的体现,然而,酒驾入刑也伴随一些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

首先,酒后驾驶入罪,应该对“酒”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我国的醉驾及酒驾的标准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具体说来,各国对于酒精含量的超标的标准是不同的,资料显示,美国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瑞典是0.02%,而我国是0.2%。将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则是,“中国为一杯,外国是一口”。西方国家对于酒确实是做到了“零容忍”,而我国还正处在不好意思、扭扭捏捏的状态中。

其次,什么叫“情节恶劣的”,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无疑给肇事方和执法者留下了可“操作”的余地。因为显而易见,一旦给“醉驾和飙车入刑”加上这样一个“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事实上也就是等于承认,单单的“醉驾或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其实并不属于“情节恶劣”,也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与“醉驾和飙车”行为客观存在的巨大危害性,以及此前舆论民意的普遍认知和期待严重不符。“醉驾”或“飙车”这类驾驶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发生,本身便已构成“情节恶劣”,即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公共安全置于现实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和恐惧之中,同时也将自身车辆和乘客的财产生命安全置于高危的险境之中。因此,如果无视这种行为本身天然具有的“情节恶劣”,非要给“醉驾和飙车”再加上一个“情节恶劣”的前置条件,那么,不仅显得“画蛇添足”,而且无形中也将消解乃至取消“醉驾入刑”应有的积极司法价值和意义。

再次,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做到宽严相济,处罚也要有梯度。酒后驾驶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的执法对于有效治理酒后驾车意义非凡,交通管理滞后也是造成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便捷。

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一次不折不扣的法治进步,对于社会、对于公民,都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而只要再将其中隐忧落实好解决好,醉驾问题就会在法治进步的洪流中失去其存在的空间。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 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 - 1 -

危险驾驶等8 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 - 2 -

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 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 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 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 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 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 - 3 -

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 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 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 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 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 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一要细化标准。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 - 4 -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0701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当然,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会被加重处罚。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一、相关案例 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1、李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口处

醉驾入刑最高法院最新导读

最高法:醉驾轻微不入罪被拘者可取保候审 最高法发通知要求各法院上报醉驾案例 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 为何“抓了还能放” 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陈泽宪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醉驾可以判缓刑吗0407

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醉驾可以判缓刑吗? 我们都知道交通法是严重处罚酒后驾车的,如果事态严重的还有可能判刑,对于醉驾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况你了解多少呢?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醉驾入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驾入刑处罚条例: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入刑影响: 一、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二、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三、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醉驾入刑之法理思考及司法适用

醉驾入刑之法理思考及司法适用 【内容摘要】 【关键词】危险驾驶;危险犯;谦抑性;司法实践 近年来,一系列由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震惊了全社会,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于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随着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醉酒驾驶应否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讨论由此展开。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最终明确了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自此,醉酒驾驶即由行政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行为,全国司法机关针对醉酒驾驶的刑事司法工作有序展开。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今年3月,深圳市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9宗,判处被告人349人,其中95人被判处拘役,253人被判处缓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适用率达72.49%。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醉驾案件259宗,判处被告人259人,占全市法院该类案件的近74.21%,可见龙岗区人民法院打击醉驾案件的数量和力度居全市首位。由于醉驾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特殊性,我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57%,比普通刑事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要高不少,影响了打击效果。同时,交警部门对我院的醉驾案件审理结果表示不解。实际上,我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要远远低于深圳市的整体水平,其他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更高。随着我院醉驾案件审判工作的逐步深入,笔者对醉驾入刑的法理和司法适用问题产生了新的认识和看法。 一、醉驾入刑的法理思考 (一)醉驾入刑提前了刑法发动的时间点,加强了刑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归入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其直接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由此,根据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否则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一)你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拥堵怎么疏导? [解析]:观察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根据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采取不,不同的方法。 第一,车辆进入路口内造成堵塞。方法:如果某一相位达到了饱和交通流,且排队车辆数很多,当该相位变为绿灯时仍有上一周期驶入的车辆未驶出路口,即使该相位变为绿灯也不能放车辆进入路口,等路口内的车辆驶离后再允许该相位排队车辆驶入路口。 第二,左转与直行交叉。方法1:左转弯车辆对路口车辆通行有很大影响,如果左转弯度过小或者是切直线转弯,那就会导致对向的直行车辆通行受阻,因此要引导左转车辆靠近路口中心点转弯。 方法2:如果左转车辆过多,则在信号即将转变成红灯前几秒时,可以限制直行车辆通行,尽量放行左转车辆,以减少左转待转区内车辆对其他车辆的影响。此措施可称之为“直行让左转”。 第三,路口内四面堵塞。方法:当路口信号灯因停电等原因突然中断,各个方向进入路口的车辆因抢道行驶而将路口堵得水泄不通时,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疏导:(一)、站于路口中央,指挥四面停车即“四面红灯”。(二)、找出最易疏导的一股车流,先行疏散,然后,疏散其他车流,把路口清空。如果需要,交警要上前卡住一方车辆,放行另一方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三)、清空路口后,再将路口外的车辆放行。 (二)对酒驾的看 法醉酒驾车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要予以坚决的打击 现在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 1.在观念上,醉酒驾车的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过执法,瞒天过海,最终导致车毁人亡,妻离子散,对和谐社会的创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利的

