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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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而且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在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 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

9%,食品饮料、保健各占7%,其余占34%。银团贷款与资本市场结合紧密,主要用于结构融资、债务重组、兼并收购以及杠杆收购(包括过桥贷款),其中:结构融资占70%左右,与兼并收购和杠杆收购密切相关的银团贷款占30%左右。在经济周期上升期,银团贷款以新建的项目融资和结构融资为主;在经济周期调整期,银团贷款以收购兼并融资为主。

从国际银团贷款的发展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以支持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融资阶段(20世纪60年代-80年代中期)。早期的银团贷款是以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国家的公路、电力、石化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代表的项目融资为主。1968年银团贷款创立,当年银团贷款总额为20亿美元;1973年银团贷款迎来了第一个高峰,达到195亿美元;1981年银团贷款达1376亿美元,占国际资本市场长期贷款融资额的74%。从1982年到1986年,由于拉美国家债务危机、石油输出国银行存款大量减少、以及西方工业国家国内经济复苏对资金需求量增加等原因,国际银团贷款锐减,1985年下降到189亿美元,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进入缓慢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以并购杠杆交易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进入第二个发展高潮(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一系列杠杆融资活动的出现,美国国内的银团贷款市场异常火爆。1989年随着科尔伯格·克拉维斯·罗伯茨公司

(Kohlberg Kravis Roberts,KKR)筹组的金额为250亿美元的RJR纳比斯克公司(RJR Nabisco)融资交易的完成,这类活动达到了顶峰。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在杠杆融资领域快速增长,特别是并购融资成了90年代末期市场的主流。由于高倍杠杆融资的复苏及高收益债券市场的重新开放,美国的并购融资活动特别活跃。1999年,沃达丰和美国电报电话公司都发起了创纪录的并购交易,其融资额分别为300亿欧元和300亿美元。

第三阶段,以资产证券化和贷款交易二级市场为主的金融创新促进银团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二十世纪90年代末,银行业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银行希望更灵活地管理自己的贷款投资组合。这种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导致了银团贷款二级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美国、欧洲和亚洲分别成立了正式的机构银团及贷款转让协会(Loan Syndications and Trading Association,LSTA)、贷款市场协会(Loan Market Association,LMA)和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APLMA),以提供操作程序和格式规范的贷款文本。贷款协议中都规定了可转让条款,其目的是要借款人同意贷款的转让从而使贷款银行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同时机构投资者将银团贷款作为一种资产买进并持有,增加了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贷款交易。正常贷款交易量急剧上升,由1991年的近40亿美元上升到了

1999年的580亿美元。机构投资者引进资产证券化、风险评级和随行就市定价等技术,使银团贷款向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和标准化方向发展。

根据贷款定价公司(Loan Pricing Corporation,LPC)的统计,2003年亚太区金融市场的银团贷款额为439亿美元,其中香港银团贷款融资总额为199亿美元。2003年,在亚洲银团贷款承销排行榜上,排名前五名的分别为汇丰、渣打、花旗、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成为亚洲银团贷款市场成长最快的银行,其在亚洲银团贷款承销排行榜的排名由1999年的第36名跃居2003年的第5名。

(二)国内银团贷款的发展状况

国内银团贷款(不包括香港、台湾地区)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银行从1983年开始办理此项业务,最初采取中行担保向海外借入银团贷款转贷给国内企业的形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大亚湾核电站”项目。境内银团贷款以外币为主,人民币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相对缓慢,据估算,目前银团贷款在每年银行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不足1%。中国工商银行第一笔本外币银团贷款是1991年上海分行牵头组织的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项目银团贷款。截至200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牵头和参与了南海石化、东深供水、上海BP、扬子巴斯夫、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移动等476个银团贷款,共涉及银团贷款融资金额22726.61亿元人民币,其中工商银行承贷

金额1181.84亿元人民币,目前余额约328.56亿元人民币。

总体来看,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银团贷款发展所需的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目前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关键在于理念的滞后和市场环境不成熟。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市场化程度要求高,而我国金融市场中银团贷款仍属一种新兴贷款形式,相对于外资银行和企业来讲,中资银行和国内企业对此种贷款形式的认可程度不高。

