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创业板借壳案例

6、创业板借壳案例
6、创业板借壳案例

创业板借壳案例

什么是借壳?

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条的定义,“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同时,证监会是明确提出创业板不允许借壳的,理由也是充分: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市场定位不符,将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不支持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式重组恢复上市。由于创业板目前存在“三高”问题,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将加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还易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来看看万福生科和天龙光电是怎么绕过这个规定的。我们知道,所谓借壳不借壳,一个重要指标是“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但这个前提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这个资产。怎么理解呢?如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那借壳是无从谈起的。而一旦发生了变更,则只要不触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就可以蚂蚁搬家实现借壳重组。有意思的是,万福生科和天龙光电的实际控制人都在最近发生了变更,万福生科的变更更为戏剧性,是司法划转,2014年12月,经法院裁定,公司原控制人的限售流通股划拨给了桃源湘晖,用于清偿债务,万福生科的实际控制人也成了桃源湘晖的卢建之;而天龙光电也是如此,它是爷公司即控股股东常州诺亚完成增资扩股,灵光能源借道常州诺亚实现对天龙光电的控制。

中国人真是精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只说不允许一个会计年度购买100%以上的资产,但没说不能变更实际控制人,大家就都钻这个空子,先变实际控制人再说。如果说实际控制人都变了还不算借壳,那真有点说不过去。按创业板的规定,一是不允许借壳,二是不允许改变主业的重组,其实这两个都很好绕过,资产慢慢装就是了,不改变主业就不改变主业,可以从自己从事的主业里找资产重组的对象。

好,现在我们不讨论创业板不允许借壳合理不合理,如果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比如加速资本市场有进有出,形成良性循环,那么创业板不允许借壳的规定就应该严格执行。大家都望着退市第一单从创业板产生,所以老实人都规规矩矩,很多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按这个规定去约束自己的经营和投资行为。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像万福生科和天龙光电这样的公司都打擦边球而且能受益,那谁还去当老实人呢?

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深交所提醒您:准确理解创业板退市制度最新规定,切勿盲目跟风炒作“壳资源”,做个理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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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12.3.3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3月30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1、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2、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

4、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本所将根据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准备工作和停牌安排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2、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重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1)市场出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传闻;

(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生异常波动;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4)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因出现上列情形(1)、情形(2)向本所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证券停牌后,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未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在公告中披露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属实的,或者因出现上列情形(3)、情形(4)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在提出停牌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见附件1);(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件2);

(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和停牌公告中对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停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6、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7、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并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

三、上市公司证券停牌期间相关事项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周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3、上市公司最迟在停牌期限届满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能够如期披露。

4、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或者停牌期限届满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披露当日开市时起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起复牌。

5、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申请延长停牌期限的,应当在原停牌期限届满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公司方可延长停牌期限,并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发布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公告。

四、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

1、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适用于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议案》(适用于借壳上市);

(4)《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如有);

(5)《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适用于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资产评估报告已出具的情形);

(6)《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签订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如有);

(8)《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如有);

(9)《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如适用);

(11)《关于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如有)。

2、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已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文件。

3、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未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及其他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并按照前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4)、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差异对比表。差异对比表中应说明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的主要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

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再次披露对照表》,并经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报送本所。

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其摘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

6、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重组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可能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重组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及解决方案(如适用);

(2)交易合同已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3)本次交易的主要方案;

(4)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如适用);

(5)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如适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可参见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内容;

(6)审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如适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原则性批复(如适用)等的风险;

(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停牌前或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相关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如适用);

(8)与拟注入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以及尚需取得矿产开采等业务相关资质的风险(如适

用);

(9)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如适用);(1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的风险(如适用);

(11)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且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尚未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的风险(如适用);

(12)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风险(如适用);

(13)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风险。

7、涉及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8、涉及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应披露以下内容:(1)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2)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9、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

对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公司应在重组方案中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配套融资额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交易中被吸并方的资产总额确定交易总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配套融资金额上限=(被吸并方的资产总额+配套融资金额上限)×25%。

10、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摘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11、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重组事项已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公告日开市时起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起复牌。

1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交易对方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收购报告书摘要》等相关文件,并委托上市公司最迟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

1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五、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董事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必须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相关事项

1、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事宜。

3、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4、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同时收到中国证监会豁免相关方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文件的,应当一并予以披露。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等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或意见的首页就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出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告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报告或意见。

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内容,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并撤回相关的豁免要约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向投资

