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习题及答案

律师法习题及答案
律师法习题及答案

《律师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1.什么是律师?

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从字面上解释,“律”是指法律,“师”是指专业人员,即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如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教师、医师等。因此,顾名思义,“律师”就是指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律师一词的使用具有广泛性。首先,律师是一种职业;其次,律师是一种身份,是对从事律师职业工作的人的泛称;再次,律师是一种称谓,是人们对具有律师身份的某个人的特称,如李律师、王律师等。

2.律师学的研究重点是什么?

律师法是我国律师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因此,它是律师学的研究重点。其重点包括:

1、律师法的立法宗旨和律师的执业原则;

2、律师执业条件;

3、律师执业机构的条件、组织形式及设立程序;

4、律师的业务范围;

5、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6、律师的管理、法律援助;

7、律师的法律责任。

3.律师学有哪些研究方法?

(一)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二)历史分析的方法

(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四)加强表达和写作能力训练的方法

(五)经济分析的方法

(六)综合运用的方法

4.在罗马社会职业律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在罗马共和国的初期,社会上有一种被叫做“保护人”的公民出现了。他们给属于自己的一些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最初是一些具有贵族身份的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其亲属或朋友代其进行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后,相沿成习,于是出现了“保护人”一词。这个词的意思是陪同被告人到法庭,在开庭审理时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属或朋友。一开始“保护人”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向法庭表达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指控

在古罗马奴隶制共和国的后期,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由于社会的生产和贸易逐渐兴隆,签订产品交换契约的行为较为频繁发生。面对这种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客观上迫切需要加以调整,从法律上确认这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于是,应这种客观需要,专门的法律学科和职业的法律专家便随之产生了。

到了公元1世纪,即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当时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可以说是社会变革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带来了新知识的学习欲望。这些人与统治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作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了国家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

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所以,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诏令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

5.罗马社会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严格。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是男性公民。女性公民不能从事律师职业。3.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律师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

(四)律师的社会地位比较高。

6.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后,由于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反映在司法和和诉讼上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与封建的政治统治相适应,诉讼结构一改罗马时代的辩论式,采用了纠问式。(二)律师制度几乎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条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三)审判机关分为宗教法院和世俗法院

7.英国进入封建社会后,13世纪前后有什么不同?14世纪英国建立了哪些专门用来培养法律人才特别是律师的法学院?其律师职业发达起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3世纪前,英国的任何公民只要在诉讼当事人申请到专门的“国王许可证”,并到法庭上能够证明自己有代理权时,都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是,由于僧侣是最通晓法律的人,所以,诉讼代理人基本上仍然集中在僧侣之中。13世纪后,英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师职务。要想改变僧侣是唯一掌握法律知识的人的现状,就必须培养更多的人学习法律知识,能够替代僧侣执行律师职务;到14世纪初,英国成立了四大法学院和一些较小的法学院,专门负责培训律师。这四大法学院是:1、格雷法学院;2、林肯法学院;3、内殿法学院;4、中殿法学院。

原因:(1)公元前11世纪,欧洲大陆“复兴罗马法”的热潮传到英国。12世纪,罗马法学家华卡雷斯应邀到牛津讲授罗马法,使英国特别是使牛津研究、学习罗马法蔚然成风。随之,古罗马的律师制度也传到了英国。这些现象的出现,对英国律师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2)英国的诉讼结构主要采用的是辩论式,这一点不同于法国,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并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也为建立律师制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8.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英国、美国等国家用法律形式确认律师的代理和辩护行为都有哪些表现?

到了17世纪,英国小资产阶级政党平均主义派在其《人民约法》的宣言中正式提出了“被告有亲身辩护或请人辩护的权利。”并在平均主义的倡导下,英国人民迫使斯图亚特王朝的皇帝---查理二世于1679年5月26日签署公布了《人身保护法》,该法首次明确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1791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得“受法庭律师辩护之协助。”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也规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1793年雅各宾派上台后,在全国范围内也设立了“公设辩护人”以使公民充分实现辩护权。至1808年,法国的《刑诉法典》又将律师制度进一步系统化了。日本明治维新以后,1876年颁布实行的《代言人规则》(甲第1号),规定了日本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

9.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英国的律师制度有哪些特点?