二是银行分散贷款风险的观念不强。目前我国企业活动链条的不确定性急剧增加,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贷款风险加剧,尽管客户普遍具有借款愿望,但能够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有效信贷需求相对不足,优质客户、优质项目少,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同业竞争激烈。因此,商业银行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首先考虑自己能不能消化全部贷款需求,追求独家承贷或高份额贷款,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分散和规避风险。

三是银团贷款的制度建设滞后。1997年10月,人民银行出台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银团贷款如何评审、银团贷款承销方式、银团贷款成员行的利益分配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暂行办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且要求“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

一规定使得牵头行无法通过收费来弥补组织银团所付出的成本及包销贷款所承担的风险,也与国际银行业的惯例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一致,严重影响了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积极性。

二、发展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的信贷业务主要采用双边贷款方式,即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银行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审批贷款,并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双边贷款的优势在于各银行可以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进行独立评审与判断。但目前国内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多家银行的双边贷款即成为多头授信,使一些集团性企业获得的授信远超过其承债能力,导致银行风险。此外,借款人还利用各家银行的过度竞争,迫使银行简化必要的审批手续,压低贷款利率,加长还本付息期限,放松抵押担保条件等,实际上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而借款人也必须分别与各家银行反复谈判,接受多次评估、审查,因而筹资时间长、交易成本高。

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其它授信。与传统的双边贷款相比,银团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

2、牵头行将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编辑形成信息备忘录,

供其他成员行决策参考,同时聘请律师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此基础上,银团各成员行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审,做出贷款决策。3、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由代理行统一负责合同的执行和贷款管理。4、各成员行按照银团协议约定的出资份额提供贷款资金,并按比例回收贷款本息。如果某成员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其他成员行不负有替其出资的责任。概括来讲,发展银团贷款业务具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信用风险的识别。多双眼睛优于一双眼睛的判断。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多家银行参与风险评估要比一家效果好很多。在银团组建过程中,安排行要考虑所有参贷银行的信贷标准,在贷款评审时更加谨慎、更加全面;参贷行一方面参考安排行的推介意见以及包销额度,另一方面要在安排行、律师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和法律意见书基础上进行独立审查,增强了整个银团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2、有利于信贷资产的风险分散。一般来讲,贷款集中度与贷款风险水平是相关的,贷款集中程度越高,贷款风险越大。为避免因信贷集中带来“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率不得超过10%。”巴塞尔协议对各商业银行信贷集中也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在国外,通过银团贷款分销、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不仅有效地分散信贷集中带来的风险,而且通过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地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将各种不同风险收益配比的

资产按照权重组合起来,规避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获取不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3、有利于避免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双边贷款模式给银行内部员工的败德行为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便利,在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个别银行人员,更容易采用非法的手段,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人情贷款,影响信贷独立决策,左右信贷评审。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内外勾结类案件造成的损失最大。采用银团贷款,利用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降低银行内外勾结、内外合谋、内外牵连的可能性。这种内嵌在业务流程中的多边制衡、多边监督机制,可有效地约束信贷业务中银行内部员工的败德行为。

4、有利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转变盈利模式。按照国际惯例,银团贷款一般可收取相当于筹资额1-2%的银团安排费,这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笔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外资银行对银团费用给予高度重视,在牵头组织中长期银团贷款时,在充分考虑收益的时间价值和信贷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甚至采取以较低的贷款利率来换取高水平的银团手续费收入策略。在外资行牵头的境内银团贷款中,外资银行赚走了没有风险的手续费收入,国内银行往往以追求贷款占比与贷款规模为目标,一般只获得了以承担信用风险为代价的低利率水平的利差收益。近年来,国内银行逐步认识到银团手续费收入的重要性,开始转变观念,要求收费,银团手续费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有所提高。2003年,

