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钢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安阳钢铁

中共安钢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件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案件管理是纪律审查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反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领导对纪律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的具体形式和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集团公司纪委案件管理工作,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案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安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纪律审查工作服务,为提高纪律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1、紧紧围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部署,以案件统计为基础,以案件分析为重点,实行案件跟踪、案件督办、案件协调高效运行的办案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纪律审查工作的静态和动态情况。

2、负责对重要案件的查处进行跟踪督办和组织协调。

3、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特别是研究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和规律。

4、总结纪律审查工作经验,创新纪律审查方式方法,提高纪律审查工作能力,为领导指导纪律审查工作提供决策和建议,推动纪律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条业务归属及基本职能:案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纪委主管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负责。业务归属集团公司纪委案件检查审理室,负责履行案件信息数据统计、案件材料分析综合、案件协调与督办三项职能。

第二章案件管理及相关制度

第五条实行案件信息数据统计制度。除按照中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统计工作的规范和要求,认真填报案件统计资料并及时上报外,做好集团公司纪委内部的案件信息统计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分析案件动态情况:

1、案件信息统计的主要内容:《来人来访登记》、《举报信访登记》、《上级转(交)办案件登记》、《党纪政纪处分登记》、《自查案件登记》、《初核案件统计》、《协查案件登记》、《立案案件统计》等。

2、案件信息数据统计的要求:既要把握重点,增强实效性,又要统筹兼顾,体现系统性,保持连贯性;保证质量,报送及时,

统计的数据、填报的情况必须及时、全面、准确,防止错填(报)、漏填(报)、迟填(报);重大案件不得压案不报或晚报。

3、案件信息数据做到逐月统计、季度分析、年终分类汇总,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实行案件分析制度,研究和思考带有普遍性、代表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为领导宏观决策和微观指导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依据。

1、充分利用掌握纪律审查情况的优势,抓好案件走势和特点的分析与预测。对一个时期的纪律审查工作总体情况、工作动态及各类案件的特点和发案趋势进行综合分析。

2、案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针对数据统计资料的定期分析;典型案例的专题分析;重点案件动态情况的深入分析;案件发生发展规律的综合分析。

3、案件分析的基本要求:定期分析力求一个“准”,掌握纪律审查的静态、动态情况,找出纪律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专题情况分析力求一个“深”,注重对一个时期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特点及规律性的分析把握,突出针对性,把握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及规律;重点案件分析力求一个“透”,认真分析案件的主客观因素,透过案件查找制度、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材料力求一个“新”,观点要有新意,内容要有深度。

4、案件分析实现的目标:围绕纪律审查工作的重点和热点,加强情况综合,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延伸纪律审查效果。即:通过

深入调查研究,形成正确的分析、判断和结论,综合出具有一定深度,能直接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的综合分析材料;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为反腐倡廉教育提供典型案例,提高惩治腐败的震慑力;通过对纪律审查工作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广,提高纪律审查工作水平,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七条实行案件线索“分级负责、签批办理”制度,严格各类举报的受理及办理程序。

1、案件举报的受理范围:企业内部人员或单位反映的企业内部党员和党组织的违规违纪问题;驻地机构、上级领导或机关及个人反映的企业内部党员和党组织的违规违纪问题;其他渠道来源反映的企业内部党员和党组织的违规违纪问题。

2、案件举报的受理程序:凡署名信件,直接转交收信人,其他任何个人严禁随意拆封;凡能确认是举报信件(包括因不能确认而误拆)和上级转办的举报信件,由办公室直接将举报信件转递信访专职人员;信访人员接到或收到举报,报案件检查审理室主任。履行登记后,按阅批权限要求呈办。

3、案件举报阅批权限:涉及处级干部或党组织违规违纪问题,或属于窝案、牵连案及重大经济问题的举报,报集团公司纪委书记阅处;涉及科级党员干部及一般党员的举报报分管纪律审查工作的纪委副书记阅处。

4、案件举报办理程序:领导批示需要调查的,案件检查审理室按工作程序负责调查;交二级单位承办的,由案件检查审理室督

查办理;要调查结果的,案件检查审理室负责督办,调查结果报批示领导阅示。

5、各二级单位收到的各类举报,涉及科级以上干部和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必须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一般党员干部由所在单位纪委参照《纪律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自行受理。

第八条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纪律审查工作制度。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公司纪委和二级单位纪委开展纪律审查。