者说明;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拟重新上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7、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重组实施阶段相关事项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编制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并予以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还应当包括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公司后,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二十二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和上市手续,并编制和披露相关文件。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至少包括:(1)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或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暨股份上市公告书;(2)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包括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

(4)法律意见书。

在报送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备的材料至少包括:

(1)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重大资产重组材料;

(2)重组相关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作出的书面承诺;

(3)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4)财务顾问协议;

(5)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

(6)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

(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4、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告实施进展情况;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八、重组实施完成后续事项

1、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低于利润预测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等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3、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九、适用的主要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业务规则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修订);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8]13号);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8]54号);

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

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会公告[2011]40号,2011年修订);

8、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2011]73号);

9、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10、证监会《关于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常见问题解答》。

现有法规对借壳上市的定义有漏洞

顺荣股份(002555,股吧)4月30日发布新方案,拟继续并购“三七玩”。顺荣股份去年提出重组方案,拟以19.27亿元向李卫伟、曾开天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三七玩”60%股权。顺荣股份2012年净资产为7.74亿元,该重组堪称“蛇吞象”。交易完成后,顺荣股份

大股东吴氏家族持股为30.86%,而李、曾两人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22%、20%股权。为规避构成借壳上市,李、曾两人承诺将来不会基于其所持有的顺荣股份的股份谋求一致行动人关系,也即确保吴氏家族实际控制地位。

这个实例,反映了完善借壳上市定义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条对借壳上市定义是:“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简言之,构成借壳上市的一个条件是“控制权发生变更”。证监会今年3月27日对顺荣股份重组方案的审核意见是:“申请材料中关于吴氏家族、李卫伟、曾开天三者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重组事项因而未获证监会并购重组委通过。

《收购办法》第83条规定,只要构成其中所列举的12种情形之一,提不出相反证据,就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其中第6种情形为“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笔者认为,李、曾两人合开“三七玩”这家公司,存在合伙、合作、联营关系,且已有些年头,应属一致行动人关系;按《收购办法》,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需合并计算,在顺荣股份收购“三七玩”完成后,李、曾两人合计持股将超吴氏家族,控制权将变更,由此该重大重组将构成借壳上市。这或许是顺荣股份重组方案未获通过的原因。

按《重组办法》,若构成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尤其是去年11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IPO上市标准,借壳资产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比如业绩需要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等。三七玩成立于2011年下半年,至今经营不足三年,显然没有借壳上市资格。

为规避构成借壳上市,顺荣股份的新重组方案有所修改,比如李卫伟、曾开天均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曾开天甚至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在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但是,放弃36个股票与生俱来附有各项权利,并不能消弭股票隐含的这些权利,36个月后各项权利仍可复活;判断一致行动人关系,应综合考虑各投资者之间的短期及长期关系。由此,上述操作或仍难让李、曾两人摆脱一致行动人关系,仍可能构成借壳上市的事实。按新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2016年底前以现金方式收购三七玩剩下40%的股权。“三七玩”的操作意图不就是为了借壳上市么?

现在看来,仅着眼“控制权变更”这个条件的借壳上市定义是有漏洞的,在“蛇吞象”式重组中,如被收购资产股东众多、关联性不强,彼此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重组就可能不构成控制权变更而不被认定为借壳上市;但其形成的结果就是更多新资产上市,而其意图本来就是借壳上市。

为此,可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立法相结合的办法来完善借壳上市定义。可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总资产达到原来上市公司总资产的100%以上、收购对象净资产达到原来上市公司净资产100%以上、收购资产年净利润达到原来上市公司年净利润的100%以上等情况(上市公

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同一或相关资产的,以其累计数计)即构成借壳上市;最后再以概括式条款兜底,规定“凡是意图将收购的资产上市并回避新上市规则”的重大重组即属借壳上市,进而将更多重组纳入更严格的监管之下。

