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干部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挂职干部的选派

第二条选派范围。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从处级及以下公务员中选派;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原则上从厅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中选派。

第三条挂职方式。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安排,经党组会研究,确定挂职职务;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或低职级安排。

第四条基本条件。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

(二)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其他公务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素质良好,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大局意识,作风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能力强。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科级及一般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与厅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第五条选派程序。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提名。提名采取组织安排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组织安排是由厅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处室提名挂职人选;自愿报名是由厅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按照干部挂职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素质锻炼的需要,申请到基层挂职锻炼。

(二)审核。对提名的挂职人选,经本人所在处室初审,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符合挂职条件的,根据基层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挂职锻炼单位职位及拟任职务。

(三)任职。干部挂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任免相应职务,任职手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本处室编制和人员情况提出拟接收挂职锻炼人员计划,人事处审核汇总,报请厅领导研究同意后,通知各处室提名挂职人选。

机关各处室出现如下情况方可提出挂职需求:

1、本处室编制空缺;

2、实际在岗人数(含借调人员)少于核定编制的;

3、近两年内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的;

原则上挂职干部人数与本处室实际在岗人员之和不得超出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数。

(二)提名的挂职人员填写《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推荐表》,经

用人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厅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请厅党组研究,确定挂职人选。

第六条挂职时间。挂职锻炼时间为两年。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条干部挂职锻炼尽量要考虑部门、单位之间的平衡,尽量避免短时间内从同一部门、单位选派、选调多名干部。

第三章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教育

第八条干部挂职期间由用人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用人单位管理为主。

第九条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保留职务,保持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挂职干部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内容涵盖各项规章制度、纪律作风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及特点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出单位通报挂职干部的履职情况和思想、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派出单位要注意关心派出干部的工作、学习及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挂职期间遇到的具体困难,同时要协助用人单位加强挂职干部的管理。

第四章挂职干部的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干部挂职半年以上参加用人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干部挂职工作期满后,本人要认真总结,并以书面材料报挂职单位和原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情况报厅人事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交通干部管理通知

抄送:厅领导。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1年4月7日印发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干部作风,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挂职锻炼干部选派范围:国家测绘局机关副司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挂职锻炼干部选派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精神状态好,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其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测绘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思想作风端正,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现突出。

(三)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其中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副司局级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听取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派出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提供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第三章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局机关副司级干部一般到正局级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岗位挂职;正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到局级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助理岗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挂职。

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到局机关副司长职位挂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到局机关相应职位挂职。

第十一条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挂职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挂职锻炼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第十六条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的表现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要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地考核,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均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测绘局机关和测绘系统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人[2010]1号)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挂职锻炼在干部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实践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

第三条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三农”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

第四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劳动司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根据干部培养锻炼要求,结合基层工作需要,重点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六条人事劳动司根据干部选派计划发布通知,经干部自愿报名、单位同意、人事劳动司审核(司局级干部须报部领导同意),确定选派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直接选派。

第七条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人事劳动司征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挂职锻炼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转;是中共党员的,转组织关系。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关于我部援藏、援疆等挂职锻炼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农人发[2001]12号)执行。

第九条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十条人事劳动司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排干部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组织行前集中培训,明确挂职锻炼要求;及时了解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拟提拔挂职锻炼干部任职或给予奖励须事前征求农业部人

事劳动司同意。挂职锻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农业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规定》(农党组发[2 008]21号)执行。

第十二条派出单位要与挂职锻炼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在职务晋升和待遇方面要一视同仁。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再向干部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挂职锻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当地习俗;挂职锻炼期间,一律不得私自驾车,不得无故离开挂职岗位。因私事确需请假的,须由干部本人提出,经挂职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十四条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组成考察组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干部的政治表现、能力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

挂职锻炼干部本人填写《农业部挂职锻炼干部考核登记表》,挂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填写评价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接收上挂干部工作,加强对上挂干部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挂干部是指列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以下简称中央“三部委”)挂职锻炼计划(以下简称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或经地方组织部门、农口部门或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推荐,到我部机关司局或在京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干部(以下简称自行联系上挂干部)。

第三条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由中央“三部委”直接选调。

在完成中央“三部委”接收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接收一定数量西藏、新疆、定点扶贫地区等地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以及“三院”所局级后备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挂职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接收人数每年控制在20名左右。

