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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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发布日期:2007-12-02

目次

第1节总则

第2节术语

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

附录用词说明

第1节总则

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

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

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

2.1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6.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

2.6.3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套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6.4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等。

2.7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8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套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9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10 居住区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

2.11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居住区容积率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h㎡)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

2.12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居住区建筑密度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13 住宅容积率

亦即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居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

2.14 绿地率

地块内各类绿地(一般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2.15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及居住区内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3.1 城市公共设施分类

3.1.1 城市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1 行政办公设施;

2 商业金融设施;

3 文化娱乐设施;

4 体育设施;

5 医疗卫生设施;

6 教育科研设施;

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3.1.2 本节论述的城市公共设施,指居住区以上级。

3.2 规划布局原则

3.2.1 大型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设施设置及设计标准的条件下,统

筹规划,合理布局。

3.2.2 大型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注意塑造城市标志性空间景观形象。

3.2.3 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处理好其功能与城市交通、城市景观和环境

保护等的关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及集中绿地。人、车流量大的城市公共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分析及环境影响评估。

3.2.4 城市公共设施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3.3 公共设施用地构成

公共设施规划用地内应包含必要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具体用地比例依

照不同类别的城市公共设施性质,参照景观、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

要求综合确定。

3.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具体用地状况和不同地段的公共设施类型,结合景观、交通、安全、环境等要求,综合确定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3.5 不同类别城市公共设施的主要设置要求

3.5.1 行政办公设施

8 根据使用性质和建设规模,科学分区,合理安排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应根据建筑规模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9 在同一用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功能建筑合建的,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互不干扰。办公区域内不应建设职工住宅。

10 行政办公设施如附设有锅炉房、食堂,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11 办公建筑主体部分应有良好的朝向。出入口设置应符合集散要求。

12 行政办公设施建筑密度不应超过4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3.5.2 商业金融设施

1 应当合理布置商业、储存和辅助设施等分区,组织好内部交通,避免人流、货流

交叉。

2 大中型肉菜市场类建筑用地,其道路出入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

应小于70米。

3 大中型商业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应根据建筑规模设置相

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4 应合理地组织对外交通,大中型商业设施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

相邻接。当受用地条件限制,用地仅一面邻城市道路时,应有不小于1/4的建设用地周边

总长度与城市道路相邻接,且建筑物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该城市道路相邻接。

5 大中型商业设施用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米的道路。

6 商业设施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率不得低

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5.3 文化娱乐设施

1 文化馆

1) 文化馆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

当的分隔;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

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

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2)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3) 文化馆内噪声较大的排练、游艺设施不宜布置在用地内靠近医院、住宅及托儿所、幼

儿园等建筑的一侧。馆内设置儿童、老年人活动分区时,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

4)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5) 文化馆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

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2 图书馆

1) 总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各区联系方便,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

间互不干扰,并留有发展用地。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

2) 大型图书馆应独立设置。小型馆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

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

活动场地。

4)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

且方便残疾人使用。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5) 图书馆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

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3 博物馆

1) 大、中型博物馆应独立设置。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2) 总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馆区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

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3) 馆区用地内宜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4) 馆区室内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应根据建筑规模

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5) 博物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

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4 影(剧)院

1) 用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邻接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路面宽度均不应小于3.5米。

2)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应结合交通量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道路设置还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3) 用地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米,大型不应小于12米,特大型不应小于15米。

4) 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平方米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米。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5)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面积或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前款规定,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

6) 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设备用房应置于对观众干扰最少的位置。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作疏散通路时,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

7) 独立影剧院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3.5.4 体育设施

1 市级体育设施用地规模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表3.5.4市级体育设施用地规模

2

营区等,妥善安排各类设施的位置,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隔要求。根据体育设施规模大小,基地至少应分别有一面或二面临接城市道路且该道路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以保证疏散和交通;

3 运动场地设计应满足开展运动项目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满足各运动项目的朝向、光线、风向、风速、安全、防护等要求。室外运动场地布置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当

不能满足要求时,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其长轴可略偏离南北向,允许范围为北偏西不

得超过15。。

4 出入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应保证观众的安

全和有序入场及疏散,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如运动员、贵宾等)的交叉。停车场出入口

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连接。

5 观众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0.15米/百人的室外安全疏散指标,观众出入口

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不得小于0.2平方米/人。

6 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

3.5米,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米。

7 体育设施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0%,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

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5.5 医疗卫生设施

1 综合医院用地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 大中型医院平面布局一般可分三大区:医疗区(门诊部、急诊部、后勤供应区)、医技区(兼教学科研区)、后勤供应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

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3 综合医院医疗区、医技区应布置在基地的主要中心位置,后勤供应用房应设置在

