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讲座综述)

主讲人:陈苇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张华贵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嘉宾:李俊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

杜江涌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

时间: 2006年11月30日晚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4208教室

张华贵副教授:

大家晚上好!(热烈的掌声)

今晚的“西南政法大学名人讲坛”是由我校团委主办,由校学生会、民商法学院和外国婚姻家庭法与妇女理论研究中心联合承办。

本讲座是由我们学校著名的婚姻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主讲。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陈苇教授,她除是我校的博士生导师外,还是我国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的主任。在她领导的这个研究中心的学术顾问有我们学校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重庆市妇联的领导。该中心成立一年以来,就推出了三本专著,并在婚姻家庭法学界产生很大的反响。而这些都是与陈苇教授和外国家庭法研究中心教师们的呕心沥血和辛勤劳动密切相关的。在此,我们向具有颇丰学术成果,在婚姻家庭法学方面颇有造诣的陈苇教授表示敬意!(热烈的掌

声)陈苇教授同时还在《中国法学》等著名的期刊杂志上发表数十篇颇具学术影响的论文。今晚,陈苇教授为我们演讲的题目是《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夫妻财产制度研究是我们陈苇教授颇有研究心得的一个研究方向。今天,我们邀请到会的嘉宾是我校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教研室教师李俊博士和杜江涌博士,让我们对他们的参与表示欢迎!(热烈的掌声)。

下面我们有请陈苇教授为我们做讲座。(热烈的掌声)

第一部分讲座概要

陈苇教授: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晚上好!

非常感谢大家来听我的讲座,也感谢张华贵老师能来当我的主持人。我非常敬重她,同时她也是我们中青年教师的榜样,在此,向她表示我最诚挚的敬意!(热烈的掌声)

今天,我的讲座题目是《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2006年12月号《大学》杂志以“中国人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为题报道: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从1978年的131元提高到2005年的32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从1978年的343元提高到20 05年的10200元。

北京大学的经济学家萧灼基说,相当一部分中国人“还有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住房改革以后,越来越多的普通中国人开始拥有不动产,这是改革的伟大成果。

人均储蓄存款飞跃增长。据统计,1978年人均储蓄存款余额是22元,200 5年人均储蓄存款超过1万元。

例如,胡海英诉李钟鸣离婚案,本案当事人对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有争议,涉及婚姻期间所得的二千多万元财产。双方当事人自1997年6月结婚,至2001年4月提出离婚,婚姻关系仅存续三年多。其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从2001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到2004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历时三年多。然而,该终审判决并未解决问题,当事人仍然不服该判决,提出了申诉且已被该中院受理。

请问:本案争议的财产以及离婚当事人和第三人对相关财产的处理行为依法

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对普通中国人来说,公报中“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这名话无疑是最让人们称心的了。人们普遍认为,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国人的家庭财产将继续普遍增加。那么,对于家庭中普遍增加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这是立法者必须关注的问题。为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我国于2004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再次增补了一些新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最新发展。

一、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

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7条明确地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确立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法律地位,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依据1950年《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时是实行除女方婚前财产外的“一般共同制”。

思考案例一、案情简介(略)

请问:依照1950年《婚姻法》,本案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应如何处理?及其立法理由?

一学生举手回答:依照1950年《婚姻法》,王男婚前建造的二间房应由双方当事人一人分一半,陈女个人对其婚前财产一万元存款拥有所有权。这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陈苇:回答正确。

1980年《婚姻法》根据新时期的新情况,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修改和补充。依1980年《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但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两个主要缺陷:一是法定财产制中“重共同财产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太宽,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则未予规定。这不利于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二是约定财产制未规定具体的内容,可操作性差。因此,为适应调整新情况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其中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完善则是1980年《婚姻法》修

改的重点之一。

思考案例二、案情简介(略)

陈苇请问:依照1980年《婚姻法》,王男婚前建造的两间房屋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按1980年婚姻法,应归男方个人所有。