第四条接收挂职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挂职干部人选。根据中央“三部委”年度选派计划和名额分配情况,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确定中央统派上挂干部名单,了解干部基本情况。地方或“三院”推荐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须于每年3月10日前正式来函沟通(附干部任免表),挂职干部人选由人事劳动司统筹确定。

(二)根据干部条件和培养锻炼意向,落实挂职单位和职务。中央“三部委”统派上挂干部,主要安排在综合业务司(局),地厅级干部挂任副司(局)长,县(市)党政一把手挂任司(局)长助理。具体职务安排建议,征求中组部干部一局同意后,报部领导审定。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商接收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挂职干部到岗后,及时将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及《接收挂职锻炼干部安排情况一览表》报中央“三部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抄送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

第五条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4月至9月。期满后,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六条挂职干部原行政关系不变,是中共党员的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接收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中央统派上挂干部食宿由人事劳动司统一协调解决;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食宿、交通和医疗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八条干部挂职期间的教育管理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接收单位要主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对挂职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挂职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工作和锻炼提高上。

第九条接收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挂职干部的联系;要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支持挂职干部大胆工作;要安排党员挂职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人事劳动司报告。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有重大情况,需报告中央“三部委”。

第十条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挂职干部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接收单位审批;4-7天的由人事劳动司审批;7天以上的,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报中组部干部一局审批。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或延期的,须由派出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原因,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和接收单位配合地方考察组做好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考察工作,实事求是地对挂职干部作出组织鉴定,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寄送相关派出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央“三部委”备案。

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需填写《自行联系上挂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根据挂职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由接收单位和人事劳动司共同作出挂职锻炼考核评价意见后反馈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遵守部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安排,虚心学习,积极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9日(中央法规)

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关于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干部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挂职干部的选派 第二条选派范围。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从处级及以下公务员中选派;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原则上从厅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中选派。 第三条挂职方式。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安排,经党组会研究,确定挂职职务;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或低职级安排。 第四条基本条件。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 (二)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其他公务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素质良好,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大局意识,作风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能力强。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科级及一般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与厅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

关系。 第五条选派程序。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提名。提名采取组织安排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组织安排是由厅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处室提名挂职人选;自愿报名是由厅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按照干部挂职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素质锻炼的需要,申请到基层挂职锻炼。 (二)审核。对提名的挂职人选,经本人所在处室初审,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符合挂职条件的,根据基层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挂职锻炼单位职位及拟任职务。 (三)任职。干部挂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任免相应职务,任职手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本处室编制和人员情况提出拟接收挂职锻炼人员计划,人事处审核汇总,报请厅领导研究同意后,通知各处室提名挂职人选。 机关各处室出现如下情况方可提出挂职需求: 1、本处室编制空缺; 2、实际在岗人数(含借调人员)少于核定编制的; 3、近两年内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的; 原则上挂职干部人数与本处室实际在岗人员之和不得超出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数。 (二)提名的挂职人员填写《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推荐表》,经用人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厅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请厅党组研究,确定挂职人选。 第六条挂职时间。挂职锻炼时间为两年。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条干部挂职锻炼尽量要考虑部门、单位之间的平衡,尽量避免短时间内从同一部门、单位选派、选调多名干部。 第三章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教育

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三篇

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三篇 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干部作风,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 养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 职责。 第二章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挂职锻炼干部选派范围:国家测绘局机关副司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 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挂职锻炼干部选派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精神状态好,具有 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其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测绘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思想作风端正,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现突出。 (三)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 在45岁以下,其中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副司局级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听取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 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派出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提供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第三章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局机关副司级干部一般到正局级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岗位挂职;正处级及以下干部 一般到局级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助理岗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挂职。 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到局机关副司长职位挂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 术人员)一般到局机关相应职位挂职。 第十一条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 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挂职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挂职锻炼干 部大胆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 作水平。 第十五条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挂职单 位的监督管理,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第十六条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的表现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要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地考核,写出 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均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 优秀干部,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干部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挂职干部的选派 第二条选派范围。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从处级及以下公务员中选派;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原则上从厅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中选派。 第三条挂职方式。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安排,经党组会研究,确定挂职职务;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或低职级安排。 第四条基本条件。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 (二)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其他公务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素质良好,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大局意识,作风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能力强。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科级及一般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与厅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第五条选派程序。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提名。提名采取组织安排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组织安排是由厅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处室提名挂职人选;自愿报名是由厅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按照干部挂职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素质锻炼的需要,申请到基层挂职锻炼。

