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百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1】

陈某曾任河南省罗山县某乡信用社副主任。2009年3月,姜某欲向该信用社贷款20万元,陈某向姜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2009年8月至9月,被告陈某利用姜某提供的身份证,先后给姜辉办理了6笔贷款,共计18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向法院退赃20000元。陈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诉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 2011年3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10月17日生,原系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1年8月阳东农村信用合作113联社改为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理事长、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间多次收受林国钦所送“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2009年11月,陈某某以其姐夫伍为国的名义到阳江涛景度假村有限公司办理高尔夫会员卡,为感谢陈某某在公司贷款一事上的帮忙,涛景公司以万元的优惠价格为陈某某办理家庭终身会员卡,而同期该卡的市场价为128万元,陈某某从中收受6万元好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受贿的赃款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3】

李新民,2000年11月至2009年8月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2009

年8月任保定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李新民在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期间,多次通过帮助他人联系、获取贷款,单独或伙同其妻陈桂芬收受他人现金或财物。其中,李新民受贿人民币108万元、美元9000元,其他财物价值人民币万元。同时,被告人李新民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巨额贷款,致使贷款本金及利息2650余万元不能归还,造成信用社特别重大损失。2010年9月,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判处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李新民有期徒刑20年。同时,其妻陈桂芬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1】

被告人张某,原湖南省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通过吕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万元人民币购得5万元假币。回单位后,被告人张某利用其任信用社出纳员的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将5万元假币中的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套出相同数额的人民币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

2005年10月19日,广东省电白县沙琅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到曙光分社检查库

存款时,发现有74500元假人民币,警方调查后发现,沙琅农信社曙光分社原出纳员刘某发自去年6月份起购买了76000元假币,利用出纳员的身份,先后分多次将假币换取了745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并输得精光。广东电白法院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处刘某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款3万元。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

2007年6月份,河南省银监局在对全省银行业机构新旧版金融许可证更换工作过程中,周口银监分局发现西华县邮政局上缴的1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流水号字迹稍粗、年月日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等疑点后,对西华县邮政储蓄机构所有的金融许可证逐一对照查验,发现有18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伪造嫌疑。河南银监局立即约见省邮政局负责人谈话,周口银监分局迅速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查清了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的事实。

周口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事件,暴露出部分银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有效防范和制止同类事件发生,河南银监局遂对全省银行业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西华县邮政局予以警告处分,并暂停对其2个邮政储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批。责成周口市邮政局给予西华县邮政局原局长、原分管副局长免职处分;给予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留用处分;给予周口市邮政局主管证件管理人员行政警告,并扣发三个月奖金的处分。

四、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案例】

2006年5月中旬,某银行实习职员李某的男朋友小袁自编一个身份证号码,找到李某为其查询与该身份证号对应的信用卡卡号。李某明知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规定,却碍于朋友关系,非法向小袁提供了储户张某的银行信用卡号。后来,小袁通过其他手段试出张某银行卡的密码,于同年6月开始,多次通过电话转账,将张某信用卡内的万元盗走。2006年6月30日,李某投案自首,次日,小袁被抓获归案。李某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1】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员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仍违法发放冒名、借名贷款11次,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导

致这些款项均未收回。2015年,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2】

李某的违规放贷金额达到近4000 万元。2003年9月至12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某在该行与北京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万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万余元。此外,2003年9月,李某还在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昌平支行损失万余元。据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在3个月间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被市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案例3】

刘某某原系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平安信用社客户经理。刘某某自2007年2月至2013年7月,先后任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平安信用社新李分社、平安北路分社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投放、贷款管理等工作。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向贾某乙、贾某甲、吴某某、卢某丙、王某某、卢某丁等人9次违法发放贷款共计360万元,收回本金元,造成本金损失元。2016年 6月,经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山县支行工作人员罗某历任盖支行信贷部信贷员、信贷部主任、行长助理、副行长,罗某的下属曾某某也是该支行信贷部工作人员。2011年,罗某为盖支行信贷部主任,营山县骆市镇个体户肖荣通过向罗某行贿等手段拉近与罗某关系,罗某指使曾某为肖荣违法办理贷款,后肖荣通过借用多名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小额联贷的方式,在该邮政银行骗取贷款共计近600万元,又通过多次转贷,一直到2016年案发,目前经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罗某涉嫌受贿罪、违

法发放贷款罪,曾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肖某涉嫌行贿罪移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目前估算已造成该银行损失近400万元,具体损失现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中。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1】

