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廉租住房重新分配方案(最新)

闲置廉租住房重新分配方案(最新)
闲置廉租住房重新分配方案(最新)

闲置廉租住房重新分配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区、打造幸福美好”的梦想目标,把解决特困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切实改善特困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

区保障房项目为民乐小区和城建世纪佳园小区,2009年区政府建设民乐小区保障性住房1038套,其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廉价房)838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200套。于2012年分配完毕。2011年区政府购买城建世纪佳园小区65套廉租住房,于2015年分配完毕。

按照《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房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核查,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组织清退工作,收回已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经请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已收回的廉价房可参照《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购房不满5 年的,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所回购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执行。

综上所述,本方案涉及的房源为城建世纪佳园和民乐小区收回的廉租住房及廉价房转为廉租住房的房源。

三、申请条件及材料

按照《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优先解决特困家庭住房困难的原则,此次申请家庭范围为本方案正式下发日前纳入分散供养的城镇特困家庭。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2、申请家庭无住房。

3、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户口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4、当户口簿上存在上述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时,只核查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各审核部门做好资料登记备案。

5、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6、离婚人员,需离婚满2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离婚前所在家庭是特困无房户的除外)。

7、未满18周岁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街道出具的特困家庭证明及特困证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入户情况、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等);

6、《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7、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住房认定

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房家庭: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有自有住房的。

3、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者公产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4、申请前5年内将公产或私产房出售的,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

砖混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施工组织设计目录 第一章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笨二章工程概况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和机构步置 第四章施工部署 第五章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第六章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安排 第七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 第八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章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章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章季节施工技术措施 第十二章合理化建议及降低成本措施 第十三章工程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工程回访及保修制度 第十五章防治“传染性疾病”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编制说明和编制依据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1.1编制说明 本《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时对工期、质量目标、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劳动力组织、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配备、主要技术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季节性施工等诸多因素做了充分考虑,突出其科学性、适用性及针对性。在工程实施前还要编制详细的实施性施工方案、措施及作业指导书,指导工程施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在施工中,我公司本着对建设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积极与质量监督部门配合,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从严控制工程质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认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制定环保措施,控制噪音尘埃污染,减少投诉;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确保施工中不发生伤亡事故,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同时,在施工中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将建设单位投资的每一分钱落到实处,以达到有效控制投资的目的,更好更快地交出让建设单位满意的精品工程。 1.2 编制依据 1. 招标文件 2. 施工图 3. 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4. 现场勘察情况 5. 项目部施工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 本工程施工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法规、规范要求: 1)《建筑地基与基础施工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公租房合同样本

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参照廉租房自动生成)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房屋情况 该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长安区建华北大街208号)(建华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租金支付方式及租赁期限 1.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3.00元;该房屋的月租金合计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交纳房租,政府定期给予所交租金30%的补贴。乙方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向甲方缴纳下一季度租金。 2.租赁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3.乙方中途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持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证》与甲方再续签租赁合同。 三、房屋使用和退房要求 1.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方可入住。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不得拆改房屋的结构;不得改动房屋的设施;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3.甲方负责及时收取房租。 4.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电信费、垃圾处置费、物业管理费等使用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办理相应的开户和变更手续。 5.退房时,乙方应结清上述的相关费用,向甲方出示缴费凭证,双方办理退房手续。 四、维修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内,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质量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因乙方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被取消保障资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于解除合同后六个月之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此六个月之内,租金按照13元/㎡缴纳房租,政府补贴部分取消。 (二)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此三个月之内,租金按照13元/㎡缴纳房租,政府补贴部分取消。: 1.未按规定时间入住;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设施的;擅自进行二次装修的; 3.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6.利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砌体结构施工方案