工商银行银团安排费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占中间业务收入的1%左右。大力发展银团贷款,争取合理的手续费收入,对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改变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5、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度、遏制客户信贷欺诈行为。有些上市公司运用兼并、重组、贸易、资产置换等关联交易手段,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隐蔽信息、调节利润,从而达到金融欺诈目的,出现如蓝田股份等案例。单个银行由于信息缺失,容易作出错误的信贷决策。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不具有信息披露义务,其关联交易更加隐蔽,更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掩盖投资风险,影响银行对企业前景的正确判断和作出科学的信贷决策,也加大了贷后管理的难度。银团贷款往往由于几家甚至十几家银行共同参与,便于掌握关联企业的开户情况、资金流向、盈利水平等信息。通过“同伴监督”,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度,对于防范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的信贷欺诈具有积极作用。

6、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最关键的是贷款定价市场化,而科学的贷款定价体系应当包括:贷款利息、前端费用、代理行费和承诺费等因素。在银团贷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是银团与客户沟通的结果,是由市场决定的,容易得到客户认可。在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有些客户常常筹组金额较小的一笔银团贷款业务,通过与多家银团成员银行沟通,从而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融资成

本,银团贷款业务由此起到价格指示作用。其次,银行在费率与利率的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客户的风险水平,可以形成优质低价、劣质高价的客户选择机制。从而使贷款重组正常化、规范化,进而形成贷款市场对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进退机制。再次,费率与利率的结构设计可以有效地遏制银团外银行的恶意置换,防止优质贷款被其他银行以低利率方式置换。因此,通过银团贷款,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我国贷款市场定价体系,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7、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随着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储蓄分流的日益扩大,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短期化特征更为明显,而商业银行资金运用趋向长期化,使得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来源短缺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的矛盾,保持和增强流动性的压力正逐步显现。通过银团贷款的分销,可以降低存贷比、套取现金、腾出一部分信贷规模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从而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银团贷款操作比较规范,使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并在融资协议中都明确约定贷款份额可以在银行间自由转让,这大大方便了信贷资产在各金融机构间的流转。因此,通过银团贷款的分销,商业银行可以快速回笼资金,改善和增强流动性,并迅速形成中国信贷流通市场。

8、有利于信贷市场专业化分工协作。差异化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基础,而中国银行业近年来的服务趋向同质化。这是商业银行过度竞争的根源之一,因为同质化后唯一的竞争手段就是价格

竞争。商业银行如果选择自己熟悉的客户、专注的行业牵头组织银团,并向其他银行推介业务,有利于彼此共享信息资源和信贷资源,共担信贷风险,从而促进银行明确市场定位,实施市场细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业分工和银团组织中的角色分工,形成市场品牌,遏制目前的同质化趋势,避免过度竞争。

9、有利于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由于中国近年来的高储蓄率、资本市场发展滞后、有效贷款需求相对不足等因素,造成中国信贷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商业银行竞争重点项目和优质企业时,互相压价或降低融资条件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不利于防范风险。而银团贷款业务从受理、承诺、融资、服务到收回的全过程中,多家银行要相互沟通,达成统一意见,形成统一的利率、期限等贷款条件,必然要加强相互合作,这样就可以防止各商业银行争夺项目时恶性竞争。银团贷款业务有利于促进银行间关系从单纯的竞争走向竞合,有利于防止相互压价竞争或者降低融资条件损害银行业利益,防范信贷风险,改善金融秩序。

10、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确立中国国内银行在国内银团贷款市场中的领导地位。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更为激烈的金融环境,参与国际银团贷款项目有利于国内商业银行了解国际惯例,熟悉国外法律,掌握信贷业务的国际规则,为迎接外资银行参与国内竞争做好准备,为走出去参与国际项目创造条件,为建立国际化的专业化队伍奠定基础。发展银团贷款业务有利于确立中国国内银行在国内银团贷款市场的领导地位,并逐步跻身国

际银团贷款市场领导者行列。由于银团贷款受市场关注程度较高,担任重要项目安排行角色,一些国内领先银行可以在同业中树立起市场领导者地位和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国际著名商业银行都积极争当银团贷款的牵头行,通过银团牵头行的身份树立和培育无形品牌和商誉,提高高端市场控制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机遇和发展空间。