林某,福建福安某银行原行长。1995年1月,林某从北京某房产公司引进资金1000万元。1996年1月,林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引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北京某房产公司的1000万元本金。1997年2月,林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向郑某吸收资金500万元,向李某吸收资金1000万元,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将上述2000多万元账外使用。林某取出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利息及已经到期的本金。1998年3月,林某以福安某银行名义向福安兴业银行借款430万元用于还债。之后,因无法偿还福安兴业银行的欠款,东窗事发。经审计,林某实际造成该行187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2008年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2】

山东省聊城市某县一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吴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吕某、高某等32人种植、养殖的名义,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20万元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认定在2010年9月至2014年吴某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又在本村及周边村庄吸收存款用于个人经营130万余元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认定

在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吴某采取给储户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或打白条的方法,吸收其办理的杨某、王某等60余人的存款人民币290万余元的行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3】

2015年1月4日、6日、9日,河南睢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原主任徐某(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吸收外地客户吴某资金人民币700万元、金某等人资金人民币896万元、丁某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上述三客户在该信用社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告人李某受徐某的指使,将这些资金通过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转账到洪某、王某二人名下的银行卡里,后将银行卡交给徐某保管,而并没有记入该信用社的账目。之后,被告人李某与徐某向三客户开具了同等数额的假存单。案发前,吴某存入的700万元及金某存入的896万元已返还。案发后,徐某外逃,现仍有丁某的150万元未返还,给客户和该信用合作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6年1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七、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1】

2007年3月25日,河南省襄城县一信用社主任陈某(2012年6月12日因病

死亡)授意下,该信用社代办员张某在没有收到储户狄某现金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狄某开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活期存单。2007年6月份,在进行业务检查时,张某向陈某询问该如何汇报此事,陈某授意张某向调查人员撒谎说信用社所留存单不慎洗坏,后信用社于2007年6月17日登报申明该存单丢失作废。

2013年10月19日,狄某持该30万元活期存单到信用社,要求支取现金。信用社人员发现该笔存款没有入账、没有原始底账且早已声明作废,遂拒绝兑付。后信用社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抓获归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信用社尚没有向狄某兑付30万元)。

襄城县检察院遂将案件起诉到襄城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张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案例2】

李某某系安徽省定远西城信用社原主任。2006年6月20日,定远一电脑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远公司)与合肥一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签订一份电脑产品买卖合同:由合肥公司向定远公司提供总价值为万元的160套电脑,定远公司预付定金万元,余款40万元于当月28日前需提供银行保函。

随后,定远公司找到李某某,要求其帮助出具银行保函。李某某未请示主管部门,也未经本单位研究,于6月28日擅自为定远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函”,并加盖了定远西城信用社公章,明保证为定远公司到期未付货款及违约承担责任。合肥公司按约向定远公司提供了电脑,定远公司逾期未付欠下40万元货款,合肥公司即提起民事诉讼,从李某某所在单位划拨款额万余元为定远公司承担了连带付款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向单位退款万元。

2009年5月,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具保函造成经济损失案,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定远西城信用社原主任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例3】

鲍宁系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女职工。2015年1月23日,鲍宁的好友孙黎春以买树林做担保使用为由,找到鲍宁要求其提供两枚合计30-40万元的存折。鲍宁考虑到孙曾多次为其揽储,在完成存储任务上帮助很大,于是便按孙的要求为其出具了18万元和万元的两份虚假存单。孙持两份存单并未按所说的那样做买树林担保使用,而是用于偿还其诈骗犯罪所造成的欠款使用,后因受害

人持存单取款时未能得款至案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于1月6日以被告人鲍宁、孙黎春共同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2016年1月30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鲍宁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孙黎春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

八、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被告人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某日,参加毒品犯罪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开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案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其性质,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191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九、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

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公民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案例1】

2014年1月初,中国银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来到位于大邑县的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找到该学院成人高考办副主任代某,说想向学生推销银行卡。

之后,代某未经过学校许可和学生本人同意,通过QQ邮箱将3万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给了曾某、李某。曾某、李某收到学生信息后,向银行申请批量制卡。

随后,曾某、李某将违规制作的35000余张中国银行企业园区金卡送到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交给代某,并向代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要求代某提供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代某拿了钱并将其存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辅导员召集学生填申请表的加班费,以及复印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的费用。

2015年2月11日,代某因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2】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单县信用社临时工作人员董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查询他人征信信息1629条,并将查询结果出售给李某某,先后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好处费4万元左右。

