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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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预防和惩治腐败 预防腐败。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在审查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 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例如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公务员众多,如果均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方面会很复杂,同时立法和执法花费的人力财力过大。但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远低于腐败给一个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政治上等带来的损害。还有监督无效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实施效果较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财产申报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制度发展有它的客观性。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有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报告财产令 (____)____执____号 ____: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____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 本院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__执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d917329192.html,/ws/detail13093.html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一、当前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主要困难(或障碍) (一)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当前的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因素,不利于这一事关所有官员切身利益又让公众信服的法律得以顺利出台,破除立法体制官本位因素是个事关立法体制改革的大难题。 其一,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采用规章形式,由国务院主导制定,而国务院会议组成人员皆属官员,且这种规章在执行中会存在效力不够的问题; 其二,如果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形式,由全国人大表决,而常委们亦算官员,大多由部(省、市)长(书记)等等官员转任,且现时人大代表官民比失调、官多民少,太多的官员以民代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这些代表中省长、市长又何其多,我们不能因为是省(市)长,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就认为他们与官本位绝缘,我们更不能因为他们是高级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就认为他们在这项立法中都是可以信赖的。 其三,我们的官员大多一直为官,乃至终身为官,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象西方国家的官员从民到官,又从官到民,角色会不断转换,官本位思想容易破除。笔者认为,制定这项法律,不除立法过程中的官本位,不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最终出台的法律条款很可能“华而不实”。 (二)实施执行阻力大。可以想象即使完美的官员财产公开法律得以出台,遇到的各种执行阻力更大,执行更难。官员财产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无疑意义重大,但对官员来说,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很大的压力。主要的执行阻力有: 1.官员配合意愿会较低,主动性差。一是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二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出于中国人不露富的心理文化,会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难以想象有多少官员主动给自己套上紧箍咒。同时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情结”,也会加重了一些官员公开财产的心理负担。 2.配套制度不健全,体制内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制约不够,民意反映渠道有限,对执行中的问题难以形成民意力量。 3.技术手段虽基本成熟,但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不严等问题。配套条件不够成熟主要有:金融登记实名制推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专项信息技术手段研究需要开展、公开与隐私界限没有立法明确。如一些司局长们到地方、单位讲课“走穴”,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动辄上万、数万元的“讲课费”或“咨询费”。“这里面很难讲清是靠官位、内部信息挣来的,还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得来的。”再如,一些与职务无关或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情往来,是否合理,是否该申报。 二、财产公示应包含哪些内容(项目) (一)收入。前一年度从任何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馈赠和补偿。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简述越南官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简述越南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社科院马研院研究员潘金娥 中越两国同属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行政体制相似,公权机构的设置和公务员配置也具有高度相似性。目前,越南已经开始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越南的做法,对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一、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 腐败问题在越南被成为“国难”,严重威胁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越南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腐败,增加工作透明度,其中包括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越南《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公开申报财产和收入。为配合这项法律的实施,2007年3月9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就签署了关于财产和收入公开的政府第37/2007/N?-CP号决定,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申报财产。从2008年起,部分党政机关的干部申报了财产。2011年,政府颁布了第68/2011/N?-CP号决定,对2007年决定进行了补充和修订。2012年11月,越南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以94.98%的赞成票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修正案),该法律规定越南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表,从而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开始有法可依。这部法律还对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财产的各类义务加以规定,越南国会指定政府负责出台有关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的财产定价、申报人的权力与责任、申报手续与程序等的具体规定。 根据《防止和反对贪腐败法》(修正案)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与此同时,越南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以及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须在选应选地区公布。 