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释义1(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释义1(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释义1(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

释义

前言

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8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作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一部系统型和综合型的管理规章,《规定》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维修需求为根本出发点,特别注重管理思路的创新、管理方式的改革以及对车主权益的保护,《规定》颁布实施必将对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车主的合法权益,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进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更好履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职责的客观需要,是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维修经营活动的重要准则。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维修行业迅速发展,机动车维修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维修专业化日趋明显。伴随着汽车技术进步,以及乘用车(九座及以下)进入家庭步伐的加快,机动车维修企业正处在一个从传统的“以车为本”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向现代的“以人为本”的服务型企业转变。机动车维修的概念、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对机动车维修服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维修服务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越来越密切,也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规定》对维修经营规范及经营者义务、法律责任等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发展了的维修市场,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规范了许可分类、许可条件、许可管理的层次和程序。设定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管理制度和义务,完善了对经营者从业行为的要求。增强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也为更科学、更规范地履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职责搭建了服务平台。

《规定》共七章五十七条,主要由总则、经营许可、维修经营、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组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意图。本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二是保护机动车

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四是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汽车维修市场的崛起,1986年12月交通部联合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颁发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86)交公路字956号)。按照此文件规定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对汽车维修业实行了有效的行业管理,规范了市场准入原则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不断推行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汽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问题频频被曝光。特别是2002年,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栏目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导。反映了我国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着维修人员素质不高、维修作业不规范、维修技术资料匮乏、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以及无证经营等等现象。这些,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维修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规定》紧紧把握《道路运输条例》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细化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内容,力求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二、关于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的使命。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管理原则与经营原则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第三十七条)。

为了切实保护广大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规定》在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方面,增设或者具体细化了一些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一是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二是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要求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

并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三是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四是受理质量投诉,积极调解纠纷;五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发布信息。上述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切实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机动车从设计制造到报废的全过程,时刻关系到安全、环保、节能等重大国策。在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资源利用与供应矛盾加剧的条件下,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尤为重要。《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法律责任等制度设立方面,全面反映了上述原则。一是指明行业发展方向,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二是把握管理重点,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提出了特殊条件下保障安全的特殊要求;三是注重“软件”建设,通过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全国考试和职业资格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人员素质提高来提高维修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四是突出质量保证,完善了维修竣工检验、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等各项制度;五是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禁止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四、关于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汽车保有量以每年超过GDP增长率3个百分点左右的速率高速增长,使维修量增幅明显,也使维修服务成为社会焦点。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34.9万户,是1978年的70倍。2002年,年维修量首次突破1亿辆次,2004年达到1.29亿辆次,年维修产值达300亿元。特别是轿车快速进入家庭,机动车维修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2004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365万辆,其中轿车已超过500万辆。促进机动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需求,是《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最终目标。

《规定》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营与管理行为的同时,确立了行业发展方向,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共两款,有两层含义。第一款规定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即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规定》。这里使用了“的”字结构,既包含行为范围(行为或活动),又包含主体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个人和单位)。本条第二款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含义。众所周知,机动车维修与汽车产业、人民生活等社会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并且是技术含量高的服务类行业,《规定》根据国情和行业实际,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的内容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作出了定义。特别指出,这里的“机动车”含义完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相同,即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修”既包括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又包括对私家车等社会车辆的维修。根据本条第二款的定义,机动车维修是机动车维护、修理和维修救援的泛称,具体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维修救援和维修竣工检验等。整车修理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

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机动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整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延长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整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小修是指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作业。专项修理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部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某项工作能力所进行的专业化维护和修理。维修救援是新型业态,尚无规范的解释,从一般意义上说,就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中途抛锚车辆所实施的各种形式(可以包括技术咨询、车辆配件或消耗材料供应、现场维修、将车辆拖离抛锚地点送往维修企业)的救助作业。维修竣工检验是指对于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的车辆或者总成在维修竣工后,在维修企业或综合性能检测站内,采用不解体检测仪器设备对维修车辆进行的技术检验。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解读】: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基本准则。