创业板再融资案例

已有莱美药业(300006)、华谊兄弟(300027)、碧水源(300070)等10家创业板公司推出短中期融资券,另有立思辰(300010)、蓝色光标(300058)等创业板公司递交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预案 爱尔眼科(300015)、银江股份(300020)等创业板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公司需要通过再融资打破资金瓶颈,拓展公司业务。根据Wind统计显示,爱尔眼科募投项目近30个,绝大多数项目已按计划全部投入募集资金。 银江股份相关负责人称,公司正准备相关材料,但是具体何时推出再融资计划则要等待时机。有券商保荐人介绍,虽然目前证监会还未出台创业板的再融资细则,可是有多家创业板公司已经在准备相关材料 定向增发卡壳 “如果监管部门批准立思辰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方案,公司或许将考虑推出再融资计划。”汉威电子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立思辰提交的再融资方案尚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2010年11月8日,上市刚满一年的创业板公司立思辰公告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公司称,公司拟以18.57元/股的价格,向张敏、陈勇、朱卫、潘凤岩、施劲松定向增发股份,合计不超过1604.74万股,用以购买上述五人持有的友网科技合计100%股权。 立思辰不仅成为创业板首个宣布定向增发的公司,也被称为创业板换股并购的“首吃螃蟹者”。 今年3月,立思辰将该并购方案上报至中国证监会。5月25日,立思辰公告称,收到 证监会对公司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反馈意见。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意见希望立思辰对收购资产与公司业务的联系、对公司的业绩贡献等进行回复。 据了解,在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并未对公司的财务数据的有效期提出异议。不过,公司意识到公司此前申报文件中的审计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限。公司亦表示,需根据今年半年报的情况准备新的财务资料,待相关补充审计资料齐全后,一并报送证监会。由于立思辰的中报尚未披露,目前公司仍未将相关材料送至证监会。这意味着公司的收购事宜将延期。 分析人士指出,立思辰再融资方案之所以延期或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一交易中,友网科技资产预估值约为2.95亿元,交易评估价格最高不超过2.98亿元。而以截至8月31日的净资产3569万元计算,友网科技净资产的预估值溢价高达7倍多。另外,立思辰在收购资产时有超过1亿元的超募资金。 立思辰当时表示,公司所获得的不仅仅是利润,而是在文件生命周期管理领域的战略优势地位。而且,友网科技股东所承诺的净利润以30%的增幅快速成长,承诺期达到4年,均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精)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 上市流程 1. 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 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3.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 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 ,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 30日内 4. 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 (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 [授课 20小时、 6次以上 ]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 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 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 3个月时间】 6. 初审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 (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 3个月内】 7. 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 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 发审委审核 (过会 ——专家库专家审核 ——企业陈述、答辩

创业板上市失败案例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发审委共审核创业板企业75家,其中有15家被否,取消审核两 家,审核通过率80%最新的数据截至 2010年3月19日,创业板发审委共召开了52次工 作会议,恰好审核了 100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其中,审核通过83家,被否17家,通过率 83%募集约400亿元。 未通过审核的这些公司存在7大类16个小类的问题,有些公司可能存在其中一个问题, 有些公司则同时存在多个问题。 例如:过会失败的企业中,同济同捷是因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赛轮股份是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芜湖安得物流和深圳佳创视讯则是因对单一业务的重大依赖,因这一点被 否涉及的企业高达 8家,占2009年被否企业的53% 财务会计问题,因财务资料与财务处理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被否的企业高达5家, 包括南京磐能电力、北京福星晓程、上海奇想青晨、江西恒大高新、上海麦杰科技。 还有因主体资格(即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重大变化、出资问题、财务条件问题)、募集 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独立性和规范运作(即税务问题、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被否。 按行业划分,截止 09年底15家未通过企业中电子信息技术业5家,新材料制造业 4 家,现代服务业2家,其他制造业2家,生物医药和新能源行业各1家。并且此次申报创业板的电子信息类企业收入规模都偏小,很多被毙的电子信息类企业收入都小于1亿元。比如 麦杰科技、正方软件、博晖光电。未过会的企业中,占比最大的原因是企业的业务和技术,体现在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上。 2009

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集体挂牌前夕,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述及创业板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时,首先提到的便是成长性问题。鉴于市场对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较高 预期,证监会在审核中特别关注企业的持续成长能力。首日受理的企业中,部分企业2009 年上半年净利润不及 2008年全年的一半。对此情况,证监会要求企业对 2009年能否保持持续增长作特别分析说明,并要求保荐机构综合分析企业未来成长趋势。另有部分企业对税收 优惠过分倚重,盈利“原动力”存疑。比如,银泰科技2006年、2007年享受税收优惠的金 额分别为497.17万元、683.18万元,分别占据当期净利润的61.95%、46.78%。南京磐能公 司,报告期内仅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一项,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6%、12.9%、17.3%和14.2%。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一批创业板上市企业名单

