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以及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记分工作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

机构进行许可校验、等级评审、专科建设、评先评优、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职务任免、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2分、6分、4分、2分、1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处罚的,记4分;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吊销科目处罚的,记6分;受到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2分。

同一案例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累加。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供血液或使用非法定血源的;

(五)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七)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为代孕提供场所、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的;

(九)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等基金或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

(十)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

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单位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十一)医疗机构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擅自改变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的,使用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或擅自加挂其它名称的,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超出许可有效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三)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

(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或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的;

(五)隐匿、伪造、擅自销毁、篡改病历等医疗文书,或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的;

(六)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

(七)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费用30%以上的,或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70%以上的;

(八)医疗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的;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十)未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

(十一)未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证书》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十二)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或违规提供服务的,或擅自设臵人类精子库的;

(十三)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毒性等需要严管药品流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四)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六)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七)拒不加入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或不向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完整推动数据的;

(十八)医疗机构有其他较为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采购的,或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对医疗废物、污水处臵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等规定的;

(四)违反临床用血规定的;

(五)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

(六)不按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并建立档案信息的,或未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汇入医疗信用征信系统的;

(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九)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个

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的,或不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费用控费要求的;

(十)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的;

(十一)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二)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金额20%—30%的,或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50%—70%的;

(十三)医疗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组织义诊、普查活动的;

(三)擅自配臵大型医用设备的;

(四)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将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开展营利性诊疗活动的;

(五)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负有轻微责任,或二级医疗事故负有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六)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度、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等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

(八)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金额10%—20%的,或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未超过50%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医疗文书资料的;

(十)医疗机构有其他一般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的;

(二)处方的印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用药不开具处方的;

(三)未落实《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对医疗机构名称、等级、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的,未按规定为医务人员提供身份标识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六)未定期组织召开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议的;

(七)未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处理投诉和信访等工作、不积极落实整改要求的;

(八)未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

(九)未认真落实便民惠民措施的,或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患者知情权的;

(十)未严格执行《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的,或未严格执行院内检查结果互认、共享管理机制的;

(十一)医疗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三章记分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分一年期和三年期,一年期不超过12分,三年期不超过36分。记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办理

机构要及时将行政许可信息通报下级和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

机构,保证信息畅通和共享。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

托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应将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查、评价、评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清单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时抄送下级或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现无缝衔接。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和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书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涉及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能以记分替代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作《通知书》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第十九条根据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完善医疗卫生多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措施,按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五级(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五级绿色)进行预警管理,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模式。

记分周期为一年期的,扣1分绿色预警,扣2分蓝色预警,扣4分黄色预警,扣6分橙色预警,扣12分红色预警;记分周期为三年期的,扣3分绿色预警,扣6分蓝色预警,12分黄色预警,24分橙色预警,36分红色预警。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由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第三方机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二条行政调查的最终结论、生效的司法文书采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应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双随机等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第二十四条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全省通报批

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建议函》的形式告知其核准登记机关,建议提前启动校验程序,并依法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36分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人事部门自行组织或提请有关部门启动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匹配的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予以免职或降职处理。该机构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在等级医院评审(复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建议函》的形式告知其核准登记机关,建议提前启动校验程序,并依法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累积达到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40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进行汇总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多种不良执业行为时,对同类型的行为采取记最高分值处理,对不同类型的行为采取分别记分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鄂卫通…2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式样)

文号:地区简称+卫计+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例:X卫计医记…2016?001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X条第X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盖章)医疗机构签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太原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相关行为查实后应及时通报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

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 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 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 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 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监督 项目不良执业行为 分 值 机构执业许可管理 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每人);0.5 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每人);0.5 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室除外);0.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1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1 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进 行公开,或者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或者佩戴胸卡的技术职 称与实际不相符; 1 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 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到卫生行政部门的; 1 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1 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的; 1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 方式、服务对象的;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效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效验的; 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 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的; 4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 6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 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6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 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6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6 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 6