第一章编制依据 1)重庆和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关设计变更。 2)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令、法规。 3)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规程。 4)工艺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 5)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二章工程概况 2.1建筑设计概况 重庆城口·美都香榭(一期)工程位于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柿子坝。 (1)本工程总建筑面积92413.45m2。结构类型及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使用年限50年。商业(1~5#):框架结构,建筑工程二级;A、B、C、I、J栋住宅: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建筑工程二级;车库: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工程二级。 耐火等级:商业(1~5#):二级;A、B、C、I、J栋住宅:一级;车库:一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二级;电气设备用房防水等级为一级,地下室种植顶板防水等级一级。 (2)建筑总层数及建筑高度:商业(1、2、3、5#):2层,建筑高度:9.3M;商业(4#):3层,建筑高度:13.2M;A栋住宅:6+1F/吊2F,建筑高度21M;B栋住宅:8F/-1F,建筑高度24M;C栋住宅:7+1F/-1F/吊2F,建筑高度24M;I栋住宅:27F/吊2F,建筑高度81M;

J栋住宅:28F/吊2F,建筑高度84M。 2.2结构设计概况 本工程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本工程商业(1~5#):主要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框架抗震等级为四级;A、B、C、I、J栋住宅:主要结构形式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部分框支框架柱为一级(KZL),框柱为二级;底部加强部位部分框架梁(KZL)及一般框架梁均为二级;剪力墙加强部位二级(I、J栋住宅一级),一般部位三级;车库:主要结构形式为框架,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框架抗震等级为四级。 A、B、C、J、I栋填充墙外墙体采用200~220mm加气砼砌块,内墙采用烧结页岩空心砖(密度级别800以上)。 商业1-5#及裙房商业填充墙外墙体采用单壁加厚(≥25mm)烧结页岩空心砖(节能保温砖),内墙采用烧结页岩空心砖(密度级别800以上)。 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填充墙按照建筑图的说明施工。填充墙采用M5水泥砂浆砌筑。 第三章施工组织与部署 3.1、施工目标: 3.1.1质量目标: (1)施工过程中,A、B、C、I、J每栋每两层划为一个检验批,商业 1、2、3、5#每栋划为一个检验批,商业4#划为两个检验批。根 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目前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已上报申请公租房审核合格名单,为尽快解决以上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市区现有公租房房源实际,为切实做好市区2020年度第一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特制定如下分配方案。 一、保障性住房房源及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1、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共上报审核确认合格申请家庭2393户。 2、拟分配房源:主要是在昊和沁园、天缘盛世、滏阳康居、丽景雅园:丽水湾、和泰名邸、向阳家园、橄榄绿洲、滏阳公馆、绵绣东城、11号院等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已经竣工和2020年底前竣工保障性住房以及裕康、永安、东湖、隆兴、隆康、恒大、河湾香颂、等小区已经分配入住,经过年度审核不合格家庭和一部分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后退出后的空置房源,共1662套。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原则 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谐、人性化的分配原则,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1、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在原来邀请公证处现场公证、市纪委驻住建局纪检组、派员参加的情况下,在邀请衡水电视台、衡水日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监督。 2、商品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一部分60平米以上的户型,为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使用这部分住房,按照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米,每户最低30平米。因此,这部分房源只分配给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保障人口4人以上的家庭。 3、此次分配房源数量小于确认合格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数量,在优先解决一、二类合格家庭的住房需求,确保其住有所居。对这次参与分配的三类合格家庭,因房源不能满足全部合格家庭住有所居的要求,部分不能随机摇到住房的合格家庭也能同时随机摇出轮侯顺序号。 三、电脑随机摇号分配场地、日程 1、分配场地 为了尽快解决申请合格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次分配,分配场地拟选在空旷市内广场或较大的会议室,按照分配需要划定、围挡一些特定的功能区域:随机摇号工作会议主席台、电脑随机分配摇号区、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工作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区、参会人员以及邀请人员参会区等。

廉租房租赁协议详细版(协议样本)

廉租房租赁协议详细版(协议 样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1583

廉租房租赁协议详细版(协议样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房屋座落房屋面积建筑面积(M2)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计租面积(M2)租金标准(元/M2)月租金(元/月)配租标准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支付方式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

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租赁期限其他事项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砖混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料