后经法院判决,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案例1】

海南省临高县金牌城市信用合作社原理事长台剑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1997年至2001年,台剑锋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金牌信用社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以挪用的资金归还之前挪用款项,共计挪用单位资金490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台剑锋以金牌信用社的名义向他人吸收、借贷资金351万元,不入金牌信用社账目,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台剑锋于2001年8月3日潜逃,2013年4月21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2014年11月,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以台剑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自2013年11月26日起,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启动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目前,已有多名信贷员因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虚假手续、骗取贷款等,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其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太和县郭庙乡信用社担任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9年至2005年期间,伪造虚假手续,侵占信用社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担任太和县税镇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2006年以来,收取40多人归还的贷款,但未入信用社账目,挪作他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

目前对清收工作涉及的违法犯罪人员已立刑事案件21起、采取强制措施17起,刑事拘留3人、逮捕1人,取保候审2人,治安处罚10人,同时对13名已立案的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在全县范围内发布并张贴了《悬赏通告》。太和县法院依法对1名拒不执行的欠款人进行了强制拘留。

【案例3】

2007年至2013年3月期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信贷员刘斌在竹园信用社工作期间,利用当时既可以当信贷员又可以当业务员的双重身份便利,办理借、冒名贷款,自己就可将办理的贷款现金取出。一种是通过熟人借他人身份证贷款给自己使用;另一种是利用他人在信用社贷过款的身份信息,贷款归自己使用。在贷款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一万元以下的,自己填写一份借款借据,就可直接办理贷款;一万元以上的部分填写借款借据后报主任审批后贷款,一部分则以鱼龙混杂的形式未经主任审批就直接办理了贷款。对于老百姓的贷款,收回来后没有在系统里面下账,只是出具了一份手工收款凭证给老百姓。办理借、冒名贷款得来的钱一部分被自己投资煤矿生意亏掉;一部分被自己吃喝开支掉。这些问题一直到被告人刘斌要调动工作时,其余工作人员在去催收贷款时才被发现。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斌在利用自己在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园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冒名贷款归自己使用160笔,涉及金额420余万元,收贷收息不入账36笔,本金及利息8万余元。

2015年9月10日,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信用社信贷员刘斌有期徒刑11年。

【案例4】

2009年6月,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兰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某某2004年至2007年在担任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坝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贷款保证金”、“最低生活保障款”、“定期定量补助款”、“暂收款”、“专用账号”等账户将代为保管的存款共计人民币元非法侵占;将从罗某某等33人收回的贷款元非法侵占;冒用俞某某等名字先后46次在三坝信用社自己办理手续贷款人民币2293000元并非法侵占。作案时间长达4年之久,共非法侵占单位资金86笔,共计人民币元,数额巨大。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资金达元,数额巨大,且至今无法归还,给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职务侵占罪。

十一、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归个人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案例1】

辽宁省丹东市一银行职员为了挪用储户存款,先后8次变造储户身份证、模仿储户笔迹,将储户存单或国债挂失并取出。尽管事后钱款如数退还,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还是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汤某曾是丹东一家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至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的工作人员。2005年至2007年,汤某在担任这家银行两个营业部的储蓄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采取变造储户身份证、模仿储户笔迹签字的方式,将储户的存单或国债挂失。然后,她利用同一手段将储户钱款取出,共计取出储蓄金万元归个人使用。2007年12月,汤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汤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2】

2010年2月至9月期间,余某担任湖南省汉寿县信用联社某乡信用社主任。2010年2月3日,当地居民刘某找到余某,以杨某的名义向余某所在信用社申请贷款5万元,余某在未对借款人、担保人还贷能力及贷款用途进行调查、审核的情况下,即违反国家规定向刘某发放了5万元贷款。2011年2月2日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导致该笔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本息。此外,因余某未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违法发放贷款,导致向张某、刘某某、杨某等人发放的3笔共计15万元贷款也逾期无法收回本息。截至2011年12月20日,因余某违法发放贷款,给其所在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40万元。

2010年1月至3月期间,余某采取私自截留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方式,挪用信用社资金17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发后,余某退还了所挪用的单位资金。2014年8月,经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例3】

罗某于2011年12月至 2012年4月,在担任湖南省南县下柴市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向刘某光、孙某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以及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不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伪造贷款审核资料,违法发放贷款1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协助归还贷款110万元。2012年9月,被告人罗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未将谭某归还信用社的贷款20万元入账,私自挪用给邓某、蔡某归还贷款,所挪用的资金至今未还。

经法院审理后,以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4】

任职于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信用联社段家集信用社的会计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209万余元。5月5日,庆阳市合水县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因郭某某案发前尚有44万余元未归还,案发后郭某某家属退还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5】