三、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对策和政策建议

银团贷款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增长密切相关。1991-2003年中国宏观经济数据显示,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最重要的推动力来自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又相当程度地依赖于国内金融机构资金的注入,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注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将在相当一个时期保持高位运行的态势。2003年,中国金融市场融资增量中,债券市场(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约增加4700亿元,股票市场(包括可转债)筹资1358亿元,而全部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为2.99万亿元,占三项合计的83%。从中长期贷款→银团贷款→银团贷款转让市场,将与个人按揭贷款证券化一起,从两个方面推动中国最大的金融市场———信贷交易市场的形成,建立起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连接的纽带。国际商业银行的批发贷款中有较大比重是银团贷款组合,中国工商银行(亚洲)近40%的贷

款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中国银行业若每年新增贷款有10%是银团贷款,将达到3000亿元的规模。若全部贷款余额中有10%为银团贷款,将达到1.7万亿元的银团贷款市场,因此中国银团贷款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坚实的发展基础。为此,提出以下发展对策和政策建议。

(一)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理念。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化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要在短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整体上市,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在认识上有重大突破和飞跃。银团贷款作为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多边贷款方式,无论从分散贷款风险、加强对借款人的制约,还是规范操作等方面都明显优于其他贷款方式。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的关键在于理念的滞后。为了优化资产质量和收益结构,切实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各家银行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风险观、竞争观和收益观,要学会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积极争取市场竞争中的共赢局面,并充分认识到再优质的贷款也存在劣变的可能,面对优质信贷市场也要有所取舍,自觉地把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作为防范信贷风险、改善经营结构的重要手段,予以高度重视。

2、大力发展项目融资银团及财务顾问,开拓优质增量贷款市场。为稳步开拓优质信贷市场,项目融资银团要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客户的中长期贷款:一是现金流稳定、具有长期良好综合

回报的、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领域公司集团和基础设施项目;二是世界500强及标准普尔评级A级、穆迪评级A3以上的跨国公司及其在华控股公司;三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培育一批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秀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严把新增信贷质量关,不仅要考虑新增银团贷款的投向,保持贷款在行业和客户的合理分配,而且要把握贷款总的投量,按照本行的资本金实力、风险拨备和贷款管理水平,科学计算贷款投入总量和同业占比。对贷款期限较长、融资金额较大的集团客户和项目融资,原则上应采取包销和分销结合方式,整体留贷比例不能过高。要注重银团的前端服务,为优质客户设计结构化融资方案,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等复合选择权方案,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含量和智力附加值,并以此作为竞争优质高端市场的重要手段,避免利率恶性竞争,同时增加非利差收益,提高核心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3、利用间接银团盘活存量贷款,实施贷款分散策略。目前应引起重视的贷款组合有:一是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和利率风险;二是贷款过多、占比过多的部分优质客户贷款;三是部分经营正常,但因缺乏资本金,依靠贷款展期维持周转的企业贷款;四是在某些行业和地区占比过高的贷款。对于这些贷款组合,应前瞻性地建立起贷款分散策略和通畅的退出通道。为此,国内银行要借鉴国外银团贷款二级市

场的分销、回购和资产证券化等技术,建立规范、灵活、透明和标准的信贷二级市场,积极推行间接银团贷款,运用拆分、回购、信托化、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实现银行信贷资产的快速、高效流动,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

4、探索利用重组并购银团激活不良贷款,创新处置新模式。要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工具和杠杆作用,主动参与国企改革和企业单个的债务重组,寻求以最少的银团贷款增量资金,最大限度地激活银行存量不良资产的新途径。特别是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为国企批量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与收购提供服务,实现信贷资源由劣质资产向优质资产的转化。重点尝试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和企业兼并银团,使用新增融资激活原负债主体,放大处置不良资产存量的能力,将企业改制、债务重组和项目融资三个链条紧密衔接,形成快速、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通道。

5、建立专业化的银团人才队伍。银团贷款业务的业务创新、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最终都要具体落实和细化至具体的人,因此,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银团人才队伍势在必行。一是对银团贷款业务实行从业资格制,按照银团贷款业务岗位的要求,设计、开发培训内容和考试科目,建立岗位上岗资格认证和岗位等级认证;二是按照一个流程一个制度、一个岗位一套操作规程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银团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用缜密的制度控制每个具体人员的每项业务和每个操作环节;三是

