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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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的通知【标 签】厦门市,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12﹞161号

【发文日期】2012-11-26

【实施时间】2012-1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拓展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市局决定再次扩大同城通办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除原有的同城通办业务外,本次增加以下业务为同城通办业务: (一)涉及文书的业务 1.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票种核定调整申请

3.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4.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审批表

5.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6.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8.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级别调整申请审批表

10.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11.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

12.取消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审批

13.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14.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

15.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1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7.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18.定期定额户变更定额

19.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 (二)不涉及文书的业务 1.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2.外埠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3.合并分立报告 4.发票缴销 5.汇总申报(总机构在系统内) 6.汇总申报(总机构在系统外) 二、扩大同城通办业务时间 第一条所规定的业务自2012年12月26日起实行同城通办。

三、C t a i s2.0系统设置调整 CTAIS 2.0的系统设置由市局相关处室及区局在2012年12月16日之前完成。 (一)涉及文书的业务 由于同城受理文书,需要将受理人员的数据权限提高到全局,受理完再流转回原主管区局审批,因而需调整文书工作流并增加部分岗位,具体调整如下:

1.Ctais

2.0中,需流转的同城通办文书工作流“文书受理”下一环节调整为“文书传递”。

2.Ctais2.0中,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中增加有“文书受理”角色的“文书受理岗”。

3.Ctais2.0中,在市局“文书受理岗”中增加文书受理操作人员,对应到每个区局具体文书受理人员。

4. Ctais2.0中,在各分局机关中增加有“文书传递”角色的“文书处理岗”,各区局将相应的文书受理人员添加到岗里。

(二)不涉及文书的业务 1.Ctais2.0中“税收证明同城通办岗”增加“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埠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模块;

2.Ctais2.0中“税务登记同城通办岗” 增加“合并分立报告”模块; 3.Ctais2.0中“发票同城通办岗” 增加“发票缴销”模块;

四、具体业务操作要求 (一)涉及文书的业务 1.C t a i s2.0系统 同城通办的流转文书,非本区局管户由市局“文书受理岗”里人员受理,传递给分局“文书处理岗”里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人员,接下去由分局“文书处理岗”里人员按文书原流程流转。本区局管户仍按原流程办理。

2.时间安排

工作内容 时间 责任单位岗位设置 2012.12.7 征科处、信息中心

市、区局人员设置 2012.12.10-12.16 征科处、区局清理在流转的文书(办结或作废) 2012.12.17-12.24 各区局修改文书工作流 2012.12.25 信息中心、征科处

相关文书同城通办 2012.12.26 各区局 3.区局相关工作: (1)12月7日前将实际要受理同城通办文书的人员清单(姓名、科室、联系电话)报征管科技处。

(2)12月10日-12月16日设置本局文书传递岗人员。 (3)12月17日-12月24日清理在流转的相关文书(办结或作废)。 (4)12月25日停办此次同城通办的相关文书,市局修改文书工作流。 (三)征管档案 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由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岗位操作人员受理时,应按照一户式档案管理的要求,将纳税人申请资料在一户式档案系统中采集,并将纸质资料按规定进行装订归档。“同城通办”业务的纸质资料不传递。

(四)业务印章 “同城通办”业务暂使用各区局的业务印章。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从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认真落实同城通办各项业务,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同城通办”岗位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管理。要严格按照税收业务规程和Ctais、档案管理等系统的业务操作规范做好此次“同城通办”各项税收文书涉及的相关业务事项。

(三)要加大宣传,做好纳税人的咨询辅导工作。 各单位对办理“同城通办”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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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理的 通知 【标 签】发票审批管理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6﹞37号 【发文日期】2008-04-06 【实施时间】2008-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直属局、区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规定,结合《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发〔2004〕118号文)规定,对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审批管理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条件: (一)经正式认定的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100万元不便于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发票; (三)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800万元以上; (四)使用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月用量在40份以上。 个别防伪税控企业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销售单件产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发票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等); (二)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因此,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出租不动产以外服务时应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 3、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

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 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四、无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 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 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 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厦门国税出口退税指南

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时间:2006年5月10日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应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如出口应税消费品,需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7、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

(夏地税发[2015]1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1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5年2月3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2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的说理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3 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文明规范和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法律适用论证说理。 事实论证说理指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 法律适用论证说理指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阐明行政裁量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于以下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市局、各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2015年不低于20%;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执法文书说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依据等进行。 (二)必要。执法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着重分析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