38岁的潘新元原系浙江省龙泉市一信用社岩樟分社主任,2001年3月至2009

年3月间,私刻107枚私章,冒充84名农民,身份,自己填写借款申请书,冒充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审核人签名,自己按指印、刻私章、自行审批及盗用现主任柜员密码,为自己办理贷款88笔,共计181万元。这些款被其用于购买福利彩票、支付利息和购房,最终无法偿还。2009年8月19日,潘新元被龙泉市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决有期徒刑8年6个月。

试论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举措

试论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举措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政策、市场及人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特别是在过去银行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资产,从而接受了一定的抵债资产。抵债资产的特殊性加之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难以准确掌握的情况,极易引发银行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的职务犯罪。2009年在某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环节就查处了4起员工受贿案件,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易发性和多发性规律,值得认真研究、探讨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一、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态势严峻 近几年,银行业员工收受贿赂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集中采购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其中又以后者占比较高。2009年,在某银行立案查处的6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中,发生在不良资产处置环节就有4起,占66.67%。 (二)犯罪主体身份集中 受贿犯罪主体多为银行基层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2009年,在某银行查处的受贿案件4名受贿人员中,3人属一级支行不良资产处置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另1人属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联的业务骨干。且在案发时,已有3人离开了不良资产处置岗位,属陈案新发。 (三)作案手法隐蔽 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受贿犯罪案件中,受贿犯罪主体与行贿或索贿客户单位存在工作上的长期合作关系,彼此私交较好,基本上是一对一的“单线联系”,其受贿或索贿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这些人业务比较精通,平时表现较好,无明显或异常的行为表现,银行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难以发现。 (四)受贿数额大、时间跨度长 2009年,在某银行立案查处的4起不良资产处置受贿案件中,收受贿赂数额最多累计人民币34.6万元,最少的也有人民币7.08万元。有的受贿主体受贿犯罪时间长达10年,尽管每次收受金钱数额不大,但累计起来却是不小的数字。 (五)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相互利用,甚至勾结抵债资产所在地政府或法律机关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暗箱操作违规处置,从中谋取私利,以收受贿赂获取好处。2009年,某银行被查处的4起不良资产处置收受贿赂案件中,其中1起就是银行工作人员与当地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4家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10.2万元。 二、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发生在某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着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但归根结底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不完善,贯彻落实不够 1.授权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有的银行虽然建立了授权管理制度,规定经营行无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但同时又规定对由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接受的经营行可报备接收,对抵债资产金额较小、不易管理、耗损率较高的流动资产以及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等于或高于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与管理、处置费用之和的经营行可自行处置。就导致基层经营行主动要求法院及仲裁机构直接裁定给银行以规避授权管理,在某种程度上,经营行实际可以控制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使授权管理制度大打折扣,留下风险隐患。

青少年违法犯罪经典案例

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部山寨苹果手机,毁了两个家庭 未成年人,是含苞的花朵,是扬帆待航的小船。然而,有一些花朵还没有来得及开放,就遇到了暴风雨;有一些小船刚刚启航,就误入迷途。 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警示案例,与社会各界探求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希望在孩子们遇到暴风雨时,给他们撑起一把雨伞;当孩子们走在迷途时,为他们点亮一盏灯。 抢劫: 苹果手机摔坏了,他再去抢一只 在小宇还两岁的时候,他的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离异了。从小,小宇和哥哥就一直由母亲抚养,虽然缺少了父爱,但母亲对他一直疼爱有加,尽其所能满足小宇的物质要求,同时一心望子成龙的母亲对小宇的学习及生活管教十分严厉。 2012年7月,苹果iPhone4手机风靡全国,拥有一部iPhone4成为了众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梦想。16岁的小宇眼看周围越来越多的同学也加入了iPhone一族,磨

