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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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赵书峰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要]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虽然把劳务派遣用工规定为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并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劳务派遣用工还会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文章分析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关系,主要从五大方面分析了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给出了防范风险的对策,以此提示企业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自身风险。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用工单位风险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动,享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劳动保护权利,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岗位在用工单位)的用工形式。

一、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动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者之间形成三种法律关系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但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

2.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

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对用工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应当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指挥与管理等。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事实上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注意事项汇总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注意事项 一、应注意不要与劳务派遣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风险:劳务派遣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导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策:1、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公司。要看所选择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格,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可能会被视为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2、查看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查看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名册和劳动合同,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是劳动关系,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导致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要求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签字。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应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签名,明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 二、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法、详细的“劳务派遣协议” 风险: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务派遣协议的制作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法律风险是否得以最小化。“劳务派遣协议”签署不当,会损害企业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对策:1、明确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 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合法。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应具备以下条款: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其中由哪一方为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3、利用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防止责任约定不清导致的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约定以下条款: (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防止劳务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可以在协议中要求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并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存档备查。 (3)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和加班费。 (4)约定劳务派遣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退回方式。 (5)为减少用工单位损失,可以约定“如果劳务派遣工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视为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劳务派遣问题与对策研究

企业劳务派遣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劳务派遣是我国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部分章节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定了相关规定,但企业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劳务派遣涉及的劳务派遣公司、企业(用工单位)、劳务工(劳动者)三方当事人中,企业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将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企业如何规范用工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以期实现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赢。 【关键词】企业;劳务派遣;问题;对策 【Abstract】That labour service is dispatched is that our country develops the quickest one kind of talented person intermediary services business at present, chapte rs and sections dispatches the part reaching “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and “Employment law of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rule” specially specifically for labour service having worked out relevance regulation, but enterprise dispatches in actual usage labour service to use working hour, to have problem for comparatively much still. In dispatching the labour service relating that in labour service dispatching the company, the enterprise (use the labor unit), the labour service labor (labourer) three sides interested party, enterprise acts as good self role will be playing important role.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how the norm uses delicate angle to have brought forward a few constructive ideas from enterprise, three sides wins to look forward to realizing labour service dispatching the company, enterprise and labourer together. 【Key words】Enterprise; Labour service is dispatched; Problem; Countermeasure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务工(劳动者)到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工与企业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由于它符合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规则,因而这种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

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利弊的对决

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利弊的对决 首先,签第三方劳务派遣协议在现实中还是挺多的。当然了,和公司、雇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固然更可靠,但当你签的只能是劳务派遣合同时,请不要着急,理清思路,首先我们来想想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包括三个原因: 一是灵活用工(解除不能胜任岗位的劳动者), 二是节省劳动力成本(将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二等员工处理); 三是解决事业单位的编制不足问题。 现实里一个公司要批一个人头其实是有难度的,需要很高级别的人才能批,加上现在经济形势不好,很多时候总部下令不能招人,即使之前跟你答应得再好,也是没用的,计划赶不上变化。当然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利也有弊。 大致有以下几点优势所在: 一、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一般情况下,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企业首先必须给这名员工支付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轮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之外的奖金福利待遇。为了能让员工尽快掌握操作技能并不断提高,企业还必须对他们进行培训,支付必须的培训费用。而派遣员工在进入企业之前已经经过派遣单位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就进入工作状态,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派遣单位负责重新培训或调换人员,从而企业无需在支出大量的培训费用。此外,对大量合同员工的管理也是一块不小的成本。因此,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话,就可以免去奖金、培训及管理成本,数量越多,节约的成本就越多。 二、改善企业用工灵活机制,促进就业人员的增加

企业使用多种劳务用工形式,有利于企业灵活的分散风险,根据市场需求灵活组织生产,在固定一定比例的正式员工的基础上,科学机动的配置员工,实现以低成本获取高利润的企业经营原则。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如企业会将优秀的劳务派遣员工聘为正式的企业员工,对派遣员工甚至正式员工都能产生激励作用,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三、减少非核心业务 支出用人环节简单,大部份工作环节由外部机构完成,企业能够将主要精力用于那些对于企业增值更高的环节,总体工作更有效率。 当然,如上所说,企业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 一、个别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 个别一些民营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不合法,如不交或少交社保,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从而影响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形象,破坏了企业以及个人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信任。此外,由于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三角关系,更容易产生员工福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安全易被忽视等弊端。 二、人员流动性大,不利社会和企业的管理 由于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且从事更多低层次或高强度的工作岗位,于是造成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离职率、失业率高,给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 三、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中以外地人员居多,因此为了能够让他们安全安心的工作,就需要为他们安排合适的住所。然而,随着近年来劳务派遣人数的快速增加,无法在短期内满足快速增长的劳务派遣需求。