建立项目主牵头人制,按照市场原则对重大银团贷款业务进行招投标,将业绩考核和分配激励组合捆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逐渐培育一支稳定的银团职业化队伍。

(二)发展银团贷款业务的政策建议

为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建议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1、修改相关金融法规。我国适用于银团贷款的法规主要是《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两个法规制定之初对银团贷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银团贷款暂行办法》是在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银行监督行政色彩相对较浓的条件下产生的,从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当前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银团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删除不符合国际惯例和不适宜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的条款。

2、建立银团贷款统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撑。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机构对银团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和归纳分析,不利于监管部门对业务的监管和客户对贷款银行的选择,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主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因此,建议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内金融机构建立银团统计和信息披露系统,对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二级市场的分销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年限、担保条件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进行统计并公开披露。

3、研究并制定银团新规章制度。目前银团贷款在国内的发

展日新月异,主要有两个趋势,一是与境内外银行合作,按照国际惯例组织的跨国银团越来越多;二是与资本市场结合,银团二级市场向银团信托化和证券化方向发展。为保证银团贷款市场的健康、平稳和有序发展,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跨国银团涉及的司法管辖问题和银团证券化的立法问题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工行建行银团贷款合作

创国内银行额信贷新模式

来源:国际金融报

5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银团贷款合作章程的签约仪式。据了解,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强强联手,签署规模化银团贷款协议,在全行系统范围内开展银团贷款合作业务,这在国内银行业界尚属首次,此举开创了国内银行业大额信贷的崭新模式。

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它是国际上通行的贷款组织方式。

“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银团贷款的业务合作,是基于国际银行业贷款业务发展趋势和国内贷款市场现状作出的具有前瞻性的战略举措,是在股改上市过程中转变经营模式和效益增长方式的积极探索。”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姜建清在签约仪式上说。

记者在签约仪式上获悉,根据合作章程,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将组成银团,对符合约定条件的项目,共同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双方将根据业务需要,积极接受或向市场推荐银团贷款,通过加强业务合作、信息沟通和知识交流,在银团筹组、角色安排、份额分销以及费用分配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有序竞争,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两家银行表示,希望通过双方的合作,推动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使这一国际通行的多边贷款方式逐步成为大额信贷的主要方式。双方希望能够探索出一套科学、有效的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并诚挚地希望更多的银行同业加入银团贷款业务合作,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及影响力,通过各家银行的共同努力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创造和谐的金融环境。

据了解,截至2004年末,国内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18.9万亿元,其中95%以上都是双边贷款,即各家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并签订一对一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式。虽然双边贷款可以使各家银行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但在国内信用环境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多家银行各自对客户的双边贷款容易形成多头授信,借款人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同业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获得远远超过其自身承债能力的授信,并导致各家银行竞相通过压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本付息期

银监会年号令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保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运用担保手续防范贷款风险,规范贷款保证行为,加强贷款保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保证,是指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办理贷款保证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使保证贷款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贷款保证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保证管理制度,完善保证贷款审批程序,规范保证合同内容,强化保证贷款监管,努力实现债权,以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申请的保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保证合同,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除非股东会有决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本公司一般不对外提供保证。 第二章贷款保证人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保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保证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保证的各项手续完备;保证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保证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八条 对保证人应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个人主要审查保证人个人品质、社会信誉、家庭户主姓名、家庭组成、经济状况、通讯号码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企事单位主要审查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代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组成情况、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情况及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资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如为分支机构是否有法人授权书等。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主要审查有无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第九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一)自身有贷款的自然人,特别有逾期贷款和有欠息行为等不良记录,为他人已经提供保证贷款未归还的,企事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以上或有信用不良行为。 (二)保证人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害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和项目的。 (三)用非法手段牟取收入的。 (四)列入金融黑名单的。 (五)社会闲散人员和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员。 第三章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保证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经批准后,公司方可与保证人订立贷款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保证人身份证明,若企业单位作为保证人须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 (二)年收入证明。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农村人员应出具年收入的有效依据,企事业单位应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三)个人应提供家庭人员具体情况,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如经营生产产品和项目,股东等。 第十二条 新发放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同对象所保证的金额限制。 (一)个人保证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国家公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年收入50%计算保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农村人员保证根据经济状况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0%,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万元。 (三)企事业单位为其他自然人贷款保证不得超过20万元。 (四)上述保证贷款遇特殊情况或超原规定权限一律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订立操作程序: (一)通过综合系统查询保证人是否自身有贷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一)借款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而且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在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doc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