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12 医疗文书管理 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1 向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实习的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 核合格证明的; 1 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1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 学检查报告的; 4 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4 监督 项目不良执业行为 分 值 母婴保健 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的(每人); 0.5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超出核 准范围的; 6 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6 药品设备管理 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2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的; 4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 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 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6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专项技术的; 6 传染病院感及医疗 传染病有迟报漏报的(每例);0.5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2 传染病防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2 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为响应院里号召,提升自我职业道德修养,我认真学习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通过仔细体会,认真反思,加深了我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防风险意识的认识,也明确了我的行为规则,在思想上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素养,在行为规范上要以身作则。通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都有了清醒的认识。 我发现自己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的不足,简述如下: 1、从工作纪律规范上来看,本人虽然遵纪守法,依法执业,遵守单位纪律规范要求,但是对我院各种文件精神还是缺乏系统的学习,满足于看文件,缺乏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缺乏对文件精神的深入体会和思考,认识上较为肤浅。 2、从工作作风规范上来看,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一直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应尽义务,能做好本职工作,但是在细节上还是比较马虎,给工作造成许多麻烦;对自我学习的要求还是比较放松,与同事之间的互动学习交流较少,将实际工作经验转换成自我认知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对自己的业务只是虽有一定的认识,但还是比较肤浅,缺乏进一步的学习。 针对以上自我反省所发现的问题以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和提醒,让我认识到自身里一名合格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还有较大的距离。在以后的工作中,本人下定决心要多到以下几点: 1、加强自身理论学习。要提升自我精神素养,系统学习我院各

种文件精神,从思想上达到一名合格工作人员的标准。 2、加强自身工作作风建设。严格遵守我院行为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上班纪律,认真仔细的完成每一项工作,从小事做起,不眼高手低,培养自己的岗位热情。同时,服从指挥,坚决摒弃个人主义。 3、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提升。要加强同事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三人行必有我师,通过交流发现自身不足,解决业务问题。通过图书资料和网络资源,学习新技术新知识,使自己时刻能面对工作中的新挑战,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4、廉洁自律,恪守规范。作为一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要弘扬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将强科室财务管理,严格自律,不做违心违德之事,自觉接受监督。 通过此次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增强维护我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我将以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到工作中,不断学习实践,不断提高自己。 科室:信息科 姓名:黄金威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内通报批评; (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患者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院医疗过错评判委员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机构建议书和分析意见、人民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第三章记分标准 第八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扣款3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乙级门诊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未履行带教义务,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单独执业的; (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 (四)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每发生1次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属实且确存在过错的; (五)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下设依法执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手册》学习总结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手册》学习总结 按照医院规定认真组织全科工作人员进行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学习交流和讨论。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小结如下:我们科室组织学习了该书的具体内容,并就此展开讨论、总结,认为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提高自身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首先,日常工作中,要时刻铭记“质量·服务·人本管理”的根本宗旨和“温馨沟通·真诚服务”的品牌理念,把学习行为规范与公立医院改革、“二甲”复审、“三好一满意”等当前工作结合起来,科室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和服务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临床一线服务的思想,多站在患者、临床一线需求的立场看问题,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其次,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细化,还体现在广大患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尤其要重视病案信息资料是医院的重要信息资源,病案信息的服务范围也扩展到社会各阶层,而且病案是解决医疗纠纷真实有效的凭证和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作为医院工作人员,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优质服务。我们每个人都要坚持学习,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理念,在工作中不仅能用技术服务患者和临床一线,更要用自身的严谨、宽容感染患者,赢得他们的尊重和认可,才能更好的为患者、临床一线提供更好的服务。

当前,医院新综合大楼即将启用,医院也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医院的基层工作人员要调整好思路、心态,遵守“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八项基本规范为基础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把规范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切实提高自己的专业和服务能力,为医院的发展与稳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 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 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12种情形,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 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新答案