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 王旭东泮美丹 【摘要】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三性”认定等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现象得到一定规制,导致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日益增多,因此也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分析,比较了两种用工方式的利弊,介绍了实务中“假外包、真派遣”的识别办法,最后重点介绍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以帮助企业防风险,实现企业和谐劳动法律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常见法律风险防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概述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却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命令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1]其根本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发生分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机构(名义上的用人单位)、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双方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享有指挥权,也承担用工保护、劳动报酬支付等相应义务。 (二)劳务外包用工方式 1、劳务外包的概念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的某些非核心职能或辅助性任务交由其他 企业或组织(即承包方)完成,如此整合利用部和外部两种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势的一种管理模式。其实质是生产分工进一步细化与优势资源重新整合。 2、劳务外包法律关系 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也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其中,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即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承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发包单位

劳务派遣优劣势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劣势分析 劳务派遣与正式劳动关系相比有一定优势,伴随的风险除原有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风险、派遣工对第三人侵权赔偿风险以及派遣工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风险外。自2013 年劳动合同法修订以及2014 年新颁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来,对原有劳务派遣制度中部分细节亦有所限制,如: 1、新的规定要求对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原有的对派遣工可以执行较低待遇的优势已经不复存在。 2、对派遣工的人数也限制在了职工总人数的10%以内。 3、对实行劳务派遣的岗位限制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 4、增加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在用工所在地或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时,需要由用工单位代为派遣工办理社保。 当然上述限制有些可能不发生,有些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规避,总体而言现阶段的劳务派遣制度尚有以下优势: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招聘工作完全可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或者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招聘中的大部分工作,这样可以减少很大一笔招聘开支。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务公司一起完成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工作,而劳务公司也愿意配合此项工作,而在此项工作中用人单位用较

少的人力财力 就可以完成培训工作并达到工作要求。 3.有利于降低企业支出。虽然现有法律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但是实践人仍然可以通过薪资福利体系的设置实现薪酬相同但福利不同的差别。 4、规避正式劳动关系员工的解约时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同时可以降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率。 5、减少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的机率,减轻诉累。 6、可以减轻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招聘、培训、工资发放、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7、有利于企业灵活经营,根据经营情况灵活决定用工数量及期限。

企业运用劳务派遣存在的风险及其风险规避 (1)

企业运用劳务派遣存在的风险及其风险规避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向前发展,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全部满足新时期的需要,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应运而生,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新模式即能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实现劳动力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又能解决部分企业招工难的问题。但是,企业应正确运用这一用工模式,从而更好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劳务派遣;企业;风险分析;风险规避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企业的核心战略资源由过去的资本逐步转为信息、知识、创造力。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培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显得尤为迫切,而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又是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和前提。许多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努力改变传统的管理流程,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人方式也就应运而生。 一、劳务派遣的涵义和特征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被派遣的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形成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式[1]。 二、劳务派遣的在企业中的实施现状 劳务派遣这一在西方只用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制造业中却被广泛采用,而农民正成为制造业劳务派遣工的主体。企业之所以对派遣工“情有独钟”,是因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有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轻而易举,只需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此一来,用工企业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摆脱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约;劳务派遣机构也从中捞到好处,拿到数额不小的劳动派遣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一些企业,甚至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突击把一些正式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出现了劳务派遣井喷之势,产生了“挤出效应”,其目的就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可口可乐风波 2008年12月12日,“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在网上公布了一份28页的《可口可乐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最受尊敬的饮料公司正在中国故意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派遣工,这些工人处于公司最底层,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杨郑君等9位大学生经历一个月时间,通过打工和采访形式完成了对可口可乐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的调查,调查的结论令他们感觉“失望和震惊”。例如在他们的报告中,装瓶厂之一的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派遣工比例在旺季可达到90%,月工作时长最多可达到330小时,工资却低于最低标准,很多人还未上任何保险。 随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15日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声明,否认了由大学生发出的调查结果,并声明称,在获悉该报告后,公