医院基地的下风向地段,门诊部、急诊部应设置在面对主要交通干道,临近出入口的位置。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用房等处于环境安静的地段,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职工宿舍等生活用房不宜布置在医院基地内。

4 医疗卫生设施应当设置相应的有害物质存放及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5 医院至少应设有二处出入口,一处为人员出入口,一处为供应入口兼污物出口,

用地条件允许时供应入口和污物出口宜分开。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废弃物出口。传染病科

应设专用出入口,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建筑物出入口。

6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在门诊部、

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7 环境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

动的专用绿地。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8 医疗卫生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5.6 教育科研设施

1 教育设施用地应可分为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其中建筑用地包

括教学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行政用房等用地。各部分用地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

方便、互不干扰。

2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布置在校内安静区,

且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

3 建筑用地、运动场地之间宜有绿化带隔离,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

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4 教育设施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交通性主干道,不宜与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入

口相邻,且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5 中专及技术学校的规模可参照中学的上限来确定,有住宿生的专业技术学校应设

置一定比例的学生宿舍。

6 普通高等院校应配备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

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

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

7 普通高等院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1992)245号文的规定。教室面积指标

按下表执行:

8 科研设施相关规划要求应符合建标(1991)708号文的规定。

9 教育科研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高等院校绿地率不得小于40%。其余教育

科研设施绿地率不得小于35%。

3.5.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1 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各分区联系方便,并保证休养用房具有良好的室内外

环境,处于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且便于种植、设置园景设施的地段。

2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并根

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必要的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及康复训练场地。总平面布置应预留一

定面积的发展用地。

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主要生活居住用房应安排在用地内安静地段,应有良好的

日照与自然通风,并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相应的国家标准。

4 福利疗养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残疾人康

复中心的各种室外空间的设置应满足残疾人的特点,确保使用上的功能关系及安全性,弯

道的转弯处应设置触感标志。

5 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草。

6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4.1 城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4.1.1 城市居住区分级

城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者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居住

区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如表4.1。

表4.1.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1.2 规划布局原则

1 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

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2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中心,方便使用和社会化服务;避免烟、气(味)、尘及嗓音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空间与环境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1.3 居住区用地构成

居住区用地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构成,各类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4.1.3 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4.1.4

居住用地建设必须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成片开发居住区,其住宅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等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4的规定。非成片开发居住区,参照执行。

表4.3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

-5公顷。人口规模按照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户、3.2人/户的标准计算。

②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处于组团与小区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小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③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组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旧城改造项目且用地周边公建配套项目较为完善的,其各项控制指标可适当增加,最大不超过组团控制指标的1.25倍。

④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1.5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必须与居住用地人口规模相适应。人口规模测算,应以每户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1标准户,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解困小区,标准户值应取80平方米/户,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别墅区,标准户值应取120平方米/户,即在100平方米/户的基础上设定±20%的调整系数换算成标准户。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应按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套不少于6平方米配套公建控制(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一标准户,每标准户3.2人。)

2 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设置要求,应当符合表4.1.5的规定。

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与住宅用地不宜混合,在密度一、二区内新建或改建的居住用地如果符合以下规定,住宅楼可在裙房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1) 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物规划布局合理;

2) 住宅楼临城市商业街;

3) 该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无需独立用地。

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开发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实施完成。

4.1.6 绿地景观系统

1 居住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绿地及休憩地,以保证较好的居住环境。居住区绿地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 居住区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

3 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应当分别不少于1.5平方米、1平方米、0.5平方米。

4 公共中心绿地应满足居民休憩、散步、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其他带状、块状公

共绿地宽度不得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且至少应当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公共绿地应当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

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5 旧城改造各级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区各级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6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应满足以下表格和图示要求,面积及其起止计算还应符合《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表4.1.6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L

2

—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

1

—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

2

以下图式为绿地参考示意

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1

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L

2

S——组团绿地面积(图中所示上方为北向)

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2

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3

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4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1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2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3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4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

4.1.7 道路交通系统

居住区内应当有合理的道路交通系统,居住区内道路交通系统应当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合理组织人流、车流,且有利于丰富建筑布局和空间环境。

1 道路系统

1)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和宅间小路,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面宽6米~9米,组团路面宽3米~5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2)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3) 机动车道开向外围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数量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4)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

5)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当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6)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长于120米,并应当在尽端设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7)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7的规定;

表4.1.7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求控制。L为坡长(米)

8) 在居住区内的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9) 居住区内道路(不含宅前小路)应满足市民的公共通行和特定车辆的使用需要,保证

必要的对外交通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

2 停车场库

1) 居住区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应配建汽车和自行车、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停放场(库),具体规划指标可参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其他篇章的

规定,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2) 居住区内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有机进行设置,以有利于交通组织,并有效控制和降