一、依法经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用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这里所说的“依法经营”,既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还要求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严格按照法定的市场规则,开展经营活动。《规定》对于《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全面细化,如要求企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严格按照与机动车维修相关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维修车辆;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施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等等,并且明确了不遵守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各国普遍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约定民事权利义务时,意思表示真实,如实陈述情况,不能以坑害对方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质量等事项,全面认真地履行义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承担相应损失。诚实信用对于机动车维修行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机动车维修是交通行业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与行业声誉。维修经营者冒用他人服务标识,夸大服务能力,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增减作业项目,欺诈蒙骗用户等行为,均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因此,本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明示企业标识,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正确使用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按照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认真组织竣工质量检验,依法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实施质量保证期制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不承修报废机动车,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上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诚信度。

三、公平竞争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同一规则行事,以公平竞争为动力,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行业有所表现,比如,冒用他人品牌、在账外暗中给予回扣、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为此,本《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还专门设定条款,为推进连锁经营,消除壁垒,以加速机动车服务网络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不仅仅要求经营者依法经营,同样需要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优质服务

机动车维修属于服务行业的范畴。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是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规定》从维修经营与质量管理两个方面细化了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健全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证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措施。在完善服务功能方面,提出了引导性意见,鼓励推进救援维修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从广义上讲,《规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服务也提出了要求,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受理纠纷,积极组织调解,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并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解读】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的本意是统一准绳,没有偏私

法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合法,而且合乎常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不能依经济地位、经济性质、地区条件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条件,不能给予歧视待遇。具体地说,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只要符合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就应当给予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二、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其本质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过程中,凡是有关经营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公开,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时,坚持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让公众周知;二是实施的条件应该明确、规范、公开,不允许搞“模糊战术”;三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应当具体并公开;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要公开;五是行政许可的决定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规定》按照上述原则,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的许可条件、主体与程序,详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三、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

便民原则不仅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而且要贯穿于道路运输管理全过程。所谓便民,就是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廉价的服务。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一次性告知要求补充的材料”、“一站式审批”等制度都是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解读】本条是关于打破封锁与垄断,指引行业发展方向的规定。

关于第一款。这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彼此相对而言的,分别表示社会中的群体与个体。“封锁”通常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有偿服务,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封锁”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其他地区的经

营者到本地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垄断”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有偿服务。本条所说的任何单位,既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任何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活动,都是对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的障碍,应当依法予以防范和打击。

关于第二款。行业发展实践表明,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不仅有利于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整合现有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优质服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是引导企业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资产存量的质量和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创立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真正把企业“做强”,从而拉动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专业化经营,就是引导企业发挥自身专长,在某一车种、车型或某一项目上组织专业化作业,为用户提供高效、及时、方便的服务。专业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效能,减少配件储备,加速技工培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质量。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一类商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的若干经济组织,在一定的制度体系下以特定的形式组成联合体开展的协作经营活动。发展连锁经营,有利于发展大流通,带动大生产;有利于优化流通业态结构,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向用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连锁经营由于其独具的经营特点,越来越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所看重,将成为机动车维修行业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成为现阶段行业发展的一项政策。《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对连锁经营作出规定,《规定》立法时,从明确行业发展方向出发,确立了新思路,对于连锁经营作出相应规定,没有违背上位法有关行政许可的基本规定,是立法上的创新。在行政许可方面,给予连锁经营者简化手续与缩短时限两个方面的优惠,必将有利于推进机动车维

修经营结构调整,促进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发展。

安全、环保、节能是机动车维修的三大主题。如果说人们首先从速度上看出车辆安全的重要性,再由环境污染认识到环保的迫切性,那么,现在则应当同时承认节能的必要性。能源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能源利用和节约也已经引起国家及各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有关部门发表《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大了节能工作力度。交通部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做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交通行业的重大决策,要求各级交通部门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

