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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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

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年审及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5﹞46号

【发文日期】2005-05-10

【实施时间】2005-05-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

条款失效,条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失效。参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127号

为进一步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工作,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辅导期征收管理政策做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政策规定

1.新办商贸企业

有固定经营场所,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内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应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后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可不进入辅导期管理。

2.新办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

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巳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度中间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度中间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交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从审批的当月起按正式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各直属局、区局在每年的1月份应对小规模纳税人上年应税销售额情况进行调查,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应通知前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新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1)对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予以认定。

(2)对我市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认:分支机构应作为新办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已申请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资格可随同总机构的纳税人资格。

5.临时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临时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正式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情形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正式认定。对辅导期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情形的,

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7.相关时限规定

(1)新办企业,凡在实际经营前或实际经营后90日内前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均作为新户认定。实际经营的时间按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时间确定。

(2)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中,应以审批当月作为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认时间。

(3)辅导期的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

(4)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期限为一年。

(二)认定工作程序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案头审核

(1)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提供的以下资料:

①企业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日期,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及发票管理;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③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仓库租赁合同)。

④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包括:

①资料是否齐全。

②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③填写是否规范。

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2)巳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资格认定。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度中间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在年度中间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③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包括:

①资料是否齐全。

②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③填写是否规范。

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⑤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⑥会计核算健全。

(3)临时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临时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

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时应审查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② 通过CTAIS系统查询临时认定期间的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审查报送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字填写是否正确。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

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时应审查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② 通过CTAIS系统查询辅导期期间的销售额(换算为12个月的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审查报送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字填写是否正确。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 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查验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实物投资重点查看存货及发票,货币投资查看进帐单及银行帐),实收资本及有关会计科目是否做帐,总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分类帐及库存商品及产成品三级明细帐建帐是否规范,是否具备发票保管条件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4.认定结论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

(一)年审对象

已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属年审对象。

(二)办理年审时间

一般纳税人应于每年的3至5月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审,重新确认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纳税人办理年审手续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1.如实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根据审核结果,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结论"栏中加盖有效期印章。

2.对年审不合格的纳税人,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及时清理发票。 3.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

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

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存货清理

对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其存货未销售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清理调整。

(六)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确认

年审被取消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自审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月份的次月算起。

(七)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处理

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手续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暂停供专用发票,经年审后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发票管理部门可恢复供票。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应不少于六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未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在辅导期内,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在辅导期内,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不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得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只能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柜台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方面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1)第3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2)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

(3)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4)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5)第9栏和第10栏分别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稽核相符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税务局代

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7)第24栏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耒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8)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9)第28栏填写本月耒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10)第30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11)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12)第32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13)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主管税务机关

每月区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全部发票比对结果后,在月底前使用总局提供《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分纳税人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分别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有关该软件和软件的使用说明请在总局的技术支持网站(1 30.9.1.248)下载。

(1)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相符发票导出流程

第一步:每月22日后从区县级稽核系统按月(当月)导出本区县所有一般纳税人发票比对结果明细。具体操作如下:

在区县级稽核系统“发票稽核”菜单中选取“查询发票比对结果信息”功能,选中“比对日期”,并输入比对日期时间段(一般为该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作为第一个查询条件;选中“相符发票”为第二个查询条件;选中“抵扣联”为第三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开始查询。

在查询出当月所有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抵扣联发票后,点击“打印”按钮,在“属性”页选择“打印到文件”;在“字段”页中选取全部字段打印。

点击“打印”按钮,输入文本文件名(相符发票明细,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选择以上文件分纳税人导出EXCEL轼文件。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结果导出流程。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结果每月25日后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区县,区县级税务机关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

(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①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②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完税凭证之和。

③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之和。

④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之和。

⑤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税务机关代开专

用发票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数据之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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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理的 通知 【标 签】发票审批管理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6﹞37号 【发文日期】2008-04-06 【实施时间】2008-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直属局、区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规定,结合《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发〔2004〕118号文)规定,对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审批管理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条件: (一)经正式认定的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100万元不便于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发票; (三)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800万元以上; (四)使用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月用量在40份以上。 个别防伪税控企业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销售单件产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发票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等); (二)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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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 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四、无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 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 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 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厦门国税出口退税指南

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时间:2006年5月10日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应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如出口应税消费品,需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7、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

(夏地税发[2015]1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1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5年2月3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2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的说理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3 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文明规范和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法律适用论证说理。 事实论证说理指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 法律适用论证说理指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阐明行政裁量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于以下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市局、各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2015年不低于20%;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执法文书说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依据等进行。 (二)必要。执法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着重分析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