第一批创业板上市企业名单 1、红日药业:发行价最高 2、上海佳豪:发行市盈率最低 3、新宁物流:存货周转率最高 5、特锐德:创业板首家过会 6、硅宝科技:国内唯一有机硅胶生产商 7、探路者:户外用品市场占有率第一 8、乐普医疗:现金流最好 9、汉威电子:营业收入规模最小 10、立思辰:办公信息系统服务第一品牌 11、中元华电:电力黑匣子冠军 12、华星创业:市盈率较低 13、安科生物:领先的基因工程药企 14、华测检测:形象和声誉是生命线 15、爱尔眼科:超募资金最多 16、网宿科技:资金运用效率较低 17、莱美药业:有别传统药企业模式 18、吉峰农机:成长性最高 19、北陆药业:首家“新三板”转投 20、银江股份:交通智能化提供商 21、亿纬锂能:最大锂亚电池供应商 22、金亚科技:数字电视系统供应商 23、宝德股份:高成长性公司 24、华谊兄弟:最受机构投资者青睐 25、南风股份:多点开花的行业龙头 26、鼎汉技术:发行市盈率最高 27、机器人:最“科幻” 28、大禹节水:节水灌溉行业龙头 第二批创业板上市名单 天龙光电[22.98 -2.46%]:公司是目前国内太阳能电池硅材料设备领域中产品种类最齐全的企业之一,主要产品包括单晶硅生长炉、单晶硅切断机和单晶硅切方滚磨机等光伏设备。 阳普医疗[30.10 3.58%]:阳普医疗是国内真空采血系统行业的龙头企业,是国内临床检验实验室标本分析前变异控制技术的领军者。 宝通带业[0.00 0.00%]: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高强力橡胶输送带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在耐高温输送带领域具有领先优势。 金龙机电[24.80 -0.48%]:全球生产超小型微特电机的30多家企业中,生产规模上亿只的企业仅有6家左右,国内企业仅有金龙机电。 同花顺[87.00 -1.09%]:公司是国内产品类别最全面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供商 ,是国内唯一与三大移动运营商合作提供手机金融信息的服务商,同时也是上证信息公司许可的22家Level-2数据经营商之一。 钢研高纳[30.21 -1.92%]:公司业务涵盖铸造高温合金、变形高温合金、新型 高温合金三个细分领域,由于技术壁垒,竞争对手较少,公司细分市场的占有率较高,主要应用于航空航天、发电等领域。 中科电气[41.76 0.19%]:公司主要产品为钢铁连铸电磁搅拌成套系统(EMS)、起重磁力设备、磁力除铁器等。 超图软件[30.77 -0.10%]:公司主营业务为向政府和企业等机构用户提供专业 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产品和技术开发服务。 第三批创业板上市名单 银江股份1600 400 16.20~18.9 20.00 52.63 3150 8000 信息技术应用服务 大禹节水1440 360 9.75~12.25 14.00 58.85 1961 6965 节水灌溉 吉峰农机1792 448 12.4~14.1 17.75 57.26 2763 8935 农业装备 宝德股份1200 300 18.5~20.5 19.60 81.67 1554 6000 石油钻机电控 机器人1240 310 35.35~41.41 39.80 62.90 4267 6150 工业机器人 华星创业800 200 17.8~22.1 19.66 45.18 1744 4000 第三方移动网络测评优 化服务 红日药业1007 252 56.35~64.4 60.00 49.18 6439 5034 医药制造 华谊兄弟3360 840 23.8~27.3 28.58 69.71 6806 16800 影视制作 金亚科技2960 740 9.9~12.54 11.30 45.20 4010 14700 数字电视系统 第四批创业板上市名单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继2014年5月14日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2014年6月11日证监会配套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准则》”),上述准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主板相比,证监会本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及配套准则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并势必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产生显著影响,具体分析如下:一、概述 (一)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及相关配套准则的显著特点 1.强调信息披露,着重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严格信披主体义务及责任; 2.降低发行条件,要求最近两年盈利(非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按照章程进行现金分红(无硬性比例要求)、有条件允许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须高于45%、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须合法合规(最近十二月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情形的不得参与认购)、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并与披露情况一致、在增发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 3.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超过五名且锁定期与发行价格挂钩体现差异化;非公开发行的募资用于收购兼并的,豁免关于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