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交通行业资源节约工作。众所周知,机动车的运行要消耗燃油,目前,机动车已成为石油的消耗大户。2000年,我国机动车消耗的石油为6560万吨,约占全国石油消耗总量的1/3。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机动车用能增长会明显加快,预计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机动车燃油需求将分别为1.38亿吨和2.56亿吨,为当年全国石油需求总量的43%和57%。加强机动车的维修,确保机动车技术状况良好是降低机动车燃料消耗的技术措施之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机动车维修行业必须注重车辆的维修质量,为建设资源节约型交通行业尽到应尽的义务。

关于第三款。不解体检测与诊断技术是在人工经验判断的基础上,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而来的。它是在车辆或总成不解体的情况下,利用测试仪器或检测设备测验其性能参数或工作过程曲线(或波形)等来分析、判断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的方法。这是机动车维修行业技术进步的具体体现,是现代机动车维修生产的需要和要求。因为,随着机动车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机动车维修的概念、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目前机动车修理业务中,维护和专项修理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大拆大卸的时代已经过去,经验修理方法也已被越来越先进的修理方法所取代。随着先进技术装备在车辆上广泛使用,必须借助先进的诊断设备才能判断车辆故障所在,也必须通过先进的检测设备才能确定车辆是否修好。推广应用不解体检测与诊断技术,一是检测迅捷,结论准确;二是加快维修速度,减少维修费用,提高维修质量;三是适用于各类维修企业的不同维修作业;四是便于车辆运用原始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促进维修制度改革和维修技术进步,因而是机动车维修行业技术发展的方向。关于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可以提高管理和行业运行效率,可以完善市场动态监管手段,可以为相关各方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也可以有效监管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许多维修企业也实行了计算机管理,目前需要做的是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和信息交换的标准化。基于上述目的,《规定》提出推进信息化建设,正符合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动态监管和服务功能的需要。关于推进机动车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建设。维修行业管理的长远目标是引导建立能力充分、市场完善、组织协调、服务优质、安全高效、清洁环保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机动车维修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维修需求。推进机动车救援、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正是满足维修需求的重要保障。机动车维修救援是维修企业受理用户电话求助、技术咨询,在抛锚地现场排除车辆故障,解救用户对于汽车易损配件或油品燃眉之急,帮助用户将车辆拖离现场等一系列活动的新型业务。机动车维修救援是机动车辆迅猛增长、道路运输蓬勃发展,大量非职业驾驶员与低驾龄驾驶员开车上路条件下的一种社会需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机动车维修救援正在展现强大的生

命力。它不仅对完善机动车维修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半径,而且对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水平,增强机动车维修保障能力,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因而成为行业发展的引导方向。《规定》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出发,从方便于车辆,服务于社会的方面人手,推进机动车维修救援工作的开展,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对机动车维修服务的需求。机动车维修救援具有公益性。从增强服务意识的角度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专业化、网络化的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体系,是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全国机动车救援网络建设和管理的初步设想是施行政府搭台、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律、行业监管的基本策略,实行统一救援服务电话,统一救援服务标准和管理规则,统一信息交换数据接口,统一救援企业、人员和车辆外部标识。机动车维修救援应当恪守“立足本行业,服务全社会”的服务宗旨,讲究诚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逐步建立健全市场运作、统一规范、协调运转、快速畅通、有求必救、自主经营的救援机制,做到收费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认真开展24小时全天候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满意的服务。机动车维修救援组织还要在服务中加强学习,逐步地充实、完善、提高自己,适时总结经验,不断地提高救援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解读】机动车维修管理主管机关和具体实施机构的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7-03-20【生效时间】2017-04-01【关键词】健康,场(厂)内医药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201X年最新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年最新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试题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10题) 二、多项选择(12题) 三、填空题 (20题) 四、判断题(10题) 五、简答题(2题) 一、单项选择(10题) 1、床位总数在多少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 染管理部门。(B) A 50张以上 B 100张以上 C 150张以上 D 200张以上 2、住院床位总数在多少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B) A 50张以下 B 100张以下 C 150张以下 D 200张以下 3、发生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应当多少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A) A 12小时 B 24小时 C 48小时 D 立即 4、多少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B) A 5例 B 10例 C 15例 D 20例 5、以下哪些说法不正确的是?(C) A 凡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B 凡进入人体消化道、呼吸道的内镜必须达到高水平消毒 C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消毒 D 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6、医院感染不包括?(D) A 在住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 B 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C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 D 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住院期间发病的感染 7、发现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时,以下哪些措施是不恰当的?(A) A 隐瞒患者及其家属