司第一时间与相关的装瓶厂沟通,进行了内部自查。初步自查结果显示,该报告中的指责并不属实。事实的真相还有待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不过,该事件掀开了中国劳务派遣制工人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还是引起了多方关注。 案例解析:笔者将此案例置于此处的目的并不在于探讨可口可乐公司申明和大学生调研报告的真实性,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回应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劳务派遣应当在哪些岗位使用。调查报告指责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可口可乐的相关回应又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查报告中列举的可口可乐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解。 案例二:山东省胶南人民医院300多护士被派遣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6日,山东省胶南市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称,自己和300多个非在编的姐妹将被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合同签订后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浅析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目前我国法律所承认的一种对合同制用工方式起到补充及辅助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的实质是劳动力的租借行为。劳务派遣用工可以降低企业的人事管理成本及招工成本,同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受到企业的青睐。用工单位的某些工作岗位具有存在的时间短,不固定的特点。例如,用人单位的员工休产假,产假期间的岗位空缺肯定需要有人来填补,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个岗位上重新招用合同制员工,一旦产假结束,人力资源就会产生富余,为避免人力富余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就要面临承担解除或终止一人劳动合同的解约风险。假如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工的话,就不会有这样的风险。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框架图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劳动提供与接收的事实关系。其权利义务框架图如下: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 (一)派遣单位主体资格缺失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七

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等,且明确规定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以上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派遣单位没有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未取得许可而擅自劳务派遣业务的,属于非法用工。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派遣合同当属无效。基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报酬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并且用工单位将会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规避:用工单位需要使用派遣制用工时,要审慎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严格审核派遣公司的主体资格,要求其出示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 (二)超出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岗位及人数比例限制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劳务派遣的用工现实予以了肯定,并在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因该规定的限制力较弱,造成现实中一些用工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面临招工难的困境而大量使用派遣制用工。国家为了遏制这种不良的用工趋势,于 2012年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做了修改,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这三种岗位上实施,并且对这三种岗位进行了解释,并且对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数量也进行了限制。人社部14年3月份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超过该比例的企业须在该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且降至规定比例前不得新用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岗位限制: 1.临时性工作岗位。该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该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该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 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使用派遣工人数比例限制: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超过该比例的企业须在该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且降至规定比例前不得新用派遣劳动者。 上述规定均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

劳务派遣的理论与现实管理问题研究

劳务派遣的理论与现实管理问题研究 作者:刘榕蓉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7年第06期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全新的用工方式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而出现。从劳务派遣产生之初,学术界就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巨大的争议,实践中对其评价也褒贬不一。随着劳务派遣优势的凸显,以及相关弊端的得以解决,欧美各国及日本都对其持肯定态度,并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我国的劳务派遣目前还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现实运行层面都还有较为严重的问题,而我国政府对于劳务派遣业也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进程加快,我国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的需求也日益明显,放宽劳务派遣的行业限制,规范行业内三方主体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劳务派遣的优势成为了各方关心的焦点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动产权;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我国劳务派遣综述 ????????1.劳务派遣的概念 ????????20世纪60年代,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欧美出现了一种的新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为用工单位选拔、派遣符合其需求的劳动者到其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向用人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劳务派遣涉及三方面的主体: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用工单位)。 ????????2.国内劳务派遣的发展历史 ????????我国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是当时政府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服务人员,而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却起步较晚。1996年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人才市场合作,由人才市场向建行派遣劳务人员以弥补空缺的岗位。建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人才市场联合拉开了中国劳务派遣的序幕,全国各地纷纷效仿,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劳务派遣业务红火地开展起来。

劳务派遣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劳务派遣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喻红霞 [摘要]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用工形式,对用工单位和个人既有有利的方面,也存在弊端。使用劳务派遣,企业可以灵活用人、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个人可以享有更多工作机会。但使用劳务派遣,对企业个人也都存在法律风险,对被派遣员工的激励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挑战,这需要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尊重劳务派遣的“补充性”的特性,关注“合规性”、“公平性”、“人性化”是企业的解决之道。爱岗乐业、心态平和、知法维权是个人的解决之道。只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双方都自觉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扬长避短,实现共赢。 [关键词] 劳务派遣利弊分析人力资源补充性合规性公平性人性化 1.劳务派遣的定义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务派遣是一种特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最初源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用工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持续迅猛发展。目前劳务派遣已是欧美及日本劳动力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个重要内容。 近年来,劳务派遣也大量地涌现在我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它的出现使劳动力的供给和使用更为灵活多元,广泛地受到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 2.劳务派遣的方式 劳务派遣发展到现在也有了很多种方式:如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的完全派遣;由用工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的转移派遣,由用工单位对自行招募或者已经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的减员派遣;由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劳务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的试用派遣。 目前劳务派遣已在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编外人员、各类企业(含国企、外企、民企等)的非核心岗位工作人员、各类企业的短期用工、项目用工、季节用工、甚至中小成长型企业的全员托管等方面广泛使用。 3.劳务派遣的利弊分析 3.1 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有利方面: 1)用工方式机动灵活。