在英国与其法律形式(即判例法)相适应,他们没有系统的律师法典,有关律师制度的各项规定,一般都散见于国家宪法性文件、习惯法以及其他一些单行法规中。此外,律师自治组织制订的《律师组织规章》,虽然不是法律,但却起着规范律师行为的作用。大致上讲,在英国执行律师职务的人有两类:即大律师和小律师。

(1)大律师,也称为“巴律师”、“高级律师”、“出庭律师”、

“辩护律师”、“专门律师”等。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指贵族法院、上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和巡回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由于大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条件是很严格的。(2)小律师,又称为“沙律师”、“撰状律师”、“诉状律师”、“初级律师”、“事务律师”等。是指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3)大律师与小律师的关系。大律师与小律师是英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他们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小律师永远都是小律师,不能晋升为大律师,他们有着各自活动的范围和工作方式。

10.美国的律师与英国有什么不同?律师分为哪几种?

美国律师制度脱胎于英国律师制度,但它并非完全模仿英国律师制度。美国的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联邦法和洲法共存。与英国对比,美国的律师不象英国那样,实行“二元制”,实行的是“一元制”。美国的律师执照是由州最高法院颁发的,这一点也与英国不同。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有人将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

(1)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公职律师);

(2)公司企业雇佣的律师(公司律师);

(3)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

11.日本的律师制度自2006 年开始实施了新的司法考试制度。按照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及《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需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律师资格的取得,日本《律师法》做了三种规定:

①一般律师资格的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并通过国家律师考试;

②一般律师资格例外,即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从事审判官、检察官、裁判所调查官等任职5年以上的,不需经过国家律师考试即可充当律师。

③律师资格的排除条件。按照规定,曾被处分监禁以上受刑罚者;受弹劾被裁判所罢免的审判官;被除名的律师;被停止业务的辩护士;税理师;被注销的会计师或被免除职务的公务员;自处分之日未满3年的;被宣告破产而未复权之人;被宣告无财产管理能力的人等,均不能取得律师资格。

12.在中国律师及律师制度均属于舶来品,中国在哪一个朝代开始制定有关于律师的法律?第一次制定律师法,是在哪一年的哪一届政府?

清朝末期;民国6年,南京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律师的成文法草案。

13.具有标志性的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什么时候?都制定实施了哪些律师章程?

1912年9月,北洋政府开始推行律师制度,先后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甄别章程》、《律师惩戒暂行章程》等,其中《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14. 南京政府制定的《律师章程》较前新增添了哪些内容?有些什么变化?律师的属性可以从哪两个方面解释?我国律师的性质发生了什么样的变

化?

增添的内容:1、提高律师年龄为21岁;2、允许女性担任律师;3、增加律师公会就法律修改问题向司法部长提出建议的规则;4、律师登录限于两个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5、增设了高等法院接受律师惩戒诉讼和惩戒委员会及司法部长复审的规定等。

律师的性质,可以从职业属性和阶级属性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律师的阶级属性

律师的阶级属性,是指律师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具有与法一样的阶级性,律师作为特定律师制度中的从业人员,从根本上说,它必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律师的这一属性,我们从前面介绍各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二)律师的职业属性

这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多数西方国家均将律师定性为“自由职业者”。之所以这样定位,与律师具有的“独立性”是分不开的。“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内在属性。这种属性不仅表现在他与法院、政府的关系上,同时也表现在他与委托人的关系上。在这两种关系上,第一,律师与法院和政府的关系上,其“独立性”表现在律师执业不受法院和政府的干预;第二、律师在与委托人的关系上,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律师执业不受当事人的约束。

“自由职业者”的定性,对律师来说,即表现为律师执业的非官方性或社会性。法官、检察官等公务人员工作的内容具有“职务性”,而律师的工作则具有“自主性”,

最初有关律师的定性规定体现在1980年我国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定性,虽然沿袭了解放初期我国司法体制上将律师制度看作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的认识,但是,这种定性从当时来看,对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后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律师管理体制以及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变化,而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也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2007年修改《律师法》后,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采用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双重管理体制”。

15.我国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16.律师的工作权利都包括哪些?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三、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

★查阅案卷的权利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获得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代行上诉的权利

★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7.律师的义务都包括哪些?