B 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 C 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D 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8、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什么规定进行报告和 处理(A)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B《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C《艾滋病防治条例》 D《消毒管理办法》 9、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多少例以上 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B) A 2例 B 3例 C 4例 D 5例 10、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应当多少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A) A 12小时 B 24小时 C 48小时 D 立即 二、多项选择(12题)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释义及适用指南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释义及适用指南》试题答案(2011-11-27 10:16:05)转载▼标签:教育 1.卫生部下发了《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是在 D A. 1988 年 B. 1989 年 C. 1994 年 D. 1998 年 医院感染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内容不包括(D. 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以下通常与病人的感染易感性关系不密切的是(血型) 磺胺药应用于临床是在(1935年)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颁布实施于(2001年)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不包括(值班室) 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的报告时限是(2小时)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 张以下的医院至少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时间是(在术前0.5 ~2 小时内给药) 主要体现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的监督和指导职能的是(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关于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以下说法错误的是(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不属于半关键器材的是(体温表) 关于感染源,错误的说法是(可以是带菌(毒)者或自身感染者) 发现甲类传染病时,采取措施不当的选项是(隔离期限根据患者临床表现确定) 我国历史上多次发生过鼠伤寒沙门氏菌在哪儿的暴发(新生儿室) 不属于应处罚医疗机构行为的是(因网络问题迟报一般乙类传染病) 属于处于高度危险性感染情形的是(患者有严重免疫缺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于(2004年) 属于甲类传染病选项是(鼠疫、霍乱)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暴发于(2004) 国家与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常不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的人身损害后果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院感染最重要、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手卫生) 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制定的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是(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内容的是(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承担与医院感染有关危险因素的预防和控制) 传染病医院发现几例SARS即应立即上(3)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爆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部门通报批评 丙类传染病是共有(11种) 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的规定的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降低医院感染发生和医院感染风险的重要基础是(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实行)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说法正确的是(消毒后可使用) 关于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错误的说法是(肿瘤患者可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卫生部颁布实施《关于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是在(1998)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考题与答案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考题与答案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试题与答案 单选题: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由哪个部门与2006年9月1日发布实施:(D)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 2、《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D) A、《传染病防治法》 B、《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D、以上都是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那些问题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以下哪个不是:(C) A、医院感染 B、医源性感染 C、如实向患者介绍病情 D、相关的危险因素 4、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怎样分工负责(E)

A、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 C、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医院 D、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 E、以上(C、 D、)不是 5、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是指:(C) A、中外合资的医疗机构 B、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 C、总数在100张以上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 D、总数在200张以上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 6、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也包括以下部门(F) A、临床检验部门 B、设备管理部门 C、药事管理部门 D、后勤管理部门 E、以上(A、B、C、)是 F、以上除“E”外都是 7、担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是(E)

A、由管理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B、由医疗机构法人担任 C、由管理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按二年为一期轮换但任 D、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E、由以上(B、或D、) 8、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有几个方面:(C) A、5 B、9 C、8 D、7 9、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是由那个部门或者人员负责。除(E)外。 A、指定的专(兼)职人员 B、指定的分管部门 C、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E、药事管理部门 10、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对医疗器械、器具消毒要求不能做的是:(C) A、不能使用未达到灭菌水平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 B、不能使用未达到灭菌的医疗器具进行有创操作 C、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能重复使用。