干部轮岗交流和挂职管理办法

公司干部轮岗交流和挂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进公司各级干部和专业型管理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大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力度,提升各级干部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了公司干部轮岗交流和挂职管理暂行办法。 一、轮岗交流和挂职的对象、条件 1、轮岗交流或挂职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层副职及以下科员; (2)公司本部新录用人员或分配的应届毕业生; (3)各管理部干事、服务(停车)区协管、站长助理及以上职位管理人员; (4)公司认为的其他合适人员。 2、轮岗交流或挂职的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公司的政策规定;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适应任职岗位工作需要。 二、轮岗交流和挂职的范围 1、各管理部与服务(停车)区之间、各加油站之间、各服务(停车)区与加油站之间的轮换交流; 2、公司职能部门与基层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和挂职。 三、轮岗交流和挂职的程序 1、综合部根据现有人才队伍结构状况、人员素质和当前或未来工作需要,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名推荐拟任职部门和职务。

2、公司领导对推荐人选进行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和挂职部门、岗位、职务等。 3、各级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到岗任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降薪、降职或辞退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晋级。 四、轮岗交流和挂职安排 实行轮岗交流和挂职,原则上根据各部门业务需要,结合其本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一般安排如下: 1、基层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安排相同或相近岗位和职务; 2、基层部门协管员、站长助理、站长等职位人员交流到公司职能部门任职的,一般担任办事员或科员;服务(停车)区主任、管理部副经理及以上职位人员,一般担任科员及以上职务; 3、公司职能部门到基层部门挂职的,依其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一般担任服务(停车)区协管员、加油站长助理及以上职务。 五、轮岗交流和挂职期限 1、基层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的,原则上2~3年安排轮岗一次; 2、公司职能部门到基层部门挂职,以及基层部门到公司职能部门任职的,原则上挂职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如有需要,可适当延长。 六、轮岗交流和挂职干部的管理 1、公司综合部具体负责对轮岗交流和挂职干部的管理、培训、监督、考核。要不定期到各部门巡回督查任职干部的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任职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对

(完整版)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区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干部挂职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明确挂职单位(部门)、派出单位(部门)、挂职干部的职责,确保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深入实践,严格要求,增长才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职干部的选派、管理和考核等各项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挂职有两种形式,一是上挂培养,选派基层优秀年轻干部到区直单位(部门)挂职;二是下挂锻炼,选派区直单位(部门)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或信访稳定、重点项目建设等一线岗位挂职。 第四条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各派出单位(部门)、挂职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挂职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挂职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三)具有挂职单位(部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挂职时间及职务 挂职时间为6个月,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具体需要安排挂职干部职务,挂职干部按照职务要求落实相应分工,明确责任,制定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选派挂职干部的工作程序 (一)区委组织部制定挂职工作方案,派出单位(部门)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挂职锻炼人选。 (二)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筛选,提出拟挂职人员名单及挂职单位(部门)。 (三)征求主管区级领导意见后,提交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议。 第八条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一)干部挂职期间,由区委组织部主管,挂职单位(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挂职干部参加挂职单位(部门)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挂职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干部挂职期间,工作分工和考核均以挂职单位工作为主,适当兼顾派出单位工作,不能兼顾时应区分轻重缓急,由单位之间协商或报区委组织部共同研究解决。 (三)干部挂职期间,除组织关系转移至挂职单位(部门)

干部挂职管理办法.doc

关于干部双向挂职训练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展干部教育培养和 实践训练的途径,丰厚干部履历,进步干部的作业才能和水平,依照干部队伍“四化”政策和德才兼备的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委任作业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挂职干部的遴派 第二条遴派规模。厅机关公务员到底层单位挂职训练准则上从处级及以下 公务员中遴派;底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准则上从厅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 中遴派。 第三条挂职办法。厅机关公务员到底层单位挂职训练准则上平职级安排, 经党组会研讨,确认挂职职务;底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训练准则上平职级或 低职级安排。 第四条基本条件。 厅机关公务员到底层挂职应契合下列条件: (一)可以仔细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策 和政策,具有激烈的作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维风格规矩,具有必定的安排领导 才能和专业知识。 (二)处级干部年纪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其他公务员年纪一般在 35 周岁 以下,身体健康。 底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契合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本质杰出,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大 局认识,风格规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必定的专业知识,有责任感和作业 心,作业才能强。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作业经历。 (三)副处级干部的年纪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科级及一般干部的年纪一般 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与厅机关作业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

