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暂行办法

附件1

四川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气象为农特色服务工作,确保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是通过相关数据的采集收集、实地调查、实验试验、对比分析等技术手段方法,设置认证气候条件指标,建立认证模式,综合评价确定天气气候对农产品品质影响的优劣,最终评定出农产品气候品质等级。

农产品气候品质等级统一划分为三级,分别为:特优、优、良。

第三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活动以及获得该项认证的农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四川省气象局制定统一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标志。认证结论面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原始气象数据的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业务分工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由四川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管,推进并完善认证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推动认证的法制化建设;四川省农业气象中心把控认证工作的技术细节,确保认证工作科学、有序的开展;四川省气候中心协助认证工作的开展,确保认证结论的合法性、权威性;四川省农村经济综合信息中心搭建并维护网络平台,为认证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九条市(州)气象局监管、协调辖区内农产品气候认证工作;并协调跨辖区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确保各类信息准确及时传达。

第十条县(市、区)气象局是认证具体实施单位,未设气象机构的县(市、区)由市(州)气象局承担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邻近县(市、区)气象机构受理该辖区内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的申请、审查、实地勘验、气象数据采集分析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四川省气象局成立并管理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技术专家组(下称:专家组)。专家组制定认证工作的相关技术规范,并对农产品气候品质进行论证评审,确保认证结论科学严谨。认证具体实施单位成立并管理本地农产品气

候品质认证专家联盟(下称:专家联盟),负责辖区内认证工作的技术支撑。

专家组和专家联盟可由省、市、县三级农业气象业务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农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认证实施

第十二条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实施方案由专家联盟提供初稿,专家组最终确定方案。

第十三条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不能是行政部门或纯流通组织。

第十四条申请开展气候品质认证的农产品仅限于被列入《四川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目录》的农业初级产品。未被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品种需由专家组论证研究通过后方可列入目录。

申请认证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品质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生态环境、气候条件;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固定的生产区域;

(三)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在认证区域附近选择或新建能代表该区域气象气候条件的自动气象站或人工观测站。观测仪器需满足国家强制标准,数据传输需满足相关的数据传输标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部门应终止认证流程,已通过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的应立即撤销认证报告,收回认证标志,并给予书面通知。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认证申请。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二)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三)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四)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五)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六)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七)其他需要撤销认证的。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实施方案、结论有异议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认证具体实施单位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标志由标识图(见下图)、批号代码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信息溯源码三部分组成,由四川省气象局统一制定发布。

认证标志的使用仅限于在论证报告中所指定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冒用、买卖和转让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标志、认证报告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信息溯源码。

第十九条获得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的组织,可以在认证报告规定产品的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 发布:工业处2008-03-06 川经〔2005〕335号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经贸委)、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号令),为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号令),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确定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市州经委、环保局负责落实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两种。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省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物料、降低能耗、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 式样本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A、工作防护棚 地面固定作业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 棚,(如砼搅拌台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由钢管、 槽钢、钢板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工作安全、采 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B、环境保护 a)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 噪音、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将直接影响社区 生活环境。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持正常

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b)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人为的噪声控制措施: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C、防止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政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第五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具体行为;环境保护行政 执法监督是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具体从事环境保护行 政执法的机构及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 第二章执法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需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站、监测站等机构不得以各

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具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清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执法规定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环保局验收并颁发《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三章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同级环保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法制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各业务机构执法及下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上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统一由省环保局制作。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包括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督类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开发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书、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许可证以及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法律文书、证明等。 (2)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书、环保目标责任状、污染治理证书、环境污染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环境监测、监理依法规定的规范化行政管理法律文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规范化管理法律文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发的行政管理法律文书,依法报请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机构审定,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正式签发后,承印统一式样供日常执法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立案登记表、案件受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委托鉴定书、听证笔录。 (3)处罚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复议案件登记表、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2)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委托鉴定书。 (3)复议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施规则》编制说明