医院感染管理规定考题与答案

医院感染管理规定考题 与答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考题与答案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试题与答案 单选题: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由哪个部门与2006年9月1日发布实施:(D)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 2、《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D) A、《传染病防治法》 B、《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D、以上都是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那些问题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以下哪个不是:(C) A、医院感染 B、医源性感染 C、如实向患者介绍病情 D、相关的危险因素 4、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怎样分工负责(E) A、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 C、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医院 D、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 E、以上(C、 D、)不是 5、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是指:(C)

A、中外合资的医疗机构 B、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 C、总数在100张以上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 D、总数在200张以上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 6、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也包括以下部门(F) A、临床检验部门 B、设备管理部门 C、药事管理部门 D、后勤管理部门 E、以上(A、B、C、)是 F、以上除“E”外都是 7、担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是(E) A、由管理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B、由医疗机构法人担任 C、由管理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按二年为一期轮换但任 D、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E、由以上(B、或D、) 8、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有几个方面:(C) A、5 B、9 C、8 D、7 9、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是由那个部门或者人员负责。除(E)外。 A、指定的专(兼)职人员 B、指定的分管部门 C、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E、药事管理部门 10、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对医疗器械、器具消毒要求不能做的是:(C) A、不能使用未达到灭菌水平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87662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和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和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院内感染控制委员会,全面领导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监控网,以医院住院患者和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住院患者感染率。 三、感染管理办公室医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点科室工作,做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的微生物学监测,督促检查预防院内感染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院内感染漏报率的调查,督促病房如实登记院内感染病例,杜绝漏报。 五、分析评价监测资料,并及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反馈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感染的危险因素,降低感染率,将院内感染率控制在10%以内。 六、经常与检验科细菌室保持联系,了解微生物学的检验结果及抗生素耐药等情况,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七、加强院内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宣传院内感染监测工作的意义和监测知识,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平。 八、拟定全院各科室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九、协调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剂。 十、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预防院内感染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做好有关消毒、隔离专业知识的技术指导工作。 病房感染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在院感科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各项监测,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患者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4、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每周空气消毒一次,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每月大扫除一次。 5、病人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并装入红色塑料袋,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物品。 6、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7、弯盘、体温计等用后立即消毒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_______________,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_______________。 3.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_____________ 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9.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 10.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机构_____________,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2.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_____________决定。 13.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_____________。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15.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____。 16.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7.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_____________。 18.床位不满_____________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19.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_____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_____________。 21.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___。 2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_____________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3.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_______以下的罚款。 A.5干元 B.1万元 C.2万元 D.3万元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_______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完整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汇编(使用版)

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消毒技术规》等有关规定,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制定与完善医院感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程序与措施。 2、医院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医院感染的诊断、预防、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程序。 3、医院要制定和实施医院感染管理与监督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并将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的重要容。 4、医院要加强消毒隔离工作,做好输液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治疗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工作。 5、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协同有关科室监督、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和完善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开展临床用药监控,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 6、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的分类》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有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7、医院建立全员医院感染控制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医院在职

