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标准操作规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标准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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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国人名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特制定本规程。范围:适用于上市销售药品的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的管理。

责任:

1.质量管理部:收集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的反馈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负责对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上报,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2.营销中心:收集本公司销售人员及用户反馈的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有关的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

3.公司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生产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国家规定的表格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负责与药品经营单位、医疗单位、本地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工作联系。按国家的相关法规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理赔工作。

内容:

1.定义:

1.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见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2药品不良事件:是指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害的怀疑与药品有关的医学事件。

1.3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事件):导致死亡;危及生命;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导致显著的或永久的人体伤残或器官功能的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其它有意义的重要医学事件,如尽管事件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或导致死亡和/或需住院,但为了预防出现任一上述所列情况可能需要进行治疗,一般也被认为是严重的。

1.4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1.5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理的事件。同一药品是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1.6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坚硬企业。进口药品国内代理机构履行该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义务。

1.7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1.8报告单位:是指承担报告义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1.9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点提交的安全性文件,其内容包括药品国内外安全性情况的简要汇总、针对出现的新的信息对药品进行的风险效益评估、并提出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研究或体现在相关文件(如产品说明书)中。

2.公司药品不良反应小组组成:

2.1组长:质量管理负责人

2.2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员:质量受权人

2.3组员: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生产制造部负责人、物资管理部负责人、QA等

3.不良反应的收集途径:

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应积极、主动、全面收集公司产品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如可依托公司的商业销售单位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可经过医学技术支持、医药代表、临床医生报告、患者的信函电话收集等。

4.不良反应的类型:

4.1 A型不良反应:是指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它是常规药理作用的延伸和发展,是由于药品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

4.1.1 特点:常见;剂量相关;时间关系较明确;可重复性;在上市前常

4.1.2 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作用;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

4.2 B型不良反应:剂量不相关的不良反应常为免疫学或遗传学的反应与药物常规药理作用无关。

4.2.1 特点:罕见;非预期的;较严重的;时间关系明确,发生率低,死亡率高。

4.2.2 包括:遗传药理学不良反应;药物变态反应(临床表现:皮肤反应、血液系统、血清病样反应、心血管系统反应、肝脏损害、肾脏损害)。

4.3 C型不良反应:病人长期用药后发生的反应,一般没有清晰的时间联系,潜伏期较长,难以预测。

4.3.1 特点:背景发生率高;用药史复杂或不全;难以用试验重复;机制不清;混杂因素很多。

4.3.2 包括:例如,口服避孕药引起的乳腺癌和血栓。

5.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范围:

5.1 副作用。

5.2 毒性反应。

5.3 过敏反应。

5.4 药物依赖性。

5.5 致突变、致畸、致癌。

5.6 毒副作用、过度作用、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药物变

5.7 其它严重不良反应。

5.8 公司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公司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群体不良反应均应上报。

6.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程序:

6.1 基本要求:

6.1.1 公司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经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6.1.2 公司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6.1.3公司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6.2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6.2.1 公司在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登记《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台账》。

6.2.2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它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6.2.3公司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它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6.2.4 公司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6.2.5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能够向经治医师报告,也能够向公司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6.3 群体不良反应事件

6.3.1公司在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经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能够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经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6.3.2 公司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3.3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公司,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公司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6.4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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