厦门进出口权办事流程-链接版

办理进出口权的程序 一、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A、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所需材料 1、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 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贸易类形)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并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文件(含经营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 B、备案登记程序((备完案五个工作日) 登入网站()---在线办事系统-----外贸司(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线申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进入,按要求规范填写后提交,并记录下系统自动生成的10位“登记表系统编号”,凭以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面打印和背面打印,前往(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层611室外贸处)提交。电话: 二、海关申办企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海关注册资料下载:登陆厦门海关网: 选择“企业管理之窗”-——资料下载1、2、3、4、5项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4.《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 5. 授权委托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代理人(办理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提交至公司所在地的海关办事处,海关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并缴纳注册费用210元。 刻制报关专用章:注册企业凭《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到公安局办理报关专用章,在《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盖报关专用章后,《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需提交海关做印章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202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2020) 按照财政部相关财务报表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自2019年第四季度(所属期)起,财务报表进行简并和整合,现将有关情况通知: 一、财务报表简并和整合情况 原有财务报表简并和整合为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企业会计制度报表、政府会计准则报表和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5类财务报表。 纳税人以“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应确定需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二、取消部分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化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三、申报要求 (一)核对本单位需报送报表的种类 我局已经根据纳税人原先报送的报表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情况更新了电子税务局需要报送报表的种类,请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核对所需报送报表的情况。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由于无法判断执行新准则的情况,原报送“一般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纳税人提供2种新的“一般企业准则报表”供纳税人自行选择。原报送“商业银行”、“保险”、“证券”准则报表的纳税人提供新的“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报表”和原“商业银行”、“保险”、“证券”3种准则报表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根据本企业情况选择1种财务报表报送即可。 (二)错误更正 纳税人发现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的,可以联系办税服务厅修改调整。 (三)报送要求 本次调整除增加免于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外,其他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不变。财务报表仍按季度和年度报送,报送时间不变。 临近年关,为便利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2019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在2020年第一季度前报送即可。

手把手教你,厦门市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手把手教你,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要新开办一家公司 具体涉税事项流程 是什么

往下看 ★先get具体流程图★

一、办理途径“线上or线下” ?【途径一:线上办理】 您可以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网通”平台,点击“市民通行证登录”提交申请,进行商事主体开办。 ?小贴示:线上操作过程中需要输入“i厦门”账号和密码,您可关注i厦门的微信公众号(ixm0592),点击【i厦门】,选择【用户中心】,点击【注册i厦门】,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注册,即可获取。 ?【途径二:线下办理】 新办企业可到所属的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专窗办理。 BUT无论是线上线下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均可一次提交全部申请数据,含涉税文书电子送达签约、首次发票申领等税务备案信息,有关数据将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开展后续审批,不再重复采集数据和身份验证,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即:纳税人仅需在开办专窗办理开办事项,不用另外再跑税务窗口办理。 二、所需涉税资料如下

1、线上办理:所需资料整合在“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中,请根据要求填写。(即:直接在网上填写资料,无需另外提交纸质表格)。 2、线下办理:(1)《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2)《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小提醒:上述资料直接可到开办专窗直接领取,企业开办过程中资料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为企业先行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后续补充报送。 三、办税更省心,以下事项可同步完成 ?新办企业无需办理“新户报到”

企业开办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推送信息给税务部门,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务登记,通过登记信息确认将设立登记信息接入征管系统,开展税源管理,不再需要纳税人上门报到。 ?可免费寄送发票和税务UKey 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的同时首次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线上完成税务UKey初始发行,并根据纳税人采集的收件地址,将发票和税控设备免费寄送纳税人。 ★提醒: (1)线上办理暂仅可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同时首次申领发票时,由于涉及行政许可,税控专用设备费用缴纳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暂无法通过线上办理。 开办完成之后,如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纸质普通发票,您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资料详见办税指南: 2.2.2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及调整 识别二维码查看

厦门试点营改增后税率分为四档

试点营改增后税率分为四档 2012年08月08日 处长在线访谈实录 厦门市财政局主办 主题: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解答 时间: 2012年8月6日上午9:00-11:30 嘉宾: 市财政局预算处处长练更生 (摘自厦门日报)近期我市已获批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展营改增试点,我市数万户企业将从中受益。昨日上午,市财政局特别举办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处长在线访谈,邀请预算处处长练更生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练更生表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改增”试点通知中,明确将分批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文件中也明确,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因此,我们的试点政策、试点内容和上海是一样的。 练更生表示,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我市在前期已开展了大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企业调查,并进行分析。根据测算,试点行业中,近90%的企业税负下降,特别中小企业受益面最广。同时,现有的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增加了抵扣项目,也将从改革中受益。此外,改革也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为我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制环境。

据了解,厦门市财政局已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了“营改增专栏”,用于发布有关政策及政策解读(链 接:https://www.360docs.net/doc/d711303925.html,/zt/zlzb1/)。下一步还将通过专栏不断发布相关政策。市民或企业对于改革试点有任何的疑问或者建议,也可发送邮件到xmczdc@https://www.360docs.net/doc/d711303925.html,。 将研究过渡性财政扶持措施 网友“gjs”:请问原有试点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有没有过渡措施,还是必须马上执行见票抵扣的政策?如果因为实施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可否给予财政补助?谢谢! 练更生:我市从今年的11月1日起开始试点。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2年10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12月申报缴纳。目前我市正在积极研究对因新旧税制转换而出现税负上升的企业采取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措施。 网友“路过”:营改增后,原来营业税有的优惠政策还会延续吗? 练更生: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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