D 标本是诊疗行为的必要依据,是医学科学研究的重要素材,因此,医技人员需做到 B “病人无护,将陷于无助”说明医疗机构需要()从业人员 A “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务“体现了哪项基本行为规范() B 不违法违规谎报数据、伪造报告是医疗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法律红线。 A “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强调的是() A “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务“体现了哪项基本行为规范() B 充分发挥()作用,推进院务公开,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D “大医精诚”出自于() A “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强调的是() B 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医药技术人员应采取的措施是() B 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医药技术人员应采取的措施是() A 对药物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时,下面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D 对需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当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 C 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理,下面描述不恰当的是() D 对于医疗废物,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不得() C 对于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处方,药学技术人员可() D 关于护士在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B 护士长经常使用的质量控制方法是() B 护士应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的职责不包括() A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 C 护士保证患者治疗效果和医疗安全的首要工作是() A 建立良好的(),是现代医院管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医疗机构实 B 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完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结果及各个环节都在法律与制度规定 C 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属于() A 李先生毕业于某医科大学的临床医学专业,在校期间成绩优秀,并得到了丰富的临C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角度重点审议() B 哪项不属于医师的行为规范() C 哪项不能体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优质服务、医患和谐”的行为规范() A 哪项不属于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C 南丁格尔誓言“终身纯洁,忠贞职守,尽力提高()之标准 C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强调的是哪类从业人员() D 人事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B 人事招录、评审、聘任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 “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出自哪本著作() C 使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重大决策都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防 D 实现有效的医患沟通主要有哪几方面的障碍?() D 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范围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D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经历了从个体行医到()的演变 A “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说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 C 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无论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是医疗援C 下列哪句与“遵纪守法,依法执业“思想一致() C 下列住院病人药学监护的特点中错误的是() C 下列哪项不是护士的工作()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 (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 (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集体到市政府上访或赴省赴京上访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镇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 (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 (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题库1-0-8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题库1-0-8

问题: [单选,A2型题,A1A2型题]“以人为本,践行宗旨”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 A.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 B.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C.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D.以上都是

问题: [单选,A2型题,A1A2型题]()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上级主管单位 B.领导班子 C.行政职能部门 D.纪检监察纠风部门

问题: [单选,A2型题,A1A2型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什么时间公布执行的() A.2010年1月7日 B.2012年1月7日 C.2012年8月27日 D.2012年6月26日 E.2013年6月26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订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年6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11选5 https://www.360docs.net/doc/e815882037.html,)

问题: [单选,A2型题,A1A2型题]各医疗机构负责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是() A.上级主管单位 B.医疗机构领导班子 C.相关职能部门 D.纪检监察纠风部门 E.卫生部 《规范》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题: [单选,A2型题,A1A2型题]医技人员应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A.买卖 B.处理 C.弃置 D.变换 E.上交 《规范》第七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医技人员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 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 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 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 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 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 子库的; (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 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 书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 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 医用耗材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华医网接着医学教育 3分公共课程必修 以下蓝色字体为正确答案 1.下面哪项不符合医师的规范行医要求: A.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 B.因病施治,合理医疗 C.为提高患者的依从性,必要时可适度地夸大病情 D.只是度医疗 2.下面哪项是医疗机构从业治理人员正确的业绩观: A.引进最先进的设备,聘请到最优秀的专家 B.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C.取得最高的经济效益 D.发表最多的SCI论文 3.“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这是()执业的重要行为规范。 A.药学技术人员 B.医技人员

C.医师 D.护士 4.“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出自哪本著作: A.损害杂病论 B.千金要方 C.千金翼方 D.金匮要略 5.“一个大夫,一个护士,一个护理员的责任是什么?只有一个责任。那责任是什么?那责任确实是使我们的病人欢乐,关心他们恢复健康,恢复力量。”是谁讲的: A.柯棣华 B.白求恩 C.马海德 D.以上都不是 6.医师在应用医疗技术时,应幸免: A.总是使用最新技术 B.不违规应用新技术