2007年政府第37号决定规定了11种人属于申报范围:1,专职国会代表、专职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和议会代表候选人;2,县级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职人员或机关、组织、单位中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3,部队副团级以上指挥官和县级武装部副指挥长以上军官;公安部门副团级以上、区县级公安局副局长和大队副队长以上干部;4,国营医院和研究院的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科室主任、科室副主任和主治医师等;5,国家财政拨款的报纸和杂志的总编辑、副总编辑、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等;6,国家下属各省、市、区的小学和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和会计师,国家下属各初中、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的校长、副校长和会计师,国家各所大学和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系主任、副系主任和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7,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经理、副经理、会计师、处长、副处长、项目主任和副主任,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项目经理、副经理、会计师;8,国有公司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计师、处长、副处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新兴区法院付长明 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悬赏执行是执行工作借鉴刑事侦查手段的实践尝试,拓展了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震慑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当然,此举有引发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虽已查明财产却隐瞒不报,而与他人串通举报以领取悬赏金之虑,应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 (五)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社会发展迅速和人员流动性增强,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多,要查明其在外地的收入、投资等情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过大,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除委托执行之外,对规定不明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调查的形式查明其履行义务能力。基层法院还可以采取代为执行措施。 (六)给予申请人一定授权 对于申请人,除了明确其义务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一致。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这样的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令。 申请人在自行直接取证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或其律师发出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扩大申报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完善公开制度、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公开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1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 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而有恃无恐,致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严重。此现象已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 1.1 各界意识形态方面。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4年,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五年来三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与50多位代表联名形成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也引起包括中纪委的重视。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2010年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1.2 国家制度建设和实际行动方面。1988年,起草了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缔约国。2007年9月13日上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重心前移。而从2006年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之后,6年间,相关机构对这个议案的答复年年有变化从前两年的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1.3 财产申报的破冰之旅。新疆阿勒泰地区实施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就是政府为公民权利监督创设前提的一次尝试。2008年5月28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该规定实现了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三大突破。一是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二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离任申报延续三年。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建立财产公开制度的‘良好范本’,对推动中国的‘党政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55名初任副县级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普通民众均可查阅。 2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只报收入不报财产,申报范围过窄。按照以往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但其基本上规定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虽然《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有增加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未能落到实处。 2.2 缺乏权威法定受理机构,监督力度不足。按照《监督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 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新)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二、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 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 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

规章制度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收效甚微,在很大 程度上正与相关配套措施严重缺失有关。突出表现为:对权力的监 督无力;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对财 产转移的监控力度有限。为此,要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完善配 套法律法规,加强监督,保护奖励举报人;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财产转移的监控力度,增加贪官被追究 的风险;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为保障廉洁构筑前瞻性机制;对财 产申报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与审查,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配套措施完善 惩治腐败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统筹兼顾。 同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不是一部孤立的制度,需要有很多的配 套措施予以支撑,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就很难实现对官 员财产申报的有效监督。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收效 甚微,在很大程度上正与相关的配套措施严重缺失有关。 一、相关配套措施的严重缺失 (一)对权力的监督无力 中国的各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监察检查部门 林立,但我们却难以看到这些机关部门的作为。据最高检察院控告 检察厅副厅长孙立泉称,近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其线索70% 都来源于群众举报。诸多形如走过场的监督,正是贪官们顺利腐化 的催化剂。 (二)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 中国反腐败的主渠道是群众举报。但,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 例子却举不胜举。王汉林,历经5年,为躲避打击和暗害5次搬家,并曾绝望地写下遗书,最终才将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扳倒;李国福,因举报阜阳“白宫”问题被逮捕下狱并在监狱医院神秘死亡。在我国,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很少,刑法中仅规定,“对证人进行打 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这少之又少的规定,在现实中都无法得到 贯彻执行。如果不对举报者进行有效地保护,将会挫伤举报者的积 极性,阻碍中国反腐事业的进行。 (三)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