4.可转换公司债期限不设上限且无需提供担保; 5.董事会须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6.年度股东大会可在限定额度及期限内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 7.一定额度内(不超过5,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审核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发行证券且发行人自行销售的,无需保荐; 8.《募集说明书准则》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董事会须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定作出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加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化情况以及董监高持股变化情况及限售情况的披露要求;增加对分红政策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业务创新性、技术能力方面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上市以来新增同业竞争及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及承诺履行情况的披露要求。 (二)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影响 1.《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准则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制度依据,拓宽了融资渠道,有助于公司发展; 2.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降低了发行条件、设置了简易程序、允许对董事会有限授权,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3.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诸多要求等,一定程度上,也会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造成一定障碍。 (三)在新规则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别关注点 1.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综合运用举债、现金分红等措施提高资产负债率; 2.前次募集资金应基本使用完毕且与披露情况一致;

再融资募投项目审核要点及案例分析

再融资发行条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要求等内容。 随着再融资对信息披露的审核要求提高,对募投项目披露论证的内容详细程度,逻辑关系,资金使用的范畴等是越来越复杂。 募投项目设置的目的是证监会替投资者行使的知情权的一种,企业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作为投资者是有权知道并且时刻关注的。

01 再融资募投资金投向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如下规定: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02 再融资募投项目关注要点

募投项目涉及租赁土地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租赁合同,重点关注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重点关注出租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向发行人出租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募投项目用地涉及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关注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3、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4、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上市流程 1.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 作)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 4.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授课20小时、6次以上]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 6.初审(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 7.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发审委审核(过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产业整合案例分析

创业板上市公司产业整合案例分析 一、所选案例概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主业单一,亟需拓展业务领域。创业板公司聚焦于细分行业,主营业务突出,九成以上的利润来源于主营业务,单一主业存在成长瓶颈,亟需拓展业务领域。二、业绩成长压力。2011年创业板平均收入增速26.27%、净利润增速12.83%,89家公司业绩下滑(占比30%),增速超过30%的仅92家(占比31.5%),大部分公司面临业绩成长压力三、PE 较高,有利于低市盈率收购。2012年底,创业板平均市盈率32.62倍,较高的市盈率有利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显著增厚公司业绩。 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特点在于:一、全部为向第三方购买资产,均不涉及到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二、除了华中数控、恒泰艾普涉及到向关联方购买资产外,其他几家公司均向无关联的第三方购买资产,市场化程度较高。三、均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整合,且重组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业务仍持续发展,拟并入资产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并购对价支付方式较为丰富,包括纯现金收购(4家)、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1家)或者“现金+股份”(4家)等方式。五、并购标的资产特点与收购方资产特点相近,大部分案例的并购标的为轻资产型。 公司本文从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选出以下几个案例,来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产业整合的情况。

立思辰:2.9亿收购友网科技100%股权。通过收购打通了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链,为客户提供文件(影像)从输入、管理、到输出的完整的“一站式”办公信息系统服务。 万顺股份:7.5亿元收购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江阴中基铝业有限公司75%股权,收购完成后将向产业链上游延伸,优化产品及业务结构,扩大规模,提升盈利能力。 顺网科技:4.8亿元收购同行业竞争对手新浩艺等五家公司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的互联网娱乐平台在网吧领域覆盖率将达到80%,形成绝对领先的市场地位。 蓝色光标:4.35亿元收购今久广告100%股权,通过收购进入广告业务,加强广告服务能力,完善传播服务链条;获得房地产行业客户,拓宽客户行业覆盖面。 华中数控:1.4亿元收购华大电机70.86%的股权、登奇机电56.68%的股权。通过收购整合具有行业领先技术的企业,介入伺服电机领域,进而完善本公司数控系统产业链,发挥数控系统与伺服电机在研发和生产等领域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本公司自主创新能力。 金亚科技:要约收购英国AIM上市的Harvard International(哈佛国际)全部股份,通过收购获得目标公司国际化的销售渠道和知名品牌、扩大客户基础。 高新兴:5.3亿元收购鑫程电子100%的股权、创联电子100%的股权。通过收购公司将进入高速