1、实施纪律审查必须做到:定案件,落实办案责任;定领导,落实分管领导;定办案人员,落实组织机构;定结案时间,落实责任人员。

2、纪律审查的期限。普通信访件按办理程序随接随查;初核案件时限为两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确需延期调查的,经批准后再适当延长;立案案件力求快查快结。

3、严格纪律审查程序。纪律审查按照《中共安钢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办理。

4、案件调查中,需要实施“双规”措施的,严格按照中办发[2005]28号《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两指”措施的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对接受纪律审查工作的办案人员,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主办人员对纪律审查人员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负责。

第十条实行纪律审查回避制度。纪律审查人员所承办的案件涉及到本人或与自己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向主管领导提交回避申请,经批准后回避。

第十一条实行纪律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除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报告请示外,对新发现的重大违纪线索或调查遇到严重阻力、困难及需要采取重大措施突破案件的,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实行执纪办案回访制度。集团公司纪委直接受理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后,负责办理此案的主要负责人要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执纪执法情况。

第十三条实行“两级办案,一级审理”制度。

1、按照集团公司纪委规定的立案权限,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一经调查终结,凡需追究纪律责任的,都必须由集团公司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2、对于不报送审理、没有审理部门出据书面审理报告的,均不得对涉案人做出任何处分或书面结论。

3、凡需审理并追究责任的案件,一经审理终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纪律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并由纪委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整理立卷,交纪委办公室依时间顺序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实行纪检监察系统评先“一票否决制”。凡有案不报、压案不查、查后不报审的,一经发现,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年终纪检工作总结时予以

一票否决。

第三章案件的协调与督办

第十五条纪律审查工作的协调与督办,是指案件管理人员对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承办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督察落实。

第十六条案件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纪律审查计划、落实纪律审查责任。

2、负责纪律审查有关事项的联系协调和督办。

3、加强企业内部自查案件的协调和沟通,减少推诿扯皮,确保任务目标的落实。

4、加强上下内外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纪律审查工作进展情况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5、汇总排查重点案件。对重要案件线索、重大典型案件和自办案件实行全过程监督。

6、掌握案件的来源、领导的批示和意见及案件的流向,加强纪律审查手段和程序的监督管理。

7、督促纪律审查进度,抓好案件催办,保证快查快结。

8、加强案件跟踪督办,保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做到“四个必须督办”:对超过报结果报情况期限的案件;已经报告结果,但不能结案需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的案件;领导批示要求尽快反馈情况的案件必须重点督办。

第十七条督办案件的基本形式:

1、超过报结果报情况期限的----电话或发函督办。

2、已报结果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与事实有出入、难以服人的案件----汇报督办或派人督办。

3、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的案件----跟踪督办和协调督办。

4、领导批示或影响查案整体工作的案件----通报督办。

第四章办案工作纪律及要求

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严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安排的宴请和消费性娱乐活动。

2、不准接受、索要涉案单位和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

3、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各类费用。

4、不准借纪律审查之机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中介活动。

5、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6、不准与纪律审查工作无关人员谈论案情。

7、不准为违纪者开脱责任、袒护、包庇其错误或故意拖案、压案不办。

8、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或不经请示擅自办案。

9、不准要求涉案单位或当事人为亲属、子女安排工作或办理其它事宜。

10、在参与实施“两规”措施的案件调查、陪护中不准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要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纪律审查之机,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致使应当追究责任的未被追究,或不应追究责任的而受到了追究。

2、以逼供、诱供等手段获取证据,侵害涉嫌违纪人员的合法权益。

3、因徇私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拖延执行调查任务。

4、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5、利用纪律审查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6、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它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第五章对纪律审查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纪律审查人员”是指参加受理信访、纪律审查、纠风、案件初核、立案调查、案件审理、违反廉洁规定

的调查核实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审查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的形式及内容:

1、自我监督。纪律审查人员必须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意识,自觉对照《党章》、廉洁自律规定和审查工作纪律,检查自己的言行,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纪律。

2、党内监督。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对纪律审查人员的监督,纪律审查人员要在党的生活会上向组织汇报纪律审查工作中的执纪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接受组织监督。

3、社会监督。公开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规定、审查程序、审查纪律,听取对纪律审查工作人员的意见,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纪律审查人员违纪问题的核实、处理及责任追究:

1、发现纪律审查人员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经同意后进行核实。

2、经核实,确认有违纪事实,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纪律审查人员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对负有教育、管理、领导责任的主办人员和直接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钢纪字[2011]15号文《中共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