联系。 第五条遴派程序。 厅机关公务员到底层挂职应依照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提名。提名采纳安排安排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间安排安排是由厅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和实践作业需求,会同相关处室提名挂职人选;自愿报名是由厅机关契合条件的公务员,依照干部挂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身本质训练的需求,申请到底层挂职训练。 (二)审阅。对提名的挂职人选,经自己地点处室初审,分担厅领导审阅同意,契合挂职条件的,依据底层单位职位空缺状况和实践作业需求,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分提出拟挂职训练单位职位及拟任职务。 (三)任职。干部挂职按干部办理权限研讨决定任免相应职务,任职手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委任作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底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依照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各处室依据本处室编制和人员状况提出拟接纳挂职训练人员计划,人事处审阅汇总,报请厅领导研讨赞同后,告诉各处室提名挂职人选。 机关各处室呈现如下状况方可提出挂职需求: 1、本处室编制空缺; 2、实践在岗人数(含借调人员)少于核定编制的; 3、近两年内作业任务十分深重的; 准则上挂职干部人数与本处室实践在岗人员之和不得超出本部分的人员编 制数。 (二)提名的挂职人员填写《底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训练推荐表》,经用人处室审阅并签署定见后交厅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阅汇总契合条件的人员状况,报请厅党组研讨,确认挂职人选。 第六条挂职时刻。挂职训练时刻为两年。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作业。 第七条干部挂职训练尽量要考虑部分、单位之间的平衡,尽量防止短时刻 内从同一部分、单位遴派、选调多名干部。 第三章挂职干部的办理和教育

挂职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挂职干部管理考 核办法 (原创,可修改) 20XXXX年度

挂职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考核,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挂职干部深入实践、转变作风、磨炼意志、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增长才干,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确定选派 的各类挂职干部、学习锻炼干部。 第三条挂职干部职务可安排担任上一个职级职务、同级职务或同级副职,不占所在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挂职时间根据学习锻炼和工作需要可安排2个月至2年不等。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选派到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挂职干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加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开展的民主生活会、党组织生活会、学习培训等活动,积极帮助挂职

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寻找加快发展的新路子,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集体增收、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出谋划策,当好参谋。 3、认真向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党员、干部、群众学习,全面了解工作流程,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综合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4、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与县直部门单位尤其是派出单位的交流协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优势互补。 5、围绕中心工作,按照分工协助党(工) 委、政府(管委会)抓好分管工作,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6、认真向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学习,倾听基层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如实反映各方面信息,为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7、根据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特点,选准工作突破口,至少开展1项创新工作,每年至少要完成2篇调研报告。 8、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政法系统挂职的干部还要按照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关于公布政法系统挂职干部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梁组通…2009‟36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外出挂职人员管理办法

外出挂职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需要对外出挂职人员做好相应的管理!, 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外出挂职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外出挂 职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我市外出挂职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挂 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 号)和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出挂职干部,实行组织部与派入地组织部门双重管理。 挂职期间,组织部委托当地组织部门和挂职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外出干部挂职一般以 3 个月为宜,专业性挂职可安排 2 个月,综合性挂职可安排 半年至一年。 第四条 干部挂职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1、虚心学习。 了解发达地区的发展历程,学习他们如何抢抓机遇以及他们的发展方式、发展途径和发展 经验;2、履行好岗位职责。 积极主动地做好挂职岗位的各项工作,把所见、所闻、所思,记写成一本挂职日志;3、宣 传推介咸阳。 积极与当地组织、干部和企业家建立友谊,为加强两地合作搭建一座联系、沟通的桥梁。 鼓励干部挂职期间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4、开展调研。 全面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主要经验,选择专题撰写一篇较为全面翔实的调研报 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5、撰写一篇关于挂职期间的主要收获以及对咸阳发展建议 的心得体会文章,挂职结束后专门召开会议交流心得。 第五条 干部赴挂职地前,要组织挂职干部进行挂职培训,落实挂职任务,明确有关事项 和要求。 第六条 以挂职地为单位成立挂职工作小组,设组长 1-2 名,负责与组织部、挂职地组织 部门及挂职干部之间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挂职干部要吃住在挂职地,不再承担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挂职干部因故请假 3 天以内的,应向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和挂职小组组长请假;3 天 以上的,经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和挂职小组组长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第九条 组织部采取定期不定期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对挂职干部挂职工作进行检 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挂职资格。 第十条 组织部和派出单位要经常和挂职单位沟通,与挂职干部联系,听取挂职干部的意 见和建议,帮助挂职干部解除后顾之忧,为做好挂职工作创造条件。 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可在干部挂职期间到挂职地看望挂职干部,拜访当地派驻单位。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参照干部出差,按规定报销挂职干部交通、食宿、通讯费用,并根据 干部工作需要提供一定的经费。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期满,组织部到挂职单位或采用函询等方式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全 面掌握挂职干部现实表现、工作业绩、个人收获和存在不足等,并存入个人档案。