低噪声、排气、振动等机动车的污染。

3) 如附设摩托车停车位,摩托车停车位宜与机动车停车库设在同一楼层,且停车库建筑

柱网应满足远期改造机动车停放需要。

4.1.8 竖向规划

1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且应遵循下列

原则:

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避免土壤受冲刷;

2)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且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3)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4)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4-8规定;

表4.1.8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2

或护坡连接。

3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排水方式的选择,一般均应采

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4.2 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4.2.1 规划原则

1 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配套设施,并应当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2 应根据地区特点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规划结构、建筑群体布置、绿化布局、并综合

考虑道路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成功能相对完善的居住环境。

4.2.2 城中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1 城中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

2 城中村居住用地改造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应根据密度分区、现状合法建设量、拆

迁成本、新建和完善道路市政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条件,以及上层次规划和城

中村改造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3 城中村居住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停

车要求应按照相应区域的城市居住用地规划标准执行,其中城中村居住用地改造地块绿地

率不得低于25%。

4 城中村居住用地应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

4.2.3 村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1 村民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相应的村庄规划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要求。

2 村民居住用地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规划建设应

紧凑合理。

3 应根据不同的居住需求,相对集中地布置住宅。应积极引导村民居住用地集中建设

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新批准的独立式住宅层数一般不应高于3层。

4 应根据区位、用地条件、自然环境、人口规模和使用要求,合理布局,确定居住建

筑的选型、朝向、层数,创造适宜的居住环境。

5 村民独立式住宅区建筑密度不得低于25%,不宜高于40%。

6 村民居住用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应满足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要求,一般应位于位

置适中,联系方便的地段。

7 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较大型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

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8 建筑及空间布局应符合村庄防灾的要求。消防车通道可利用村交通道路,并应与外

围道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上遇有管架等障碍

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9 村民居住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减少土方

工程量,进行土方平衡。

10 应根据不同地形特点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合理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地面排水方式、

坡向、坡度、标高、排水构筑物及管沟系统,居住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

高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 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 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 名词解释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

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地区、大学城、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番禺区滴水岩保护区,番禺区大刀沙、番禺区观音沙、番禺区海鸥岛、番禺区沙湾水道、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与旅游度假区、花都区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 千呼万唤始出来! 昨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草案正式公布,未来近20年,羊城如何发展,有了清晰脉络。 整个草案亮点颇多,赶紧来看看。 城市使命:“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增 长极、独具特色,文化鲜明的国际一流城市;城市目标:至2020年:高质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兼具实力、活力、魅力的美丽宜居花城; 至2035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成为经济实力、 科技实力、宜居水平达到世界一流城市水平的活力全球城市;至2050年: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领型全球城市, 实现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越性,富裕文明、安定和谐、令人向往的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人口规模:2035年,常住人 口规模控制在2000万人左右,同时按照2500万管理服务人口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区域协同:加强与香港、澳门全面深度合作;推进广佛同城、广清一体化、优化广佛肇清云韶经济圈发展布局、强化与深圳、东莞的科技合作等。 城市结构:以山水城田海为基地、以珠江水系为发展脉络、

以生态廊道下相隔离、以交通骨架为支撑、聚焦航空、航运和科技创新三大国际战略枢纽、强化多点支撑、构建枢纽型网络空间结构。城乡空间网络体系:主城区-副中心-外围城区-新型城镇-乡村 主城区: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九龙镇以南地区及番禺区广明高速以北地区。是承担科技创新、文化交往和综合服务职能的核心区域。 副中心:南沙区全域。是广州副中心与功能完整的滨海新城,也是广州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门户。 外围城区:花都城区、空港经济区、知识城、番禺南部城区、从化城区和增城城区,是承接主城区人口、功能疏解的主要区域和外围综合性服务地区。四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第一层级:城市级主公共服务中心,共2处。 第二层级:城市级次公共服务中心,共12处,分别是白云新城、白鹅潭、天河北部、广州第二中央商务区、广州南站、市桥、蕉门河、新华、空港、知识城、荔城、街口。 第三层级:地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共23处。 第四层级:组团级公共服务中心,约80处。大美珠江 滨江绿化带面积增加40%,控制沿江建筑高度与开敞空间。实现主城区珠江两岸60公里滨江漫步道、骑行道、无障碍通道三类通道全线贯通。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2020年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第四季度招聘试题及答案