目录 第一章编制依据及讲明 (1) 工程概况 (2) 第一节建筑设计特点 (2) 第二节结构设计特点 (2) 第三节材料堆放 (3) 施工方案 (3) 第四节施工预备 (3) 第五节施工现场临时用水 (3) 第六节施工测量 (3) 第七节沉降观测周期的确定 (4) 第八节要紧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 (4) 1. 钢筋砼工程 (4) 2. 钢筋工程 (5) 3. 设备安装工程 (5) 4. 装饰工程 (6) 5. 脚手架工程 (6) 6. 砖砌体工程 (7) 7. 模板工程 (8)

8. 屋面工程 (8) 9. 基础工程 (9) 第二章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打算 (11) 第一节施工段的划分 (11) 第二节要紧工序 (11) 第三节劳动力安排 (11) 第四节施工治理机构和项目经理部的组成 (11) 第五节施工进度打算及措施 (11) 1. 进度打算监督治理 (11) 2. 施工进度打算 (12) 第六节施工协调配合 (12) 第三章质量保证措施 (13) 第一节施工质量把关措施 (13) 第二节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13) 第四章工期保证措施 (14) 第一节建立严格的施工进度打算检查制度 (14) 第二节保证材料及外加工构件的供应 (14) 第三节土建与安装的配合协调工作 (14) 第四节实行资金专款专用 (14)

第五章施工部署 (15) 第一节质量目标 (15) 第二节工期目标 (15) 第三节安全治理目标 (15) 第四节文明工地治理目标 (15) 第五节抓好施工现场环境建设 (15) 第六章施工技术措施 (17) 第一节建立严格的技术治理体系 (17) 第二节施工过程技术操纵 (17) 第三节冬季施工治理措施 (17) 第四节雨季施工治理措施 (19) 第七章机械设备配备情况 (20) 第八章安全施工措施 (20) 第一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0) 第二节安全保证体系 (20) 第三节安全用电治理措施 (20) 第四节现场保卫治安安全措施 (21) 第五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21) 第六节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21)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8-4 执行日期:2003-8-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杭政办发[2001]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

廉租住房项目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名称与筹办单位 1、项目名称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 人民政府 3、项目法人代表:杨春鹏 4、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拟建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可研编制单位: XX书号: 二、项目编制依据、内容及X围 1、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 (3)《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7】3676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321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 (7)《关于组织上报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议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 (10)《XX省人民政府关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 (11)《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 17号)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廉租住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10)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电气、消防、给排水等各专业

廉租房借住协议范文

廉租房借住协议范文 Model text of low rent housing loan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廉租房借住协议范文 前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本文档根据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甲方):__________ 乙方(乙方):__________ 鉴于: 甲方由于一人独居,为了增加家里人气,减少孤独,特在非赢利目的的前提下,和乙方达成和谐共处的借住协议。 乙方也为单身一人居住,背景单纯,社会关系简单,甲方愿意与乙方达成本借住协议,平时相互照应,和谐相处。 期限暂定为12个月。 第一条供房屋座落在______院,位置在______层,借住间数为___住房,一个洗手间,一间客厅。房屋质量完好。 第二条借住期限

借住期共_1________年,甲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借住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借住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借住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4、甲乙双方的生活习惯不能相互适应,不能满足本借住协议初衷的。 借住协议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当酌情延长借住期限一个月。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借住金和借住金的交纳期限 借住金每月____日下午17:00前缴纳。 第四条借住期间房屋修缮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doc

郑州市金水区杲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2地块砌体工程施工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SEVENTH ENGINEERING DIVISION.CORP.LTD 2015年10月16日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二、工程概况 (1) 三、技术要求 (1) 3.1后砌填充墙拉结构筋造 (1) 3.2构造柱构造 (2) 3.3后砌填充墙中水平系梁的构造要求 (4) 3.4过梁的构造要求 (4) 3.5洞口压顶构造要求 (6) 3.6预制砼木砖构造要求 (8) 3.7上翻梁(止水带)构造要求 (9) 3.8洞口尺寸构造要求 (9) 3.9墙体竖向排砖构造要求 (9) 四、施工准备 (11) 4.1技术准备 (11) 4.2材料准备 (11) 4.3机具设备准备 (11) 4.4现场准备 (11) 五、作业条件 (12) 六、主要施工方法 (12) 6.1基层处理 (12) 6.2定位放线 (12) 6.3墙体拉接筋及构造柱钢筋植筋 (13) 6.4混凝土上翻梁 (13) 6.5拌料 (13) 6.6砌筑砌块 (13) 6.7构造柱、过梁、窗台压顶施工 (14) 七、质量标准及保证措施 (15) 7.1质量标准 (15) 7.2检验批划分及验收 (16)