着母亲也给自己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拿着这只白色的iPhone4,小宇如获珍宝,格外珍惜,因为他知道以自己的家境能够拥有这只手机很不容易。然而在一次上网时,这只手机不小心被摔坏了。看着坏掉的“苹果”,小宇完全不知所措。想向母亲承认,却不敢,因为母亲知道后必定会责骂。不承认,又过不了母亲那一关。正当小宇心慌意乱的时候,他突然看到旁边一个上网的男孩有一只和自己一样的手机。 一个疯狂的想法陡然在小宇的脑海出现:我何不把那只手机抢过来,那么母亲永远不会发现手机已经被摔坏的事情。小宇尾随男孩来到一个偏僻的路边,趁男孩不注意,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拖到路边草地。小宇没想到,男孩会强烈反抗,惊慌失措之下,他拿起随身携带的小刀连续刺向男孩的腰部、腹部……没过几天,小宇就被抓了。 法庭上,谁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面目清秀、手足无措的孩子居然为了抢一只山寨的苹果手机,将匕首捅向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孩子,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被害人从此不能从事劳累工作。小宇一时的冲动,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另一个幸福的家庭,最终法院判处小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诈骗: “捡”到信用卡竟去商场刷 2012年5月31日下午,小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无意间发现机器上留有一张被他人遗忘的银行信用卡,当即随手带走。 “这卡没用的。信用卡都有密码,你把它扔了吧。”当天下午,当小钱告诉17岁的好友小赵,自己从自动取款机上“捡”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后,小赵心中一动。 “扔了?”小赵想,也许这卡还有用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她来到我市某超市内的一个移动通信柜台。她先精心挑选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手持“捡来的卡” 刷卡时,赵某“机灵”地冒用信用卡正面的拼音签下名字——“李婷”。让她惊喜的是,营业员并未要她输入密码!初试成功,小赵喜出望外。 “当时我有点昏头了,财迷心窍,有钱赶快用。”怀揣这张不用密码的信用卡,小赵先后在南大街某品牌烟酒店、某品牌婴幼儿用品店等冒用他人信用卡连续消费,一天之内,总计刷卡消费金额竟高达16375元。 在抓获小赵归案时,她正在翻阅手机说明书,购买的化妆品、烟酒等物品甚至都没来得及拆。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贩毒: 帮“干哥哥”送货

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_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 从一个保安到银行业务员,凭着小聪明,他很快发现了银行业务流程中的漏洞。 再过几个月吉鸣就27周岁了,然而他的27岁生日,甚至他的 28岁、29岁、30岁……生日注定要在大墙内度过了。直到东窗事 发前的一天,他还觉得自己的移花接木之法实在巧妙至极,然而现 在他只能抱怨自己的愚蠢了。 2003年10月,吉鸣和林娜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大肆操办享受一 番之后,他发现10万多美金花得差不多了。于是他俩如法炮制,从“冤大头”李萍账户里划取了55万美元,他们用赃款购买了一辆别 克车和一套商品房,再一次体验“潇洒”的生活。 去年8月,真的李萍来到银行提款,吉鸣的丑行马上被银行发现。日前,他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这些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特点鲜明。首先,它们多以权钱交易型职务犯罪为主。综观这些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最多的为受贿罪名,有19人。其次,涉案金融普遍较高,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 元的大案要案屡见不鲜,不仅造成严重的资金流失,而且造成巨大 的金融风险。此外,群体腐败、窝案、串案现象普遍,一些案件中 存在同部门人员相互联手实施犯罪的现象。 xxxx年6月8日9:24:00作为目前温州唯一在全国开设网点 的银行,温州银行有关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却屡禁不止。继2009年温 州银行瓯海区梧田支行副行长林晓雅骗储户8000万元填补炒汇巨亏 一事后,温州银行顺境支行员工陈曦涉嫌集资诈骗再次震惊当地银 行业。 昨日(6月7日)从温州鹿城公安局获悉,陈曦因涉嫌集资诈骗, 已被移送检察机关。陈曦于2月29日被刑拘。温州银行方面称,陈