我的钢铁网正式登陆创业板IPO融资上市

我的钢铁网正式登陆创业板IPO融资上市 6月8日上午9:25,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钢联”,旗下核心子公司为钢铁行业B2B网站我的钢铁网)经证监会发审委审核“过关”,正式在深交所登陆创业板,开盘价为29.58元,总市值达到11.25亿。我的钢铁网也成为中国首家成功上市的钢铁行业B2B 网站,也是继浙江网盛(核心子公司包括中国化工网)后第二家成功上市的行业网站。 联系到出席上海钢联上市仪式的部分重要嘉宾,据估测,我的钢铁网上市之后市值应能达到30~40亿元人民币,预计大大超出总市值为“24.62亿”的浙江网盛。一位嘉宾表示,参照上市公司生意宝和焦点科技的估值水平,我的钢铁网合理询价区间为27.54~31.47元,在2011年市盈率预计约为28~32倍。 我的钢铁网创始人兼CEO朱军红对亿邦动力网表示,上市只不过是一家企业所达到的一个发展阶段而已,并不能算做一个公司的发展目标。“上海钢联上市之后还是按照原有计划进行,重点会把握公司收入、利润、人员增长的均衡点,近期也有新业务开发,稳健增长的同时也不排除意外增长的可能性。” 而据亿邦动力网了解,在我的钢铁网首次公开发行股价并在创业板上市答谢酒会上,除了与嘉宾和核心团队道谢之外,朱军红几乎没有针对“上市”发表任何看法和感言。 在行业网站发展连续几年低迷的情况下,我的钢铁网成功上市无疑是一剂强心针。亿邦动力网CEO郑敏直言,我的钢铁网上市不仅提升了行业网站创业者们得信心,最重要的是让行业回归了理性。“郭凡生先生曾在2007年说,行业网站是趴在窗户玻璃上的苍蝇,有光明没前途,事实上,2010年的情况更糟糕,很多网站甚至觉得连光明都看不到。我的钢铁网此时上市,让超速增长和浮躁的电子商务领域看到,只要稳定保持30%-40%的年增长,一样有出息。” 上海钢联成立于2000年,是以钢铁行业信息服务为基础的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公司旗下主要运营有“我的钢铁”网(含中、英文网站)、“我的不锈网”(钢铁行业细分B2B网站)和“搜搜钢”(钢铁行业专业搜索网站)三个网站,主要为钢铁企业提供价格信息和行情报告。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我的钢铁网的注册会员数29.32万家,收费会员总数3.23万,2008~2010年复合增速分别达90%和36%,客户丢失率持续在3.5%以下。在2009年,“我的钢铁网”就已经成为国内首家年营业额过亿的行业网站。从2005年开始,我的钢铁网连续6年入选“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100强”,成为钢铁行业B2B网站中的绝对领军企业。 业内人士估计,钢铁行业B2B网站的数量已经超过15家,而我的钢铁网所占的市场份额高达56%,市场份额位居第二的中国联合钢铁网仅为7%。

中国的平安再融资案例分析报告

史上最牛融资 中国平安巨额再融资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在平安20多年的成长历程里,伴随着两次大型融资和两次引人瞩目的上市。在08年进行再融资之前,总资产已经从最初的4500万元发展到7000亿元,现如今已经是突破2万亿的总资产。 1994年摩根入股平安500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等于4亿元人民币),到2004年摩根集团获得20倍的回报;紧接着平安在赴香港上市前的2002年,又以每股6倍的溢价吸引了汇丰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0亿元)的投资,持股比例为10%;2004年6月24日,平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当时发行价10.33港元,认购比例58倍,筹资超过165亿港元,创下当年香港IPO的新高;2007年3月1日,中国平安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平安开盘价是50元,比发行价33.8元上涨了47%。两次上市,总共筹集资金550亿人民币,这550亿人民币花哪了? 2008年1月18日,中国平安在A股市场发布巨额再融资计划,拟公开增发不超过12万股,分离交易可转债券412亿元,融资总额近1600亿元,创A股史上最大再融资。1月21日,深成指暴跌920.46点,创下有史以来最大的单日下跌点数。上证综指当日也下跌266.08点,5100点和5000点两大关口接连被破,5.14%的下跌也为半年来最大跌幅。据粗略计算两市一日蒸发市值近1.7万亿元。中国平安的巨额再融资事件血洗股市。 二.背景知识: (1)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