C.科学合理使用 D.严格遵守规范 7.南丁格尔誓言“终身纯洁,忠贞职守,尽力提高()之标准。 A.技术 B.道德 C.护理 D.思想 8.护士保证患者治疗效果和医疗安全的首要工作是: A.正确执行医嘱 B.掌握医学技术 C.听从患者意见 D.以上均是 9.药学技术人员按照医师处方为患者配制并注明其用法、用量的药剂调配操作过程称为: A.开处方 B.处方调剂 C.处方查对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甚至发生医疗事故的执业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并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学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组织学习;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以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和分析意见、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未经鉴定的医疗争议事件经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等级,比照同等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对责任人执行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记分实行告知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通知执行,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执行;医师对不良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应在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完整版答案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此规范的,视情节严重,应给予:D A.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B.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C.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D.以上都是 2. A B C D 2.“医,小道也,精义也,重任也,贱工也。”出自谁的自叙: A.华佗 B.徐大椿 C.叶天士 D.薛雪 3. A B C D 3.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应促进医疗质量、安全、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 A.患者满意 B.员工满意 C.社会满意 D.以上都是 4. A B C D 4.医疗文书是: A.临床活动的忠实记录 B.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 C.证明医疗行为是否正确的证据 D.以上都是 5. A B C D 5.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 )、堆放、倾倒、使用医疗废物。 A.收集 B.丢弃 C.买卖 D.变换 6. A B C D 6.护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护士在进行执行医嘱、病情观察、紧急处置等工作时往往都是在无人监督下独自完成,在很大程度上要考道德修养和自律信念来约束,这体现了护士工作中的( )修养。 A.严谨 B.负责 C.慎独 D.慎微 7. A B C D 7.以下哪项不属于消除“重整病历”现象的建议与方法: A.完善制度 B.医生严格要求自己 C.重病历,轻诊治 D.完善医院信息化管理

8. A B C D 8.对于用药不合适的处方,药学技术人员应: A.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 B.自行调整处方 C.按照患者意愿调整处方 D.拒绝调剂 9. A B C D 9.医技人员在为患者做检查时,应做到: A.减少人为干扰因素 B.发现危急值应立即通知临床医师 C.建立记录册,做好完整记录 D.以上均是 10. A B C D 10.指导患者用药是谁的工作: A.医师 B.药师 C.二者均是 D.二者均不是 11.哪项不属于医师的行为规范:B A.不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B.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调配资源 C.因病施治,合理医疗 D.不过度医疗 12. A B C D 12.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 A.经济、高效 B.经济、有效 C.安全、有效 D.安全、高效 13. A B C D 13.护士应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的职责不包括: A.医学照顾 B.病情诊断 C.心理支持 D.康复指导 14. A B C D 14.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应以( )为首要任务。 A.履行管理职责 B.深入临床一线 C.服务临床一线 D.以上均是 15. A B C D 15.在人事工作中为达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必须: A.树立正确的用人原则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六)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七)违规向患者或家属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的; (八)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 (九)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 (十)2次及以上将病历原件交由病人复印的; (十一)医疗行为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扣款5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门诊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或不合理用药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三)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医保违规行为,或医保违规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四)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 (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理的; (六)在病人或家属面前不正当指责、评论本院其他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工作引发医疗纠纷的; (七)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开展第二类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 (二)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一名注册在非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五)使用一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除外); (七)使用一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独立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 (八)使用一名不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人员独立从事技术诊疗活动的(如放射治疗的医学物理人员等); (九)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 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管理,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行业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依照《中华人民 __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机构从业 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是指医疗机构管理行为的主体,具有相应职责, 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医师是指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三)护理人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护士、护理师等人员。 (四)医技人员是指医疗技术人员,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科室的技术人员、口腔技师、麻醉师和医疗器械维护人员。 (五)药剂人员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内,除以上五类人员以外的支持临床诊疗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物资、总务、设备、财务、基本建设等人员。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依法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医疗卫生政策,自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举止文明。工作时间不得有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相互推诿。 第五条尊重科学,诚实守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身权利,不得因民族、宗教、地域、贫富、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六条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公平竞争,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业务技能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学术造假。 第七条廉洁行医,恪守医疗行业职业道德,不得私自索取、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或参与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财物及各类娱乐活动。 第八条积极参加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处置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义诊、援外等活动,不得推脱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的责任。 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