曦为顺境支行业务部经理。但债权人代理律师则称,据债权人回忆,陈曦办公室对外挂的职位是“副行长”。 陈曦案件的背后,显现出温州金融官司的持续高发态势。据温州法院披露,今年1至4月,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 同比上升近89%,标的达38.5亿元。其中,金融纠纷案已收1851 件,同比上升近101%。 涉嫌集资诈骗据债权人代理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讲述,陈曦还不出钱来,债权人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资金流向清单,看到底 投了哪些项目,但遭到陈曦回绝。“在与债权人协商过程中,双方 突然谈僵,债权人拿起电话报警,陈曦当场被警方带走。” 案发至今已有3个多月,债权人自发成立了债权维权会,并聘请律师介入。代理律师、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隐向记者表示,陈曦自2007年开始,频繁与债权人进行资金拆借,方式主要是委托 贷款和垫资还贷,后经公安部门指定的权威结构鉴定,有些款项所 涉及的温州银行的印章系伪造,只有部分是真实的。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未成年人,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案例】关于网络及游戏 第一个小案例:一个15岁山西少年在网上下过这样的帖子:“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重金酬谢。”这是一则雇凶杀母的帖子,仅仅是因为每次上网都受到母亲的阻止。可悲的是,几天后山西省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竟然真的为了这200元“酬金”成为凶手,他们竟联手将这位母亲砍死。 第二则小案例:远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的胡某,年仅16岁,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的玩家“捅”倒。而坐在一旁的同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了几句。在网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同龄少年的胸口,导致他当场死亡,而胡某则又坐回电脑前,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人了?会不会坐牢?” 还有一则案例,郑州少年15岁的小威,父母离异,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爷爷奶奶又管不了,小威辍学在家无聊迷上了到电子游厅玩电子游戏,几乎疯狂。2006年10月3日,在“作战”过程中,游戏对家将小威在游戏中“杀死”。一怒之下,小威在游戏厅内将其游戏对家活活打死。 据检察院调查,大部分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诱因、作案的勇气甚至作案方式都来源于游戏。一些网络暴力游戏从2D升级为3D,动画效果极其逼真,游戏人物杀人或被杀时,血光四溅。这样长期的、无数次的“杀人”训练使玩家变得情感丧失,对生命麻木,血腥而直观的画面加上充满挑逗性的文字,极大地刺激了他们的模仿欲,使他们由“网上搏杀”到“仿效杀人”,由网络游戏高手演变成为现实中的凶犯。 某检察院检察长说:“我以前就想不明白,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怎么能对同龄人下那么狠的毒手!了解了网络游戏,我才明白,他以为人被杀死之后,可以像游戏里的人物一样,在下一局中死而复生,继续厮杀!可生命哪里有下一局啊!” 【案例】相关法律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对类似案件做了哪些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上面说的三个案例,三个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法庭也没有公开审理这些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典型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周春燕 2011、11、2) 由于年龄、心智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身份与角色的特点,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就是集中的,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亦存在较多的共性。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侵财犯罪 [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来到大都市后,她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她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与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年龄与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

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她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尤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脱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约束,而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她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值得注意的就是,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不就是犯罪),导致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与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她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斗殴罪] 陈某(犯罪时17周岁)曾因滋事被劳教。2009年1月11日晚,陈某在石某家玩时,听到了石某在某职技学校读书的女友曹某打来的请求增援的电话。原来曹某因琐事与同校女生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扬言要找人与贾“约架”。在石某提出帮忙为曹某“出气”的请求后,陈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准备了一把砍刀。次日下午,陈某等一行四人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20210110075913)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 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得,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得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前款得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得,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得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得人员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得人员,以及其她依法法律从事公务得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得工作人员。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得批复》(法释[2001]17 号)得规定, 在国有资本控