陈苇请问:按有关司法解释,王男婚前建造的两间房屋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按1993年司法解释有关夫妻财产转化的规定,他们结婚多年,该房屋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陈女的婚前一万元存款性质应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陈苇请问:女方结婚时带来的床上用品有的已经破旧、毁损,如女方要求补偿,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不予支持,因为已经在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消费掉了。

陈苇:这虽然符合现行司法解释,但这个问题还有待研讨。

从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国际背景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人权运动包括妇女运动的发展,许多国家先后修改夫妻财产制,以期反映男女平等的理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仍然以1980年《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针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之不足,20 01年新《婚姻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一是修改、完善法定财产制,增补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将遗嘱和赠与合同指明由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二是补充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这使我国夫妻财产制比以前更加完善。此后,为指导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2 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我国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这标志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又一个大进步。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依新《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现行夫妻财产制必须反映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夫妻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和保障弱者利益原则,以及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基于这些原则,为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做出了新发展。

(一)明确了婚前一方依习俗赠与他方的“彩礼”的归属处理

(二)补充了《婚姻法》第17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三)界定了《婚姻法》第17条第3项中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的含义

(四)规定了军人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归属与计算方法

(五)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有价证券、公司股份、合伙财产份额及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法

(六)具体规定了各种房屋产权的归属及分割方法

(七)具体规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八)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对协议反悔的处理

思考案例三、案情简介(略)

请问:依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以下问题应如何处理?

1. 王男婚前所建的二间房屋归谁所有?

一学生举手回答:王男婚前所建的二间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因为依现行《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2. 陈女的婚前3万元存款剩余的1万元归谁所有?

一学生举手回答:陈女的婚前3万元存款剩余的1万元应归她本人所有,因为这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

3. 2004年1月夫妻分居以来,王男从未给家庭生活费用,陈女以自己的婚前3万元存款先后两次取出(每次一万元)补贴家庭生活,能否请求由夫妻共同财产向自己的婚前财产给予补偿?

一学生举手回答:陈女以自己的婚前3万元存款先后两次取出(每次一万元)补贴家庭生活,不能请求由夫妻共同财产向自己的婚前财产给予补偿,因为依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消耗、灭失的,不能请求补偿。

陈苇:请思考如果这样处理,是否合理呢?如果我们把王男与陈女夫妻分居以来,王男从未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视为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的行为,陈女为此而花费的个人财产视为一种夫妻共同债务,哪么,王男是否应该向陈女的个人财产给予补偿呢?

另一学生举手回答:应该。

4. 婚后王男经商收入所得的40万元存款归谁所有?

一学生举手回答:婚后王男经商收入所得的40万元存款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因为,依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如前所述,200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作出的新规定,使新《婚姻法》得到了补充和发展。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某些不足,还有待今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二是法定财产制还存在缺陷;三是约定财产制也仍有不足。

(一)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主要是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通则性规定。

(二)法定财产制还存在缺陷

我国法定财产制的缺陷,主要是在结构上有缺失和某些内容不完善。

1.未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2.缺乏夫妻财产权利及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3.缺乏夫妻在婚姻期间对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原则及方法的规定。

4.缺乏婚前财产补偿制度。

5.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规定不够公平合理。

思考案例四、案情简介

有一对夫妻,丈夫张某是专职作家,妻子王某是小百货商店的售货员。两人

结婚后,王某以自己的微薄的工资收入维持全家生活,支持丈夫潜心写作。三年后,张某完成了一部长篇小说的手稿。但丈夫却认为,目前家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是因为妻子不善理家所致,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与王某离婚。并且,他将自己在婚姻期间完成的长篇小说手稿不交给出版社发表,以避免稿酬将被分配一半给妻子。

经法院调解,王某同意离婚,但她提出,在婚后的三年期间,自己以全部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支持丈夫专职写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却没有现实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因此,请求分割丈夫在婚姻期间完成的长篇小说之著作权的“期待经济收益”。法官认为,该著作权的收益,在离婚时,既不是“实际取得”,也不是订立了出版合同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因此,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请问:此判决是否“合法”?