7.3质量保证措施 (16) 7.4注意事项 (17) 7.5 保证措施 (17) 八、成品保护 (18) 九、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18)

一、编制依据 1)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 2)郑州市金水区杲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2地块施工图纸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预拌砂浆技术规程》GBT25181-2010 5)《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12G614-1 5)《钢筋混凝土过梁》11YG301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7)《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 8)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 二、工程概况 郑州市金水区杲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2地块位于文化北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西北角,由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 本工程主楼剪力墙结构,地下车库、幼儿园、托老所、社区服务用房为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30万m2,主楼地下3层,地上28-34层;幼儿园、托老所、社区服务用房地上2-3层;地下车库地下2层。主楼建筑高度93.25-99.15m不等。 三、技术要求 3.1后砌填充墙拉结构筋造 填充墙沿框架柱(剪力墙)高度方向从结构楼面每隔500~600mm设2φ6锚拉钢筋(墙厚大于240mm时为3φ6),拉结筋沿墙全长贯通设置,末端弯钩长度6.25d,具体做法详见下图。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难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配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需分配的房源为: 1.惠民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2.龙王渡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3.棉花沱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4.“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5.“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二、分配原则 1.按申请对象的申请时间确定分房名单。 2.优先配租。按照《新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孤儿等(或老、弱、病、残)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优先配租,为其安排层房源进行抽签。 3.其他准予入住对象一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住楼层,邀请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分房抽签过程进行公证,由媒体、局纪检监察室、相关乡镇及群众进行全程监督。

三、租金标准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低保对象租金标准为元㎡月,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个人租金标准为元㎡月。 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具体租金减免标准参照《新津县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办法及审核规定》执行。 2.其余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非电梯元㎡月。电梯元㎡月。 3.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四、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补贴的物管费。 五、有关事项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 .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廉租房转让协议

编号: _______________ 廉租房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公证、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将其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廉租房屋转让给乙 方一事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条款,以协议条款为准,共同遵守履行。 一. 甲方本人名下的廉租房屋坐落在 _________ 平方米。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以人民币 ______ 元(大写: 元整)的价位将上述第(一)条的廉租房屋转让 给乙方。 三. 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当日由乙方一次性将全部房款(不含任何其他款项)通过银行汇款方 式支付给甲方。(汇款凭证复印后需甲方签字确认已收款并压手印) 四. 上述第(一)条房屋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订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购买合同”, 该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权属纠纷, 至今也没有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有义务无条 件协助乙方到小区物业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五. 上述第(一)条房屋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买合同” 及相关交款收据原件只有 _____________ 份,为了稳妥所有原件将有甲方负责保管留存,待办理完产权更名之时全部交付给乙方。 本协 议签订时甲方有义务将原件岀示给乙方过目确认, 并将合同和交款收据复印件 (甲方在每复印页 签字压手印)附在协议中。 六. 本协议签订时,物业、水、电、天然气、采暖、有线电视、网络等各种资源用户名不能更 名,所以到产权过户前可以使用甲方名义, 待过户后全部更名为乙方。 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居住及 使用上述第(一)条房屋的过程中不得拖欠居住使用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如因拖欠各项费用影响 到了甲方的个人征信,将被视为乙方违约处理(详见第(九)条违约条款)。 七. 本协议签订时,因不具备房屋产权过户条件,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按时无条件协助乙 方办理上述第(一)条房屋的产权及产权过户手续。 办理上述第(一)条房屋产权及产权过户 产生的所有各项费用(含甲方往返交通费及住宿费(如产生费用))有乙方全部承担并缴纳。 八. 本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更名过户之前甲方对乙方之转让该房屋的使用(居住)权,待该 房屋更名过户到乙方名下后,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岀租、担保、买卖、占用等所有权利 一并转让给乙方。 岀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购买合同登记面积为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65号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 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 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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