股、参股得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 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得以外,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 就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 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得便利条件。 4、为她人谋取利益: 就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她人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为她人或允诺为她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就是合法还就是非法, 该利益就是否已谋取到, 均不影响本罪得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十条,索贿或受贿数额在5000 元以上得, 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得规定,索贿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1: 原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曾某,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贷款客户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28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 1 年。2006 年12月, 曾某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得职务之便, 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 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得好处费9万元。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法院审理认为, 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得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_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doc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_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银行职员犯罪案例_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篇1: 从一个保安到银行业务员,凭着小聪明,他很快发现了银行业务流程中的漏洞。 再过几个月吉鸣就27周岁了,然而他的27岁生日,甚至他的28岁、29岁、30岁生日注定要在大墙内度过了。直到东窗事发前的一天,他还觉得自己的移花接木之法实在巧妙至极,然而现在他只能抱怨自己的愚蠢了。 2001年3月,吉鸣有幸进入了本市一家大银行担任保安工作,他勤奋好学,人也聪明活络,一年之后公司领导就破格提拔仅有职校学历的吉鸣到柜台担任接待员。吉鸣非常珍惜这个机会,他工作卖力并很快就了解和掌握了银行业务流程。不过,随着业务接触量的增加,吉鸣心态却越来越失衡。他整天过手巨额钱款,想到的却是自己那几千元的收入。吉鸣觉得,自己已经非常努力了,但自己哪怕再辛苦上十年,也很难过上真正富有的生活,他觉得不甘心。贪婪像毒液渗透进吉鸣的灵魂,他不再努力工作,而是开始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动起了歪脑筋。他确实是个聪明人,没几个月就发现了银行中客户业务这部分流程中的疏漏。一个大胆的想法让他兴奋得浑身发抖:如果利用客户管理中的一些漏洞,他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巨款据为己有! 2002年10月,早有蓄谋的吉鸣动手了。他挑中了一个叫李萍的账户,账户中有一笔10.5万美元的定期存款。吉鸣开始了他天衣无缝的计划:将李萍的个人资料全部记了下来,并用拍照手机悄悄将客户签名拍成照片。回家后,吉鸣立刻叫自己女友林娜(另案处理)对照着手机上的字迹苦练客户签名。接着,吉鸣又做了一张李萍的假身份证,并让林娜用这张身份证到另一家银行开了个李萍的账户。 万事俱备,他通过电脑发出转账通知,由林娜伪造李萍的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公布八起扶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公布八起扶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13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助推扶贫攻坚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现场公布八个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扶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例。 一、广元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程朝松(副县级)涉嫌受贿案 程朝松在任职期间,利用其主管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移民搬迁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道路交通工程项目提供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工程老板越某、袁某现金人民币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二、朝天区大滩镇原党委书记王品邦受贿案 王品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承揽通村公路工程、划拨资金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老板现金人民币27.5万元。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三、旺苍县九龙乡人民政府原乡长陈果受贿案 2008年,陈果任盐河乡乡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全面工作并主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李某、万某等人将盐河乡尚未发放下去的“5.12地震”过渡安置资金由各村负责人从乡财政领出去,并编制虚假过渡安置资金发放花名册,向李某、万某等人索要45196.1元。2009年至2015年,陈果在担任盐河乡人民政府乡长和九龙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人民币现金15.7万元,为他人承揽道路交通工程提供方便。 2016年6月7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出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四、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望江社区原居委会主任王三鸿贪污拆迁补偿款案 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王三鸿作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部门执行解家岩棚户区拆迁安置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六户“空挂户”(只有户口,没有土地)的名义,虚构占有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方式,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88.5948万元。 2016年5月31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五、青川县红光乡原党委书记贺霆受贿案 贺霆在先后担任青川县红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书记期间,利用其管理工程项目及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红光乡工程承建商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79.5万元。 经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贺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万元。 六、剑阁县下寺镇五台村村委会原主任杨龙清贪污救灾款案 杨龙清利用担任下寺镇五台村主任兼文书的职务便利,协助政府经手灾毁耕地复垦资金的职务便利,在镇财政所领到支付五台村142075.43元的转账支票后,将该款截留,全部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长期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2016年6月1日,剑阁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七、昭化区陈江乡人民政府原乡长朱光洪、财政所原所长王定中贪污案 2009年至2010年,朱光洪在任昭化区陈江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与王定中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在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 ——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 一、案情介绍 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 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 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房价是高啊,回头我给你弄点钱。”吴某赶紧回应。“哦好的,你有我就跟你借点。”易善玲随口说。第二天上午,吴某从银行账户取了100万元放在车上,接着就打电话给易善玲的丈夫张世龙:“你女儿买房子困难,我给你弄点钱,你有空来取。”[4]张世龙随即开车过来,大大方方地拿走了钱,只留下一句“谢谢”。对于吴某这个大老板,张世龙在缺钱花时也不“客气”。2007年下半年,他以女儿的名义投资了一家粉末厂,但付款时资金有困难,于是直接让吴某“解决40万元”。吴很快就取出40万元送给了他。

广州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情况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情况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1-10月已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犯罪要案84件 广州市检察机关今天(23日)下午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全市今年以来查办职务犯罪情况,并公布了今年的十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1-10月,广州市两级检察院反贪部门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85件,其中贪污案67件,贿赂案183件,挪用公款案27件。10万元至不满50万元案151件,占53%;5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案30件,100万元以上案25件;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犯罪要案84件,占%(其中副局级干部要案14件),大要案比例为%,居全省前列,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7500多万元。 据介绍,今年广州市反贪部门查办的大案要案数量增多,窝案、串案比例大。大案要案占查办案件总数的%,其中在社会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原广州市黄埔区副区长童建俊受贿案;原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陈楚原挪用人民币4000多万元案。职务犯罪行业性明显,涉及的行业范围有所扩大,涵盖医药、卫生、金融、基建等领域。查处的窝案串案比例为%。广东某食品工业研究所的窝案串案10件10人;从一个行贿人中牵出的涉及广州制药行业的串案9件9人。同时,加大了对村干部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收到农民对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举报133件,依法查处了原增城市永和镇政府某征地办公室主任兼青苗补偿组组长冯兆钦贪污青苗补偿款16万元案。 与以往不同的是,广州检察机关今年在依法打击犯罪时,特别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倡人性化办案,关注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对涉案嫌疑人问话,首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患病的犯罪嫌疑人派医生现场监护并给予治疗。严格12小时传唤时限,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疲劳战术等审讯。严禁超期羁押,以保障涉案嫌疑人的权利。今年8月,一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父亲病逝,检察机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特别准许其到殡仪馆见其父亲最后一面。 广州市今年十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 1、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童建俊受贿案 童建俊,男,45岁,副局级,1998年至20XX年,利用主管招商引资及分管外经集团的职务便利,在引进投资设厂以及促成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涉嫌受贿人民币126万元、港币8万元。 2、原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副总经理梁与欣受贿案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班会课有选择性筛选-柳树中学政教处(2017.10.23)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一)——哥们义气型 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二)?——网络诱惑型 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08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三)?——交友不当型 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2009年暑假,他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8月26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