2020年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第四季度招聘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下列行政处罚措施中,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是()。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行政拘留 【解析】正确答案:本题为单选题。答案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行政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 2.(单选题):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等的变动,使劳动力在包括技能、经验、工种、知识、年龄、性别、主观意愿、地区等方面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相一致而导致的失业。根据以上定义,下列最能体现结构性失业的是()。 A.某公司计划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引进了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负责人认为该公司的管理层经验和能力不足,因此将他们中的大部分辞退了 B.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致使国际市场对我国所生产的纺织、玩具等产品的总需求大幅降低,继而导致沿海地区大量工人失业 C.近几年来深圳市每年都有1万名失业员工需要再就业,而该市每年急需中、高级技能人才3万余人 D.小张很不喜欢现在的工作,于是辞职重新寻找工作,但找了近两个月,还是没有找到他想从事的职业 【解析】正确答案:本题为单选题。答案C。结构性失业的关键是:失业是由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等变动所导致的,且结构性失业的重要特征是失业和空位并存。C项最能体现这一定义。A项中导致失业的原因是人为辞退,而不是由于“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等变动”的客观因素。B项是由于经济衰退引起的,即属于周期性失业。D项小张的失业是在寻找自己感兴趣的职业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性失业。 3.(单选题):我国古代项羽“破釜沉舟”战胜秦军的战役是()。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目录 引言 (3) (一)战略规划的缘起及实践 (4) (二)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背景 (6) (三)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过程 (12) (四)战略规划编制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25) 1 回顾与挑战 (28) 1.12000年战略规划要点 (28) 1.2 2000年战略规划实施效果 (31) 1.3机遇与挑战 (48) 结语 (77) 2 目标与定位 (79) 2.1城市发展目标 (79) 2.2城市定位与职能 (80) 2.3城市规划目标 (82)

3 发展战略 (85) 3.1从城市到区域—强化区域中心 (85) 3.2从制造到创造—发展现代产业 (117) 3.3从实力到魅力—建设文化名城 (126) 3.4从安居到宜居—构筑宜居城乡 (136) 3.5从二元到一体—实现城乡统筹 (163) 4 空间与特色 (178) 4.1城镇体系 (184) 4.2 空间结构 (190) 5 实施策略 (259) 5.1生态优先串珠发展 (268) 5.2优化主城构建新区 (275) 5.3文化复萌强化特色 (283) 5.4 制度保障持续发展 (286)

引言 广州市2000年的战略规划是结合城市发展特点,改进城市快速发展和市场体制下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成功尝试,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编制方法、实施检讨等方面开创性的、卓有实效的探索,为战略规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2007年开始,伴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落实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要求,应对空间发展战略转型的机遇与挑战,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撑,广州市及时开展了新一轮的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工作。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新一轮的战略规划经过规划咨询,多方案比选完成初步方案,落实解放思想调研成果完成中期报告,贯彻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完成了最终成果。本轮战略规划不仅因应形势的变化提高了城市定位、明确了城市目标、深化细化了总体战略、科学制定了空间规划、制定了近期行动计划,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XXXX-2020)

目录 引言 (2) (一)战略规划的缘起及实践 (2) (二)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背景 (3) (三)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过程 (6) (四)战略规划编制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12) 1 回顾与挑战 (14) 1.12000年战略规划要点 (14) 1.2 2000年战略规划实施效果 (16) 1.3机遇与挑战 (24) 结语 (40) 2 目标与定位 (41) 2.1城市发展目标 (41) 2.2城市定位与职能 (41) 2.3城市规划目标 (43) 3 发展战略 (45) 3.1从城市到区域—强化区域中心 (45) 3.2从制造到创造—发展现代产业 (63) 3.3从实力到魅力—建设文化名城 (68) 3.4从安居到宜居—构筑宜居城乡 (75) 3.5从二元到一体—实现城乡统筹 (90) 4 空间与特色 (98) 4.1城镇体系 (102) 4.2 空间结构 (106) 5 实施策略 (147) 5.1生态优先串珠发展 (151) 5.2优化主城构建新区 (156) 5.3文化复萌强化特色 (161) 5.4 制度保障持续发展 (162)

引言 广州市2000年的战略规划是结合城市发展特点,改进城市快速发展和市场体制下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成功尝试,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编制方法、实施检讨等方面开创性的、卓有实效的探索,为战略规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2007年开始,伴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落实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要求,应对空间发展战略转型的机遇与挑战,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撑,广州市及时开展了新一轮的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工作。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新一轮的战略规划经过规划咨询,多方案比选完成初步方案,落实解放思想调研成果完成中期报告,贯彻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完成了最终成果。本轮战略规划不仅因应形势的变化提高了城市定位、明确了城市目标、深化细化了总体战略、科学制定了空间规划、制定了近期行动计划,还对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创新战略规划研究和编制方法做出了有价值的探索。 (一)战略规划的缘起及实践 2000年6月至9月,广州开国内大城市之先河,邀请国内五家规划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山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开展了战略规划咨询工作。2000年12月在咨询方案基础上,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进行了战略规划的整合与深化,完成了《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以下简称“2000年战略规划”),2001年4月获得广州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将广州建设成为适宜创业发展又适宜生活居住的国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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