2020公务员面试热点:如何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20公务员面试热点:如何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 度 【相关表述】 据报道,今年以来,全国至少有安徽、贵州、海南、陕西等十余省区市的部分地区,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至科级。而且,申报事项大幅细化,瞒报误报后果严重,可被停止晋升,甚至 免职。例如,今年4月,河北张家口市怀来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玉 清因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等四项违纪行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 政撤职处分。5月,新疆焉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29名未如实填 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科级干部进行了约谈,要求重新填报,并限 期作出说明。据此,有人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刚性越来越强,“牙齿”越来越锋利。 【模拟题目】 对于我国推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你怎么看? 【专家解析】 纵观各国实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官员廉洁自律、防治腐败的基本制度。受其影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提出。1995年中央即出台了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两年后,申报范 围扩大至县处级副职。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官员 每年向组织报告包括家庭婚姻、收入等在内的14类个人事项。与此 同时,一些地方“接棒”试行这项制度。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 纪委率先“吃螃蟹”,随后,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安徽庐江县等 多个省份的多个地方进行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试点。 然而,各地的实践都存在一个共同弱点,那就是缺乏公开公正的监督,收效甚微。翻开那些老虎苍蝇的腐败样本就可发现,事发之前,这些为官者几乎都没有认真执行过“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申

报制度根本阻止不了他们升官又发财。如今,反思过去,弥补不足,做好以下三点迫在眉睫: 一是落实申报范围。如今申报事项的范围虽及配偶与子女,但官员有一堆理由说难以掌握子女的财产状况,以及他们经商办企业的 情况。事实上,让家人“先富起来”是一些官员腐败的常态。对官 员如何掌握子女的财产状况亟待规范具体有效的约束措施。 二是严密申报公开与核查程序。“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如果财产申报仅仅停留在内部表格上,不向社会公开,就难以防止虚 报假报。所以,完全可以从新担任的领导干部开始,落实财产申报 制度,但如何核实是关键。抽查无疑是核实的基本方法,要明确抽 查的内容和范围,并通过不断的修正、纠偏,提高其普泛性、可操 作性。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三是对“瞒报误报”的处罚从政纪走向法治。长期以来,对“瞒报误报”者处罚偏轻。如1997年规定的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2006年加了“诫勉谈话”,直至2010年才增加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 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其实,虚假申报问题是 经不住法律较真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发现少报财产,应该进一步核实多余的财产从何而来,拒绝说明 来源的,则可能构成该罪。所以,若把官员财产申报不实与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衔接起来,其威慑力定会大大增强。 如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论是在国家政策层面推行,还是在多个地方试点,都不再会是浅尝辄止。而且,站在不远处迎接它的,将是民众期盼已久的国家立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渝高法…2017?203号 【发文日期】2017年7月28日 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执行法院应当何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答: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如未能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于逾期之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其财产情况? 答: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可以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每3个月或6个月定期报告其财产情况。 三、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2)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3)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4)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5)违反财产报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答: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享有权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单独所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其自己名下的财产和以他人名义代其持有的财产;其已经现实取得的财产和必将取得的财产。 被执行人为设立有分支机构的法人的,应当一并报告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除报告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外,还应当报告其与所属法人的相关情况。 被执行人已报告的财产或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债务与支付执行费用的,经执行法院准许,可以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财产涵盖哪些类型? 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包括: (1)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 (2)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3)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4)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5)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 (6)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 (7)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核心观点】 (1)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备注:其实“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并非新鲜事物,戴斌老师认为,这个政策的难度不在于“制定”规则,而在于如何具体地“去执行”。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尤其是涉及官员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牵涉利益众多,推行过程中,必然会有阵痛。中央已出台相应文件,大方向已经确定,剩下的就是如何“细化”地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这里则考验地方政府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决心了。) (2)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具体来说,通过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对于那些通过一定程序民选出来的官员,则必须在所选举的范围之内向社会进行公示。 (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备注: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涉及相当大的群体,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个人经济事务都离不开金融机构,因此让金融机构“介入”到监督过程中,将使得监察范围更大,同时也可以提升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可以通过四个环节来完成: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高中语文作文素材之时评例文:官员财产申报,做了总比不做强!