浅析劳务派遣企业风险管控

劳务派遣企业风险管控 言: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并未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限制与惩处条款进一步明示,劳务派遣企业获得了“喘息”调整之机。在更完善明确的规范出台前,劳务派遣企业只有进行自我净化与提升,才能在以后获得生存进展之机。本文从劳务派遣企业的运营特征入手,利用风险分析的方法,详细阐述了劳务派遣企业的风险所在,并对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法提出了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推进,使得劳务派遣这一服务模式得到更多用工单位的认可。据东方慧博近期调研显示,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企业存在的价值特不认可,分不有53%的企业认可劳务派遣在人才快速配置、劳动关系优化方面的作用。

数据来源:东方慧博市场调查 实践证明,劳务派遣这一服务模式以其特有的优势关心用人单位规避了诸多风险: (一)劳务派遣企业立足行业服务,与教育机构、各地区就业机构等人才供给组织相连,关心用工单位解决大规模用工问题,降低了企业的人才选用成本; (二)劳务派遣企业对派遣职员的所有及日常治理服务,是用工单位关于基础人力资源治理工作外包的一种,减少了用工单位的治理幅度和难度,有助于提高其人力资源治理效率; (三)在日常治理中,劳务派遣企业为用工单位提供全程的解决各类劳动争议的服务,关心用人企业防范、解决劳动争议风险。从风险角度看,劳务派遣服务存在的价值即是对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治理风险的转移与承接,那个地点的风险不仅包括了劳动关系治理带来的法律风险,更包括了人才使用与治理的成本费用等经济风险。因而,劳务派遣企业的竞争力在于对经济及法律等风险的化解能力。假如劳务派遣企业无法化解风险或水平不高,那么其劳务派遣服务的质量与增值空间必定不高,其自身的生存必受冲击,劳务派遣企业的可持续进展也必为空谈。

关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问题的探讨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72679142.html, 关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问题的探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迅速发展,这对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跨省市有序流动,满足企业不同类型人员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以及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 劳务派遣是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将员工派送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进行的劳务活动。雇佣关系与劳动使用关系分离是其一大特点,即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益,用人单位只是用工,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劳动有两种形式,一是雇用型派遣,即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派遣公司的员工,不断地被派往公司的客户单位,为其提供劳动。二是登记型派遣,即

劳动者不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但登记在册,当有合适工作,被公司派往客户单位时,按用人单位的使用时间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的优势:一是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且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合格的劳动力。二是人力资源管理更加便捷,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机制十分灵活。三是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四是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五是可以转移企业的管理风险。 正是由于上述优势所在,劳务派遣近年来迅速兴起,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主要是电信、银行、邮政、医院、饭店、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在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劳务派遣尤其受到欢迎。除了异地派遣之外,各地在家政服务、清洁、安保等行业也存在着大量的劳务派遣。

