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集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废止了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完成了从条例到法的“转变”,这部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从纳入立法视野到正式通过,始终吸引着公众的眼球。
作为我们社会生活的自然人,我想,我们有必要把这部法律学习好,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用法律约束好自己的言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绵薄之力!


1、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而本案中“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和“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都不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定性为斗殴是准确的。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至于身体有缺陷的人,可以申诉,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
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

破。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 一偷窥者被拘留
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民警随后将在该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某抓获。据其交待,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了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窥,后脱光冲入。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作出对其拘留13天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关于小女孩被狗追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厦门市首起宠物扰民事件以主人道歉收场
因小狗追赶,导致小女孩摔跤,为此小女孩的妈妈和狗主人闹进派出所,坚持要按照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最后以狗主人赔礼道歉尴尬收场。
前天下午,顾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去莲花公园散步,没想到女儿被一只小狗追吓,摔青了小腿不说,事后还一直处在惊吓中。顾女士说:“当时,女儿正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狗突然冲过来

,女儿逃跑时被石块绊倒在地,紧跟着小狗就要扑到孩子身上去。”顾女士慌忙将狗踢开。这时,狗主人不高兴了,骂顾女士没有爱心。
顾女士发现女儿的小腿青了一小块。想到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放任狗咬人列为新的处罚范围,顾女士拉着狗主人到嘉莲派出所讨说法。顾女士说:“主人既没给狗办证,遛狗时又没拴上狗链,把我的孩子吓成这样,说什么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嘉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让狗主人给顾女士道了歉。可顾女士觉得这远远不够。
据悉,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送短信骚扰他人将被处罚
【案例二】
林强平时总是吊儿郎当的,而且在工作中经常消极怠工。对于他来说,无故旷工是常事。前不久,林强因为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鉴于林强多次严重违反单位相关纪律又屡教不改,公司领导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林强给予辞退处理。
事后,林强一直认为自己被辞退是因同事黄玲在领导面前打小报告所致,所以对黄玲耿耿于怀。为报复,他频繁地给黄玲发送不堪入目和侮辱人格的短信息,黄玲为此一直不得安宁。
随着通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之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畅通。但是,有少数违法人员趁机给他人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骚扰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而目前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致使一些人有恃无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网讯 近日,一名男子爬上南昌市一座42米高的高压线铁塔顶部,在闻讯赶来的武警消防官兵及好心群众的劝说下,这名在铁塔上呆了4个小时的男子最后自行爬了下来。当天,南昌市警方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对这名男子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今后,凡在公共场所静坐、下跪、呼口号、拉横幅、举遗像……乃至上演“跳楼秀”、“跳桥秀”等扬言自杀自残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记者从南昌市公安局获悉的。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发布《关于严禁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阻塞道路交通的通告》称,有下列六种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家机关及周边地区和公共场所静坐、下跪、呼口号、拉横幅,举遗像、穿状衣、展示和散发状纸,聚众闹事的,或者在非信访接待时间、非信访接待地点要求信访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阻断交通、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在信访接待等机关和公共场所扬言自杀自残的;在公共场所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杀人、绑架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通过公共信息网络等媒体或其他形式散布不实信息的。
此外,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或者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灵堂,或者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也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任何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两名从湖北来长沙从事职业乞讨的妇女,因在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日前被湖南省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治安拘留。据记者了解,这是今年3月1日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长沙市开出的第一张强行乞讨滋扰他人的治安罚单。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身体挡在门口,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
经民警调查,两名乞讨妇女自称湖北监利县人,每天在烈士公园门口向行人尤其是外地游客强行乞讨。日前,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对两人处以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编后
近年来,在城市街头人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几个衣着褴褛的成人带着两三个孩子在街头向过往行人乞讨,一些小孩子会伸着脏兮兮的小手拦在行人的前面一路跟随,甚至牵衣抱腿又哭又叫强行乞讨,让人避之不及。这种现象和行为显然不仅干扰了社会秩序,也有损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
即如长沙这两名乞讨妇女的行为,就严重滋扰了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私人财物,均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

款。



飞机上不按规定使用手机


一日,一名乘客在飞机上不按规定关闭手机,在劝阻无效后,被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警方依照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因而成为今年3月1日起实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西安市处理飞机上使用手机的第一人。

当晚上7时许,一名旅客在乘坐3U8810航班从呼和浩特市飞往成都时,没有按照规定在飞机上关闭手机。当时坐在该乘客邻座的乘客多次劝阻其关闭手机。而这名乘客不但没有关闭手机,还继续开机使用。

由于飞机遇到气流在空中颤抖,邻座的乘客以为是对方手机没有关闭所致,马上向飞机上的警察报告。赶来的警察立即责令此人关闭手机。飞机到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时,此人被警察移交给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处理。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情节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噪音扰民也属违法

像噪音扰民这样的“小事”现在也属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被处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例如,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区域和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音的,都属违法。这就是说,在家唱卡拉OK声音也不能过大,吵到邻居,警察就可能找上门来


强行乞讨将受制裁

新法第41条还对强行乞讨作了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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