一学生举手回答:此判决是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请问:此判决是否公平、合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此判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陈苇:你说得对!对于在婚姻期间一方所得知识产权的期待经济利益,离婚时如果不能由夫妻双方共享,今后谁还愿意在婚姻期间支持他方从事知识产权的创造呢?因此,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还有待修改。

6.缺乏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属个人所有的价值限制。

7.缺乏对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规定。

8.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存在不足。

9.缺乏夫妻特殊共同财产分割的指导原则。

(三)约定财产制仍存在不足

1.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内容规定存在疏漏。对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进行约定却未作规定,存在立法疏漏。

2.对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时间、及变更和终止等未作规定。

四、补充、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

夫妻财产制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

为便于规范夫妻关系,应完善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将“夫妻关系”设置为专章,将“夫妻财产关系”列为其中的专节,然后,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之前,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二)完善法定财产制的结构和内容

1.完善法定财产制的结构,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

2.增补夫妻财产的权利和相应的财产责任、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原因及后果。

3. 增补夫妻特殊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原则。

4. 建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适当补偿制度。

5.增补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之期待经济利益之归属。

6.增补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归属个人所有的价值限制。

7.增补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期间所得孳息的归属。

8.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三)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1.增补约定的时间和具体内容。

2.补充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的公示方式和效力。

第二部分嘉宾点评

张华贵副教授:

今天晚上陈苇教授非常生动地给我们讲了我们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以及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完善的设想建议。让我们大家再次向她表示感谢!(热烈掌声)

下面有请杜江涌、李俊二位博士点评。

杜江涌博士:

各位同学晚上好!

非常荣幸能参加今晚的讲座。借此机会,我和李俊师兄一起向恩师表示我们最崇高的敬意,谢谢陈老师!(热烈的掌声)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每个人休戚相关。

我们说,法律来源于生活。但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法律要走进生活。因此,如何建立符合国情和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每个人利益的财产是我们在座每一个人的夙求。从今晚的讲座中,我们从感性上了解了夫妻财产的复杂性,通过陈老师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严密疏理,我们又从理性上对夫妻财产制度有了深刻的认识。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也就应当与时俱进。我们同意陈老师所提出的无论哪种财产制度的设立,都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原则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作为我个人,从感性上来讲,夫妻之间在财产的问题上,应该是“难得糊涂”;而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又告诉我“好夫妻,明算账。”何去何从,我想同学们都会做出自己的选择。这就是我对陈老师讲座的一点感想。(热烈的掌声)

张华贵副教授:

下面有请李俊博士发言。

李俊博士:

刚才我们的主持人张老师也介绍过,我们的江涌师弟向来是“诗如泉涌、滔滔不绝。”那么,我今天的感受是两句话:

第一,我们大家都应该在现代社会中努力挣取夫妻财产,使夫妻财产数量更多、种类更多,这样家庭生活才能有一个基础,全家才能幸福美满;

第二,通过今天的讲座使我们大家了解到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些规定。那么,我们在挣取了足够的夫妻财产后,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个人财产。我们更应注意夫妻财产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保卫我们合法的权益,捍卫夫妻财产权益,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每个法律人应尽的职责!(热烈的掌声)

第三部分现场提问

一学生提问:

刚才从陈老师的讲座中,我们了解到我国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可是,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又没来得及进行修改,那么,我们今后在法律实践中如果遇到类似的疑难案例,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

陈苇教授:

刚才这位同学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离婚当事人提出

的夫妻财产争议,有些已经超越了咱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法官,他应当怎样处理这些问题,如果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问题可能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在大陆法系国家,这就是一个问题。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其自由裁量权是极其有限的,法官只能适用现有的法律条款。但是,这是否就是说,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就是完全无能为力了呢?