论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作者】:徐晋红(1966-),女,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近年醉酒驾车恶性交通肇事血案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危害;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对此处罚不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不一,不能有效抑制犯罪;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犯罪”条款,加大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笔者认为只有足够严厉的处罚才能有效阻止醉酒驾驶,否则人们对较轻的处罚只会当儿戏。 【关键词】醉酒驾车肇事者危险驾驶犯罪严惩不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让社会对醉驾引发了超常的关注。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交通事故,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2008年12月14日,没有驾照的孙伟铭驾驶一辆别克小汽车,在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又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后经鉴定,孙伟铭属于醉酒驾车。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案件的判决将对醉酒驾驶量刑有着示范意义,也将给酒后驾车的人们敲响一记警钟。 2009年6月30日20时15分许,南京包工头张明宝与他人在金盛路一饭店吃饭并饮用白酒后,驾驶“苏ATH900”牌号轿车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西瓜摊,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后被江宁公安分局巡逻民警和群众一同将其逼停,当即将张明宝予以控制。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过血液检测,张明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381毫克!按照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即为醉酒,张明宝的检测结果是醉酒标准的4倍多。【1】 2010年12月5日晚,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男,41岁)驾驶黑色帕萨特牌轿车沿新安虎线由东向西行驶,23时30分许,在洛宁县涧口乡东村村,逆行撞上行人,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人均为13-15岁青少年,其中3人系在校中学生,2人缀学在家。经抽血检验,谷青阳血醇浓度为0.57mg/ml,属饮酒后驾车;目前,谷青阳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 一、中国醉驾的现状与法律规定的缺陷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百分之三,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百分之十六,而酒后驾车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罪魁之一。【3】 造成目前我国交通死亡事故率居高不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有: 首先,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标准太低。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而其他发达国家认定醉酒驾车的酒精含量却非常低,比如,瑞典规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为2mg/100ml,德国3mg/100ml,美国8mg/100ml。 其次,对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在实践中处罚各异,惩处程度不够严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也就是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判处醉驾有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罪行也是轻重不等,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同样是醉驾杀人的沈阳车主吴凯造成3死2伤被判7年;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 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只判了3年。有专家认为,对醉驾肇事者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过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醉驾量刑标准

【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醉驾量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一、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 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二、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 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 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 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三、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昨天,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 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 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看过“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的人还看了: 1.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2.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3.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4.最新规定2015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 1 -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 - 2 -

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 - 3 -

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 4 -

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

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该意见第3项明确规定,依据犯罪情节可以对酒驾案件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更加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酒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运用。基于此,市院公诉部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以下简称“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情形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有关政策。 我院轻罪案件检察部组织全体办案人员学习有关司法解释和市院办案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同时逐步树立轻微刑事案件轻缓化、非监禁化的办案理念,201X年5件5人做不起诉决定,打破酒驾入刑以来无不起诉案件的局面,为进一步发挥不起诉的审前过滤功能,凸显检察机关“两主”作用做出了初步尝试。具体做法如下: 一、正确理解文件精神、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力求做到“凡涉情形者,严把出罪关”。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行为的,一般不认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应结合案件情况,从严掌握……(二)醉酒后为了停车入位、挪出车位、挪至路边、调正车头等不以上路为目的而挪动机动车”等。根据该项规定,“不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应理解为不具有醉驾行为,即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也正因为该类案件涉及罪与非罪,所以文件要求“从严掌握”。面对嫌疑人提出“挪车、停车入位”等不以上路行驶为目的的辩解时,检察官一方面高度重视此类辩解,提讯时详细核实记录,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