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 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

内部银团贷款协议

附件1-2: 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示范文本 关于[ ]贷款 牵头行: 账户代理行: 参加行: 参加行: …… 二O 年月

本协议由下列协议方于年月在签订: 牵头行(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分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账户代理行(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分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参加行(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分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 鉴于: 因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跨区域用信融资,中国农业银行______分行、_____分行……自愿联合,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组成内部银团,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与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用信。为明确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1.1 内部银团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或服务的融资方式。 1.1.2 内部银团贷款成员行是指所有参与内部银团贷款的经营机构。. 1.1.3 牵头行是指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分行 1.1.4 账户代理行是指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分行 1.1.5 参加行是指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分行、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分行、…… 1.1.6 借款人是指__________________ 1.1.7 本贷款/本次用信是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现行有效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与流程,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的__________________,批复文号______________,总金额__________元,期限_________年,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1.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应依下述规则予以解释: 1.2.1 “包括”一词在本协议项下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2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相关有权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2.3 “本协议”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所提及“条”、“款”、“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2.4 除计息期限外,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若干“日”或若干

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与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就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与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得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就是全行银团贷款得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得成员地位 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得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得权利,履行相应得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得职能与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与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就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得银行,就是银团贷款得组织者与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得主要职责就是: (一)发起与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得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得其她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得20%;分销给其她银团贷款成员得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与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就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得金额与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与协调活动得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她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得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得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她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得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得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得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得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得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与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与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得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与贷款使用情况得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就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得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她处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财务公司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

财务公司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 摘要:放眼全球金融经济市场,现今的主要融资方式为银团贷款,这种形式的业务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盈利能力显著,已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内容的核心之一。本文就财务公司开展的银团贷款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国内银团贷款的必要性、现状和银团贷款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较下的优势。 关键词:财务公司银团贷款业务优势 一、银团贷款的含义与财务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性 银团贷款源自国外的贷款业务模型,即辛迪加贷款,主要指由具备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银行机构组成银团,银团成员使用统一的贷款条件、采用统一的贷款协议向相同的借贷法人提供授信或者贷款的经济活动。 财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核心工作任务就是为集团的内部运作或者是成员单位提供资金支持。虽服务于集团的成员单位,但由于财务公司并非银行性质,因此资金来源范围受限,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因此财务公司可支配的资金额度收到集团整体资金盈亏的影响较大。当集团内部盈利资金富裕的时期,财务公司可利用的资源相对较丰富;相反当集团内部的运转资金紧张时,受财务公司掌握的资金资源则相对较匮乏。为避免财务公司这种受制于集团资金总量、加强财务公司对集团组成单位的资金方面合作关系,可采取银团形式,对集团内部的资金进行适当调配,并成为解决贷款方式的解决策略。