行业标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施规则》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9)提出并归口。根据气法函〔2017〕39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18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实施规则》列为2018年行业标准预研究项目(项目编号为Y-2018-02),2018年研究完成并通过了结题验收。依托该研究成果,2019年申报了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施规则》,根据气法函〔2019〕58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 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施规则》列为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项目编号为QX/T-2020-09)。 2、编制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已由“量”转为“质”,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长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正是适应了这种要求,把天气气候对农产品品质影响的优劣等级做出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气候品质评价标识方便快捷地了解到农产品种植基地周边的气候环境情况。 编制《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施规则》,对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科学、规范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推进特色农业气象服务,促进农产品由“种得好”向“卖得好”转变、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3、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黑龙江省气象服务中心。 4、标准起草人 于宏敏作为标准编写组技术和工作总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了编写组人员。编写组人员主要是《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实施规则》2018年行业标准预研究项目的完成人员。根据人员分工,于宏敏、姚俊英制订了标准编写的总体思路并组织项目的编写、研讨和各项任务落实;于宏敏、姚俊英编写了标准初稿和编制说明;王莹、张海玉参与编写了标准初稿;于宏敏、姚俊英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阙粼婧、张舒、邢德玺参与了标准的研讨和修改。 5、主要编制过程 (1) 成立起草组 2019年3月黑龙江省气象服务中心成立了本标准的起草组,确定起草组成员,同时确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附件3: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处审批项目和辐射环境管理处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辐射环境管理处做好电离辐射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同时”跟踪管理工作。(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为辐射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政策法规处负责“三同时”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审核。 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省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跟踪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周边敏感点、通讯频率、架线方式等是否与原申报内容、批复内容相符;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定稿

目录 一、编制的主要依据 (2) 二、环境监理范围、阶段和期限 (4) 三、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4) 四、环境监理组织机构 (6) 五、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6) 六、环境保护质量控制 (6) 七、组织协调、信息汇总、传输与管理 (7) 八、开工前的环境监理 (7) 九、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控制 (8) 十、环境保护现场监理 (9) 十一、环保竣工验收 (16)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

的环境保护方针,使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程度,达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发展的目的。快速路改造工程监理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2年10月28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修订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修订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起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名单

附件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审核日期: 1.技术人员(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

2.运输工具(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3.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贮存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4.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副本) 编号: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 说明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法律文件。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正本应放在经营设施的醒目位置。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或者吊销。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5.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批准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8.转移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市、州以上行政辖区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转移审批制度。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三

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服务

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服务 0 引言 浙江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典型的季风气候区,加上多样化的地形地貌,给现代农业生产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环境优势,农产品种类丰富独特,品质优秀。农作物的优质高产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为此从2012 年起,积极探索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包括制订业务规范,统一标志管理,完善评价模型等; 经过3 年的实践,逐步在全省推广并渐趋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科学评价技术不断提升。 1 制订业务规范,统一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标志 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是指天气气候条件对作物品质影响的优劣等级的评定。 1. 1 制定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规范 为适应气候变化和现代农业生产优化布局发展需求,提升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的技术水平,推进浙江气象为农特色服务工作,提高为农服务效益,为农民提质增效,浙江省气象局率先提出了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为了确保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省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暂行规定》,并以浙气发〔2012〕47 号文件行文下发,对农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流程、等级规定、标志管理,以及省市县气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农产品

气候品质认证,依据农产品品质与气候的密切关系,通过相关数据的采集收集、实地调查、田间试验、对比分析等技术手段方法,设置认证气候条件指标,建立认证模式,综合确定气候品质评价等级。农产品气候品质等级统一划分为4 级,按优劣顺序分别为: 特优、优、良好、一般。 1. 2 统一全省气候品质认证标志管理 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志。农产品气候品质标志由标识图和批号代码两部分组成( 见图1) 。标识图以中国气象图标为主题图形,蓝色、绿色为主色调,寓意气象与农业的有机结合。标识图包含标志名称、气候品质等级、认证机构等信息。 2 稳步推广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 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是气象部门深化气象为农服务、助推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省局《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业务暂行规定》出台后,2012—2014 年,连续3 年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省市县3 级分别确立3 年推广目标计划,稳步推广各项优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2012 年确定为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的探索年。2012 年初,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确定为省局气象为农服务的重点工作之一后,省农业气象中心随即成立了以首席气象服务专家为负责人的技术研发团队,紧紧围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需求,通过收集指标、检测品质数据,建立初步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模型; 及时审核和制作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 月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 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 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 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2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11-16 10:49:37 一、单选题 1.(5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提出。 ? A. 瑞典 ? B. 美国 ? C. 英国 ? D. 日本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2.(5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A. 基础 ? B. 方法 ? C. 行业 ? D. 质量 纠错 得分:5 答案C 解 3.(5分)()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 A. 警告 ? B. 开除 ? C. 没收 ? D. 记过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4.(5分)()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 A. 过失责任 ? B. 连带责任 ? C. 无过错责任 ? D. 故意责任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5分)依据环境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环境。 ? A. 自然 ? B. 人工