官员财产申报,做了总比不做强! “做了总比不做强,每一点点小的进步最终会推动大的进步!!!”――这是IP 号为221.204.242.★的网友在人民网开展的2008地方新政评选活动中的留言,他(或她)力挺的是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阿勒泰此举在40项地方新政评比中得票最高,反映了网民对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关注和支持。 去年5月25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9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正式开通,网站设置了“县(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倒计时”栏目,赢利不少赞誉,并让大家充满期待。 新年第一天,新疆阿勒泰地区所有县处级干部的首次财产申报工作正式开始,第一批申报财产的有55位,第二批申报的约1000余人。 根据网上所公布的“排行榜”,第一批公示的55名初任副县级干部中,年收入最高的为阿勒泰地区卫生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叶尔兰别克?阿哈太,提任前为阿勒泰地区卫生学校学生科科长,年收入44284元。年收入最低的为阿勒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主任郭永峰,年收入24180元。当地纪委干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上公布的这个排行榜是真实的。” 然而,网友很快发现55名官员中的绝大部分只填了“工资”和“奖金、福利”两项,个别官员申报了自己的稿费收入,而所有的官员都在表格第四项,即最敏感的一项“礼金”收入一栏中填的上“无”。于是,舆论纷纷对这一制度“仅靠官员的自觉性”的设计表示质疑。阿勒泰,这个位于新疆最北部的默默无闻的地区,因这一新规迅速热遍全国。 被喻为“阳光法”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883年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时至今日,它几乎成了各国防腐倡廉的首选法律措施,一般分为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 在我国《公务员法》制定过程中,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写入法律。目前有关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在199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其性质仍然是政策性红头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且这一《规定》只明确了一年申报两次的日常申报登记制度,对初任申报、离职申报并未涉及,对申报方式、公布形式及审查方式也没有任何规定,更缺乏刚性的惩罚方式。 也正因为如此,阿勒泰之举虽然争议颇多,但大家并不否认其对官员财产监督体制的建立所起到的积极的促进作用;网友更是边议边挺,将其票选为最有价值的地方新政。 可是,阿勒泰能走多远?全国能否出现第二个、第三个阿勒泰?让人欣慰的是,阿勒泰受到了高层的关注。春节前,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新疆阿勒泰地区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尝试等等,我们都在关注。预防腐败是大家共同的心愿,也是共同的责任。凡是有益的探索,我们都会进行跟踪研究和认真总结。这番表态,让我们充满期待! 在人民网开展的2009两会热点调查“您认为财产申报公示将对反腐起到什么样的作用?”选项中,过半数的网友选择了“.财产申报公示必须和完善机制结合起来”。 的确,光有一个阿勒泰是远远不够的,光有申报也是不够的。申报、公示、监督和问责,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各个环节,缺一不可。我们希望,作为制约官

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角度解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角度解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近年来,在我国查办官员贪污腐败案件中,大案要案逐年增多,贪污数额动辄上千万,官员财产为何难以监控?2009年全国两会中,人大代表再提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之前,新疆阿勒泰于2009年春,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千名官员财产收入:财产申报相当详细,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礼金、大额动产、不动产购臵、交易、租赁收入情况及资金来源等,尽管还存在令人不满和质疑的地方——千名官员在收受礼金栏的“零申报”,以及房产汽车等“秘密申报”,但总体而言,地方迈出了第一步。其后,一些地方政府在“阳光财政”上也开始“试水”。浙江慈溪要求政府官员申报工资收入以及大宗财产等内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实现彻底地公开化。湖南浏阳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借鉴“阿勒泰模式”,工资收入以及大宗财产实行彻底公开;在公示范围上,则借鉴“慈溪模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有评论称其为“最彻底模式”,主要针对“拟提职”的政府官员,公示期为三天。推行财产公示制度,也并非全部人拍手称快,有反对声音,有说时机不成熟的。据网络一则报道,在2009年两会期间,某省高官作为政协代表被问如何看待官员财产申报,他反问:老百姓的财产怎么不公布?那些(私营)企业老板的利润为什么不向工人公布?” 今年(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不仅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还包括其配偶、子女的工作财产状况,是否在国外定居等情况。有评论认为,这是党中央和国家政府正面回应了党政官员的财产是否要申报,是否要受到监督,是迈向官员财产阳光的重要一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否能成为遏制官员贪污受贿的一把利剑?如何看待政府一系列关于预防、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民众关于财产公示的诉求真的是基于反腐败吗?财产公示是否有违公民的隐私权?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其背后展现了目前我国在公共政策领域面临的诸多矛盾与积极探索。 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的核心价值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党中央和政府从国家法制的层面肯定了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必须进行申报,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我们必须把官员财产申报和向公众进行公开视作两个问题,纠缠在一起讨论,则很难走出要么严重触犯公民隐私,要么难以实行财产监督两难的境地。 各国在有关官员提交的财产申报书是否向公众进行公开问题上,做法各有不同。美国强调申报书一定要予以公开,提交的申报书在6年里允许要求检查的任何人对该申报书进行检查,或者要求得到一份副本。而法国的做法则是接受财产申报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如实申报财产,这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申报财产,隐瞒真实的财产数额,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相关案例 平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田某与韩某租赁合同纠纷、赵某与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祁某与范某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白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张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上六起案件中,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案款共计5781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被执行人分别被依法拘传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执行询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______执______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与×××__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 本院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执__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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