浅析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用工的工伤法律风险

浅析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用工的工伤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17-12-12T15:42:58.413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19期作者:冯小龙[导读] 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建筑企业普遍将化减经营风险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银川 750000 摘要: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建筑企业普遍将化减经营风险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在企业经营风险中最为典型的是劳务用工法律风险。建筑企业承包工程以后,往往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进行建设施工,实际施工人通常又雇请大量农民工进行具体施工。此种情形下产生的劳务用工工伤法律风险正日益成为导致建筑企业效益流失的重大风险点。本文试图从当前建筑业的劳务用工现状,劳务用工工伤法律风险的类型等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希望对建筑工程领域有所助益。关键词:建筑工程;老无用工;工伤;风险 1导言 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涉及到建设、施工、设计等许多单位,同时也包括决策、实施、管理等各个阶段,也因此面临着许多风险,比如按来源可分为自然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在建筑企业实际施工过程中,受到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劳动强度大等因素的影响,施工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特别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力,如农民工等,导致在法律方面,因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仍不完善,从而引发劳务用工纠纷,不仅会损害到建筑企业本身利益,还会增加社会动荡因素,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建筑项目总承包公司劳务用工的发展状况按照建筑行业项目管理改革的思路,因此,建筑企业施工模式形成了以总承包公司为基础,以分包企业为骨干,劳务分包公司大量参与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劳务分包公司成为连接总承包公司与分包企业的桥梁。总承包公司的施工过程、管理过程开始分离,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劳务用工方式,当前运用得最广泛的有雇佣劳动力等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1雇佣劳动力。雇佣劳动力是指总承包公司根据建筑工程实际情况,聘用施工人员进行施工。首先,公司依据不同施工种类,组建对应的劳务队,包括保安、司机、水电工等,公司会与此类施工人员签订对应的合同,但不会缴纳“五险一金”;其次,建筑工程项目内部生产部门签订合同,再由工程内部人员在外雇佣劳务人员,此部分劳务人员的工资、工资发放时间由内部人员与其约定,公司本身不会与在外雇佣的劳动人员签订合同;最后,公司聘用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从事守材料、门卫、保安等工作,或者返聘技术工人,公司会与其直接签订协议,并支付对应的报酬。 2.2工程劳务分包制度。工程劳务分包制度是指总承包公司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将工程分包给外部劳务队,在由外部劳务队进行施工。劳务分包是当前运用得较为广泛的方式,而农民工是主要的劳动力。受到建筑市场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正规的劳务分包公司较少,存在违法分包等严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程建筑法律风险的出现几率。不同的“包工头”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承包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会与施工人员签订合同,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事故、损害工人利益等问题。 3建筑项目总承包公司劳务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3.1基于工程劳务分包制度下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基于工程劳务分包制度下,会存在多种法律纠纷风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如果总承包公司将建筑工程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承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比如某某作业队等,根据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4条例可知,总承包公司必须完全对施工人员承担主体责任,默认劳务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为施工人员缴纳五险一金、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如果总承包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规范的主体且出现工人伤亡事故的,根据第86条《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总承包公司必须承担相关责任;最后,企业如果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需根据“谁承包、谁负责”的处理原则,要求总承包公司赔偿并结清工资。 3.2基于外派劳动力制度下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新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特别是同工同酬制度,并对劳务派遣组织提高了要求,对于劳务派遣过程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基于外派劳动力制度下存在的法律纠纷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同工不同酬的法律纠纷,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可知,外派劳动力的数量必须在总工程劳动数量的10%之内,但总承包公司需要长时间雇佣核心技术施工人员,从而导致出现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其次,企业没有公示相关劳务派遣辅助岗位,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与第22条、新劳动法第92条规定,如果辅助岗位外派劳动力出现事故的,总承包单位须与劳务派遣组织同时承担相关责任。 4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4.1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体系与制度 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体系与制度,使得企业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劳务管理工作。首先,根据建筑工程实际规模和工程劳动力的情况,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科学明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内部机构的组织的责任,详细规定施工人员合同签订程序、批准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等细则与环节,确保劳务分包的合法性、规范性;其次,全面管理建筑工程劳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确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做到职责分工;最后,创建有效的企业内部薪酬管理体系,真正做到同工同酬。 4.2招标人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审查的依据主要有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近几年的业绩、信誉条件、技术条件等。资格审查可以剔除一部分不具备相应资质、信誉不良、技术不过硬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而减少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避免因此造成损失。 4.3科学选择工程劳务用工管理方式 科学选择工程劳务用工方式是避免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总承包公司应在建筑工程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程量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恰当的管理方式,对于需要关键技术但不能使用劳务分包的情况,可使用直接雇佣劳动力的方式,对于雇佣期限较短的情况,可使用外派劳动力的方式。

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72679142.html, 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越来越多的用工单位开始重视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但由于劳务派遣的飞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长期处于滞后的状态,导致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许多法律风险。那么,劳务派遣中又存在着那些风险呢法律? 一、不规范解除合同导致的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往往会把原有员工与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原有员工往往延续“正式工”的惯性,依然享受着“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是动态管理,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辞退。时间中,用工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由此导致很多法律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用工之外,还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协议中约定,

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比如被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但企业要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工单位仍然承担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该认识到,虽然任意辞退可以使被派遣者服服帖帖,但是吧辞退作为日常管理手段,很难建立起来科学、公平的人才筛选机制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二、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假借劳务派遣,将已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逃避企业责任,而这些所谓派遣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