我个人认为,一方面我们的法官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并结合有关法理知识来处理相关疑难案件,另一方面可以一边办案,一边写一些司法心得的论文,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且,事实上,我们的法官和学者并非是无能为力的。只要我们的法官和学者言之有理,符合我国国情,我们的立法者最终是能够接受的,现有的法律最终能被做出相应的修改。例如,我国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就采纳了不少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我相信,只要我们的学者和法官们研究到位,说得有理,立法者终究是会采纳我们的见解的,而并非无能为力。

谢谢大家!(热烈的掌声)

(研究生部胡苷用整理)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论文2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专业:030106——法律(本科) 作者: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赵金龙 是否拟申请学位:是 联系电话: 完成日期:2011年1月31日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主要内容,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处理、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夫妻财产制的是否完善和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夫妻关系中男女是否平等、家庭是否和睦、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否受到保护的重大关键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 【目录】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三、对现行婚姻法的展望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铸其雏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运行至今。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涉及家庭财产关系的内容较少,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只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还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婚姻法》上第一次有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这样的规定虽然内容简单,抽象,但却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状况和要求,对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对约定财产制也作了很大的限制。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巨大的变化,显然1980年的《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于是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修改草案的基础上在2001年4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一步的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还特别是增加规定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加的反映了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特别强调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也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问题, 夫妻婚姻家庭生费用的负担, 以及夫妻双方婚姻生活中债务的清偿, 对外财产责任和婚姻终止时夫妻双方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的法律制度, 适用对象范围可谓相当广泛。我国新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夫妻财产制历来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 近年来多次对婚姻法又进行了修改, 但历经几年的发展, 不完善的地方也有所凸显, 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尤其明显。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及所体现出来的不足来进行阐述, 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旨在为早日建立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作出努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is mainly on the coupl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property, revenue, use, and disposition of the issue, husband and wife on marriage and family burden of health costs, and the couple married life in the debt repayment, responsibility of foreign property and marriage the spouses upon termination the liquidation and Divis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legal systems, applicable scope is quite broad. Respectively, the new marriage law provides for a common legal property system of husband and wife engagement property system and individual-specific property system carried out substantial and perfection of property relation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make adjustments in the cours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to the marriage law has been amended several times in recent years, but after several years of development, irregularities had also highlighted,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are particularly obvious.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primarily for implementing the statut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promissory marital property regimes an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 manifested three aspects in real life not enough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着。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各国由于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影响,在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又各不相同。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就当代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有着多种形式。对其从不同角度可作以下分类: 1、从各国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形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1)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具体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各自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国台湾地区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妆怒制。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适用。(1)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财产制。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04年《拿破仑法典》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予以规定。现今瑞士民法将其附加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这种制度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已开始注重妇女权益、讲究男女平等。瑞士民法典中称之为夫妻财产合并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其为法定财产制。(3)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财产制度。依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如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列为约定财产制等。(4)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独立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将其财产以契约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部分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5)妆怒制,是关于怒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等的法律制度。妆怒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妆怒制影响深远,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等,曾经或仍在法律中规定妆怒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不同,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作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分类。(1)通常法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即属此类,我国的《婚姻法》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毕业论文全稿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摘要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体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独立紧密相连。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房产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曾在当时社会引起轩然大波。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受到一方或双方的侵害。因此,现代夫妻财产制以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立法宗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 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also called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It is about th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marital property.Marital property acquired after marriage,the use of proceeds of disposition of debt repayment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when the liquidat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legal system.A country takes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type of legislative model legislation affected their traditions,custom,ideas ,culture ,social development change in family structure and even the couple tied their economic independence. August 12,2011,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s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of income .Combined with the unique property system and agree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perty before and after marriage made detailed and specific provisions,It has caused uproar in the social.In real l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will not only be against one of the spouses,will also be against a third person outside the couple.Similarly,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 will be against one or both spouses.So modern marital property to your pers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interests into account for the purpose of legislation. Key words: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the contractual property system;jointly owned property. 绪论 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单位,它的内部关系的变迁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着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嬗变过程,家庭制度也成为社会制度基本的组成部分。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自考) 题目:论夫妻财产制 姓名:王素荣 专业:法律 号:7 指导教师:瑞亭 2009年3月15日