厦门进出口权办事流程-链接版

办理进出口权的程序 一、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A、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所需材料 1、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 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贸易类形)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并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文件(含经营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 B、备案登记程序((备完案五个工作日) 登入网站()---在线办事系统-----外贸司(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线申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进入,按要求规范填写后提交,并记录下系统自动生成的10位“登记表系统编号”,凭以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面打印和背面打印,前往(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层611室外贸处)提交。电话: 二、海关申办企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海关注册资料下载:登陆厦门海关网: 选择“企业管理之窗”-——资料下载1、2、3、4、5项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4.《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 5. 授权委托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代理人(办理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提交至公司所在地的海关办事处,海关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并缴纳注册费用210元。 刻制报关专用章:注册企业凭《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到公安局办理报关专用章,在《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盖报关专用章后,《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需提交海关做印章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202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2020) 按照财政部相关财务报表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自2019年第四季度(所属期)起,财务报表进行简并和整合,现将有关情况通知: 一、财务报表简并和整合情况 原有财务报表简并和整合为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企业会计制度报表、政府会计准则报表和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5类财务报表。 纳税人以“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应确定需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二、取消部分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化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三、申报要求 (一)核对本单位需报送报表的种类 我局已经根据纳税人原先报送的报表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情况更新了电子税务局需要报送报表的种类,请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核对所需报送报表的情况。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由于无法判断执行新准则的情况,原报送“一般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纳税人提供2种新的“一般企业准则报表”供纳税人自行选择。原报送“商业银行”、“保险”、“证券”准则报表的纳税人提供新的“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报表”和原“商业银行”、“保险”、“证券”3种准则报表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根据本企业情况选择1种财务报表报送即可。 (二)错误更正 纳税人发现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的,可以联系办税服务厅修改调整。 (三)报送要求 本次调整除增加免于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外,其他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不变。财务报表仍按季度和年度报送,报送时间不变。 临近年关,为便利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2019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在2020年第一季度前报送即可。

手把手教你,厦门市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手把手教你,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要新开办一家公司 具体涉税事项流程 是什么

往下看 ★先get具体流程图★

一、办理途径“线上or线下” ?【途径一:线上办理】 您可以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网通”平台,点击“市民通行证登录”提交申请,进行商事主体开办。 ?小贴示:线上操作过程中需要输入“i厦门”账号和密码,您可关注i厦门的微信公众号(ixm0592),点击【i厦门】,选择【用户中心】,点击【注册i厦门】,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注册,即可获取。 ?【途径二:线下办理】 新办企业可到所属的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专窗办理。 BUT无论是线上线下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均可一次提交全部申请数据,含涉税文书电子送达签约、首次发票申领等税务备案信息,有关数据将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开展后续审批,不再重复采集数据和身份验证,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即:纳税人仅需在开办专窗办理开办事项,不用另外再跑税务窗口办理。 二、所需涉税资料如下

1、线上办理:所需资料整合在“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中,请根据要求填写。(即:直接在网上填写资料,无需另外提交纸质表格)。 2、线下办理:(1)《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2)《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小提醒:上述资料直接可到开办专窗直接领取,企业开办过程中资料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为企业先行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后续补充报送。 三、办税更省心,以下事项可同步完成 ?新办企业无需办理“新户报到”

企业开办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推送信息给税务部门,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务登记,通过登记信息确认将设立登记信息接入征管系统,开展税源管理,不再需要纳税人上门报到。 ?可免费寄送发票和税务UKey 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的同时首次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线上完成税务UKey初始发行,并根据纳税人采集的收件地址,将发票和税控设备免费寄送纳税人。 ★提醒: (1)线上办理暂仅可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同时首次申领发票时,由于涉及行政许可,税控专用设备费用缴纳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暂无法通过线上办理。 开办完成之后,如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纸质普通发票,您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资料详见办税指南: 2.2.2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及调整 识别二维码查看

厦门试点营改增后税率分为四档

试点营改增后税率分为四档 2012年08月08日 处长在线访谈实录 厦门市财政局主办 主题: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解答 时间: 2012年8月6日上午9:00-11:30 嘉宾: 市财政局预算处处长练更生 (摘自厦门日报)近期我市已获批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展营改增试点,我市数万户企业将从中受益。昨日上午,市财政局特别举办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处长在线访谈,邀请预算处处长练更生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练更生表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改增”试点通知中,明确将分批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文件中也明确,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因此,我们的试点政策、试点内容和上海是一样的。 练更生表示,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我市在前期已开展了大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企业调查,并进行分析。根据测算,试点行业中,近90%的企业税负下降,特别中小企业受益面最广。同时,现有的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增加了抵扣项目,也将从改革中受益。此外,改革也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为我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制环境。

据了解,厦门市财政局已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了“营改增专栏”,用于发布有关政策及政策解读(链 接:https://www.360docs.net/doc/fc14705622.html,/zt/zlzb1/)。下一步还将通过专栏不断发布相关政策。市民或企业对于改革试点有任何的疑问或者建议,也可发送邮件到xmczdc@https://www.360docs.net/doc/fc14705622.html,。 将研究过渡性财政扶持措施 网友“gjs”:请问原有试点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有没有过渡措施,还是必须马上执行见票抵扣的政策?如果因为实施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可否给予财政补助?谢谢! 练更生:我市从今年的11月1日起开始试点。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2年10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12月申报缴纳。目前我市正在积极研究对因新旧税制转换而出现税负上升的企业采取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措施。 网友“路过”:营改增后,原来营业税有的优惠政策还会延续吗? 练更生: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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