一、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一)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四)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五)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二、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一)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致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二)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三)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律师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一)必须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五)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的手段挣揽业务。

18.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律师执业有哪些限制?

(一)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三)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义务

19.律师在执业技能方面,会见时应注意采用哪些技能?

(1)倾听。(2)理解。(3)不要急于评判

20.律师在执业技能方面,咨询时应注意采用哪些技能?

1、确定选择性办法。

2、分析选择性办法的后果。分析选择办法的后果律师可以这样操作:

①首先应当尽其能力预测各种选择性办法的可能后果,并让当事人确认那些他更能察觉的后果;

②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律师按照他的需要把每一个所预测的后果做出有利或不利的描述。

3、衡量选择性办法并做选择。当有几种可选择的办法时,律师可以对几种办法进行对比分析,最后选定哪一种方法

21.律师在谈判时应当注意采用哪些技能?

(一)合法合理的原则

(二)灵活主动的原则

谈判中律师可运用的技巧很多,但在运用技巧时应当首先处理好这样四种关系:

1、理顺律师与聘请方的关系。

2、理顺律师与主谈人的关系。

3、理顺维护中方合法权益与维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关系。

4、理顺遵守我国法律与尊重国际惯例以及国外法律的关系。

在处理好上述几种关系的前提下,谈判中还应当运用好以下一些技巧:

(1)倾听技巧。即借助倾听技巧,捕捉对方的语言信息。

(2)发问技巧。这是谈判中“多听少说”的一种最有效的方法。而发问的目的主要在于了解对方的立场、观点,因此,发问时应当注意:

①提问要得体,既要有针对性,有不使对方为难;

②注意发问的时机,注意对方的心态;

③注意讲话的速度,把握好语言语调;

④一般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后再发问。

⑤由一般问题入手,然后再转向专门性的问题;

⑥尽量根据前一个问题的答复,再构造下一个问题的发问;

⑦所有问句应当都紧紧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

⑧提出敏感性问题时,应当说明发问的理由;

⑨给予对方以足够的时间经考虑之后答复问题。

(3)应答技巧。在对方发问后,针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认真思考后,可采取一些不同的方式进行应答:

①以强击弱法。即用强硬的方式回答对方的提问,反驳对方的理由。

②以弱击强法。这是一种不具有支配力的答法,坚持己方能满足对方的最高限度,有选择地制造双方差距,使对方无可奈何,最后做出让步。

③局部应答法。就是针对对方所提出的一连串问题,不做全面答复,只做局部答复,以避免和盘托出后给对方以可乘之机。

④回避应答法。采取这种方法,主要是在未完全了解对方的真正意图或问话的真正意思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般可以“答非所问”或“记不清楚了”等。

⑤反问应答法。在某些情况下,你可以不做回答,反而提出问题反问对方,以摸清对方的真实意图。

⑥模糊应答法。通常是在某些复杂的问题一下子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时,可采取这种方法。(4)引诱技巧。此法主要是为了把对方紧紧地吸引住,使其顺着自己的思路去考虑问题,并引导其最终接受你的观点。

(5)让步技巧。让步也是谈判中的常用策略,但让步不可随便让。避免出现失误和得不偿失的结果。因此,让步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①不做太大的让步;②最好先让对方让步;③双方可以同时让步;④不做无谓的让步。

(6)扭转技巧。即当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的僵局出现后,应当注意灵活应对,寻找突破口,善于运用扭转技巧,打破僵局,使谈判能得以继续,保证谈判顺利成功。

22.律师在阅卷时,应当采用哪些分析方法?