银行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初级)

真题1和其他 2017年10月22日 22:48 按交割时间,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2005年2007年上市。 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 授信额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个人贷款主要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信用卡透支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是个人贷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也视同商业用 房开发贷款。 我国公司制度的特点包括: 资本法定 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破产清算阶段包括:破产宣告、破产材料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 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 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金融犯罪可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的不同,金融犯罪可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 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用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屏幕剪辑的捕获时间: 2017/10/25 23:59 屏幕剪辑的捕获时间: 2017/10/25 23:59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案例一:徐蔚南贪污案 (一)案情: 被告人:徐蔚南,男,53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厦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89号801室,1997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蔚南于1988年经由厦门市人事局调入中国厦门仪器仪表公司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1993年,被告人所在公司为发放“超产奖”而决定非法套取现金。同年7月至1994年5月,被告人徐蔚南分七次将公司的人民币83万元转帐到厦门市五交化公司门市部的银行户头,尔后五交化公司门市部在扣除1.5%的手续费后,以虚开购货发票的方法向仪器仪表公司返还现金人民币817550元。被告人徐蔚南在收取现金后,向本公司谎称支付的手续费比例为5%,只将788500元交回公司,从而截留了人民币29050元,并占为己有。 1994年12月至1995年8月间,被告人徐蔚南在经办所在公司养老基金保险手续时,收取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给付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2307.39元,徐蔚南将其中的人民币9000余元占为己有。 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侦查,徐蔚南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徐蔚南能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并退出全部赃款。 (二)审判: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蔚南犯贪污罪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收受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不是贪污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蔚南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保险公司支付被告人的手续费系保险公司依照有关文件合法给付经办保险投保手续代办员的劳务费用,被告人收取该项劳务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同时请求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年纪较大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蔚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自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进入国有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明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于法无据,

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提升训练试题C卷 附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 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提 升训练试题C 卷 附答案 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 1、下列不属于信用卡主要功能的是( )。 A.支付结算 B.消费信贷 C.存取现金 D.储蓄功能 2、商业银行的代理业务不包括( )。 A .代发工资 B .代理财政性存款 C .代理财政投资 D .代销开放式基金 3、张某是银行的一名职员,一次偶然机会张某发现该银行以低于规定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张某认为( )。 A.该情况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行为,不用大惊小怪 B.应当向所在机构有关部门报告,或向监管部门举报 C.这件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不用理会,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可以了 D.自己也加入这种低利率放贷活动,并利用这种机会给自己的朋友提供贷款 4、2006年10月制定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南》将违反银行业职业操守的行为视为( )。 A.违法行为 B.违规行为 C.品行不端 D.执业水平低下 5、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是( )。 A.超额准备金 B.货币供应量 C.法定存款准备金 D.国际收支 6、20XX 年8月,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部发行人民币1.55万亿元特别国债、购买2000亿美元外汇储备的议案。首期6000亿元特别国债已发行。由农行完成和央行相对应的外汇资产转换。6000亿元特别国债转换是在( )完成的。 A. 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 B. 银行间债券市场 C. 票据市场 D. 股票市场 7、(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对外存款账户 8、在直接标价法下,银行报出的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中最高的是( )。 A.中间价 B.一样高 C.卖出价 D.买入价 9、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不包括( )。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提起诉讼 D.票据背书 10、汇率政策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是( )。 A.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 B.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C.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 D.以上说法都不对 1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 )开始实施。 A 、2003年3月19日 B 、2003年12月27日 C 、2004年2月1日 D 、2007年1月1日 12、与其他一般企业相比,银行的突出特点是( )。 A:要求有较高的资本金 B:高负债经营 C:员工素质特别高 D:工作环境好 13、在个人汽车贷款额度方面,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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