二、国内银团贷款的现状与银团贷款的优势 国内的银团贷款起步较早,最早由国有商业银行带头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办理,随着国家步入世贸组织并将市场转向金融化的步伐,成为国内的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温床,有一大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也采取了这种银团贷款方式在国际间成功办理了贷款业务。自2007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南》对银团贷款业务开展中的职责分配、发起筹组、贷款协议、贷款管理以及贷款收费方式的统一规范和引导,使得银团贷款市场在我国发展的风生水起。以2008年的现状为例,截止2008年年底,我国银团贷款余额已逾9566亿元,且根据往年的增长数额统计,预测银团贷款业务将以年增长率300%的速度不断壮大,有望在2011年年底超过2万亿元。与传统的双边贷款方式相比,传统的贷款方式需要银行与借贷法人单独协商,其中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详尽调查并审批贷款,最后签订一对一的借贷合同;银团贷款的业务开展方式则更有利于银行及时识别风险、对信贷市场进行专业的分工协作、降低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遏制信贷欺诈行为的产生并改善客户的信用环境。从借入贷款方角度入手考虑不难发现银团贷款的优势有以下六点: 第一,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对大额贷款的需求; 第二,贷款条件较为优惠,贷款周期较长; 第三,统一的贷款协议有助于贷款借入人与行商协商时节省谈判精力和时间,降低成本;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doc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世字[1997]43号 发布日期:1997-4-8 执行日期:1997-4-8 生效日期:2003-1-30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世界银行贷款(下称“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世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以及与世行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项目系指利用和准备利用世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财政部是国务院批准的世行贷款的对外窗口和对内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当地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世行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信誉为基础,贷款项目的管理应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前期准备管理、资金及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技术援助和培训管理、债务管理、项目完成与运营管理等。 第六条除单独说明者外,本规定中所指的“项目单位”包括中央项目执行部门(或中央项目办)、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地方项目办或项目行业主管单位)、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中间金融机构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XX农商银行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XX农商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间合作,扩大我行金融市场同业占比,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国内(主要是本市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遵守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执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恪守信用,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二)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或分支行发起,总行负责统一管理。由总行公司金融部组织牵头开展银团贷款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配合参与,协同分支行完成银团的组建、参与银团前期工作。 第四条银团贷款的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参照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银团贷款纳入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审查审批按照我行当年授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团角色分工与相关规定 第六条银团角色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根据业务需要,银团各角色可以重叠。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七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八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十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工作,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省联社有关信贷规章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基本规定,省联社具体信贷产品中对保证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以其信誉作保障,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发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保证贷款,但低风险类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除外。 第五条农信社认为保证担保不足以防范贷款风险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章保证人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农信社新增贷款的保证人: (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 (二)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新增担保)没有超过其净资产; (三)对外提供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其内部规章管理制度或授权规定,意思表示真实; (四)无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新增贷款包括首次建立信贷关系、收回再贷、借新还旧及增加贷款额度。 第七条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除以下信贷产品外,不得作为新增贷款的保证人: (一)省联社制定的专项保证信贷产品; (二)市州联社(办事处)制定并报省联社备案的区域性保证信贷产品。 第八条因资产保全和存量维护的需要,借款人无法提供其他担保的或者为了进一步覆盖贷款风险需要的,农信社可以接受具有一定担保能力,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保证担保和具有一定担保能力的有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保证担保。 资产保全、存量维护是指贷款质量在次级(含)以下的存量贷款增加或补办贷款保证担保手续。 进一步覆盖贷款风险是指贷款已经按照担保制度规定通过其他担保物或保证担保全部覆盖了贷款风险,为了进一步减小贷款的风险而追加贷款保证担保手续。 第九条农信社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条下列法人、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交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含所辖分支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各支行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支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 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银团贷款的基本定义

银团贷款(人民币) 本节主要陈述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人民币银团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以及作为参加行参加人民币银团贷款的评审报告的内容、要求、审议和决策程序。 一、关于银团贷款 (一)定义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国内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方式 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两种形式,本节所称银团贷款系指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开发银行银团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开发银行以牵头行身份组织银团贷款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竞标牵头行 有关竞标牵头行的工作要求参见第一节“银行人民币贷款招投标项目评审”中的有关内容。 (二)筹组银团 1、编写银团文件 在竞标成功,得到借款人的银团贷款安排委托后,银团工作小组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开展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银团贷款的主要文件包括资料备忘录、银团贷款邀请函、保密协议、银团贷款协议、贷款担保协议及银团内部协议等。 资料备忘录是各被邀请的银行了解银团贷款的主要参考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说明 ?借款人简介 ?借款人财务会计信息 ?借款项目概况 ?借款项目市场分析 ?借款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 ?贷款风险分析 ?贷款偿还安排与担保方案 ?贷款的结构与基本条件 ?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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