审查判断;另一方面从严掌握认定标准,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同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实地走访、自行补充取证等方式予以核实。 例如,在闫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称醉酒驾车是因为接到了停车场保安员的通知,得知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通行后进行挪车所致,且其在场朋友边某某的证言亦能予以佐证,但承办人在梳理案件证据时发现,该案的关键证人保安员的证言在侦查阶段并未予以调取,且边某某称案发时自己坐在车辆的副驾驶上,目的是帮闫某某盯着来往的其他车辆,便于闫某某进行挪车,但承办人认为此点细节并不合常理,于是便针对以上两点证据漏洞,自主取证,不仅实地走访了保安员,而且再次询问了证人边某某,最终发现被告人先前所作均系虚假供述,其醉酒驾车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上路行驶,而边某某坐在副驾驶上也正是因为其要与闫某某离开案发地,遂对嫌疑人闫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又如,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称自己当晚与朋友宋某某喝酒至凌晨12点,后发现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的去路,便想把自己的车辆挪开,在挪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后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了自己酒驾,但宋某某证实,当晚自己与杨某某的酒局在晚上9点就已经结束了,后自己与杨某某各自离开了饭店。承办人认为,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出入较大,且案卷中除交警执法录像外,并无相关道路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于是,承办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后发现现场附近有治安监控探头,能够还原案件全貌,当即联系了侦查人员,要求其调取该监控探头约4个小时的录像,经仔细查看后,发现杨某某所述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其实际是从小区外公共道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 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 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而在刑法对醉驾进行明确规定之前,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远远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当前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状况。所以,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法益时,刑法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醉酒驾驶问题的法律分析

中文摘要 近年我国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很多,社会影响恶劣。由于我国法治建设不够完善,当前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面临很多问题,醉驾应按何罪认定,如何既能安抚受害人和公众情感,又能坚守罪行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本文将透过李启铭醉酒驾驶案等几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力求得出有益的见解,给处理醉酒驾驶犯罪提供参考。 文章共分三章。第一章介绍几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并比较异同点。第二章对案件反映出的罪名选择和罪刑法定在打击醉酒驾驶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与选择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第三章从执法、司法和普法三方面对预防醉酒驾驶和如何处理醉酒驾驶引发的类似案件提出对策。 关键词:醉酒驾驶;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罪刑法定

醉酒驾驶问题的法律分析 ——以李启铭醉酒驾驶案为例 第一章基本案情及与类似案件的比较 第一节李启铭醉酒驾驶案的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6日21时40分许,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冀FWE420)到河北大学送朋友,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穿着轮滑鞋的两名女生陈某、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李启铭仍驾车继续行驶,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保安和学生截住,被拦截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派出所民警和保定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交警赶到,在组织抢救伤者,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的同时,交警对肇事司机李启铭进行了抽血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鉴定为醉酒驾驶。两名伤者中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节控辩双方的主张 作为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认为被告人在2010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公诉人随后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李启铭本人笔录、目击者证词、河北大学校园监控录像等,还原了李启铭当天的犯罪事实:去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请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李启铭驾驶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送朋友回河北大

醉驾入刑的程序考量及证据法思考

醉驾入刑的程序考量及证据法思考 作者:李学军 2012-05-25 05:08:15 来源:2012年05月24日 09:17光明日报 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八”)出台前围绕是否应该以刑罚的方式遏制酒驾行为曾经有过较为激烈的争论。尽管刑八施行之后,关于醉驾入刑后执法交警被打伤、执法警力吃紧的报道时有出现,但无论如何,醉驾入刑,已因刑八的生效而成为我国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有效、公正地适用法律,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一种行为,醉驾是否入罪,且入罪后当受何种刑罚,显然与其他接受刑法规范的行为一样,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必须有充分且确实可靠的证据相支撑之后才能认定,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近一年的司法实务表明,我们关注得更多的是,如何化解情绪化的公共意见,如何突出强调醉驾入罪的警示作用。但对如何依据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合法、有据地确保涉嫌醉驾的司机,也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处罚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 无论醉驾是如何轻微的一种罪行,但显然,醉驾已不再只是行政违法行为,而是上升到刑法规范的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这种质变应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依据我国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查处醉驾案件,不再应是交通警察职权范围的行政事务,而是刑事警察理应管辖的刑事案件。因此,醉驾的立案、侦查、收集证据等,无一不应该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严格依照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亲力亲为。 但是,各地的实务告诉我们,醉驾案的侦查、证据收集等工作更多是由交警在代劳。首先,嫌疑人的静脉血,是在交警的主持下抽取的;其次,委托鉴定机