? C. 原生 ? D. 生态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5分)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期限两个方面。 ? A. 对象 ? B. 目标 ? C. 内容 ? D. 功能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7.(5分)环境保护法在()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A. 人 ? B. 时间 ? C. 空间 ? D. 地点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各地政府保护辖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PM2.5指标。 第三条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等,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以上一年为基数。如某一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监测的PM2.5指标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根据我省PM2.5监测能力建设进度安排,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设区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

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第五条 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以上(低于1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可评为优秀; 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3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稳中趋好(浓度下降5%以上,含5%)的可评为优秀;其他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可评为良好。 PM2.5指标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有显著改善(浓度下降幅度超过15%)的,可评为优秀;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有所改善(浓度下降幅度在5-15%之间,含5%、15%)的,可评良好;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基本稳定(浓度下降未超过5%,或浓度上升未超过10%,含10%)的,可评为合格;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变差(浓度上升幅度超过10%)的,评为不合格;上升幅度不超过10%但年度连续变差且累计上升幅度超过10%的当年评为不合格。 城市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为城市PM2.5指标年均浓度与上一年PM2.5指标年均浓度的差,再减去当年全省PM2.5指标年均浓度变化值的差值。 如遇沙尘暴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采用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监测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2020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 例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xx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 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金华翠冠梨气候品质论证指标体系

葡萄气候品质认证指标体系探讨 徐腊梅杨举芳 (第八师石河子气象局,新疆石河子 832000) 摘要:通过文献、专家咨询等方法,探求石河子地区葡萄基本气候条件及其主要生长发育期与气象条件的关系,经过筛选计算获得最优影响因子,将其与葡萄品质建立预测模型,形成气候品质认证指标体系。为气候品质认证工作开展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葡萄生长发育影响因子模型 目前新疆酿酒葡萄种植面积超过60万亩,位居全国第一,不仅如此,新疆酿酒葡萄品质也是首屈一指。近年来,石河子垦区葡萄产业也迅速发展,全区现有葡萄总面积约20万亩。作物的种类和品质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1]。为打造垦区葡萄知名品牌提供支持,提高市场竞争力,气候品质认证将成为农产品畅销的“身份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是指为天气气候对农产品品质影响的优劣等级作出评定,评定方法是依据农产品品质与气候的密切关系,通过相关数据的采集收集、实地调查、实验数据、对比分析等技术手段方法,设置认证条件指标,建立认证模式,从而综合评价确定气候品质等级。严艳、娄伟平等[2-3]进行了杨梅、龙井茶等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研究,本文借鉴运用以上方法对石河子赤霞珠葡萄气候品质认证指标体系开展了相关探讨工作。 1资料与方法 以新疆石河子143团赤霞珠葡萄为研究对象,运用其近几年的品质和乌兰乌苏农业气象试验站的气象数据,通过查阅资料、农业专家咨询及科学分析等方法,得出赤霞珠葡萄的基本气候条件要求,再对赤霞珠葡萄生长过程的气象影响因子与品质建立预测模型,形成气候品质认证指标体系。 2葡萄基本气候条件要求 热量条件。葡萄属暖温带植物,凉温区需要≥10℃的积温为3000~3500℃,春季当地温达到7~10℃时,葡萄根系开始活动。10~12℃时开始萌芽。葡萄新梢生长、开花、结果和花芽分化的适宜温度为25~32℃。冬季葡萄的根系是抗寒性最弱的,大部分葡萄的根系在-5℃左右即受冻致死。 水分条件。生长期间各阶段对水分需求不同,春季芽眼萌发、新稍生长、幼果膨大期需要较多的水分;开花期需要的水分适中,水分过多影响正常的开花授粉,水分过少影响花粉发芽;浆果期需要充足的水分,采收前徐璈水分较少,过多会影响糖分的积累,同时会影响葡萄生长。一般要求水热系数K<1.5为宜。 光照条件。光照的多寡对葡萄浆果的发育有一定影响,浆果成熟期光照不足时,浆果不仅酸高、糖低、品质次,而且易感病,风味不良。8、9月日照时数多,品质佳。 3葡萄主要生长发育期与气象条件关系 葡萄不同物候期与气象条件的关系不同,物候期出现时段因所在地区,具体年份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葡萄物候期与气象条件关系具体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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