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中国平安是国内最具控制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同时拥有中国第二大寿险和第三大财险公司,拥有国内最知名的保险品牌。 中国平安前三大流通股东情况(截至日期:2007年9月30日) 股东名称持股数 (万 股) 占流通股 比(%) 股 东 性 质 增减情况(万股) 汇丰保险控股有限公司61888.6 3 24.19 H 股 公 司 未变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61392.9 3 23.99 H 股 QF II 未变 日本第一生命保 险相互会社4933.33 1.93 H股 QF II 新进 谁的“中国”平安:2002年10月8日,汇丰集团(HSBC)以6亿美元(约人民币50亿元)认购平安股份,持股比例为10%。汇丰集团成为平安第二大股东。2004年6月平安上市后股权摊薄,汇丰又斥资12亿港元(以平安发行价10.33元)增持平安股权至9.9%、成为中国平安第一大股东。2005年6月,汇丰以81.04亿港元(每股13.2港币,较当日香港二级市场溢价9%)的价格,增持中国平安已发行股本9.91%,将汇丰持有的平安股份增加到19.9%。中国平安正式进入“汇丰时代”。现在汇丰更是已经持有中国平安48.18%的流通股份,稳居中国平安流通股东之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谋取不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承销商选择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上市公司、承销商和发行对象,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在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在启动发行前,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证券上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本所报送。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一节向原股东配售股票 第九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

创业板上市流程说明

创业板上市流程 第一阶段:企业改制 一、成立上市办公室,全面负责上市事宜,并注意保密。 二、确定中介机构: 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三、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 改制与重组。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7)募集资金最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原则,为了满足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过程中,应由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面做出全面统一安排,保证改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完成。 基于创业板偏好“原装上市的公司”,关注并警惕“包装上市”,打击“伪装上市”。因此,改制重组工作应当始终围绕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注:中国证监会于二零零九年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是将发行人的条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二是在财务指标方面则明确规定:(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

创业板企业融资行为博弈

创业板企业融资行为博弈分析 龚慧明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075) [摘要]创业板的推出使得中小企业融资获得了便捷的途径,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二级市场的众多投资者承担 了不应有的风险。从一般融资行为出发, 以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创业板融资行为进行剖析发现,创业板“三高”现象是因为一级市场投资者的高额固定收益预期及二级市场投资者承受全部风险所造成的,只有从改变投资者的收益函数上入手,打破投资者的高额固定收益,推行退市制度,使得投资者不愿意对高风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倒逼出发行体制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板的怪异问题和诸多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创业板;企业融资;博弈分析[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05-11 [作者简介]龚慧明(1979-), 浙江人,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CIIA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研究方向:创业板企业融资行为博弈。 2009年10月30日,孕育10年的中国创业板揭开序幕,开始交易。然而,在10年怀胎、曲折上市后不到3年时间里,出现了疯狂爆炒、超募造富、高管套现、业绩变脸、众说纷纭的局面,存在制度缺陷、公平失衡、市场泡沫、质疑监管、退市延迟等一系列问题,一度被喻为“疯狂板” 、“圈钱板”、“造富板”、“套现板”、“问题板”,市场开始高度关注创业板的未来表现,关注创业板焦点问题的妥善解决。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创业板融资行为的问题所在,并对目前可行的解决方法提出论证。 一、一般融资行为博弈分析 企业在项目融资时,都会考虑是采用股权还是债权融资,而投资者也会考虑是股权还是债权投资,这样就形成了企业与投资者的博弈。 为便于分析,我们剔除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所得税影响,并假设企业在生命期内的原有利润总额为i ,且有高H 或低L 两种,又假设企业发展一个新项目需要融资总额I ,项目投入后产生新的收益R ;投资者投入资金I ,也有两种选择:一是以债权形式投资,利率为r ,其中R>I (1+r);二是资金投入后换取股份S 。基于上述假设,我们可将此博弈描述如下: 首先,由“自然”决定企业原有利润状况i=L 的概率为p ,其次,当企业了解到自身的i 时向投资者承诺以一定的股份S 换取投资I(0I(1+r)(1) 那么,企业在利润i 的前提下,选择股权融资就要以 下式的成立为条件: SI(1+r),式 (4)成立, 当p 趋向于1时满足: R-I(1+r)>[I(1+r)H]/R-L 时式(4)才能成立。 直观上理解,只有当投资者较相信企业是高利润时才能接受较低的S ;否则,就只有企业出较高价即付出更大的S 时均衡才能达成。 再看分离均衡: 设低利润企业出S=I(1+r)/(R+L),代入式(3)则I(1+r)/[pL+(1-p)H+R]