构就静脉血中酒精浓度进行鉴定的,是交警部门;第三,就可能的目击证人进行的询问调查,是由交警进行的;第四,对嫌疑人进行的问话等,是由交警完成。换言之,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本应由侦查人员完成的提取物证、获取物证鉴定意见、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取证工作,在醉驾案中实际上均由交警代劳了。 当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结果表明,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交警便会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刑警处理;当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结果表明,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时只是处于饮酒状态,交警则会将案件留待做行政处罚。如果是后者,无疑没有任何问题,因为这是交警份内的工作。但如果是前者,那么交警不仅逾越了刑警的职权,而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例如,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等,并使得所获取的物证(静脉血)、物证鉴定意见(静脉血中有无酒精及酒精的含量)、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有可能因为取证的主体、程序等不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而被排除。同时,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但在醉驾案的查处时,讯问的问话工作不仅由交警代劳,而且往往是“一对一”进行的。 此外,静脉血是醉驾案件中最为重要的物证,里面是否含有酒精及所含的酒精量到底有多少,直接关系到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静脉血的提取方式、步骤,提取之后的记录、封存、保管、贮藏等方式、方法和制度便显得极为重要。然而实务表明,无论是交警还是刑警,在静脉血的提取、记录、封存、保管、使用等方面均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可资遵循,于是,静脉血是否可能被搞混、是否可能被调包、是否可能会变质、是否可能因保管不当而挥发

醉驾交通事故打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醉驾交通事故打架的法律后果是什 么 1、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如是构成轻伤以上,可能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大家喝醉的话,肯定大脑是属于暂时性失控的状态的。所以说在喝醉酒的状态下,最好就是休息就可以了。但是偏偏有一部分人喝醉酒还要开车,在开车过程当中可能会和他人发生碰撞,碰撞以后由于处于醉酒的状态,又和他人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醉驾交通事故打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醉驾交通事故打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如是构成轻伤以上,可能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醉驾入刑标准:

醉驾量刑(标注版)

醉驾量刑须规范,但公众担忧谁来解 据人民法院报4月1日报道,《量刑指导意见(二)》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述指导意见的这段表述,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广泛讨论。 如果说最近几年酒场风气有所变化,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给公众生活和出行带来了安全感,给社会带来一股文明自律的清风的话,公众当不该忘记这两个标志性事件的功劳。一是2011年5月1日零时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从此,“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由此兴起并通过一段时间严格执法迅速在公众之中形成共识。二是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各地在落实八项规定过程中,禁酒令不断升级,从“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到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民风社风受党风政风影响,对酒的热情也有所冷清。 此次最高法规范醉驾量刑符合刑法总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科学量刑。而且据报道,此前浙江、天津等地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了相关文件,另外因情节轻微等情形,全国至少有上百起醉驾案例的被告人被定罪免刑,也有判无罪的案例。 法治作为一个严密体系,自有其严谨、准确、名实相副等要求,规范醉驾量刑,是法治更科学更完善的自然举动,属于法律界的分内之事。但在舆论时代,一个事件的结果,往往超出事件预先所框定的范围,其所溢出的影响,也不能不重视。 当媒体广泛以“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来报道此次量刑意见时,公众产生一些相当合理的担忧或者疑问也是相当自然。一是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尺度如何把握,如果没有细则来认定,不惟执法者难以判断,就是饮酒者自身也无所适从。二是尽管法律可以因之而更科学严谨,但是在公众看来,其对于醉驾等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可能下降。相对于公众安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伤害,醉酒者的眼泪并不值得同情。三是由此带来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不会导致司法不公。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权人士、公众人物、富人阶层,会不会因此而得到网开一面的机会,造成新的司法腐败和社会不公。 规范量刑、科学量刑是法治的进步,但提前预计影响,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化解公众担忧,也是法治进步的题中之义。(via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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