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的制度

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的制度 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的制度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chinazhaokao/策划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的制度》,希望能帮助到你。篇一: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的制度干部挂职管理办法篇二: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的制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 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第三条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三农”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 第四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劳动司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根据干部培养锻炼要求,结合基层工作需要,重点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六条人事劳动司根据干部选派计划发布通知,经干部自愿报名、单位同意、人事劳动司审核(司局级干部须报部领导同意),确定选派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直接选派。第七条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人事劳动司征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挂职锻炼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转;是中共党员的,转组织关系。干

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由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挂任一定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干部挂职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培养干部、增长才干。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四)强化管理、力求实效。 (五)规范程序、简便易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地、各级机关、人民

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选派条件和职务安排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有一定领导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同时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六条挂职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厅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 周岁以下,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 周岁以下,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 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干部挂职应根据干部培养使用方向、个 人经历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一)对在上级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提任职务干部,一般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或信访岗位等挂职锻炼。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方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开阔眼界的干部,一般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三)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要培养锻炼的干部。 第八条统筹考虑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安排或低一职安排,一般不得低职高挂。挂任岗位一般应为领导职务,且有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二)挂职干部不占接收单位的领导职数。挂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 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同一个领导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超过2 名。 (三)根据有关规定,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 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挂职交流干部管理办法

挂职交流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挂职干部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颁布实施)、《xx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是指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和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根据是否从xx脱产挂职,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 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是指由xx党委从我院在编在岗的中层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到上级部门、地方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x属医疗机构、基地xx等挂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是指从上级部门、地方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X属医疗机构等选派到我院挂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主要是从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派。注重选派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干部挂职工作在xx党委的领导下,以xx实际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为目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xx党政管理、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结合干部培养使用方向和个人经历合理安排。 第六条xx选派外出挂职干部,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计划,集中统筹、研究确定选派干部外出挂职方案和计划;

(二)党委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挂职干部人选、职务安排、挂职时间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按照拟选派的名额和人选条件,提出建议人选及方案,报xx党委会研究; (四)经xx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将挂职人选及方案反馈至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挂职手续。 第七条xx接收院外到xx交流挂职干部,具体程序如下: (一)院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挂职干部,并向xx党委办公室提供挂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近期现实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党委办公室认真研究挂职干部基本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xx党委同意后,履行挂职手续。 第八条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挂职干部联系人,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医院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对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xx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挂职干部开展工作。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挂职干部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第九条挂职干部要自觉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全日制挂职干部应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挂职时间半年以上的,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不足半年的,挂职期满后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非全日制挂职干部,挂职期满后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十条xx选派外出挂职的全日制干部在挂职期间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再承担xx的工作任务。

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挂职干部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颁布实施)、《XXXXXX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是指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和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根据是否从XX脱产挂职,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 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是指由XX党委从我院在编在岗的中层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到上级部门、地方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X属医疗机构、基地XX等挂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是指从上级部门、地方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X属医疗机构等选派到我院挂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主要是从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派。注重选派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干部挂职工作在XX党委的领导下,以XX实际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为目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XX党政管理、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结合干部培养使用方向和个人经历合理安排。

第六条XX选派外出挂职干部,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计划,集中统筹、研究确定选派干部外出挂职方案和计划; (二)党委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挂职干部人选、职务安排、挂职时间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按照拟选派的名额和人选条件,提出建议人选及方案,报XX党委会研究; (四)经XX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将挂职人选及方案反馈至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挂职手续。 第七条XX接收院外到XX交流挂职干部,具体程序如下: (一)院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挂职干部,并向XX党委办公室提供挂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近期现实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党委办公室认真研究挂职干部基本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XX党委同意后,履行挂职手续。 第八条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挂职干部联系人,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医院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对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XX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挂职干部开展工作。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挂职干部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