职工和新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问题,正确给予指导,增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各部门反馈的信息,协调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会议由(医院)感染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3、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主要议定的事项: (1)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订全院控制医院感染的规划和管理制度; (2)参与医院消毒药、械的购入,并对其购入、使用、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3)对照医院感染控制的标准,对医院的扩建、改建和新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4)对医院感染管理科拟定的全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审定,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5)遇到紧急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召开会议,讨论处理措施及应急预案。 4、每次会议均有记录,保存3年。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和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和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院内感染控制委员会,全面领导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监控网,以医院住院患者和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住院患者感染率。 三、感染管理办公室医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点科室工作,做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的微生物学监测,督促检查预防院内感染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院内感染漏报率的调查,督促病房如实登记院内感染病例,杜绝漏报。 五、分析评价监测资料,并及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反馈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感染的危险因素,降低感染率,将院内感染率控制在10%以内。 六、经常与检验科细菌室保持联系,了解微生物学的检验结果及抗生素耐药等情况,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七、加强院内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宣传院内感染监测工作的意义和监测知识,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平。 八、拟定全院各科室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九、协调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剂。 十、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预防院内感染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做好有关消毒、隔离专业知识的技术指导工作。 病房感染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在院感科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各项监测,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患者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4、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每周空气消毒一次,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每月大扫除一次。 5、病人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并装入红色塑料袋,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物品。 6、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7、弯盘、体温计等用后立即消毒处理。 8、加强各类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等清洁与消毒管理。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 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新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医院感染制度汇编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要熟悉主要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尽职尽责。 2、感染控制委员会成员要经常深入科室,尤其重点科室,专职人员每月1次,检查医院感染管理情况,征求意见和提出改进措施。 3、掌握每季度医院感染的监测动态、分析监测情况,找出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方法。 4、定期检查医院感染有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好总结、评价、反馈等工作。 5、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必要时随时召开。

感染管理科工作制度 1、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拟定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计划和目标。 2、对医院各类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的在职培训制度,定期对医院各类人员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3、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定期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汇报感染监测情况,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及其议题准备工作,待讨论决定后贯彻实行。对医院有关感染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统计医院感染发病率及其它情况,并定期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4、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计划执行情况,执行各项监测制度。制定医院感染监控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并作为医院评审的重要条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5、指导和参与检查各科室的消毒与隔离措施的落实,负责环境卫生学监测。 6、参与医院内消毒剂和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7、定期了解病区情况,协助科室制定感染控制措施。 8、协调各科室的医院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等。 9、当医院感染发生暴发流行时,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制定措施。 10、各病区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后,兼职感染监控人员协助住院医师,填写医院感染登记调查表,及时报告医院感染专职人员,由专职人员复核确定。感染率过高或漏报率高的应查明原因。 11、执行各项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分析,每月向院领导及各科室颁布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参与医院消毒剂和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工作。 12、控制医院感染发病率,提高医疗质量,严格隔离消毒,使全院平均医院感染发病率低于10%, 漏报率低于10%。 13、除定期定点监测外,对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微生物学监测及消毒灭菌物品的监测,各项细菌总数不得超过标准要求。 14、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5、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配合专 ( 兼 ) 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标签和包装标识”到“标签” 1.与国际接轨。 2.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致。 3.有利于概念的统一和规范。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附有”形式不限于镶嵌、粘贴、印制在设备表面等,其形式应该根据不同产品实际情况由注册人/备案人来确定。 §必须按规定附有说明书和标签。未按规定附有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余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说明书: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标签: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两个一致,一个符合 1.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2.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产品的功能、特性等和产品注册备案的描述的内容不应在说明书中改变。 3.标签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符合,包括要求等。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统一发布的,如国家标准(强制为主,推荐为辅)、相应的临床操作规范、指导原则、目录等等。 §规范的专用词汇,权威教材、学术专著、WHO的《疾病分类与手术名称》等等。 §虽然有上述原则要求,但实际操作,肯定还存在各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间用法不一,如何认定权威性等问题。趋势应该是随着审查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统一规范。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针对产品 §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有共识,那就无需再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如果没规定,则应该明确。 如: 系统内的:GB 10149-88 医用X射线设备术语和符号 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磁兼容标准等 系统外的:其他部门的标准中有关符号的规定、压力容器相关要求,如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等等。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1.最小销售单元 谁来定?原则上是注册人/备案人 目的是为了让使用者能够获得说明书,所以作此规定,并且这条包括两款,有相应的联系。如,生产企业每箱放了一个说明书,那经营企业如果在没有说明书的情况下去卖单独的产品就不符合规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全文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全文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全文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

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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