国内外劳务派遣问题研究综述

国内外劳务派遣问题研究综述 1.国外对劳务派遣的研究 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用工方式,一些大型的劳务派遣机构不仅在本国开展派遣业务,其业务也延伸到了其他国家,成为跨国性的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分化,一类是包括清洁工、保安、建筑工人等在内的相对低技能和低工资的低端派遣服务;另一类是包括技术工人、翻译、会计、律师等在内的具备较高技术含量的高端派遣服务。2001年,Peck等人通过研究美国芝加哥地区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发展情况,发现了劳务派遣产生的两种分化。不过,在涉及企业核心工作的岗位上,美国的很多企业还是会选择使用正式员工,而非派遣员工。 2002 年, Kunda 等人通过研究 52 位身为劳务派遣员工的高技能专业人才选择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原因及其工作中的心理状态,发现这些作为派遣员工会获得比成为某个企业的正式员工的收入要高,但是他们也会感到焦虑,无法真正融入工作的企业。劳务派遣发展中虽然产生了低端和高端两种分化,但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仍然以相对低技能和低工资的低端派遣服务为主,他们的通常工作于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一线岗位。 国外的文献也涉及劳务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工作能力

等问题 1998年,segal等人研究了美国的劳务派遣员工和 正式员工薪酬方面的差异,研究发现正式员工获得的收入会比劳务派遣员工多15%-20%,而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后的收入 也只比之前多出 10%。有些欧盟国家为了缓解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不平等待遇,开始执行“非歧视原则”。 2010 年, Jeroen 等人使用分层多元回归分析法研究论证了劳务派遣员工在公平感知方面和正式员工不同。2011年,Jahn等人的研究体现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正面影响,他们利用两阶段选择修正模型分析了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的收入差距,发现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收入差距会随着派遣员工工龄的增加不断减小,这种变化尤其发生在女性身上。而且劳务派遣员工转正之后的工作能力能很快赶上那些一直是正式编制的员工,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形式工作中,可以更快的积累自身能力。同时,Jeroen等人也指出劳务派遣用工在近几年发展快速,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程度,同时也加快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 除了同工不同酬、工作能力等问题外,劳务派遣员工很难获得工会的支持和保障。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合同不是与企业签订的,企业的工会往往会将劳务派遣员工排除。2008 年, shire 等的研究中指出,德国和日本的企业的工会只会更多的防止企业的正式员工被劳务派遣员工取代,而不会关注 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只有荷兰的企业工会开始关注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条件等情况。同年, M.A.Malo 等人的研究发现企业临时雇佣的员工成为企业正式员工的可能性非常小。 2.国内对劳务派遣的研究国内学者认为劳务派遣的优势主要体现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企业在享受其灵活、便利的同时也相应承担着各种风险,在新的劳动法律环境下,如何辨析这些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已经开始引起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最早出现在美国,是指派遣机构根据与要派机构的约定将与自身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工派遣到要派机构,并由其向要派机构给付劳动。由于劳务派遣兼有成本低、用工灵活、法律约束少等特点,大批企业纷纷将原有直接用工岗位改为劳务派遣形式,尤其《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国劳务工人数一度超过2700万,劳务派遣俨然成为企业逃避《劳动合同法》的避风港。但也正是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新的法律环境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潜藏的风险日益突显。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风险主要源于操作不规范、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劳务派遣固有的“劳动、劳务双重关系依存,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并立”的特殊结构。 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企业预期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成本、规避责任的愿望不但无法达成反而要额外承受处罚。具体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很多企业在使用劳务工时操作很“规范”,不直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员工证、不对劳务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且拥有书面的劳务合同,几乎排除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所有条件,但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仍然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究其原因,是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派遣单位要么是仅有中介资质的职业介绍所,要么是个人或企业内部设立的派遣机构,造成劳务派遣“双重三方”结构中的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进而导致劳务派遣无效。 2.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劳务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工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手续,同时从自身节省成本、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或者单纯因工作“疏忽”,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每月财务账目中报税的工资清单上“遗漏”了所有未办理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面临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补交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很有可能声称该劳务工不在其派遣范围之内,自己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印象远不 如对所服务的企业深刻,加之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支付能力有限,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愿意与派遣机构沆瀣一气将矛头指向企业。此时,企业能够证明劳务派遣存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尤其是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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