①扩大显微法。律师在阅卷中,对发现的不实之处,扩大其范围,加深其程序,强调其性质,使不实处能明显暴露出来。如,

②以类相比法。即针对某些错误的证据或判断,用某些属性相同的事物对照比较,从而揭示其错误的方法。

③牵连分析法。这是一种关系推理应用的方法,即律师在阅卷时,将存在对称关系的事物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的方法。

④因果互证法。这是以原因证明结果或以结果证明原因的方法。

23.律师论辩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1)律师的论辩具有对抗性。(2)律师的论辩具有程序性。

(3)论辩必须具有科学性,必须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

(4)论辩具有综合性。

24.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1)必须始终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6)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等。

或者 1、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专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4、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5、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的隐私。

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7、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8、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9、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5. 律师执业纪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第一、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如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费、额外报酬或财务。

第二、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如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三、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如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律师与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如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或执业纪律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律师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泄露国家机密罪、侵犯商业罪、行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证罪。

或者(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

(二)律师在诉讼中与法官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三)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纪律

(四)律师在同行之间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

合肥律师关于新《律师法》的考核试题及答案

合肥律师关于新《律师法》的考核试 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5、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6、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张某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两名律师分别担任被害人张某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7、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分所。 8、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9、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的责任。 10、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性组织。 11、申请设立新合伙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执业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12、张律师代理的某案件由李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一天,张律师 合肥工伤赔偿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a120241.html,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a120241.html,

以吃饭为名,约李法官出来商谈该案有关事宜。张律师的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规会见违法行为。 13、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行业处分的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停止执业;(四)取消会员资格。 14、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15、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资格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唯一条件。(错) 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但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的,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对) 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承办律师业务。(错) 4、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对) 5、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对) 6、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用的律师、行辅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 7、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错)

18秋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二(随机)

------------------------------------------------------------------------------------------------------------------------------ (单选题) 1: 不属于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的是 A: 申请合议庭中某审判员回避 B: 审阅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 C: 调查核实证据 D: 做好出庭准备,撰写辩护材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A: 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B: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C: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 D: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王某具有以下哪种情况,不得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A: 自学考试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B: 19岁 C: 曾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 D: 因事故被工厂记大过1次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 A: 律师见证书 B: 律师意见书 C: 委托代理合同 D: 授权委托书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以下不符合律师的特征的是 A: 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B: 律师是国家公务人员 C: 律师是应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D: 律师的职责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辩护律师调查时的人员 A: 只能为2人 B: 一般不得少于2人 C: 可以为1人,但应出示有关证明 D: 不得超过2人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有权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机关是 A: 法律援助机构 B: 人民法院 C: 律师事务所主任 D: 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二(随机)-0008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二(随机)-0008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他对一审判决不满 A:可以单独提起上诉,无需被告人同意 B:可以提起上诉,但要征得被告人口头同意 C:可以提起上诉,但应当得到被告人的特别授权 D:在任何情况下都无上诉权 答案:C 律师执业必须取得 A:法律硕士毕业证书 B: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C:律师执业证书 D:律师资格证书 答案:C 民事案件当事人王某于2004年1月5日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10天后,王某持该调解书及该调解书违反其意愿的证据向张律师咨询应当如何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张律师应当告诉陈某 A:提起上诉 B:另行起诉 C:申请再审 D:请求重新调解 答案:C 李律师在办案中知悉了A公司的管理经验和销售网络,根据有关规定,他A: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B:可以在课堂上引用

C: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研讨时介绍 D:可以在A公司内部宣讲 答案:A 下列关于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律师可以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B:既可以加入地方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其意愿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C:凡是执业律师,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也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员D: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才能申请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答案:C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案, A:无须委托人特别授权 B:只须委托人口头授权即可 C:只有与委托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D:须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答案:C 关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就可以以执业律师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B:郑某若没有完成一定的业务量,是不能够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 C:郑某两年前被开除公职后,又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所以他不能够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D:在郑某考取律师资格证书前,曾经有过过失犯罪,所以他最终不能领取资格证书。 答案:C

浅谈学习新律师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心得体会 赵颖萍 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律师法》在1996年通过并实施后,历经2001年和2007年两次修改。这次修订,硕果累累。为适应新时期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新律师法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的调整,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比较而言,新法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新律师法的进步与发展 1、律师权利的扩充 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新法规定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这给我们力量,使我们律师职业变得无比光荣和崇高。新律师法增加了律师的权力。“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2、个人能够设立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也是一个服务行业,市场经济内在的需求促使律师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市场竞争的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对律师的要求。一个方面是放开,另外一方面加强政府的监管,同时通过多元化的服务,通过市场体制,通过竞争来提升律师服务的品牌和意识。 二、新律师法不足之处 1、新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和解答权,这是新律师法的最大不足之处。 新律师法仍未能突破原有规定,规定律师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提供法律服务。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无论是大陆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6.05.15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六章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新律师法权威解读