论夫妻财产制 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

目录 前言-----------------------------------------------------------------------------------------(3)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 五、夫妻财产的认定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发表时间:2019-07-05T15:58:30.230Z 来源:《成功》2018年第11期作者:王佳文花卉 [导读] 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在现代,错综复杂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愈发繁复多样,伴随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法律上,对夫妻财产之间的立法需求也逐步膨胀。新《婚姻法》的发布使得夫妻财产制在实践应用中得到更具有实用性的发挥,它对我国的夫妻财产的分配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但逐步扩大的需求对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规范着社会生活中每一对配偶双方间的财产关系,它也被叫做婚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这种制度,是一种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之类各种问题的制度。作为日常中最常见的法律规范之一,夫妻双方之间婚前、婚后债务的清偿,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的清算都是它所规范的内容。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两种现有的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是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适用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抑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间的自由意志的约定的不同而产生的。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一样,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这种夫妻财产制通常适用于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的这几类情况下。在这几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处理。不仅如此,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样也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结算等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法定夫妻财产最为明显的一个法律特征,如同名称所示,就是“法定”,也就是强制适用法律,这也就是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最为不同的一个地方。这种夫妻财产制无疑从法律上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规范性。为了应对解决上述提到的几种关于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并没有进行约定再者是约定不明或者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使共同或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配管理和债务承担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得以解决的情况,所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存在毋庸置疑。 3.约定夫妻财产制 3.1概述 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特征一样,在决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时,通过双方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的自主的约定来进行规范的一种夫妻财产规范的法律制度。“约定”是其最主要的特质。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关于双方财产之间的规定时,则不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条约,也就是说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于前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在效力上更为优先。这就说明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由此体现。婚姻家庭法和民法具有包含关系,婚姻家庭法从属于民法的这个属性,同样决定了其在一定性质上和民法的相似,私法的性质由此体现,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重视也就不难理解,而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 3.2适用效力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自然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订立相关约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规范约束的效力。依新《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生效后,就会在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继承人之间产生效力,其间的各种财产关系都需要依照约定来进行规范管理,受其约束,并且依此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有关的关于财产利益的分配清算也必须依照夫妻财产约定来进行分配。 还有就是对外效力。对外效力也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除夫妻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发生效力。依新《婚姻法》所示,如果遇到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其中一方对第三人负债的情况,对于未付债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第三人是否知悉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这种财产约定。如果第三人知情,那么无法向未付债的一方要求债务清偿,则夫妻财产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相反的,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并不知悉,那么则有向未付债一方要求债务清偿的权利,则此时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未付债一方有义务清偿债务,但可在清偿之后向负债的一方要求追偿。 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言而喻,但数量繁多的司法解释在权益的保护上侧重并不统一,对于婚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各有偏颇,这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的差异不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约定夫妻财产制仅仅以第19条一条法规的内容来概括其内容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细节的规范明显缺失,也是不利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推广。 就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就以上缺陷聊聊几点建议:(1)要有明确的立法原则。(2)细化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的不可或缺性显而易见。发挥法定夫妻财产的主导作用,联动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作用,两种形式的制度互补互足,发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一)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分类 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又可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目前各国的通常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依产生的程序不同,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A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其夫妻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别财产制。B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依据法定事由,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裁决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分类 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A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未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B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夫妻婚前的不动产及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D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婚后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以及其他特有财产等,则归各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论文-论夫妻财产关系

大学毕业论文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1)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1)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1) 1、夫妻共同财产 (2)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4) 3、夫妻约定财产制 (5) 二、夫妻间的扶养 (6) 三、夫妻继承权 (7) 结束语 (8) 注释 (8) 参考文献 (8)

论夫妻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内容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其范围以及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在司法事件中更有可操作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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