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1.某地自来水厂项目 案例背景:某地的自来水厂项目是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的第三个BOT试点项目,也是我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中首例采用BOT方式兴建的试点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含80万吨/日的取水工程,40万立方米/日净水厂工程,27千米输水管道工程。特性经营期不超过18年(含建设期),由法国水务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组成的联合投标体中标。 项目合同结构:在该水厂BOT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公司主要通过提供各种合同作为项目担保。在该项目中,项目公司主要取得了以下合同: 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签订此协议,以明确项目公司据以融资、设计、建 设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水厂,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该厂所在地政府或其他指定人。 购水协议:由项目公司和该地政府指定授权的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用以规定自来水总公司的购水和付费,以及项目公司按照购水协议规定的标准净水质量提供40万立方米/日净水的义务。 交钥匙合同:由项目公司与总成本欧尚签订,用以规定购买设备及项目承建等内容。 融资文件:项目公司与格贷款人就项目的债务融资部分签订的协议。 保险协议:由于该水厂BOT项目结构、合同结构比较复杂,从而增加了风险分担安排的难度。 请问.(1)请分析该项目的项目融资结构,并画出融资结构图。

(2)分析该项目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自的利益及其可能的风险。 ?成都市政府:减少债务负担和财政压力,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 ?发起人(股东):降低风险,稳定回收投资,进行利润分红。 ?债权人:获取贷款利息,实现有限追索。 ?项目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净水销售获取利润。 ?建筑承包人:获得建筑工程价款。 ?保险商:分担风险,取得保险费用。 ? 1、汇率风险(风险承担方——建设期:承建方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贷款方和政府 ?)2、利率风险(风险承担方——贷款方、项目公司 ?)3、外币不可支付风险(风险承担方——外汇短缺风险:项目公司外汇汇出风险:政府、项目公司、贷款人) ?4、通货膨胀(风险承担方——项目公司) (3)您认为还需要补充哪些协议 这个实在不知道了。。。没找到。。。。。。 年底,受原国家计委委托,中海油牵头组织进行规划研究,于1996年底向国家上报了《东南沿海地区利用液化天然气项目规划报告》,建议广东LNG(液化天然气)项目作为试点项目之一先行。 1999年底,国家正式批准了广东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2000年,经招标,广东LNG项目选择英国BP公司为外商合作伙伴,并于2001年4月签订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则协议,开始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选择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资源供应方,并于2002年10月正式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LNG销售与购买协议。2004年2月23日取得了合资经营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广东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包括LNG接受站和输气干线项目,以及配套新建电厂、燃油电厂

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创业板上市指南

新型企业与企业新型化(代序) 第一章香港创业板与境外直接融资 第一节创业板概述 一、创立背景 二、宗旨和目标 三、发展前景 第二节创业板与主板 一、主板市场 二、创业板与主板的比较 第三节创业板与海外证券市场 一、美国NASDAQ市场 二、欧洲EASDAQ市场 三、新加坡SESDAQ市场 四、创业板市场与海外二板市场比较 第四节境内企业与香港创业板 一、境内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 二、创业板市场的优势 三、选择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意义 第二章上市资格 第一节上市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

二、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三、公司业务活跃性 四、业务目标声明 五、公司股权结构 六、发行证券的种类 七、有关保荐人 八、会计师报告 九、分配基准 十、公开发售期间 十一、其他条件 第二节境内企业的特殊要求 一、公司股权结构要求 二、对公众持股预期最初市值的规定 三、对有关人员的界定与要求 第三节上市的可行性研究 一、上市可行性研究的意义 二、上市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上市程序 第一节规划与准备 一、委托中介机构 二、尽职调查 三、拟定上市方案

四、改制与重组 五、程序中的可选择性环节:引进策略投资者第二节境内申请程序 一、须提交的文件 二、审批程序 第三节上市申请 一、申请前的查询 二、正式申请 三、须提交的文件 第四节招股挂牌 一、路演 二、发行定价 三、刊发上市文件 四、正式发行 五、申请挂牌 第五节主要上市文件 一、招股章程 二、上市协议 三、承销协议 第四章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介机构的选择第一节选择财务顾问 一、聘任财务顾问的必要性

二、财务顾问的职责 三、选择财务顾问的标准 第二节选择保荐人 一、保荐人的资格 二、保荐人的职责 三、选择保荐人的标准 第三节选择承销商 一、承销商的职责 二、选择主承销商具备的一般要求 三、选择承销商的步骤 四、承销方式及其主承销商的选择 第四节选择律师、会计师、评估师 一、境内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选择 二、境外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选择第五节选择财经公关顾问 一、财经公关顾问的重要地位 二、财经公关顾问的职责 三、选择财经公关顾问的标准 第六节中介机构的协调 一、财务顾问的枢纽地位 二、保荐人的重要地位 三、协调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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