新律师法权威解读 ——如何成为律师 新律师法已经颁布,其中对于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条件有了新的规定。归结起来一共有三条路线,分别适用于大众、某些专业的精英人士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者三个人群。 方法一,传统模式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针对广大期望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朋友,尤其是法学院毕业的本科生来说来说。还是要走这个大众路线,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大家首先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之后找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也就是成为传说中的实习律师;连续实习满一年之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了。 方法二,专业路线 《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际经贸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领域工作的精英们,如果大家希望取得律师证,又不想挤司法考试独木桥的,现在大家有了一条新的道路,就是在自己的本职领域奋斗十五年,取得该专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花一些时间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可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资格。届时国务院司法部会有一些考核措施,通过了这些专门的考核之后,就可以成为律师。 方法三,教授路线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一(随机)-0018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一(随机)-0018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为 A: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B:自法院审理案件之日起 C:自被侦查机关讯问或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D:随时 答案:D 张某当选为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3年,在此期间,张律师依法A:不得从事律师业务 B:可以从事律师业务 C:只能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D:可以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但不得以律师身份 答案:B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依法享有 A:起诉权 B:反诉权 C:请求调解权 D:举证质证权 答案:D 某公司总经理陈董找到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请王律师代其打官司。这种情况下,王律师应如何处理? A:可以不通过律师事务所直接受理 B:应先由律师事务所收案再指派王律师代理诉讼 C:王律师事先收案再补办手续

D:王律师经法院批准可以直接代理案件 答案:B 李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张某隐瞒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李律师应该怎么办?A:拒绝辩护 B:继续按张某的要求进行辩护 C:要求张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 D:请求法庭对张某训诫 答案:A 下列关于律师执业的限制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B:律师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的地区申请执业 C: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D: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答案:B 我国律师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市区的市的律师协会的方式是 A:法律规定必须参加 B:批准加入 C:选举加入 D:自愿加入 答案:A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是 A:自由职业者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部分的修改,使辩护律师的权利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对此,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如何正确处理律师权利与开展检察工作的关系,如何提高刑事诉讼活动效率,保障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等问题成为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现实司法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比照《刑事诉讼法》学习新《律师法》,浅谈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实施后如何满足刑事侦查工作新要求,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实现刑法目的,并制作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一览表》。 一、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新律师法的修改

通过,明文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由上述可知,第33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第34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部分的修改,使辩护律师的权利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对此,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如何正确处理律师权利与开展检察工作的关系,如何提高刑事诉讼活动效率,保障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等问题成为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现实司法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比照《刑事诉讼法》学习新《律师法》,浅谈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实施后如何满足刑事侦查工作新要求,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实现刑法目的,并制作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一览表》。 一、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新律师法的修改通过,明文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由上述可知,第33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第34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第35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比照《刑事诉讼法》有关“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显然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具体表现为:就会见权而言,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就律师的阅卷权来看,已经由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整个案卷材料;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同意。 二、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突破案件侦查难点 (一)、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封建制纠问式诉讼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时刻面临着法官的追诉与审判,沦为诉讼客体。由于贯彻罪从供定原则,实践中奉行无供不定案,导致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加之弱化乃至否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泯灭人性的刑讯逼供合法化,犯罪嫌疑人成为拷问的对象,只有接受讯问并招供的义务,而刑事诉讼的重要活动即是逼取口供,程序正义得不到实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和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列为当事人,使得其诉讼主体地位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中得到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由刑讯逼供的对象、诉讼客体转化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体。所以,执法人员应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抛弃旧的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事,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律师法修改讲座

《律师法》修改讲座 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的6月1号实行。 这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我从四个方面加以介绍! 第一方面:首次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 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三个种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第二方面:扩大与落实了律师的权利与执业保障 (一)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与特殊的人身权保障 旧《律师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单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曾经出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针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 为处罚办法全文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20春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单元作业二答案99316

(单选题)1: 我国律师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市区的市的律师协会的方式是 A: 法律规定必须参加 B: 批准加入 C: 选举加入 D: 自愿加入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2: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案, A: 无须委托人特别授权 B: 只须委托人口头授权即可 C: 只有与委托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D: 须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3: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A: 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B: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C: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 D: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4: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进行下列何种行为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A: 上诉 B: 撤诉 C: 反诉 D: 辩论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5: 关于律师执业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律师执业是在行使国家权力 B: 律师执业不是在行使国家权力 C: 律师执业是在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下,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D: B和C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6: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查阅案卷时,应当 A: 只查阅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B: 既查阅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也注意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C: 一并查阅合议庭评议记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D: 只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问题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7: 在一起刑事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没有告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讲解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 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 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 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律师法相关知识点

1.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是指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执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参见《律师法》条2) (1)律师概念的演变[1]:国家法律工作者(原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3年12月《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司法)制度之一种,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律师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执业机构和管理体制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和。 (2)律师制度的性质。a,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律(司法)制度之一部,是国家为使其法得以很好实施的必要安排。b,律师制度的阶级属性。律师制度是有阶级性的,大体可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两类。 (3)律师制度产生的国度:古罗马。原因:a古罗马的经济是人类第一个典型的商品经济;b古罗马是古代少有的民主政治国家;c古罗马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立法较健全;d古罗马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辩论式、当事人主义)。 (4)《律师法》的基本原则(见《律师法》条1、3):a遵守宪法和法律;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d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e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f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3.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仲裁争议,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一样,是公断性质的、非政府性的专门仲裁组织。 4.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5.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律师法》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诉》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6.律师在起诉阶段的权利:《律师法》34,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7.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律师法》32.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34.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5.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36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37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新律师法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运用及限制-澜清律所,岳艳霞

新律师法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运用及限制 新律师法已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相比于旧法,新律师法主要强调:“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案件”、“遵守庭审规则”、“审慎公开发表言论”等等实到办案过程中,真正做到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维权。而随着自媒体时代,律师在庭外公开发表言论对公众影响越来越大,甚至通过公开言论引导舆论动向从而影响独立审判结果。通过近期对两个办法的学习,本人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运用及限制体会到如下心得: 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包括近期的“李天一案”律师因不当言论受到北京律协处罚;药家鑫案件中的受害人律师张显充分利用其微博和博客,使其成为该案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以至于药家鑫之父要起诉追究张显名誉侵权的责任。其他案件中,如杨佳案,邓玉娇案等,均可以看见律师利用新媒体发布案件信息。实践证明,这种靠庭外言论影响司法的手法是有效的,而且有时能收到奇效。但是,该行为对司法环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久而久之,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会忽略职业技能的作用,代之以乞灵于媒体的作用,这与不按拳谱出招的拳师并无二致。 但是,在当今中国,伴随着社交媒体的发达,案件“言论场”很有可能延伸到法庭外。甚至在正式的法庭审判还没开始时,庭外的“舆论审判”已经进行得热火朝天。与所有的舆论热点一样,围绕一个刑

事案件的舆论充斥着每个参与者的意见、评论、激情乃至偏见。但是与其他舆论热点不同的是,法律人在有关刑事案件的舆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律师(即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他们或者先声夺人,或者被动裹挟,总之,他们显然不满足于在法庭内为他们的当事人辩护,他们似乎认识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影响到决定案件结果的人(也许是法官,也许是别的人)。因而,在庭外披露信息和发表言论,自然成为律师的一种诉讼策略。 “律师是社会的良心。”社会主义法治和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要求律师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不仅是法律之师,更应是正义之师,要将弘扬正气、追求正义作为律师的崇高理想和职业追求。然而当前一些律师歪曲事实,弄虚作假,强词夺理,不择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行,急功近利,唯利是图、取“利”舍“义”.同行之间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抬高自己的地位和声望,形成恶性竞争。律师职业道德的弱化与律师的自律机制尚未形成有必然联系,而律师自律机制的缺失又与律师个体文化尚未成熟息息相关。 律师个体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执业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敬业精神、业务水准、职业操守、道德伦理、生活信念、文化素质、气质形象等。律师个体文化反应了律师作为执业个体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对当事人负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先进理念。只有律师自己不断加强学习教育,自觉接受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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